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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申报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生猪扩繁场和种鸡场建设项目

08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申报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生猪扩繁场和种鸡场建设项目



第一篇:08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申报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生猪扩繁场和种鸡场建设项目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申报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生猪扩繁场和种鸡场建设项目

发表时间:2008-04-09 00:00:00

发改办农经[2008]524号

各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厅)、农业(农牧、畜牧)厅(委、局、办):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扶持生猪生产稳定市场供应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7〕53号)和国务院领导同志的要求,今年继续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用于支持生猪扩繁场、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改扩建,并重点向今年遭受雨雪冰冻灾害地区倾斜,同时调剂资金支持受灾地区种鸡场恢复重建。现将项目申报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项目申报条件

(一)生猪扩繁场。基础母猪饲养规模在500头以上;未发生过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等疫情;远离城乡居民居住区、隔离条件较好;经营状况良好、项目资本金充足;具有地市级以上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各种所有制企业。

(二)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重点户)。实行人畜分离、集中饲养、封闭管理;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禁养区内;经改造后粪污集中处理、达标排放,实现饲养标准化。具体标准详见附件一。优先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规模养殖场(小区)。

(三)种鸡场。年出栏鸡雏1000万羽以上;未发生过高致病性禽流感等疫情;远离城乡居民居住区、隔离条件较好;经营状况良好、项目资本金充足;具有地市级以上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各种所有制企业。

各省(区、市)不得重复安排2007年已安排过中央投资的扩繁场和规模养殖场(小区)。受灾省(区、市)要向受灾严重县(市)倾斜,优先支持受灾严重的扩繁场和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

二、项目建设内容

(一)生猪扩繁场。主要建设内容包括粪污处理、猪舍、实验室改扩建、性能测定、疫病防控设施及仪器设备购置等。

(二)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重点户)。主要建设内容包括粪污处理、猪舍标准化改造以及水、电、路、防疫等配套设施建设,要优先安排粪污处理设施建设。

(三)种鸡场。主要建设内容包括禽舍、实验室以及粪污处理、疫病防控等设施恢复重建。

三、分省建设任务及中央投资补助标准

各省(区、市)具体建设任务和中央补助投资控制规模详见附件三。应严格按中央补助投资控制规模和项目补助标准向国家提出项目资金申请报告,不得擅自调整项目补助标准。

各类项目的中央投资补助标准为:

(一)生猪扩繁场。根据规模大小,每个生猪扩繁场中央补助投资100万元。

(二)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重点户)。分年出栏500—999头、1000—1999头、2000-2999头和3000头以上四个档次予以补助。其中:

年出栏500—999头的养殖场(小区)每个中央平均补助投资20万元,其中:苏浙粤每个补助15万元,西部12省(区)每个补助25万元,其他地区每个补助20万元,京津沪地区不安排。

年出栏1000—1999头的养殖场(小区)每个中央平均补助投资40万元,其中:京津沪苏浙粤每个补助30万元、西部12省(区)每个补助50万元,其他地区每个补助40万元。

年出栏2000—2999头的养殖场(小区)每个中央平均补助投资60万元,其中:京津沪苏浙粤每个补助50万元,西部12省(区)每个补助70万元,其他地区每个补助60万元。

年出栏3000头以上的养殖场(小区)每个中央平均补助投资80万元。

考虑到云南、贵州两省的特殊情况,云南、贵州两省可适当降低年出栏规模,安排部分300-499头的养殖场(小区、重点户),中央平均补助投资仍为10万元。

(三)种鸡场。根据规模大小,每个种鸡场中央补助投资100万元。中央补助投资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地方政府要根据项目改扩建实际的规模大小,安排必要的配套资金,支持项目建设。

四、项目组织申报程序和要求

按照特事特办、适当简化程序、强化地方责任、加强部门协作的基本原则,项目申报采取以下方式:

(一)标准化规模养猪场(小区、重点户)。按照本通知要求,省级畜牧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提出项目总体安排方案后,省级畜牧主管部门负责项目可研报告(或实施方案)的组织编制和项目组织实施工作,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项目可研报告(或实施方案)的审批及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由有关市、县畜牧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组织编制项目可研报告(或实施方案),联合上报省级畜牧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省级畜牧主管部门汇总提出审查意见,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批项目可研报告(或实施方案)。各地必须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对拟申报的项目进行公示并确认项目无争议后,才能编制上报项目可研报告。

(二)生猪扩繁场、种鸡场。按照本通知要求,省级畜牧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组织编制项目可研报告,于3月14日前联合上报至农业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时,将申报文件与可研报告电子版通过农业建设信息网上报农业部。农业部于3月20日前将项目可研报告批复文件下发到省级畜牧和发展改革部门。根据批复的项目可研报告(或实施方案),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省级畜牧主管部门提出项目资金申请报告,附项目可研报告(或实施方案)批复文件,于3月25日前联合上报至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农业部。逾期不报的,国家将不予安排投资。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和畜牧主管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抓紧做好项目组织申报工作。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

二〇〇八年三月三日

更多最新法规:

a..商务部关于下达2008年输美纺织品第二次业绩分配可申请数量方案的通知 /商务部(2008-4-7)

b..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会关于2007年1-9月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

补贴和配额交易方案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2008-3-10)

c..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申报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生猪扩繁场和种鸡场建设项目投资计划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2008-3-3)

d..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请组织申报奶牛标准化规模养殖小区(场)建设项目投资计划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2008-3-21)

e..关于修订硫普罗宁注射剂说明书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08-3-25)

f..关于加强奥运会期间特种设备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8-3-21)

g..关于印发2008年农村公路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交通部(2008-3-27)h..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为骗取出口退税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2008-3-25)

i..公安部奥运安保工作组关于加强北京奥运会火炬接力交通安全保卫工作的通知 /公安部奥运安保工作组(2008-3-28)

j..关于印发《奥运交通安全集中宣传工作方案》和《高速公路交通秩序集中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公安部(2008-3-27)

k..关于印发《奥运道路交通安全攻坚战总体方案》的通知 /公安部办公厅(2008-3-30)

l..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预防暴雨洪水引发煤矿事故灾难的指导意见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2008-4-1)

第二篇: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申报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

【发布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 【发布文号】发改办农经[2008]524号 【发布日期】2008-03-03 【生效日期】2008-03-0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申报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生猪扩繁

场和种鸡场建设项目投资计划的通知

(发改办农经[2008]524号)

各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厅)、农业(农牧、畜牧)厅(委、局、办):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扶持生猪生产稳定市场供应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7〕53号)和国务院领导同志的要求,今年继续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用于支持生猪扩繁场、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改扩建,并重点向今年遭受雨雪冰冻灾害地区倾斜,同时调剂资金支持受灾地区种鸡场恢复重建。现将项目申报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项目申报条件

(一)生猪扩繁场。基础母猪饲养规模在500头以上;未发生过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等疫情;远离城乡居民居住区、隔离条件较好;经营状况良好、项目资本金充足;具有地市级以上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各种所有制企业。

(二)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重点户)。实行人畜分离、集中饲养、封闭管理;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禁养区内;经改造后粪污集中处理、达标排放,实现饲养标准化。具体标准详见附件一。优先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规模养殖场(小区)。

(三)种鸡场。年出栏鸡雏1000万羽以上;未发生过高致病性禽流感等疫情;远离城乡居民居住区、隔离条件较好;经营状况良好、项目资本金充足;具有地市级以上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各种所有制企业。

各省(区、市)不得重复安排2007年已安排过中央投资的扩繁场和规模养殖场(小区)。受灾省(区、市)要向受灾严重县(市)倾斜,优先支持受灾严重的扩繁场和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

二、项目建设内容

(一)生猪扩繁场。主要建设内容包括粪污处理、猪舍、实验室改扩建、性能测定、疫病防控设施及仪器设备购置等。

(二)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重点户)。主要建设内容包括粪污处理、猪舍标准化改造以及水、电、路、防疫等配套设施建设,要优先安排粪污处理设施建设。

(三)种鸡场。主要建设内容包括禽舍、实验室以及粪污处理、疫病防控等设施恢复重建。

三、分省建设任务及中央投资补助标准

各省(区、市)具体建设任务和中央补助投资控制规模详见附件三。应严格按中央补助投资控制规模和项目补助标准向国家提出项目资金申请报告,不得擅自调整项目补助标准。

各类项目的中央投资补助标准为:

(一)生猪扩繁场。根据规模大小,每个生猪扩繁场中央补助投资100万元。

(二)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重点户)。分年出栏500―999头、1000―1999头、2000-2999头和3000头以上四个档次予以补助。其中:

年出栏500―999头的养殖场(小区)每个中央平均补助投资20万元,其中:苏浙粤每个补助15万元,西部12省(区)每个补助25万元,其他地区每个补助20万元,京津沪地区不安排。

年出栏1000―1999头的养殖场(小区)每个中央平均补助投资40万元,其中:京津沪苏浙粤每个补助30万元、西部12省(区)每个补助50万元,其他地区每个补助40万元。

年出栏2000―2999头的养殖场(小区)每个中央平均补助投资60万元,其中:京津沪苏浙粤每个补助50万元,西部12省(区)每个补助70万元,其他地区每个补助60万元。

年出栏3000头以上的养殖场(小区)每个中央平均补助投资80万元。

考虑到云南、贵州两省的特殊情况,云南、贵州两省可适当降低年出栏规模,安排部分300-499头的养殖场(小区、重点户),中央平均补助投资仍为10万元。

(三)种鸡场。根据规模大小,每个种鸡场中央补助投资100万元。

中央补助投资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地方政府要根据项目改扩建实际的规模大小,安排必要的配套资金,支持项目建设。

四、项目组织申报程序和要求

按照特事特办、适当简化程序、强化地方责任、加强部门协作的基本原则,项目申报采取以下方式:

(一)标准化规模养猪场(小区、重点户)。按照本通知要求,省级畜牧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提出项目总体安排方案后,省级畜牧主管部门负责项目可研报告(或实施方案)的组织编制和项目组织实施工作,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项目可研报告(或实施方案)的审批及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由有关市、县畜牧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组织编制项目可研报告(或实施方案),联合上报省级畜牧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省级畜牧主管部门汇总提出审查意见,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批项目可研报告(或实施方案)。各地必须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对拟申报的项目进行公示并确认项目无争议后,才能编制上报项目可研报告。

(二)生猪扩繁场、种鸡场。按照本通知要求,省级畜牧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组织编制项目可研报告,于3月14日前联合上报至农业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时,将申报文件与可研报告电子版通过农业建设信息网上报农业部。农业部于3月20日前将项目可研报告批复文件下发到省级畜牧和发展改革部门。

根据批复的项目可研报告(或实施方案),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省级畜牧主管部门提出项目资金申请报告,附项目可研报告(或实施方案)批复文件,于3月25日前联合上报至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农业部。逾期不报的,国家将不予安排投资。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和畜牧主管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抓紧做好项目组织申报工作。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三篇:关于申报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生猪扩繁场和种鸡场建设项目投资计划的通知

各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厅)、农业(农牧、畜牧)厅(委、局、办):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扶持生猪生产稳定市场供应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7〕53号)和国务院领导同志的要求,今年继续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用于支持生猪扩繁场、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改扩建,并重点向今年遭受雨雪冰冻灾害地区倾斜,同时调剂资金支持受灾地区种鸡场恢复重建。现将项目申报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项目申报条件

(一)生猪扩繁场。基础母猪饲养规模在500头以上;未发生过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等疫情;远离城乡居民居住区、隔离条件较好;经营状况良好、项目资本金充足;具有地市级以上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各种所有制企业。

(二)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重点户)。实行人畜分离、集中饲养、封闭管理;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禁养区内;经改造后粪污集中处理、达标排放,实现饲养标准化。具体标准详见附件一。优先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规模养殖场(小区)。

(三)种鸡场。年出栏鸡雏1000万羽以上;未发生过高致病性禽流感等疫情;远离城乡居民居住区、隔离条件较好;经营状况良好、项目资本金充足;具有地市级以上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各种所有制企业。

各省(区、市)不得重复安排2007年已安排过中央投资的扩繁场和规模养殖场(小区)。受灾省(区、市)要向受灾严重县(市)倾斜,优先支持受灾严重的扩繁场和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

二、项目建设内容

(一)生猪扩繁场。主要建设内容包括粪污处理、猪舍、实验室改扩建、性能测定、疫病防控设施及仪器设备购置等。

(二)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重点户)。主要建设内容包括粪污处理、猪舍标准化改造以及水、电、路、防疫等配套设施建设,要优先安排粪污处理设施建设。

(三)种鸡场。主要建设内容包括禽舍、实验室以及粪污处理、疫病防控等设施恢复重建。

三、分省建设任务及中央投资补助标准

各省(区、市)具体建设任务和中央补助投资控制规模详见附件三。应严格按中央补助投资控制规模和项目补助标准向国家提出项目资金申请报告,不得擅自调整项目补助标准。

各类项目的中央投资补助标准为:

(一)生猪扩繁场。根据规模大小,每个生猪扩繁场中央补助投资100万元。

(二)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重点户)。分年出栏500—999头、1000—1999头、2000-2999头和3000头以上四个档次予以补助。其中:

年出栏500—999头的养殖场(小区)每个中央平均补助投资20万元,其中:苏浙粤每个补助15万元,西部12省(区)每个补助25万元,其他地区每个补助20万元,京津沪地区不安排。

年出栏1000—1999头的养殖场(小区)每个中央平均补助投资40万元,其中:京津沪苏浙粤每个补助30万元、西部12省(区)每个补助50万元,其他地区每个补助40万元。

年出栏2000—2999头的养殖场(小区)每个中央平均补助投资60万元,其中:京津沪苏浙粤每个补助50万元,西部12省(区)每个补助70万元,其他地区每个补助60万元。

年出栏3000头以上的养殖场(小区)每个中央平均补助投资80万元。

考虑到云南、贵州两省的特殊情况,云南、贵州两省可适当降低年出栏规模,安排部分300-499头的养殖场(小区、重点户),中央平均补助投资仍为10万元。

(三)种鸡场。根据规模大小,每个种鸡场中央补助投资100万元。

中央补助投资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地方政府要根据项目改扩建实际的规模大小,安排必要的配套资金,支持项目建设。

四、项目组织申报程序和要求

按照特事特办、适当简化程序、强化地方责任、加强部门协作的基本原则,项目申报采取以下方式:

(一)标准化规模养猪场(小区、重点户)。按照本通知要求,省级畜牧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提出项目总体安排方案后,省级畜牧主管部门负责项目可研报告(或实施方案)的组织编制和项目组织实施工作,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项目可研报告(或实施方案)的审批及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由有关市、县畜牧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组织编制项目可研报告(或实施方案),联合上报省级畜牧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省级畜牧主管部门汇总提出审查意见,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批项目可研报告(或实施方案)。各地必须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对拟申报的项目进行公示并确认项目无争议后,才能编制上报项目可研报告。

(二)生猪扩繁场、种鸡场。按照本通知要求,省级畜牧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组织编制项目可研报告,于3月14日前联合上报至农业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时,将申报文件与可研报告电子版通过农业建设信息网上报农业部。农业部于3月20日前将项目可研报告批复文件下发到省级畜牧和发展改革部门。

根据批复的项目可研报告(或实施方案),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省级畜牧主管部门提出项目资金申请报告,附项目可研报告(或实施方案)批复文件,于3月25日前联合上报至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农业部。逾期不报的,国家将不予安排投资。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和畜牧主管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抓紧做好项目组织申报工作。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

二〇〇八年三月三日

第四篇:《关于组织申报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生猪扩繁场和种鸡场建设项目投资计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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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申报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生猪扩繁场和种鸡场建设项目投资计划的通知

发改农经[2008]182号

■发布时间:2008-03-06

省农垦事业管理局,各市发改委、农委,合肥市畜牧水产局、阜阳市畜牧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申报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生猪扩繁场和种鸡场建设项目投资计划的通知》(发改办农经〔2008〕524号)精神,现就我省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生猪扩繁场和种鸡场建设项目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原则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精神,国家发改委、农业部2008年继续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用于支持我省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生猪扩繁场和种鸡场项目建设。各类项目申报条件、建设内容、建设标准、中央投资补助标准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发改办农经〔2008〕524号文件执行(详见附件)。项目地方配套资金原则上按照1:0.2安排。

二、项目安排

项目安排要突出优势区域,重点支持受灾严重县(市、区),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和带动力强的龙头企业和大户,支持农垦及省直有关部门所属农场的规模养殖场(小区)实行属地申报。不得重复安排2007年已安排过中央投资的扩繁场和规模养殖场(小区)。

(一)生猪扩繁场建设。每个市各申报1个,择优安排上报12个项目。

(二)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重点户)建设。原则上按照2006年生猪出栏量(统计年鉴)为基础,按比例投资安排到市(详见附件1)。各市要突出重点,按照规定的补助档次和标准落实到县及相关养殖场(详见附件4、5)。

(三)种鸡场建设。按照突出重点的原则,宣城、合肥市各申报2个,铜陵、阜阳、宿州、淮北、巢湖、芜湖、六安、黄山、安庆各申报1个,择优安排上报10个项目。

三、项目申报程序和要求

按照特事特办、适当简化程序、强化地方责任、加强部门协作的基本原则,项目申报采取以下方式:

(一)标准化规模养猪场(小区、重点户)。有关市、县农委(畜牧局)会同发展改革部门编制项目实施方案,于3月18日前联合上报省农委、省发改委;省农委汇总提出审查意见,行文报省发改委审批,抄送有关市、县农委(畜牧局)。省发改委会同省农委于3月25日前将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联合上报国家发改委、农业部。各地必须按照

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对拟申报的项目进行公示并确认项目无争议后,才能编制上报。

(二)生猪扩繁场、种鸡场。有关市农委(畜牧局)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于3月11日前会同市发展改革部门联合上报省农委和省发改委;省农委组织审核修改后,会同省发改委联合上报农业部、国家发改委。根据农业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省发改委会同省农委于3月25日前将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联合上报国家发改委、农业部。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实施方案原则上要求有资质的设计或咨询单位进行编制。

市、县发展改革部门和农业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共同做好项目申报工作。逾期将不予受理。

附件:1.安徽省生猪良种繁育体系和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任务和中央补助投资控制规模

2.农业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一般格式和要求

3.农业投资项目实施方案要求

4.申报条件、建设内容、建设标准、中央投资补助标准

5.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标准

6.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重点户)项目投资计划汇总表

二 〇 〇 八 年 三 月 六 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投资生猪养殖通知

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省财政厅。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8年3月6日印发共印60份

相关附件

附件1.doc

08年生猪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通知(3。4).doc

第五篇:广西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广西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生猪产业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协调,实施好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和农业部下达的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项目,促进我区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和农业部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建设资金安排原则。自治区根据国家下达资金的额度、各市上一生猪出栏量、待改建生猪规模养殖场数量和上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项目验收进度综合安排分市计划,其中生猪出栏量占资金权重的30%,待建生猪规模养殖场数量占资金权重的50%,上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验收进度占资金权重的20%。各市发展改革、畜牧部门分解下达本市的建设资金时参照此标准执行,优先安排上已通过国家评审验收挂牌而且没有安排过同类资金支持或支持额度不达标准的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示范场。

第三条 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系统、华侨农场、监狱劳教系统、商贸系统等的养殖场按属地管理原则在属地参加所在市县选建。

第四条 项目申报条件和补助标准。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农业部明确的项目申报条件和补助标准执行,如果国家没有具体规定,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和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另行商定。

第五条 试行以奖代投,鼓励先行建设。对自愿参加、自主(或部份自主)投入建设、已获农业部生猪标准化示范场认证的生猪养殖场,优先列入投资计划按照补助标准补助相应资金。

第二章 项目选建条件

第五条 符合城乡发展规划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所选择的养猪场(小区)不得建在法律规定的禁养区内(《畜牧法》第四十条对禁养区的规定是: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以及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养猪场(小区)与居民居住区、公共场所相对 分离,与风景旅游区、自然保护区以及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域以及铁路、公路、城镇、居民区、学校的距离要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7号)中有关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防疫条件规定要求。

第六条 选建场生猪饲养规模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优先支持已获农业部生猪标准化示范场认证的生猪养殖场、已取得自治区无公害标准养殖基地认证和参加能繁母猪保险的养殖场(小区),鼓励支持与生猪产业化龙头企业签有产销协议和已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养殖场(小区)。

第七条 养殖场(小区)管理要求。要有一名以上畜牧兽医专业初级技术职称专职技术员,办理畜禽规模养殖场和小区备案登记手续,持有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建立有生产管理制度、防疫消毒制度和规范的档案及生产记录等。

第八条 诚信守约。养殖场(小区)自愿与县发展改革和畜牧部门签订建设合同,承诺严格遵守项目管理规定。有使用违禁投入品记录的养殖场不能入选项目选建名单。

第九条 养殖业主具备项目建设配套资金能力,并要出具配套资金书面承诺和自有资金银行验资证明。

第十条 租用场地的养殖场其土地租期剩余使用年限要在10年以上。

第十一条 上述选建条件为必备条件,缺一不可。各市、县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的前提下增加必备的选建条件,自行确定各市项目配套资金比例,并由各县制定具体的评分办法,向社会公布,同时报送当地人民政府、市一级发展改革和畜牧部门备案。各县要根据选建条件制定全县统一的项目申请表,用于各项目业主填报申请。

第三章 建设内容与标准

第十二条 项目主要建设内容。重点建设生猪规模养殖场(小区)的粪污处理设施,可适当进行猪舍标准化改造、防疫消毒设施建设、粪污资源化循环利用设施建设、养殖场围墙、环境优化美化等配套设施建设。

第十三条 建设标准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下发的《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标准》和农业部《生猪标准化示范 场验收评分标准》执行,沼气池建设参照附表的规模和标准执行;项目实施后,粪污处理符合GB18596-2001规定,通过县级以上环境监测机构检测。

第四章 申报和评选程序

第十四条 广泛宣传。各县(市、区,以下简称各县)项目管理单位要在当地主要媒体宣传国家、自治区和当地与项目有关文件精神,重点宣传项目建设的目的意义、建设内容、申报条件、申请截止日期、受理单位、联系方式等,要确保符合申报条件的规模养殖场业主知晓项目政策。

第十五条 业主申报。由养殖业主在有效时限内按属地原则自主自愿向所在乡镇水产畜牧兽医站提交书面申请,填报各县统一印制的项目申请表,递交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备案登记证、营业执照、法人证明、税务登记证、自评分表等相关材料。

第十六条 乡镇受委托初审汇总。由乡镇水产畜牧兽医站根据项目选建条件和上一生猪出栏产地检疫证明及记录,对业主申报表中的生猪出栏量及其他项目建设条件进行初步审核,符合申报条件的,做出受理申请决定并在申报表中加签意见和加盖公章;不符合条件的,要在报名截止日前告知不予受理的原因。各乡镇水产畜牧兽医站在报名截止后二天内将本乡镇项目申报汇总材料报到县畜牧部门。

第十七条 县级受理汇总。县畜牧部门收到乡镇水产畜牧兽医站报送的项目申报材料后,二天内完成全县项目申报材料的汇总并报送本县发展改革局。

第十八条 现场考核打分。在当地纪检监察部门监督下,由县发展改革、畜牧部门组织有当地畜牧、国土规划、环保和农村能源方面的专家成立专家考核组(成员不少于5人),根据当地评分办法,对申报养殖场(小区)逐个考核,逐项现场打分;打分时实行专家独立打分、记名打分;计算养殖场得分值时,除去最高分和最低分,以其他中间分为有效分,取平均值确定为养殖场考核得分。最后的考核得分表须经养殖场法人签字认定。

第十九条 初选和公示。各县按照由高分到低分的原则初步选定拟入选的养殖场(小区)(可多选1-2个养殖场作候选替补),并在当地主要媒 体中公示3天(主要公示养殖场的考核得分情况),无异议后,县发展改革、畜牧部门联合把拟建的养殖场(小区)上报市发展改革和畜牧主管部门;如有举报和异议,由县监察部门牵头,进行重新现场考核,并把考核结果作为最后结论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 市、县发展改革和畜牧主管部门要向社会公布监督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部门分工责任

第二十一条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负责按照国家资金规模,提出全区项目总体安排方案,审批项目可研报告(或实施方案),联合上报、下达投资计划,项目监督管理和竣工抽验复核。市发展改革、畜牧部门负责分解下达本市的建设计划、县级实施方案的审定、本市项目可研报告(或实施方案)的编制、监督执行计划、县级项目的验收。县发展改革、畜牧部门是组织实施责任主体。县发展改革、畜牧部门共同组成项目管理办公室,设在县发展改革局,负责制订本县的评选办法、组织考核、评选、公示、建设计划的编制和上报,组织项目实施、检查、监督和单个项目的竣工验收等工作。县发展改革部门负责计划、投资管理,县级畜牧部门负责各项目点实施方案、设计的审批和具体建设监管。

各级财政、农村能源办、环保、监察、审计等部门要予以积极配合,加强监督管理。

各级各部门要按职能分工,明确责任,相互协调配合。

第二十二条 各县发展改革和畜牧部门具体组织符合条件的养殖场申报项目,并提出建设方案上报各市,经各市发展改革和畜牧部门审定后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实施方案),上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和水产畜牧兽医局,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和水产畜牧兽医局审核批复各市项目可研报告(或实施方案)后联合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农业部。

第六章 实施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严格投资计划管理。市县发展改革和畜牧部门不得擅自调整下达的投资计划,项目业主不得擅自更改建设内容、标准、规模,要按照批复的可研报告(实施方案)编制项目建设施工设计或实施方案,其 中粪污处理部分工程,业主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设计单位编制施工设计,施工设计或实施方案由县畜牧部门审批。如确需调整,须按程序上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和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审批,或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和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委托市发展改革委和水产畜牧兽医局审批;涉及业主调整,须从候选替补名单选择。

第二十四条 项目建设实行限时开工制。本项目建设期限为6个月(从项目资金下达到县财政算起)。县级发展改革和畜牧部门接到市级项目建设投资计划后,要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到项目业主,项目业主接到通知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建设实施方案(施工设计)并报到县级畜牧部门,畜牧部门要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建设实施方案(施工设计)批复,并通知到项目业主。项目业主收到批复后,须在1个月内开工建设项目,超过2个月不开工建设项目,县级主管部门有权收回项目,另行安排。

第二十五条 严格资金管理。各级财政要及时下拨资金,做到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不挪用,不截留。项目业主要按照财务制度的要求,健全财务制度,设立财务账户,专账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第二十六条 项目建设资金使用实行报账制。项目建设实施方案(施工设计)批复后,项目业主用自有配套资金进行项目建设,项目管理部门按施工进度拨付补助资金。项目业主每完成1/5国家计划投资量,可向县级畜牧部门提出报账申请,县级畜牧部门现场复核并提出审核意见,报县发展改革部门核准后,提交县财政部门拨付资金。

工程拨付补助资金控制在整个补助资金的80%以内,待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才能办理最后一次报账,拨付完建设资金。

单个工程建设结余资金原则上用于本项目建设,由县统筹安排,并报原投资计划下达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项目建设执行合同管理制。入选项目的养殖场(小区)要与县发展改革、畜牧部门签订项目建设合同书;承建单位与养殖场(小区)业主和县发展改革、畜牧部门签订项目施工合同,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和进度。

第二十八条 实行项目建设月报告制度。项目实施期间,项目业主每个月向县级畜牧和发展改革部门报告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县级畜牧和发展 改革部门要在下月4日前汇总本县实施情况报市发展改革和畜牧部门,市发展改革和畜牧部门要在下月7日前汇总本市实施情况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和水产畜牧兽医局。

第二十九条 工程的建设要符合相关的技术规程,沼气池的设计和建设要按照国家的有关要求执行,要有专业队伍施工,施工人员要有上岗证。

第三十条 各级项目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项目管理档案,所建档案符合归档要求。

第七章 竣工验收

第三十一条 各县发展改革和畜牧部门要制定项目竣工验收办法,报市级发展改革和畜牧部门备案;市发展改革和畜牧部门要制定县级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和水产畜牧兽医局备案;自治区抽验复核办法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和水产畜牧兽医局联合制定发布。

第三十二条 项目建成后项目业主要编制项目竣工报告和财务决算报告,向县级发展改革和畜牧部门递交验收申请报告。

第三十三条 县级发展改革和畜牧部门收到项目业主验收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要组织单项工程验收。

第三十四条 县级验收的主要依据是自治区、市级下达的投资建设任务、县级畜牧部门批复的施工设计(实施方案)、有关技术标准和县级制定的单个项目竣工验收办法。

第三十五条 验收组由县级发展改革和畜牧部门组建,成员要由畜牧、环保工程、农村能源、财政财务等方面的5位专业人员组成,验收组组长、副组长由成员推荐产生。

第三十六条 各县全部项目竣工后一个月内,由县发展改革和畜牧部门完成本县的项目财务竣工决算审计,组织项目实施单位编制全县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上报市级发展改革和畜牧部门。

第三十七条 市级发展改革和畜牧部门收到县级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20天内,组织项目竣工验收;验收结束后10天内,将竣工验收结果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和水产畜牧兽医局备案。

第三十八条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和水产畜牧兽医局收到市级验收报告后,适时组织进行抽验复核。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九条 养殖场(小区)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出栏规模和建设内容,一经查实,将取消本次项目申报资格,并不予安排今后的国家投资项目。

第四十条 项目业主未严格按照经批复同意的项目实施方案(施工设计)进行施工建设,或不按合同约定实施项目,不予报账。

第四十一条 项目管理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在选建养殖场过程中不严格执行本办法规定的程序以及有营私舞弊行为的,一经发现,将依法依规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自治区农垦系统的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各市可参照本办法制订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四十三条 其他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项目可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发展与改革委员会、自治区水产畜牧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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