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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专项法律服务

中小企业专项法律服务



第一篇:中小企业专项法律服务

中小企业专项法律服务

代写文书类:

商业合同800元/件

诉状1000元/件

报告1200元/件

劳动合同1000元/件

函告类:

律师函500元/件(含国内快递费)

催款书500元/件(含国内快递费)

查询信息类:

查询公民身份信息500元/件

查询企业登记信息(公开信息)500元/件

查询公民房屋/车辆信息800元/件

商务谈判类:

参与商务谈判2000元/次(限于长沙区域内)内部控制类:

劳动人事制度10000元/件

合同管理流程设计6000元/件

其他制度5000元/件

培训类:

企业法律专题培训10000元/件

员工普通培训200元/人次 尽职调查:

出具尽职调查报告、法律意见书10000元/件(超过200万以上的项目另议)

合同审查类:

合同审查、修改800元/件

代理民事、行政诉讼、仲裁、国家赔偿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500-6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依照争议标的在规定的比例幅度内分段累计收费: 争议标的 收费标准 1万元以下 500-1500元/件

1-10万元(含10万元)4-5%

10-50万元(含50万元)3-9%

50-100万元(含100万元)2-3%

100-500万元(含500万元)1-2%

500-1000万元(含1000万元)0.5-1%

1000万元以上 0.50%

案情复杂或影响重大的案件,可以在标准以上与当事人协商收费,但最高不得超过规定标准的3倍。

第二篇:中小企业法律服务内容

中小企业法律服务方案

市中小企业局的领导、各个企业的领导:

各位好,今天在市中小企业局的领导组织下,在此与禹城的中小企业举行咨询管理活动,为进一步优化我市经济发展环境,更好的为德州市中小企业提供优质法律服务,帮助德州市中小企业解决生产经营和日常生活中遇到的法律难题,结合德州市中小企业发展的现状,山东众成仁和(德州)律师事务所为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律师协会和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要求,在德州市司法局、市中小企业局的指导下,实施为德州市中小企业提供法律服务活动。律师事务所作为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机构,为德州市中小企业提供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为此,山东众成仁和(德州)律师事务所拟依托德州市中小企业局提供的平台,更好的为德州市中小企业服务活动贡献力量。

一、具体服务内容。

1、企业管理相关法律事务

(1)内部风险控制:本所设立了公司法律事务部,担任企业法律顾问的律师熟悉公司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则,并参与过有关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工作中相关流程的设计以及相关文件的起草,有能力协助德州市中小企业做好内控中的相关法律工作。

(2)合同管理:法律顾问组配备了长期从事过企业合同管理的律师,能够帮助德州市中小企业制定和完善合同管理制度,协助审查企业重要合同,做好合同风险的预防。

(3)人力资源管理:协助德州市中小企业建立和完善劳动管理制度。为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提出法律建议,规范培训合同、保密协议。针对德州市中小企业劳资问题,结合各地发生的劳资纠纷,解析相关法律,指导德州市中小企业的相关人员掌握预防、解决纠纷的相关技巧,尤其是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企业面临的用工成本增加所带来的新的问题的化解与防范。

(4)知识产权管理:知识产权从业律师在知识产权法律领域拥有丰富的 1

业务经验,依托德州市知识产权法律服务中心,与德州市鲁旺知识产权有限公司密切合作,能够为德州市中小企业提供全方位的知识产权专项法律服务,包括涉及专利、商标、著作权、反不正当竞争、商业秘密、专有技术、信息技术、网络法律事务等方面的诉讼与非诉讼法律服务。

(5)起草完善规章制度:根据德州市中小企业的要求,补充完善经营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对规章制度依据公司实际情况和需要予以修订和完善。

(6)工商法律事务:办理各项工商注册、变更、年检等事务。

2、行政法律事务

本所先后担任过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政府顾问团成员,担任德州市民政局、德州市房产管理中心、德州市公用事业局及德城区各街道办事处等多家行政机关法律顾问,期间代理多起重大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法律事务,收到良好的社会效果。我所有多名来自行政机关的资深执业律师,具有扎实、系统的法学理论基础知识和处理行政法律事务的丰富经验。

3、城建房地产法律事务

本所是德州市最早设立建筑房地产法律事务部的律师事务所之一,先后担任城建系统多家政府机构及多家大型建筑、房地产企业的法律顾问,能在房地产项目立项、报批、报建、发包、建设、承包及交易的过程中,提供全程法律服务;并可代理德州市中小企业起草相关法律文件,提供有关土地使用权的取得、使用、租赁、评估、抵押、转让以及相关业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等方面的咨询;还可代理德州市中小企业参加房地产方面的诉讼和仲裁。

4、涉外法律事务

作为擅长涉外业务的律师事务所,本所曾专门委派律师赴香港参加涉外法律事务培训,担任多家外商投资企业和台资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并成功代理过多起有较大影响的国际投资及国际贸易项目,其中包括大型基础设施项目、以及一般的生产性项目、服务性项目、技术转让项目和贸易项目。

本所在涉外法律事务方面,能够为德州市中小企业提供的法律服务包括:参与投资项目的策划、设计;代表客户参与投资及贸易项目各阶段的谈判;起草、修改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等法律文件;代表企业与外商关于企业的解

散、清算等法律程序;代理企业与外商投资企业投资纠纷相关的诉讼和仲裁、代理企业处理国际贸易及海商海事纠纷等。同时,本所也利用广泛的对外联系网络,为中国企业到美国、日本、英国、德国、瑞士、香港、澳门等国家和地区投资或贸易提供法律服务。

5、公司及金融业务

在公司业务领域,本所能为德州市中小企业提供以下方面的法律服务:公司设立之前的股东协议、公司的设立,产权结构的调整和企业重组,公司的兼并与收购,公司股权的转让,以及公司章程的修订,起草各项决议等。

6、普通诉讼及仲裁业务

本所有众多经验丰富的诉讼律师,并有10位律师担任德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及德州市各级法院和检察机关的执法监督员或司法联络员,可以代理德州市中小企业参与各类诉讼及仲裁案件。

二、服务形式

(一)法律服务“团队化”

德州市中小企业与本所签订法律服务合同,本所将调动全所的人力和信息资源为德州市中小企业提供法律服务。本所拟组建由30至40名律师参与的常年法律顾问团或者律师服务团,由事务所主任担任团长,根据企业需要服务的行业、区域差异可划分若干专业小组,德州市中小企业遇有法律事务时可以随时得到顾问律师的法律服务。除前述顾问律师为德州市中小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外,对于德州市中小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遇到的专业性较强的法律事务,本所将在全所范围内指派最具专业经验和知识的律师为德州市中小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必要时,本所可约请本所专家顾问团(主要为国内法学院校的教授、专家)乃至整个集团事务所、联盟成员所的专业律师共同为德州市中小企业提供法律服务。

(二)法律服务“规范化”

建立律师值班服务制度。根据德州市中小企业法律事务的情况,本所在与德州市中小企业协商的基础上,可指定一名律师不定期到该企业值班服务,由该律师为企业日常法律事务提供服务,遇有重大法律事务时由顾问律师团共同

或协调本所其他专业律师办理。

提供现场法律服务。根据德州市中小企业的要求,在德州市中小企业提前通知的情况下,随时为企业提供现场法律服务,或到商定地点集中书面或口头解答普遍性的法律问题。

建立法律事务联系回执制度。凡本所律师为德州市中小企业提供法律服务时,本所将向德州市中小企业有关部门发出由本所统一编号的法律事务联系单,德州市中小企业有关部门可在该联系单回执上签署对该律师所提供法律服务的意见和建议,本所将根据德州市中小企业回执及时完善和提高我们的服务,同时,按照德州市中小企业要求于每年1月10日前向企业提交上工作总结。

(三)法律服务 “有形化”

凡本所为德州市中小企业重大法律事务提供咨询意见时,将根据企业要求,向企业出具书面的法律意见书,以供德州市中小企业参考和保存。

三、服务范围

根据德州市中小企业的业务特点,我所可向德州市中小企业提供以下服务:

(一)协助德州市中小企业进行法规库、案例库、合同资料库的建设、完善和日常管理、维护工作;

(二)对德州市中小企业拟定的经营战略方案、生产经营决策及相关文件等提出法律意见或进行法律论证和法律风险评价,如德州市中小企业需要可提供书面的法律意见书;

(三)参加重大项目谈判,为德州市中小企业决策提供法律意见;

(四)参与德州市中小企业规章制度、业务流程、业务方案等文书的起草,协助德州市中小企业建立管理制度、人事制度、业务制度等方面的预警机制及善后处理方案;

(五)根据德州市中小企业需要举办劳资、公司、知识产权、金融、合同、反倾销、反补贴等法律专题讲座,传授相关法律知识;

(六)提供书面或口头法律咨询服务;

(七)应德州市中小企业要求到德州市中小企业下属公司进行现场调研;

(八)德州市中小企业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九)本所为德州市中小企业提供法律服务的对象包括德州市中小企业以及企业下属单位或由德州市中小企业控股或直接主管的关联企业。

四、服务收费

通常情况下,本律师事务所每年向客户收取的常年法律顾问费,根据客户规模大小、法律业务繁简程度等因素,一般确定为50000元~100000元/年。但为了体现我们参与本次活动的宗旨和目的,我们拟在活动期间按照优惠价收取的常年法律顾问费为20000元~30000元/年,对以下项目提供免费服务:开展劳动法律关系内部治理制度建设、实务处置诊断分析座谈会;举办劳动法律知识、关系处置分管领导、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直接负责干部、基层事务专干培训讲座;劳动法律知识员工培训讲座;合同管理、合同法律、合同法律关系知识专场讲座;常见合同陷阱、非故意合同缺陷预防、识别、应对法律技巧培训讲座;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知识产权、市场规制法律法规高管专题培训讲座;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知识产权、市场规制法律法规中层骨干、基层专干专题培训讲座。在代理的签约中小企业诉讼、仲裁法律事务,以及重大非诉讼法律事务时,按照省司法厅、省物价局公布的律师收费标准的80%的优惠价格收取律师代理费,如企业经营暂时困难,视具体情况再给以特别优惠。

为加强对我市中小企业的服务,优化环境,我所会积极帮助德州市中小企业解决生产和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为他们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依法维护德州市中小企业合法权益。本所将竭诚为中小企业提供优质法律服务,帮助企业排忧解难,以实现我所与中小企业的共同发展,创造德州中小企业更加美好的明天!

山东众成仁和(德州)律师事务所

二○一三年六月十四日

第三篇:专项法律服务合同范本

北京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

【】

专项法律服务合同

(法人版)

【 】时非诉字第 号

甲方: 乙方: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张启富

地址: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8号 远洋大厦F412室 电话: 电话:010-66493399 邮箱: 邮箱:lcc.jurisino@hotmail.com 传真: 传真:010-66493398

甲方因 事宜,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聘请乙方提供专项法律服务,并代为办理该项工作中的有关法律事务。现依据我国《合同法》、《律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经双方协商一致签定本合同,以资各方诚信履行。

第一条 甲方委托乙方提供如下法律服务:

第二条 乙方的义务

1、乙方委派执业律师为甲方办理合同第一条所列服务事项;

2、乙方律师应当勤勉、尽责,尽最大努力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3、乙方律师应当在取得甲方提供的文件资料后及时完成服务,并应甲方要求通报工作进展情况;

4、乙方律师在本合同期内,对涉及甲方的对抗性案件,不得担任与甲方具有法律上利益冲突的另一方的法律顾问或者代理人;

5、乙方律师对其获知的甲方个人隐私、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北京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

第三条 甲方的义务

【】

1、甲方应当真实、完整、及时地向乙方提供与本次委托事项有关的各种情况、文件、资料;

2、甲方应当为乙方律师办理服务事项提出明确、合法合理的要求;

3、甲方应当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约定的律师费;

4、甲方指定 电话: 为乙方的联系人,负责转达甲方的指示和要求,提供文件和资料等,甲方更换联系人应当通知乙方律师;

第四条 律师费用及支付方式

根据《北京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之规定,经双方协商同意采用计件收费□按比例收费□方式,甲方在签定本合同 日内应向乙方支付律师费 元人民币。

第五条 工作费用

乙方律师办理甲方委托事项所发生的下列工作费用,应由甲方承担:

1、相关行政、司法、鉴定、公证等部门收取的费用;

2、市外发生的差旅费、食宿费,翻译费、复印费、长途通讯费等;

3、乙方律师应当本着节俭的原则合理使用工作费用。第六条 违约责任

乙方无正当理由不提供第一条规定的法律服务或者违反本合同规定的义务,甲方有权依据法律规定追究乙方的相应责任。

乙方不得无故解除本合同。甲方的委托事项违法、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甲方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甲方无正当理由拖欠律师费等情况除外。

甲方不支付律师费、工作费用,或者非因乙方律师过错要求变更、终止合同的,乙方已收取的律师费不予退还,且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未付的律师费、未报销的工作费用,甲方还须按照逾期金额的2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七条 情势变更

乙方律师在办理委托事项的过程中,如发现案件的实际情况与本合同签订前甲方提供的信息以及材料不符,由此造成乙方律师的工作量增加,甲乙双方应当另行协商增加律师费。

第八条 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如因本合同发生争议,应先行友好协商;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

北京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 合同的生效

【】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由甲乙双方代表签字(或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至委托事项完结为止。

第十条 通知和送达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均以首页所列明的地址、传真送达,一方如果迁址或者变更电话,应当书面通知对方。

第十一条 补充条款

甲方: 乙方: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 签约代表: 签约代表: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第四篇:专项法律服务合同

北京德和衡(邯郸)律师事务所

专项法律服务合同

甲方: 地址:

乙方:北京德和衡(邯郸)律师事务所 地址:邯郸市和平路396号 鉴于:

甲方根据经营业务发展需要,要发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甲方发行私募债券需要律师提供专业性的法律服务,由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和工作报告;

乙方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正式注册的律师事务所,具有在全国范围内向国内外客户提供各种法律服务的资格和条件,可以为甲方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

第一条 甲乙双方按照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有关法律、政策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此合同,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二条 乙方的服务内容

为本次发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提供法律咨询和服务,并为本次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发行出具法律意见书及工作报告。

第三条 乙方的义务

1、乙方应为具有发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法律服务能力和资格的律师事务所;

北京•邯郸•青岛•济南•上海•南京•太原•郑州•深圳•香港•伦敦•东京•首尔•新加坡•华盛顿•多伦多•莫斯科 1

北京德和衡(邯郸)律师事务所

2、乙方律师应当勤勉、尽责地完成本次法律事务,尽最大努力维护甲方利益;

3、乙方律师应当在取得甲方提供的文件资料后,在工作计划列明地期限内及时完成委托事项,并应甲方要求通报工作进展情况;

4、乙方律师在涉及甲方的对抗性案件或者交易活动中,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担任与甲方具有法律利益冲突的另一方的法律顾问或代理人;

5、乙方律师对其获知的甲方商业秘密和与本次法律服务有关的非公开信息、资料负有保密责任,非由法律规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6、乙方对甲方业务应当单独建档,应当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对涉及甲方的原始证据、法律文件和财物应当妥善保管并及时归还。

7、乙方指定 徐俊林、李红斌 律师为办理本项业务的专职律师,按照本合同的要求开展工作,乙方更换时应通知甲方。

第四条 甲方的义务

1、依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全面、真实、及时地向乙方提供与本次发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有关的各种情况、文件和资料;

2、甲方应当为乙方律师办理的法律事务提出明确、合理的要求;

3、甲方应当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法律服务费和工作费用,为乙方律师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4、甲方指定 为乙方律师的联系人,负责转达甲方的指示和要求,提供文件和资料等,甲方更换联系人应当通知律师;

第五条 法律服务费

经双方协商,在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律师服务费为 万元人北京•邯郸•青岛•济南•上海•南京•太原•郑州•深圳•香港•伦敦•东京•首尔•新加坡•华盛顿•多伦多•莫斯科 2

北京德和衡(邯郸)律师事务所

民币,自本协议签订后、律师进场前一次性支付。

第六条 工作费用

乙方律师办理甲方委托事项所发生的下列工作费用,应由甲方承担:

1、与本次法律服务相关的行政、司法、鉴定、公证等部门收取的费用;

2、乙方律师在征得甲方同意后为本次法律服务发生的食宿及其他费用。

乙方律师应当本着节俭的原则合理使用工作费用。第七条 合同的解除

1、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2、因乙方律师的工作失职、失误导致甲方蒙受损失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3、甲方的委托事项违反法律或者违反律师执业规范,或者甲方向乙方提供的资料有虚假、误导、隐瞒、重大遗漏及其他违规行为,致使乙方律师不能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务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第八条 违约责任

如果乙方违约,本合同自动终止,乙方应退还已收取的律师费;如果甲方违约,本协议自动终止,乙方已收取的律师费不予退还。

第九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甲乙双方代表签字或加盖公章后生效,至完成本次法律服务,双方权利义务履行完毕止。

第十条 争议的解决

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

北京•邯郸•青岛•济南•上海•南京•太原•郑州•深圳•香港•伦敦•东京•首尔•新加坡•华盛顿•多伦多•莫斯科 3

北京德和衡(邯郸)律师事务所

第十一条 其他需要约定的条款1、2、甲方:

地址: 代表人:

乙方:北京德和衡(邯郸)律师事务所 地址:邯郸市和平路396号 代表人: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北京•邯郸•青岛•济南•上海•南京•太原•郑州•深圳•香港•伦敦•东京•首尔•新加坡•华盛顿•多伦多•莫斯科 4

第五篇:专项法律服务合同范本

专项法律服务合同范本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专项法律服务合同范本,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专项法律服务合同(一)甲方:

地址:

联系电话:

传真:

乙方:律师事务所

地址:

联系电话:

传真:

甲方因事宜,现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聘请乙方的律师作为委托代理人。甲、乙双方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此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委托代理事项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委派律师从事以下事宜:

第二条 委托代理权限

第三条 乙方的义务

1、乙方委派作为上述事务中甲方的委托代理人,甲方同意上述律师指派其他业务助理配合完成辅助工作;

2、乙方律师应当勤勉、尽责地完成第一条所列委托代理事项;

3、乙方律师应当以其依据法律做出判断,向甲方进行法律风险提示,尽最大努力维护甲方利益;

4、乙方律师不得违反《律师执业规范》,在涉及甲方的对抗性案件中,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同时担任与甲方具有法律上利益冲突的另一方的委托代理人;

5、乙方律师及助理对其获知的甲方个人隐私负有保密责任,非由法律规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6、乙方对甲方业务应当单独建档,应当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对涉及甲方的原始证据、法律文件和财物应当妥善保管。

第四条 甲方的义务

1、甲方应当真实、详尽和及时地向乙方律师叙述案情,提供与委托代理事项有关的证据、文件及其它事实材料;

2、甲方应当积极、主动地配合乙方律师的工作,甲方对乙方律师提出的要求应当明确、合理;

3、甲方应当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律师代理费和工作费用;

4、甲方有责任对律师做出的风险提示和法律意见,进行独立地判断及决策。甲方根据乙方律师提供的法律意见、建议、方案所做出的决定而导致的损失,非因乙方律师错误运用法律等失职行为造成的,由甲方自行承担。

5、甲方保证,在与乙方签订时,填写的邮寄地址和联系电话,均可以取得有效的联系和送达,如果变更,甲方应在变更之日起三日内告知乙方律师,否则,因邮寄地址、联系电话不真实、填写错误或者未及时通知,致使乙方律师无法送达或者甲方未能收到邮件,由此造成的不利后果均由甲方承担。

第五条 法律服务费

第六条 工作费用

乙方律师办理甲方委托代理事项所发生的工作费用,应当由甲方承担:

1、相关行政、司法、鉴定、公证等部门收取的费用;

2、发生的差旅费、调查费、翻译费、资料费、长途通讯费等;

3、征得甲方同意后支出的其它费用。

第七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

1、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2、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更换代理律师的;

(2)因乙方律师工作延误、失职、失误导致甲方蒙受损失的;

3、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1)甲方的委托事项违反法律或者违反律师执业规范的;

(2)甲方有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或者隐瞒重要情节等情形的;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乙方无正当理由不提供第一条规定的法律服务或者违反第二条规定的义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律师代理费。

2、乙方律师因工作延误、失职、失误导致甲方蒙受损失,乙方应当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3、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律师代理费和工作费用,或者非因乙方律师的过错提出终止合同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未付的律师代理费和工作费用,并有权要求乙方支付逾期利息。

4、甲方不得以如下非正当理由要求乙方退费:

(1)甲方单方面又委托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代理的;

(2)乙方完成委托代理事项后,甲方以乙方收费过高为由要求退费的;

(3)甲方作为被告时,乙方律师已经为出庭作好准备,而原告方撤诉的;

(4)其他非因乙方或者乙方律师的过错,甲方提出终止合同的。

第九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由甲、乙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甲方按合同约定将代理费款项支付给乙方时生效,至乙方完成甲方所委托的代理事项为止。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后可以另行协议。

甲方:乙方:律师事务所

代表(签章):代表(签章)

专项法律服务合同(二)甲方(企业):

法定代表人: 职务: 住所: 联系方式:

乙方(律所):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甲方因维护自身利益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聘请乙方的律师为 项目 层(即“ ”)商品房预售、销售 提供专项法律服务。甲乙双方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此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乙方的服务范围

乙方律师的服务内容为协助甲方处理上述事项的相关法律事务,包括:

1、提供 房地产法律、法规及政策 咨询,提出法律建议;

2、应甲方要求,协助办理商品房预售或销售登记备案手续;

3、协助草拟、制订、修改或者 审核相关销售法律 文件,包括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购房须知、认购协议书等;

4、应甲方要求,协助选择商品房代销商,审核代销合同,协助监管代销行为;

5、应甲方要求,协助甲方销售人员向客户解释合同条款,审核双方签订的售房合同条款;

6、提供与甲方专项顾问事项相关的法律信息;

7、应甲方要求,对甲方销售人员进行法律培训。

第二条 乙方的义务

1、乙方委派律师组织专业法律服务团队为甲方提供本合同约定的专项法律服务。

2、乙方律师应当勤勉、尽责地完成约定的法律事务工作;

3、乙方律师应当以其依据法律法规作出的判断,尽最大努力维护甲方合法利益;

4、乙方律师应当在取得甲方提供的文件资料后,及时完成委托事项,并应甲方要求通报工作进程;

5、乙方律师在担任专项法律服务期间,不得为甲方员工个人提供任何不利于甲方的咨询意见;

6、乙方不得担任与甲方具有法律上利益冲突的另一方的法律顾问或者代理人;

7、乙方律师对其获知的甲方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非由法律规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8、乙方对甲方业务应当单独建档,应当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备查。对涉及甲方的原始证据、法律文件和财物应当妥善保管,设立交接记录。档案保存时间根据律师业务档案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条 甲方的义务

1、甲方应全面、客观和及时地向乙方提供与法律事务有关的各种情况、文件、资料。甲方向乙方提供的资料有虚假、误导、隐瞒、重大遗漏及其他违规行为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2、甲方应当为乙方律师办理法律事务提出明确、合理的要求;

3、甲方应当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法律服务费和工作费用;

4、甲方应给予乙方律师开展工作提供合理的必要的提前通知;

5、甲方指定 与乙方律师联系的联系人,负责转达甲方的指示和要求,提供文件和资料等,甲方更换联系人应当书面通知专项法律顾问;

6、甲方有权对委托代理事项作出的独立的判断和决策。甲方未接受乙方律师提供的法律意见、建议、方案所作出的决定而导致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四条 合同有效期及法律服务费

1、合同自从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合同有效期限为两年,合同期满是否续约以及法律顾问费具体金额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2、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法律服务费,乙方采用以下方式收取:

法律服务费采用固定收费,按每户购房者支付人民币千分之一点二计算。支付方式为:甲方应于次月5 日前将其代收的购房者支付的律师费转付给乙方。

3、甲方将法律服务费汇至乙方以下银行账户:

户名:

开户行:

账号: 法律服务费以到达上述账号即视为乙方已收到,乙方应在收款前三天向甲方提供合法等额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暂停支付相关费用,直至乙方提供发票。

如需终止或解除本合同,应当由双方共同协商并书面确认,结清有关费用。

第五条 工作费用

乙方律师办理甲方委托代理事项所发生的下列工作费用,应当由甲方承担:

1、相关行政、司法、鉴定、公证及其他专业顾问等部门收取的费用;

2、广州市外发生的差旅费、食宿费及翻译费等;

3、征得甲方同意后支付的其它费用。

乙方律师应当本着节俭的原则合理使用工作费用。

第六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一)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更换作为甲方专项法律顾问的律师的;

2、因乙方律师工作延误、失职、失误导致甲方蒙受损失的;

(二)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并应向乙方支付乙方根据本合同预期可得的全部律师费:

1、甲方的委 托事项违反法律或者违反律师执业规范的;

2、甲方有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或者隐瞒重要情节等情形的致使乙方律师不能提供有效的法律服 务的。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乙方无正当理由不提供第一条规定的法律服务或者违反第二条规定的义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律师费。

2、乙方律师因工作延误、失职、失误导致甲方蒙受损失,或者违反第二条第5 —8 项规定的义务之一的,乙方应当通过其所投保的职业保险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3、甲方不得以如下理由要求乙方退费:

(1)甲方单方面又委托其他律师事务所提供上述法律服务的;

(2)乙方完成委托代理事项后,甲方以乙方收费过高为由要求退费的;

(3)其他非因乙方或者乙方律师的原因,甲方不合理的解除合同的。

第八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律师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

甲乙双方如果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广州市天河区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条 通知和送达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均以扉页所列明的地址、传真送达,一方如果迁址或者变更电话,应当书面通知对方。

通过传真方式的,在发出传真时视为送达;以邮寄方式的,特快专递寄出或者投邮当日视为送达。

第十一条 其他特别约定

第十二条 本合同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持壹份,壹份存卷。

甲方:

法定代表: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

代表:

签约日期:

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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