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招商引资优惠办法
共青城开放开发区招商引资优惠办法
时间:2012-08-21 16:00:58来源:都市财经商务网作者:
为了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优化投资环境,鼓励投资创业,推动我区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在执行国家、省、市有关优惠政策的同时,结合共青城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投资领域
第一条项目标准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符合我区产业发展规划,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市场潜力大、带动能力强,集约利用资源,有利于可持续发展。
(二)外资投资在500万美元以上,内资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
(三)引进项目包括工业项目、农业项目、旅游、文化教育项目、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社会公益项目及娱乐休闲、商贸等其他城市配套项目。重点鼓励投资高新技术及现代制造、纺织服装及商贸、会展及旅游、教育及文化创意四大产业。
第二章用地政策
第二条土地价格
(一)工业项目地价执行中部地区最低价,每亩4万元。
(二)工业项目用地奖励措施:凡入驻全国青年创业
基地,并按照生态要求能保持原生态目标达25%、容积率达到1.0以上的项目,按1.4万元/亩的数额给予环境奖。地价款奖励方式为:按项目实际进度予以奖励,项目正式开工一个月内奖励50%;项目主体厂房封顶一个月内奖励50%。
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新建项目,年纳税达500万元的,按3万元/亩的数额给予奖励。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新建项目,年纳税达1000万元的,或项目投产后达到每亩10万元的税收,按4万元/亩的数额给予奖励。
以上地价款奖励方式为:按项目实际进度予以奖励,项目正式开工一个月内奖励40%;项目主体厂房封顶一个月内奖励25%;项目按合同约定建成投产并实现税收后一个月内奖励35%。
第三条 投资强度
工业项目投资强度每亩不低于100万元。
第四条 凡来我区兴办教育、公共卫生、环保等社会公益事业和新型能源、交通等基础设施项目,可以采用划拨的方式予以供地。如需办理出让手续的,可以享受工业用地的优惠政策。
第五条 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会展、旅游、商贸、文化创意、物流、农业产业化及其他项目(不含房地
产项目),土地价格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
第六条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土地出让期可以按国家规定的最高期限办理,土地使用权最长年限:商业、旅游、娱乐行业用地40年;工业、种养业、能源、交通、科教文卫用地50年;居住用地70年;综合或其它用地50年。
第三章税费优惠
第七条办证、建设费用
新办企业办理证照手续,由商务局和工业新区服务中心全程代理服务。工业项目建设涉及到的行政事业性规费,执行规费减免,入驻全国青年创业基地的工业项目,实行零规费(具体详见《共青城工业企业落户收费“明白卡”》)。
第八条 税收优惠
(一)新办工业企业,从生产经营之日起,由开发区财政根据企业实际缴纳所得税、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前三年按60%的比例奖励给企业,后二年按50%的比例奖励给企业,用于支持企业发展。
(二)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产业的企业,享受《共青城开放开发区扶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暂行办法》所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具体详见《共青城开放开发区扶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暂行办法》)。
(三)对投资规模特别大、科技含量特别高、享有自主知识产权、对当地经济发展有巨大促进作用的重大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经共青城开放开发区党委、管委会批准,给予更大幅度奖励。
第四章其他优惠
第九条 对做出突出贡献的投资者和项目引荐者,按有关程序报批,共青城开放开发区党委、管委会将授予并颁发“共青城荣誉市民”称号及证书;或聘任为“共青城经济顾问”。
第十条 在招商引资项目落户投产后,鼓励企业(包括本土创业的企业)自主创新、自创品牌,营造争创名牌的良好环境,并设立专门的奖励基金。凡争创中国名牌、国家驰名商标、国家免检产品之中一项成功,且年度纳税达到或超过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不足200万元的,按200万元对应50万元的奖励标准为比照,以实际纳税额按比例计算奖励数。争创江西省名牌或江西省着名商标成功,且年度纳税超过6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第十一条对招商引资项目的落户采取项目联审领导小组审批,落户项目立项、土地、注册、环评、证照等各项手续由对口部门限时审批办理,各审批部门指定专人或联络员办理本部门审批手续。
对列入开发区重大项目调度的项目,实行一个项目、一名开发区领导挂点、明确相关责任单位全程服务、不定期调度的工作机制,为项目的建设提供保姆式服务。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凡根据本办法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和引荐者,其政策的兑现由企业和引荐者先行提出申请,由商务局牵头,会同财政局、工业新区服务中心、审计局、税务局等部门提供依据,报开发区开放型经济领导小组认定,并出具认定书。
对项目引荐者的奖励标准,按《共青城推进项目建设考核奖惩办法(暂行)》执行。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开发区开放型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此前出台的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相符的,按本办法执行。上级有关法律、法规比本办法更优惠的,按上级法律、法规执行。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重复交叉,只享受其中最优惠的一条,不重复享受。
第十四条本办法中所指外商包括国内外、境内外及本区外的投资商,本地创业的企业参照执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二篇:安阳县招商引资主要优惠办法
安阳县招商引资主要优惠办法
发布时间:2007-2-14 17:39:16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提高对外开放水平,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步伐,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借鉴外地经验,现就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加快开放型经济发展作出如下决定:
一、指导思想
1、发展开放型经济,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为先导,以优化环境、完善政策为动力,以招商引资为重点,坚持“引进来”和“走出去”相结合,对内对外开放并举,在更大范围、更广领域和更高层次上参与国际国内经济合作与竞争,形成我县全方位、宽领域、多层次对外开放工作新格局,促进我县县域经济的健康、持续、快速发展。
二、拓宽领域,扩大规模,积极有效利用外资
2、进一步拓宽投资领域。坚持“县外即外”的引资原则,除国家明令禁止的领域外,所有投资领域一律向境内外客商开放。积极引导、鼓励外资重点投向农业和农产品深加工、环保项目、出口创汇项目、基础设施、高新技术和劳动密集型产业。
3、多形式、多渠道开展对外招商。各级党委、政府及部门领导要带头走出去,利用各种渠道招商引资。积极鼓励企业参加国内外大型招商活动,建立“委托招商”新机制,进一步探索招商引资新模式。
积极吸引域外资金,特别是沿海发达地区、境内合资企业、全国500强企业和安阳市“退城进郊”企业,要吸引他们以投资办厂、参股控股、收购兼并、技术转让、租赁承包等多种形式与我县合作。
4、进一步完善招商引资项目库。建立县乡两级项目储备库,选择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具有市场发展前景的项目、基础设施项目和旅游开发等项目,充实到项目库中。县级项目库由县外经贸局牵头,会同县计委、经委、科技局、企业局、旅游局等部门对项目进行收集、论证和筛选,统一对外发布。
5、税费扶持
(1)凡在本县设立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获利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设立在我县的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在享受完税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两免三减”和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先进技术企业延长减免”的减免税期后的三年内,经税务机关批准,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从事农、林、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设在经济不发达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依照规定享受免、减税待遇期满后,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在以后的10年内可继续享受按应纳税额减征15%—30%的企业所得税。
(4)外商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5)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技术开发,当年在我县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10%以上(含10%)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的纳税所得额(简称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
(6)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投资者,将从企业分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
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在我县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外国投资者在我县直接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的,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但是,自开始生产经营起3年内没有达到产品出口企业标准的或没有被继续确认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应当缴回已退税款的60%。
(7)对已设立的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先进技术型和产品出口型外商投资企业技术改造,在原批准的生产经营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并转让技术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8)对在本县兴办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征收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对在本县设立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继续免征城市房地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
(9)在我县兴办的外商投资企业,除继续执行现有的优惠政策外,免征城市建设配套费、水资源费、绿化费、人防费、墙改费,免收购置生产经营用房的交易手续费。
(10)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增资扩股。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技术改造时,新增投资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属县有权减免的规费予以全免,新增投资在3000万元至5000万元人民币的,减免70%。
6、土地使用
(1)外商在本县投资兴办企业,可以按出让、租赁的方式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按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外商投资企业,可执行最低地价。对一次性支付出让金有困难的,可分期支付。外商投资项目,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前可以做前期工作。
(2)外商投资的产品出口型企业和先进技术型企业场地使用费享受5年免缴,从第6年至第10年减半缴纳,10年后全额缴纳的政策。对省以上科技部门认定的技术特别先进的外商投资企业,可免缴场地使用费10年。
(3)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外商投资项目单位,一次性投资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生产性企业,土地出让金优惠20%—30%,非生产性企业优惠10%—20%;一次性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生产性企业,土地出让金优惠30%—40%,非生产性企业优惠20%—30%;一次性投资额在5000万美元以上的生产性企业,土地出让金优惠50%—60%,非生产性企业优惠40%—50%;一次性投资额在8000万美元以上的生产性企业,土地出让金优惠70%—80%,非生产性企业优惠60%—70%;一次性投资额在1亿美元以上的生产性项目,可在上述优惠基础上,给予更大的优惠。
(4)一次性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生产性企业,县政府为投资者每千万美元无偿最多提供100亩土地使用10年。
(5)外来投资者投资学校、医院、旅游资源开发等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项目,在土地使用方面,可一事一议给予优惠。
7、奖励措施
(1)加大财政支持力度,解决招商引资中的资金瓶颈。从2004年起,县乡财政每年都要预算安排招商引资专项资金,用于举办招商引资活动,奖励招商引资先进单位和个人。
(2)各级财政用于支持企业发展的资金,如工业结构调整资金、农业结构调整资金、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化资金、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资金、外贸发展基金等,凡符合国
家产业政策和我县产业发展方向的外商投资企业或投资项目均可给予支持。县、乡财政拿出上外商投资企业上缴地方所得税、增值税地方实际所得,用以扶持企业发展和招商引资。
(3)加大对外商投资科技企业扶持力度。凡新开办的外商投资生产型企业、投资额在200万美元以上的技改项目或新上生产项目,自投产起,新增利润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3年内由各级财政奖励给企业。以2003年税收为基数,凡入库税金在50万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3年内新增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奖给该企业用于企业科技进步、技术改造、设备更新和扩大再生产等费用。
(4)对优势企业采取奖励措施。对年销售收入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年增长率15%以上,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增长15%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由所在地政府对企业给予奖励。对外商投资额在100万美元以上的新办工业企业,从投产起三年内,视其对当地财政贡献的大小,由所在地政府对企业给予奖励。对外商投资企业投资额在200万美元以上(含增资扩股),或年纳税总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当年增幅达到20%以上的,由所在地政府对其法定代表人给予奖励。
(5)外来投资者投资学校、医院、旅游资源开发等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项目,投入使用后,连续3年按其贡献地方财力的60%扶持投资经营者。
(6)鼓励企业自主招商,按企业自主招商引资数额,对利用外资先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7)建立健全招商引资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全社会招商引资的积极性。对于引进的非上级政府部门与财政部门专用款项,允许引资人(利用职权引资的党政干部除外)接受资金使用单位一定的奖励。
8、对大财团、跨国公司、国内大型企业投资的大项目,按照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原则办理。
三、开拓国际市场,扩大出口贸易
9、千方百计扩大出口。着力提高出口占全县生产总值的比重,鼓励全县具备条件的各类企业申报和登记进出口经营权,壮大出口创汇队伍。加快开发新的出口产品,推进出口商品多元化,发挥出口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
四、扩大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实施“走出去”战略
10、从2004年起,每年县财政要预算安排外派劳务专项资金,向银行提供外派劳务资金担保,解决出国务工人员前期费用高,难走出去的困难。对出国务工人员免征个人所得税。加强对外派劳务人员进行外语、技能等培训,不断提高外派人员素质。
五、建立服务型政府,优化经济发展环境
11、制定一系列合理、高效的规章制度,做到有章可循。
(1)建立外商投资项目联席会议协调制度。对需要统一协调的项目,由县政府召集联席会议议定。联席会议确定的项目,各有关部门应从速办理。对促进我县经济结构调整、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有重大影响的外商投资项目,在办理手续、使用土地、基础设施配套等方面给予特殊优惠。
(2)设立重大项目联系督察制度。重大项目实行县四大班子领导联系督察制度,明确专人具体负责重大项目的立项、审批、筹建、落成及投入运营等;县政府对各重大项目审批实行“一站式”办公,一条龙服务,实行限时办结。
(3)实行投资环境评议制度。由县有关部门组织外来投资企业和基层单位,每年对县乡有关部门的工作效率、服务质量、执法水平、政策落实程度、企业投诉处理情况等进行综合评议,并向社会公开通报评议结果。对破坏投资环境的案件,实行责任追
究制。
(4)实行对外来企业处罚听证制度。县有关职能部门向外来企业实施处罚的,首先要到县对外开放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并实行听证会议制度,听证会议要邀请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相关部门参加。
12、进一步下放审批权限,简化审批手续。凡属我县审批权限的外商直接投资项目,一律取消项目建议书审批;非限制类项目取消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限制类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实行备案制。合同、章程实行备案制。工商登记时暂不要求提交其他前置性许可和审批,待完成工商登记后再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13、除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须年检、年审的资质、资格外,其他年检、年审一律取消,实行备案制管理。免除外商投资企业年检的一切费用。对连续三年以上无违法违规行为、经营情况良好的外商投资企业免予年检。
14、对外来投资企业实行挂牌保护制度。未经法律授权,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来投资企业进行检查和评比。对外来企业实施处罚的单位和部门,须事先报请县对外开放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否则,企业可以拒绝。对擅自到企业乱检查、乱收费的部门和单位,一经查实,要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15、成立外来投资企业投诉中心,投诉中心(投诉电话0372—5919617)设在县外经贸局,挂安阳县人民政府外来企业投诉中心牌子,具体承办外来投资企业投诉案件的调查处理,并将调查情况、处理意见及时反馈给外来投资企业。
16、营造有利于开放型经济发展的舆论环境。利用报纸、电视、广播、互联网等各种传媒,在全县深入开展扩大对外开放的再宣传、再发动、再教育,增强全民开放意识,形成“人人想开放、促开放、抓开放”,“人人都是投资环境,人人都是招商主体”的社会氛围。加大新闻监督力度,对那些投资环境差,造成恶劣影响的地方、单位和行为进行曝光。
六、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保障机制
17、进一步提高认识,转变观念。各级党委政府要把促进对外开放,发展开放型经济提高到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提高到基本国策、强县之策、富民之策的高度来认识,真正把对外开放作为促进我县改革与发展,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的主战略,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使命感。
18、加强领导,形成合力。对外开放工作实行“一把手”工程,各乡镇、县直有关部门的党政一把手为对外开放、发展开放型经济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亲自研究部署对外开放工作,定期听取汇报,解决重大问题。各级各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充分发挥自身优势,步调一致,相互配合,通力协作,整合资源,形成合力,推动我县开放型经济的快速健康发展。县对外开放工作领导小组每季度召开一次调度会,不定期对各乡镇及县直有关部门对外开放工作情况进行督导,及时研究、协调和解决重大问题。
19、完善机制,抓好落实。建立健全发展开放型经济的考核、评价、激励机制。把发展开放型经济列入干部政绩考核的内容,作为干部考核和使用的依据之一。对各乡镇和县直有关部门实行目标管理,并严格落实奖惩措施。完不成招商引资任务的单位,其主要负责人不评先、不晋级、不提拔。对在招商引资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七、其他
20、原有规定与本决定不一致的,按本决定执行。
21、各乡镇和县直有关单位要依据本《决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篇:嫩江县招商引资优惠办法
嫩江县招商引资优惠办法
为了鼓励和吸引国内外客商来我县投资兴办各类经济实体,推动嫩江经济建设、社会和谐发展,借鉴外地经验,结合本地实际,嫩江县政府决定在嫩江县域内实施以下招商引资优惠办法。
一、新办的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生产加工型企业(不含能源、资源性企业)。自投产之日起,财政部门依据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地方级收入部分,第一年至第三年按100%、第四年至第五年按50%比例投入企业,用于企业扩大生产。企业上缴的土地出让金,财政部门按50%比例投入企业,用于该企业用地范围内的基础设施建设。企业在项目建设期内,免收地方级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从事高新技术、能源开发、资源开发、旅游开发、完善城市功能等重点的项目及国外客商投资企业。可采取“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给予优惠。
三、对在多宝山工业园区、墨尔根工业园区、黑龙江九三经济开发区等经济区投资的项目。视投资规模、产业类型等具体情况,可采取“一企一议”方式,单独制定优惠办法。
四、外经贸企业和兼营外经贸业务的其他企业,自办理外贸经营权(含边境小额贸易权)注册成立之日起,从事外经贸业务的,财政部门按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地方级部分,第一年至第三年按100%、第四年至第五年按50%比例投入企业。对从事外经贸业务,缴纳增值税10万元至50万元、50万元以上至200万元、200万元以上的企业,财政部门依据其缴纳的增值税额分别按15%、20%、25%比例投入企业,用于扩大经营。对从事外经贸业务上缴的增值税(扣除财政投入部分)、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四项税收纳税总额50万元至100万元、100万元以上至200万元、2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5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和1000万元以上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分别按照纳税总额给予1%、2%、3%、4%和8%的奖励。对年进出口额达到500万美元不足1000万美元的企业,奖励人民币2万元;年进出口额超1000万美元的企业,每超1000万美元奖励人民币4万元。对未尽事宜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奖励。
五、外商在嫩江县申办企业,其子女入学及落户等与生活相关事宜,享受市民同等待遇。
六、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向投资企业的法人代表和高级管理人员发放绿卡,持卡人员享受相应优待。并对企业实行挂牌保护。
七、投资人在确定投资意向后,到县招商旅游局备案。县招商旅游局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对投资人、投资项目、投资规模进行审核确认,并出具确认文件,有关部门根据确认文件兑现优惠办法。
八、奖励办法。对引进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生产加工型企业的部门或个人,县政府按照引资额1%的比例给予奖励;对能够引资兴建三星级以上宾馆的引资人,县政府一次性奖励50万元。
九、凡是符合嫩江经济发展方向的重点产业及项目也享受本优惠办法。
十、本办法自2008年3月1日起执行,由嫩江县招商旅游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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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鹰潭市工业园区招商引资优惠办法
【发布单位】鹰潭市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2-03-28 【生效日期】2002-03-2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鹰潭市工业园区招商引资优惠办法
2002-03-28
第一条第一条 为实施“工业富市”战略,鼓励和促进中外投资者来鹰潭市工业园区投资兴办工业企业,尽快把园区建设成为全市培育高新技术产业的基地,对外开放的窗口,经济增长的龙头,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 鹰潭市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实行一区多园,统一名称,统-规划,统一政策,统一管理。
第三条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园区内新办并在鹰潭市登记纳税的工业企业。
第四条第四条 园区内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工业企业,从企业获利起,由财政给予奖励,奖励数额:第1年至第2年为其缴纳所得税(地方实得部分)的100%,第3年至第5年为其缴纳所得税(地方实得部分)的50%。
高新技术项目(省以上认定),除按前款规定给予奖励外,从认定年份起2年内,财政还给予奖励,奖励数额为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地方实得部分)的100%。
上述奖励资金由企业申请,有关部门确认后,由受益财政同级政府一次性支付,奖金须用于企业扩大生产、技术改造以及在本市购置房地产。
第五条第五条 园区内的土地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用、统一供应。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多元投资、多种形式开发。市规划区内由园区管委会组织完成“三通一平”的用地,按每亩平均3万元的价格出让,未“三通一平”的按成本价出让;其它地区工业园用地出让价格根据地类情况和征地成本等因素确定。
第六条第六条 在园区内兴办工业项目,其建设和生产经营涉及市收取的行政、事业性规费全部免收。其建设和经营用电,适用大工业类的电价标准。
第七条第七条 在园区内兴办工业企业,投资者只需与市工业园区管委会签定投资项目合同,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一切手续由管委会代办。
市政府委托管委会在园区内行使有关行政管理职能,对园区实行封闭管理,市内任何单位、团体未经市政府批准,不得对园区内企业进行检查、验收和评比。
第八条第八条 在园区内年纳税额500万元以上的企业,可按“一企一策”的原则,享受比上述规定更加优惠的待遇。
第九条第九条 国家、省制定的各种优惠政策比本办法更加优惠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第十条 本办法由鹰潭市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7月21日市政府印发的《鹰潭市工业园区招商引资优惠办法》(鹰府发[2001]23号)同时废止。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五篇:7.吉水县招商引资优惠办法
吉水县招商引资优惠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国(境)外公司、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客商)来本县投资,根据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境内客商来本县投资,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二章 财政奖励
客商在吉水投资兴办企业并依法纳税,可按下列条件享受由财政通过园区工业发展基金会给予的相关奖励。
第三条 客商在吉水工业园区投资工业项目,从正式投产起,年缴增值税10万元以上的,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由受益财政在第1-3年全部奖励,第4-5年按50%奖励;其他工商税收地方所得部分(增值税25%部分、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第1—3年按50%、第4—5年按25%奖励;高新技术企业(由省以上有关部门认定)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第1-5年全部奖励,第6-10年按50%奖励。
第四条 客商在吉水工业园投资工业项目,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先按标准向企业征收,地方所得部分分别按全部和80%奖励。
第五条
对客商在本县兴办的工业企业,在奖励扶持政策期满后,如年缴增值税在100万元以上,由受益财政按地方所得部分的30%继续给予奖励,如未达到100万元以上则不予奖励,奖励期限为三年。
第六条
客商在园区外投资兴办生产性企业,按园区企业相关奖励标准的60%给予奖励。
第七条
对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00万美元、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或世界500强、国内200强和全国行业20强企业,其优惠政策可实行一事一议。
第八条 在本县自营出口创汇的企业,首年创汇企业,每创汇1美元,县财政奖励人民币0.04元;原出口创汇企业,在其前一年出口实绩内,每出口1美元奖0.03元,超前一年出口实绩的,超过部分每美元奖0.04元,未完成上年实绩的不予奖励。第九条 对客商在本县兴办的企业,凡创省级著名商标、省名牌产品的,一次性奖励企业5万元;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创国家级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一次性奖励20万元。
企业投产时间及享受的优惠期,通过企业报备完整资料后由县招商局及工业园区办根据实际情况予以确定。
当年财政奖励在次年第一季度兑付。
第三章 用地政策
第十条
客商在吉水工业园投资兴办工业企业需购置土地兴建厂房等配套设施 的,项目用地由县里负责搞好基础设施配套。土地出让价按《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执行。重大项目实行一企一策。
第十一条 客商在工业园以出让方式获得的项目建设用地,县政府在入园企业按要求完成建设的前提下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使用期为50年。项目建成投产后,在不改变土地用途和工业园区规划的前提下,允许投资者依法转让、出租,抵押或作价入股与其他企业合资、合作。
第十二条 客商在本县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一年内未实施项目建设的,由土地管理部门收回其土地使用权,不计息退还其交纳的土地出让价款。二年内未实施的,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章 收费优惠
第十三条
政策性规费,除上交省、市部分外,县级部分全免。
第十四条 在本县兴办企业,办理房产证费用(勘丈费、登记费、工本费)视用地规模分四个等级实行优惠:
(一)用地规模在10亩(含10亩)以下,每户企业收取500元;
(二)用地规模在10亩以上20亩以下(不含20亩),每户企业收取800元;
(三)用地规模在20亩以上50亩以下(不含50亩)每户企业收取1200元;
(四)用地规模在50亩以上,每户企业收取2000元。
第十五条 在本县兴办企业,办理土地使用证费用(土地登记费、工本费),视用地规模分四个等级实行优惠:
(一)用地规模在10亩(含10亩)以下按200元/宗收取;
(二)用地规模在20亩(含20亩)以下按400元/宗收取;
(三)用地规模在20亩以上50亩以下(不含50亩)按600元/宗收取;
(四)用地规模在50亩以上按800元/宗收取。
第十六条 企业需缴纳个体私营企业协会会员费的,从创办起每户企业每年缴交300元。
第十七条 实际进资500万元或年缴税金20万元以上的企业,可申办一辆小轿车免收吉水赣江大桥过桥费;城西工业园区内企业自用小轿车、自用货车可免收吉水赣江大桥过桥费。
第五章 金融扶持
第十八条 客商在吉水投资兴建了厂房等配套设施,安装了设备进行了生产,金融部门要主动帮助企业建立信用档案,进行资信评估,用其固定资产进行抵押贷款。
第十九条 对来我县投资兴办工业性生产项目的企业,其企业正常生产后,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要切实做好融资担保。
第六章 用 工 支 持
第二十条 客商在本县兴办的各类企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自行决定用工方式、职工工资福利标准。
第二十一条 为鼓励县内外务工人员留在我县就业,满足我县外来投资企业劳动用工需求,给予企业以下支持:
(一)根据本县现有条件,政府委托有资质的培训机构帮助企业培训技术员工。
(二)企业聘用在本县领取了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职工再就业,可享受上级政策对企业实行的与聘用人员相对应的社会保险补贴。
(三)凡在本县外来投资企业工作的人员,可在县计生服务站免费环孕检,免费落实节育措施。
(四)凡与本县外来投资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在企业就业的,可免费办理其本人及子女城镇户口。
第七章 服务措施
第二十二条 为客商提供优质服务:
(一)对外来投资企业审批、年审实行限时办结、首办责任制和一次性告知制。客商来吉水投资,一时达不到规定设立个别登记条件的,由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 协调解决。
(二)实行项目代办制。凡在本县投资兴办企业的,由县招商局和工业园区办负责代办立项审批、登记注册等手续。
(三)企业用电、用水实行重点保障,非事故原因停电、停水,供应部门必须提前3天通知;工业园区内的,先通知管委会办公室,再由办公室通知企业;工业园区外的,则直接通知企业。
(四)到本县投资创业的国内外客商和外来投资企业的外地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及技术人员,可将本人及配偶子女户口迁入本县,其子女入托、就学、就医、居住等方面享受吉水县城居民同等待遇。
第二十三条 对符合条件的客商,按照《吉水县授予“荣誉市民”称号暂行办法》(吉水县府发[2003]11号)的规定,可授予其吉水县“荣誉市民”称号。
第二十四条
实行“1+1”帮扶企业制度,对在吉水投资的企业,均由帮扶单位安排一名副科级以上领导挂点帮扶;对投资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则由帮扶单位主要领导挂点帮扶;对投资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安排一名县级领导挂点帮扶,及时解决企业生产经营中的困难。
第二十五条
对外来投资且合法经营的企业,实行特别保护。除工商、税务、安 监、质监、公安消防等执法部门定期进行业务指导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未经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的批准进入企业检查。第二十六条
推行企业投诉联系协调机制,由县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办公室负责投诉举报的协调处理,对拒不执行县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办公室作出的正确协调处理意见 的,由纪检监察部门追究有关人员和领导的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外来投资企业除享受以上优惠外,还可享受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优惠政策,但不重复享受。
第二十八条 资源初加工类、矿产开采类、商贸项目、水电开发项目、房地产开发项目以及不符合我县重点引进的产业项目或达不到有关固投标准要求的项目,不享受本办法所规定的优惠。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吉水县招商引资优惠办法》(吉水县府发[2006]2号)同时予以废止。
第三十条
各乡镇、部门和单位按上述废止文件的有关规定在引办项目时对客商 作出的承诺,从该项目竣工投产起计算,如承诺的优惠期未满,在其剩余的优惠时间内,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吉水县招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