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经济法期末案例分析
案例:个人独资企业
2000年1月15日,甲出资设立A个人独资企业。甲聘请乙管理企业事务,同时规定,凡乙对外签订标的额超过1万元以上的合同,须经甲同意。2月10日,乙未经甲同意,以A企业名义向善意第三人丙购入价值2万元的货物。7月4日,A企业亏损,不能支付到期的丁的债务,甲决定解散该企业。经查,A企业和甲的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如下:
(1)A企业欠缴税款3000元,欠职工工资8 000元,欠职工社会保险费用2000元,欠丁10万元;(2)A企业的银行存款1万元,实物折价8万元;(3)甲个人其他可执行的财产价值1万元。2000年9月,该企业注销。
问:
(1)乙于2月10日以A企业名义向丙购买价值2万元货物的行为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答:有效。因为丙是善意第三人,并不知情,所以这一行为是有效的。甲乙两人对外保持统一。但是对内,甲有追究乙越权代理的权利。(考点:善意第三人。P84)
(2)试述A企业的财产清偿顺序。
答:先偿还所欠职工工资8000元和社会保险费用2000元。再偿还所欠的税款3000元。最后偿还丁的10万元。(考点:个人投资企业的清算。P75)
(3)如何满足丁的债权请求?
答:先用企业的财产换,不足清偿的,投资人甲应当以其个人的财产予以清偿。
(考点:个人投资企业的清算。P75)
⑷2006年2月,A企业的债权人Q找到甲,要求其偿还A企业以前所欠的2万元的债务。对此,甲能否拒绝?
答:能。因为法律规定,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偿债责任消失。2006年2月距离2000年9月已过去五年多了,故甲可以拒绝偿债。
(考点:个人投资企业的清算。P75)
案例:(合伙企业)
1.甲乙丙合伙经营一普通合伙企业,负责人为甲。甲乙丙约定的出资比例和分成比例均为4:3:3。2000年7月的一天,丙与乙商议后与丁签订了一份购货合同,价值8万元,因企业流动资金不够,甲决定向某银行贷款10万元。后因企业无力偿还银行贷款,为此发生纠纷。经查(1)合伙协议约定,凡5万元以上的业务须经甲乙丙三人一致同意;(2)甲曾在一次诉讼中免除了戊对企业的2万元债务;(3)企业除欠银行10万元外,尚欠庚、巳各2万元债务;(4)企业的财产价值10万元。
问题:(1)该企业与丁所签合同的效力如何?
答:若丁对企业的“凡5万元以上的业务须经甲乙丙三人一致同意”知情,则无效。反之,若不知情,且是善意的,则有效。因为丁是善意第三人。我国《合伙企业法》在调整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时,着重强调对善意第三人的保护。因此有效。(考点:善意第三人。P84)
(2)设乙、丙以甲免除戊的债务未经其同意为由主张无效,甲的免除行为效力如何? 答:无效。因为善意第三人的条件是;第三任与合伙人交易时主观上不知道,也不必知道该合伙人为无权人,并且该交易是自主的公开的有偿的。而在次交易中,甲免除了戊的债
务,明显是无偿的,故不成立善意第三人的条件,故此行为无效。(考点:善意第三人。P84)
(3)设银行、庚、巳同时向企业行使债权,企业的财产该如何清偿?
答:应该先偿还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福利,再偿还所欠税款。(如果有的话),最后再偿还银行,庚,巳的债权。且是按所欠债务的比例清偿。不够的部分有甲乙丙三人负连带责任,以个人财产清偿。(考点:合伙企业的清算P88)
(4)设企业的债权人银行、庚、巳和乙的债权人辛同时向法院起诉,银行、庚、巳主张用合伙财产清偿债权,辛主张应用乙在合伙财产中的份额清偿其债权,法院应优先支持谁的诉讼请求?
答:支持银行、庚、巳的诉讼请求。因为按照“双重优先权原则”,合伙企业的债权人优先于合伙企业人个人的债权人从合伙企业财产中受偿,而合伙人个人的债权人则优先于合伙企业的债权人从合伙人的个人财产中受偿。所以银行、庚、巳作为合伙企业的债权人,有权利就合伙财产要求清偿。而辛作为合伙人乙,应该主张就乙的个人财产要求清偿。(考点:双重优先权原则。P85)
(5)设企业的债权人银行、庚、巳向法院起诉后,债权未得到全部清偿,能否对丙的个人财产进行追偿,为什么?
答:可以。因为甲乙丙三个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有无限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向甲乙丙三人中任意一人进行追偿。然后甲乙丙内部可以按照约定或者出资比例进行分配追偿。
2.2005年1月,张
三、李
四、王五共同设立一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张三以人民币5万元出资,李四以房屋作价8万元出资,王五以劳务作价4万元出资;各合伙人按相同比例分配利润、分担亏损。合伙企业成立后,为扩大经营,于6月向银行贷款人民币5万元,期限为1年。8月,张三提出退伙,鉴于当时合伙企业盈利,李
四、王五表示同意。同月,张三办理了退伙结算手续。9月,幺六入伙。幺六入伙后,因经营环境变化,企业严重亏损。2006年5月,李
四、王
五、幺六解散企业,并对企业的财产在合伙人中进行分配,但对未到期的银行贷款未予偿还。2006年6月,银行贷款到期,发现合伙企业已不存在,于是要求张
三、李
四、王
五、幺六偿还。
问题:
(1)张
三、李
四、王
五、幺六各自的主张能否成立?(题目里面没有主张。印象中好像张三说自己已经退伙了,所以不用偿还。这个主张是错误的,因为退伙人应当对其退伙前已经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张三是8月退伙发,贷款是6月份的,所以张三要承担责任。幺六说自己是在贷款发生后入伙的,所以不需要清偿,也是错的。因为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钱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所以幺六也需要清偿。其他人的主张不记得了。考点是入伙和退伙。P86)
(2)合伙企业所欠银行贷款应如何清偿?
答: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所以银行可以像张
三、李
四、王
五、幺六中任意一人要求清偿。然后他们四人内部之间协调。
(3)在银行贷款清偿后,张
三、李
四、王
五、幺六内部之间应如何分担清偿责任?答:应该按照他们之前约定的,按照相同比例平均分担清偿责任。
案例:(公司法)
1、某市有七家国有企业甲、乙、丙、丁、戊、戌、庚,作为发起人设立一股份有限公司,拟名“风光轻工股份有限公司”,采用募集方式设立。所拟发行的股份为50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40元,总股本为20000万元,其中发起人认购180万股,向社会发行320万股。之后,它们组建了“风光股份有限公司筹备处”,向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提出募股申请,获批4个月的募股期限。在募股过程中,考虑到发起人的出资有房屋等,作为办公室用需装修,筹备处就与“二七装饰材料公司”签订了价值250万元的装修材料购买合同。然而,募股期限到后,只募到了70万股。股份公司不能成立,筹备处解散。
问题:
⑴七家发起企业至少得认购多少股?
答:发起人应该认购不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35,也就是175股。(P100)⑵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时,应作哪些文件准备?
答:发起人向社会募集股份,必须公告招股说明书,并制作认股书。招股说明书应当附有发起人制定的公司章程,并载明下列事项:
1、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
2、每股的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3、无记名股票的发行总数。
4、募集资金的用途。
5、认股人的权利和义务。
6、本次募股的起止期限不及逾期未募集时认股人可撤回所认股份的说明。
认股书应当载明招股书中所列事项,由认股人填写所认股数、金额、住所并签名、盖章。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由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承销,签订承销协议;还应当同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银行应当按照协议代收和保存股款,向缴纳股款的认股人出具收款单据,并负有向有关部门出具收款证明的义务。(P100)
⑶若公司不能成立,“二七装饰材料公司”的货款应由谁偿还?
答:应当由七家发起人共同偿还。
⑷认股人购买的70万股股票依法应如何处理?
答:应该将钱退还给认股人。
2、某年6月5日,荷兰N公司致函中国C公司,欲购买200吨松节油,问C公司能否供货。6月27日,C公司应N公司的请求,以信函方式报出松节油200吨,每吨CIF鹿特丹$1950,即期装运的实盘。对方接到我方报盘后,请求我方增加数量,降低价格,延长有效期。中方与7月20日去函,将数量增至300吨,价格降至每吨CIF鹿特丹$1900,并将有效期延长至8月15日。就在中方去函后第二天,因巴西受冻灾,该产品国际价格猛涨。荷商于8月5日来函接受该盘,但要求“提供适合海洋运输的木箱包装,费用由我方支付” 我方在接到对方来函后,一直未予答复,后以“由于世界市场变化,货物在接到承诺前已售出”为由拒绝交货。对方要求中方赔偿损失,双方为此发生争议。
问题:
⑴C公司是否构成违约?
答:构成了。因为荷商于8月5日已经接受改盘,没有超过有效期,且对于“提供适合海洋运输的木箱包装”这一变更不是实质性变更,C公司也没有及时反对,所以是C公司违约了。P184-185
⑵如果你是C公司法律顾问,应怎样使C公司在避免价格损失的同时又避免承担违约责任?
答:有两种方式。第一,发现巴西受冻灾,松节油的国际价格猛涨时,及时有效的用更快捷方式赶在信函到达荷商之前取消该要约。第二,在接到荷商于8月5日发来的信函后,及时的通知荷商反对该变更,并且提出新的变更(提高价格),发出新要约。P184-1853、2009年7月,王某向江某(女方)借款2万元用于经商。两个月后,两人确定了恋爱关系。王某怕江某移情别恋,就要江某出具一张保证书,表明如日后江某提出分手,王某所借2万元现金则不用归还。热恋中的江某照办了。2010年3月,因江某觉得王某不适合自己,便提出与其分手。分手后,江某要求王某归还借款,但王某则以江某已作出保证为由,拒绝归还。4月2日,江某一纸诉状,将王某告上法庭。
结论:
法院审理认为,人身关系不能通过“保证书”来约束。尽管江某已出具保证书,但该保证书的内容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习俗,应属无效。江某作为债权人,有权要求王某归还借款,遂判令王某于判决生效后的10日内,付给江某借款2万元及利息。
4、甲和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先交纳房款50%即50万元的预付款,付款后半年内交付房屋。甲付款后一个月,由于城市规划的原因,该处房产价格上涨。房地产公司随将该房以高出原价30%的价格转卖他人。
房地产开发公司属于何种违约行为?
答:根据主体分,属于单方违约,指违约是由一方当事人的行为造成的。应该由违约一方承担责任。根据违约行为导致的后果严重程度分,属于根本性违约,指一方的违约致使另一方订约目的不能实现或者违约后果严重。根据违约行为发生的时间分,属于预期违约,指在履行期到来之前的违约。
5、甲在某商业街有一家饭店,因生意不好,欲转让给乙。丙与甲在同一条街上经营,丙听说甲欲转让饭店给乙后,就打听了乙的情况,得知乙善于经营,丙就特别害怕乙接手饭店后,会把自己的饭店挤垮。丙就找甲,假意与甲磋商,并表示愿意以高价买下甲的饭店。甲便取消了与乙之间的磋商,欲转让该饭店给丙,但时隔一月,丙依然不与甲签约,并推托说资金紧张,不欲购买该饭店。而此时甲去找乙,乙已经买了别的饭店,也不理会甲。甲的饭店因等待丙的购买,停业达二个月之久,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甲非常气愤,诉诸法院。问题:
⑴丙的行为是否是违约行为?为什么?
⑵丙的行为是什么性质的行为?应承担何种责任?
分析:
1、不是违约责任,因为合同尚未订立
2、是缔约责任。是缔约人故意或过失违反先合同义务时依法承担的民事责任。所谓先合同义务,是自缔约人双方为签订合同而互相接触磋商时开始产生的注意义务,包括互相协助、互相照顾、互相保护、互相通知和诚实信用等义务,而非合同有效所产生的给付义务。
6、某洗衣机厂库存500台优质名牌洗衣机。2004年7月3日洗衣机厂给天鹏商场询问其是否愿意以每台750元的价格购买,备有现货,只要数量在500台以下,可保证供应,限期在7天内答复。天鹏商场恰逢本商场的洗衣机脱销,急需进一批洗衣机,在收函的第二天即7月6日遂回电称愿意购买400台洗衣机,价格为每台740元并要求洗衣机厂送上门。洗衣机厂在接到天鹏商场的电文后,当天回函称愿意接受天鹏商场提出的价格条件,但因生产
任务繁忙,无法送货上门,要求天鹏商场自己支付运费,自己到洗衣机厂提货,并要求立即答复。天鹏商场接到回函后,因忙于购进其它货物,将该函搁置一边。时隔不久,到2004年10月洗衣机价格调整,上涨幅度为20%。天鹏商场组织车辆到洗衣机厂提货,要求洗衣机厂按每台740元的价格供应400台。而此时,洗衣机厂仅剩下库存100台,其他已经售完。天鹏商场为此诉至法院,要求洗衣机厂履行合同,并赔偿损失。洗衣机厂则辩称:它与天鹏商场的合同根本没有成立,因此不存在承担违约责任或履行合同的问题。
问题:
⑴7月3日,洗衣机厂向天鹏商场发函的行为属何种性质?为什么?
答:是属于要约邀请。因为 洗衣机厂并没有直接向商场发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只是以此行为表示希望商场向自己发出要约,而且洗衣机厂应该不只发了天鹏商场一家,应该还发了很多家。所以只是要约邀请。
⑵7月6日,天鹏商场给洗衣机厂的回电行为的性质如何?为什么?
答:属于要约。要约就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天鹏商场给洗衣机厂的回电中有希望与其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且内容具体,故该回电应为要约。
⑶10月底,天鹏商场组织车辆到洗衣机厂提货的性质如何?为什么?
没有法律效力。因为在7月6日洗衣机厂给天鹏商场的回函中要求商场到洗衣机提货,是履行方式和地点发生了变化,属于实质性变化,就不在是承诺,而是一个新的要约。由于洗衣机厂要求立即答复,给予了期限,而商场没有及时给予答复则次要约就失效了,没有达成合同。所以天鹏商场去洗衣机厂提货不具有法律效力。
⑷洗衣机厂和天鹏商场的合同是否已经成立?本案应如何处理?
答:没有成立。因为因为在7月6日洗衣机厂给天鹏商场的回函中要求商场到洗衣机提货,是履行方式和地点发生了变化,属于实质性变化,就不在是承诺,而是一个新的要约。由于洗衣机厂要求立即答复,给予了期限,而商场没有及时给予答复则次要约就失效了,没有成立合同。
处理:洗衣机厂不需要赔偿损失,因为合同没有成立,所以洗衣机厂不存在违约责任。天鹏商场和洗衣机厂可以就剩下了100台洗衣机自行协商订立新的合同。
(PS:后面两个小题不太确定。)
7、1999年10月15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约定由乙公司于2000年1月15日提供一批价款为50万元的电脑配件,1999年12月1日甲公司因销售原因,需要乙公司提前供货,被乙公司拒绝,甲公司为了不影响销售,只好从外地进货,随后将对乙公司的债权转让给了丙公司,但未通知乙公司。丙公司于2000年1月15日去乙公司提货时遭到拒绝。问:
(1)乙公司拒绝丙公司提货,有无法律依据?
答:有。《合同法》第71条规定,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合同。但如
果该项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就不可以拒绝债务人的提前履
行。另外,如果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费用的,该费用由债务人承
担。
(2)甲公司与乙公司的转让合同是否有效?
答:无效的。因为没有经过乙公司的同意。
第二篇:经济法(案例分析)
五、案例分析
1.刘某为某一合伙企业人之一,因其身体状况欠佳,故决定退出该合伙企业,并按规定提前30日通知了其他合伙人。这期间,另一合伙人以该合伙企业名义与某电器公司签订了代销电冰箱的合同。
徐某有销售电器经验,故要求加入该合伙企业,提出只负责销售,并须给其一定的利润提成,其他合伙人口头表示认可,从此徐某便以该合伙企业的名义到处活动。
刘某在办理退伙事宜时,因合伙企业与电器公司供销电冰箱的合同刚签定不久,故未将此合同有关事宜进行结算,刘某退伙后,即去外地看病。
该合伙企业在原来的经营过程中,因违法经营问题严重,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导致该合伙企业解散。电器公司得知该合伙企业解散的消息后,即向法院起诉,请求该合伙企业偿还代销电冰箱的款项。问:(1)刘某退伙是否有效?刘某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是否还应承担责任?为什么?
(2)在该案的诉讼活动中,徐某可否被列为被告?为什么?
(3)徐某以合伙企业名义到处活动的性质应如何认定?
答:(1)刘某退伙有效。法律规定:合伙企业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刘某对台伙企业的债务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法律规定,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刘某尚未退出合伙企业时,代销电冰箱的合同已正式签订,且在刘某办理退伙事宜时,也未将此合同有关的债权、债务进行结算。因此,刘某对此项债务应承担连带责任。
(2)徐某不能被列为被告。法律规定,新合伙人人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本案中徐某要求人伙,而其他合伙人只口头表示认可,外未正式订立书面入伙协议,因此徐某并非合伙人。
(3)徐某的行为是委托代理行为而不是执行合伙事务。代理是指代理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本案中,徐某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各项活动,其又非合伙人,故应认定为是一种民事委托代理行为。
2.甲公司与乙公司开发部签定了一份商品购销合同。合同中规定:乙公司开发部负责供应甲公司某种货物若干,并规定了交货的日期和方式,甲公司预付定金20万元。此外,合同中还规定了双方的违约责任。合同履行期到,乙公司开发部未能按时供货,对此,甲公司要求乙公司开发部双倍返还定金并承担违约责任。经查乙公司开发部系乙公司内部职能部门,未领取营业执照且不具备法人资格。
请问:此案应如何处理?
答:此合同无效。因为乙公司开发部为乙公司的内部职能机构,既未领取营业执照也不具备法人资格,所以按照《合同法》规定,开发部无权作为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对外签定经济合同。所以可以确认其与甲公司所签定的购销合同为无效的经济合同。《合同法》规定,无效的经济合同不得履行。此合同的签定双方均有一定的责任。根据有关条款,乙公司开发部应退回所收定金并支付一定利息,以适当赔偿甲公司的经济损失;甲公司无权要求乙公司开发部双倍返还定金和承担合同中规定的违约责任。
3.某市造纸厂向该市保险公司投保企业财产险,双方约定保险期限为一年。造纸厂遂填具了投保单,投保单上注明的其要投保的企业财产项目及保险金额分别为:固定资产金额为500万元人民币;流动资产保险金额为300万元人民币,其中包括原材料、燃料和低值易耗品100万元人民币。
保险公司当日收到造纸厂的投保单后经审查同意承保,其经办人在该投保单上签字盖章,造纸厂交纳保险费后,保险公司开具了保险单。但由于保险公司经办人的疏忽,未按投保单上的内容载明其原材料、燃料和低值易耗品三个项目,造纸厂也未提出异议。
期间造纸厂发生大火,尽管奋力抢救,但仍烧毁财产价值37万元人民币。事故发生后,造纸厂即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要求保险公司支付其37万元人民币的全部损失,保险公司则以原材料、燃料和低值易耗品不属于保险范围规定的流动资产为由拒绝赔偿,为此双方发生纠纷,诉至法院。
请问:该案应该如何判决?
答:法院应支持造纸厂的诉讼请求。根据我国保险法的相关规定,造纸厂与该市的保险公司之间的企业财产保险合同是有效的。造纸厂填具了投保单,并在投保单上列明了投保的企业财产项目及保险金额,保险公司收到其投保单后经审查同意承保并在投保单上签字盖章,这时双方的行为已构成合同成立过程中的要约与承诺,企业财产保险合同具有法律效力。虽然保险公司开具的保险单上未载明造纸厂投保的流动资产的具体项目,遗漏了投保单上的内容,但从要约与承诺本身的含义来讲,保险公司要承诺的保险责任应为造纸厂投保的范围。因此法院应支持造纸厂的诉讼请求。
4.某年一粮油公司与一粮站签定了一份大豆代购合同。合同规定,粮站为粮油公司代购大豆100万公斤,总价款为180万元,货到半个月付清款项。同时双方还口头协议,如果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任何
一方有权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合同生效后,粮站按约为粮油公司代购了100万公斤的大豆,经粮油公司验收后收下。但由于粮油公司一时难已销完,故拖欠粮款,经粮站多次催款为果。粮站依口头协议向当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粮油公司还清粮款并赔偿10万元。
请问:此案应怎样处理?
答:仲裁委员会应不予以立案。根据经济《合同法》、《民事诉讼法》和《仲裁法》之规定,选择仲裁方式解决争议必须具备两个条件:第一,当事人在合同订立过程中订有仲裁条款或事后达成仲裁协议;第二,这种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据此本案粮站与粮油公司确实存在口头仲裁协议,但没有采用书面形式,所以仲裁委员会应不予以立案,应提交法院处理。
1.某全民所有制企业因经营不善,负债累累导致资不抵债,于是拟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由于不懂破产相关程序,特聘请王律师代理破产中的法律事务。王律师经过几天工作时间后了解到以下情况:(1)该企业系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的企业。(2)该企业的债权人之一吴某因追索100万元的贷款而在1个月前起诉该企业,此案尚在审理之中。(3)该企业欠当地工商银行贷款1000万元,贷款时曾提供该企业的一套进口成套机器设备作抵押,此设备现值800万元。(4)该企业曾为甲公司向当地建设银行一笔500万元的贷款作为保证人,现甲公司至今未能偿还此贷款。
根据以上材料,请回答下列问题:
(1)该企业如申请破产,应由哪级人民法院审理?应由该企业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根据《企业破产法》第5条规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破产企业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企业,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2)王律师代理向人民法院申请企业破产应准备向法院提交哪些文件?王律师应提交下列事件:(A)企业亏损情况说明;(B)会计报表,(C)债权债务清册;(D)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申请破产的意见。
(3)吴某与该企业尚未审结的追索贷款的诉讼应如何处理?应终结诉讼,由吴某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
(4)工商银行的1000万元的贷款应如何处理?工商银行的1000万元贷款中800万元,从抵押财产中优先受偿,剩余的200万元作为破产债权向人民法院申报,根据《企业破产法》第32条的规定: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有财产提保的债权,债权人事有就该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有财产提保的债权,其债权总额超过担保物的价款的,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依破产程序受偿。
(5)建设银行能否参加破产程序,申报破产债权?并说明理由。
建设银行能参加破产程序。破产案件中债务人作保证人的,债权人享有是否将其债权作为破产债权的选择权。根据有关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担保人代为清偿;担保人破产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可以选择继续向原债务人追索还债,也可以选择作为保证人的债权人申报债权。
(6)应从企业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的破产费用包括哪些?应当从企业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的破产费用主要包括:A、破产财产的管理、变卖和分配所需费用,包括聘任工作人员费用;B、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C、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产程序中支付的其它费用;D、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人民法院应当宣告破产程序终结。
2.年初某农场与粮食收购部门签定了粮食购销合同一份。夏季来临正值粮食即将收获之际,该农场所在地区连日暴雨,大大影响了粮食的收割进度并导致粮食减产。为此该农场向粮食收购部门说明情况并请求延期交货和减少供货数量。
问:该农场未能如期按量交付粮食是否要承担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法律责任?为什么?
答:该农场虽未能如期按量交付粮食也不必承担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法律责任。因为该农场虽未能履行合同并非是其主观过错所致,而是由fl:Y5可抗力因素(天气恶劣)造成的。根据经济合同法的有关条款之规定,在此情况下农场及时向粮食收购部门通报了情况后,可以不必承担其未完全履行合同的责任。
3.某市一服装企业称残疾病人员多,向市地税局申请减税免税。地税局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全部退免了该厂应纳税金。后经核查,发现该厂弄虚作假,把身体正常的职工说成是残疾人,还报空头,试图赖税不缴,令人惊奇的是,在该企业申请减免税的报告中,竟赫然加盖了区工业科、民政科等相关职能部门的公章,一致认为“情况属实”。
请问:(1)服装企业的行为是什么性质?(2)本案应如何处理?
答:这是一起严重的违反税法关于减免规定的偷税逃税的违法行为,应严惩。对纳税人的偷逃税款行为依法严处,追缴该厂骗取的应纳全部税款,并依法处以罚款,责令该企业负责人作出检查,并通报批评,酌情给予行政处罚,对上级盖章认为“情况属实”的部门,应批评教育。
4.某商场与某鞋厂签定了棉鞋购销合同。合同规定10月交货。双方在合同签定后又补签了一份仲裁协议,协议规定,如果双方就合同发生争议,任何一方有权提请仲裁。但协议未具体选定仲裁委员会。该合同生效后,鞋厂于9月提前交货,商场派人验收并上市销售,由于冬季变暖,顾客反映冷淡,销售不好。为此商场以鞋厂违反合同提前交货为由,要求退货并拒绝付鞋款。这一要求遭到鞋厂的拒绝。鞋厂因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开庭前,商场向法院提交了仲裁协议,请求法院驳回鞋厂的诉讼请求。
请问:法院应否驳回鞋厂的诉讼请求?为什么?
答:法院应驳回鞋厂的诉讼请求。因为本案的仲裁协议是双方当事人在合同订立后补充签定的,且采取了书面的形式,因此具有法律效力。根据仲裁法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纠纷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得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法院应告知原告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并驳回诉讼请求。但本案中双方没有选定仲裁委员会,因此根据仲裁法规定,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如果达不成协议,仲裁协议无效,再向法院提起诉讼。
1.某国有企业因经营不善,导致资不抵债,拟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由于不熟悉破产相关程序,特聘律师代理破产中的法律事务。企业的现行情况如下:(1)该企业系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的企业。(2)该企业欠当地工商银行贷款1000万元,贷款时曾提供该企业的一套进口成套设备作抵押,此设备现值800万元。(3)该企业的债权人吴某因追索100万元贷款而在1个月前起诉该企业,此案尚在审理中。
请问:(1)该企业申请破产,应由哪级人民法院审理?(2)工商银行的贷款应如何处理?(3)吴某与该企业尚未审结的追索贷款的诉讼应如何处理?(4)企业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的破产费用包括哪些?
答:(1)根据破产法第5条之规定,破产应由当地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2)工商行的贷款应从抵押财产中优先受偿,剩余部分为破产债权向人民法院申报;
(3)应终结诉讼,由吴某向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
(4)破产财产的管理、变卖、分配所需费用;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产程序中支付的其它费用;破产财产不足支付破产费用的,法院应宣告破产程序终结。
2.水果摊商A与果农B达成口头协议,由B向A供应柑桔2000公斤,每箱10公斤,共200箱。由B负责包装、装箱和发运。协议还规定了价格、交货日期等。一周后,B如约将200箱共2000公斤柑桔运至规定地点。A在验收这批柑桔时发觉包装较差且部分柑桔个头、颜色均不太好。于是拒绝收货付款。双方为此发生争执。
问:双方所订的购销柑桔的协议是否有效?引起这场争执的原因是什么?此案应如何处理?
答:A、B之间关于购销柑桔的协议(合同)主体合格,内容合法,主要条款明确,应确认为有效的经济合同。引起这场纠纷的原因在于双方在口头协议中没有对包装标准和货物质量标准作明确、具体的规定。对此,双方均有一定的责任。因此,双方应本着平等互利、互谅互让的原则进行协商。
3.某服装店以经营高档服装而闻名全市。该店出售的商品大多为国内著名厂家生产的名牌产品,但也有一部分是仅标出了生产厂家而无注册商标的服装。有人认为该店出售无注册商标的服装违反了商标法的规定,属违法行为。
问:这种说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答:这种说法是不正确的。因为,服装类商品是不属于“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也就是说,该服装店销售无注册商标的服装并没有违反我国的《商标法》。(10分)
4.某商厦与某鞋厂签订了冬季棉鞋购销合同,规定10月交货。双方在签定合同后又补签了一份仲裁协议。协议规定,如果双方就合同发生争议,任何一方有权提请仲裁。但协议未具体选定仲裁委员会,合同生效后,鞋厂于9月交货,商厦验收并开始在柜台上销售,由于冬季变暖,销售不理想,为此商厦以鞋厂违反合同提前交货为由,要求退货并拒付款项。鞋厂因此向人民法院起诉。开庭前,商厦向法院提交了仲裁协议,请求法院驳回鞋厂起诉。
请问:法院应否驳回鞋厂的起诉?为什么?
答:法院应驳回鞋厂的诉讼请求。因为本案的仲裁协议是双方当事人在合同订立后补充鉴定的,且采取了书面的形式,因此具有法律效力。根据仲裁法之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纠纷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因此法院应驳回鞋厂的诉讼请求。但注意本仲裁协议缺少一项即当事人双方没有选定仲裁委员会,因此根据仲裁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双方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第三篇:经济法案例分析
一、案情介绍
2010年4月1日,某建筑公司为买进一批水泥,分别向甲水泥厂和乙水泥厂发出了信函,内容如下:我公司急需某种型号水泥100吨,如果你厂有货,请来函电告知,具体价格面议。甲水泥厂收到该信后,给建筑公司回了一封信,内容是:你公司所需的某型号水泥我厂有货,每吨的价格600元,如果需要的话,请先预付货款1万元,余款货到后支付,如果我厂在4月10日没有收到贵公司的回信的,即表示你公司同意我厂提出的条件,我厂径直发货至你公司。建筑公司收到甲水泥厂的回信后,认为甲水泥厂提供的货款支付方式可以接受,但是希望每吨价格为550元,于是,向甲水泥厂发出了第二封信,内容是:我公司愿意和你厂达成这笔交易,但每吨价格能否为550元,货款支付方式都接受,但是希望你厂能送货上门,并在本月15日之前给予答复。建筑公司4月10日收到乙厂报价信函,内容为:我厂有你公司需要的水泥,价格为每吨450元,如果同意购买,请在4月20日之前给予答复。建筑公司认为乙水泥厂的价格合理,于是4月12日向乙厂发出表示同意乙厂的条件的信函。
二、思考问题
(1)哪些信件属于要约?为什么?
答:在本案例中,甲水泥厂向建筑公司发出的信函、建筑公司发给甲水泥厂的第二封信、乙水泥厂发给建筑公司的信为要约,因为根据合同法,要约是以订立合同为目的而由相对人受领的意思表示。以上信件符合要约的要件。
(2)建筑公司发给甲水泥厂和乙水泥厂的信函在合同法上被称为什么?
答:称为“要约邀请”。
(3)如果建筑公司未能在4月10日给甲水泥厂回信的,该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答:买卖合同不成立,因为要约的意思表示对受要约人的效力是: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后,受要约人没有在要约人规定的期限内承诺的义务,同时也没有告知要约人其是否承诺的义务,要约对受要约人的效力是赋予受要约人承诺的权利。要约人在要约中表示如果不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的合同成立的意思表示对受要约人没有拘束力。
(4)如果甲水泥厂收到建筑公司的信后,积极备货,并准备了与送货有关的事宜,但是没有在建筑公司规定的时间内给予答复的。建筑公司以已与乙厂订立了买卖合同为由,拒绝与之订立合同的。甲水泥厂是否有权要求建筑公司赔偿损失?为什么?
答:不可以请求赔偿。因为甲水泥厂向建筑公司发出要约后,建筑公司并没有承诺,而是向甲水泥厂发出了反要约,而甲水泥厂没有在规定时间内给予答复的,尽管积极各货,并准备了与送货有关的事宜,但是这些行为并不是承诺,因此买卖合同不成立。而且建筑公司的要约并没有使甲水泥厂产生了要约不可撤销的信赖,因此甲水泥厂的损失不能要求建筑公司赔偿。
(5)如果甲水泥厂在4月15日给予建筑公司答复,表示同意的,可建筑公司发给甲水泥厂表示不购买该厂水泥的信函于4月16日到达甲水泥厂的,甲水泥厂与建筑公司是否成立合同,建筑公司可否以发出拒绝的信函为由否认合同的成立?请说明理由。
答:不能否认合同成立。因为甲水泥厂给予建筑公司的答复是对要约的承诺,买卖合同已经有效成立。建筑公司发给甲水泥厂表示不购买该厂的水泥的信函为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应该在承诺发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而于4月16日到达甲水泥厂时承诺已经发出,因此该表示并不能阻却合同成立的效力。
(6)如果建筑公司发给乙厂的信由于邮局的原因而没能在4月20日送达给乙厂的,乙厂并没有表示是否接受这封迟到的信函。建筑公司和乙厂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请说明理由。答:买卖合同成立。承诺的迟延是由于承诺的迟延是未迟发而迟到的承诺。承诺的迟延,要约人负有及时通知的义务,如果要约人对于迟延的承诺怠于通知,承诺视为未迟到,合同成立。本案例中,建筑公司在4月12日发出承诺,按正常情况应该能在要约规定的时间内到达,但是由于邮局的原因承诺迟延,而乙公司并没有履行通知义务,因此买卖合同成立。
三、案例评析
本案涉及的基础知识是合同的订立方式,合同的订立方式包括要约和承诺。
(一)要约
1.概念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当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当事人称为要约人,要约所指向的对方当事人则称为受要约人。
2.要约应具备的条件:内容具体确定;必须是特定人所为的意思表示;要约必须向相对人发出;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3.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4.要约生效时间: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5.要约的效力:要约一经生效,要约人即受到要约的约束,不得随意撤销或对要约加以限制、变更和扩张。
6.要约的撤回、撤销与失效:要约撤回是指要约在发出后、生效前,要约人使要约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要约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承诺前,使要约丧失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要约失效是指要约丧失法律效力,即要约人与受要约人均不再受其约束,要约人不再承担接受承诺的义务,受要约人也不再享有通过承诺使合同得以成立的权利。
(二)承诺
1.概念: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2.承诺应具备的条件: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承诺必须向要约人作出;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承诺必须在有效期限内作出。
3.承诺的方式:以通知的方式作出,包括口头和书面。
4.承诺的期限: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没有确定期限的如下: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5.承诺的生效: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案例2】
一、案情介绍
甲商场与乙服装厂签订加工5万套服装,单价100元的合同,约定甲商场于10月30日前向乙服装厂支付预付款100万元,乙服装厂要在12月1日前交付第一批服装2万套,12月10日甲商场支付乙服装厂款项200万元,在次年1月15日前交付第二批服装3万套,甲商场在接到第二批服装后15日内将余款200万元付给乙服装厂。合同约定一旦双方出现纠纷,即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合同按期履行,但到12月5日,乙服装厂突发火灾,将厂房、布料和大部分设备烧毁。甲商场知道后,便停止向乙服装厂支付第二笔款项。经乙服装厂交涉,甲商场同意若乙服装厂在1月5日前恢复生产,甲商场便支付余下的全部款项,双方继续履行合同。由于筹集资金困难,乙服装厂在1月15日才恢复生产,请求甲商场继续履行合同,甲商场认为,由于服装销售季节很强,这时再生产服装已错过了销售高峰期,很难卖出去。于是通知双方解除合同,表示可以结清乙服装厂已交付服装的款项,乙服装厂经多次与甲商场协商未果,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思考问题
(1)甲商场在得知乙服装厂因失火烧毁厂房、布料和大部分机械设备时即中止履行合同是否合法?为什么? 答:甲公司中止履行合同合法。因为乙服装厂因突发火灾导致厂房、布料和大部分机器设备被烧毁,说明乙厂有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可能,根据法律规定,对方当事人可以中止履行合同。
(2)乙服装厂于1月15日恢复生产能力,而甲商场却提出解除合同是否合法?为什么? 答:甲公司提出解除合同合法。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由于服装销售季节性很强,迟延履行已不能使甲公司实现合同目的,故其可以解除合同。
(3)乙服装厂在双方发生合同争议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是否合法?为什么? 答:乙服装厂不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甲乙双方的合同纠纷应当依照他们达成的仲裁协议,请求仲裁委员会做出裁决。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做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做出裁定,若双方均放弃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方可由人民法院审理此案。
(4)本案应如何处理?并说明理由。
答:鉴于上面所述理由,仲裁机构应确认甲公司主张解除合同的行为是合法有效的,合同自甲公司解除合同的通知到达乙服装厂时解除。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3万套服装不再履行,对已经履行的2万套服装,应按合同的规定,由甲公司支付尚欠乙公司的l00万元货款。
三、案例评析
本案涉及的基础知识是:1.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2.仲裁协议
(一)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情况
1.合同解除概念:合同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主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使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根据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协议或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提前终止合同效力。
2.合同解除情况:(1)约定解除:①协商解除:指合同生效后,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之前,当事人以解除合同为目的,经协商一致,订立一个解除原来合同的协议,使合同效力消灭的行为。②约定解除权:解除权可以在订立合同时约定,也可以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约定,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权利,也可以约定双方解除合同的权利。(2)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况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①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②因预期违约解除合同;③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④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⑤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二)仲裁协议
仲裁协议具有独立性,合同的变更、接触、终止或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四篇:经济法案例分析(DOC)
• 经济法案例
新公司法案例一
1.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于2006年2月1日召开董事会会议,该次会议召开情况及讨论决议事项如下:
(1)甲公司董事会的7名董事中有6名出席该次会议。其中,董事谢某因病不能出席会议,电话委托董事李某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2)甲公司与乙公司有业务竞争关系,但甲公司总经理胡某于2003年下半年擅自为乙公司从事经营活动,损害甲公司的利益,故董事会作出如下决定:解聘公司总经理胡某;将胡某为乙公司从事经营活动所得的收益收归甲公司所有。
(3)为完善公司经营管理制度,董事会会议通过了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并决定从通过之日起执行。
要求:
根据上述情况和《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董事谢某电话委托董事李某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2)董事会作出解聘甲公司总经理的决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3)董事会作出将胡某为乙公司从事经营活动所得的收益收归甲公司所有的决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4)董事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1)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召开董事会,董事因故不能出席时,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但书面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在本题中,董事谢某以电话方式委托董事李某代为出席会议行使表决权,委托方式不合法。
(2)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解聘公司经理属于董事会的职权。
(3)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未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否则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
(4)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修改公司章程应由股东大会决定。
新公司法案例二
2.甲、乙、丙于2002年3月出资设立A有限责任公司。2003年4月,该公司又吸收丁入股。2005年10月,该公司因经营不善造成严重亏损,拖欠巨额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人民法院在清算中查明:甲在公司设立时作为出资的机器设备,其实际价额为120万元,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300万元;甲的个人财产仅为20万元。
要求: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分别回答以下问题:
(1)对于股东甲出资不实的行为,在公司内部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2)当A公司被宣告破产时,对甲出资不实的问题应如何处理?
(3)对甲出资不足的问题,股东丁是否应对其承担连带责任?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1)根据规定,股东不按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2)根据规定,破产企业的开办人注册资本投入不足的,应当由开办人予以补足,补足部分计入破产财产。在本题中,补足的180万元应计入破产财产。
(3)丁不应承担连带责任。根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值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时,应当由交付出资的股东补缴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在本题中,对甲出资不实的问题,如果甲的个人财产不足以弥补其差额时,应当由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乙、丙”承担连带责任,与设立后加入的丁没有关系。
新公司法案例三
1.某食品公司与某农业技术研究院共同设立从事食品生产的有限责任公司,甲公司。协议内容为:
(1)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食品公司以货币出资,金额200万元,另外以某食品商标作价300万元,研究所新型食品加工专利技术出资,该技术作价500万元(有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证明)。
(2)公司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分别由双方按出资比例选派。董事长由食品公司推荐,公司的经理、财务负责人由董事长直接任命。
(3)双方按5:5的出资比例分享利润、支付设立费用,分担风险。甲公司于2005年4月登记成立,并指派丁某作公司董事长。丁某聘任汪某作为公司经理。食品公司方面的某一董事王某称,有证据证明丁某原是研究所下属公司的承包人,承包期因贪污行为曾受到刑事处罚,1993年3月刑满释放,且于1年前向朋友借钱5万元炒股,被套牢,借款仍未还清。另外汪某原先担任某公司的经理,由于管理水平低下,致使该公司经营困难,该公司于2004年3月宣告破产。据上述两个理由,董事A认为丁某无权作董事长,汪某无权担任公司经理。
(4)食品公司方面另一些董事怀疑公司账目有假,有3人退出董事会,其中一名董事B提出,现董事会成员已不足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应依法召开临时股东会,更换公司领导。
要求:根据上述事实及有关规定,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食品公司与研究所的协议中,有关出资方式、比例及董事长的产生方式是否合法?请说明理由。
(2)丁某是否有资格作董事长?为什么?
(3)汪某是否有资格作公司经理?为什么?
(4)董事B的提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正确答案】(1)食品公司与研究所的协议中,货币出资低于注册资本的30%,因此不符合《公司法》规定,应当调整。
董事会的组成人数为5人,由双方按出资比例选派合法,但董事长的产生方式不正确,不应由一方股东选派,而应当双方协商产生。经理、财务负责人由董事长任命的作法不正确,应该由董事会聘任。
(2)丁某不具备作董事长的资格。丁某因贪污行为受到刑事处罚,于1993年3月刑满释放,公司于2005年4月成立,刑满释放已超过5年,任职资格不受法律限制。但是,2 个人所负到期债务数额较大,未予清偿,不符合董事长的任职资格。丁某向朋友借5万元炒股一直无力偿还,属上述情形。因此丁某不具备作董事长的资格。
(3)汪某不具备作经理的资格。根据《公司法》规定,担任因经营管理不善而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经理、厂长,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者,不得担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经理。汪某对某公司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公司破产清算还没有超过3年,因此不能担任甲公司的经理。
(4)董事B的主张不正确。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人数不足法定人数或公司章程所定人数2/3,应依法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而本案设立的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以及不设监事会的监事才可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新公司法案例四
2.甲、乙、丙、丁四个国有企业和戊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8000万元。2006年8月1日,丁公司召开的董事会会议情形如下:
(1)该公司共有董事7 人,有5 人亲自出席。列席本次董事会的监事A向会议提交另一名因故不能到会的董事出具的代为行使表决权的委托书,该委托书委托A代为行使本次董事会的表决权。
(2)董事会会议结束后,所有决议事项均载入会议记录.并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全体董事和列席会议的监事签名后存档。
2006年9月1日,公司召开的股东大会作出如下决议:
(1)更换两名监事。一是由甲国有企业的代表杨某代替乙国有企业代表韩某出任该公司的监事;二是公司职工代表曹某代替公司职工代表赵某。
(2)为扩大公司的生产规模,决定发行公司债券500万元。
(3)公司法定盈余公积金2000万元中提取500万元转增公司资本。
要求: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分析说明下列问题:
(1)在董事会会议中A能否接受委托代为行使表决权?为什么?
(2)董事会会议记录是否存在不妥之处?为什么?
(3)股东大会会议决定更换两名监事是否合法?为什么?
(4)股东大会会议决定发行公司债券是否符合规定?为什么?
(5)股东大会会议决定将法定盈余公积金转增资本是否合法?为什么?
【正确答案】(1)A不能接受委托代为行使表决权。根据规定,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但A为监事,不是董事,不能代为行使表决权。
(2)董事会会议记录存在不妥之处。根据规定,董事会会议记录,应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列席董事会会议的监事无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而该公司列席董事会会议的监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名,是不符合规定的。
(3)股东大会会议作出由甲国有企业的代表杨某代替乙国有企业代表韩某出任该公司监事决议符合公司法的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
股东大会会议作出由公司职工代表曹某代替公司职工代表赵某的决议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不是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而是由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民主形式选举产生。本题由公司股东大会选举职工代表出任监事是不符合规定的。
(4)股东大会会议决定发行公司债券是符合规定的。根据规定,所有的公司都是可以发行公司债券的。
(5)股东大会会议决定将法定盈余公积金转增资本的决议方式是符合规定的,但是转增的金额是不符合规定的。根据规定,公司将法定盈余公积金转增资本时,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该公司转增前注册资本的25%。丁公司转增资本时,留存的法定盈余公积金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为(2000-500)÷8000×100%=18.75%,留存的法定盈余公积金少于转增前该公司注册资本的25%,所以是不符合规定的。
反不正当竞争法
• @下列哪一选项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均明文禁止的行为?
• A.甲省政府规定,凡外省生产的汽车,必须经过本省交管部门的技术安全认证,领取省内销售许可证以后,方可在本省市场销售
• B.乙省政府决定,在进出本省的交通要道设置关卡,阻止本省生产的猪肉运往外省
• C.丙省政府规定,省内各机关和事业单位在公务接待等活动时需要消费香烟的,只能选用本省生产的“金丝雀”牌香烟,否则财政不予报销
• D.丁省政府规定,外省生产的化肥和农药在本省销售的,一律按销售额加收15%的环保附加费 •
1、如果某家公司从其竞争对手处高价招走一批业务人员,获得对方的主要客户名单和价格幅度,请问这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吗?
• 答案:这是不正当竞争行为,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公司的做法违反了公平竞争的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侵犯了另一家公司的商业机密。•
2、某市一家生产保温瓶的工厂,研制出一种新型保温瓶胆并为此召开新闻发布会。该厂在会上称:“现在市上销售的保温瓶胆内均含有‘有毒砷化物’,只有该厂研制的这种新型瓶,具有无毒、保健的特点。”同时,还允诺消费者可用普通保温瓶胆换取该厂产品。此消息通过新闻媒体广为传播,在同行业中引起极大震动,许多销售单位纷纷与原来的供货者终止合同,致使许多普通保温瓶生产厂家损失极其惨重。为此,保温行业许多厂家联系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此事。
• 请问:该保温瓶厂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吗?为什么? • 答:该保温瓶经所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并构成虚假宣传和诋毁商誉的行为。
• 虚假宣传行为是指在市场交易活动中,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或服务的内容作与实际情况不符合宣传,使客户和消费者上当受骗或陷于错误认识的行为。诋毁商誉行为是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组织或个人为 •
• • •
• •
• • •
• • •
• • • 打击自己的竞争对手,以求在市场竞争中取晓,采取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的手段来诋毁或贬低自己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商品声誉,以削弱其市场竞争能力的行为。
3、某县文教用品厂主要生产粉笔、纸张、本册、各类绘图工具等等。该县生产纸张本册的厂家不只一家,而生产粉笔的厂家只此一家。故该县中小学都在该文教用品厂购买粉笔。根据此种情况,该文教用品厂作出决定:购买一盒粉笔需同时购买20×20稿纸一叠。如果不在该县文教用品厂购买粉笔,就只能到较远的邻县购买,因此该县中小学只得在此购买粉笔。问:该文教用品厂的做法是否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应作何处理? 答案:
文教用品厂利用其自身所处的经济优势地位,违背商品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其它商品,损害了购买者的经济利益,并因此侵犯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应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据情节处以罚款。
4、某商厦为招揽顾客,在报纸上刊登广告。凡于2006年2月至6月间在该商厦购物满200元者可获得奖券一张,凭该奖券可在购物当日参加抽奖。一等奖为香港7日游(若放弃游览可领取6000元人民币);二等奖为电冰箱一台;三等奖为VCD一台;鼓励奖自行车一辆。此外还有纪念奖若干。此广告登出引来众多顾客,但顾客所得奖项大多为鼓励奖和纪念奖。后经人举报一、二、三等奖为商厦内部工作人员所得。
问:该商厦的做法是否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若违反应如何处理? 答案:
某商厦为招揽顾客,倾销商品,设巨奖促销。其最高奖金额已超过了法定最高额。且商厦采取隐匿手段,让其内部工作人员取得一、二、三等奖,而广大消费者仅仅得到了鼓励奖和纪念奖,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同时其行为也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利益。某商厦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属于非法有奖销售行为。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应责令该商厦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以下罚款。
5、某市燃气公司开设了一家专门经销热水器的门市部。为了保证门市部的收入及为煤气公司创造经济效益,煤气公司规定,凡是搬入新楼房需要安装煤气设施的住户,每户必须购买一台煤气公司门市部的热水器,并凭购买热水器的发票给予登记安装煤气设置。凡没有购买的用户,概不予安装煤气设施。
问:煤气公司的这种做法属于什么行为,应如何处理? 答案:
煤气公司属于与人们生活密切相关的公用企业,其限定用户购买自己公司门市部的热水器的行为,明显限制了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属于限制交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法应责令其停止此行为,并处以相应数额的罚款。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6、2004年7月8日,钱某携侄子去逛超市,买完东西,当其经过东门时,警报器突然响起,超市员工闻声而来。超市以需仔细检查为幅,要求对钱 • •
• •
• • • • •
• •
• • •
• •
• •
某进行检查。钱某提出反对,但是在众多群众的围观下,被超市里的保安强行带入地下商场的办公室内。但最终一无所获,超市不得不放钱某离去。钱某要求超市当场赔礼道歉,为自己消除影响,但遭到了超市的拒绝。请问:钱某的要求是否应得到支持,为什么?
答:应得到支持。依消法的规定:消费者享有尊重权,其人格尊严不受侵犯。超市的行为侵犯了钱某的该权利,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等.7、某市商贸公司举办商品展销会,甲在展销会上购买了A厂生产的空调一台,A厂派员安装。甲按照说明书使用,却发现空调不制冷,第二天,A厂技术人员上门维修,机器恢复正常。但一周后,又不制冷了。此时,展销会已经结束。甲打电话到A厂要求更换,被告知A厂已经分立为B和C两厂,A厂已撤销。问:
(1)甲应向谁提出修理、更换、退货的要求?(2)甲可以通过哪些途径解决纠纷? 答案: 1.(1)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在展销会上购买的商品,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后,也可向展销会的举办者要求赔偿。据此,甲有权向市商贸公司要求赔偿,亦有权直接向A厂提出赔偿要求。但由于A厂已经分立为B和C两厂,依法可向变更后的B厂和C厂提出上述要求。
(2)甲可以通过下述途径解决纠纷;与经营者协商解决;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诉。
8、小学生李某在某食品商店买了一个面包,吃完后觉得恶心、呕吐,被送往医院紧急抢救,后脱险出院。经医院鉴定,李某是因吃了过期变质的面包而导致食物中毒。王某的家长要求食品商店负担医疗费用,商店拒不接受。王某家长申诉至卫生部门。
问:食品商店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其具体责任如何确定? 答案: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食品商店出售过期变质的食品,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依法应负赔偿经济损失的民事责任。同时,卫生部门应根据食品卫生法的规定,对该商店予以警告并处以罚款。
9.张某去某电子器材厂下属的零售部购买录音机。在挑选的过程中,售货员向其推荐一种新产品,声称其功能是目前市场上同类产品中最全的,如定时、自动倒带等新功能。张某又详细看了产品的说明书,确与售货员所说的一样,于是便购买了一台。后发现收录机所谓的新功能均无法使用,于是找零售部要求退货,售货员以该产品无质量问题为由拒绝退货,张某遂起诉至人民法院。
问:该零售部侵犯了张某的何种权利?具体应如何赔偿? 答案: • 零售部为推销其产品,故意对商品的性能作了不合实际的虚假宣传,损害了张某的知悉真情权,依法应令其赔偿张某购买收录机价款2倍的钱款。•
10、乔某伙同李某从某电扇厂仓库盗窃未经检验的轮船用小型电扇两台。二人各分得一台。乔某将电扇以50元的价格卖给成某。成某在使用时被飞出的扇叶削掉半截右耳。成某以扇叶及保护网设计及制造中有瑕疵为由,向电扇厂提出索赔。
• 请问:成某是否有权向电扇厂索赔?法律根据是什么? • 答:成某无权向电扇厂索赔。产品质量法规定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1)未将产品投主流通的,(2)产品投入流通的,引起损害的缺陷尚未存在的,(3)将产品投入流通的,科学技术尚不能发现该缺陷的存在的.•
11、一天,黄某晚上回家,上楼梯时,因楼梯处的灯泡坏了,楼道一片漆黑。黄某想起自己1年前在某商场购得的打火机,便将其拿出并调至最大火苗状态,借此照明上楼,走到家门口时,打火机突然在手中爆炸,黄某手被炸伤。经治疗,花去医疗费1万余元。黄某伤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某商场和打火机场赔偿其损失。
• 被告商场认为,商场进货时经过验收,该打火机有检验合格证。至于因打火机存在质量缺陷,是生产厂家的责任,商场并无责任。被告打火机厂辩称:该打火机是1年以前投放市场的,至今销路甚好,广受消费者喜爱。该打火机外包装上明示有“产品出售3个月内,可因产品内在质量问题由厂家免费修理或更换,实行三包”。而原告1年前购买的打火机,远远超过“三包”期限;并且打火机是用来点烟的,原告调至最大火苗状态用来照明,此乃原告使用不当,因此,为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不负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该种打火机为增大储气容量,将储气室与火苗仅有一层薄铁皮相隔,当火苗很大又长时间燃烧,并且储气室内液体燃气多、压力大时,足以导致燃气室压力过高爆炸,因此该打火机在设计上存在缺陷。• 要求:
•(1)分析被告某商场的观点是否成立?为什么?
•(2)分析被告打火机厂的观点是否成立。为什么?应如何处理? • 答案:
•(1)被告某商场的观点不成立。• 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缺陷产品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索赔。产品质量法的立法宗旨在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出现产品质量问题,消费者有权选择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索赔,对方必须先承担责任,而后再向真正的责任人进行追偿。•(2)被告打火机厂的观点不成立。
• 打火机厂所说的理由实际是将损害赔偿责任与瑕疵担保责任混为一谈。损害赔偿责任是侵权责任,这种责任的请求权最长要在购货10年后才丧失。而瑕疵担保责任在性质上则是一种违约责任,因此,企业可以自定“三包”期限。本案中,消费者追究的是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而打火机却以瑕疵担保责任的抗辩来搪塞,其观点不成立。本案应由打火机厂赔偿黄某的实际损失。
12、宋某在某商场购买一台彩色电视机,并附有产品合格证。宋某使用两个多月后,电视机出现图像不清的现象,后来音像全无。宋某去找商场要 • • •
• •
• • •
• • • • 求更换,商场言称电视机不是他们生产的,让宋某找电视机厂进行交涉。问:销售者应当承担怎样的责任? 答案:
宋某购买的电视机出现严重质量问题,销售者与生产者或供货者在订立购销合同时又未明确的约定事后处理纠纷的方式,则销售者依法负有产品瑕疵担保责任,应根据消费者宋某的要求予以修理、更换或者退货。因为本案中宋某所购电视机已经达不到使用的要求,商场应予以更换;如宋某要求退货,商场也不得拒绝。
13.丁某于2005年6月从市场买回一只高压锅,一开始高压锅能正常使用,未有异常。2006年9月6日,丁某做饭时,高压锅发生爆炸,锅盖飞起,煤气灶被损坏,天花板被冲裂,玻璃震碎。发生事故后,丁某找高压锅的生产厂家某日厂要求赔偿。日用品厂提出,丁某是于2005年买的锅,已经过去一年多了,早已过了规定的保修期,因此对发生的损害不负责任。丁某与日用品厂进行多次交涉未果。问:该日用品厂的理由是否成立? 答案:
产品质量法规定产品质量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产品责任的2年诉讼时效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损害时起计算,即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后,受害人必须在2年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否则就丧失了损害赔偿的胜诉权。产品质量法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民法通则规定的产品致人伤害的诉讼为1年。产品质量法是特别法,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产品责任的诉讼时效应依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用户、消费者满10年丧失。本案中,丁某购买的高压锅虽然超过了保修期,但并不影响产品的诉讼时效,丁某购买的高压锅仍然在诉讼时效期间内,丁某有权就高压锅出现的产品质量问题要求日用品厂赔偿损失,日用品应当赔偿丁某的全部经济损失。
14、妆品公司开发了一种新型化妆品,在送样检测室,发现重金属超标。雅美公司当即封存了这批产品。后在准备销毁时,发现丢失了一件化妆品。不久,有人因使用了该公司丢的化妆品而造成中毒。中毒者要求雅美公司承担产品责任并赔偿损失。问:(1)雅美公司是否应承担产品责任,请简要说明理由?(2)如果生产者承担产品责任,其损失赔偿包括哪些方面的内容?p139(08.7)答:(1)雅美公司不需要承担产品责任。根据《产品质量法》规定,生产者对未将投入流通的产品不承担责任。
(2)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损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15、某家具店某日在向消费者分发的传单上宣传道:“本店经销意大利木制家具,豪华雅典,贵族风范。”一些比较富有的消费者认为外国造的家具要更好些,遂纷纷购买。但家具使用不到一年便开始变形、开裂。经工商部门调查,才知原来家具所用木材有一小部分是意大利进口的,制造则 • •
• •
• • • • • • • •
• • • •
完全是在国内,由国内厂家制造的。问题:(1)家具店的行为是一种什么性质的行为?为什么?(2)应对家具店处以何种行政处罚? 答:(1)家具店的行为不合法。根据《产品质量法》规定,对产品不符合产品说明、实物样式等方式表明质量状况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2)根据《产品质量法》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该家具店处以责令停止销售该木制家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16甲在某商场买了一台微波炉,不到一个月就发生爆炸,损失了一万元。甲到商场请求赔偿,商家认为是厂家责任,拒绝赔偿。问:(1)甲可以向谁请求赔偿?(2)商家能否拒绝? 答:(1)既可以向商家也可以向厂家请求赔偿。我国《产品质量法》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2)商家不能拒绝。我国《产品质量法》规定,销售者对出售的产品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责任。
@F公司是一家专营进口高档家具的企业。媒体曝光该公司有部分家具是在国内生产后,以“先出口,再进口”的方式取得进口报关凭证,在销售时标注为外国原产,以高于出厂价数倍的价格销售。此时,已经在F公司购买家具的顾客,可以行使下列哪些权利?
A.顾客有权要求F公司提供所售商品的产地、制造商、采购价格、材料等真实信息并提供充分证明
B.如F公司不能提供所售商品的真实信息和充分证明,顾客有权要求退货
C.如能够确认F公司对所售商品的产地、材质等有虚假陈述,顾客有权要求双倍返还价款 D.即使F公司提供了所售商品的真实信息和充分证明,顾客仍有权以“对公司失去信任”为由要求退货
第四章 合同法律制度
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刘某承包西瓜园,收获季节突然病故。好友刁某因联系不上刘某家人,便主动为刘某办理后事和照看西瓜园,并将西瓜卖出,获益5万元。其中,办理后事花费1万元、摘卖西瓜雇工费以及其他必要费用共5000元。刁某认为自己应得劳务费5000元。关于刁某的行为,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5万元属于不当得利
B.应向刘某家人给付3万元
C.应向刘某家人给付4万元 D.应向刘某家人给付3.5万元 • 案例:我国服装厂向英国A公司发出某服装要约,限对方在9月6日前答复。9月2日收到英国A公司传真称:接受你方条件,但价格减3%。我着手备货,但后由于服装市价上扬,服装厂于10月将货售与他方。同时英国A公司催我交货。服装厂未予理睬。问:我国服装厂是否违约?为什么?
• 答案: 我服装厂的行为未构成违约,双方合同未成立。因为英国A公司的承诺中,对价格进行变更,构成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合同不成立。
• 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
【案例介绍】
欣蒙时装商厦为促销商品,3 月 1 日特在某晚报副刊上登载如下广告:“换季大甩卖。三件全新名牌皮大衣,每件价值约 2000 元。本周六上午九时整,先来先买,500 元一件。”同月 10 日,该商厦又在同一报纸上刊载了如下广告:“一件欣蒙黑兔毛女士长大衣,大号,款式新颖,价值 5000 元。本周六上午九点,先来先买,只卖 1200 元。”个体户沈某在每一份广告之后的周六,都是第一个赶到该商厦的服装柜台,要求买下全部广告中所指的大衣,但是,每一次都被该商厦拒绝了。第一次,商厦的理由是根据部门规定,这一广告针对女士的,不卖给男士。第二次,商厦认为沈某已知道部门规定,是明知故犯,且沈某购买后用于销售,不是最终消费。经向某律师咨询后,沈某因此起诉商厦违约,要求得到皮大衣与毛大衣的相应价值。•
【几种观点】
1、众所周知,商厦做广告是一种促销手段,目的在于吸引顾客前往购买商品,且不只限于广告所指商品。所以,商厦可以按本部门的规定确定相应的顾客,也即商厦与沈某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更无违约之说。•
2、广告不是对具体某人的要约,登广告的人可以接受,也可以拒不接受,在登广告的人接受要约之前不存在合同。所以商厦没有义务非得将广告所称商品卖给沈某,故沈某的要求不予支持。
• ☆ 3、广告一般认为是要约邀请,但对于商业广告,如具备要约的构成条件应属于要约。本案中的第一则广告是要约邀请,而第二则广告则是要约,所以法院应判决商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案例:
• 2004年6月6日,某电视机厂给某商场发一份传真,内容为:本厂现有自产29英寸电视机1000台,每台800元,送货上门,票据结算,如购买请在7日内答复。商场收到传真后,在6月9日回传真称愿意购买600台电视机,价格为每台700元。电视机厂在接到传真后当天即发出传真表示接受商场提出的价格和订货数量,但要求商场自己到电视机厂提货,并请商场在10日内回复。商场接到回复后,于6月20日回复电视机厂同意提货.并于当日组织车辆到电视机厂提货。但电视机厂以自己与商场之间根本没有成立合同为由,不让商场提货。双方发生争议。•
问:(1)6月6日,电视机厂发给商场的传真是否构成要约? •(2)6月9日,商场给电视机厂发回传真是否构成承诺? •(3)电视机厂和商场之间是否已经成立了600台电视机的买卖合同? •
• 参考答案:
答:(1)6月6日,电视机厂发给商场的传真构成要约,因为该传真的内容具体、确
• 定,符合要约的条件。
•(2)6月9日,商场给电视机厂发回传真不构成承诺,该传真内容改变了要约的实质
• 内容,是新要约(反要约),在法律性质上仍然是要约,而不是承诺。•(3)电视机厂和商场之间没有成立600台电视机的买卖合同。因为电视机厂要求商场自己到电视机厂提货的回复期限是6月19日(6月9日在接到传真后当天即发出传真表示接受商场提出的价格和订货数量,但要求商场自己到电视机厂提货,并请商场在10日内回复)之前,而商场于6月20日回复,该回复已经过了有效承诺的期限,不是一个具有法律效力的承诺,所以电视机厂和商场之间没有成立600台电视机的买卖合同。• 案例
• 中秋在即,某商场向某食品公司订购月饼5万盒,要求其在中秋前一个月开始交货,中秋前一周交货完毕,价格按去年的价格计算,并在一周内回复。10天后,食品公司回电同意商场的意见。又过了三天,食品公司发传真给商场说,今年原材料涨价,按去年价格难以执行,要求能在去年的基础上提价6%;同时因各地要月饼的商家较多,交货时间放在中秋前一个半月开始,中秋前三天完毕。后商场回电给食品公司说,同意贵方交货时间的安排。而后,食品公司在中秋前一个半月开始发货,中秋前三天将货全部发给某商场,商场全部接收。分析合同的成立过程。
• 分析:食品公司订购月饼的行为是要约,10天后食品公司的回电因已逾期是新要约,此新要约因没有得到商场的及时回复而失效。又过了3天食品公司发给商场的传真是要约,商场的回复是部分“承诺”,不是承诺。此时,双方的合同关系并未成立。当食品公司发货给商场,而商场全部接收后,合同关系成立。• 案例:
• 村民南某要买一头牛,席某说自己有一头牛要出卖。席某是南某的远房舅舅,南某十分尊敬。在谈话时,南某得知席某的牛正怀着小牛,心下盘算着如果买下这头牛实际上就是买了两头牛,便按照市场中较高的价钱出了价。席某欣然答应,但席某答应的前提实际是待母牛产下小牛后再出卖。他便对南某说,你下月十五来牵牛。十五到了后,南某叫自己的小儿子带着钱去席某家牵牛。牛牵回来后,南某发现是已经下了小牛的母牛。其妻对南某说,这种牛现在根本值不了几个钱,最多只要一半多一点钱就可买到。分析南某与席某买卖牛合同的效力。• 分析:南某与席某订立的口头合同存在误解,并且显失公平,因而可撤销。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显失公平的合同可由受损害的一方当事人自其知或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一年内撤销或变更。因此,南某可以依法在一年内撤销该合同,也可以依法请求降低买牛的价格。如果南某在其已经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时起一年内没有行使该权利或者放弃了该权利,则该权利丧失,合同发生法律效力,不得再撤销或变更。
1、江苏省某国有企业(以下简称甲)出售一批商品,于1996年9月1 •
• •
• • • • •
• • 日向广东省某合资企业(以下简称乙)寄发一封信,信中内容是关于出售这批货的有效要约,并在要约中注有“不可撤销”的字样,规定乙在9月15日前答复才有效,但9月3日甲发现报价有误,并于当日用电报发出撤回通知,该通知于9月4日到达乙处,而9月1日发出的信于9月5日到达乙处,乙于当日立即用电报发出接受通知。问题:(1)甲与乙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2)假如甲发出电报于9月6日到达乙处,那么甲与乙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3)假如甲于9月5日才发现报价有误,能否撤销要约?为什么? 答:(1)甲与乙之间的合同不成立。甲撤回要约的通知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乙之前到达要约人(2)甲与乙之间的合同成立,因为甲撤回要约的通知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乙之后一天到达乙。要约已生效,且乙于9月5日发出承诺,所以合同成立。(3)不能撤销要约,因为该要约注明了“不可撤销”,9月5日要约已到达受要约人。
2、某商场与某批发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商场6月10日交付货款,批发公司于6月15日交付货物。6月9日商场得知批发公司无法采购到该种商品并得到证实,遂决定6月10日不付款,并通知批发公司暂不付款的原因,同时提出要求批发公司提供担保后再付款。批发公司收到通知后认为商场不付款是违约行为,要求商场承担违约责任并拒绝提供担保。问:(1)商场是否违约?为什么?(2)由于纠纷而造成的损失应当由哪一方承担责任? P73答:(1)商场不违约。因为按合同法规定,有确定证据证明方法有损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行使不安抗辩权情况下,可以中止履行合同。(2)因合同纠纷造成损失,因为商场中止履行合同合法,而批发公司不能履行合同属实,又不能提供担保应承担相应责任。造成的损失应由批发公司承担责任。
3、甲公司于2006年3月10日向乙公司发出电报称:“现有A型钢材100吨,每吨2500元,如贵方需购,望于接到电报之日起一周内回复,也可直接带款提货。”3月12日,乙公司给甲公司复电称:“接受贵方提供的A型钢材100吨,但价格希望以每吨2400元成交,如同意可在7日内将货送至本公司”。甲公司接电后未予答复。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合同法规定,回答以下问题:(1)甲、乙之间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2)如甲公司在2006年3月11日得知A型钢材可能涨价,拟撤销要约,是否可以?为什么?
(3)假设乙公司在2006年3月20日复电给甲公司称:“完全接受贵方条件”。甲公司接电后未予答复,则甲、乙之间合同关系是否成立?为什么?(4)假设乙公司接到甲公司2006年3月10日电报后,于3月12日派人带款提货,而此时甲公司已将这100吨钢材高价卖给了丙公司,甲公司是否需对乙公司承担法律责任?为什么? 答案:
(1)甲、乙之间合同不成立。因为乙公司的答复变更了甲公司要约中实质性内容,不属于承诺,而是一个新要约,甲公司接电后未予答复,故甲、乙之间合同不成立。•(2)不可以。因为合同法规定,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的,要约不得撤销。本案中,甲的要约中确定了承诺期限,故甲不得撤销要约。
•(3)甲、乙之间合同不成立。因为乙公司已超越承诺期发出承诺,应视为新要约,故甲、乙之间合同不成立。•(4)甲公司应对乙公司承担法律责任。因为乙公司在承诺期内带款提货,以实际行为与甲设立合同关系。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出的是一个确定承诺期限的要约,甲公司如无法履行其义务,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理应向乙公司承担法律责任。•
• 4.2006年5月12日,甲、乙两公司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一份电子设备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向乙销售10台电子设备,每台2万元,2006年6月底交货,由甲负责委托运输公司送至乙公司,乙公司在收到货物后10日内付清货款。6月中旬,甲有确切证据证明乙经营状况严重恶化,随即通知乙中止履行合同,乙接到通知后及时提供了担保。6月底,甲委托丙运输这10台电子设备,但运输途中被人偷掉,致使甲在6月底前不能交货,乙公司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甲认为不能按时交货并非自己过错,故不同意解除合同并拒绝承担违约责任。•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合同法的规定,回答以下问题:
•(1)甲在6月中旬通知乙中止履行合同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2)7月8日,乙要求与甲解除合同是否合法?为什么? •(3)甲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为什么? • 答案:
•(1)合法。因为甲有确切证据证明乙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通知乙中止履行合同。
•(2)合法。因为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有其他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3)甲应承担违约责任。因为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本案中,甲因丙运输公司的原因造成了违约,甲应当向乙承担违约责任,甲和丙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5、甲、乙签订一份买卖合同,乙向甲购买化工原料20吨,价款50万元,甲交货后乙方在10日内付款,其他条款齐全。甲按期交货后,乙迟迟不履行付款义务,甲屡屡催讨无果,在催讨过程中,甲得知丙欠乙已到期的债务30万元,而乙怠于行使其对丙的债权。同时,甲又查明乙放弃了丁欠其的已到期的10万元债权,又得知乙以转产的名义将一台设备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给戊,但戊并不知道乙的行为损害了甲的利益。•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合同法的规定,回答以下问题:
•(1)甲对丙可行使什么权利?为什么?甲行使该种权利时应通过何种方式来行使?
•(2)若甲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乙放弃债权和低价转让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 答案:
•(1)甲对丙可行使代位权。因为合同法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 •
• • • • • • •
• • 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本案中乙怠于行使其对丙的债权,甲对丙可行使代位权。甲行使代位权必须通过法院来行使,即甲须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才能行使代位权。
(2)甲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乙放弃债权的行为合法。因为合同法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就可以行使撤销权。甲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乙的低价转让行为不合法。因为合同法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才可以行使撤销权。即对有偿行为,以恶意为主观要件,当债务人有恶意时,若第三人也同时有恶意,债权人才可行使撤销权。本案中,乙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其财产,第三人戊并不知道乙的行为损害了甲的利益,即戊没有恶意,故甲不能行使撤销权。6、2006年3月20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购销合同,合同约定甲向乙销售5台机床,价款20万元,甲在4月15日交货,乙收到货物后15日内付款,违约金为5%。合同订立后,甲按时交货。4月16日,甲与丙签订转让债权的合同。于是,甲通知乙到期时将货款支付给丙公司。4月30日合同付款期届满,乙未向丙付款。5月8日,丙公司催告乙公司付款,乙公司以甲公司转让合同未经其同意为由拒付货款,丙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乙付清货款并支付违约金。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合同法规定,回答以下问题:(1)丙公司是否该合同当事人?为什么?
(2)乙公司对丙公司拒付货款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3)丙公司请求乙公司付清货款并支付违约金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4)假设乙公司以甲公司交货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为由向丙公司抗辩是否合法?为什么? 答案:
(1)丙公司是合同当事人。因为合同法规定,权利转让合同一经成立,受让人即取代了原债权人的地位。本案中,甲与丙签订了权利转让合同,丙取得了债权人的地位,成为合同当事人。
(2)不成立。因为合同法规定,合同权利的转让无须经合同债务人同意,但应通知债务人。本案中,乙以甲权利转让合同未经其同意为由拒付货款的理由不成立。
(3)符合。因为合同法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不仅取得主债权,同时也取得与主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如违约金债权等。本案中,丙不仅取得货款的主债权,同时也取得与主债权有关的违约金从权利。
(4)合法。因为合同法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后,债务人得以对抗原债权人的抗辩权,亦得以对抗新的债权人,即受让人。故假设乙以甲交货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为由向丙抗辩是合法的。
7.A电器厂与B公司于2006年3月15日签订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约定,B公司购买A厂生产的新型电器插座5000套,总价10万元,B公司先付定金2万元,2006年6月底前交货,交货后B公司10日内付款,违约金按10%计算,发生争议由××省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合同成立后,• • • • • •
• •
• • • • • • • • •
• • • • • • •
B公司按约支付了定金。但A厂由于未及时组织生产,致使A厂不能按期履行合同,A厂要求迟延履行合同2个月。B公司认为迟延履行使其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因此于当年7月10日通知A厂解除合同,并要求A厂按合同支付违约金并要求双倍返还定金,A厂不同意,B公司遂于2004年8月向人民法院起诉。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合同法规定,回答以下问题:(1)B公司是否有权解除合同?为什么?
(2)B公司要求A厂支付违约金并要求双倍返还定金是否合法?为什么?
(3)B公司要求人民法院解决纠纷的方式是否合法?为什么? 答案:
(1)有权解除合同。因为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A厂不能按期履行合同使B公司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B公司可以解除合同。
(2)不合法。因为合同法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两者不能并用。
(3)不合法。因为法律规定,合同中仲裁条款的,或事后达成仲裁协议的,当事人只能通过仲裁解决争议,而不得再寻求诉讼途径解决争议,故B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
8.甲公司与乙公司于2006年5月20日签订了设备买卖合同,甲为买方,乙为卖方。双方约定:(1)由乙公司于10月30日前分二批向甲公司提供设备10套,价款总计为150万元;
(2)甲公司向乙公司给付定金25万元;
(3)如一方迟延履行,应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20万元;
(4)由丙公司作为乙公司的保证人,在乙公司不能履行债务时,丙公司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合同依法生效后,甲公司因故未向乙公司给付定金。
7月1日,乙公司向甲公司交付了3套设备,甲公司支付了45万元货款。9月,该种设备价格大幅上涨,乙公司向甲公司提出变更合同,要求将剩余的7套设备价格提高到每套30万元,甲公司不同意,随后乙公司通知甲公司解除合同。
11月1日,甲公司仍未收到剩余的7套设备,从而严重影响到了其正常生产,并因此遭受了50万元的经济损失。于是甲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乙公司增加违约金数额并继续履行合同;同时要求丙公司履行一般保证责任。
要求:根据上述事实及有关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给付25万元定金是否合法?说明理由。(2)乙公司通知甲公司解除合同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3)甲公司要求增加违约金数额依法能否成立?说明理由。(4)甲公司要求乙公司继续履行合同依法能否成立?说明理由。(5)丙公司在什么条件下应当履行一般保证责任? 答案: •(1)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给付25万元定金合法。根据《合同法》和《担保法》的规定(或法律规定),定金由合同当事人约定,数额也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在本题中,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的合同约定的定金为25万元,占主合同标的额的16.67%,符合法律规定。但由于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甲公司因故未向乙公司给付定金,因此,定金合同未生效。
•(2)乙公司通知甲公司解除合同不合法。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或法律规定),依法订立的合同成立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也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主张解除合同时,对方有异议的,应当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3)甲公司要求增加违约金数额依法成立。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或法律规定),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增加。• 或: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或法律规定),甲乙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数额20万元,低于乙公司给甲公司的损失的50万元的经济损失,所以甲公司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
•(4)甲公司要求乙公司继续履行合同依法成立。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或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要求继续履行,违约方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
•(5)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或法律规定),在甲乙之间的合同纠纷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乙公司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时,丙公司对甲公司应当履行一般保证责任。•
• 9.2006年6月,甲公司将一台价值900万元的机床委托乙仓库保管,双方签订的保管合同约定:保管期限从6月21日至10月20日,保管费用2万元,由甲公司在保管到期提取机床时一次付清。
• 8月,甲公司急需向丙公司购进一批原材料,但因资金紧张,暂时无法付款。经丙公司同意,甲公司同意,甲公司以机床做抵押,购入丙公司原料。双方约定:至12月8日,如甲公司不能偿付全部原材料款,丙公司有权将机床变卖,以其价款抵偿原材料款。
• 10月10日,甲公司与丁公司签订了转让机床合同(甲公司已通知丙公司转让机床的情况,同时也已向丁公司说明该机床已抵押的事实),双方约定:甲公司将该机床作价860万元卖给丁公司,甲公司于10月31日前交货,丁公司在收货后10日内付清货款。
• 10月下旬,甲公司发现丁公司经营状况恶化(有证据证明),于是通知丁公司终止交货并要求丁公司提供担保,丁公司没有给予任何答复。11月上旬,甲公司发现丁公司经营状况进一步恶化,于是向丁公司提出解除合同。丁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履行合同并赔偿损失。• 要求:根据上述事实及有关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如果甲公司到期不支付机床保管费,乙仓库可以行使什么权利? •(2)甲公司向丁公司转让已抵押的机床,甲、丁订立的转让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 • • • •
• •
• • • • • •
• •
• •
• •(3)甲公司能否中止履行与丁公司订立的转让机床合同?为什么?(4)甲公司能否解除与丁公司订立的转让机床合同?为什么? 答案:
(1)如果甲公司到期不支付机床保管费,乙仓库可以行使留置权。(2)甲、丁公司之间的转让合同有效。根据规定,在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在本题中,甲公司已通知丙公司转让机床的情况,同时也已向丁公司说明该机床已抵押的事实,因此甲、丁公司之间的转让合同有效。(3)甲公司可以中止履行合同。根据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的,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合同履行。在本题中,作为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甲公司有确切证据证明丁公司经营状况恶化,因此甲公司可以中止履行合同。
(4)甲公司可以解除合同。根据规定,当事人在中止履行合同后,如果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可以解除合同。在本题中,由于丁公司不能提供担保,因此甲公司可以解除合同。
10、2006年3月1日,甲厂为扩大生产,决定向乙银行贷款200万元,期限半年。由丙公司向乙银行为甲的借款合同作一般保证。2006年8月31日借款期限届满,甲无力偿还,乙要求丙替甲偿还借款,丙拒绝。要求:根据上述情况和担保法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1)丙拒绝向乙偿还甲的借款是否合法?为什么?
(2)如保证合同未约定保证期间,乙应在什么期限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否则,会产生什么后果?
(3)如丙与乙银行的保证合同约定为连带责任保证,借款期限届满,甲无力偿还,乙要求丙承担保证责任,丙能否拒绝?为什么? 答案:
(1)合法。因为丙是一般保证人,担保法规定,一般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拥有可以对债权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先诉抗辩权。
(2)如保证合同未约定保证期间,乙应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否则,保证人免除保险责任。
(3)丙不能拒绝。因为担保法规定,连带责任的保证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11.2006年2月20日,华光厂欲从美国进口一套设备,遂与A银行签订一份300万元的贷款协议,A银行要求华光厂提供抵押担保,华光厂便以其已出租给B企业的价值250万元的房屋一栋及价值50万元的仓库存货设定抵押,当日分别签订了房屋和仓库存货抵押合同,3月1日,办理了房屋抵押登记并告知了承租人B。贷款协议期限届满,华光厂无力偿还贷款。
要求:根据上述情况和担保法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华光厂与A银行签订的房屋抵押合同和仓库存货抵押合同在何时生效?为什么? •(2)房屋抵押后,华光厂与B企业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否应当终止?为什么?
•(3)贷款协议期限届满,华光厂无力偿还贷款,A银行可采取哪些方式来实现抵押权? • 答案:
•(1)华光厂与A银行之间的房屋抵押合同于2006年3月1日生效。因为担保法规定,以房屋抵押的,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 华光厂与A银行之间的仓库存货抵押合同于2006年2月20日生效。因为担保法规定,以仓库存货抵押的,当事人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2)不应当终止。因为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不影响原租赁合同的效力,但抵押人有书面告知承租人的义务。
•(3)A银行可与华光厂协议采取折价、拍卖、变卖三种方式来实现抵押权。•
• 12.2006年3月28日,甲公司委托乙服装厂加工服装500套,每套加工费80元,计加工费4万元,双方签订了委托加工合同,并规定甲公司在4月下旬付款提货,否则,乙服装厂有权留置200套。4月20日,乙服装厂按约完成加工任务并通知甲公司提货,甲因资金紧张,无力支付加工费。之后,甲提走300套服装,乙留置了200套服装并通知甲在1个半月内付清加工费及提货。孰料,留置期间,因乙服装厂仓库年久失修,留置的服装被雨淋污染,甲提出赔偿,乙拒绝,双方发生纠纷。• 要求:根据上述材料和担保法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乙服装厂留置甲公司200套服装是否合法?为什么?
•(2)乙服装厂留置服装后,通知甲公司在1个半月内付清加工费是否合法?为什么?
•(3)乙服装厂对遭受雨淋污染的服装的损失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 答案:
•(1)合法。因为甲、乙双方签订的委托加工合同合法有效,当甲公司未能按约付清加工费时,乙服装厂有权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对200套服装行使留置权。
•(2)不合法。因为担保法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两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合同中未约定的,债权人留置债务人财产后,应当确定两个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债务人在该期限内履行债务。
•(3)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担保法规定,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物的义务,留置权人应付对留置物尽善良保管人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物灭失或损毁的,留置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 13.2006年9月1日,甲、乙两公司订立一份起重电机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供方乙公司在当年11月底前交货,货款总额80万元,甲方在收到货后1周内付款,违约金比例为10%,甲方应于2006年9月10日前向乙公司支付定金10万元。订约后,甲方于2006年9月8日支付了定金。后 • • • • • • •
• •
• • • • • •
• •
• 来,由于乙公司计划不周不能履行合同,为此,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支付违约金8万元,定金双倍返还20万元,乙方不同意,双方发生纠纷,甲公司向人民法院诉讼。
要求:根据上述情况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1)定金担保何时生效?为什么?
(2)定金数额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3)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既支付违约金又要求定金双倍返还是否符合合同法规定?为什么? 答案:
(1)定金担保于2006年9月8日生效。因为担保法规定,定金合同必须以定金的交付为成立要件,定金合同以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2)符合。因为担保法规定,定金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本案中,双方约定定金10万元,未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因此符合法律规定。
(3)不符合合同法的规定。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定金条款,两者不能并用。因此,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既支付违约金又要定金双倍返还,不符合合同法的规定。
14.甲有一幢临街的房屋欲出售,找到乙。乙想买,但一时拿不出那么多钱。双方约定,由乙分五次付清房款后,双方一起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变更手续。之后,乙便搬入该房屋居住。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各题:
(1)假如乙一时急需用钱,将该房屋转卖与丙,乙与丙之间的买卖行为的性质如何?为什么?
(2)假如乙入住1个月后,由于忽起台风使房屋受损,此损失应由谁承担?
(3)若乙在支付第二次房款时,有确切证据证明丁可能对该房屋主张权利,则乙应如何处理?
(4)若乙届满支付房款期限,乙还有三分之一的房款未支付,则甲可以如何处理? 答案:
(1)乙、丙之间的买卖行为属于效力待定合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的,需要经权利人的追认。本案中,乙尚未取得房屋产权,是无处分权人。
(2)乙入住后,台风使房屋受损,该项损失则由乙承担。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买卖合同标的物的风险责任自标的物交付后发生转移。
(3)乙有权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合同,不支付第二笔房款。因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履行义务在先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履行义务在后的一方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形的,可以中止履行。(4)甲可以要求乙支付全部房款或主张解除合同。
第五篇:经济法案例 分析
经 济 法 讨 课 题 研 究
案例一 工商七八班第一组
案例:
甲某与乙厂订立一份买卖汽车的合同,约定由工厂在6月底将 一辆行驶5万公里的卡车交付给甲,价款3万元,甲付定金5000元,交付车辆后15日内余款付清。合同还约定,工厂晚交车一天,扣除车款50元,甲晚交款一天,应多交款50元,一方有其他违约情形,应向对方 支 付 违约金6000元。合同订立后,该卡车因外出运货耽误,没能在6月底返回。7月1日,卡车在途经山路时,因遇到暴雨,被一块落下的石头砸中,车头受损,工厂对卡车就行了修理。于7月1日交付给甲。10天后,甲在运货途中发现卡车发动机有毛病,经检查,该发动机经过大修,于是请求退还卡车,并要求工厂双倍返还定金,支付6000元违约金,赔偿其因不能履行对第三人的运输合同而造成的经营收入损失3000元。另有人向甲提出,甲可以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请求双倍赔偿。工厂意识到对自己不利,即提出汽车没有办理过户手续,合同无效,双方只需返还财产。
问题1:汽车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答:有效;因为订立合同的程序、标的物均合法。我国《合同法》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P.103 5.3.1合同的生效)
问题2:卡车受损,损失应该由谁承担? 答:(1)、由乙厂承担;标的物毁损的风险,在标的物
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卡车在交付前已损。合同法第111条对补救措施做出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受害方有权根据标的物性质及损失大小,合理地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等违约责任。
(P127 5.补救措施)
(2)、赔偿损失,又称损害赔偿,是有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是,依法赔偿对方当事人所受损失的违约责任方式。其四个构成要件:a、存在违约行为、b、发生损害后果、c、违约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d、违约方有规定或法律规定应当赔偿。
(P126 2.赔偿损失)
问题3:能否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请求双倍赔偿? 答:甲不能请求双倍赔偿。因为甲与工厂之间的汽车买卖合同关系不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消费者权益保护调整的对象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和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之间的权利义务。
(引自百度百科http://baike.baidu.com/view/17125.htm)
(书本P166 7.2.1.1消费者的概念也有类似描述)
问题4:甲能否要求退车?
答:能;受害方有权根据标的物性质及损失大小,合理地选 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等违约责任。
(P127
5.补救措施)
问题5:甲能否请求工厂支付违约金并双倍返还定金?
答:不能;不可以同时选择两种罚则。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二者不可以并用。
(P126 4.定金)
问题6:甲能否请求工厂赔偿经营损失?为什么? 答:可以;赔偿损失的范围可以由法律直接规定,也可以由当事人双方自行约定,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另行约定的情况下,应当完全赔偿原则赔偿全部损失。违约方支付的赔偿金应相当于违约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利益。(P126
2.赔偿损失)
问题7:甲能否同时请求工厂对6000违约金和支付每天50的 延迟履行违约金?为什么?
答:可以;因为两种违约金适用于不同的情形,应对于不同 的违约行为。违约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由于不履行合同或 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时,按照合同的约定,向对方支付一 定数额的货币。违约金是对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合同 行为的一种带有惩罚性质的经济补偿手段,不论违约的当事 人是否给对方已给对方造成损失,都应当支付。
(P126 3.支付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