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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等城市居民日常生活水污染物排放现状分析(含五篇)

中等城市居民日常生活水污染物排放现状分析(含五篇)



第一篇:中等城市居民日常生活水污染物排放现状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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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等城市居民日常生活水污染物排放现状分析

作者:黄英志

来源:《海峡科学》2009年第07期

[摘要]以福建省三明市为例,从用水量、污染物指标特征等方面,分析不同居民小区、不同时段污水排放规律,估算居民日常生活各种污染物排放系数,并提出控制生活源废水污染物排放的措施对策。

[关健词]中等城市居民小区生活污染源排放系数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镇生活污染源对环境影响日益突显,尤其是生活污水在排污总量中所占比例越来越大,对流域水环境恶化有很大影响。据2008年三明市环境统计,生活排放化学需氧量和氨氮分别占全市排放总量的60.36%、57.6%,均超过工业污染源排放量,成为流域水环境污染的主因。目前国内对于城镇居民生活产排污方面的研究较少,本文以三明市为例,研究中等城市城镇居民日常生活污水排放规律。对于全面准确了解城镇生活污染物排放情况,制定并有效实施主要污染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篇: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办法

附件:

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污染物排放行为的监督管理,控制污染物排放数量,稳定和改善环境质量,规范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制止钢铁电解铝水泥行业盲目投资若干意见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向未达到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的水体排放重点水污染物,向未达到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的区域、国务院批准划定的酸雨控制区、二氧化硫控制区排放主要大气污染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单位)。

排放气态氟化合物的电解铝生产单位,前款规定地区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的单位也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领取排放污染物许可证(以下简称排污许可证)。

禁止无排污许可证的单位排放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

第四条排污许可证分排污许可证和临时排污许可证。

排污许可证分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排污许可证颁发与监督管理。

第二章核定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数量

第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区实际,提出颁发排污许可证的工作方案,明确地方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对各类排污单位颁发排污许可证的权限,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地方法规、规章对地方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发放排污许可证权限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部门应当组织市(地)、县级环境保护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污染防治规划,核定本行政区内各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的数量。一个排污单位既排放水污染物,又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由同一个环境保护部门一次核定其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排放数量。

对列入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的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地方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在本行政区总量控制指标以内,已测算环境容量并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复核的地区,还应当在本行政区环境容量以内,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将各类污染物的数量(年排放量)核定到各排污单位。

对火电企业排放的二氧化硫、电解铝生产企业排放的气态氟化物可按照绩效方法(即单位产品排放量)进行核定。核定二氧化硫排放量时应考虑高架源远距离输送形成酸雨的因素。

对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的单位,按其执行国家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中的三级标准予以核定。

对未列入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的污染物,地方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以排污单位达到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为前提,结合当地环境质量现状和环境保护目标,在确认各单位排污申报登记信息真实性的基础上,核定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的数量。

核定排污单位排放污染数量的方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 1 布后实施。

第三章排污许可证的申请与颁发

第八条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部门的规定,向核定其污染物排放数量的环境保护部门或其委托的环境保护部门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

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项目,应当在竣工验收时应向核定其污染物排放数量的环境保护部门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应当在开始试生产当日的30日以前申请领取临时排污许可证。

第九条排污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生产及污染治理设施符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已履行排污申报登记义务;

(三)排污口经规范化整治;

(四)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

(五)设区的市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确定的重点污染源,对实行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已采取削减措施,并按要求安装在线自动监控设施;

(六)环境保护部门已核定其污染物排放数量,且申请排放量在环境保护部门核定的数量之内;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申请排污许可证,应当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经环境保护部门确认的排污申报登记材料;

(二)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和在线自动监控设施安装的验收材料;

(三)污染物产生、治理和排放情况;

(四)过去半年内的环境监测报告;

(五)污染物削减措施和效果;

(六)被责令限期治理的排污单位,应提交治理方案;已经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应当提交验收材料;

(七)被责令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排污单位,应提交清洁生产审核报告;

(八)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材料;

(九)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对申请单位的生产和污染物治理设施、排污口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排污许可证,并予以公告;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处于试生产期间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单位,或者被环境保护部门责令限期治理的排污单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一)、(二)、(三)、(六)、(七)项规定的,颁发临时排污许可证。

第十二条环境保护部门对每个排污单位颁发1份排污许可证。对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以及其他地方法规、规章规定实行排污许可证管理的污染物的各项要求应当载明在同一份排污许可证之中。排污许可证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排污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

(二)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数量;

(三)有效使用期限。

第十三条排污许可证副本的除载明排污许可证的内容外,还应当包括:

(一)排污单位的排污申报登记号;

(二)排污单位负责人、联系人姓名、电话、通讯地址;

(三)排污口的数量,各排污口的编号、名称、位置;

(四)各排污口排放污染物的方式、去向、区域或流域;

(五)适用的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六)限期削减排放污染物的数量及时限;

(七)对排放污染物的特别要求,如白天、夜间、季节、突发事故应急等各种条件下的排放限制;

(八)大气、水污染物监测要求,如监测的项目、频次,监测结果的报告及存档要求;

(九)年检、违章记录;

(十)法律法规、地方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四条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为3年。临时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最长为1年。

第十五条排污许可证申请表、排污许可证、临时排污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内容印制。

第十六条排污单位在排污许可证或者临时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后需要继续排放污染物的,应当在有效期限届满之日前的20个工作日以前向原发证的环境保护部门申请换发排污许可证。

排污单位不再排放污染物的,应当向原发证的环境保护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七条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内,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拟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在发生重大变化前30个工作日前向原发证的环境保护部门重新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

排污单位增加其他实行许可证管理的污染物,或者排放污染物的数量超过原许可量10%,或者排放污染物的浓度超过原许可量20%的,视为重大变化。

第十八条排污单位发生合并或分立的,新设立的排污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20日内向原发证的环境保护部门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

分立后各单位排放污染物数量之和不得大于分立前原排污单位的排放数量。

排污单位合并后,排放污染物数量不得大于合并前原单位的排放数量之和。

第四章排污许可证的监督与管理

第十九条地方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15日前,将上一颁发排污许可证的情况报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排污许可证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不适当情形的,应及时纠正。

第二十条地方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排污许可证的档案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持有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以下简称持证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

禁止不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

禁止涂改、出租、出借以及其他非法方式转让排污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持证单位应当建立环境治理台账,记载排污许可证规定事项及执行情况、排污申报数据、环境监测数据、交纳排污费时间及数量、受到环保部门处罚或奖励、实施清洁生产或污染物削减方案以及开展环境保护公益活动等情况。

环境治理台账应当长期保存。

持证单位不再排放污染物的,应在办理注销手续时将环境治理台账移交原发证的环境保护部门。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持证单位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检查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监督检查机关应当为被检查单位保守技术秘密 3 和业务秘密。

持证单位应当接受环境保护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排污许可证、环境治理台账等有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持证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安装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自动监控装置,与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信息系统联网,维护自动监控装置和通讯系统的正常运转:

(一)设区的市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列为水污染重点排放源的,应当安装总有机碳(TOC)、化学需氧量(COD)、酸碱度(PH)的浓度监测装置和污水流量计;

(二)日排废水100吨以上或者日排化学需氧量30公斤以上的,应当安装单元监测装置和污水流量计;

(三)设区的地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列为二氧化硫重点排放源的,或者新建、改建、扩建单台容量大于或等于14兆瓦(20蒸吨/小时)锅炉的,应当安装二氧化硫浓度监测装置和废气流量计。

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装置在正常运行情况下取得的污染物排放数据,作为环境保护部门对持证单位进行管理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持证单位应将排污许可证的内容,悬挂、张贴或印刷在生产场所大门处或其他公众可见的醒目位置,应当在每个排污口标志牌处悬挂或张贴排污许可证对该排污口的规定内容。

第二十六条当某一水体或局部大气的环境质量严重恶化或有严重恶化的预兆时,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根据应急需要,可以依法或者根据同级人民政府的决定要求持证单位在应急期间减少或者停止排放污染物。

持证单位应当按照环境保护部门的要求,减少或者停止排放污染物。

第二十七条环境保护部门对排污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发放排污许可证的环境保护部门或其委托的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在每年3月底前对排污许可证的执行情况进行年检,将年检情况载入排污许可证副本,并记录在环境保护部门的排污许可证管理档案之中。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排污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未做规定的,由环境保护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环境保护部门提出建议,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持证单位情节严重的,由发证的环境保护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排污许可证,并将处罚结果在媒体上公布:

(一)未申请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

(二)经申请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

(三)在申请排污许可证时弄虚作假的。

第二十九条排污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的环境保护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排污许可证:

(一)不按时参加排污许可证年检的;

(二)未将许可证的内容悬挂、张贴或印刷在生产场所大门处或其他公众可见的醒目位置的,或者未将对各排污口的规定内容悬挂或张贴在相应排污口标志牌处的;

(三)不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污染物的;

(四)持证单位排放污染物发生重大变化,或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或排污单位发生合并或分立等情形,未重新申请或经申请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

(五)未建立环境治理台账的;

(六)未按规定安装污染物在线自动监控设施,或者不按规定与环境保护部门的信息系统联网的,或者虽安装但未尽维护义务致使设施不能正常运转的。

第三十条涂改、出租、出借以及其他非法方式转让排污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的环境保护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排污许可证。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未按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减少或者停止排放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由原发证的环境保护部门吊销排污许可证。

第三十二条环境保护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污染物排放数量核定、排污许可证发放和监督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人民政府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城市环境保护部门根据本地区污染物排放现状、环境容量、环境保护目标,在国家环境保护规划、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治规划确定的重点水污染物、主要大气污染物的基础上,对显著影响本地区环境质量的其他污染物,提出实行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的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四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排污单位,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45日内,按本办法规定向环境保护部门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

前款规定地区、行业内排放其他污染物的排污单位,以及前款规定地区、行业以外的排污单位,地方法规、规章规定应实行排污许可证管理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排污单位被吊销排污许可证,或者造成严重污染后果的,调查处理该案件的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在做出处理决定后5日内将处理结果通报工商、公安、监察部门或移送司法机关。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2004年 月 日起施行。

第三篇: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医疗机构污水、污水处理站产生的废气、污泥的污染物控制项目及其排放和控制限值、处理工艺和消毒要求、取样与监测和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本标准适用于医疗机构污水、污水处理站产生污泥及废气排放的控制,医疗机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验收后的排放管理。当医疗机构的办公区、非医疗生活区等污水与病区污水合流收集时,其综合污水排放均执行本标准。建有分流污水收集系统的医疗机构,其非病区生活区污水排放执行GB8978的相关规定。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标准和本标准表

5、表6所列分析方法标准及规范所含条文在本标准中被引用即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与本标准同效。当上述标准和规范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GB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3097 海水水质标准

GB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HJ/T5

5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9

1地表水和污水检测技术规范 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医疗机构 medical organization

指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急救站等。

3.2 医疗机构污水 medical organization wastewater

指医疗机构门诊、病房、手术室、各类检验室、病理解剖室、放射室、洗衣房、太平间等处排出的诊疗、生活及粪便污水。当医疗机构其他污水与上述污水混合排出时一律视为医疗机构污水。

3.3 污泥 sludge

指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栅渣、沉淀污泥和化粪池污泥。

3.4 废气 waste gas

指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有害气体。

技术内容

4.1污水排放要求

4.1.1 传染病和结核病医疗机构污水排放执行表1的规定。

4.1.2 县级及县级以上或20张床位及以上的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污水排放执行表2的规定。直接或间接排入地表水体和海域的污水执行排放标准,排入终端已建有正常运行城镇二级污水处理厂的下水道的污水,执行预处理标准。

4.1.3 县级以下或20张床位以下的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所有医疗机构污水经消毒处理后方可排放。

4.1.4 禁止向GB3838I、II类水域和III类水域的饮用水保护区和游泳区,GB3097一、二类海域直接排放医疗机构污水。

4.1.5 带传染病房的综合医疗机构,应将传染病房污水与非传染病房污水分开。传染病房的污水、粪便经过消毒后方可与其他污水合并处理。

4.1.6 采用含氯消毒剂进行消毒的医疗机构污水,若直接排入地表水体和海域,应进行脱氯处理,使总余氯小于0.5mg/L。

表1 传染病、结核病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日均值)

序号

控制项目

标准值

粪大肠菌群数(MPN/L)

肠道致病菌

不得检出

肠道病毒

不得检出

结核杆菌

不得检出

6

PH

6-9 化学需氧量(COD)浓度(mg/L)

最高允许排放负荷(g/床位)

6060 生化需氧量(BOD)浓度(mg/L)

最高允许排放负荷(g/床位)

2020

悬浮物(SS)浓度(mg/L)

最高允许排放负荷(g/床位)

2020 9

氨氮(mg/L)10

动植物油(mg/L)11

石油类(mg/L)

12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mg/L)13

色度(稀释倍数)

14

挥发酚(mg/L)

0.5 15

总氰化物(mg/L)

0.5 16

总汞(mg/L)

0.05 17

总镉(mg/L)

0.1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总铬(mg/L)

1.六价铬(mg/L)

0.5

总砷(mg/L)

0.5

总铅(mg/L)

1.0

总银(mg/L)

0.5

总A(Bq/L)

总B(Bq/L)总余氯1)2(mg/L)(直接排入水体的要求)0.5

注:1)采用含氯消毒剂消毒的工艺控制要求为: 消毒接触池的接触时间≥1.5h,接触池出口总余氯6.5-10 mg/L。

2)采用其他消毒剂对总余氯不作要求。

表2 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日均值)序号

控制项目

排放标准

预处理标准 1

粪大肠菌群数(MPN/L)

500

5000 2

肠道致病菌

不得检出

肠道病毒

不得检出

pH

6-9

6-9 5

化学需氧量(COD)浓度(mg/L)

最高允许排放负荷(g/床位)6060

250250 6 生化需氧量(BOD)浓度(mg/L)

最高允许排放负荷(g/床位)

2020

100100 7 悬浮物(SS)浓度(mg/L)

最高允许排放负荷(g/床位)

2020

6060 8

氨氮(mg/L)

动植物油(mg/L)

石油类(mg/L)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mg/L)

色度(稀释倍数)

挥发酚(mg/L)

0.5

1.0 总氰化物(mg/L)

0.5

0.5 总汞(mg/L)

0.05

0.05 总镉(mg/L)

0.1

0.1 总铬(mg/L)

1.5

1.5 六价铬(mg/L)

0.5

0.5 总砷(mg/L)

0.5

0.5 总铅(mg/L)

1.0

1.0

总银(mg/L)

0.5

0.5 22

总A(Bq/L)

2总B(Bq/L)24

总余氯1)2)(mg/L)

0.5 注:1)采用含氯消毒剂消毒的工艺控制要求为:

一级标准:消毒接触池接触时间≥1h,接触池出口总余氯3-10 mg/L。

二级标准:消毒接触池接触时间≥1h,接触池出口总余氯2-8 mg/L。

2)采用其他消毒剂对总余氯不作要求。

4.2 废气排放要求

4.2.1 污水处理站排出的废气应进行除臭除味处理,保证污水处理站周边空气中污染物达到表3要求。

4.2.2 传染病和结核病医疗机构应对污水处理站排出的废气进行消毒处理。

表3 污水处理站周边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

序号

控制项目

标准值

氨(mg/m3)

1.0

硫化氢(mg/m3)

0.03 3

臭气浓度(无量纲)

4

氯气(mg/m3)

0.1 甲烷(指处理站内最高体积百分数 %)1%

4.3 污泥控制与处置

4.3.1 栅渣、化粪池和污水处理站污泥属危险废物,应按危险废物进行处理和处置。

4.3.2 污泥清淘前应进行监测,达到表4要求。

表4 医疗机构污泥控制标准

医疗机构类别

粪大肠菌群数(MPN/g)肠道致病菌 肠道病毒 结核杆菌 蛔虫卵死亡率(%)

传染病医疗机构

≤100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9

5结核病医疗机构

≤100

不得检出

>95

综合医疗机构和其它医疗机构 ≤100

>95 处理工艺与消毒要求

5.1 医疗机构病区和非病区的污水,传染病区和非传染病区的污水应分流,不得将固体传染性废物、各种化学废液弃置和倾倒排入下水道。

5.2 传染病医疗机构和综合医疗机构的传染病房应设专用化粪池,收集经消毒处理后的粪便排泄物等传染性废物。

5.3 化粪池应按最高日排水量设计,停留时间为24-36h。清掏周期为180-360d。

5.4 医疗机构的各种特殊排水应单独收集并进行处理后,再排入医院污水处理系统。

5.4.1 低放射性废水应经衰变池处理。

5.4.2 洗相室废液应回收银,并对废液进行处理。

5.4.3 口腔科含汞废水应进行除汞处理。

5.4.4 检验室废水应根据使用化学品的性质单独收集,单独处理。

5.4.5 含油废水应设置隔油池处理。

5.5 传染病医疗机构和结核病医疗机构污水处理宜采用二级处理+消毒工艺或深度处理+消毒工艺。

5.6 综合医疗机构污水排放执行排放标准时,宜采用二级处理+消毒工艺或深度处理+消毒工艺;执行预处理标准时宜采用一级处理或一级强化处理+消毒工艺。

5.7 消毒剂应根据技术经济分析选用,通常使用的有:二氧化氯、次氯酸钠、液氯、紫外线和臭氧等。采用含氯消毒剂时按表

1、表2要求设计。

5.7.1 采用紫外线消毒,污水悬浮物浓度应小于10 mg/L,照射剂量30-40mJ/cm2,照射接触时间应大于10s或由试验确定。

5.7.2 采用臭氧消毒,污水悬浮物浓度应小于20 mg/L,臭氧用量应大于10mg/L,接触时间应大于12min或由试验确定。

取样与监测

6.1 污水取样与监测

6.1.1 应按规定设置科室处理设施排出口和单位污水外排口,并设置排放口标志。

6.1.2 表1第16-22项,表2第15-21项在科室处理设施排出口取样,总A、总B在衰变池出口取样监测。其它污染物的采样点一律设在排污单位的外排口。

6.1.2 医疗机构污水外排口处应设污水计量装置,并宜设污水比例采样器和在线监测设备。

6.1.3 监测频率

6.1.3.1 粪大肠菌群数每月监测不得少于1次。采用含氯消毒剂消毒时,接触池出口总余氯每日监测不得少于2次(采用间歇式消毒处理的,每次排放前监测)。

6.1.3.2 肠道致病菌主要监测沙门氏菌、志贺氏菌。沙门氏菌的监测,每季度不少于1次;志贺氏菌的监测,每年不少于2次。其他致病菌和肠道病毒按6.1.3.3规定进行监测。结核病医疗机构根据需要监测结核杆菌。

6.1.3.3 收治了传染病病人的医院应加强对肠道致病菌和肠道病毒的监测。同时收治的感染上同一种肠道致病菌或肠道病毒的甲类传染病病人数超过5人、或乙类传染病病人数超过10人、或丙类传染病病人数超过20人时,应及时监测该种传染病病原体。

6.1.3.4 理化指标监测频率:pH 每日监测不少于2次,COD和SS每周监测1次,其他污染物每季度监测不少于1次。

6.1.3.5 采样频率:每4小时采样1次,一日至少采样3次,测定结果以日均值计。

6.1.4 监督性监测按HJ/T91执行。

6.1.5 监测分析方法按表5和附录。

6.1.6 污染物单位排放负荷计算见附录F。

6.2 大气取样与监测

6.2.1 污水处理站大气监测点的布置方法与采样方法按GB16297中附录C和HJ/T55的有关规定执行。

6.2.2 采样频率,每2h采样一次,共采集4次,取其最大测定值。每季度监测一次。

6.2.3 监测分析方法按表6。

6.3污泥取样与监测

6.3.1 取样方法,采用多点取样,样品应有代表性,样品重量不小于1kg。清掏前监测。

6.3.2 监测分析方法见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和附录E。

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7.1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7.2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执行本标准不能达到本地区环境功能要求时,可以根据总量控制要求和环境影响评价结果制定严于本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四篇:国内城市居民饮用水现状分析

国内城市居民饮用水现状分析 由于环境污染的严重性,城市市政自来水根本不能直接饮用,目前国内居民,特别是城市民民生活饮用水大致为以下三种情况:1,饮用纯净水

我国著名的水营养专家、中国医促会健康饮用水专家委员会主任李复兴教授指出:纯净水虽然是一种“干净水”,但它也是一种不健康的退化水,纯净水只解决了水的污染问题,但没有解决“水退化”和水的生理功能问题。

世界卫生组织认定:人体所必须的微量元素与矿物质有5%——20%必需从水中莸取,这些元素在水中的比例同人体的构成比例基本相同,容易被人体吸收,有利干人体的健康,食物中微量元素不能替代一切。而纯净水不含有任何微量元素与矿物质,矿盐含量和硬度都近干零,仿佛处于“饥饿”状态,具有极强的溶解能力,是“至清的死水”。因此长期死水”。因此长期饮用纯净水不仅不能带来营养,相反还会将体内部分微量元素与矿物质溶解,随着新陈代谢排出体外。

当然,纯净水最大的问题不在于它不含矿物质,而在于它的PH值呈酸性。人体液的PH值在7.35~7.45之间,因此,摄入体内的水应以弱碱性较佳。因为一旦体质呈酸性,细胞的作用就会变差,身体各个

器官的作用、组织机能就会减弱;新陈代谢趋缓,废物则不容易排出;肾脏于肝脏的负担都会加重,从而导致慢性病形成。

特别指出的是酸性体质是癌症易发型体质,所以得癌症的人,体质往往先酸化,才诱发癌症的。

若一个人的身体完全变为“酸性体质”,这个人的生命至多维持两天,因为变成酸性体质时,会引起败血症和尿毒症而致人死亡。纯净水抽走了水中的矿物质,如同抽走了水分子的支架,也就改变了水的结构,水分子会串联成线团凝聚态,使相对独立的小分子水相互凝聚,变成大框架结构,不易通过人体的细胞膜,被人体吸收。水不被细胞吸收,就不能参加人体一系列生命代谢活动,也就起不到促进新陈代谢与增强人体排毒的功能。

所以喝的水出问题,不只是肾出问题,很可能回导致泌尿系统、内分泌系统及生殖系统也出问题。

2、饮用白开水

长期饮用白开水对人体的伤害是很严重的。因为现在的水与几十年前的水已经完全不一样了。当然,开水可以杀死水中的一部分非耐高温的细菌,病毒。但是细菌,病毒的尸体仍然留在水中,进入人体后即成为医学上所说的“热源体”,临床中常见的“无名热”原因多源于此。

美国环保局一项报告指出:煮沸的水等于是一种将有用的氧和矿物质埋掉的“死水”,而大部分的不纯物质仍然留在水中。根据佛罗里达大学健康于行动学系的调查,煮沸等于浓缩诸如砷.贡.铅.镉等有害物质,更危险的是被X污染过的水,经过煮沸后,所含的X浓度反而会增加,对人体极为不利。

经过煮沸的水,纯粹只是水,而且还可以称为死水,因为它根本没有氧。为什么我们喝山泉水(小分子水),用山泉水洗澡会让身体很舒服,因为山泉水的含氧量很高。因为白开水失去氧气太多,不能用来浇花,养鱼,就是这个道理。而且经常喝缺氧的白开水,是使人体细胞因缺氧而变形,从而导致癌变的重要原因。

喝白开水的最大弊端是:自来水经过漂viper处理后,水中含有余氯,在90-100度之间水中的余氯生成三氯甲烷的浓度最高,而三氯甲烷已被世界医学界确认有致癌作用。

3、饮用桶装矿泉水

矿泉水确实是一种好水,它含有人体所必须的矿物质与微量元素,无论从营养学的角度来讲,还是从口感上去品味,确实能給人不一样的感觉。因此,桶装矿泉水虽然价格相对较高,但也越来越被重视饮水健康的人们所接受。然而,令广大居民担忧的状况却是接二连三的发生,让人们不禁迷惑:今天,还有好水喝吗?

并不是所有矿泉水都是弱碱性的。

桶装水本身的材料存在隐患:据报道,国家质检总局对桶装水质量调查中,微生物超标的情况反映居于首位,而症结的根源却在于桶本身的材料和桶的消毒环节。虽然,之前媒体频频曝光的100%有毒的胶桶已经基本销声匿迹,实际上PC桶也有千万差别,有的用再生料做,有的则掺了杂质,长期装水会带来健康问题。有期近年来桶装水市场采用废旧塑料、洋垃圾、医疗针管等未原料的 “黑心桶”。带来了很大的饮用水安全隐患。

假水:采用自来水简单过滤冒充矿泉水的“黑心水”

饮水机本身存在的饮用过程中的“二次污染”等因素被频繁曝光,“问题水”层出不穷,日益暴露出生产、流通、销售诸多环节的严重问题,消费者赶到触目惊心:桶装矿泉水也不能随便喝。

第五篇:国内城市居民饮用水现状分析

国内城市居民饮用水现状分析

由于环境污染的严重性,城市市政自来水根本不能直接饮用,目前国内居民,特别是城市居民饮用水大致为以下三种情况:

1、饮用纯净水

我国著名的水营养专家、中国医促会健康饮用水专家委员会主任李复兴教授指出:纯净水是一种“干净水”,但他也是一种不健康的退化水,纯净水只解决了水污染问题,但没有解决“水退化”和水的生理功能问题。

世界卫生组织认定:人体所必需的微量元素与矿物质有5%-20%必须从水中获取,这些元素在水中的比例同人体的构成比例基本相同,容易被人体吸收,有利于人体健康,食物中微量元素不能代替一切。而纯净水不含任何微量元素和矿物质,矿盐和硬度都接近于零,仿佛处于“饥饿”状态,具有极强的溶解力,是“至清的死水”。因此长期饮用纯净水不仅不能带来营养,相反还会将体内部分微量元素与矿物质溶解,随着新陈代谢排除体外。

当然,纯净水最大的问题不在于他不含矿物质,而在于它的PH值呈酸性。人体液PH值在7.35-7.45之间,因此,摄入体内的水应该弱碱性较佳。因为一旦体质呈酸性,细胞的作用就会变差,身体各个器官的作用、组织结构就会减弱;新陈代谢趋缓,废物则不容易排出;肾脏于肝脏的负担都会加重,从而导致慢性病形成。

特别指出的酸性体质是癌症易发型体质,所以的癌症的人,体质往往先酸化,才诱发癌症的。

若一个人的身体完全变为酸性体质,这个人的生命至多维持两天,因为变成酸性体质时,会引起败血症和尿毒症而至人死亡。

纯净水抽走了水中的矿物质,如同抽走了水分子的支架,也就是改变了水的结构,水分子会串联成线团凝聚态,使相对独立的小水分子相互凝聚,变成大框架结构,不易通过人体的细胞膜,被人体吸收。水不被细胞吸收,就不能参加人体一系列的代谢活动,也就起不到促进新陈代谢与增强人体排毒的功能。

所以喝的水出问题,不只是肾会出问题,很可能导致泌尿系统、内分泌系统及生殖系统也出问题。

2、饮用白开水

长期饮用白开水对人体的伤害是很严重的。因为现在的水与几十年前的水已经完全不一样了。当然,开水可以杀死水中的一本分耐高温的细菌、病毒,但是细菌、病毒的尸体仍然留在水中,进入人体后即成为医学上所说的“热源体”,临床中常见的“无名热”原因多源于此。

美国环保局一项报告指出:煮沸的水等于是一种将有用的氧和矿物质埋掉的“死水”,而大部分的不纯净物质仍然留在水中。根据弗罗里达大学健康于行动学系的调查,煮沸等于浓缩诸如砷、贡、铅、镉等有害物质,更加危险的是被x污染过的说,经过煮沸后,所含的X浓度反而增加,对人体极为不利。

经过煮沸的水,纯粹只是水,而且还可以称为死水,因为它根本没有氧。为什么我们喝山泉水(小分子水),用山泉水洗澡会让身体很舒服,因为山泉水的含氧量很高。因为白开水失去养太多,不能用来浇花、养鱼就是这个道理。而且经常喝缺氧的白开水,是使人体细胞因缺氧而变形,从而导致癌变的重要原因。

喝白开水的最大弊端是:自来水经过漂白处理后,水中含有余氯,在90-100度之间水中的余氯生成三氯甲烷的浓度最高,而三氯甲烷已被医学界确认有致癌作用。

3、饮用桶装矿泉水

矿泉水确实是一种好水,它含有人体所必须的的矿物质与微量元素,无论从营养学角度来讲,还是从口感上去品味,确实能给人不一样的感觉。因此,桶装矿泉水虽然价格相对较高,但越来越被重视饮水健康的人们所接受。然而,令广大居民担忧的状况却是接二连三的发生,让人们不禁迷惑:今天,水还有好水吗?

并不是所有的矿泉水都是弱碱性的。桶装水本身的材料存在隐患:据报道,国家质检总局对桶装水质量调查中,微生物超标的情况反映居于首位,而症结的根源却在于桶本身的材料和桶的消毒环节。虽然,之前媒体频频曝光的100%有毒的胶桶已经基本销声匿迹,实际上PC桶也有千差万别,有的用再生料做,有的则掺杂了杂质,长期装水会带来健康问题。近些年来桶装水市场采用旧塑料、洋垃圾、医疗针管等末端原料的“黑心桶”。带来了很大的饮用水安全隐患。

假水:采用自来水简单过滤冒充矿泉水的“黑心水”

饮水机本身存在的饮用过程中的“二次污染”等因素被频繁曝光,“问题水”层出不穷,日益暴露出生产、流通、销售诸多环节的严重问题,消费者感到粗目惊心,桶装矿泉水也不能随便喝。

饮水机带来的安全隐患

所谓的“二次污染”,指的是桶装水在饮水机中被污染。主要有五个方面。

1、饮水机工作原理造成:

饮水机是利用空气压力的原理进行工作的,由于采取空气压力原理的循环系统设计,饮水机都不同程度地使用胶管、塑料管等化学成份的物质,加上空气质素越来越差,空气酸碱系数增大,对管状物的氧化腐蚀严重,造成胶管、塑料管的糜化,产生白色成片状物,二次污染桶装水。

2、换水过程中造成:

绝大多数饮水机的结构一般是由桶装水的桶颈倒过来放在饮水机的座上,在桶装水装上饮水机以后,每放出一升,必定有相应的一升体积的空气夹带的灰尘、大肠杆菌,葡萄球菌,霉菌等多种细菌也随之附着在饮水机内部,此后细菌会在饮水机内不断繁殖,呈淡黄色,黏滑感。时间一长就可达到危害人体健康的程度。

3、饮水机内部结构造成:

桶装水里的水通过饮水机软管流入两个水胆内,一个是热水胆,一个是冷水胆,这两个水胆除了将冷热水分区之外,还起到沉淀水中杂质的作用,问题就出在水机座以及冷热水胆内的三个部分。人们通常在桶装水喝完之后,只重新换上一桶水就了事,却忽视了在换水过程中,饮水机内胆还会一直存有近1000毫升的水,一桶水喝的时间越长,空气所夹带的细菌繁殖的数字就越惊人。停用一段时间或高温高湿条件下的饮水机,造成的二次污染更大。

有些饮水机内部很容易产生积水,如此阴暗潮湿的环境,非常适合微生物生长。“霉菌适宜在25至32摄氏度中生长,其他微生物适宜在35至37摄氏度的环境下繁殖,这与室内温度刚好吻合。纯净水流经带有这些霉菌、病菌的进水口,也会受污染。细菌不断地繁殖,从而引发消化、泌尿系统等50多种疾病,4、加热过程中造成:

由于桶装水(特别是矿泉水),水中有矿物成分,在经过长时间的加热升温,容易产生水垢,附在储水斗或热胆内,长时间累积会形成一层层黄色物质,二次污染桶装水。

5、储存、运输过程中造成:

另一个不可忽视的污染源却来自桶装水的桶颈部分,桶装水是经过严格消毒杀菌的干净水,但是由于在储存、运输或开封后会接触到细菌,(特别开封后长时间装在饮水机上饮用的桶装水)(一般一桶水一周左右饮完最为适合),细菌会在饮水机内部繁殖,造成桶装水的二次污染。因为桶颈部分这是与饮水机“聪明座”最紧密接触的地方。一些厂家对瓶颈部分不严格消毒,密封性能不够,甚至使用劣质瓶盖,工人在运输过程中,一提瓶颈,瓶盖会脱开,使饮水水遭到二次污染。

净水器存在的问题

众多电器大卖场,各种品牌的净水器正在“争奇斗艳”。有的说进口技术,有的说专利产品,纳米膜、纯晶技术、能量活水机„„各种品牌让人眼花缭乱。

国家质检总局历时数月,深入调查,发现部分劣质产品不仅起不到净水的作用,甚至反而造成水的污染;个别产品铅、砷等重金属超标,长期使用可能造成人体神经性损伤等严重后果。

昨天,针对净水器行业乱象,质检总局启动净水器产品质量执法打假“质检利剑”集中行动,在全国范围展开专项整治。

生产车间 沾满污渍的手在装滤芯

宁波是净水器的主要生产地之一,下辖的慈溪、余姚分布着数百家净水器生产企业,产量约占全国的60%。

宁波万爱电器有限公司宣称,其生产的“万爱”牌净水机是“中国人民解放军三军仪仗队指定的专用饮水产品”“产品获得欧共体CE、GS认证”。但在公司门店,销售人员对是否获得这样的指定和认证解释不清。

另一家名为慈溪爱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艾尚”净水器生产车间,厂房为两层砖房,生产条件极差。一个半露天的小平房内,一包包编织袋包装的活性炭堆在角落,一个女工双手沾满污渍,徒手将已称重完毕的炭颗粒装入滤芯,过滤所用的PP棉也随意丢放。

送检样品 四成不合格

国家质检总局在宁波、深圳、南京等地,抽取33家企业的33种型号净水器送检,了解净水效果堪忧:13家企业的产品不符合《家用和类似用途反渗透净水机》、《家用和类似用途超滤净水机》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

——在微生物检测即大肠杆菌类检测项目上,所有送检样品基本上“全军覆灭”。

——肉眼可见物检测。该项检测是将整机在水中浸泡24小时,看相关材料和配件在水中是否会出现沉淀物。在实验室,记者看到包括“美之净”在内的一些大品牌也不合格。

——有机物溶出检测。该项检测需要将整机在水中浸泡24小时,检测相关材料和配件在水中溶出的有机物指标,一般情况下均有溶出,关键看是否属于标准范畴。但本次检测中,有40%的样品有机物溶出超标。

——重金属溶出检测。通过浸泡实验发现,有超过20%的样品溶出物超标,其中“净怡”砷明显超标。

——出水水质,部分品牌与自来水水质一致。通过实验发现,号称德国独资的“世保康”等品牌的出水水质与自来水水质一样,并无其宣传的效果。

“问题”净水器为何大行其道? 这么多问题产品,如何混进市场的? 目前净水器没有国家标准,各类净水器相关产品执行的均是企业标准。就准入而言实行卫生许可制度,即厂家先将样机交检测机构检测,检测机构出具合格证明后,再向各省的卫计委申请卫生许可证批文。取得批文后,方可生产销售。

但现实是,卫生许可证只对出水水质负责,并不对整机负责;检测机构只对厂家送检的样机负责,并不能保证批量生产的产品质量。

此外,一些不良商家采用各种手段蒙骗消费者。比如,广东艾沃公司生产的“艾沃”牌净水器,在说明书上明确注明是RO机,但整机实为低一级的超滤机。该产品说明书上标有一行小字“以实际产品为准”,执法人员说,这属于欺诈消费者。

一些企业为了提高产品知名度,在包装箱上注明与某某电视台合作及MA等字样,但MA实为“煤矿安全标志”,与净水器没有任何关系。综合新华社报道

矿物质水的安全隐患

(1)目前在市场上流行的瓶装饮用水主要是有三种:纯净水、矿物质水、矿泉水。一般的消费者容易将矿物质水与矿泉水混淆,普遍认为矿物质水就是矿泉水,你了解了以下4个问题以后,就会明白两者有天壤之别。

目前矿物质水还没有国家标准(这也是让人感到不安的一个原因),从浙江等几个省的地方标准来看,矿物质水是指纯净水经添加矿物质类食品添加剂或天然矿物提取液后制成的饮用水(参考浙江省饮用矿物质水地方标准DB33/339-2001)。纯净水一般都是用自来水加工灌装而成的,一直受到专家和消费者的诟病。这也意味着绝大多数矿物质水也是用自来水制成的。

众所周知,补充人体所需的矿物质和微量元素是一个综合概念,单独补充某一样的做法早已过时。矿物质和微量元素存在一个微妙的平衡关系,片面补充某一种,往往导致另外好几种的排泄增加,适得其反。比如过多的补充钙,就可能导致大量镁被尿液带走从而补了钙缺了镁。镁与钙的合理比例应该为:2:1。因此有医学专家认为,补充矿物质应该“协同作战”,最好就是自然态下的均衡吸收。

在自然态下,优质的水中所含的矿物质和微量元素呈现一个均衡的比例,或者说人类在漫长的进化过程中适应了这种奇妙的和谐。因此天然状态下的水中所含营养物质能起到一个“协同作战”的效果。比如优质天然水中的镁与钙比例就正好接近2:1。这就是为什么世界顶级矿泉水依云始终强调自己含有“天然的”、“均衡的”矿物质和微量元素。

然而我们在矿物质水中看不到这种上苍赋予的和谐,矿物质水往往只往纯净水中添加某几种矿物质(提醒消费者可以关心一下你喝的水所标的矿物元素表),不但起不到补充矿物质的作用,反而会引起其它矿物质的流失。比如:人体长期只补充镁、钾两类矿物质,就可能导致相应比例的钙和铁,以及其他维生素族营养物质的流失。因此,矿物质水补充矿物质的作用值得质疑!国内矿物质水添加的矿化液主要成分一般为硫酸镁和氯化钾。因此矿物质水在具有了镁离子和钾离子的同时,也具有了额外的硫酸根离子和氯离子。

硫酸镁又成为泻盐,超过390毫克每升便会引起腹泻。更为关键的是,硫酸根离子并非营养物质,所有国家的任何饮用水标准都只标明其含量不得超过多少,而没有必须达到多到的标准。氯酸盐也存在着同样的尴尬。

随着生活品质的提升,人们对饮用水的要求也由单纯的安全上升到健康。健康水有一项重要指标就是pH值呈弱碱性(7.0-8.0)。然而令人失望的是,国内矿物质水几乎都呈酸性,有的品牌甚至低于5.6。饮用水中矿物质的一个重要作用就是维持水的弱碱性。矿物质水中的矿物质显然没有这个用途。

原因有两个,其一,它是在偏酸性饮用纯净水的基础上添加人工矿化液而成的,所谓先天不足;其二,矿物质水添加的化合物有硫酸镁等。众所周知,硫酸镁是强酸弱碱盐,溶解在水中,水溶液呈酸性,因此可谓是“酸上加酸”。

以上种种,可以让我们更多的了解水,认识矿物质水,对我们真正的健康生活一定是大有助益的。

(2)喝适量的矿泉水是对身体有好处的,可以为人体补充一些微量元素。然而过量饮用就会有危害了 ★ 矿泉水含有多种对人体有益的物质和游离的二氧化碳,但如果饮用过多矿泉水,会影响胃液的分泌和胃的消化机能,还会影响胆汁的形成和分泌,从而导致人体内的酸碱失调。★ 由于矿泉水中含有较多的矿物质,过量饮用会使这些矿物质盐刺激肾脏和膀胱,增加肾脏和膀胱的负担。所以 患有慢性肾炎、高血压、心脏病及伴有浮肿的病人不宜饮用矿泉水,更不能将矿泉水当作治病的药水服用。★ 适量的钙摄入可以促进人的骨架、牙齿发育,增加细胞的通透性等,但是如果过量补充则会引起高钙血症,使人出现软弱无力、食欲不振、呕吐腹泻等痛苦症状,而且过量的钙可能导致肾结石,所以结石患者要少喝矿泉水; ★ 锌元素补充过多,不但会影响到身体其他微量元素的正常吸收和利用,而且还可能引起身体组织的损伤; ★ 铁元素摄入过量可能会引发肝硬化和糖尿病,急性铁中毒者还会迅速休克,严重者甚至会有生命危险; ★ 碘元素补充过量,则会出现脱发、指甲变脆、易疲劳、胃肠功能紊乱、浮肿、不育等症状。★ 此外,一些矿泉水中还含有极微量的铅、汞、镉等有毒有害元素,因此,作为生产企业,在积极开发多种矿泉水的同时,应当严格把关,最大限度地分离或除去有害微量元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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