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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真实经典案例

房地产真实经典案例



第一篇:房地产真实经典案例

女子198万买房被出租20年 昨日法院开庭审理两个小年轻要结婚,双方父母拿出几乎一生的积蓄,为他们购买了杭州滨江一套二手房。等他们付完房款及各种税费216万元,拿到房产三证后,却遭遇晴天霹雳:房子里租客,且租约长达20年。

钱拿不回来,房子也住不进去地。本欲筹备婚礼的孙家几近崩溃。

当时,女方妈妈孙女士曾求助媒体。此事经广泛报道,在社会上引起巨大反响,有法律界人士甚至评价:此事的解决方式将影响房地产交易秩序。

昨天,案件终于在杭州滨江法院开庭:买房的小年轻告了原房东、中介公司,租客作为第三人。

案子从下午2点半一直审到晚上10点多,笔录就记了50多项。长达8小时的“抽丝剥茧”,让这个离奇的房屋买卖纠纷,一点点清晰起来,而当时舆论普遍谴责的原房东老王老天在法庭上的表现也非常“出挑”

在中介授意下先支付尾款,“2个多小时后出了大事”

昨天,孙女士坐在原告席上,时不时摘下眼镜,抹一把眼泪。这3个月来发生的遭遇,对她而言就像做梦。

7月8日,孙女士找到中介卓家房产。几次看房后,敲定一套滨江区锦绣江南的二手房。115平方米,三房二厅。

7月14日,房东老王的买卖代理人阿宝出面。双方签订转让协议书,确定房子总价190万元,内部装饰8万元,总共198万元。孙女士支付定金5万元。

7月26日,孙女士支付100万元。7月31日,签订房屋转让合同,支付3万元装饰款。8月1日,支付房款18万元,尾款90万元,以及各类税费、中介费,共计216万元。这个过程,孙女士都是和代理人阿宝接触,所有的钱都打入了中介的监管账号。8月6日下午4点,中介通知孙女士拿三证。同时告诉她,要签一份承诺书,同意交房前中介把尾款支付。

这份承诺意味着,还未收房,尾款已全部转入阿宝账户。而孙女士以为拿到三证就是完成了所有程序。

仅仅2个多小时后,中介来电。大事不秒。

从未露面的房东老王这时候现身了。他说,房子已被刘某占有,门锁被换,无法交房。原来,老王向刘某借了高利贷,还没还清,并将高利贷关系变相转换成了租赁关系,当天下午中介在中间调解无果。

孙女士完全懵了,他们7月14日最后一次看房时,还是空置房,怎么无缘无故跳出个租客?而最气愤的是,“中介明知房子已有纠纷,还要我们签承诺书,支付尾款,这是设置圈套,欺诈。

当天晚上,中介叫来开锁人员,重新换锁。孙女士进到房子一看彻底傻眼,房子增添了部分设施,有人住进去了。

更大的打击还在后面。租客刘某不肯腾房,拿出的租赁合同上,赫然写着“租赁期20年,总租金40万元。”

那一刻,孙女士觉得天都塌下来了。

格局急转:庭上,原房东侃侃而谈“这对年轻人很无辜,急着结婚,我们就算审到天亮也愿意。”昨天,房东老王到庭,没有请代理律师。他的态度很明确,希望孙女士这边尽快拿到房子。昨天的庭辩

格局,发生了戏剧性变化。原房东老王俨然和孙女士成了同一战线,他们的矛头都直指租客刘某。

刘某手上的这份租赁合同是否合法有效,也成了法庭辩论焦点。

“外面人都说我诈骗,这里我要说出真相,我不是‘一女嫁二夫’,这个房子租给刘某并没有实际发生,那是我向他借高利贷的逼迫无奈。”

老王说,他在杭州城北开厂,急需钱。3月份开始,通过中间人,陆续向刘某借了90多万元。

“5月份,我向他借了40万元,他就让我签了租赁合同,租期是从5月算起。” 6月17日,老王工厂倒闭。

老王强调,这份租约并非他的真实意思表示,“况且我没收到过一分租金,这算什么租赁?”

但刘某的律师不这么认为。这是一种以租金来抵债的方式,从租约日期来看,早于孙女士 的买卖合同。“6月份我们就交了装修的物管费给物业,并实际居住,孙女士买的是一套带有租约的房子。”

原告的代理律师当庭反驳,这份租约本身根本不合法,“它只是个形式,实质是维护非法的高利贷利益,这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是不能对抗买卖合同

事件中还扯上一个“神秘关系人物”阿宝

昨天庭审,还扯出另一个神秘人物,阿宝。他是房东老王经过公证的房屋买卖代理人。签合同和收房款的都是他。那么,他到底是谁?

刘某的代理律师道出了阿宝的“渊源”:房东老王还欠阿宝的钱。

早在5月,老王就把这套房子抵押给了阿宝。这个房子当时协商价格198万元,刚好抵老王向阿宝借的192万元。所以房东老王为了借钱,一房二吃,一边把房子所有权抵押给阿宝,一边把房子使用权抵押给刘某。

而老王昨天在庭上也揽下了所有“责任”,“阿宝不知道我把房子租掉了”,所以,“阿宝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把房子拿去卖的,阿宝没有违反诚信原则”,所以,“房屋转让协议有效”。

由于阿宝昨天没有到庭,所以卖房前他到底是否知情,目前还不得而知。

原告再次“肯定”老王的说法,孙女士的买卖合同是受法律保护的。原告支付了所有的房款,现由于第三人发放高利贷引起了纠纷,并非真正的“买卖不破租赁”,是不能对抗合法买卖的。

庭审一直持续到晚上10点,没有宣判。

关于这个案子的几个疑问

资深房产律师还是认为:租赁有效买卖亦有效

昨天庭上发生的一切,包括原房东老王的说辞,让事情似乎越来越复杂。此事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和责任承担,我们有必要来重新梳理一下。

浙江省直律协建筑与房地产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浙江腾飞金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陈钟律师一直关注此案。记者理了几个问题与他探讨。

1.为还高利贷而建立的租赁是否有效?

开庭前,原房东老王放话,上庭要把所有“真相”都说出来。所谓的“真相”就是租客其实是放高利贷的,租赁20年就是为了还高利贷。老王的意思是高利贷是违法的,所以租赁合同是无效的。

陈钟律师说,国家对不高于银行利息4倍的借款是保护的。超过4倍利息以外的那部分才不受保护。但这不影响以租金抵债这个租赁协议本身的有效性。也就是说,租赁协议还是

有效的。

2.买卖代理人阿宝不知道租赁,买卖协议是否有效?

原房东老王还有一个观点:买卖代理人阿宝不知道房子已被出租掉,阿宝没有恶意隐瞒违反诚信,所以,由阿宝签署的房屋转让协议还是有效的。

陈钟律师说,原房东也欠了阿宝钱,所以把房子抵押给阿宝,且授权阿宝全权处理。阿宝和老王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阿宝有权通过买卖来获得优先受偿权。所以,阿宝的买卖确实也是合法有效的。

3.租赁有效,买卖亦有效,该怎么办?

陈钟律师认为,从现在他了解的信息来分析,此案买卖有效,租赁亦有效。

那么事情仍然陷入僵局,买了的房子却被别人住着。

陈钟认为,问题的症结还在原房东老王身上。他先把房子出租,又把房子抵押,把一套20年使用价值掌握在承租人手中的房子出售,涉嫌“欺诈”。根据合同法52条,这样的合同一年内可以撤销。

若往撤销买卖合同这个方面来设想事情进展:买卖撤销,老王显然已无法把房款退给孙女士,那么孙女士可以申请法院将这套房子拍卖。20年租赁肯定会影响房屋的售价,这部分差价再向老王追偿。

所以,陈钟认为,这个官司的打法,不是要求确认房屋买卖有效,恰恰相反,应该背水一战,确认房屋买卖无效。

4.中介有没有责任?

昨天的官司,房产中介“卓家”是第三被告。孙女士方面指出中介在仅仅交付三证给孙家后,就催促她承诺将尾款从第三方账户交给房东。而仅仅2个多小时后,中介就告知她“房子有问题”。

中介的这个做法让陈钟律师大感意外,因为按照目前杭州市二手房交易的惯例,中介通常都是在房屋完全交付(包括钥匙交付,水电管煤等统统结清)后,才会将尾款支付给房屋出售人。

在这个事件中,中介有很大过错。

从法律角度上来说,中介要为它的过错承担的责任不仅仅是退还中介费,而且应该做出赔偿。赔偿范围基本上是在40万元租金的范围内(因为中介没有发现租赁问题)由法官酌情判决。

但记者发现,孙女士只诉请要求退还3万元中介费,没有要求中介赔偿。对未提出的诉请,法院当然不会主动去判。

5.原房东打的是什么算盘?

原房东老王一方面说租赁是为还高利贷,租赁合同无效;另一方面又说阿宝不知租赁,买卖合同有效。

实际上,老王欠了双方的钱,他的算盘是确认买卖有效,那么他跟阿宝之间的债就可以拿房款清了;而租赁无效,那么他和租客之间的债就可以免了。

第二篇:真实案例

真实案例:不是不报,时刻未到

今天的这个故事,来自一本叫《寿命是自己一点一滴努力来的》的书,书中讲的是作者自己的亲历。作者为台湾人,所以故事发生在台湾。

为了方便讲述故事,以第一人称“我”,来讲述,这里的“我”,指的是讲述人。

我在上小学的时候,分为男生班和女生班,我们班上当时有位同学,因为小儿麻痹症而两脚萎缩,无法行走,平时只能用两只手在地上一手又一手地向前匍匐爬行。

我们因为同情她,所以我们女生班的同学,平时都会想尽办法来照顾她、帮助她。

我们班前面是几个男生班,其中有位男生家境非常富裕,父母有钱有势,他有自己的书房,还有专门的家教,所以他的成绩也非常好,很让人羡慕。

但这个男生的有一个行为却让我们觉得很残忍:他每天上洗手间,都会路过我们女生班,每次他碰上这位在地上爬行的女同学,都会十分不屑,说风凉话,嘲笑这位女同学,甚至用他的高级皮鞋去踩她萎缩的双脚。

每每这个时候,女同学都疼痛难忍,却挣扎不开。而我们所有师生对此有愤怒却无可奈何,因为他的爸爸已经买通了整个学校的老师,所以,都是敢怒不敢言。

女同学因为不堪其辱,最后吃老鼠药自杀了。

这位男同学毕竟家境殷实,最后读书都很顺利,还出国深造,获得了博士学位,继承了家里庞大的事业,成了当地名流。他后来还当了我们母校的同学会会长。

有一年,他出了车祸,被一辆醉驾的车子迎面撞上,车头全毁,他的两脚也被卡在了驾驶座上,下肢血肉模糊。当交警把他从驾驶座上救下来时,他已经昏迷不醒。

在医院抢救很久后,才醒了过来,但大腿以下的两脚全部截肢了,脑袋也因为受了重伤而缝缝补补,抢救过来之后,也成了半个植物人了。

因为他是我们母校的同学会总会长,我们很多同学都去医院看望他,大家都为他感到惋惜:他从小都带着光环,灿烂的一生因为这次的车祸而划上了句号。

只有我们班的同学们看到他,我们不仅泪流满面,这泪不是为他流,而是为我们那个当年被他欺侮自杀的同学而流。

整整三十年了,直到这一刻,我们才看到了真正的答案。

第三篇:真实案例分析

真实案例分析

试点法律事务(1)班 李 斌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07年3月,申请人梁笑的母亲赵娟从乡下到广东打工,认识了老乡梁永,相互爱慕并在亲友的祝福中开始了同居生活。同居一年后,由于双方性格存在差异不欢而散,但此时赵娟已有身孕。赵娟多次找到梁永要求与其结婚,或者一次性给付小孩抚养费,但都被梁永拒绝。

2008年12月,赵娟生下女儿梁笑,为孩子办理了医学出生证明后,继续多次找梁永讨要女儿的抚养费,梁永却以梁笑不是自己亲生为由拒不支付费用。2011年4月,无奈的赵娟来到阜南县张寨司法所寻求法律帮助,在我所工作人员的指引下,赵娟先申请了人民调解,要求梁永支付抚养费。但是梁永拒绝调解,而后我们帮助赵娟申请了法律援助,主张要求梁永支付抚养费,并申请进行亲子鉴定。根据援助追踪,我们了解到阜南县法院受案后,多次找到梁永,希望他能配合做亲子鉴定,以查明事实,却屡遭梁永拒绝。

最后法院认为,原告要求确认与被告的亲子关系,不能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举证规则,原、被告在本案中均负有举证义务,即做亲子鉴定义务。申请人已提供了医院出生证明等证明材料,完成了与其请求相当的举证责任,要求做亲子鉴定,其举证责任转换,应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但被告不同意鉴定,又不能提供其他证据推翻该证据。尽管法院不得强迫其所为,但被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依法推定被告梁永是孩子的父亲,每月向梁笑支付抚养费200元。

二、案件来源:张调字【2011】002号

三、个人见解:

这个案件再次证明我国《婚姻法》亲属制度的缺项,即非婚生子女认领制度。在亲子关系上,《婚姻法》还缺少婚生子女否认、非婚生子女准正等制度。这些亲子关系制度《婚姻法》都没有规定,是必须进行补充的。

在本案中,赵娟与梁永同居,分手后发现怀孕并生下梁笑。赵娟认为梁笑与梁永具有亲子关系,并且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梁永予以否认,但不同意进行亲子鉴定。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依据举证责任的证据法则,确定负有举证责任的梁永承担对自己举证不能的后果,推定为亲子关系,确认其抚养义务,是公平的,伸张了社会正义。这个判决完全正确。

因此设立非婚生子女认领与准正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1)随着时代的发展所带来的婚恋观的变化, 我国试婚、同居、“包二奶”现象的日益增多, 非婚生子女呈上升趋势。现实生活中, 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推卸责任、规避对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 甚至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不愿公开承认非婚生子女的现象较为普遍。(2)生母被迫离开非婚生子女和生母抛弃非婚生子女的现象也不少见, 这些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序良俗的行为严重侵害了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益, 影响着非婚生子女的健康成长。因此, 我国必须在立法上确立认领与准正制度, 以防范亲生父母逃避责任。我国设立非婚生子女的准正与认领制度可以借鉴国外相关立法, 具体建议如下。

1.准正制度。我国可以设立婚姻准正与法院宣告准正两种形式。当然, 设立准正制度, 要将尊重正式婚姻与保护非婚生子女的理念相结合, 以鼓励、促进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母正式结婚。一般情况下, 非婚生子女因亲生父母结婚而当然为婚生子女;当生父、生母不可能结婚或者由于非常严重的障碍无法于事后结婚, 可根据生父母双方共同、生父母一方、非婚生子女或利害关系人提出的请求以非诉讼案件程序宣布子女为婚生。但生母于受胎期间内曾与他人通奸或为放荡生活的, 并且证明夫在受胎期间没有与生母同居, 或虽然同居,根据具体情形由夫受胎显然不可能时, 不得准正。准正需具备如下要件:(1)须有血统上的非婚生父母子女关系。关于血统关系的确立, 生母与子女以分娩事实确定或自愿承认确定;生父与子女以自愿承认、亲子鉴定而确立。(2)须有生父母的婚姻或法院宣告。非婚生子女准正后当然成为婚生子女, 自子女出生之日起发生婚生效力, 其权利义务与婚生子女相同。

2.认领制度。认领制度可以使子女, 尤其是未成年子女找到亲生父母, 以得到生父母的关爱和良好抚养照顾。设立认领制度既要尊重血缘关系又要兼顾各方利益尤其是非婚生子女的利益。我国认领制度也可以采用任意认领和强制认领的形式。本来亲子关系应依自然事实而定, 不应依父母之意思而改变, 母子关系以分娩事实即可确定, 无须认领而当然发生法律上的母子关系。然而生母抛弃子女的现象并不少见, 只有经生母认领才可使他们产生法律上的亲子关系。再则, 非婚生子女与生父的关系, 无法以分娩之事实来确定。而且父子之间的血统联系并非像分娩之事实那样明显, 生父明知是自己的非婚生子女, 因种种利害关系不愿认领者, 也并不罕见。所以, 自愿认领既可以是生父, 也可以是生母。具体为: 生父、母均有自愿认领其生子女的权利;生父认领未成年亲生子女的, 须经子女的生母同意, 但特殊情况除外, 即对子女利益有特殊不利的情况;认领成年亲生子女, 须得到该子女本人的同意;子女的生父、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或成年子女, 可以提起强制生父、母认领之诉。当然, 生母对分娩之事实予以否认时, 可以以母子关系确认之诉来决定。强制认领可以是生母, 也可以是生父, 当生父和生母均抛弃非婚生子女的情况下, 甚至还可以是其他法定代理人或成年子女本人。值得强调的是, 应规定生父认领未成年子女, 须经生母同意和认领成年亲生子女, 须得到该子女本人的同意。这主要是因为子女并非出自于父亲身体, 生母受胎情况比较复杂, 有可能是被父强奸、诱奸等情况, 在此情形下, 生母无疑受到过伤害, 如此一来, 认领对生母、子女的名誉等可能造成不利或有害的影响, 允许生父认领有可能产生不良后果。另外, 生父、母明知为自己之非婚生子女, 因种种利害关系不愿认领的;非婚生子女经生母指认的生父不承认是他所生的;已婚妇女与第三人通奸所生子女, 女方指认第三人为孩子生父而遭否认的, 利害关系人可以提起确认生父、母之诉。总之, 赋予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或成年子女以认领请求权, 向法院提起强制生父、母认领之诉, 可以使非婚生子女能够得到及时的关爱和抚育。

本案判决推定梁永是梁笑的生父,并且负担抚养费给付义务,其实就是适用强制认领规则,但我国《婚姻法》并没有这样的规定。在制定《民法典》时,应该予以补充,以应司法急需。

四、参考文献:

《我国非婚生子女准正与认领制度探究》 陈雪萍, 杨仲姬

第四篇:心理健康真实案例

以下是我与女儿之间发生的真实案例

案例1.吃过晚饭,我和女儿独坐一起,书面交流。在这之前我们俩刚斗过嘴,她满脸还挂着泪珠。看着女儿伤心的样子,我的心里也好难受。我一边给她擦眼泪,一边用文字和女儿对话。我问:“你最不喜欢什么样的人?”她说:“自私、骄傲、爱骂人、忘恩负义的人。”我接着问:“你喜欢妈妈什么?不喜欢妈妈什么?”她说:“喜欢妈妈对我的爱无私,为我做了那么多,也不喊累,而且我还不听话,让妈妈生气;不喜欢妈妈的太厉害,以后给我讲道理要心平气和,我保证不厌烦。”我又问:“你最想对爸爸妈妈说的话是什么?”她说:“爸爸妈妈,我都快11岁了,你们不要为我操太多的心,我一定听你们的话......”我们交谈了很多,看着稚嫩的女儿说出这样的话,我的心也很震颤。想想平时回到家里,看到女儿犟嘴,不好好做作业,我就生气,就严格管教。造成女儿与我沟通的少了,很少把心里话告诉我。其实那一个父母不希望自己的孩子好呢?每个父母都想把心掏出来给孩子。可偏偏事与愿违。如果我们静下心来,对孩子态度好点,注意方式方法,多与孩子交流,站在孩子的角度想问题,处理问题,我想孩子一定会欣然接受的。家有女儿已长大,作为母亲的我以后更要多与女儿交流,给女儿一个宽松、舒适的生活、学习空间,让女儿健康,快乐的成长。

孩子长大了,有了自己的思想,有自己对问题的理解和看法,我们要做的就是走进他们的心里,了解他们的想法,平等的与他们交谈,沟通。这个时期的孩子已经不是把父母看作是一贯正确的人了,也看到了父母的缺点和不足,父母也是平常人。你如果不站在平等的地位说话,那么沟通就只有单向,要善于做到严中有情,情理交融,既要给予警示和适当的压力,又要给以宽容和温暖。

案例2.今天是母亲节,因昨天与单位同事出去游玩了一天,早晨我还在睡觉,女儿就早早起床练琴了,等我起床后她已经到老师那里学琴去了。我收拾完家务,做好午饭等他们父女俩回来。12点10分了,听到敲门声,我开门看见他俩提着包东西神秘兮兮的直接到女儿的卧室去了。不一会,女儿从卧室里拿出一支康乃馨送到我眼前,眼睛闪着亮晶晶的光芒,亲切的对我说:“妈妈,祝您母亲节快乐!”随后老公也配合女儿递给我一盒蛋糕,祝我节日快乐。看着他俩默契的举动,我一时惊呆了,不知说什么好。看着可爱的女儿站在我眼前等我对她的评价,能言善辩的我此刻无语了。我抚摸着女儿的脸颊激动地说:“谢谢你,女儿,你是我的最爱,希望你健康快乐的成长,希望我们家庭永远幸福快乐!”女儿两眼噙着激动的泪水,哭着抱住了我说:“妈妈,我永远爱你,你是我最好的妈妈,我以后要听你的话,不惹你生气了。”看着长大了的女儿,我感到无限的温馨和欣慰。外面一直下着小雨。看着女儿冻得冰凉的小手和脸蛋,我才知道女儿学完琴后一路小跑为我到花店和蛋糕店买礼物的,回来衣服都湿了。原来她把自己平时积攒下来的零花钱都拿出来为我买了礼物。我的脸贴着女儿冰凉的脸蛋对她说:“你不要给妈妈买礼物,你快乐、健康的成长就是给妈妈最好的礼物。” 看着可爱的女儿,我只有一句话想对她说:“女儿我爱你,你是我的最爱!”

第五篇:真实金融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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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金融案例分析

担保法

案例1 2005年12月,A公司与某银行签订了借款70万元的借款合同,并与某银行签订了房地产抵押合同。抵押合同规定,借款期满A公司不能偿还债务时,将作为抵押物的A公司的一处房地产转归某银行所有。2006年12月18日,贷款期满,A公司未能清偿贷款,某银行遂提出将抵押物房地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转归自己。A公司认为,当时房地产价格上涨,已超过贷款价值很多,不同意银行的要求。银行认为,双方基于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达成的抵押协议,合法合同关系受法律保护,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取得抵押房产的所有权和地产的使用权。

请回答下列问题:(1)该抵押合同是什么性质的抵押合同?(2)某银行是否有权按约定取得抵押房产的所有权和地产的使用权?(3)该抵押合同应如何处理? 案例2 A公司为适应拓展业务需要,决定向某银行贷款150万元。某银行经审查认为A公司符合贷款条件,遂要求A公司提供担保。A公司找到B、C两公司要求为其贷款担保,B、C两公司遂在借款合同中写明:A公司在贷款期满不能履行债务时,由B、C两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借款合同写明借款期为6个月,自2006年5月10日至2006年11月10日。到2006年11月10日,A公司因经营不善,只偿还贷款30万元。某银行遂于2006年12月10日诉至法院,要求A公司偿还所欠贷款本息及滞期罚金,瀚宇金融 专业二手房交易垫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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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C公司承担保证责任。B公司认为,C公司资产雄厚,应由C公司承担大部分保证责任,C公司认为应平均承担保证责任。

请回答下列问题:该担保关系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B、C两公司应如何承担保证责任? 案例3 A公司向Y银行申请贷款100万元,并提出以其在某有限责任公司X中的股份为质押。经查,X公司的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A公司享有20%的股份,A公司已缴清出资。

你作为Y银行的律师,请回答以下问题:如果Y银行接受A公司以其在X公司的股份为质押,是否符合法律要求?如果符合法律要求,怎样才能保证质押合同生效? 案例4 A公司向Y银行申请一笔100万元的贷款,A公司以自己所有的价值50万元的汽车一辆设定了抵押,同时由B公司提供了保证,保证合同中B公司承担一般保证责任。A公司未能按时归还贷款。根据Y银行掌握的情况,B公司资金雄厚,于是Y银行要求B公司归还这100万元贷款,但遭B公司拒绝。

问:(1)B公司的拒绝是否有法律依据?(2)B公司应当承担多少金额的保证责任? 案例5 甲公司向乙银行申请一笔200万元的贷款,甲公司以自己所有的价值50万元的汽车一辆设定了抵押(该汽车已向丁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同时,由丙公司提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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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保证合同中约定丙公司承担一般保证责任。甲公司因经营管理不善,导致效益下降,未能按时归还贷款,而甲公司的车辆因不可归责于己方的车祸报废,丁保险公司及时给予理赔,乙银行要求甲公司偿还贷款,甲公司表示,抵押物已灭失,自己也无力偿还贷款。乙银行要求丙公司归还200万元贷款,遭到拒绝。

请结合案例回答下列问题:(1)一般保证的特点是什么?(2)甲公司作为抵押物的汽车灭失后,乙银行如何实现抵押权?(3)丙公司拒绝偿还贷款的做法是否有法律依据?(4)在有汽车作抵押的情况下,丙公司承担多少保证责任? 案例6 1999年10月10日,北鑫房地产开发公司向某建设银行贷款100万元用于房地产开发,并以自己所有的一处房地产作抵押,借款期为1年。抵押前,该处房地产已向保险公司投保。2000年4月10日,由于意外大火,将该抵押房产烧毁。北鑫房地产开发公司获得保险赔偿金180万元。建行得知情况后,要求以180万元保险金作为抵押财产,遭到北鑫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拒绝。在建行的再三要求下,北鑫房地产开发公司将另一处已出租的房地产(价值70万元)作抵押,贷款期限届至,北鑫房地产开发公司无法偿还贷款,将此处房产折价给建行。建行欲将房屋用作它用,故要求承租人终止租赁合同(承租期未到),承租人予以拒绝。

请回答下列问题:(1)建行要求以保险赔偿金作为抵押财产是否有理?说明法律依据。(2)本案中因保险事故取得的保险金是在贷款期届满以前,北鑫房地产开发公司正确地处置获赔保险金的方式是什么?(3)已出租的财产可以设定抵押吗?(4)承租人可以拒绝建行的要求吗?说明理由。案例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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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泰公司为拓展业务,决定向某银行贷款200万元。某银行经审查后认为安泰公司符合贷款条件,遂要求安泰公司提供担保。安泰公司找到国丰贸易公司为其贷款担保。安泰公司与银行在借款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保证方式,同时安泰公司以公司所属的两辆汽车作抵押,签订了抵押合同。合同约定借款期满,安泰公司不能偿还债务时,将作为抵押物的两辆汽车转归为银行所有。之后,安泰公司因经营管理不善,到期无法偿还欠款。某银行遂将两辆汽车过户为已有,并诉至法院要求安泰公司偿还剩余贷款的本息及滞期罚金,国丰贸易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请回答下列问题:(1)贷款适用哪些担保形式?(2)我国担保法确立的两种保证方式是什么?(3)本案中,国丰贸易公司应承担哪种保证责任?说明理由。(4)某银行将作为抵押物的两辆汽车过户为已有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找出法律依据。(5)法律规定抵押权如何实现? 案例8 2006年4月1日,新城粮油食品总公司向交通银行新城办事处申请流动资金贷款30万元。该公司系新城副食品商场的常年客户,两家素有业务往来,商场经新城办事处审查认可,自愿为粮油总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签约后,新城办事处发放了为期3个月的30万元贷款。2006年6月20日,粮油总公司申请延期两个月还贷,该办事处在原借款合同上批准了同意延期的意见。两个月期满后,粮油总公司因经营不善,商品大量积压,无力还款。新城办事处遂以商场系该借款合同连带责任保证人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新城副食品商场和粮油总公司共同承担偿付责任。庭审中,商场发现粮油总公司与新城办事处对该借款曾达成延期还款协议,该办事处也是在延期届满后起诉,遂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另据法院查明,商场系新城商业开发公司下属企业,领有营业执照,但无法人资格,实系新城商业开发公司的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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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文转自瀚宇金融官方微信垫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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