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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招商引资考核奖励办法

2009年招商引资考核奖励办法



第一篇:2009年招商引资考核奖励办法

2009年度招商引资考核奖励办法

为深入贯彻“强工兴市”战略,大力推进招商引资工作,确保完成市委、市府下达我局2009年度招商引资目标任务,经局党委研究,特制订招商引资工作考核奖励办法如下:

一、工作目标

全年引进内资1000万元,实际到位外资50万美元。

二、考核对象

考核对象:各下属企业、单位,局机关各科室。

目标任务:各完成一个招商项目。

三、额度认定

以市认定的招商引资金额为准。

四、评定办法

1、分值评定。将招商引资工作列入各科室和各企业、单位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考核分值为10分。完成任务数的得10分,每超过任务数1倍的加2分。

2、单个项目由多个科室、企业、单位共同完成的: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内的项目引荐单位不超过2个;1000万元—1500万元引荐单位不超过3个;1500万元以上的项目引荐单位不超过4个。

五、认定标准

1、工业项目属新增工业用地的,符合《浙江省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要求,并经项目预审,企业注册资本达100万元以上(含100元)当年完成固定资产投资300万元以上的项目列入评定,利用闲置厂房、土地和原有企业引进市外资增资扩股的项目(必须有市外的新增股东)当年度完成固定资产200万元以上的列入评定。

2、农业项目当年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100万元以上的列入评定。

3、第三产业项目当年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100万元以上的列入评定,其中房地产项目外资部分列入评定。

4、对原有企业进行转让的,所转让的固定资产按50%折算成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所增固定资产投资额按100%计算。

六、奖励办法

1、完成任务奖。完成任务的科室、企业,全体科室人员、企业班子成员年终各奖励800元。

2、招商引资奖。对引进内资的个人,按引资额度的2‰给予奖励(外资以1:10比例折算成内资计奖)。

本办法由局招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兰溪市粮食局

二OO九年三月

第二篇: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为鼓励招商引资积极性,提升招商引资工作水平,加快我市产业结构转型升级,推动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的奖励对象为成功引进投资项目落户我市的单位或个人。

第二条 鼓励引进的项目。

国家重点培养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生产及研发项目;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市产业发展规划的先进制造业和优势传统产业项目;

(二)基础设施建设(房地产和矿产资源项目除外)、商贸物流、旅游开发及农副产品种养及精深加工等项目;

(三)引进以独立法人形式设立的生产性服务业,包括研发中心(机构)和投资性公司(地区总部)以及服务外包企业。

第三条 鼓励开展多种形式的招商引资活动。

(一)专业招商。市政府设立2个专业招商小分队:一是由市招商局组建;二是由工业园管委会组建。市财政每年给予2个小分队各预算安排50万元专项工作经费,其中,年初预拨30万元,年终完成了当年的基本招商任务的(具体任务另外下达),再核拨20万元工作经费;未完成任务的,所余20万元不再拨付。

专业招商队队员工作两年后成绩突出的,按干部管理权限推荐给予提拔重用。

(二)自主招商。鼓励单位和个人自主开展招商引资活动。引荐人通过提供投资信息、协助联系投资商、实质性促成了项目落户或直接引荐项目落户后,按规定给予奖励。

第四条 鼓励县区和市直单位开展招商引资工作。

(一)实行“谁引进、谁收益”的考核原则,鼓励各镇、各单位引进工业项目进入不成工业园。对引进入园的项目所产生的工业总产值、税收总收入、实际吸收外商直接投资、固定资产投资、外商进出口总额、新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数、新引进外来投资项目个数等7项指标的计分归入引进单位得分。

(二)凡成功引进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项目进入XX市,在项目正式投入运营并形成税收后,市财政将对该项目前五年税收本级财政分成部分进行三七分成(即70%归市财政,30%归引进该项目的县区),项目投入运营第六年起,该项目的税收(地方财政分成部分)实施八二分成(即80%归市财政,20%归引进该项目的县区);在异县区落户的县区级引进项目,在该项目投入运营并形成税收后,市财政将对该项目税收的本级财政分成部分(市70%,县区30%)返还给县区,由该项目的引进县区与落户县区五五分成。

(三)对成功引进项目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项目的单位,在项目正式投产后,依照下列标准给予奖励,奖励金作为单位专项工作经费。

1、对成功引进本办法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的项目,按照项目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的3‰给予奖励。

2、对成功引进本办法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的项目,若投资额1亿元人民币以下,按项目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的2.5‰给予奖励;1亿元人民币以上(含1亿元人民币)的项目,按照项目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的3‰给予奖励。

3、对成功引进本办法第二条第(三)项规定的项目,在项目正式营业或竣工后按第二年缴纳税款地方留成部分的10%予以一次性奖励。

4、对招商引资有功人员按干部管理权限推荐予以提拔重用。

第五条 鼓励个人参与招商引资工作。

凡成功引进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项目落户XXX的引资人,按引入项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1‰至5‰给予一次性奖励:

1、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含1000万元,人民币,下同)以下的,按1‰奖励;

2、固定资产投资超过1000万元至3000万元(含3000万元)的,按2‰奖励;

3、固定资产投资超过3000万元至6000万元(含6000万元)的,按3‰奖励;

4、固定资产投资超过6000万元至1亿元(含1亿元)的,按4‰奖励;

5、固定资产投资超过1亿元以上的,按5‰奖励。第六条 奖励审核。

(一)成立市招商引资奖励评审工作小组,由市分管招商办工作领导任组长,相关职能部门等单位负责人为评审工作小组成员。评审工作小组的日常工作由市招商局牵头负责。

(二)项目引荐人向市招商引资奖励评审工作小组提出奖励申请后,评审小组对项目进行评审认定,评审确定结果报市政府批准后生效。

第七条 奖励确认办法。

(一)申请招商引资项目引荐人奖励的,须经项目投资方和提供经营场地方确认,并在实际引进的资金、实物到位后,方可向市招商引资奖励评审工作小组提出申请。

(二)按引进项目的实际投入资金额(不含流动资金、增资扩产资金)计算奖金。

(三)外资项目的实际到位资金以提供验资报告的有效凭证为准;内联项目的实际到位资金以提供固定资产投资的有效凭证为准。

第八条 项目引荐人开展招商引资的费用,自行负责解决。

第九条 本规定由市引进办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市政府以前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一律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篇:招商引资 奖励办法

一六二团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一六二团第七次党代会精神,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招商引资的积极性,加大对招商引资引荐者的奖励力度,推进形成全社会、全方位、宽领域的全民招商格局,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二条 奖励范围

凡从一六二团区域以外引进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所有一、二、三产项目,并在本团落户的均为奖励项目。

1.本办法所指引荐者包括一六二团团内外所有自然人或机关事业团体。

2.原则上一个项目只奖励一个引荐者,即第一引荐者。若第一引荐者有两个以上自然人或单位,奖金分配比例由其内部自行协商解决。

3.奖项设置

(1)招商引资任务完成奖(2)招商引资先进单位奖(3)招商引资先进个人奖(4)招商引资引荐带动奖

第三条 招商引资任务完成奖。完成团下达招商引资目标任务的单位,每个单位奖励5万元。

第四条 招商引资先进单位奖。对在招商引资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予以表彰,每个单位奖励

2万元。

第五条 招商引资先进个人奖。对招商引资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先进个人,颁发荣誉证书,每人奖励3000元。

第六条 招商引资引荐带动奖。对引荐项目的自然人,项目落地,资金到位,则给予实际到位资金的千分之二给予奖励。

第七条 奖励程序

1.申请。凡在团招商办登记备案的第一引荐者,项目开始投资建设后,均可填写《项目奖励申请表》提出申请,每申请奖励的日期为当年的12月至次年的1月20日。逾期不申请者,视为自动放弃,团不再追发奖励。提出申请的同时,还应向团招商办提供第一引荐者的身份证明、项目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固定资产完成投资验收证明等相关材料。

2.审核。申请奖励的项目,由团招商办会同有关部门审查核实后,按奖励标准制定奖励方案,上报团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

3.申报奖励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如实申报,若审查核实中发现弄虚作假行为,取消奖励资格,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4.兑现。每年3月底之前兑现上奖励资金,奖金以

现金形式发放。

第八条 2017年起,招商引资任务均分解到各单位、各部门,由各单位、各部门负责招商引资宣传、招商,真正形成全方位、宽领域大招商格局。

第九条 未完成目标任务的惩罚措施。未完成招商引资目标任务的招商主体,不得参评招商引资先进集体和申报招商引资先进个人奖,并扣发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绩效奖金,同时对该单位和主要领导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条 本办法由一六二团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16年10月10日

第四篇:烟台高新区招商引资考核奖励办法

烟台高新区招商引资考核奖励办法

为加快发展高端制造业,加快发展高端服务业,把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打造成全市高新技术产业隆起带、产学研结合示范区和高端服务业聚集区,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考核项目范围

第一条当年引进区外资金,在我区投入并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项目可以列入考核:

(一)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上、实际投入500万元以上的工业内资项目(未开工建设的不在考核范围之内);各类外资项目;

(二)当年注册的软件、服务外包及科研院所项目;

(三)当年投产的高新技术项目;

(四)当年实现纳税总额30万元以上的项目;

(五)购置或租赁区内房产,当年投入500万元以上的生产经营项目;

(六)区内企业与区外企业成立合资公司,依据工商部门档案内验资报告出资比例,区外投入部分达到上述标准的,考核区外资金投入部分;

(七)经高新区工委、管委认定可列于考核的项目。

第二条固定资产投资总额1亿元以上或总投资1000万美元以上的在建内外资项目,可连续考核两年;固定资产投资总额5亿元以上或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上的在建内外资项目,可连续考核三年。超过上述时限的投资和增资部分不再考核。(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以具备咨询资质单位编制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为准)

第三条进入高新区征地建设的项目,外资单体投资要达到300万美元以上,投资强度不低于30万美元/亩;内资单体投资规模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科技含量高、发展潜力大、预期产出效益好的项目可放宽到2000万元人民币,投资强度不低于300万元/亩。

第二章考核标准

第五条考核项目以区经发局审核认定的实际投入额为准。

内资项目:

(一)土地投资:以投资方与土地所有单位征地合同为依据,以征地发票原件数额为准给予认定,无征地发票原件不予考核。

(二)设备投资:以总账、固定资产明细账为依据,以购置设备的发票原件为准给予考核认定,并进行票物对照。没有设备购置发票原件不予考核,设备不在高新区不予考核。

(三)厂房、厂区办公楼、商贸设施及其他投资:以区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图和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开工项目建筑放验线手续,实地丈量,依据不全不予考核。工程造价以当年调查测算标准为依据。

(四)软件与服务外包项目,按照项目实际形成的固定资产价值或公司实收注册资本的5倍计算。

外资项目:

(一)以外汇管理局外资询证结果为准,认定实际利用外资额。

(二)软件与服务外包项目,除考核外资外,同时还按内资考核标准进行考核。涉税项目:

以纳税凭证原件为准,按照其当年纳税总额的20倍计算当年到位资金额。

第三章考核程序

第六条项目提报:

(一)各单位在获得项目信息后要及时向区经发局首报,首报单位只有一个。

(二)招商引资项目办理完毕工商注册及税务登记后,引进单位要即时把原件报区经发局登记备案。

第七条项目公示:

(一)区经发局每月对各单位提报的信息和材料进行审查和确认,确认无误后进行公示。公示一周内若无异议,即予确认;若有异议,应即时向区经发局反映。

(二)未经区工委管委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更改公示确认的项目情况。

第八条项目考核:

年末,区经发局对认定考核的项目进行实地考核,并会同财政局对认定考核的内外资涉税项目进行实地考核,考核结果经区工委管委审查确认后公示,公示一周后若无异议,即作为最终考核结果。

第四章组织领导

第十六条 招商引资考核工作在区工委管委领导下,由区经发局、财政局负责实施。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经发局负责解释。

第五篇:潜江市招商引资项目考核奖励办法

潜江市招商引资项目考核奖励办法(试行)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加强对各区、镇、场、办事处及市有关部门招商引资工作的考核和奖励,进一步调动各招商责任单位的积极性,促进招商引资项目上质量、上规模、上水平,为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地发展做出新贡献。

二、考核对象

22个区、镇、场、办事处,市发改委、市经委、市商务局等经济发展部门。

三、考核内容

考核新引进项目的固定资产投入(项目征地、房屋建设、设备购置)、投资强度、项目投产后安置就业人数和税收贡献。

四、考核奖励办法

(一)项目奖励

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投资强度达到国家有关规定的项目(房地产项目除外),根据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以及实现税收或者安置就业人数情况,分以下6个等次给予奖励:

(1)每引进一个固定资产投资额达5亿元以上(含5亿元,单位指人民币,下同),解决就业5千人或年税收贡献达5千万元的项目,奖励责任单位50万元;

(2)每引进一个固定资产投资额达3—5亿元(含3亿元),解决就业3千人或年税收贡献达3千万元的项目,奖励责任单位30万元;

(3)每引进一个固定资产投资额达1—3亿元(含1亿元)、解决就业1千人或年税收贡献达1千万元的项目,奖励责任单位10万元;

(4)每引进一个固定资产投资额达5千万—1亿元(含5千万元)、解决就业500人或年税收贡献达500万元的项目,奖励责任单位5万元;

(5)每引进一个固定资产投资额达3—5千万元(含3千万元)、解决就业300人或年税收贡献达300万元的项目,奖励责任单位3万元;

(6)每引进一个固定资产投资额达1—3千万元(含1千万元)、解决就业100人或年税收贡献达100万元的项目,奖励责任单位2万元;

外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内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70%的,按照相应的等次给予奖励。

项目引进奖励,可提取奖金总额的30%,奖给责任单位的党政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和招商办主任;提取20%奖励项目落户的村支部书记和村民委员会主任;项目经中介人引荐洽谈成功的,提取10%奖励中介人。

(二)先进集体奖励

对完成当年目标任务的招商责任单位,根据年终项目考核情况评选出招商引资先进集体12名(按当年完成投资额分类排序,名额分配为:开发区2个、工业园区2个、镇处4个、管理区(农场)2个、市直2个),每个单位奖1万元。

(三)考核依据

招商引资项目实际到资额主要是考核项目固定资产的投入,依据主要有:项目可研报告、验资报告复印件、会计原始凭证、设备及实物清单、统计报表(固定资产投入额明细)、税费明细等;项目投资强度根据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和占地面积进行核定;税收贡献以企业入库税收凭据为依据;安置就业人数以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劳动用工合同以及就业人员社会保险缴交情况为依据。考核时一旦发现弄虚作假的行为,取消责任单位参与评奖资格。

五、考核组织

全市招商引资考核工作由市工业经济和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在项目竣工投产后组织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提出奖励名单,经领导小组审核并报市委、市政府同意后,由市委、市政府予以表彰和奖励。

六、本办法由市工业经济和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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