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仙桃市鼓励投资优惠政策
仙桃市鼓励外来投资优惠政策
第一章 总 则
一、总则
1、仙桃市市区是指干河、龙华山、沙嘴三个办事处。园区是指仙桃经济技术开发区。
2、凡来我市以独资、合资等形式,从事生产性、非生产性的国内外投资者,一律享受本优惠政策的规定。
3、仙桃市鼓励国内外客商在纺织服装、医药化工、建材、农产品深加工等行业以及交通、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进行投资。
二、税收优惠
4、港、澳、台商、海外侨商以及外国客商,享受国家制定的税收减免优惠政策。
5、市外、省外国内投资者享受本市地方财政的扶持政策:
(1)凡财务制度健全、帐目规范的生产性企业,从开始获利年度起,3年内财政按企业当年缴纳的所得税全额返还给企业;
(2)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企业当年全部产品产值70%以上的或在国内外具有领先地位的技术先进型企业,继续享受全部返还所得税3年;
(3)属投资于交通、原材料等基础工业、开发性农业和社会发展事业,以及通过利用、改造本市现有生产企业进行合资或独资经营的,继续享受全部返还所得税5年。
三、土地使用
6、凡以出让方式在市区取得土地,按土地办证价(包括城市建设配套费等费用及有关税费,为一次性地价)每亩10-12万元予以优惠:
(1)对经国家科技部或省科技厅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地价的40%;
(2)对科研院所、大专院校投资的项目,优惠地价的30%;
(3)对生产性投资企业,优惠地价的20%。;
(4)对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至3000万元的项目,优惠地价的30%;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优惠地价的40%,并可视项目发展前景配送部份土地。本项优惠按照先缴后退的办法,在实际投资额达到以计划投资时,退还项目单位已缴纳的土地款中应优惠的部分;
(5)对有利于改善基础设施的项目,优惠地价的25%。
7、凡以出让方式在乡镇取得土地,按当地土地办证价参照上述比例予以优惠。
8、以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租赁金按国家规定现行最低标准的50%收取。租赁特困企业的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可缓缴土地租赁金。
9、外商投资企业自用地合同规定的用地之日起,3年内免收场地使用费;免收期满后,开发费和使用费综合计收的,每年每平方米按5-8元收取;开发费另行计收的,场地使用费最高为每平方米2元。
四、报建费用
10、生产性企业凡在市区投资1000万元以上,乡镇投资500万元以上,除上交国家和省里部分外,市级行政性收费全免,服务性收费减半;在市区投资1000万元以下,乡镇投资500万元以下,市级行政性收费按最低标准减半。
11、凡投资流通、服务、文化、体育设施、公园、宾馆、房地产等第三产业的,市级行政性收费按最低标准减半。
五、办事效率和服务
12、凡来仙桃投资兴办企业,其项目的立项审批工作实行一栋楼办公、一个窗口对外、一条龙服务、一次性办结。
13、凡属本市审批权限以内的项目,自收到完备的申报文件起,三个工作日内办复;需上级审批的,十个工作日内办复,并免收各种服务费用。
14、凡在市区投资1000万元以上,乡镇投资500万元以上的企业,由纪检和公安部门实行挂牌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得向企业非法摊派人、财、物,不得随意进企业进行检查、评比。出现治安案件造成企业损失的,公安部门先赔偿后办案。
15、所有来仙桃投资者的个人生活,未经市政府允许,有关部门不得擅自查询骚扰。
六、园区特殊优惠
16、土地办证价可根据项目投资额在第三条的基础上,再优惠10%。
17、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在开业后的3年内由园区财政从分成中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50万元以下的奖励20%;50至100万元的,奖励30%;100万元以上的奖励40%。
18、在市政府的权限内,赋予园区视项目市场发展前景或经济效益,实行“一项一策”更加灵活的优惠办法。
七、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19、凡为引进市外各种资金,包括无偿资金、捐赠款等牵线搭桥,促使引资成功的单位和个人,不分市内市外,不分机关企业,不分干部群众均同等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奖励。
20、对招商引资中介单位和个人,由招商局核实后发给《引进外资确认书》,根据引进资金类型,按引资总额由各级政府或企业按下列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1)凡引进市外无偿资金和捐赠款,在资金到位后由受益单位按引资额的10%计奖。
(2)介绍外商到我市兴办各类生产型企业、收购、租赁国有企业或兴办商业流通及其它第三产业的,按实际收购到位金额或实际形式的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至3%计奖。
21、奖励招商引资有功人员的资金,属部门的由各级政府列支(实行税收返还的市直部门,由受益部门列支),属企业的由受益企业列支。企业可将奖金摊入成本。凡引荐者为单位(部门)的,奖金可集体分配,按贡献大小,奖励有关人员;凡引荐者为个人的,奖金全部归个人所得;引荐者为数人的,由其自行协商分配奖金。
八、附则
22、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招商引资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23、本办法自发布之日二OO一年六月十一日起施行。市原来下发其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仙桃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化工园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第一条 为鼓励外商和国内私营业主到仙桃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化工园(以下简称化工园)投资办厂,兴办化工企业,发展工业经济,特制定招商引资的优惠政策。
第二条 除国家明令禁止和国家颁布《外商投资产业指示目录》中禁止外商投资的产业项目外,凡是国家允许和鼓励发展的工业项目、产品和技术,外商和私营业主均可在化工园内投资办厂。鼓励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外向型工业企业。
第三条 化工园分两期建设,首期建设面积300亩,位开发区青鱼湖(见规划图一);第二期建设面积2000亩,范围东至叶王路,西至肖杨河。
仙桃经济技术开发区私营工业园区投资办厂若干政策规定
第一条 为鼓励外商和国内私营业主到仙桃经济技术开发区私营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工业园)投资办厂,兴办工业企业,发展工业经济,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除国家明令禁止和国家颁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示目录》中禁止外商投资的产业项目外,凡是国家允许和鼓励发展的工业项目、产品和技术,外商和私营业主均可在工业园内投资办厂。鼓励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外向型工业企业。
第三条 工业园内只投资兴办工业企业以及与工业生产直接有关的辅助设施。对到工业园投资办厂的外商和国内私营业主所需兴建的私人住宅,由工业园另行提供住宅用地;企业职工集体宿舍由工业园统筹解决,实行社会化物业管理。
第四条 工业园可为进园投资办厂的外商和私营业主提供“五通一平”(通路、通电、通讯、通供水、通排水、场地平整)用地。供地方式为依法有偿出让和租赁。土地出让最长期限为50年,出让期在30年以上的,出让金按每年每平方米3元收取;出让期在30年内以下的,出让金按每年每平方米4元收取;以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租金按全市统一标准的50%收取,分年缴纳。同时,也可一次卖定,每亩地价8万元,含征地的各种费用。
第五条 工业园区兴建一批标准厂房,每间10米跨度,40米长,面积400平方米。凡租赁厂房的其租金为每年每平方40元,投资达到一定规模的企业,可以协商由工业园区按租赁方提出要求新建厂房,每平方米租金按建筑预算总造价15%计算。
第六条 凡在工业园区新办的工业企业,两年内免征所得税,第三年减半征收所得税。对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科技型、外向型工业企业,可享受更加优惠政策。
第七条 对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由工业园区无偿提供10亩土地使用权;在此基础上每增加100万元投资,再增加1亩土地的无偿使用权。无偿使用土地的期限为5年,到期后再按规定办理土地出让、租赁手续。
第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10年以下的,从获利年度起,地方所得税两年内免征,第3至5年减半征收,经营期10年以上的,从获得年度起,地方所得税六年内免免征,第7年至10年减半征收;经营期在15年以上或投资额达3000美元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地方所得税免征8年,第9至15年减半征收。
第九条 有自营出口权的出口产品供货企业,实行出口商品增值税抵、免、退的优惠。
第十条 在工业园落户的所有企业和个体经营户均可先营业,后注册,先运行,后规范。
第十一条 外商和国内私营业主在工业园投资兴办的工业企业,凡按税务部门规定建帐建制的,均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凡能采取“定税制”管理办法的,可由业主申报,工业园与税务部门联合审核,一年一定,年中不加,年底不查。
第十二条 对工业园区内依法纳税且固定资产和年租金达到下列标准的私营工业企业或外商投资企业,可获得工业园区给予的另外优惠。年缴纳税金(含中央、地方税收)10万元以上,年租金15万元以上,固定资产投资200万元以上可免以上可免交一年租金,免缴两年的电力增容费。年缴纳税金10万元至15万元,固定资产投入100万元-200万元的可免交一年租金,免缴一年的电力增容费。年租金5万元-10万元的可免缴半年电力增容费。按5%、50万元以上按8%、100万元以上按10%、500万元以上按15%给予奖励。
第十三条 凡在工业园区投资办厂的私营业主,可将其本人和直系亲属转为城市非农业户口,原则上每10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可办理城市非农业户口一人,并免交城市增容费。其家属和子女就业、入托、入学,按城区居民对待,并由工业园负责协调落实。凡在工业园区内的业主和科技人员一律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十四条 凡是进入工业园区投资办厂的外商和私营业主,在市内办理项目审批、土地使用、建筑施工、企业注册登记等方面,由工业园提供“一条龙”服务,并保证在七日内将有关证照送到业主手中。
第十五条 本着“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依法保护投资业主的合法权益。凡进入工业园投资办厂的私营业主,对其投资形成的自有资产享有所有权以及占有、使用、处分和收益权;在核准的登记范围内自主生产经营,自主决定税后利润分配;自主决定内部机构。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决定用工形式、职工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第十六条 私营工业园实行封闭式管理,由工业园统一协调私营企业对外关系。有关部门到工业园区进行检查,没有经开发区管委会同意的,客商有权拒绝。同时,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收费、集资、罚款和检查,客商向开发区管委会投诉,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诉理。
第十七条 本政策规定未列事项,或客商需要解决的其他问题,实行特事特办,由开发区管委会及时组织专题办公研究解决。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开发区私营工业园负责解释。收费及条件高于市招商引资优惠办法的,以市办法为准。
第二篇:鼓励投资和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及奖励办法
鼓励投资和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及奖励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调动全县广大干部、群众招商引资上项目的积极性,吸引县外企业到我县投资兴业,推进企业扩规模、上水平,加快生态文化旅游强县建设步伐,促进县域经济更好的发展,特制定本优惠政策及奖励办法。
一、适用范围
凡在易县行政区域范围内新建生产性项目、农业产业化龙头项目和对增加地方可用财力贡献度大的项目,均享受本优惠政策。上述项目按投资规模分为三类:
第一类: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或实际利用外资(外方认缴的注册资本)300万美元以上的新建生产性项目、国内500强企业投资的生产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农业产业化加工型龙头项目。
第二类: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或利用外资(外方认缴的注册资本)100万美元以上的新建生产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农业产业化加工型龙头项目、第三类:一次性固定投资500万元以上或实际利用外资(外方认缴的注册资本)50万美元以上的新建生产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300万元以上的农业产业化加工型龙头项目。
二、优惠政策
(一)征收土地优惠政策
在我县新建的上述第一、二、三类项目,本着征地费用“先政后奖”的原则,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征地费用的县级留成部分(包括土地出让金、耕地占用税、契税)实行一次性先征后奖。征地补偿费(不包括地上附属物、青苗赔偿费)、办理征地手续费先征后奖,由县财政每年按企业投产后当年纳税总额县级留成部分的一定比例奖励,一类项目按50%,二类项目按30%,三类项目按20%,直到奖完为止。
2、享受优惠政策的项目单位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或出租、转让土地,如遇特殊情况变更项目需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报县政府批准。项目单位改变土地用途或出租、转让土地的不再享受优惠政策。
3、按照“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原则,对一次性投资一亿元以上的生产性项目、较大农业产业化龙头项目、三产项目及自主创新、高科技、高附加值、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项目等,经县项目工作领导小组研究,报县政府批准,给予特殊优惠政策。
4、县政府与项目单位签订协议,确认其享受的优惠政策。
(二)税收优惠政策
在我县新建的上述第一、二、三类项目,不征收土地的,本着短期“零税收”的原则,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增值税:按现行财政收入体制,增值税的县级留成部分(增值税的10%),按由县财政以先征后奖的方式,奖励3年。
2、企业所得税:按现行财政收入体制,企业所得税的县级留成部分(所得税的20%),按由县财政以先征后奖的方式,奖励3年。
3、车船使用税、房产税:按由县财政以奖励的形式,将企业2年内上缴的数额全额奖励企业,促进企业发展壮大。
(三)收费优惠政策
在我县新建的上述第一、二、三类项目,本着短期:零收费“的原则,按项目类别实行免、减、缓优惠。
1、对下列收费项目,自办清征地手续开始,按项目类别实行免收优惠。第一类项目免收3年,第二类项目免收2年,第三类项目免收1年。
⑴行政管理局:私协会费
⑵残联: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⑶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合同签证、档案保存管理费
2、对下列行政性收费,按照项目类别实行一次性减收优惠(中央、省、市共享部分除外)。第一类项目减收50%,第二类项目减收30%,第三类项目减收20%。
⑴建设局:城市配套费、旧城改造费
⑵水利局:河道工程维修维护管理费、水资源费
3、人防办收取的易地建设费可缓交。
(四)优化发展环境
1、严格执行行政服务中心“一门受理制”和服务“零距离”的原则。在项目资料齐全的情况下,县政府有关职能部门3个工作日内全部办结有关手续,不能办结,实行逾期默认制,责任由办理部门负责。需报国家部委、省、市审批的事项,没有特殊情况,10个工作日全部办结。县重点项目建设办公室全程跟踪领办督办。
2、严格执行项目建设进行“零干扰”责任制,项目所在地乡镇党委、政府要切实负起优化环境第一责任,立足全县发展大局,加大工作力度,及时化解矛盾,做好前期准备工作。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要根据相应职责,全力配合项目建设。
3、对于重点建设项目,县政府与相关部门、乡镇(处)签订责任状,明确责任,层层落实到人。对项目审批、进场造成重大影响的主要责任单位和乡镇要实行一票否决,取消评审资格,县重点项目建设办公室全程跟踪、协调、督办,确保项目顺利进场施工。
4、依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企业主体地位。对新建项目实行封闭建设,挂牌保护。在项目建设期间,非经项目工作领导小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场检查、干扰项目建设。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形式向企业乱检查、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乱拉赞助,加重企业负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企业指派施工单位和强买强卖设备材料。对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秩序、盗窃、抢劫、寻衅闹事以及破坏生产、生活设施等不法行为的,坚决予以严厉打击。
5、内、外商投资企业在招聘和人员录用方面享有自主权,对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的招聘,不受地域限制。
6、有关部门要积极向企业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做好政策咨询服务,促进企业依法守纪,正当经营。
三、鼓励企业扩规模、上水平
为促进县内现有企业扩规模、上水平、增后劲、促发展,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对企业技改扩建规模达到上述3类项目的,如需征地的,享受“征收土地优惠政策”;如不需征地的,新增规模增加的税收,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2、企业之间购并、重组,免收一切行政性收费。
3、对准备在境内外上市的企业实行特殊培植,以更加优惠的政策,实行一企一策。上市后,县政府一次性奖励20万元。
4、鼓励企业自主创新。产品评为中国名牌或驰名商标的企业,县政府奖励10万元;被国家科技部门认定为重大科技攻关产品的,县政府奖励5万元;被定为国家免检产品的,县政府奖励3万元;获得国家发明专利且对企业的发展发挥重要作用的,县政府奖励3万元;被评为省级名牌产品、省级著名商标且纳税额达到50万元以上的企业,县政府奖励2万元。以上企业各项评定要实事求是,严禁弄虚作假,并由有关部门严格确认。
四、鼓励发展第三产业
为重点发展农业服务、山区开发、商贸流通、旅游开发、现代物流等第三产业。实行以下优惠政策:
1、积极鼓励山区林业开发,根据“谁造林、谁所有,谁管护、谁受益”的原则,签订长期山区开发合同,按照“山有其主、主有其权、权有其责、责有其利”的原则,推进山区林业开发,每年奖励纳税地方留成部分,期限10年。
2、对从事旅游开发类的项目,投资规模1000万元以上的,在批准的土地使用合同规定的开发建设期限内,土地出让金实行先征后返,奖励其运营后3年企业纳税的县级留成部分;投资规模500万元以上的,奖励其运营后3年企业纳税的县级留成部分;投资规模500万元以下的,奖励其运营后2年企业纳税的县级留成部分。对在荒山、荒坡、荒滩进行旅游综合开发的项目,可免交土地使用费(土地出让金县级留成部分、耕地占用税、契税)10年(含建设期)。
3、对市场建设等一次性投入的项目,其涉建、涉售、涉租的县级行政性收费(劳务费、工本费、建设营业税除外)按最低标准的30%收取。
4、对新办第三产业的企业免征城市配套费,减半征收工程质量监督费,工程建设可自主确定。对吸纳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的,享受相应的税收减免、社会保险补贴和信贷支持。
五、引资奖励办法
(一)奖励范围
为我县引进企业、资金、项目和争取上级资金支持的单位及个人均给予奖励。
(二)奖励标准
1、对于引进县外500万元(50万美元)以上资金投资兴办企业,按实际到位资金的3‰确定奖励金额;对于引进1000万元(100万美元)以上资金投资兴办企业,按实际到位资金的2‰确定奖励金额;对于引进5000万元(500万美元)以上资金投资兴办企业,按实际到位资金的1.5‰确定奖励金额。
2、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及乡镇(处)积极引进上级专款的,奖励以当年为基数,基数内按1%奖励,超上年部分按超出部分的5%奖励;对引进国家、省、市规定应分配我县份额以外的有偿资金,按实际到位资金的1%确定奖励金额,无偿资金,按实际到位资金的2%确定奖励金额。
3、县直有关部门积极争取上级支持,引进国家、省、市规定应分配我县份额以外的有偿资金,按实际到位资金的1%确定奖励金额。
(三)引资确认
1、引资确认的程序:引资人要与资金承接单位先期签订引资奖励协议,确定引资人资格,双方的责任、义务,奖励金额等事项(奖励金额可按上述条款执行,也可由双方协商确定),以此作为引资到位后兑现奖励的依据,同时报商务局备案。引资到位后,由项目单位或引资人带有效证件及引资手续提出申请,重点项目办公室牵头,商务局、发展改革局、财政局、工商局、国土资源局、审计局共同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采取实地查看与查验有关材料原件及查帐方法进行,并将审核结果报县政府研究审批。
2、引资确认的依据:内、外商投资企业资格的确认以工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为准;直接资金到位,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间接资金到位,提供银行部门转帐凭据或进账单证明;境外设备、物资
到位,提供海关和商检部门证明;国内外设备物资到位,提供有资质评估机构出具的固定资产评估报告(引资人和受益企业共同出具);县直单位或乡镇(处)争取上级资金凭财政文件或入库单确认。
(四)奖金来源
1、县政府设立招商引资专项奖励基金,专门用于对招商引资人员(或单位)的奖励。
2、内、外商合资、合作企业引进资金的,由受益企业或资金使用单位支付奖励金额的50%,县财政支付奖励金额的50%。引进独资企业资金的,奖金全部由财政支付。
3、争取上级有偿资金的县直有关部门,奖金全部由县财政支付。
(五)奖励兑现
1、各项引资奖励,均在资金到位并投入使用后3个月内兑现。
2、引资如有外币,奖金按资金到位日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兑现。
3、获奖的乡镇(处)和部门所获奖金的10%用于奖励乡镇(处)和部门党政一把手,20%用于奖励其他班子成员和有关人员,其余用于开展招商引资和补充办公经费。
4、招商引资过程中弄虚作假、骗取奖金的,一经查实,追回奖金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本优惠政策和奖励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同时,此前所发有关优惠政策和奖励办法废止。本优惠政策和奖励办法由易县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篇:河南六项优惠政策鼓励
河南六项优惠政策鼓励“秀才”当兵
今冬征兵瞄准高学历群体,原则上不收初中生,大学应届毕业生入伍可享受优先选拔、补偿学费等待遇
核心提示:
河南省今冬征兵即将全面展开,与往年相比,今年的征兵政策有诸多新变化。就社会共同关注的问题,本报记者昨天采访了省征兵领导小组副组长、省军区副司令员罗爱国。据介绍,为多征集高学历青年特别是高中以上各级各类全日制院校应届毕业生,今冬征兵政策规定作出了较大调整。
□记者刘昌武通讯员张正军
11月1日开始征集12月底前新兵到部队
根据河南省征兵领导小组要求,10月30日前,全省都将做好征兵前准备,11月1日起开始征集新兵,11月15日前完成征兵体检;11月30日前完成政审走访、联合审查;12月8日前完成定兵公示;12月10日开始组织被装发放、起运新兵;12月底前新兵全部运送到部队。
文化条件提高原则上不征初中生
今冬征兵标准大幅度提高。目前我军现代化建设加速推进,作战思想、训练模式、武器装备、管理体制等各方面都发生着深刻的变革,对兵员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今冬征兵的主体对象为各级各类本科、大专、高中(含职高、中专、技校)2009年应届毕业生,优先征集学历高的青年入伍,加大对大学应届毕业生征集力度。征集的男青年,应具备高中以上文化程度,除少数民族青年外,原则上不征集初中生。征集的女青年,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的应届毕业生、在校生和2009年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生。
各级各类本科、大专、高中院校学生完成专业课程学习后,参加实习至2010年毕业的也可报名应征。正在全日制高等学校就学的在校生(主要指2009年入校的学生),入伍后原就读学校按照有关规定保留其学籍,退伍后准其复学。
学历层次越高征集条件越宽
为适应征集对象主体的调整,选征更多高学历高素质青年,今年对高学历青年的征集条件有所放宽。一是放宽了年龄要求。征集的男青年为2009年年满18至20岁,高中文化程度的青年可放宽到21岁;女青年为2009年年满18至19岁。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可放宽到22岁,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高职(专科)毕业生可放宽到23岁,本科及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可放宽到24岁。为适应部队的需要,根据本人自愿,可征集部分年满17岁的2009年高中应届毕业生和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入伍。二是降低了视力标准。除有特殊要求的兵种外,陆勤兵对不同文化层次的青年视力标准要求不一。初中文化程度人员右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9,左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8;高中文化程度人员右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7,左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5;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在校大学生右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6,左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5。
六项优惠政策偏爱高校应届毕业生
为鼓励大学应届毕业生报名应征入伍,河南省采取了一系列优惠政策:
一是优先征集。优先批准大学应届毕业生入伍,在县(市、区)范围内体检政审合格的非农业户口青年中,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青年未全部批准入伍前,不得批准高中文化程度青年入伍。
二是优先选拔使用。同等条件下,高校毕业生士兵在选取士官、考军校、安排到技术岗位等方面优先;具有普通本科学历、取得相应学位的高校毕业生士兵,表现优秀、符合总部有关规定的可按计划直接选拔为基层干部。
三是考学升学优惠。具有高等教育学历的士兵退役后,参加政法院校为基层公检法定向岗位招生时,优先录取;退役后三年内参加硕士研究生考试初试总分加10分,立二等功及以上的,免试推荐入读硕士研究生;具有高职(专科)学历的,退役后免试入读成人本科,或经过一定考核入读普通本科。
四是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对应征入伍的高校应届毕业生,由中央财政实施相应的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五是退伍后可重新办理就业报到手续。服义务兵役的高校应届毕业生退出现役后一年内,可参照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凭用人单位录(聘)用手续,向就读高校再次申请办理就业报到证。各地公安部门依据退出现役高校毕业生所持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为其办理从原籍到工作所在地的户口迁移手续。
六是农业户口大学毕业生按照非农业户口征集,不列入非农征集比例,定兵时据实统计,由征兵办公室和民政部门共同审核后,单独发放《优待安置证》,退役后享受城镇退役士兵同等待遇。
国家补偿学费每学年不高于6000元
为鼓励高等学校毕业生积极应征入伍,从2009年起,国家对应征入
伍服义务兵役的高等学校毕业生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补偿。
国家对每名高校毕业生每学年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的金额,最高不超过6000元。高于6000元的,按照每年6000元的金额实行补偿或代偿。低于6000元的,按照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两者就高的原则,实行补偿或代偿。在校期间已享受免除全部学费政策的学生,定向生、委培生,国防生、部队招收的大学毕业生干部,以及从高等学校毕业生中直接招收的士官等以其他形式到部队参军的高校毕业生不包括在内。
女兵全向社会征集11月中旬发布公告
为进一步提高女兵征集质量,根据上级要求,今年女兵征集进行了调整改革。一是调整了征集对象,由过去只征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生调整为征集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的应届毕业生、在校学生和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生。二是改革了征集模式,变部分面向社会为全面推行面向社会普遍报名征集制度。由省、市两级征兵办公室负责,在省、市两级范围内同时公开征集。具体报名应征办法,11月中旬省、市两级征兵办将面向社会发布征集公告,公布具体条件标准、报名方式、评分办法等。
第四篇:西藏自治区投资优惠政策
一、财税政策
第一条 实行“从轻从简”的税收政策。目前未开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消费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房产税、契税,免征农(牧)业税(包括农业税、牧业税、农业特产税),停征筵席税。
第二条 外省区市投资者在藏兴办企业或项目,一律执行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第三条 投资者从事下列项目的,执行《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乡镇企业发展的决定》(藏党发[1999]13号)的优惠政策。
(一)农牧业技术推广和服务;
(二)利用“五荒”资源从事农牧业渔业生产经营;
(三)在农牧区兴办的扶贫企业或项目;
(四)县级以下城镇和农牧区的卫生事业。
第四条 投资者采取BOT(建设-经营-移交)、BOO(建设-拥有-经营)、BOOT(建设-拥有-经营-转让)等方式从事水利、交通、能源、城市(镇)公共设施等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保护项目建设、经营的,在投资回收期内,对经营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营业税,缴纳的增值税由同级财政部门按实际入库数额给予全额扶持。
第五条 投资者新办下列产业或项目,在一定经营期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一)国家、自治区认定为高新技术产业和高新技术产品的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分别免征企业所得税10年、8年;
(二)符合第三条规定的旅游企业或项目自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7年;
(三)从事产业导向规定的药业生产经营的,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6年;
(四)从事森林资源开发和林产品深加工、农畜产品加工或农牧业产业化经营、地质勘查、矿产品加工、新型建筑材料生产的,自生产经营之日起,一律免征企业所得税5年;
(五)从事房地产业建设经营的,自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
(六)从事信息咨询、会计、法律、审计、资产评估等中介服务和技术服务的独立核算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2年;
(七)投资者将其在西藏境内兴办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在西藏投资兴办其他企业,且经营期在3年以上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全额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款。
第六条 扶持企业发展
(一)凡1996年在我区缴纳流转税(指增值税、营业税,下同)50万元以上的企业、单位,按收入归属关系报相应财政部门批准,从1997年开始,其年上缴流转税高于1996年实际上缴的部分,由财政部门按一定比例安排财政支出用于扶持企业的发展,对企业的扶持按超额累进办法执行,具体比率是:
超基数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的部分,扶持比率10%;
超基数 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含100万元)的部分,扶持比率15%;
超基数100万元以上至300万元(含300万元)的部分,扶持比率20%; 超基数3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含500万元)的部分,扶持比率25%;
超基数500万元以上的部分,扶持比率30%。
(二)凡1996年在我区缴纳企业所得税50万元以上的企业、单位,按收入归属关系报相应财政部门批准,从1997年开始,其年上缴企业所得税高于1996年实际上缴的部分,由财政部门按超额累进办法对企业进行扶持,具体比率是:
超基数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下的部分,扶持比率30%;
超基数100万元以上至200万元(含200万元)的部分,扶持比率35%;
超基数200万元以上的部分,扶持比率40%。
(三)对新设立的企业及老企业1997上缴流转税首次超过50万元后,所得税超过50万元后,其超过50万元的部分,经企业申请,由收入归属的财政部门批准,可按照第1条、第2条规定的比率给予扶持。
(四)按照谁育财谁受益的原则,哪一级培育的税收大户、骨干企业,其税收收入归哪一级财政(增值税75%返还部门的30%交自治区统一调控部门除外)。
(五)各级财政部门按月及时办理对该企业的财政扶持。年终统一结算。
(六)外贸企业进口环节缴纳的关税、增值税等以及实行流转税、所得税返还、即征即退的企业和有特殊规定的企业不执行此办法。
第七条 投资者在阿里地区、那曲地区新办的各类企业,年缴税款达到一定数额的,比照《关于扶持企业发展,培植骨干财源的若干暂行规定》(藏政办发[1997]24号),实行财政扶持,财政扶持抵扣基数由50万元降低为20万元。
第八条 投资者联合发展、改造现有国有企业的,享受以下优惠:
(一)收购、兼并、嫁接改造西藏经营情况较好的国有企业的,自签约之日起,同级财政部门对超过原上缴所得税部分全额扶持5年;收购、兼并、嫁接改造西藏国有微利或亏损企业的,自签约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8年。
(二)租赁西藏国有企业整体资产或部分资产的,当承租者所付的租赁费等于所租赁资产的租赁基本评估值时,所租赁的资产可转为承租人所有。
(三)托管、租赁西藏国有亏损企业的,在托管、租赁经营期内,自签约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6年。
第九条 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用于符合自治区产业导向的投资建设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第十条 对外国企业在藏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取得的来自本区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上述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均按7%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二、金融政策
第一条 投资企业享受中央赋予西藏的特殊优惠金融政策。
第二条 允许外商(指外国、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下同)在藏投资企业以外汇质押方式向区内外汇指定银行申请人民币贷款。如企业所在地无外汇指定银行机构,也可向其他国有商业银行申请人民币贷款。
第三条 在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外方股东的股本金或应增加的股本金同步到位的前提下,中方股东可向区内国有商业银行申请不超过50%的股本贷款或新股本贷款,期限不超过10年,具体比例和期限由国有商业银行根据信贷管理原则确定。
第四条 外商在区内融资时,允许中资商业银行接受外方股东担保。外汇质押和对外汇担保项下人民币贷款可由境外金融机构或区内外资金融机构提供信用保证;取消外汇质押、外汇担保项下的登记手续和对提供外汇担保的外资银行信用等级的特别限制。
第五条 对采取BOT、BOO、BOOT等方式在藏投资基础设施建设的外商投资企业,西藏外汇指定银行可提供配套资金贷款,并允许外商收费还贷。
第六条 投资企业自有资本金率达到20%以上的,可向西藏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第七条 投资者向西藏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时,贷款行接到申请后应在5日内安排前期调查,及时给予答复。商业银行不得擅自提高或变相提高利率,不得预收利息或利息保证金。(金融方面图片)
第八条 投资企业享受国家外汇管理部门颁布的所有外汇鼓励政策,其进口付汇视同区内企业办理,因特殊情况无法使用报关单核查系统而需以函调方式核查的,外汇管理部门特事特办,提供便利服务。
第九条 对享有边境贸易经营权的投资企业,允许在边境贸易中以可兑换货币或人民币计价结算;准许其在区内外汇指定银行开立外汇结算帐户。
三、外经贸政策
第一条 凡在西藏注册(注册资金在10万元以上)且有固定经营场所的投资企业,均可向自治区外经贸主管部门申请边境小额贸易经营资格。经审核批准或登记备案后,享受西藏现行边境小额贸易优惠政策。
第二条 凡有自产产品出口能力的投资企业,可向自治区外经贸主管部门申请自营进出口经营资格。经批准或登记备案后,与区内外经贸企业享受同等政策待遇。
第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自治区外经贸主管部门负责向外经贸部积极申请一般贸易进出口经营资格。
(一)自产产品出口供货占当年该企业产品总值的50%以上的;
(二)与西藏各类外经贸企业共同兴办经济实体,其投资份额超过20%以上的;
(三)以购买、兼并、参股、控股、承担债务及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取得西藏国有外经贸企业20%以上产权的。
第四条 具有一般贸易经营权的投资企业在配额申领使用方面与区内外经贸企业享有同等政策待遇。
第五条 具有边境小额贸易权的投资企业,凡出口国家实行配额和许可证管理的 商品(实行全国统一招标、配额有偿使用、监控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和国家重点管理的出口商品除外),一律免领许可证,实行《西藏自治区边境贸易证明书》管理。
第六条 产品出口后,凡及时在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外汇结汇并由外汇管理部门办理核销手续的,均享受西藏外贸出口的各项优惠鼓励政策。
四、土地政策
第一条 投资建设、经营等级公路(50公里以上)和铁路、火车站、机场的,投资者对其沿线两侧或周围一定范围内的土地及地下资源在同等条件下具有优先开发权。上述土地范围由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商有关部门予以确定。对重大项目,在政策上可进一步给予专项优惠。
第二条 投资企业使用“五荒”资源的,由政府无偿划拨。高新技术企业和从事水利、交通、能源等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投资企业,需要使用耕地的,按征用耕地最低标准缴纳征地费予以划拨。
土地使用权出让给投资企业的,免收土地出让金地方所得部分。
第三条 自2000年7月1日起,西藏城镇基准地价下调50%。免收土地使用费、土地管理费、土地登记费、土地抵押登记费,减半收取土地评估费。
第四条 到阿里地区、那曲地区的投资企业使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使用权明确的土地,只给土地使用权所属单位适当补偿,免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地方所得部分;使用耕地、林地、草场的,按征用土地最低标准缴纳征地费后,予以划拨;使用其它土地的,只办理土地登记手续,免收一切土地费用。
第五条 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用地项目的审查报批一律实行窗口服务。对申请用地报件齐全的,正常报件5个工作日,急需报件3个工作日,特急报件1个工作日内作出明确答复,并及时形成书面材料上报审批。
五、工商行政管理政策
第一条 企业设立时,除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办理前置审批手续外,其他任何前置审批规定一律不作为企业登记的前置条件。
第二条 企业名称核准、注册,自收到完备的申请文件后,分别按下列时间依法核准或驳回;企业名称的核准,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个体工商户申请营业执照,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非公司法人企业的设立,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有限责任公司(含国有独资公司)、“三资”(独资、合资、合作)企业的设立,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股份有限公司、集团公司的设立,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
第三条 集团公司在申请登记注册时,核心企业注册资本可降低到2000万元、子公司可减少到3个、集团公司总资本可降低到4000万元。非法人企业在申请登记注册时,不提交验资报告。“三资”企业注册资本到位后,在年检中不再提交审计报告。
第四条 凡申请登记注册为有限责任公司的企业,达到以下注册资本额的予以登记注册:以生产经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和综合型广告公司均降低为30万元;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降低为10万元;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 公司降低为8万元。
企业申请登记时(不含股份公司、集团公司),注册资本可以在2年内分期到位。注册资本在100万元以内的,第一次投入资本必须达到注册资本的30%以上;注册资本超过100万元的,第一次投入资本必须达到注册资本的50%以上。
第五条 鼓励投资者以技术等无形资产出资入股在藏设立企业。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可突破占公司注册资本20%的限定,但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35%;以高新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可不受占公司注册资本35%的限定。
第六条 对企业的年检时间由每年1月至4月30日延长到6月30日。
六、户籍管理政策
第一条 下列人员要求在藏落户的,在户籍管理方面实行如下优惠:
(一)在藏投资形成固定资产10万元(拉萨市区为20万元)以上的投资者,凭有关部门的投资证明,按下述办法办理落户手续:本人、配偶及子女均为非农业常住户口的,根据个人意愿,办理户口迁移手续,不愿迁移进藏的,可办理西藏自治区蓝印户口。本人或配偶、子女为农业户口的解决本人或配偶、子女的西藏自治区蓝印户口,在藏工作或居住满3年后转为非农业常住户口。
(二)被西藏各类企事业单位聘任的区外中级职称以上专业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凭聘用单位证明,按下述办法办理落户手续:本人、配偶及子女均为非农业常住户口的,根据个人意愿,办事户口迁移手续,不愿迁移进藏的,可办理西藏自治区蓝印户口。本人或配偶、子女为农业户口的,解决本人的非农业常住户口;凭本人户口迁移手续,解决配偶、子女的非农业常住户口;本人不愿迁移进藏的,凭本人蓝印户口,解决配偶、子女的西藏自治区蓝印户口,在藏工作或居住满3年后转为非农业常住户口。其中高级职称专业技术或管理人员,另外可解决1-2名亲属的农转非问题。
(三)外省区市大专以上毕业生自行进藏求职,被西藏各类企事业单位录用的,凭录用单位证明,根据本人意愿,办理本人户口迁移手续或解决本人非农业常住户口,不愿迁移进藏的,可办理本人西藏自治区蓝印户口。如本人有配偶、子女的,凭本人户口迁移手续或蓝印户口,解决配偶、子女的西藏自治区蓝印户口,工作或居住满3年后转为非农业常住户口。
(四)在西藏城市(镇)购买成套商品住宅的,只要手续完备、证件齐全,且有合法稳定收入来源,按下述办法办理落户手续:购房者、配偶子女均为非农业常住户口的,根据个人意愿,办理户口迁移手续,不愿进藏的,可办理西藏自治区蓝印户口。购房者或配偶、子女为农业户口的,解决购房者或配偶、子女的西藏自治区蓝印户口,房产权3年未转让的,转为非农业常住户口。
蓝印户口在西藏自治区区域内有效,与城镇居民在子女入托、上中小学、就业,城市(镇)居民物资供应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
第二条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对经批准在城市(镇)落户的人员,不得收取城市增容费或类似增容费的费用。区外来藏人员的落户手续,必须在3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含迁移、迁入时间)。
七、其他政策
第一条 允许区内自然人与外国、港澳台地区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个人,在区内共同举办合营企业。第二条 吸纳西藏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和机构改革中分流人员达到一定比例的,可享受《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实行信贷、工商、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藏政发[1998]50号)的有关优惠政策。
第三条 凡属自治区审批权限范围内的区外投资项目,由自治区计委牵头和有关部门联合会审,全程服务。自收到完备的申请文件之日起,除个别特殊项目外,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准,并办完审批手续;不予批准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理由。依照规定需由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投资项目,自收到完备的报批文件后,8个工作日内核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
第四条 除教育附加费、工商管理费、工本费、资源补偿性收费应严格按职能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外,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规定标准有幅度的,以低限为基准减半收费,无幅度的一律减半收费。第五条 建立自治区招商引资鼓励基金。基金额度暂定为200万元人民币,由自治区财政注入。基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专项用于自治区级招商引资奖励。基金当年节余部分结转下年继续使用,并由自治区财政按基金额度补差。
第五篇:防城港市主要投资优惠政策
防城港市主要投资优惠政策
发布单位: 发布时间:2007-3-22 点击:919
防城港市既沿边又沿海,又居西部,同时又是全国14个沿海开放城市之一。在防城港市投资,享受国家及广西有关投资优惠政策的同时,又可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有关优惠政策和边境地区及沿海开放城市应享有的优惠政策。
一、外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摘要)
(一)在防城港市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实行长期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属于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在2001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在防城港市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被广西科技厅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实行长期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在防城港市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期在十五年以上的,可以从开始获利的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简称“免五减五”。
(四)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自获利起,第1年和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简称“免二减三”)。外商投资企业根据税法规定享受所得税“免二减三”期间,同时免、减地方所得税。
(五)外商投资举办的先进技术企业(由自治区商务厅确认),依照国家税法规定享受“免二减三”、“免五减五”的规定免、减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延长3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六)外商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由自治区商务厅确认),凡当年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在依照国家税法规定享受“免二减三”、“免五减五”规定免、减企业所得期满后,可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产品出口企业,符合上述条件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七)外商在防城港市投资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自获利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至第五年减征收企业所得税。上述各类企业主营收入需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
(八)外国投资者从企业分得的利润,免征所得税。
(九)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分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40%税款。
(十)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分得的利润在中国境内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二、外资企业用地政策(摘要)
(一)出让: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即土地使用者一次性买断若干年的土地使用权。以这种方式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商业用地50年)。
(二)转让:土地使用者以有偿方式将土地使用权再转让给其他使用者。以这种方式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其使用的年限为出让土地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的剩余年限。
(三)出租:土地使用者将其拥有的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租赁给投资者使用。
(四)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土地使用者将其拥有的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与投资者共同组成合资或合作经营企业。
三、边境贸易优惠政策
防城港市是西部沿边、沿海的开放型港口城市,享受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以及国家、自治区有关部门对边境地区贸易给予的优惠政策。这些优惠政策主要是:
(一)边民通过互市贸易进口的商品(仅限生活用品),每人每日价值在人民币3000元以下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超过人民币3000元的,对超出部分按法定税率照章征税。
(二)边境小额贸易企业通过指定边境口岸进口原产于毗邻国家的商品,除烟、酒、化妆品以及国家规定必须照章纳税的其他商品外,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按法定税率减半征收。
(三)开展边境小额贸易可不受贸易方式和经营分工的限制。边境小额贸易享受一般贸易出口退税政策,并按一般贸易出口退税办法办理出口退税手续。
(四)经自治区商务厅批准有边境小额贸易经营权的企业,可开展对越南的经济技术合作,并享受如下优惠政策:(1)与毗邻国家边境地区开展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项下带出的设备、材料和劳务人员自用生活用品、除涉及实行配额招标的出口商品、军民通用化学品、易制毒化品及我国在国际多、双边协议中,承诺限量出口的商品外,在合理范围内,不受经营分工和出口配额的限制,并免领出口许可证。(2)与毗邻国家边境地区开展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项下换回的原产于毗邻国家的物资,不受经营分工的限制,按项目合同规定的品种和数量进境。(3)与毗邻国家边境地区开展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项下换回的原产于毗邻国家的物资,执行边境小额贸易的进口税收政策。
(五)国家鼓励优势企业到境外投资办厂,积极开展国际市场调研和项目论证。对获得商务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企业批准证书》的项目,其前期调研费给予适当补助。
四、沿边开放城市优惠政策
对设在防城港市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实行长期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属于国家鼓励类项目和广西优势产业项目,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土地使用优惠政策
第一条
投资者兴办企业用地,当地政府按照公布的基准地价给予优惠。具体优惠办法如下:
(一)经国家或自治区有关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项目,按基准地价的40%收取土地出让金;
(二)基础设施项目和工业(含加工业)项目按基准地价的50%收取土地出让金;
(三)仓储业、种养业项目按基准地价的60%收取土地出让金;
(四)其他项目按基准地价的70%收取土地出让金。
第二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不再缴纳场地使用费。第三条
属国家、自治区和本市重点建设项目用地的征地拆迁费用可先由当地政府支付。投资者不愿意承担征地拆迁费用的,可将征地拆迁费折股作为政府投资。第四条
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金或土地租金有困难的,可实行分期付款(首期付款不低于应缴土地出让金的20%)或年租制。
第五条
兼并、收购本市企业,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在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后可继续保留划拨用地方式,但土地资产不进入企业资产。
第六条
投资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生产性企业,其厂房所有国有土地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可以缓交。经政府根据该企业对当地财政的贡献确认后,投资者可以申请办理正式的国有土地使用证。第七条
投资开发企沙深水港的国内外客商在国家政策允许范围内,通过法定手续取得海域使用权后,可以通过行政划拨取得土地使用权。
六、国内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一)对设在防城港市的国家鼓励类企业,以及自治区支持用高新技术改造提升的机械、制糖、林产、建材、钢铁锰业、化工、日用品七个传统产业的企业和农产品加工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设在防城港市的上市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对区外企业、单位和个人到我市独资或联营新办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从生产经营之日起,对外来方的生产经营所得,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四)对新办的其他企业,除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企业外,从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两年。
(五)对设在重点镇、通道工业带上的小城镇新办的农产品加工、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等企业,从生产之日起,三年免征七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六)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经自治区科技主管部门认定后,自生产之日起,五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七)旅游资源开发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八)对在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沿海工业园区内投资新办的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的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前三年免征后两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鼓励类的企业是指以《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2000年修订)》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企业。
(九)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有色金属、汽车、制糖、食品、信息技术以及医药和生物技术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两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在执行上述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出现交叉时,可执行其中最优惠的一项政策,享受优惠政策的时间连续计算。
(十一)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的审批管理,由自治区税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十二)上述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是指,享受15%优惠税率的企业,按15%税率减半计算
七、鼓励民营经济发展优惠政策(摘要)
(一)放开投资领域,放宽准入条件
(1)除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明确限制的投资领域外,所有竞争性领域和对外开放的领域,都向民营资本开放,凡是允许国有企业和外资企业进入的领域,也允许民营企业投资经营;凡是我国政府承诺对外商逐步开放的领域,要积极引导民营资本加快进入。
鼓励和引导民营资本投资国家和自治区鼓励类产业,投资我市港口、高新技术产业、优势传统产业、农林牧渔产品加工业和现代服务业。
鼓励和民营资本以独资、合作、联营、参股等方式,参与我市港口基础设施、城乡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的建设,可通过竞标取得基础设施和市政公用事业的经营权。
鼓励和积极推进民营资本进入教育、文化、体育和卫生等各项社会事业的投资领域。鼓励民营资本参与我市国有经济的战略性调整和企业重组。民营企业出资收购、兼并、控股、参股(占总股本30%以上)国有企业,除可享受国有企业改制的优惠政策外,按本有关条款给予优惠扶持。
鼓励民营资本以参股、合资、合作等形式参与外资企业经营。
(2)对民营资本投资于国家和自治区鼓励发展的项目,除国家和自治区有规定外,一律取消审批,实行项目登记备案制。
(3)鼓励外地人员到我市投资创业。外来人员在我市投资兴办民营企业,可凭本人身份证向经营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
(4)减少审批环节。除国家法律法规和自治区规定必须办理的前置审批外,各级各部门一律不准自行设立前置审批事项,申请人可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注册登记。投资者申请民营企业注册登记时,对不涉及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注册资金等非关键性条件,一年内可以补齐手续完善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先核发有效期为一年的营业执照,并按正规企业实行预备期管理,待完备条件后再按企业要求核发长期营业执照。
(5)放宽注册资本的限制。对申请设立民营有限责任公司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首期实缴注册资本达到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或认缴金额的10%(最低可为人民币3万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先核发营业执照,其余注册资本在3年内分期缴足。
(二)加大财税扶持力度
(1)认真执行中央、自治区规定的各项税费政策,税费项目有浮动范围的,一律按下限收取。
(2)坚决贯彻落实国家鼓励个体工商户和民营企业在技术创新、扩大出口、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就业、从事农产品加工经销和扶贫等方面的税收优惠。(3)取消对企业和投资者的一切不合理收费。
(4)利用我市农产品进行加工销售的民营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按税务部门批准使用的收购凭证依照规定扣除率抵扣进项税额。
(5)下岗或失业人员凭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再就业优惠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可按规定享受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个人所得税和免交行政事业性收费及各类证照工本费的优惠。
(6)民营资本在我市投资属于国家和自治区鼓励类投资领域的项目,如国家或自治区有专项资金的,市有关部门要积极协助投资者申报国家或自治区各专项资金补助。
(7)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用足、用好《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西部大开发政策措施的若干规定》中的税收优惠政策。
(三)实行用地优惠政策
(1)凡落户我市的民营企业,按其项目或投资额分档实行地价优惠。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金有困难的,可以分期缴纳。
(2)民营企业投资建设教育、医疗、文化、体育等设施,土地用途符合国家《划拨用地目录》的,其用地可以划拨方式供地。
(3)民营企业收购或兼并我市国有企业,原用地为划拨的,可以保留划拨方式。
(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全额出资所办经济实体,经批准可以利用其集体所有、符合城市或镇村建设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建设用地自办企业,或以土地使用权入股等形式开办联营企业,也可以建设出租工业厂房和外来员工宿舍。
与此同时,还大力加强对民营企业的信贷支持,鼓励发展外向型经济,并将全面落实人才引进的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