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万国瑬庄特定资产收益权投资项目
产品名称 发行机构 产品期限 产品类型 投资起点 投资方式
万国瑬庄特定资产收益权投资项目 长城信托 18 个月 集合信托 100 万 权益投资 产品状态 资金投向 发行规模 预约 房地产 15000 万
预期年化收益 9.5 至 10.5% 收益类型 固定类
100 万元(含)—300 万元(不含):9.5%/年; 收益详情 300 万元(含)—600 万元(不含):10%/年; 600 万元(含)以上:10.5%/年; 产品来源 发售日期 资金用途 南方财富网 2013-09-02 用于“万国-瑬庄”项目建设。(1)抵押担保:项目公司以其持有的“万国-瑬庄”项目部分剩余可售在建工程及其对应的土地使 用权抵押给长城信托,评估值 44,272 万元,抵押率仅 33.88%;(2)保证担保:项目公司 3 名法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一同提供连带责任担保;(3)银行账户监管:我司与监管银行及项目公司签订《账户监管协议》,对特定资产收益权转让款 使用及抵押物的销售资金进行监管;风控措施(4)股东和关联方权利权益劣后本信托计划: 项目公司股东和关联方分别承诺对项目公司享有的权 利、权益,均劣后于我司对项目公司的一切权利、权益受偿,且在项目公司清偿完毕全部特定资 产收益权回购价款之前,分别承诺不以任何形式对项目公司主张前述利益;(5)降价处置权:如项目公司未能履约,长城新盛信托对抵押物享有降价处置权,以保证本信托本 息安全;(6)强制执行公证:相关合同办理强制执行公证。
第二篇:资产收益权
“资产收益权”的法律性质及其信托产品的法律风险探讨
作者:俞勇 范满平来源:金融时报2011-12-19【 字体: 大 中 小 】
随着金融创新的迅速发展,收益权被广泛运用于国内金融实践,金融机构创制了种类繁多的“资产收益权”投资产品,其中尤以信托公司发行的“特定资产收益权信托产品”为典型。作为投资标的的“资产收益权”究竟是物权、债权、还是其他权利?购买“资产收益权”信托产品有无法律风险?本文拟对“资产收益权”的法律性质进行初步研究和探讨,以期对“特定资产收益权信托产品”的方案设计和风险控制等有所帮助。
“资产收益权”的法律性质
(一)“资产收益权”属于约定权利。“收益权”,或者“资产收益权”一词在我国相关政府部门文件或者最高院司法解释上时有出现,但是该类文件均未对“收益权”,或者“资产收益权”的内涵与外延做出明确的界定。实务中,“收益权”,或者“资产收益权”是由交易双方根据其依附的基础权利的不同以及交易的特殊需要,以合约方式对其内涵与外延加以约定。因此,不仅“票据收益权”和“应收账款收益权”的权利内容不同,而且同是“票据收益权”,其具体含义也会有所差异。可见,“收益权”,或者“资产收益权”本身并非法定权利,而是由交易双方根据基础权利和交易需要创制的一项协定权利。
(二)“资产收益权”具有财产属性。“资产收益权”的核心是“收益”,能给基础权利人带来收益。而且,这种“收益”必须与权利人进行分离,否则便无法进行交易。所以,纯粹的人身性权利因其与权利人密不可分;作为特定资产收益权信托产品的“资产收益权”,只能是具体财产或财产性权利。
(三)“资产收益权”对基础财产或权利具有依附性。“资产收益权”不是抽象的,而是具体的,收益权本身被冠之“×××收益权”后才能成为交易标的。而且,收益权作为基础权利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其内涵与外延只有根据其依附的基础权利资产的属性才能加以约定。基础权利属性不同,具体收益权的内容也有所不同。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讲,简单地将“资产收益权”归类为物权、债权或其他权利类型,均有欠妥当。适宜的做法应当是根据基础财产或权利的类别对收益权进行分类,基础财产或权利属于哪一类,则对应的资产收益权也相应地归属于同一类。比如,“应收账款收益权”,因其基础权利为应收账款,属于债权,“应收账款收益权”相应地归属于债权类收益权。
(四)“资产收益权”交易具有相对独立性。基础权利或基础财产,本身具有包括收益权在内的多项权能,权利人可以将其中的一项或多项权能转让给他人行使。比如房屋的所有权人(业主)可以作为出租方与承租方签订租赁合同将其中占有、使用两项权能转让给承租人行使,但不改变业主作为基础法律权利的合法权利人地位。同理,房屋的所有权人(业主)也可以作为出让方与信托公司(受让方)签订《资产收益权转让合同》将其中的收益权能转让给信托公司持有,这也不改变业主作为基础法律权利的合法权利人地位。而且,“资产收益权”的交易方式与基础资产或权利的交易方式也明显不同。比如,“票据收益权”可以通过签署协议的方式进行转让,但票据的转让则必须依据票据法的规定办理票据背书,否则便不具备票据法上的转让效果。所以,“资产收益权”交易具有相对独立性,基础资产或权利的所有人可以在不改变其合法权利人地位的前提下,“资产收益权”可以作为交易标的单独进行交易。
基于上述分析,“资产收益权”的法律性质可以归纳如下:资产收益权,是指通过法律文件约定其权利内容并能独立于基础资产或权利交易的一项财产性权利。
“特定资产收益权信托产品”的法律风险防范
“特定资产收益权信托产品”操作模式通常为:信托公司与融资方签订《特定资产收益权转让合同》,信托公司支付信托资金给融资方作为对价,融资方则将特定资产的“资产收益权”转让给信托公司,但特定资产的所有权和占有权并不转让给信托公司。这种操作模式下,交易双方有无法律风险?如果有,又该如何用相应的措施防范?
(一)特定资产及其收益权的合法性风险。信托公司与融资方签订的《特定资产收益权转让合同》,本质上是双方以特定资产收益权为交易标的的买卖合同。《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虽然目前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或限制特定资产收益权交易,但特定资产收益权作为交易标的,也应当属于融资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此外,特定资产收益权的合法性受制于特定资产的合法性。所以,信托公司应首先对特定资产及其收益权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审查内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融资方是否是特定资产及其收益权的所有权人?如果不是,融资方是否对特定资产及其收益权具有处分权?(2)融资方是否已就特定资产及其收益权发起类似交易?是否已就特定资产设定类似抵押、质押等类似权利负担?(3)融资方取得特定资产的方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或者有关合同约定?(4)特定资产收益权的主要内容界定是否与特定资产的权利类别和属性相一致?
(二)收益权持有过程中信托公司的法律风险。信托公司通过向融资方支付对价,获得了特定资产的收益权。但在实务中,信托公司经常只是阶段性持有特定资产的收益权,而且信托公司通常仅能取得既定金额的收益权(超过既定金额的,归融资方所有,或者由融资方和信托公司按约定比例分成。当然,不足既定金额的,由融资方或第三方补足差额)。由于特定资产的权利人仍然是融资方,融资方在理论上仍有权对特定资产及其收益权进行再次处分。如果融资方对特定资产或受益权的处置不利于信托公司,信托公司难以采取有效补救措施。而且,收益权交易目前没有一套登记公示制度,如果融资方以信托公司所获取的收益权进行二次融资,信托公司难以对抗善意第三人。所以,信托公司不仅应当对此类风险予以重点关注,还应采取下述一种或综合多种手段保护投资者利益:(1)将特定资产为信托公司实现既定收益或者融资方回购义务设定抵押或质押;(2)就特定资产或收益权实现款项设立监管账户;(3)就融资方违反约定处置特定资产或收益权设定违约条款,增加融资方违约成本;(4)确保信托资金用于双方约定的项目,并最好实行分期受托支付。
(三)融资方资金用途的合规性风险。融资方通过向信托公司转让特定资产收益权,既实现了融资,同时又保留了特定资产的所有权或处分权,可谓一举两得。在监管当局对某些行业和领域禁贷或限贷的情况下,这种融资方式或许成了这些行业或企业解决资金来源的最后一根救命稻草。如果信托资金最终流向了这些禁贷或限贷的行业和领域(比如政府融资平台、“两高一剩”企业、“铁公基”和商业房地产开发项目等),将使国家的监管流于形式。信托公司或与其合作的商业银行应准确把握监管当局监管的实质精神,主动与国家宏观调控和审慎监管政策保持一致,防止信托资金最终流向国家禁贷或限贷的行业和领域。如果信托公司一味地追求规模的快速扩张或追求眼前收益而置国家监管政策于不顾,对信托资金最终用途放任自流,信托公司或与其合作的商业银行将可能因此遭受不必要的监管处罚。
(四)对投资人的信息披露风险。虽然信托公司通常只是阶段性持有特定资产的收益权,但是,从理论上讲,既然信托公司支付了全部对价,特定资产在一定期间内的全部收益应当归信托公司所有。但在实务中,融资方出于融资成本考虑,往往会与信托公司另行约定收益金额上限,即信托公司只享有约定金额内的收益,超过该限额的收益仍归融资方所有或者由信托公司和融资方按既定比例分成。所以,信托公司实际上获得的是特定期间内特定资产的特定金额的收益权。信托公司与融资方之间的交易合同与投资者签署的信托文件之间可能存在一定的差异。信托公司应注意做好对投资者这一信息披露工作,信托公司应尽可能事先在信托文件中披露未来收益权交易合同的主要内容。同时,信托公司还应事后做好与投资者的信息披露和交流工作,尽力避免投资者产生误解。
特定资产收益权交易有逐渐扩大之势,虽然目前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该类交易,但该交易毕竟缺乏明确的法律支持。如果信托公司开展此类业务不审慎,该类交易将难以获得明确的法规支持,而且还可能受到制约
第三篇:股权收益权投资协议
股权收益权投资协议
投资人(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
项目发起人(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住址: 联系方式:
鉴于:
项目发起人就 项目(以下简称“融资项目”)通过大圣金融平台进行股权融资,详见融资项目概况。甲方拟投资本项目,享有融资项目投资收益。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投资、入股、行权事宜达成一致,以兹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定义
1.1 大圣金融股权融资平台:即南京大圣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旗下运营的股权投融资平台,以下简称“大圣金融平台”、“大圣金融”。
1.2 项目方/项目发起人:指拥有商业项目且通过大圣金融平台发起股权融资的资金需求方。
1.3 投资人:通过大圣金融平台进行股权投资的自然人/机构。
1.4 第三方管理机构:指,负责对通过股权融资方式成立的企业/公司的设立及运营等事项进行监督管理。
1.5 第三方支付平台:指用于托管所融资金的第三方管理平台。
1.6 融资总额:指乙方通过大圣金融平台为融资项目募集到的管理、运营等资金(以下简称“项目所需资金”)及第三方管理机构因行使对该融资项目的监督职责而需支付的财务监管费和项目巡查费(以下简称“第三方管理机构监管资金”)之总资金额度。
1.7 融资成功:指在标准融资期及延期融资期(如有)届满,乙方通过大圣金融平台成功融到约定的融资总额,融资总额打入或冻结在第三方支付平台。1.8 履约保证金:指乙方在融资项目融资成功后,转账至第三方管理机构银行账户内并由第三方管理机构监管的、用于确保乙方后续能如约向甲方履行收益分红义务的资金。
1.9 剩余投资金额:指甲方在融资项目存续的投资金额,即甲方的投资金额扣减已回购部分款项后的剩余金额。
1.10 第一笔放款:指融资项目融资成功一周后,大圣金融根据乙方书面申请及所报资料,经审核符合放款标准的,指令第三方支付平台将相应款项解冻并划转至乙方或乙方指定(关联)的第三方账户内(在第三方支付平台上开设的)。第二条 项目概况
2.1 项目名称: ; 2.2 融资总额: ; 2.3 融资用途:。
第三条 甲方投资及收益 1.1 投资
1.1.1 甲方投资于融资项目,即甲方将投资金额汇至第三方支付平台,待项目融资成功后,由第三方管理机构进行资金使用监管。
1.1.2 乙方应根据本协议的相关约定,如期将投资收益、回购款项等通过乙方在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托管账户划转至甲方在第三方平台的托管账户。1.1.3甲方投资金额:人民币 万元(大写: 万元)1.2 收益 1.2.1 固定收益 3.2.1.1 方式:第三方支付平台转账,按【月/季度/半年】分配,自第一笔放款完成之日(相应款项解冻并划转至乙方或乙方指定(关联)的第三方账户内)起计,由乙方向甲方支付。
3.2.1.2 支付时间:。3.2.1.3 计算公式:固定收益=剩余投资额* %【月/季度/半年】。1.2.2 浮动收益
3.2.2.1 方式:第三方支付平台转账,按【月/季度/半年】分配,自项目开业之日起计,由乙方向甲方支付。
3.2.2.2支付时间:。3.2.2.3 计算公式:浮动收益=营业收入【月/季度/半年】* %×剩余投资额占比。
1.2.3
保障机制
3.2.3.1 发生以下情形时,甲方或第三方管理机构有权采取包括但不限于除名、变更项目运营主体经营方及要求乙方回购出资份额等措施维护合法权益,且不免除乙方支付投资收益的义务:
1)为保障投资人收益,乙方需向甲方委托的第三方管理机构指定账户存入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金额为人民币 万元(大写: 万元)(即项目所需资金的 %)。乙方未能按照约定支付收益时,甲方委托的第三方管理机构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直接划扣,乙方应在划扣7日内补足,如乙方未能按期如数补足的,自应补足之日起计取滞纳金,标准为应补足金额1%/日;
2)乙方应勤勉尽责经营项目,如自开业之日起累计亏损数额达项目融资总额30%或累计亏损达5个月,乙方缴纳的履约保证金应提升至人民币 万元(即项目所需资金的 %),并于上述情况发生之日起7日内补足,乙方未能按期如数补足的,自应补足日起计取滞纳金,标准为应补足金额1%/日。
甲方委托的第三方管理机构应在本项目回购或清算完成之日起一个自然月内无息返还履约保证金剩余部分。3.2.3.2(保证人)和(保证人)自愿作为乙方的连带责任保证人,当乙方不能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义务时,甲方或第三方管理机构有权向保证人追偿。详见《股东协议》/《合伙协议》之附件《无限连带责任保证函》。3.2.3.3 乙方以《资产清单》(需乙方提供)中所列全部资产对本协议中甲方收益和回购权益提供担保,当其不能实现时,甲方或第三方管理机构可对其进行处置。
3.2.3.4 乙方应将其在项目运营主体中的股东/合伙人权利质押给甲方或第三方管理机构。1.2.4 行权
甲方委托的第三方管理机构集中行使甲方对融资项目的投资人权利。
第四条 甲方权利、义务 4.1 权利
4.1.1 甲方依据其实际投资金额享有融资项目的股权/合伙收益权。4.1.2 转让权
4.1.2.1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有权将其股权/合伙收益权转移给其指定的第三人。
4.1.2.2 甲方应书面向第三方管理机构提出转移申请,并附甲方与第三人已签署之书面转让协议和第三人身份证明文件等资料。4.1.3 退出权
4.1.3.1 融资项目封闭期为 年,从项目融资成功之日起计。融资项目封闭期内退出规定:
1)甲方在项目融资成功之日起不满半年要求退出的,退还 % 的投资金额,有固定收益,无浮动收益。
2)半年以上不满一年要求退出的,退还 % 的投资金额,有固定收益和浮动收益。
4.1.3.2 封闭期届满退出规定: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回购,但应按如下规则分批分期进行:
1)封闭期届满日起算至第 个月末,累计可退出项目所需资金的 %; 2)封闭期届满日起算至第 个月末,累计可退出项目所需资金的 %; 3)封闭期届满日起算至第 个月末,累计可退出项目所需资金的 %; 4)封闭期届满日起算至第 个月末,累计可退出项目所需资金的 %。4.1.3.3 退出程序:甲方应提前 个工作日提出申请,乙方应于上述分期期限截止30个自然日内统一安排办理回购事宜,支付回购款项。未按期回购的,每延迟一日乙方应按应回购而未回购金额的0.3%向甲方支付滞纳金。甲方在回购期内,对剩余投资金额持续享有与封闭期内同等标准的固定及浮动收益。4.2 义务
4.2.1 甲方应将投资金额汇至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
4.2.2 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有权对甲方的股权/合伙收益权进行强制回购,回购金额=甲方剩余投资金额*(1+ %)。
4.2.3 融资项目存续期(封闭期+回购期)内,甲方应将乙方向其支付的投资收益的5%由乙方代扣后支付给第三方管理机构作为管理费。
4.2.4 甲方同意第三方管理机构为强化对融资项目的后续管理,对通过要求乙方安装财务监控软硬件设备而支出的费用、对融资项目不定期巡查而产生的费用等,在融资项目在大圣金融平台上线融资时作为融资总额的一部分由甲方出资并经第三方支付平台转账至第三方管理机构。
4.2.5 第三方管理机构监管资金具体种类及收费标准:
4.2.5.1财务监管费:3000元(视频设备费+pos设备费+pos押金)+1000元/年服务费*存续期;
4.2.5.2项目巡查费(暂不收取):项目所需资金的1%(包含差旅费、食宿费等,原则上不超过10万元/年)。
4.2.6 甲方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其投资、收益所得涉及个人应缴税、费。
4.2.7 特别提示:甲方不得采取组建qq、微信群,或在其他网络平台散布谣言、恶意中伤诋毁、串联、谩骂、堵门、围攻等损害项目发展和乙方、平台方及第三方管理机构名誉、利益的行为。如有上述行为,视为甲方自愿放弃所有投资收益,并对造成的所有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甲方对本项目、第三方平台及其相关方的品牌起到积极宣传推广作用的,给予奖励。
第五条 乙方权利、义务 5.1 权利
5.1.1 乙方有权以其名义认购融资项目【股权/合伙份额】,登记为融资项目【股东/普通合伙人】,享有除本协议约定甲方享有权益外的【股东/普通合伙人】权利。5.2 义务
5.2.1 未经甲方或第三方管理机构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转委托第三方持有上述出资或行使本协议约定其享有之权益;
5.2.2 乙方承诺承担除本协议约定甲方义务外的本项目【股东/普通合伙人】应予承担之义务。
5.2.3 乙方承诺按本协议约定按期足额支付甲方投资收益和履行回购义务等,并于支付甲方投资收益和履行回购义务的同时,从相应款项中扣除5%代甲方支付给第三方管理机构作为管理费。第六条 风险触发事件及处理
6.1本协议所指风险触发事件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1)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义务;
2)乙方未按约定存入履约保证金,或未按约定补足履约保证金;
3)本项目经营主体已经或可能歇业、解散、清算、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或申请(被申请)破产;
4)本项目经营主体因违反食品安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及其他环境和社会风险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或行业标准而造成责任事故、重大环境和社会风险事件,已经或可能影响到其在本协议义务履行的; 5)乙方弄虚作假,损害投资人权益的;
6)可能导致甲方在本项目的投资款项收回或收益实现受到不利影响的其他情形; 7)乙方变更项目选址。
6.2 出现上述风险触发事件时,甲方有权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要求乙方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2)要求乙方赔偿因其违约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3)要求乙方无条件回购其投资份额,回购金额=剩余投资金额*(1 + %)。第七条 保密条款
7.1 协议双方对本协议履行过程中所接触或获知的任何商业信息均有保密义务,除非有明显的证据证明该等信息属于公知信息或者事先得到书面授权。7.2 上述保密义务在本协议终止后仍然继续有效。任何一方因违反该等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均应当向对方赔偿相应损失。
第八条 争议解决
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任一方可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 其他事项
9.1 本协议一式叁份,协议双方各持壹份,另一份交第三方管理机构备存,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9.2 本协议甲、乙双方签署盖章即生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股权收益权投资协议》签章页)
甲方(签字/盖章)乙方(签字/盖章)邮箱: 电话: 收件地址: 账户信息: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南京市江宁区
第四篇:票据资产收益权转让合同
票据资产收益权转让合同
同编号:
甲 方(受让人)名 称:XX 负责人:XX 营业地址:XX 邮政编码:XX 经办人:XX 联系电话:XX 传 真:XX
乙 方(转让方)名 称:xx公司 负责人:XX 营业地址:XX 邮政编码:XX 经办人:XX 联系电话:XX 传 真:XX
乙方拟以其支配资金购买甲方持有的商业汇票资产,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转让标的
1.1本合同项下,乙方向甲方转让“标的”为其持有的未到期的商业汇票资产(以下简称“资产收益权”),该资产收益权对应为乙方持有的尚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以下简称“标的”)。
1.2乙方可分期向甲方转让上述资产收益权,期资产对应的标的明细、转让时间、贴现率等要素以双方书面确认的附件《票据资产转让清单》为准,甲乙双方书面确认的《票据资产转让清单》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1.3《票据资产转让清单》列示了各票据的票面金额、到期日、付款人名称等事项。《票据资产转让清单》附每张转让票据的复印件。1.4《票据资产转让清单》应由甲、乙双方共同确认。
第二条 转让价款
第二条 转让价格、利率及计息方式
本合同项下转让标的所对应的转让价款为:人民币(大写),(小写)¥ 元。
公式:转让价格=∑(票面金额-票面金额×转让期限×转让利率÷360)。其中:
转让利率:年利率 5 %,按360天/年计算。转让期限:转让期限=票据止息日-资产转让日 票据资产转让日: 年 月 日
第三条 转让标的的托管和转让价款的支付
3.1本协议签署当日乙方应向甲方管理人交付加盖有效印鉴的《票据资产转让清单》,标的应按照合同的约定由乙方进行妥善管理。
3.2甲方应当在甲方管理人及乙方书面确认《票据资产转让清单》且收讫标的原件当日后的 5 日内将当期转让价款划付至乙方指定的下列银行账户:
户名:XX 帐号:XX 现代化支付系统号:XX 开户行:XX 第四条 票据资产收益权的转移
4.1本合同所述票据资产收益权是指享有标的票据所产生的全部收益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收回票款、转贴现收入或者其他因行使票据权利而获得收入的权利.本合同项下票据资产收益权转让后,甲方即享有要求乙方支付标的票据所产生的全部收益给甲方的请求权;4.2 自甲方支付各期票据资产收益权转让价款之日起,甲方不可撤销地享有当期票据资产收益权并承担相应风险;4.3 乙方须对标的票据空白背书,即乙方仅在相应的银行承兑汇票背书栏进行背书,“被背书人”一栏不填写;4.4票据资产收益权转移后,甲方及其管理人发现已受让票据资产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有权将其退还乙方,并要求乙方返还甲方已支付转让款项并赔偿有关损失.第五条 甲方权利义务
5.1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转让价款;
5.2有权要求乙方提供与转让标的有关的资料; 5.3 在甲方支付转让价款后,甲方立即不可撤销地享有票据资产收益权并承担相应风险;
第六条 乙方权利义务
6.1按照本合同约定取得转让价款; 6.2向甲方提供与转让标的有关的资料;
6.3在甲方要求时,协助甲方办理本合同所需的相关手续。
6.4本合同项下票据资产对应的部分或全部票据非因甲方原因承兑人拒绝付款时,乙方自行向甲方支付票据资产对应的票面金额,或甲方有权将其退还乙方。
第七条 承诺与保证
7.1甲方的承诺与保证:
7.1.1甲方是依法成立的服务机构; 7.1.2甲方保证以合法的资金认购转让标的。7.2乙方的承诺与保证:
7.2.1票据真实、有效,记载事项完整且不存在任何瑕疵,没有被伪造、变造的签章; 7.2.2乙方真实享有票据权利,确保甲方受让本合同项下转让标的后可合法取得转让标的的对应权益;
7.2.3票据为乙方背书受让的,乙方应当对其直接前手背书的真实性负责,票据为乙方以合法方式取得的,乙方应当对其受让的合法性负责;
7.2.4标的资产上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转让的情形;
7.2.5 票据上不存在优先于甲方的票据权利;7.2.6 票据为银行承兑汇票或商业承兑汇票;7.2.7 票据没有超过票据权利的行使期限.7.2.8 乙方承诺不向第三方转让票据资产或者行使票据权利,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对票据进行任何处分(包括物理处分、法律处分在内的所有处分行为),违反本承诺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负全额赔偿责任.7.2.9 乙方承诺因其破产或者对外负有到期债务,导致甲方无法享有票据资产变现的款项时,乙方对甲方负全额赔偿责任。
第八条 违约责任
如本合同当事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包括其做出的承诺和保证与事实不符的,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依照本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造成守约方损失的,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第九条 争议处理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本合同经甲方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签章并盖公章、乙方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签章并盖公章后生效。
第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页以下无正文)
甲方:XX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
乙方:XX(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第五篇:票据资产收益权转让合同-2012
资产收益权转让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受让人)名称:XX
负责人:XX
营业地址:XX
邮政编码:XX
经办人:XX
联系电话:XX
传真:XX
乙方(转让方)名称:xx公司 负责人:XX
营业地址:XX
邮政编码:XX
经办人:XX
联系电话:XX
传真:XX
甲方XX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以委托资金受让乙方拥有的资产收益权。甲乙双方本着友好合作意愿,签订本合同.本合同所涉及的相关专有名词释义见编号为“XX(以下简称“定向资产管理合同”)。
第一条 转让标的1.1本合同项下,乙方向甲方转让标的为其持有的资产收益权(以下简称“资产收益权”),该资产收益权对应为乙方已贴现(转贴现)的尚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或乙方持有的商业承兑汇票(以下简称“标的”)。
1.2乙方可分期向甲方转让上述资产收益权,期资产对应的标的明细、转让时间、贴现率等要素以双方书面确认的附件《第i 期资产投资清单》为准,甲乙双方书面确认的《第i 期资产投资清单》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第二条 转让价款
本合同项下标的票据收益权的转让价格以甲方管理人与乙方书面确认的《第i期资产收益权转让清单》中约定为准。
第三条 转让标的的托管和转让价款的支付
3.1本协议签署当日乙方应向甲方管理人交付加盖有效印鉴的《第i 期资产投资清单)),标的应按照合同编号为【】的《票据资产委托管理合同》的约定由乙方进行妥善管理.3.2甲方应当在甲方管理人及乙方书面确认《第i期资产收益权转让清单》且收讫“定向资产管理合同”项下委托人交付的第i期委托资金的当日将当期转让价款划付至乙方指定的下列银行账户:
户名:XX
帐号:XX
现代化支付系统号:XX
开户行:XX
第四条 票据资产收益权的转移
4.1本合同所述票据资产收益权是指享有标的票据所产生的全部收益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收回票款、转贴现收入或者其他因行使票据权利而获得收入的权利.本合同项下票据资产收益权转让后,甲方即享有要求乙方支付标的票据所产生的全部收益给甲方的请求权;
4.2 自甲方支付各期票据资产收益权转让价款之日起,甲方不可撤销地享有当期票据资产收益权并以“XX”委托资产承担相应风险;
4.3 乙方须对标的票据空白背书,即乙方仅在相应的银行承兑汇票背书栏进行背书,“被背书人”一栏不填写;
4.4票据资产收益权转移后,甲方及其管理人发现已受让票据资产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有权将其退还乙方,并要求乙方返还甲方已支付转让款项并赔偿有关损失.第五条 甲方权利义务
5.1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转让价款;
5.2有权要求乙方提供与转让标的有关的资料;
5.3 在甲方支付转让价款后,甲方立即不可撤销地享有票据资产收益权并以对应“东莞银行一国盛证券一中国民生银行长沙分行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委托资产财产承担相应风险;
第六条 乙方权利义务
6.1按照本合同约定取得转让价款;
6.2向甲方提供与转让标的有关的资料;
6.3在甲方要求时,协助甲方办理本合同所需的相关手续。
6.4本合同项下票据资产对应的票据非因甲方原因承兑人拒绝付款时,乙方自行向甲方支付票据资产对应的票面金额。
第七条 承诺与保证
7.1甲方的承诺与保证:
7.1.1甲方是依法成立的金融机构;
7.1.2甲方保证以合法的资金认购转让标的。
7.2乙方的承诺与保证:
7.2.1票据真实、有效,记载事项完整且不存在任何瑕疵,没有被伪造、变造的签章;
7.2.2乙方真实享有票据权利,确保甲方受让本合同项下转让标的后可合法取得转让标的的对应权益;
7.2.3票据为乙方背书受让的,乙方应当对其直接前手背书的真实性负责,票据为乙方以合法方式取得的,乙方应当对其受让的合法性负责;
7.2.4标的资产上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转让的情形;
7.2.5 票据上不存在优先于甲方的票据权利;
7.2.6 票据为银行承兑汇票或商业承兑汇票;
7.2.7 票据没有超过票据权利的行使期限.7.2.8 乙方承诺不向第三方转让票据资产或者行使票据权利,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对票据进行任何处分(包括物理处分、法律处分在内的所有处分行为),违反本承诺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负全额赔偿责任.7.2.9 乙方承诺因其破产或者对外负有到期债务,导致甲方无法享有票据资产变现的款项时,乙方对甲方负全额赔偿责任。
第八条 违约责任
如本合同当事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包括其做出的承诺和保证与事实不符的,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依照本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造成守约方损失的,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第九条 争议处理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本合同经甲方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签章并盖公章、乙方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签章并盖公章后生效。
第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页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甲方:XX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
乙方:XX(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
签署日期:2012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