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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质量事故分类及其分级标准

公路工程质量事故分类及其分级标准



第一篇:公路工程质量事故分类及其分级标准

公路工程质量事故分类及其分级标准

公路工程质量事故分质量问题、一般质量事故及重大质量事故三类。

(一)质量问题:质量较差、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修复费用)在20万元以下。

(二)一般质量事故:质量低劣或达不到合格标准,需加固补强,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修复费用)在20~300万之间的事故。一般质量事故分三个等级:

1.一级一般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150~300万元之间;

2.二级一般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50~150万元之间;

3.三级一般质量事故:经济损失 在20~50万元之间。

(三)重大质量事故:由于责任过失造成工程倒塌、报废、和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重大质量事故分为三个等级。

1.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级重大质量事故:

(1)死亡30人以上;

(2)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3)特大型桥梁主体结构垮塌

2.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二级重大质量事故:

(1)死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

(2)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不满1000万元;

(3)大型桥梁主体结构垮塌。

3.具备下列之一者为三级重大质量事故:

(1)死亡1人以上,9人以下;

(2)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

(3)中小型桥梁主体结构垮塌

1.质量问题:问题发生单位应在2天内书面上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质量监督站。

2.一般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应在3 天内书面上报质量监督站,同时报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省级质量监督站。

3.重大质量事故 :事故发生单位应在2小时内速报省级交通主管总部门和国务院交通部门,同时报告省级质量监督站和部质监总站(传真号:010-65261138),并在12小时报出《公路工程得重大质量事故快报》(附表一)。

第二篇:安全隐患分类分级标准

安全隐患分类分级标准

一、通风 A级:

1、矿井通风能力不足

2、采面形不成全风压通风进行采煤的

3、开采边界三角煤柱的 B级:

1、通风系统不合理,风量不足的采区。工作地点强行阻止生产的。

2、巷道严重失修,进回风巷断面不足而未及时处理的

3、局扇安设位置不当喝循环风的 C级:

1、不按规定安装和使用局扇,随意停电、停风,随意撕开风筒,风筒距离超过规定;临时停风地点不立即撤人、断电;不设栅栏提示警标的。

2、通风系统中出现单道风门或同时打开风门造成风流短路;通风设施质量低劣,跑漏风严重,主要进回风联络巷风门没有设联锁装置的。

3、局扇无上架,风筒破口漏风严重,吊挂弯曲不直,借口无反边的。

二、瓦斯 A级: 瓦斯涌出异常区域的 B级:

1、监控系统及断电装置不完善的

2、不按规定配齐瓦斯检查员的

3、各类通防仪器未按规定配齐的 C级:

1、采掘工作面及其他工作地点瓦斯超限或积聚不采区措施或采区措施不及时的。

2、巷道停风24小时以上未按规定密闭,独头盲巷封闭不合格,无措施或不按规定封闭的。

3、瓦斯检查出现空班、漏检、假检、记录不全、不按规定现场交接班的

4、未按规定设置传感器及显示、报警、断电功能不齐全;便携式瓦斯报警仪及监测探头不按规定悬挂的。

5、各类通防仪器未按规定携带、使用、标校和计量鉴定的

6、排放瓦斯、巷道贯通不按规定执行的

三、煤尘 B级:

1、采掘工作面及主要运输巷道未安设防尘管路的

2、综合防尘系统不完善的,不按规定进行煤尘检测的 C级:

1、煤尘堆积超过规定、防尘、隔爆设施安装使用不符合规定的

2、采掘工作面及主要运输巷道未采取降尘措施的

3、主要进回风巷不定期清扫和冲刷巷道的

四、火灾 A级:

采区或工作面存有火区的 B级:

1、不按规定建立井上、井下消防材料库或消防器材不按规定配备的

2、巷道未按防火要求布置施工的 C级:

矿井综合防灭火措施落实不力,一氧化碳超限作业的

五、放炮 B级:

1、井下火药库及发放硐室炸药、雷管超量储存的

2、放炮员无证操作的 C级:

1、火药管理和井下放炮不按制度执行,放炮不执行“一炮三检”制度的

2、火药领、退手续不全,账物不符及雷管无编号的

六、水害 A级:

1、相邻矿井有突水可能或矿井之间的隔水煤岩柱被破坏、未建水闸墙隔离的

2、开采受高承压水严重威胁的煤层未采取综合防治水措施的

3、提高开采上线未经主管部门批准的 B级

1、在水淹区积水面以下的煤、岩层中采掘隔水煤岩柱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2、承压水威胁的采区工作面未按规程规定设置防水设施未完成防治水工程而强行生产的

3、受老空水威胁的采、掘工作面进入警戒线、探水线未按规定探放水、掘进回采超出批准范围的

4、受含水层、陷落柱、表土松散层等水体威胁的采掘工作面未按规定打探水钻的

5、在水体下开采未按讨论方案执行的

6、未经批准开采各类防水隔离煤、岩柱的

7、采区以上水仓清挖不及时或水仓容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C级

1、不按规定对水闸门、水闸墙检查或维修的

2、不按规定对本矿的老空积水情况及相邻矿井的开采积水情况定期核查的

3、采掘工作面出现出水征兆未及时汇报而又不采区果断措施确保安全的

七、运输 B级

1、斜井防跑车和跑车保护装置不按规定设置的

2、斜巷摘挂车场无躲避洞,摘挂车安全间隙不符合规定的 C级

1、绞车不按规定固定,制动装置失效的

2、使用不合格,磨损严重的联接环和销子,超挂车不使用保安绳的

3、斜巷运输信号装置不按规定设施,声光信号不齐全有效,信号按钮未进入躲避洞,运输兼行人斜巷无报警信号的

4、斜巷摘挂车场躲避硐位置不当或障碍物影响出入的

5、斜巷人行车不按规定进行试验或试验不合格仍继续使用的

6、运输行人巷道电机车架空线连续20米低于2米的

7、电机车闸、灯、铃及撒砂装置不齐全有效的

8、电机车、人车、矿车与巷道的行车行人安全间隙连续10米达不到规定的

9、铁路机件不全,接头间隙内外高低差,轨道水平严重超过规定,无轨枕或轨枕间距过大造成铁路质量低劣的

八、机电 A级

1、矿井没有实现双回路电源的

2、矿井主要泵房排水能力达不到《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

3、主扇风机备用风机起不到备用作用的 B级

1、井下各水平中央变(配)电所、主排水泵房和下山开采的采区排水泵供电的线路少于两回路的

2、主井提升:提升装置存有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严重缺陷的

3、主、副井绞车及提人绞车不按规程设置各种保险装置和设置不全的

4、排水系统设施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 C级

1、主提升装置各种保护试验失效,各种闭锁不起作用的

2、提升钢丝绳磨损断丝锈蚀,使用时间超过规程规定为更换或未按规定检验和检查的

3、主要排水设备提引水装置不起作用的

4、主扇在规定时间达不到换机运行的

5、压风机(包括风包)安全阀断水、断电、超温、超压、保护装设不全或不起作用的

6、承压锅炉的安全阀或压力表失效,常压锅炉做承压锅炉使用,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的各种保护不按规定设置过不起作用的

7、井上、下使用的高低压开关操作机构失灵,闭锁装置不起作用的

8、井下隔爆电气设备(小型电气)出现失爆的

9、皮带运输机不使用合格阻燃皮带防滑保护、堆煤保护、防跑偏装置、温度保护、烟雾保护、自动洒水装置设备不全或不起作用的

10、井下三大保护及煤电钻综保,照明信号综保等不按规定使用或保护不起作用的,电动机综保及过流短路保护人为甩掉不用的

11、瓦斯异常区、掘进工作面未设“双局扇、双电源”、“三专两闭锁”、低瓦斯矿井未实现采掘供电分开,未设置风电闭锁的

12、井下电缆未使用阻燃电缆或接头不合格的

13、不按规程规定进行井下电气作业的

九、顶板 B级

开采的煤层无矿压观测材料,设计的支护强度和密度无科学依据的 C级

1、超前支护、端头支护不按规定支设或支设不合格,断层处、顶板破碎处控制不力的

2、工作面缺柱或缺梁超过5%,出现空顶作业的

3、工作面出现5棵失效支柱,5条顶梁部铰接或损坏、一处5棵支柱钻地达100mm,未及时进行整改处理的

4、工作面后部悬顶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规定,而未采取特殊控制措施的

5、采煤工作面上下出口拖后放顶线6米回撤,回撤后未支密集截柱的

6、采煤工作面不能保证两个出口,安全技术措施未按管理权限报批的

7、采煤工作面初次放顶,过老空,跨巷道,托伪顶开采无专门措施或不按专门措施施工的

8、面上连续1米出现宽度0.215米伞檐未处理,面前不按作业规程规定支设临时支柱的

9、采煤工作面安全出口与巷道连接处20米范围内的巷道高度不到1.6米,运输巷人行道宽度小于0.7米,巷道连续3米严重失修的

10、溜头溜尾未按规定打压柱的

11、支护材料严重不符合要求或未进行有关质量检测

12、巷道掘进无措施施工的

13、架棚巷道不实用前探梁、联棚器、空顶作业、连续5架棚子背顶不实,严重歪斜不正,棚腿高吊的

14、锚喷巷道不按措施规定使用前探梁,发现一处有5棵锚杆失效,抽查锚杆角度70%低于75度,工程质量严重低劣的

15、遇有地质构造、围岩破碎,压力大及处理巷道高冒时,未及时补充安全措施,未及时改变和加强支护的

十、其他 A级

无批准的设计访谈或不按设计施工的 B级

1、特种作业人员不培训,数量不足的

2、新购进且设计没安标志的设备和材料无煤安标志的 C级

1、井口不执行检身制度和上下井人员清点制度或执行不严的

2、特种作业人员不持证上岗的

第三篇:分类分级合同(标准)

工业企业分类分级达标辅导合同

委托方(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 址:

电 话: 传真:

受托方(乙方):深圳市金安宏安全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龙岗区龙岗街道平南社区御豪苑金龙府606室 法定代表人:王仰宏 项目联系人:

电 话:0755-84813303 传 真: 0755-84813302

为认真贯彻龙岗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龙岗区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管实施办法》(深龙安监管„2010‟29号)文件精神,推动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甲方委托乙方提供分类分级达标辅导,并支付相应的技术服务报酬。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并由双方共同恪守。

第一条 甲方委托乙方按照龙岗区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管实施办法的标准(□a级标准 或□b级标准)进行分类分级达标辅导的内容如下:

1.帮助甲方进行责任体系建设

(1)按照企业现有的经营管理模式和现状,建立和健全安全管理机构,颁发相关文件,绘制安全生产管理架构图。

(2)明确企业安全管理机构、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以及企业各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的安全职责。

(3)与职责文件相对应,建立安全责任考核、奖惩机制,设定考核表格。

2、帮助甲方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1)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内容包括新从业人员、外来人员、危险工种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如何进行教育和培训的管理规定,并严格执行。

(2)编制符合要求的新员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大纲(或课件)。

3.帮助甲方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制度,包括隐患排查的执行者、工作流程、争议处理方式、隐患分析、隐患治理、排查和整改记录归档等各个方面,并严格执行。

4、帮助甲方进行危险作业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针对本单位可能出现的高危作业,如高处作业、动火作业、有限密闭空间作业、施工动土、临时用电等制定规章制度,实行票证审批管理,并规定明确的审批管理权限、职责和程序,并严格执行。

5、帮助甲方进行安全设备维护保养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1)检查企业生产作业现场有哪些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设备和设施,并且这些场所、设备和设施需要纳入定期的安全维护保养。

(2)在检查的基础上,对每一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设备和设施建立和完善维护保养和维修管理制度,包括工作制度和工作记录表格等,并严格执行。

6、帮助甲方进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建立和完善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7、帮助甲方进行劳保用品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建立和完善劳动保护用品采购、发放和使用各环节的管理制度。

8、帮助甲方进行重要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的制定和完善(1)建立和完善对安全操作规程的制定、修改、审核和颁发执行的有关规定。

(2)调查掌握需要有操作规程的重要操作岗位有哪些,分别制定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

9、帮助甲方进行应急救援管理体系的制定和完善

(1)针对重点要害部位或重大危险源,设想可能出现的重大安全事故,制订合理的应急处臵措施,形成合理的应急预案体系。

(2)对制订的预案组织演练,制定合理的演练方案。

10、指导甲方进行机械设备安全隐患整改。

对发现的安全隐患,会同企业研究整改措施,提出合理的整改方案,指导企业整改(包括管理制度是否合理、执行是否到位等方面的整改措施)。

11、指导甲方进行电气安全隐患整改

对发现的安全隐患,会同企业研究整改措施,提出合理的整改方案,指导企业整改(包括管理制度是否合理、执行是否到位等方面的整改措施)。

12、指导甲方进行防火防爆安全隐患整改。

对发现的安全隐患,会同企业研究整改措施,提出合理的整改方案,指导企业整改(包括管理制度是否合理、执行是否到位等方面的整改措施)。

13、指导甲方进行厂区环境及作业环境安全隐患整改。对发现的安全隐患,会同企业研究整改措施,提出合理的整改方案,指导企业整改(包括管理制度是否合理、执行是否到位等方面的整改措施)。

14、指导甲方进行作业场所职业健康隐患整改。

对发现的安全隐患,会同企业研究整改措施,提出合理的整改方案,指导企业整改(包括管理制度是否合理、执行是否到位等方面的整改措施)。

15、对甲方安全管理人员和重要岗位安全操作人员进行培训。

(1)对安全管理人员、企业高、中层管理人员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培训,讲解本单位相关的责任文件和规章制度,便于企业管理人员正确执行。

(2)讲解相关的安全知识、操作规程和注意事项。完成上述工作辅导,在甲方积极配合有关要求认真整改的前提下,按照龙岗区工业企业安全管理分级评分表验收达到b级。

第二条 乙方应按下列要求完成技术服务工作: 1.技术服务地点:甲方生产、存储场所。

2.技术服务期限:合同签字生效后至企业完成达标验收。

第三条 为了有效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保证乙方有效进行达标辅导工作,甲方必须遵守如下事项:

1.企业主要负责人重视分级达标工作,能及时保障整改所需的投入,能与乙方技术服务组沟通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甲方承担不整改的后果和责任。

2.成立有企业高层管理、安全主任、电工等参加的专门达标工作小组,接受乙方技术服务人员的辅导。

3.向乙方技术服务人员提供技术资料:企业概况和生产状况(包括规模,组织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现有的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应急救援预案及,人员状况,平面布臵,消防设施、设备等)。

4.为乙方技术服务人员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

第四条 甲方向乙方支付技术服务报酬及支付方式为: 1.技术服务费(人民币):

2.本合同签订后先支付总价的百分之七十,余款在企业完成达标验收后五个工作日内一次付清。

3.为达到分类分级达标,企业所进行的安全隐患整改和相关设备检测费用不在本次中介服务费之内。

第五条 双方确定履行本合同应遵守的保密义务如下: 甲方:

1.保密内容(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对乙方的经营状况;

2.泄密人员范围:与合同内容相关的甲方及达标企业所有工作人员;

3.保密期限:合同期内;

4.泄密责任: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乙方:

1.保密内容(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甲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内容和经营状况;

2.泄密人员范围:知悉上述保密事项的所有工作人员; 3.保密期限:乙方与企业确定;

4.泄密责任: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六条 本合同的变更必须由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可以向另一方提出具体变更合同权利与义务的请求,另一方应当2日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

1.本合同中有不合法、显失公平且合同签订前双方均未考虑到的事项;

2.因不可抗力的因素致使合同履行的时间、地点、方式发生变更或无法履行合同时。

第七条 双方确定,按以下约定承担各自的违约责任: 1.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一条约定而使甲方不能在验收时达到b级,应当支付金额为合同额20%的违约金,再免费继续服务,使甲方在复验时达到b级。

2.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三条约定而未按照规定时间在验收时达到b级,应当支付金额为合同额20%的违约金,若需乙方继续服务,需重新签订服务合同。

第八条 双方确定,出现下列情形,致使本合同的履行不必要或不可能的,可以解除本合同。

1.发生不可抗力因素,如战争、天灾等;

2.因国家法律、法规变更,致使本合同服务内容不合法。

第九条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报龙岗区安全生产协会或龙岗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处理。

第十条 双方确定:本合同及相关附件中所涉及的“帮助”和“指导”解释如下:

1.“帮助”:针对制度等文本而言,乙方直接帮助甲方起草、制定和修改相关文本,直至符合要求,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认真运行。编制的责任主要在乙方,运行的责任在甲方。

2.“指导”:针对制度等文本而言,乙方只提供编制纲要和指导意见;针对现场整改而言,对发现的安全隐患,会同甲方研究整改措施,提出合理的整改方案,指导甲方整改(包括管理制度是否合理、执行是否到位等方面的整改措施)。

第十一条 甲方按照龙岗区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管实施办法的标准进行分类分级验收达标后,乙方必须派人到甲方指导企业按照标准执行和维护,时间不少于2个月。

第十二条 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名)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名)

第四篇:公共卫生事件分类分级标准

公共卫生事件分类分级标准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管理,加强监测、预警,及时发现、有效处置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根据国家和我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标准。

一、编制依据

《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报告管理办法》;

《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版)》;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内涵的释义(试行)》;

《重庆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分预案》。

二、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在全市范围内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

三、事件的报告和分级标准

(一)传染病事件

1.鼠疫

(1)报告标准:发现1例及以上的鼠疫病例或疑似病例。

(2)分级标准

一般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Ⅳ级):腺鼠疫在一个区县(自治县)行政区域内发生,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10例。

较大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Ⅲ级):在1个区县(自治县)行政区域内,6天内发现5例以下的肺鼠疫病例;或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个区县(自治县)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例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区县(自治县)。

重大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Ⅱ级):在1个区县(自治县)行政区域内,6天内发现5例以上的肺鼠疫病例或肺鼠疫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区县(自治县);或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个区县(自治县)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区县(自治县)。

特别重大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Ⅰ级):我市发现的首例病例或主城区发现1例以上的肺鼠疫疫情。

2.霍乱

(1)报告标准:发现1例及以上霍乱病例或疑似病例。

(2)分级标准:

一般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Ⅳ级):在一个区县(自治县)内发生,1周内发病10例以下。

较大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Ⅲ级):在一个区县(自治县)内发生,1周内发病10~29例;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区县(自治县)。

重大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Ⅱ级):在一个区县(自治县)范围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及以上区县(自治县),有扩散趋势。

3.脊髓灰质炎

(1)报告标准:发现1例及以上脊髓灰质炎野毒株病人或疑似病人。

(2)分级标准

较大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Ⅲ级):发生1例及以上脊灰疫苗相关病例(VAPP)。

重大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Ⅱ级):发生1例及以上脊灰疫苗衍生病毒(VDPV)病例。

特别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Ⅰ级):发生1例及以上脊髓灰质炎病例(野毒株)或cVDPV病例。

4.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或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

(1)报告标准:发现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2)分级标准

重大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Ⅱ级):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特别重大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Ⅰ级):发生1例及以上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或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

5.炭疽

(1)报告标准

a、肺炭疽:发现1例及以上肺炭疽病例或疑似病例。

b、其他炭疽: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3例及以上皮肤炭疽或肠炭疽病例。

(2)分级标准

一般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Ⅳ级):同一起事件中,发生3例及以上皮肤炭疽或肠炭疽病例。

较大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Ⅲ级):在1个区县(自治县)行政区域内,6天内发现5例以下的肺炭疽病例。

重大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Ⅱ级):在1个区县(自治县)行政区域内,6天内发现5例及以上的肺炭疽病例或肺炭疽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区县(自治县)。

特别重大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Ⅰ级):我市发现的首例病例或主城区发现1例及以上的肺炭疽疫情。

6.甲肝/戊肝

(1)报告标准: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病5例及以上。

(2)分级标准

一般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Ⅳ级):同一起事件中,发病10-49例。

较大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Ⅲ级):同一起事件中,发病50-99例。

重大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Ⅱ级):同一起事件中,发病100例及以上。

7.输血性乙肝、丙肝、HIV

(1)报告标准: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发现1例及以上因输血引起的乙肝、丙肝病例或疑似病例或HIV感染病例。

(2)分级标准

一般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Ⅳ级):同一起事件中,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发生2例及以上因输血引起的乙肝、丙肝病例或HIV感染。

较大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Ⅲ级):同一起事件中,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发生5例及以上因输血引起的乙肝、丙肝病例或HIV感染。

8.伤寒或副伤寒

(1)报告标准: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5例及以上病例,或出现2例及以上死亡。

(2)分级标准

一般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Ⅳ级):同一起事件中,发病10-49例。

较大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Ⅲ级):同一起事件中,发病50-99例。

重大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Ⅱ级):同一起事件中,发病100例及以上。

9.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

(1)报告标准:3天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10例及以上病例,或出现2例及以上死亡。

(2)分级标准

一般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Ⅳ级):同一起事件中,发病20-99例。

较大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Ⅲ级)

:同一起事件中,发病100-199例。

重大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Ⅱ级):同一起事件中,发病200例及以上。

10.麻疹

(1)报告标准: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10例及以上病例。

(2)分级标准

一般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Ⅳ级):同一起事件中,发病10-49例;或达到报告标准,且出现1例及以上死亡病例。

较大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Ⅲ级)

:同一起事件中,发病50-99例;或发病20-49例,且出现2例及以上死亡病例。

重大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Ⅱ级):同一起事件中,发病200例以上;或发病50-99例,且出现2例及以上死亡病例。

11.流行性脑脊髓膜炎

(1)报告标准: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2例及以上病例或出现1例死亡病例,或以区县(自治县)为单位,2周内发病5例及以上。

(2)分级标准

一般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Ⅳ级):以区县(自治县)为单位,2周内发病5~9例。

较大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Ⅲ级):以区县(自治县)为单位,2周内发病10例及以上。

12.登革热

(1)报告标准:

1周内,以区县(自治县)为单位,发生2例及以上病例。

(2)分级标准

一般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Ⅳ级):1周内,1个区县(自治县)输入性病例引起续发病例10例以下。

较大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Ⅲ级):1周内,1个区县(自治县)输入性病例引起续发病例10-29例。

重大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Ⅱ级):1周内,1个区县(自治县)输入性病例引起续发病例30例以上。

13.流行性出血热

(1)报告标准:2周内,同一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学校等集体单位发生2例及以上病例。

(2)分级标准

一般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Ⅳ级):同一起事件中(2周内),同一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学校等集体单位发生5-19例。

较大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Ⅲ级):同一起事件中(2周内),同一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学校等集体单位发生20例及以上。

14.钩端螺旋体病

(1)报告标准:1周内,同一自然村寨、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2例及以上病例。

(2)分级标准

一般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Ⅳ级):同一起事件中(1周内),同一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学校等集体单位发生5-19例。

较大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Ⅲ级):同一起事件中(1周内),同一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学校等集体单位发生20例以上。

15.流行性乙型脑炎

(1)报告标准:1周内,同一乡镇、街道等发生2例及以上病例,或以区县(自治县)为单位,1周内发病10例及以上。

(2)分级标准

一般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Ⅳ级):以区县(自治县)为单位,1周内发病10~19例。

较大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Ⅲ级):以区县(自治县)为单位,1周内发病20例及以上。

16.布鲁氏菌病

(1)报告标准:2周内,1个区县(自治县)区范围内(在一个自然村、养殖场等集体单位)发生3例及以上病例。

(2)分级标准

一般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Ⅳ级):2周内,1个区县(自治县)区范围内(在一个自然村、养殖场等集体单位)发生3例及以上病例。

17.疟疾

(1)报告标准:以行政村为单位,1

个月内,发现5

例及以上当地感染的病例;或在近3

年内无当地感染病例报告的乡镇,以行政村为单位,1

个月内发现5

例及以上当地感染的病例。

(2)分级标准

一般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Ⅳ级):同一起事件中,发病10-49例。

较大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Ⅲ级):同一起事件中,发病50-99例。

重大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Ⅱ级):同一起事件中,发病100例及以上。

18.血吸虫病

(1)报告标准:发现当地感染的病人、病牛或感染性钉螺。

(2)分级标准

一般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Ⅳ级):发现当地感染的病人、病牛或感染性钉螺。

较大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Ⅲ级):以行政村为单位,2周内发现当地急性血吸虫病病例10

例以下。

重大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Ⅱ级):以行政村为单位,2周内发现当地急性血吸虫病病例10

例及以上。

19.肺结核

(1)报告标准:同一学校、监狱、建筑工地或其他集体单位1个月内发现5例及以上病例。

(2)分级标准:

一般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Ⅳ级):同一学校、监狱、建筑工地或其他集体单位1个月内发现10例及以上病例。

20.白喉

(1)报告标准:2周内,1个区县(自治县)区发现2例及以上病例,或出现1例及以上死亡病例。

(2)分级标准

一般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Ⅳ级):以区县(自治县)为单位,2周内发病2例及以上。

较大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Ⅲ级):以区县(自治县)为单位,2周内发病5例及以上;或出现1例及以上死亡病例。

重大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Ⅱ级):以区县(自治县)为单位,2周内发病10例及以上;或出现2例及以上死亡病例。

21.百日咳

(1)报告标准:1周内,1个区县(自治县)区发现5例及以上病例。

(2)分级标准

一般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Ⅳ级):以区县(自治县)为单位,1周内发病10例及以上。

较大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Ⅲ级):以区县(自治县)为单位,1周内发病50例及以上。

22.猩红热

(1)报告标准:1周内,发生10例及以上病例。

(2)分级标准

一般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Ⅳ级):同一起事件,发病20-49例例。

较大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Ⅲ级):同一起事件,发病50例及以上。

23.流行性腮腺炎

(1)报告标准: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等集体单位中发生10例及以上病例。

(2)分级标准:

一般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Ⅳ级):同一起事件,发病20-99例及以上。

较大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Ⅲ级):同一起事件,发病100例及以上。

24.流感或流感样病例

(1)报告标准:1周内,在同一学校、幼儿园或其他集体单位发生10例及以上流感或流感样病例。

(2)分级标准

一般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Ⅳ级):1周内,在同一学校、幼儿园或其他集体单位发生20-99例流感或流感样病例。或同一起事件中,发病20-99例。

较大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Ⅲ级):1周内,在同一学校、幼儿园或其他集体单位发生100例及以上流感或流感样病例。或同一起事件中,发病100例及以上。

25.风疹

(1)报告标准: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等集体单位发生10例及以上病例。

(2)分级标准

一般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Ⅳ级):同一起事件,发病20-99例。

较大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Ⅲ级):同一起事件,发病100例及以上。

26.其它感染性腹泻病(除霍乱、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

(1)报告标准: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中发生10例及以上感染性腹泻病例。

(2)分级标准:

一般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Ⅳ级):同一起事件,发病20-49例。

较大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Ⅲ级):同一起事件,发病50例及以上。

27.急性出血性结膜炎

(1)报告标准: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等集体单位发生10例及以上病例。

(2)分级标准:

一般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Ⅳ级):同一起事件,发病20-99例。

较大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Ⅲ级):同一起事件,发病100例及以上。

28.手足口病

(1)报告标准: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等集体单位中,发生10例及以上病例。

(2)分级标准

一般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Ⅳ级):同一起事件,发病20-99例。

较大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Ⅲ级):同一起事件,发病100例及以上。

29.水痘

(1)报告标准: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等集体单位中,发生10例及以上病例。

(2)分级标准

一般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Ⅳ级):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等集体单位中,发病20-99例。

件较大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Ⅲ级):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等集体单位中,发病100例及以上。

30.人感染猪链球菌病

(1)报告标准:在一个区县(自治县)域内,1周内发生2例及以上病例。

(2)分级标准

一般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Ⅳ级):在一个区县(自治县)域内,1周内发病5-19例

较大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Ⅲ级):在一个区县(自治县)域内,1周内发病20例及以上。

31.病毒性脑炎

(1)报告标准: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等集体单位中,发生10例及以上病例。

(2)分级标准

一般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Ⅳ级):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等集体单位中,发病20-99例。

较大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Ⅲ级):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等集体单位中,发病100例及以上。

32.军团菌病

(1)报告标准:1周内,同一学校、宾馆、饭店等集体单位或公共场所中,发生2例及以上病例。

(2)分级标准:

一般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Ⅳ级):同一事件中,发病5-19例。

较大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Ⅲ级):同一事件中,发病20例及以上。

33.其他传染病

(1)报告标准:1周内,同一学校、宾馆、饭店等集体单位或公共场所中,发生2例及以上病例。

(2)分级标准

一般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Ⅳ级):同一事件中,发病5例及以上。

(二)食物中毒事件

1.报告标准:同一事件中,发生30例及以上中毒病人,或出现中毒死亡病例,或食物中毒事件发生在学校。

2.分级标准

一般突发食物中毒事件(Ⅳ级):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99人,未出现中毒死亡病例。

较大突发食物中毒事件(Ⅲ级):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含100人)或出现1-9人中毒死亡病例。

重大突发食物中毒事件(Ⅱ级):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含100人)并出现中毒死亡病例;或出现10人以上中毒死亡病例。

特别重大突发食物中毒事件(Ⅰ级):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

(三)职业中毒事件

1.报告标准:发生急性职业中毒

人及以上

2.分级标准:

一般突发职业中毒事件(Ⅳ级):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9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较大突发职业中毒事件(Ⅲ级):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死亡5人以下。

重大突发职业中毒事件(Ⅱ级):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及以上。

特别重大突发职业中毒事件(Ⅰ级):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

(四)其他中毒事件

1.报告标准:出现食物中毒、职业中毒、环境因素引发中毒以外的其他急性中毒,病例3

例及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

2.分级标准:

参照突发职业中毒事件的分级标准。

(五)环境因素事件

1.报告标准

发生环境因素改变所致的急性病例

例及以上或死亡1例。

2.分级标准

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及高温中暑事件参照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及高温中暑事件专项预案分级标准。

(六)群体性原因不明疾病

1.报告标准:发病3例及以上。

2.分级标准:

一般突发群体性原因不明疾病事件(Ⅳ级):在一个区县(自治县)行政区域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无死亡病例,经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调查,仍然原因不明。

较大突发群体性原因不明疾病事件(Ⅲ级):在一个区县(自治县)行政区域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出现死亡病例,经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调查,仍然原因不明。

重大突发群体性原因不明疾病事件(Ⅱ级):在一个区县(自治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有死亡病例发生,并扩散到其它区县(自治县),经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调查,仍然原因不明。

特别重大突发群体性原因不明疾病事件(Ⅰ级):两周内在两个以上省份发生临床表现相同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出现死亡病例,病例数不断增加或疫区范围不断扩大。经国家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调查,仍然原因不明。

(七)预防接种、服药事件

1.报告标准:一个预防接种单位一次预防接种活动中,或一个预防服药点一次预防服药活动中,出现2例及以上疑似异常反应、心因性反应5例及以上,或出现死亡。

2.分级标准

一般突发预防接种、服药事件(Ⅳ级):一个预防接种单位一次预防接种活动中,或一个预防服药点一次预防服药活动中,出现2-9例疑似异常反应,或一般反应、心因性反应5-19例,无死亡病例。

较大突发预防接种、服药事件(Ⅲ级):一个预防接种单位一次预防接种活动中,或一个预防服药点一次预防服药活动中,出现10-39例疑似异常反应,或一般反应、心因性反应20-49例,或出现死亡1例。

重大突发预防接种、服药事件(Ⅱ级):一个预防接种单位一次预防接种活动中,或一个预防服药点一次预防服药活动中,出现40例及以上疑似异常反应,或一般反应、心因性反应50例及以上,或出现死亡2例以上。

(八)医源性感染事件

1.报告标准:3人及以上医院感染暴发事件。

2.分级标准

一般突发医源性感染事件(Ⅳ级):

10例及以上的医院感染暴发事件。

较大突发医源性感染事件(Ⅲ级):发生特殊病原体或者新发病原体的医院感染;或10-99例及以上的医院感染暴发事件。

重大突发医源性感染事件(Ⅱ级):可能造成重大公共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医院感染。100例及以上的医院感染暴发事件。

(九)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

1.一般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Ⅲ级)是指对人、动物构成一定威胁,具有转移性和破坏性的生物安全事件。一般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主要包括:

(1)实验室工作人员确诊感染所从事的三类、四类病原微生物,或出现有关症状、体征,临床诊断为疑似感染所从事的三类、四类病原微生物,并造成传播,可能进一步扩散。

(2)实验室发生第三类、第四类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意外丢失,并有可能进一步向外扩散,造成人员感染。

(3)所在单位认定的其它一般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

2.较大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Ⅱ级)是指对人、动物构成较大威胁,具有较强侵袭性、传染性、转移性、致病性和破坏性的生物安全事件。较大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主要包括:

(1)实验室工作人员确诊感染所从事的二类病原微生物,或出现与从事的二类病原微生物有关的症状、体征,临床诊断为疑似感染。

(2)实验室发生一类、二类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泄漏,并有可能进一步扩散,造成人员感染。

(3)其它较大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

3.重大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Ⅰ级)是指对人、动物构成严重威胁,具有高度侵袭性、传染性、转移性、致病性和破坏性的生物安全事件。重大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主要包括:

(1)实验室工作人员确诊感染所从事的一类病原微生物,或出现有关症状、体征,临床诊断为疑似感染所从事的一类病原微生物。

(2)实验室工作人员确诊感染所从事的二类病原微生物,或出现有关症状、体征,临床诊断为疑似感染所从事的二类病原微生物,并造成传播,可能进一步扩散。

(3)实验室保存的一类、二类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丢失。

(4)其它重大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

(十)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不包括法定传染病病原微生物引起的介水传染病)

分散式供水污染事件

1.报告标准:发生中毒或介水传染病5人以上,或死亡1

人以上。

2.分级标准

一般突发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Ⅳ级):一次发生中毒或介水传染病5—4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较大突发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Ⅲ级):一次发生中毒或介水传染病5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重大突发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Ⅱ级):一次发生中毒或介水传染病100人以上,或死亡1人以上。

特别重大突发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Ⅰ级):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

集中式供水污染事件

1.报告标准:发生中毒或介水传染病50人以上,或死亡1人以上。

2.分级标准

一般突发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Ⅳ级):一次发生中毒或介水传染病50—4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较大突发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Ⅲ级):一次发生中毒或介水传染病500—9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重大突发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Ⅱ级):一次发生中毒或介水传染病1000人以上,或死亡1人以上。

特别重大突发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Ⅰ级):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

(十一)本标准未列出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重庆市卫生局组织专家组讨论后,报请市卫生局批准后确定事件的报告和分级标准。

五、事件分类和定义

(一)传染病事件

凡为传染病事件的,首先归类到传染病事件,包括法定传染病、非法定传染病及其它感染性疾病、流感样病例暴发等。

非法定传染病事件归类到其它类传染病事件。

(二)食物中毒

食物中毒是指食用了被生物性、化学性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或者食用了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后出现的急性、亚急性食源性疾患。上款规定的食源性疾患已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管理的,按照该法执行。

食物中毒分为植物性、动物性、化学性(如亚硝酸盐中毒、农药污染食品造成的中毒、酒精中毒等)、微生物性(非法定传染病)、原因不明食物中毒。

(三)职业中毒

职业活动中,因接触各种有毒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急慢性疾病。

急性职业中毒:职业活动中,因接触各种有毒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急性疾病,属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四)其他中毒事件

除食物中毒、职业中毒、环境因素引发中毒以外的其它中毒,包括农药喷洒导致中毒。

(五)环境因素事件

1.空气污染

环境中气体吸入中毒,包括农药挥发及企业外环境污染等事件。如非职业性一氧化碳、氯气、苯等有毒物质导致的中毒事件。

2.水源污染:水体污染(不能归为传染病事件的)。

是指人类活动排放的污染物进入水体后,超过了水体的自净能力,使水质和水体底质的理化特性和水环境的生物特性、种群及组成等发生改变,从而影响水的使用价值,造成水质恶化,甚至危害人体健康或破坏生态环境的现象。引起水体污染的污染物主要来自人类的生产和生活活动。水体污染可分为生物性(病原微生物)、化学性(有害化学物质)和物理性(高温废水、放射性废物、核燃料等)污染。

3.土壤污染

在人类生产和生活活动中排出的有害物质进入土壤中,直接或间接危害人畜健康的现象。包括工业污染(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及汽车废气污染)、生活污染(生活垃圾、人畜粪便和生活污水)、农业污染(农药、化肥)。

(六)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指在短时间内,某个相对集中的区域内同时或者相继出现具有共同临床表现病人,且病例不断增加,范围不断扩大,又暂时不能明确诊断的疾病。一般指发病3例及以上。

(七)预防接种、预防服药群体性不良反应

一般首先定为疑似预防接种、预防服药群体性不良反应,进一步认定后方可定性。

事件类别名称定为预防接种、服药事件比较妥当,包括1例死亡及群体性接种或服药事件。

(八)医源性感染事件

医源性感染:指在医学服务中,因病原体传播引起的感染。

医院感染:指住院病人在医院内获得的感染,包括在住院期间发生的感染和在医院内获得出院后发生的感染,但不包括入院前已开始或者入院时已处于潜伏期的感染。医院工作人员在医院内获得的感染也属医院感染。

医院感染暴发:是指在医疗机构或其科室的患者中,短时间内发生3例以上同种同源感染病例的现象。

(九)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

1.病原微生物和有毒有害化学试剂的实验室污染事件。

2.工作人员受到实验室内有毒有害病原微生物或有毒有害化学试剂的感染或侵害。

3.病原微生物、有毒有害化学试剂被泄漏出实验室事件。

4.停电、火灾等不可预测因素所引起的实验室其他污染事件。

第五篇:煤矿生产单位事故隐患分类分级标准

煤矿生产单位事故隐患分类分级标准

通风

A级:

1、小煤井与矿井贯通造成通风系统紊乱的。

B级:

1、2、巷道严重失修,进回风巷道断面不足而未及时处理的。

高瓦斯矿井的每一个采区、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联合布置的采区没有专用回风巷的;

3、采区进、回风巷道没有贯穿整个采区的长度和高度,一条上山、下山风巷分为两段(或多段),其中一段为进风巷,另一段为回风巷的;

4、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布置3个(含3个)以上回采工作面或5个(含5个)以上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的;

5、采区变电所没有实现独立通风系统的。

C级:

1、局部通风机发生循环风;随意停电停风;随意拆开风筒;风筒距离超过规定;临时停风地点不立即撤人、断电;不设置栅栏揭示警标的;

2、3、通风系统中出现同时打开风门造成风流短路的;

一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两个作业的掘进工作面供风或使用3台(含3台)以上的局部通风机同时各1个掘进工作面供风的;

4、利用局部通风机通风的工作面不能实现“双局扇、又电源、自动切换、自动分风”的;5、6、7、通风系统不合理或工作地点风量不足的; 巷道贯通未按规定编制贯通措施的; 巷道风速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

8、存在违反《煤矿安全规程》和集团公司《矿井“一通三防”管理制度》规定的串联通风。

瓦斯

A级:

1、高瓦斯矿井、高瓦斯区及瓦斯涌出异常区域。

B级:

1、2、备的;

3、4、瓦斯检查点的设置不符合标准规定的;

高瓦斯矿井、高瓦斯区、低瓦斯矿井的瓦斯涌出异常区监控中心站瓦斯检查人员数量不足的;

种类通防仪器仪表未按规定配齐的;仪器仪表维修人员未按规定配没有设在调度室并专人值班的;

5、具备瓦斯抽放条件而没有采取瓦斯抽放措施的。

C级:

1、高瓦斯矿井、低瓦斯矿井高瓦斯区域及瓦斯涌出异常区域布置独头工作面回采的;低瓦斯矿井独头工作面开采未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同意的;2、3、4、5、6、巷道停风24小时以上不按规定建立正式密闭的;

高瓦斯区域、瓦斯异常区域未编制防治瓦斯措施或执行不严的; 采煤工作面回风隅角、掘进工作面没有按规定使用便携仪的。排放瓦斯、巷道贯通不按规定执行的;

仪器仪表显示不准确、使用不正常而没有在8小时内采取安全措施进行处理的;

7、8、瓦斯超限作业或瓦斯报警后不认真分析的、未采取措施的; 瓦斯检查员未按规定检查瓦斯,存在假检、漏检行为的。煤尘

B级:1、2、3、采掘工作面及主要运输巷道未安设防尘管路的; 防尘供水量、水压不足的;

符合注水条件的采煤工作面未采取煤层注水措施的,煤巷、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没有进行短壁煤层注水的。

C级:1、2、3、煤尘堆积超过规定的;

防尘、隔爆设施没有按规定安设的; 采掘作业地点综合防尘措施不落实的。

火灾

A级:

1、2、煤层有自然发火倾向的; 采区或工作面存有火区的。

B级:1、2、3、4、束管检测、注浆、注氨系统不完善的;

不按规定建立井上、下消防材料库或消防器材不按规定配备的; 巷道未按防火要求布置施工的;

烧焊地点违反《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范围的。

C级:1、2、3、井下烧焊未制定专项措施的;不按措施执行烧焊作业的; 一氧化碳超限作业的;

采掘工作面未编制防灭火措施或的按措施施工的。

放炮

B级:

1、井下火药库及火药发放硐室火药、雷管超量储存的。

C级:

1、放炮不执行“一炮三检”制度的;不执行“三级信号”、“三保险”、“三人连锁”放炮制度的;

2、放炮拉线距离不足的;高瓦斯矿井、高瓦斯区及瓦斯异常区放炮母线有明接头的;放炮器不符合规定或失爆的;

3、4、违章装、放炮的;

高瓦斯矿井、瓦斯涌出异常区采掘工作地点不执行停电制度的。

水害

A级:

1、相邻矿井有突水可能,矿井之间的隔水煤(岩)柱被破坏,未建水闸墙隔离的;

2、3、相邻矿井有超层越界开采行为尚未查明开采情况妥善处理的; 开采受高承压水严重威胁的煤层,未采取“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和“防、堵、疏、排、截”综合防治水措施的;

4、5、提高开采上限开采未经主管部门批准的;

开采区域周边采空区内有积水,受开采影响有倒灌的可能,未对老空水进行疏放或在水淹区积水面以下的煤、岩层中采掘作业的;隔水煤(岩)柱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6、未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采空区、相邻矿井及废弃老窖积水等情况而组织生产的。

B级:

1、受承压水威胁的采区或工作面未按规程规定设置防水设施,未完成防治水工程而强行生产的;

2、受老空水威胁的采、掘工作面进入警戒线、探水线,未按规定探放水;掘进或回采超出批准范围的;

3、受含水层、陷落柱、断层、表土松散等水体威胁的采、掘工作面,未按规定进行探、放水的;4、5、6、7、受水威胁煤层的采、留宽度不执行设计规定的;

对开采影响范围内的封闭不良钻孔未按规定采取不效处理措施的; 图纸、资料与实际严重不符,图纸、台帐超过正常填绘周期一倍的; 矿井涌水量、含水层水位等水动态观测系统不健全或不按规定观测或水位动态自动化监测报警系统出现故障超过10天未恢复正常监测的;

8、防治水设施和有关仪器装备未按规定设置,防治水资金计划与实际投入达不到吨煤一元钱的;

9、没有按规定设立防治水机构或配足地测防治水人员的。

C级:

1、采区以上水仓,容量达不到规定要求或清捞不及时,淤积厚度超过水仓高度的30%的;

2、对本矿的老空积水情况及相邻煤矿的开采、积水情况不按规定周期调查核定的;3、4、5、6、7、8、不按规定对水闸门、水闸墙检查维修的; 各类防治水工程未规定要求进行竣工验收的; 避水灾路标不全、位置不当的; 发现突水预兆不及时汇报处理的;

不按规定填绘图纸、台帐或填绘周期超过规定一倍的; 不按时组织水害隐患排查或向集团公司提供错误资料的;

9、的。未制定防治水应急预案或每年雨季前未组织水害应急救援预案演练运输

B级:

1、2、斜巷防跑车和跑车防护装置不按规定设置的; 运输安全设备、设施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C级:1、2、3、的;

4、5、斜巷运输信号装置不按规定设置;声光信号不齐全有效的; 斜巷各摘挂车场无躲避所或位置不当及有障碍物影响出入的;摘挂斜巷防跑车和跑车防护装置不正常使用或不起作用的; 小绞车不按规定固定;制动装置失效的;

使用不合格、磨损严重的联接环和肖子;超挂车辆;不使用保安绳安全间隙不符合规定的;

6、规定的;7、8、9、在行人巷道内架空线吊挂高度连续20M低于1.8M的; 保险链(绳)、连接装置不按规定设置或不起作用的; 电机车闸、灯、铃、撒砂装置等安全设置不定的; 电机车、人车、矿车与巷道的行车、行人安全间隙连续10M达不到

10、轨道质量严重低劣,连续3个接头扣件不全、内外错和高低差严重超过规定;连续3搭轨道的铺设不符合规定的;

11、一处矿车3辆无防脱销装置的;运送物料不使用专用车盘的;

12、运输巷两侧与运输设备最突出部分之间的距离不符合规程规定的;

13、斜巷人车防坠器不灵活可靠,不按规定进行试验的。

机电

A级:1、2、3、矿井主要泵房排水能力达不到《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 主扇风机备用风机起不到备用作用的; 矿井未使用双回路供电的。

B级:

1、回路的;2、3、4、提升系统存在有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严重缺陷的; 主、副井绞车及提人绞车不按规程规定设置各种保护装置的; 排水系统、设施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井下各水平中央变(配)电所、主排水泵房和采区泵房供电线路单C级:

1、主提升装置各种保护试验失效;立井罐笼防坠装置不按规程规定试验、各种闭锁不起作用;没有按照规定及时进行技术测定的;

2、提升钢丝绳磨损、断丝、锈蚀埋单超过规程规定未更换或未按规定检验和检查的;3、4、5、主要排水设备提引水装置不起作用的; 主扇在规定时间内达不到换机运行的;

压风机(包括风包)安全阀、压力表、断水、断油、超温、超压保护安设不全或不起作用的;

6、承压锅炉本体和压力容器上的安全阀或压力表全部失效,常压锅炉做承压锅炉使用;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的各种保护、闭锁装置不按规定设置或不起作用的;

7、在特种设备的设计、安装、制造、使用、检修、改造等方面违反国家规程规定的;

8、9、井下下使用的高低压开关操作机构失灵或闭锁装置不起作用的; 井下隔爆电气设备(包括小型电气)出现失爆的;

10、皮带防滑保护、堆煤保护、防跑偏装置、温度保护、烟雾保护、自动洒水装置设置不全或不起作用的;

11、检漏(包括煤电钻综保、照明信号综保)、接地、过流三大保护和电动机综保不按规定使用、保护不起作用或没有按规定进行试验的;

12、井下未使用阻燃电缆和皮带或接头不合格的;

13、不按规程规定进行井下电气作业的;

14、机采面采煤机与运输机无停开闭锁装置;煤层倾角15度以上采煤机无防滑装置的;工作面转载机上安装有破碎机时,未设置防止人员进入的安全防护装置或防护装置不起作用的;采煤机内、外喷雾水压不足的;

15、耙装机固定卡子不齐全有效或稳绳固定不合格;未使用封闭式金属挡绳栅栏和防耙斗出槽的护栏;耙装机无照明的;

16、机械传动装置防护不全或横过皮带、溜子的行人地点未设置过桥的;

17、矿灯的闭锁、保护装置不起作用或不使用双光源矿灯的;

18、架空乘人装置保护装置设置不齐全或不起作用的;

19、不按规定制定提升运输设备检修计划或不按计划检修的。

顶板

B级:

1、据的; 开采的煤层无矿压观测资料,设计的支护强度和支护密度无科学依2、3、采区无设计方案、采区设计、作业规程生产的; 新采区、新工艺工作面投产未经集团公司验收的。

C级:

1、综采(放)工作面泵站压力达不到30MPa,普采工作面(泵站额定压力20 MPa)达不到18 MPa的;抽检初撑力时有相邻两架或3棵及以上达不到规定要求和合格率低于70%的(综采、综放工作面支架初撑力达不到24 MPa,普采工作面单柱初撑力,¢100mm达不到11.5 MPa,¢80mm达不到12 MPa,普产工作面超前支护单体液压支柱初撑力,¢100mm达不到6.5 MPa的,¢80mm达不到10 MPa,综采(放)工作面超前支护单体液压支柱初撑力达不到11.5 MPa,);

2、超前支护、端头支护不按规定支设或支设不合格的;断层处、顶板破碎处控制不力的;

3、4、工作面缺柱或缺梁超过5%或出现空顶作业的;

工作面出现5棵失效支柱;5条及以上顶梁不铰接或损坏;一处3棵及以上支柱钻底达100mm未穿鞋;3处及以上支柱顶梁空肩或足顶不实未及时进行整改处理的;

5、6、工作面后部悬顶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规定,未采取强制放顶措施的; 高瓦斯矿井或低瓦斯矿井高瓦斯区域,采煤工作面上下出口拖后放顶3m未回撤;低瓦斯矿井采煤工作面上下出口拖后放顶线6米未回撤或回撤后支密集截柱的;

7、8、支架顶梁与顶梁接顶不严密或相邻两架错距超过侧护板高度2/3的; 采煤工作面初次放顶、过断层、过老空、跨巷道、托伪顶开采及收尾不按措施施工的;

9、高档普采工作面上伞檐超过1m时,凸出宽度超过0.25m未处理或面前不按作业规程规定支设临时支柱的;

10、采煤工作面安全出口与巷道连接处20m范围内巷道高度,综采(放)工作面达不到1.8m,其他采煤工作面达不到1.6m;人行道宽度小于规定要求及巷道连续3m严重失修的;

11、溜头、溜尾未按规定打压或支设压柱不合格的;

12、工作面倾角大于150时,液压支架未采取防倒、防滑措施或工作面倾角大于250时,工作地点上下未采取安全、可靠、有效防滑、防矸等措施的;

13、高瓦斯矿井、低瓦斯矿井高瓦斯区域的采煤工作面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的;

14、架棚巷道不使用前探梁、联棚器、抗棚镢;连续3架及以上棚子背顶不实或严重歪斜不正、棚腿高吊的;

15、锚喷巷道不按措施规定使用前探梁;一处有3棵及以上锚杆失效;抽检锚杆角度低于750或锚固力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16、前探梁、架棚、锚杆支护不及时,出现空顶作业的;

17、遇有地质构造、围岩破碎、压力大未及时改变支护方式或加强支护的;巷道过交叉点、贯通以及处理巷道高冒时,无安全措施或不按安全措施施工的;

18、巷道三岔口、四岔门口等特殊地点未采取锚杆、锚索等特殊加固的;

19、锚喷巷道锚杆的间排距连续3组超过规定;喷浆厚度连续20m达不到设计规定;巷道成型较差、连续2m出现0.3m以上的片帮、工程质量严重低劣的; 20、裸体巷道不按规定进行临时支护或不打顶板岩性厚度探测眼的;

21、巷道支护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的;

22、采用锚杆支护的煤巷未按规定对顶板进行监测的。

其他

B级:

1、2、C级:

1、2、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数量不足的;

“三下”开采设计未报批或未按批准的采、留比组织生产的。

井口不执行检身制度或上下井人员清点制度执行不严的; 特征作业人员不持证上岗或持证到期未复训及复训没有证件证明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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