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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失业保险情况汇报(小文档整理)

养老保险失业保险情况汇报(小文档整理)



第一篇:养老保险失业保险情况汇报(小文档网整理)

泰山区机关事业养老、失业保险

工作情况汇报

(2010年5月10号)

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视频会议精神的要求,对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失业保险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了全面调查。工作中,明确分工、突出重点、强化措施,分管局长靠上抓,科室在区直部门与单位的大力支持与配合下,确保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在编公务员缴纳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缴费基数等全面调查任务的完成。现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泰山区机关事业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形势从总体上说是比较乐观的。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工作启动于1995年1月,95年、96年只缴纳个人保险部分,单位部分不缴纳,97年至今按照单位26%、个人2%的比例征缴。截止目前,全区共有机关事业单位131个,其中党政机关17个,事业单位114个(其中,自收自支单位35个、差额事业单位3个),共有参保人员6653人,离退休人员2820人,在职参保人员与供养离退休人员比例为5.5:1。历年征缴养老保险费52066.72万元,历年发放离退休费51948.73万元,历年累计结余养老保险800万元。事业单位失业保险(参照公务员执行的事业单位除外),自2004年1月开始征缴,单位按照2%,个人按照1%征缴,截止2009年底共征收1535万元。全区养老、失业保险参保率达到100%,多次获得省市先进单位荣誉称号。-1-

二、主要工作

近年来,随着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作的不断完善和创新,我们深感任务的艰巨和责任的重大。面对全区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编制不增,而社会保险全年指标却大幅增加的情况,我们确实感到压力很大。为此,我们将任务指标分解到各单位、部门,对缴费有难度的单位,加大宣传和征缴力度,利用多种形式进行催缴;对处乡缴费单位,分管领导利用一线工作机制法,经常到处乡镇摸情况,做宣传,充分调动各参保单位的缴费积极性,形成了领导支持重视、职工积极参与的良好局面,使各处乡镇均能按时完成任务指标,做到应收尽收。具体工作做法如下:

1.完成实际缴费单位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缴费基数的申报和审核工作,指导督促申报单位将缴费基数申报表由职工签字并公示后,再进行汇总申报,维护了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我区养老保险人均缴费工资为1762元,失业金缴费基数为1702元。

2.加强与财政部门的协调,确保由财政负担的社会保险费及时足额划拨到位。我区自2010年4月开始为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全额发放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全区共有自收自支、差额单位人员3782人,平均每人每月增资200元,每月增收养老保险22万元,每月增加失业保险收入2.3万元;有全额机关、事业单位、处镇教育、卫生院、差额单位的离退休人员248

3人,每月增加财政补贴收入49.5万元,两项增加养老金收入67万元,为完成今年的任务指标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另外为了完成指标,我们要求全区自收自支、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在缴纳社会保险费时将在职人员工资扣除住房补贴后的项目全部纳入缴费基数。针对泰山区机关事业单位在职、退休人员供养比例低,社保基金收不抵支的状况,我们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加大征缴力度,催缴应征收的社会保险费,随时做好与区财政局的协调工作,确保每月财政补贴资金准确、及时、足额到位;其次采取养老金发放与缴纳相互捆绑机制,保证了各单位养老保险费的及时缴纳。

3.加大监督约束机制力度,继续实施主管部门监管机制和还款协议约束制度,对不按时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单位实行一月一通报,将欠费情况通知主管单位,发挥主管单位的监督作用;对不按还款协议缴纳养老保险的单位,在退休审批、养老金待遇调整和养老保险转移手续等方面实行缓办,督促其按时缴纳养老保险费。2009年共计清缴欠费65万元。

4.主动上门催缴,找主管领导协调,变被动为主动,使参保单位从上到下增强缴费意识。

5.创新宣传形式,发放“致欠费单位及人员的一封信”,开展社保政策赶大集,利用多种形式宣传社保政策。

在各方面的共同努力下,2007年征缴养老保险7316万元,失业保险218万元;2008年征缴养老保险8300万元,失业保

险267万元;2009年征缴养老保险9557万元,完成年计划的107%,是上年同期的115%;存结余896万元,是上年同期的143%;收缴事业失业保险费280万元,完成年计划的100%。今年市局下达我区机关事业保险的征缴任务为养老保险8601万元,失业保险为280万元。截止2010年4月,共收缴养老保险3118万元,完成年计划的36%;失业保险79万元,完成年计划的28%。

三、存在的问题

1.养老保险出现收不低支。由于我区人口比较少,机关事业编制只有六千多人,且年龄偏大。每年的退休人员远远大于新增加的在职人员,五个在职人员才能供养一个退休人员,造成了养老金的收不抵支。尤其是自收自支单位,一方面转企改制使得自收自支单位数量减少,机关事业保险资源减少。另一方面,受工资改革的影响,自收自支单位的职工在职时按自收自支工资标准高缴费,退休时按全额单位标准享受养老金,他们对这种政策感到不理解,有的甚至为讨个说法去上访,不仅影响机关事业保险工作的开展,还影响到信访稳定。

2.信息化建设水平不高。由于我区机关事业单位情况特殊,收支养老金的程序自行研制开发,整个程序在不断完善更新。

四、下步打算

1.继续加大征缴和清欠力度,对各缴费单位分门别类的做好征缴和催缴工作,对欠费困难户制定好催缴措施和还款计划,确保养老金的应收尽收和年任务指标的按时完成,并做好离退休人员的增资审核工作,对各单位上报的增资审核表进行认真细致的核对,做好人事局,财政局及方方面面的协调工作,贯彻落实好上级此次增资的文件精神,确保养老金及时足额到位,按上级要求按时调整好离退休人员待遇,认真落实各项目标管理要求,结合工作实际,进一步完善各项工作流程,努力实现经办工作的规范化,信息化,专业化,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力争明年的工作取得更大的成绩。

2.做好离退休人员的生存认证工作。离退休人员工资的正常发放直接影响到社会的安定,因此,保证离退休人员工资的发放是我们工作的重中之重。

二○一○年五月十日

第二篇: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公积金

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公积金 具体的社保构成比例为: 养老保险:单位每个月为你缴纳 21%,你自己缴纳 8%;医疗保险:单位每个月为你缴纳 9%,你自己缴纳 2%外加 10 块钱的大病统筹(大病统筹主要管住院这块);失业保险:单位每个月为你缴纳 2%,你自己缴纳 1%;工伤保险:单位每个月为你缴纳 0.5%,你自己一分钱也不要缴;生育保险:单位每个月为你缴纳 0.8%,你自己一分钱也不要缴;住房公积金:单位每个月为你缴纳 8%,你自己缴纳 8% 以上,这么算下来,单位每个月为你缴纳的社保比例应该是 21%+9%+2%+0.5%+0.8%+8%=41.3% 你自己每个月为你缴纳的社保比例应该是 8%+2%+10 块+1%+8%=19%+10 块 暂时去掉你交的 10 块钱不谈,单位缴纳的比例和你缴纳的比例应该为 413:190,这就是说如果你每个月为自己的 社保缴纳了 190 块钱,那么单位会往你的社保帐户上打进去 413 块钱,每个月你的社保帐户上增加的钱就应该是 413+190=603 块钱 所以说在你看不见的情况下,单位交的社保费用其实是你的 2 倍还多,所以你每个月交社保费的时候千万别心疼 呀~你要知道单位比你交的多得多了呢,心疼的其实是单位.话说回到那三险一金和五险一金,这里大家应该已经看出来了,其实江湖上所说的三险一金完全就等于五险一金, 只是三险一金是从你个人交的保险(养老+医疗+失业+公积金)来说的,五险一金是从你单位交的保险(养老+医疗+失 业+工伤+生育+公积金)来说的.把三险一金说成五险一金其实只是说起来好听而已.除了单位能为你交社保,其实没工作但有收入的人员或者有单位但单位不交社保的人员也可以自己交社保,不过 个人只能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呀生育呀失业呀公积金呀,你个人都交不起来的.下面介绍下什么是社会保险缴纳基数 刚才大家已经知道了每个月单位缴纳的社保比例和你缴纳的比例差不多是 413:190 了,那么现在又出来一个问题:自 己每个月交的社保费和这个比例有什么关系呢,社保费到底是怎么确定的呢? 大家可能没注意过,各个省市每年都会在 7 月初发布一个“社会保险最低缴纳基数”,这个基数是根据上一 职工的平均工资+福利+各种补贴等杂七杂八的费用经过统计和计算以后确定的,南京今年 7 月公布的最低基数是 1189 元,这是个什么意思呢,意思是说南京只要是正规为职工缴纳社保的单位,每个月为每个职工交的钱最少为 1189× 41.3%=491 元,而职工每个月最少要交 1189×19%+10=236 元,这样你和单位每个月应该交的社保费就出来了.但是现在又出来了新问题,南京市职工工资差别很大呀,有人一个月拿 1000,有人一个月能拿 10000,难道叫拿 1000 和拿 10000 的都交同样的社保费? 请注

意,这 1189 是最低基数,在 1189 之上还有最高基数, 南京今年的最高基数好象是 8000 多,具体我也忘记了, 反正如果你的工资每个月在 1189 元以下,单位也必须按照 1189 元为你交 1189×41.3%= 491 元,而你自己每个月最少 也要交 1189×19%+10=236 元,这个就是 1189 作为社保最低缴费基数的意义之所在了:哪怕你一个月拿 1000 或者 800 块,你每个月最低也必须要按照这 1189 交钱!但是如果你工资比 1189 要高,比如你一个月拿 3000 块,那单位去劳动局给你交保险的时候(你单位和你缴纳的社 保费用都是劳动局扣的喔~)就应该对劳动局说:“ 呀呀,我们这边有位同志一个月拿 3000,请按照 3000 块钱的标准来扣 社保费”.那么劳动局就会以 3000 块为缴纳基数来扣你单位和你的钱然后打到你的社保帐户上,你单位这时候每个月 就应该为你交 3000×41.3%= 1239 元,而你个人每个月就该交 3000×19%+10=580 元 就是说如果你的工资在 1189 元以下,那么每个月你就按照 1189 交;如果你的工资在 1189 元以上,那么每个月你 就按照你的实际工资交,除非你的工资比最高基数还要高,如果你一个月拿 10000 而最高基数是 8000 的话,你和你单位 就都按照 8000 交 在这里要揭露一些公司的无耻做法, 这些公司每个月可能给你好几千的工资,但是他们去劳动局申报你的基数 的时候并不会按照你的实际工资去报,比如你如果每个月拿 3000 块,他们去劳动局可能说你只拿 1189 块,然后劳动局 每个月只扣你 1189×19%+10=236 元,你恐怕还高兴的很,因为你觉得扣你的钱少,你实际拿到手的钱多错!如果这样 你的公司就太无耻了!因为公司缴纳的钱是你的 2 倍多,所以你交的越少他们也交的越少!如果按照你的实际工资 3000 来算,他们每个月该给你交 3000×41.3%=1239 元的社保费,而按照 1189 来算的话,他们每个月只为你交 1189×

41.3%=491 元!所以实际上你吃了大亏!正规的公司只会按照你的实际工资去劳动局申报然后扣钱!只有那些下作的公 司才会不管你工资多高都按照最低标准给你交!千万别以为每个月你的社保费扣的越少越好!可能你已经被公司无 耻地欺负了而你还完全不知情!!要确定单位为你到底缴纳的基数是多少很简单:如果你每个月扣 300 块的社保, 那你的基数差不多就是 300÷19%≈ 1578 元,你看看你工资是不是这个数,如果你工资明显比 1578 高,比如每个月你其实拿 3000 或者 4000,那肯定你已经 被公司给欺负了,被欺负以后你可以去当地的劳动监察大队告你单位,一般一告一个准,不过最好在离职的时候把证据(比如工资条等)找好了再告,否则你告了以后在公司一般混不下去了--+ 要再次说明的是,各个地方的社保构成比例不一样,如果你不在南京那你的缴费比例

例很可能不是 19%,但是肯定不会差 太多,比如你的基数可能是 20%或 22%,但绝对不会是 30%或 40%!所以虽然 19%是南京的比例,但是外地的同学也可 以靠这个大概算出自己的基数 下面介绍一下这些社保费具体是什么情况以及该怎么用 前面已经说了, 社会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 先说说养老保险好了 这个保险一般都要交满 15 年以后到退休的时候才能终生享受养老金,所以想拿养老金的同学请务必在自己退休 之前的 15 年以前就开始交,这个在南京以外差不多也是这样规定的 如果你到退休年龄交养老保险不满 15 年,那等到你退休的时候国家会把你个人帐户上存的 8%的养老金全部退给你 那你会问,单位给你交的 21%到哪里去了? 这个你就别指望国家会交给你了,你退休把你个人的钱拿走之后,国家就把单位为你交的 21%的钱全部划到国家的养 老统筹基金里了,从此这钱就和你再也没有关系了 你也许会说:我靠!那是我的钱为什么不给我 因为国家就是这么规定的 退钱的时候只退给个人他自己扣的个人交的钱,单位为他交的钱全部都为国家做贡献了-下面我们来看一下你退休时候的养老金是怎么算出来的 养老金的算法很复杂,因为国家每年都会把缴费基数变一次,举例来说好了:如果你现在 30 岁,你现在的缴费基数 是 3000 元,而退休年龄如果是 55 岁的话,那你必须在你 40 岁以前就开始交养老保险了,而如果你现在从 30 岁就开始 交,交到 55 岁是 25 年,那首先肯定你能享受养老金了,其次,如果 25 年后你交的 3000 块的缴费基数已经变成了 6000 块(我说的是如果),那你 55 岁的时候首先每个月可以拿到 6000×20%=1200 块的基本养老金,这是国家给你的,此外你 的个人帐户上的钱在 25 年里也积攒了不少,把缴费基数平均一下好了,(3000+6000)÷2=4500,那么你这 25 年里个人帐 户上应该有 4500×8%(你缴纳的养老保险的个人比例)×25 年×12 个月=108000 元钱,那么除了之前的 1200 块以外你 每个月还能拿到 108000÷ 120=900 块,这样你 55 岁开始每个月起码可以拿到 1200+900=2100 元的养老金,当然每年 国家的基数还在往上涨,这样每年除了你自己的 900 块,你退休以后每个月都会拿到比 1200 块更多的钱,那你的养老 金当然也会越来越多的 所以说交养老保险交得越多越好,你交得越多你退休以后享受的也越多,而且,国家每年调整基数以后你拿的钱也 会越来越多,现在交 1000 十年之后拿 1500 都是有可能的这里要介绍一个变态的政策,就是不管你在哪里交社保费,等 你退休的时候你都只能回你的户口所在地享受当地的退休待遇,这么来看,在基数高的地方交社保但是退休回基数低 的地方享受养老金
的人那就亏大了, 为什么这么说呢?我来举个例子,如果你年轻的时候在南京工作,交了 20 年的社 保然后退休了,但是如果你的户口在黑龙江,那你必须回黑龙江享受养老金.如果你在南京交了 20 年的平均基数是 3000(我说的是如果),而当你退休的时候黑龙江的缴费基数才 1000(我说的是如果),那么你退休的时候只能享受 1000 的待遇!这是很亏的!一句话,如果你在富地方交社保但是退休的时候回穷地方享受社保,那你一辈子交的很多但是享 受的很少!交 3000 块可能只能享受 1000 块!这是很恐怖的事情,但是没办法,国家就是这个政策,所以请所有目前户口 在西部等基数低的地方但是在北京或上海等基数高的地方工作交社保的同学注意了,你要么就在西部交社保,要么就 在退休之前把户口迁到北京或上海,否则你就是在做人生一笔巨亏本的买卖 那也许你会说,如果我的户口在南京,那我在黑龙江交 20 年不就好了嘛,在基数低的地方交钱,退休的时候回基数 高的地方享受高福利.错!你以为南京市劳动局会随随便便就让你享受么?!一般这种情况下南京会找个理由直接拒绝 你转入!到时候你就聪明反被聪明误了:在黑龙江享受不了,在南京也享受不了!不过有些地方对这样的情况有了一些缓和的规定,比如南京允许你在退休前 5 年从基数低的地方转回南京,再在南京 继续交 5 年南京的高基数,之后它才允许你回南京享受养老金.这个政策各个地方估计都不一样,今后打算转的同学最

好现在就去你当地的劳动局把这个问题搞清楚,免得退休时候发生你意想不到的意外!下面说说医疗保险 这个险国家的政策还算不错,重要的是住院报销的不少之前说了单位每月给你交的医疗保险是 9%,你个人每月交的 医疗保险大概是 2%外加 10 块钱的大病统筹,这个大病统筹不管别的只管你住院,而那 11%里国家每个月会往你的医 保帐户上打属于你自己的 2%,如果你每个月按照 1189 元的最低基数交社保,那么 1189×2%=23.78 元就是国家每个月 打给你个人的钱,这个钱你可以积累起来直接刷卡去买药或者看门诊,剩下的 9%国家就拿去算到医疗统筹基金里了 按照南京的规定,如果你从 2007 年 1 月开始缴纳医疗保险,那么从 2007 年 2 月起你就可以刷卡买药或者看门诊 了,从 2007 年 7 月起你住院的费用就可以报销了,报的还蛮复杂的,举例说好了: 如果你 2007 年 8 月 1 日住院了,住的是南京市最好的三级医院,住院期间用的都是医保范围内的药,手术+住院等 费用一共花了 5000 元,那么报销的时候医保中心首先扣除 1000 块,这是起步价,剩下的 4000 块医保中心可以报销 4000 ×86%=3440 元,你个人只要付 4000×14%=560 元就可以了,加上之前的 1000 元起步

价,你花了 5000 块自己只要付 1560 元就可以了,而且这 1560 元还可以从你的医保卡里扣(如果你平时不怎么用那卡), 所以实际上你住院花不了多 少钱 医疗保险对于我们年轻人来说比养老保险重要多了,毕竟看病住院实在太他妈贵了,这也是参加社会保险最重要的意 义之所在不过南京市规定医疗保险必须交满 25 年才能在退休以后终生享受,所以如果你 55 岁退休,那最迟 30 岁起就 必须开始交医疗保险了 下面说说工伤保险 这个险实践中一般用得少,我接触的也不多,需要提醒大家的是你如果在工作的时候或者上下班的时候出了什么 事,这个险就用得上了 但是在实践中很多人出了事不注意保存证据,导致自己无法享受工伤保险,这是很可惜的 如果你下班的时候被车撞了,那你应该赶快报警,让警察来调查记录并拍照采集证据,警察处理完以后会给你开个事故 什么鉴定书之类的东西,你就可以拿这个去单位要求报工伤了 如果你出了事就随便让人跑了而且还不找证人还不报警什么的,那没证据的情况下一般不会被采纳为工伤的 工伤还有个时效问题,如果你 2007 年 7 月 1 日出了工伤,那你必须马上报告单位,把警察出具的证据和事故鉴定书 以及你出工伤以后去看病或住院的病历交给单位,叫单位拿着这些材料去做工伤鉴定,你的单位必须在 2007 年 8 月 1 日之前把你的有效材料送到工伤鉴定中心,如果距离你出工伤的日子超过了一个月, 那工伤可能就鉴定不起来了.如 果你单位不去给你鉴定,那你自己可以拿着材料去鉴定中心鉴定,最好也不要超过一个月,否则会很麻烦很麻烦 下面说说生育保险 这个也举例说明好了,如果你是位女生,每个月工资为 1000 元,2007 年 1 月 1 日开始交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为 1189, 而你 2007 年 3 月怀孕,2007 年 12 月底生了孩子,2008 年 1 月出院,那么你出院以后要赶快把结婚证(未婚生子的报销 不了)+独生子女证(一般来说生 2 胎的报销不了)+病历+建大小卡检查和住院和手术费用的所有发票+住院清单+出院 小结这些所有的材料交到公司,如果你怀孕时候检查花了 500 块,生孩子的时候住院+手术花了 2000 块,一般来说,公司 在医保规定范围内基本上可以给你全部报销,报销以后给你的钱包括:500 块检查费+2000 块住院手术费+1189 元/月× 4 个月=7256 块, 1189 元/月×4 个月这是医保中心特别为报销的 女生补贴的,只有女生报销才能拿的到 国家规定女孩子报销生育保险的时候必须给 4 个月的平均工资,所以你生孩子报销的话不仅不要花钱而且还可 以赚 4 个月的工资!如果你基数交的比工资高,比如拿 1000 块交的是 1189,那么你还赚了呢 生育保险起码要交一年才能享受,切记切记 此外还有个

第三篇: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

第一条 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第二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第三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

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满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缴纳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第四条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

障标准.第五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

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第六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参照当地对在职工死亡的规定,向其遗嘱发给

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嘱只能选择其中一项.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社会保险经2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第八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

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升培训的;

第九条 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第四篇: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

前 言

一般市场经济国家都把经济增长、充分就业、物价稳定和国际收支平衡作为宏观经济政策的四个目标。

失业问题与通货膨胀、资源匮乏、环境恶化一起被列为当今世界发展经济的四大难题。比起后两者来,失业和通货膨胀的历史更长,对经济和社会影响更大,被视为经济运行的头号敌人。

失业保险制度应运而生:保障失业者失业期间基本生活;调节经济需求,调节收入分配,保持经济健康发展;作为社会“安全网”和“减震器”;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

一、失业保险的相关概念

(一)失业是指在劳动年龄内,有就业能力并有就业愿望的劳动者,未能找到或者丧失工作岗位的情况,归纳为三要素: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意愿、没有找到工作。

按照失业原因,经济学家们通常将失业分为以下三种:

1、自愿失业;

2、非自愿失业;

3、周期性失业。

除上述分类外,失业还有显性失业、隐性失业以及季节性失 业、制度性失业等类型。《社会保险》中所称的失业,指非自愿失业。

(二)失业率是评价一个国家或地区失业状况的主要指标。目前,国际上通用的失业率概念,是指失业人数同就业人数与失业人数之和的比例关系,反映了一定时期内可以参加社会劳动的人数中实际失业人数所占的比重。失业率=失业人数(就业人数+失业人数)*100% 从我国看,失业率有自然失业率、城镇登记失业率、调查失业率。自然失业率是充分就业理想状态下的失业率。由于受统计口径、数据来源和技术因素限制,目前无法精确测定和计算自然失业率。目前我国向社会公布的失业率有两个口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城镇登记失业率:统计部门公布的调查失业率。

(三)失业保险制度

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由政府负责建立基金,对因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而失去工资收入的劳动者提供一定时期的物质帮助及再就业服务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失业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者要依法参加失业保险,且履行法定缴费义务并符合法定条件。其特点有:

1、普遍性

2、强制性

3、互济性

二、失业保险制度的发展历程

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建立于1986年,经过二十多年来的不断探索与实践,失业保险制度逐渐完善,覆盖范围从小到大,保障作用从弱到强,功能从单一保障生活向“保障生活、促进就业、预防失业”三位一体转变,已成为社会保障体系中重要组成部分。

第一阶段,是确立失业保险制度基本框架时期:1986年国务院颁布《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制度暂行规定》,标志着我国失业保险制度正式建立。

第二阶段,是失业保险制度进一步调整时间。1993年4月,国务院发布《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进一步扩大了待业保险的范围,调整了基金收缴基数,并进一步完善了待业保险基金的管理、监督制度。

第三阶段,是事业保险制度逐步完善时期。1999年元月,国务院颁布了《失业保险条例》,本条例颁布是我国失业保险制度走向规范的重要标志,与1993年《失业保险规定》相比,一保险覆盖范围,由城镇企业扩大到城镇所有企业和事业单位。二是提高了失业保险缴费费率,将企业缴费费率由0.6%~1%提高到期2%,并增加了1%的个人缴费,同时增加了关于事业单位及其缴费的规定。三是提高了失业保险基金的统筹层次,由县级统筹提高到地市级统筹,并建立了省级失业保险调剂金制度。四是重新确定了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使其更好地与最 低工资制度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相衔接。五是明确规定了失业保险基金支出项目,以保证基金安全,防止基金流失。六是确定了收支两条线管理机制,这一机制的确定是我国社会保障管理监督体制改革的重要成果,是防止基金挪用、流失的有效措施。七是规定了社会化管理的发放制度。

在总结以往经验和梳理现存问题的基础上,《社会保险发》设专章对失业保险作了规定,为失业保险的长远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三、失业保险的立法目的

是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这里所说的失业人员失业期间是指失业人员按照本法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间;这里所说的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是指失业人员按照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对其生活的保障。按照《失业保险条例》等现行失业保险制度的规定,保障基本生活的水平应高于社会救济对救济失业人员生活的保障水平,立法目的中还包括促进失业人员的就业。促进失业人员尽快找到新的工作岗位,实现再就业,是从根本上解决失业问题的措施。

四、《社会保险法》失业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

《社会保险法》第五章第四十四条至五十二条,对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资金来源、享受待遇的条件、失业保险金的标准、领取期限和申领程序、失业人员医疗保险遗属待遇、失业 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等作了规定。

第四十四条 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

(一)关于失业保险的参保对象

《社会保险法》未对用人单位和职工作出明确规定。实践中,我国失业保险参保对象经历了不断拓展过程。从只限于国有企业及其职工扩展到城镇所有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目前湖南省人民政府规定:还可将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纳入其中。

国际上,不同国家失业保险覆盖范围也不一样。英国以达到一定的收入为标准,加拿大以是否为工薪阶层划线。对公务员、家庭用工是否纳入参保对象做法也不相同。

(二)关于失业保险费。

1、关于费率的规定。《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一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2、关于失业保险基金的统筹层次。根据《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失业保险基金在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其他地区的统筹层次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省、自治区可以建立失业保险调剂金。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失业后领取失业保险金必须具备的条件。

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 失业人员要想领取到失业保险金,除了参加失业保险外,其所在单位及其本人还必须按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且缴费时间满一年。如果缴纳时间不满一年,失业后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如果是未参加过工作的失业者,或参加工作已一年以上,但用人单位和个人没有参加失业保险,由于其没有有履行过缴费义务,即使处于失业状态,也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所谓自愿失业与非自愿失业,是英国著名经济学家凯恩斯于20世纪30年代首次提出的失业划分方法。在他看来,只要消除非自愿失业,就能够实现“充分就业”,因为自愿失业的责任全在就业者本人,或是出于获取更体面的工作岗位和更优厚工资的考虑,或是出于其他个人考虑,这种离开原工作岗们而暂时失业的现象,理应由个人负责,国家没有必要给他们提供失业保险待遇,他们也没有获得这种待遇的权利。至于非自愿失业,因为这 类失业现象的发生责任不在失业者本人,而是由于与失业者本人无关的原因造成的。

非本人意愿失业包括:

1、终止劳动合同;

2、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3、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辞退;

4、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第三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5、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对于这种失业人员,国家应当为其提供失业保险待遇,失业者也有权利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3、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失业人员失业后要想领到失业保险金,除需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持有关材料到当地经办失业保险事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办理失业登记是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必须程序,目的是为了掌握失业人员的基本情况,确认其资格,失业登记是失业人员进入申领失业保险金程序的重要标志。

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还须有求职要求。这是考虑到失业保险的一个重要功能是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

第四十六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 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最长期限的规定,不能理解为缴费时间达到上述要求的失业人员都能领取最长期限的失业保险金。

三个档次,法律只规定了上限。我省144号令第九条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不满1年的,不领取失业保险金;满1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4个月,以后每增加1年增加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一)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

《社会保险法》规定领取期限由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的累计缴费确定。主要基于以下考虑:一是将履行缴费义务和享受待遇权利紧密结合,强化职工缴费意识。缴的越长,领取期限越长。二是将缴费时间累计相加作为确定享受期限的标准,有利于保护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对那些失业前多次转换工作且参加了失业保险的人员来说,更加体现了这一精神。也有利于促进劳动力合理流动,促进参加失业保险。

(二)关于累计缴费年限和领取期限的计算

1、确定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的依据是失业人员失业前累计缴费年限,而不是失业前的连续缴费时间。承认间断累计,缴费时间累加。

2、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待遇后重新就业的,再次失业时,其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所依据的缴费年限的计算:一是重新就业 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二是对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所对应的权益予以保留,可以根据再次失业时的累计缴费年限计算出来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

第四十七条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失业保险金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支付给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费用,是对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失去工资收入的一种临时补偿,目的是为了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本法只规定了失业保险金的最低限,即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其最高限,仍应执行《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将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与最低工资标准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挂钩,主要有两点考虑:一是失业人员基本保障水平适度即可;二是及时调整,享受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成果。

第四十八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 患病就医的,可以按照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医疗补助金。医疗补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实践中各地有采取定额补助的办法,也有采取按照住院治疗费用的一定比例发放医疗补助金的办法。

失业人员以何种方式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和费率的确定、失业保险制度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衔接,以及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后的待遇与《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医疗补助金待遇的衔接等,需要具体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

第四十九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死亡的规定,向其遗属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

个人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的一项。

此条主要考虑减轻失业人员遗属的经济负担。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家属可持失业人员死亡证明领取人身份证明、与失业人员的关系证明,按规定向经办机构领取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失业人员当月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可由其家属一并领取。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 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第一,用人单位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第二,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第三,失业人员到指定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

第四,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对申领条件进行审核(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可靠,参保缴费情况、失业登记情况等)。

第五,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应由本人按月到经办机构领取,同时应向经办机构如实说明求职和接受职业指导、职业培训的情况。

第五十一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以上是停止失业保险待遇的五种法定情形。删除了《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和“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两种情形。

第五十二条 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跨统筹地区就业:跨地区前职工已经失业并享受相关待遇;跨地区前已经失业但未享受待遇;跨地区前没有失业,到外地就业,不存在申领失业保险金情况。

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两种情形:

1、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的转迁;

2、在职职工失业保险关系的转迁。

《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的,失业保险关系随之转迁。《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迁的,失业保险费用应随失业保险关系相应划转。需划转的失业保险费用包括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和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其中,医疗补助金和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按失业人员应享受的失业保险金总额的一半计算。第二十三条规定,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在省、自治区范围内跨统筹地区转迁,失业保险费用的处理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转移的,凭失业保险关系迁出地经办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到迁入地经办机构领取失业保险金。

第五篇:失业保险

论失业保险

数学与统计学院 统计专业 何萍萍(21105021012)

指导老师:(秦晶)

摘要:失业问题是当今世界许多国家所面临的共同难题,它关系到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秩序的稳定。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中国失业保险制度在很大程度上已经跟不上经济发展的脚步,显现出许多不尽完善的地方。具体表现在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基金的筹集、领取标准、促进就业的效果等方面,期待尽快立法完善中国的失业保险制度。关键词: 失业保险;问题;完善

1引言

社会保障体系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社会优抚安置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等方面,其中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五个项目。

1.1失业保险的含义

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进而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的制度。它是社会保障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之一。建立健全完善的失业保险制度不仅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而且对维护社会稳定,共建和谐社会,保持经济持续发展,起着重要作用。2我国失业养老保险体制

2.1失业保险存在的问题

2.1.1覆盖范围窄,多数失业者享受不到失业保险金待遇。

自《失业保险条例》实施后,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比过去大,但与我国劳动力资源丰富和就业岗位有限的实际情况比较而言,还是显得比较窄。我国广大农村还存在大量剩余劳动力,虽然现行的失业保险条例已把农民合同工纳入社会保险体系中,规定对工龄满1年以上、雇用单位已为其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农民合同工,可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但是,这不能覆盖大量进城从事短时间打工的农民和每年从大中专院校毕业走向社会,短期内难以就业的毕业生,他们的失业保险问题也是一个亟待深入研究的新课题。

2.1.2失业保险金来源渠道狭窄

失业保险金主要来源于征收的失业保险费,而各地的失业保险金以县(市)统筹,在当地使用。可见,失业保险金来源渠道单一,统筹层次低,防范和分散失业风险的能力不高、调剂能力差。

2.1.3失业保险仅限于生活救助

《失业保险条例》建立失业保险制度的根本目的是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但是实际上,我国失业保险仅围绕失业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展开,在如何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方面没有过多的涉及。面对越来越多的失业人员,没有相应的就业激励机制和再就业培训措施,单靠给予生活救助是不够的,最终会导致保险基金不足,无法保障众多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

2.2解决失业保险保障体系存在问题的思考与对策

2.2.1扩大失业保险覆盖面。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从业人员结构和层次的不断发生变化,相对于正规就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失业保险具有自身的特殊性,应针对具体特点,合理确定标准和操作办法,要有利于劳动力的合理流动,确保灵活就业人员能够顺利参保失业保险。这样有利于保持社会安定。拓宽失业保险的覆盖面,将这些人员尽快纳入失业保险的征缴范围,增加失业保险基金的存量的同时,使这部分人的失业保险得以保障。

2.2.2加大失业保险费的征收力度,强化征收环节的管理工作。

建立失业保险制度的根本目的是保障广大失业、未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需求,而让每一位失业人员都享受到失业保障的前提是基金的征收。目前,失业保险费的征收手段缺乏刚性,征收环节的管理还不到位,因此,继续做好征收失业保险的扩面工作,加大征收力度,准确核实缴费基数,提高基金征缴率,是保证失业基金能够正常运转的基础。这里着重要做好以下的工作:

1、加强税务部门征收工作的管理,杜绝税务部门征收工作中的随意性现象;地税部门要严格按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的、切实可行的计划组织征收工作,并坚持做到征收“三金”的基数一致,避免人情收费情况的发生;同时,税务部门还应加强内部征收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建立目标责任制,违规责任追究制及适当的激励制度,尽可能做到应收尽收。

2、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对参保部位申报的缴费基数实行多方位、全面严格的审核,掌握参保单位的工资发放情况,在参保单位申报缴费时要求其申报材料中附有工资发放明细表等相关资料,在必要时可请求税务部门协助,获取养老保险工资基数及个人所得税缴纳基数等作为参照,并有针对性地对明显隐瞒缴费基数的单位进行稽查。

3、对失业保险费征收适时改费为税,增加征收工作的刚性,并对故意少缴、漏缴、不缴的单位给予相应处罚。

2.2.3加强失业保险的宣传、立法工作,提高单位参保缴费的积极性

失业保障工作是一项系统复杂的社会工程,要做好这项工作,一要加强宣传。在当前经济转轨,改革深化时期,任何单位的职工都有下岗、失业并重新就业的可能,因此只有宣传工作到位,做到多与参保单位沟通,交流思想,消除参保单位和个人认识上误区,让其更全面地了解失业保障体系,了解缴纳失业保障费是单位、个人应尽的责任和义务,了解参加失业保险的重要意义和作用,使这一政

策深入人心、家喻户晓,才能提高他们的缴费意识。二要加强失业保险的立法工作。当前失业中存在的许多问题都因为失业保险没有进行立法,因此要尽快解决现行政策、文件规定的不足之处,在条文中增加建立失业保险金个人账户,增强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关联性,体现公平与效率、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让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与个人利益直接挂构等内容,才能化解失业保险工作中的重重困难,才能提高参保单位缴费的积极性。

2.2.4提高失业保险的统筹层次,增强失业保险基金的调剂能力

失业保险是国家制定的防范失业风险的一项政策,要发挥它的作用关健是提高基金的支付能力,而要提高基金的支付能力必须提高失业保险的统筹层次。当前,要尽快补提补缴省级调剂金,逐步实现省级统筹,而后再由省级统筹上升到全国性的统筹。这样才能增强抵御风险的能力,才能增强失业保险基金的调剂能力,才能充分发挥基金的社会保障功能。

2.2.5健全失业保险监督机制,规范失业保险发放、管理工作

首先,建立保险基金的预算制度,通过预算的编制、审批、执行、监督等工作,增强基金收支的计划性,增加基金管理的约束力,这利于对基金进行全过程的管理和监督,利于基金的保值增值,也利于划清征收部门、管理部门的责任。其次,建立失业保险基金预警制度,对其收、支、余额进行动态管理,适时监控,建立失业保险基金的警戒线和应急机制,当基金余额达到警戒线时,及时补充,使之恢复正常的保障能力。三要规范失业保险金的发放、管理工作。对每一位领取失业金的人员建立档案,进行跟踪监督,当发现失业者在领取失业金期间重新就业时,立即停止发放,以尽量减少失业金的流失。四是加强企事业单位招工、用工工作的管理,确保招聘工作按程序、合法进行。最后是加强对失业基金运行的审计监督。

2.2.6将失业保险与促进再就业工作联系起来,营造失业人员再就业的宽松环境推动失业人员重新就业本身就是失业保险工作的一个有机部分,失业保险除了对失业人员进行救济外,另一项重要工作就是促进失业人员的再就业。提高失业人员的再就业能力是解决失业问题的根本。因此,要将失业保险与促进再就业工作密切联系起来,加强对失业人员的职业培训,做到失业培训工作经常化、有针对性,着力于全面提高失业人员的素质。另外,要营造失业人员再就业的宽松环境,做到一要适当降低创业的门槛,减少失业人员创办企业的资金限额和各种限制条件;二要为创业者提供适当的资金支持,包括实施放宽贷款条件、降低贷款利息等举措;三要对失业人员创办企业提供一定的税费减免,降低创业的负担;四要鼓励创办一些劳动密集型企业,以缓解就业的压力。公务员之家

2.2.7尽快出台与失业保险条例相配套的一系列的法律法规。

完善失业保险的法律法规体系,使失业保险制度的建设有法可依,为失业保险条例的有效实施提供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

2.2.8建立科学、完整的失业保险统计指标体系。

没有相关信息地收集,就没有科学地分析与预测。建立以失业人数、失业结构、失业再就业比例与结构、失业保险基金收支数量与结构、失业保险金的增值与保值比例等指标为主的统计指标体系,有利于失业保险基金现状的真实反映。3结束语

完善的失业保险制度,牵动着整个社会发展、社会稳定的大局,它不仅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是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需要,同时也是维护社会稳定,共建和谐社会的需要。我国应根据实际情况,借鉴其他国家经验,不断完善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充分发挥失业保险制度在促进就业中的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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