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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经济开发区重点产业投资优惠政策

东营经济开发区重点产业投资优惠政策



第一篇:东营经济开发区重点产业投资优惠政策

东营经济开发区重点产业投资优惠政策

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吸引外来投资者到我区投资兴业,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政策。

第一条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在东营经济开发区投资新建汽车及零部件制造、新能源、电子信息、有色金属压延及深加工、动车组零部件制造、石油装备制造、新材料、现代服务业、新医药、节能环保、电动汽车等重点产业项目,且投资新建的流转税和所得税留成部分属开发区地方财政收入的企业,在享受国家及省、市规定优惠政策及黄河三角洲开发优惠政策的同时,享受本规定优惠政策。

第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的重点产业投资项目,由开发区给予补助。在项目用地限额内,按实际土地出让金开发区纯收益部分,扣除国家规定计提的相关费用,根据投资规模和科技含量给予项目一定数额的补助。投产运营并经考核认定后,上缴增值税、营业税中地方留成部分,三年内每年给予80%补助;上缴企业所得税中地方留成部分,五年内每年给予等额补助。投产运营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全额征收后给予等额补助。

(一)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注册资本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新能源设备制造、汽车零部件制造、动车组零部件制造项目。

(二)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注册资本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电子信息项目。

(三)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注册资本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的汽车整车、新材料、石油装备制造、有色金属压延及深加工项目。

(四)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注册资金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基础设施、大型现代物流、四星级及以上酒店等现代服务业项目。

第三条 新引进的新能源及汽车零部件制造项目,在开发区标准厂房区、汽车配件园租用厂房的,第一年免收租金,第二年减半收取;租用区内企业厂房的,第一年给予30元/平方米的补贴,第二年给予15元/平方米的补贴。

第四条 新引进的银行、保险、证券类金融机构市级以上地区总部,新设立的区外集团公司总部、上市控股公司及其设立的分支机构(管理总部、研发总部和销售总部等),创业投资公司,营业后,上缴营业税中地方留成部分,三年内每年给予50%补助;新引进的银行、保险、证券类金融机构的市级分支机构,营业后,上缴营业税中地方留成部分,三年内每年给予30%补助。

第五条 对新认定的或由外地迁入我区发展的国家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优惠政策参照《中国石油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优惠政策》(东政发【2010】

1号)执行。

第六条 新引进的软件类企业优惠政策,参照《东营软件园入园企业优惠政策》执行。

第七条 重点产业项目优先安排项目建设用地,优先向国家和省、市争取有关资金等扶持政策,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其产品和服务。凡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在处置其土地使用权时,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

第八条 对投资数额大,且对财源建设和经济发展有较强拉动作用的项目,可按照“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更优惠的扶持政策。

第九条 开发区管委会建立项目会审制度,协助投资者集中办理有关项目建设手续,提高工作效率,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对重大建设项目成立工作推进小组,积极帮助运作。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篇:东营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财政及国有投资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东开管发[2008]110号

东营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财政及国有投资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东营经济开发区建设项目管理,促进各项工程科学管理,规范施工,节约资金,保障质量。根据国家及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开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东营经济开发区规划区范围内,由管委会财政投资、国有及国有控股公司投资的建设工程,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开发区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对建设工程招标活动的组织实施与管理工作;开发区纪工委负责对建设工程招标活动的监督;开发区采购办参与招标活动的监督。

第二章建设项目论证及立项

第四条建设单位每年六月份开始根据开发区发展需要制定下工程建设计划,七月初提报主任办公会研究。

第五条经主任办公会研究后,重大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组织编制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八月份提交主任办公会议审核。

第六条经主任办公会审核确认后,由各建设单位负责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工程测绘、勘察、方案设计。建设单位将设计方案提交规划部门审批后,由设计部门做出施工图纸和工程概算。各建设单位将施工图纸委托图纸审查公司进行图纸审查。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于十月底前(特殊项目可适当延后)将审查后的施工图交财政局,编制项目预算,同时办理环评、土地手续。

第八条 建设单位将工程建设项目、可研报告、工程预算提交经济发展局立项。

第三章建设工程发包管理

第九条工程立项批复后,由各建设单位写出招标申请,开发区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根据工程的建设规模、性质内容,确定工程发包方式。

第十条列入建设计划的工程建设项目各建设单位应于每年的二月底前完成工程招标工作。

第十一条按照公平、公正、公开、择优录用的原则,选择综合实力强、资质高、信誉好的施工队伍,对建设工程推行总承包。

第十二条开发区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应建立相应的工程招标代理中介机构库,建设局建立测绘机构库、地质勘察机构库、施工监理机构库;财政局建立审计机构库。每年建设项目确定后,根据主任办公会决定的重大工程项目由开发区审计分局直接审计,财政局据此结算;其余工程项目由财政局安排中介机构审计。

第十三条招标代理、测绘、勘察、监理机构由招标办会同建设单位从代理机构库中确定或抽取;跟踪审计机构由财政部门委派;工程设计单位由建设部门根据工程性质、规模择优选择。

第十四条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重新核对企业资质证、项目经理证、项目管理班子成员、确认无转包、分包行为后,建设单位与中标施工单位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并到财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到规划、建设部门办理相关开工手续,确保工程项目在三月份开工建设。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廉政建设责任书,报开发区纪工委备案。

第四章建设工程施工管理

第十七条工程中标企业法人代表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项目经理为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建设单位与中标企业签订安全施工责任书。

第十八条工程开工前,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单位、审计单位、施工单位和有关专家进行设计文件会审,对施工图纸中存在的问题做好记录。设计单位及时解决会审时发现的问题,并书面向建设单位汇报。建设单位及时通知施工单位。

第十九条施工单位应认真分析工程特点及现场实际情况,编制切实可行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方案按工序、流程分解成若干施工阶段,每个阶段应制定工期、用料(含采购价格、数量)、人员、机具安排计划和投资预计。方案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核批准后报建设单位审定。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准后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不能随意更改;如确需更改,必须经总监理工程师同意后报建设单位批准。

第二十条凡立项的工程必须办理质量监督委托,所有工程必须指定专人负责质量管理。特种设备的安装、维修工程按照国家特种设备监管部门的要求办理告知手续。

第二十一条生产设备进场,必须由建设单位代表、施工单位代表、监理单位代表在场情况下进行,特种设备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验收后由具有相应资质的队伍安装。安装材料和测试材料由安装工程施工人员清点保管。

第二十二条工程所需主要材料,须由建设单位、跟踪审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共同考察生产厂家确定价格后方可购买(符合招标范围的,必须按招标程序办理)。未经招标或以上几方考察的主要材料和成品,不准使用。

第二十三条隐蔽工程,须由建设单位、审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共同进行隐蔽工程验收,在有关资料上签字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并现场拍照存档。严禁未经验收或资料未签字而私自隐蔽。

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供应设备、材料进场时,应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共同验收后,按厂家督导的要求,由施工单位妥善做好材料和设备的存放。设备、材料自送达施工区域之日起直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期间发生的损毁、丢失一律由施工单位承担。

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如因施工中遇到不可抗力等原因须停工时,应当报告建设单位。

第二十六条在施工中存在工程质量问题或发生质量事故,施工单位应及时上报建设、监理单位及质量监督部门;对故意隐瞒工程质量问题和事故的施工单位,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对质量问题和事故的补救措施,应经建设、监理、设计单位及质量监督部门共同研究,统一意见后实施。

第二十七条施工单位在安装设备时,设备生产厂家技术人员必须进行指导,在工艺上应完全按照厂方督导或安装文件的要求操作,严格技术把关,规范施工,由于错误操作引起的损失,由施工单位负责。

第二十八条建设工程中产生的工程签证,工程量在2000元以下的,必须由施工单位书面申请,监理单位、跟踪审计单位签字盖章,报建设单位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工程量在2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由设计单位出具设计方案,建设单位报分管领导批准后实施;工程量在50000元以上且原预算不含的签证内容或超原预算数额50000元以上的签证内容,由设计单位出具设计方案后,建设单位报主任办公会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九条对于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臵和尺寸、增减施工图中工程量、更改施工图中的影响建筑物景观要求的建筑装饰材料及其他有关的重大工程变更。需由施工单位出具书面申请,监理单位、跟踪审计单位签字盖章,设计部门出具设计变更方案后报建设单位批准实施。

第三十条工程完成后,施工单位应及时呈报《竣工报告》,并在建设、监理认可工程完工后,施工人员方能撤离施工现场。

第三十一条工程保修费的扣留比例和保修期限根据施工合同、工程验收情况确定。保修期间出现质量问题,施工单位响应时间超过24小时的,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抢修,费用从保修费中扣除。

第五章建设工程验收与决算审计

第三十二条工程验收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施工单位对工程竣工资料进行集中整理,编制竣工图纸。

第三十三条整理阶段由建设、施工、监理、跟踪审计单位联合对工程中的甲方供材实行专项测绘,甲方供材数量经四方共同认可后形成单项书面证明。所有竣工资料、竣工图纸必须经建设、施工、监理、跟踪审计单位现场经办人员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方能生效。施工单位必须在竣工资料整理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工程结算。

第三十四条对甲方供材的数量需在结算件中进行单项说明,结算件经建设单位审核并加盖公章后提交开发区财政局评审中心,由管委会财政部门委派专业机构对结算件进行审计,审计完成后形成书面报告,据此进行结算。工程结算值超合同值的项目,必须按追加财政预算程序办理。

第六章工程款拨付办法

第三十五条列入预算的工程项目,由建设单位在工程施工的相应阶段,根据工程进度及投资计划,列出阶段拨款计划报财政局按程序拨付。

第三十六条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工程资金使用的监督与管理,同时多方筹措资金,确保项目工程资金的及时拨付、正确使用。

第七章罚则

第三十七条承包商中标项目经理必须与投标时所报一致,中标项目经理必须盯靠在施工现场,确需更换项目经理的,承包商书面申请,经建设单位同意后,方可更换。否则,建设单位有权按合同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三十八条禁止承包单位擅自将其承包的工程转包、分包,如发现转包、分包工程的,解除工程合同,并依法追究承包商因此给工程建设造成的损失。

第三十九条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农民工工资规定,工程拨款首先保障支付农民工工资,如发生因农民工工资支付引起的上访事件,将由开发区工程招标办公室取消该施工队在开发区内参加工程投标的资格。

第四十条施工单位要高度重视卫生防疫工作,做到措施得力,卫生达标,检查到位,不留死角,严格控制进出施工现场车辆、人员,按时向建设单位报送现场人员名单、变动情况、健康状况等,若因此出现问题,由施工单位承担一切责任。

第四十一条建设单位会同招标办建立施工企业备案管理制度,对存在借用资质,分包、转包工程,出现重大质量和伤亡事故、拉拢、行贿建设单位工作人员、弄虚作假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录入不良记录档案,取消其参加开发区工程招投标资格。

第四十二条建立招标代理、跟踪审计、监理、测绘、勘察等中介机构的评价机制,中介机构管理部门每年应根据建设单位反馈情况对入库中介机构履约情况、服务质量、投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建立信誉评价制度,根据信誉评价结果,形成良好的进入退出机制。

第四十三条工程建设参与各方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吃拿卡要的,由开发区纪工委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违反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土方工程、绿化工程参照上述办法执行。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由开发区建设局、市政局负责解释。

二00八年七月三日

第三篇:2重点2012东营(本站推荐)

2012年东营市政府工作报告 2012年3月19日在东营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 市长 申长友

市第六届人民政府就职四年多来

2011年全市生产总值达到2676.4亿元,年均增长13.1%。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升级为国家级开发区

高效生态农业示范区被列为省级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现代畜牧业示范区升级为省级示范区。

启动生态林场建设试点,成为国家现代林业建设示范市

荣乌高速公路东营段建成通车,德大铁路东营段和新博公路建设加快推进。

连续保持全国科技进步先进市称号,被评为全国知识产权工作示范城市。东营被列为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

“六路一河一桥五公园”及15处街心绿地建设基本完工。

城市绿化覆盖率达到39.7%,创建成为国家园林城市

引进8家股份制银行,组建3家村镇银行和3家农村商业银行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27343元,年均增长10.1%;农民人均纯收入达到10025元,年均增长14.3%。

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2%以内。

企业最低工资标准提高到每月1240元,成功举办了四届黄河口国际马拉松赛

连续三次荣获全国双拥模范城称号

二、今后五年的目标任务

今后五年,是东营加快实施黄蓝国家战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是深化改革开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前不久召开的市第五次党代会,明确提出了今后五年的总体思路和奋斗目标,根据市第五次党代会作出的部署,今后五年政府工作的总体要求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主题主线,全力实施黄蓝国家战略,着力调整优化结构,着力加强生态建设,着力深化改革开放,着力保障改善民生,促进经济长期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努力建设经济繁荣发达、城市秀美宜居、社会文明和谐、人民富裕幸福的生态文明典范城市

今后五年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目标是:在优化结构、提高效益、降低消耗、保护环境的基础上,生产总值年均增长12%以上,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年均增长18%,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年均增长17%,进出口总值年均增长12%,地方财政收入年均增长14%以上,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年均增长11%以上,农民人均纯收入年均增长12%以上。

做好今后五年的工作最根本的是加快建设生态文明典范城市。这是实施黄蓝国家战略的内在要求,是推动城市转型发展的必然趋势,工作中,要突出把握好六个方面:

——突出实施国家战略,着力建设黄蓝经济区。实施国家战略建设黄蓝经济区是全市第一位的任务

——突出经济转型,着力优化产业结构。

——突出生态建设,着力构筑生态系统。建设生态文明典范城市首要的是加强生态建设。

——突出新型城镇化,着力推进城乡协调发展。

——突出发展环境建设,着力增强区域竞争力。环境是发展的生命线。

——突出以人为本,着力保障改善民生。把把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不断加大民生投入,提高人民群众的幸福感和满意度。

三、2012年工作重点

今年是全面建设生态文明典范城市的开局之年,也是黄蓝经济区建设求突破、出亮点的关键一年。

今年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预期目标是:生产总值增长12%,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增长20%,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17%,进出口总值增长10%,吸收外商直接投资较快增长,地方财政收入增长16%,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11%,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12%,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2.4%以内,居民消费价格涨幅控制在4%左右,人口自然增长率控制在4.6‰以内,完成省政府下达的节能减排任务。围绕实现上述目标,重点抓好八个方面的工作:

(一)把握宏观经济形势,在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上取得新成效。

第一,抓投资促发展。第二,扩消费促发展。第三,拓外需促发展。第四,保企业促发展。第五,强财税促发展。

(二)加快调整优化经济结构,在构建现代产业体系上迈出新步伐。

(三)着力推进城市和基础设施建设,在打造秀美宜居城市上展现新形象。

重点抓好四大工程:一是城市道路及沿街立面改造工程二是城市旧区改造工程。三是城市公园建设工程。四是市政公用设施工程,实施南郊水厂扩容等一批供水、供热设施项目。

(四)加强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在生态环境建设上增创新优势。

严控城市扬尘、机动车尾气污染,将PM2.5纳入常规空气质量监测体系。

(五)深化重点领域改革,在体制机制上激发新活力。

(六)实施科教兴市和人才强市战略,在创新型城市建设上达到新水平。

(七)繁荣发展先进文化,在文化强市建设上实现新突破。坚

(八)着力保障改善民生,在社会建设上开创新局面。

把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放在首位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由每月60元提高到120元,比国家规定的标准高1倍多;

四、切实加强政府自身建设

牢固树立正确的政绩观,把人民幸福作为政府工作的第一目标,把群众满意作为政府工作的第一标准,把解放思想作为推进工作的源动力

第四篇:西藏自治区投资优惠政策

一、财税政策

第一条 实行“从轻从简”的税收政策。目前未开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消费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房产税、契税,免征农(牧)业税(包括农业税、牧业税、农业特产税),停征筵席税。

第二条 外省区市投资者在藏兴办企业或项目,一律执行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第三条 投资者从事下列项目的,执行《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乡镇企业发展的决定》(藏党发[1999]13号)的优惠政策。

(一)农牧业技术推广和服务;

(二)利用“五荒”资源从事农牧业渔业生产经营;

(三)在农牧区兴办的扶贫企业或项目;

(四)县级以下城镇和农牧区的卫生事业。

第四条 投资者采取BOT(建设-经营-移交)、BOO(建设-拥有-经营)、BOOT(建设-拥有-经营-转让)等方式从事水利、交通、能源、城市(镇)公共设施等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保护项目建设、经营的,在投资回收期内,对经营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营业税,缴纳的增值税由同级财政部门按实际入库数额给予全额扶持。

第五条 投资者新办下列产业或项目,在一定经营期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一)国家、自治区认定为高新技术产业和高新技术产品的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分别免征企业所得税10年、8年;

(二)符合第三条规定的旅游企业或项目自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7年;

(三)从事产业导向规定的药业生产经营的,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6年;

(四)从事森林资源开发和林产品深加工、农畜产品加工或农牧业产业化经营、地质勘查、矿产品加工、新型建筑材料生产的,自生产经营之日起,一律免征企业所得税5年;

(五)从事房地产业建设经营的,自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

(六)从事信息咨询、会计、法律、审计、资产评估等中介服务和技术服务的独立核算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2年;

(七)投资者将其在西藏境内兴办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在西藏投资兴办其他企业,且经营期在3年以上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全额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款。

第六条 扶持企业发展

(一)凡1996年在我区缴纳流转税(指增值税、营业税,下同)50万元以上的企业、单位,按收入归属关系报相应财政部门批准,从1997年开始,其年上缴流转税高于1996年实际上缴的部分,由财政部门按一定比例安排财政支出用于扶持企业的发展,对企业的扶持按超额累进办法执行,具体比率是:

超基数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的部分,扶持比率10%;

超基数 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含100万元)的部分,扶持比率15%;

超基数100万元以上至300万元(含300万元)的部分,扶持比率20%; 超基数3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含500万元)的部分,扶持比率25%;

超基数500万元以上的部分,扶持比率30%。

(二)凡1996年在我区缴纳企业所得税50万元以上的企业、单位,按收入归属关系报相应财政部门批准,从1997年开始,其年上缴企业所得税高于1996年实际上缴的部分,由财政部门按超额累进办法对企业进行扶持,具体比率是:

超基数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下的部分,扶持比率30%;

超基数100万元以上至200万元(含200万元)的部分,扶持比率35%;

超基数200万元以上的部分,扶持比率40%。

(三)对新设立的企业及老企业1997上缴流转税首次超过50万元后,所得税超过50万元后,其超过50万元的部分,经企业申请,由收入归属的财政部门批准,可按照第1条、第2条规定的比率给予扶持。

(四)按照谁育财谁受益的原则,哪一级培育的税收大户、骨干企业,其税收收入归哪一级财政(增值税75%返还部门的30%交自治区统一调控部门除外)。

(五)各级财政部门按月及时办理对该企业的财政扶持。年终统一结算。

(六)外贸企业进口环节缴纳的关税、增值税等以及实行流转税、所得税返还、即征即退的企业和有特殊规定的企业不执行此办法。

第七条 投资者在阿里地区、那曲地区新办的各类企业,年缴税款达到一定数额的,比照《关于扶持企业发展,培植骨干财源的若干暂行规定》(藏政办发[1997]24号),实行财政扶持,财政扶持抵扣基数由50万元降低为20万元。

第八条 投资者联合发展、改造现有国有企业的,享受以下优惠:

(一)收购、兼并、嫁接改造西藏经营情况较好的国有企业的,自签约之日起,同级财政部门对超过原上缴所得税部分全额扶持5年;收购、兼并、嫁接改造西藏国有微利或亏损企业的,自签约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8年。

(二)租赁西藏国有企业整体资产或部分资产的,当承租者所付的租赁费等于所租赁资产的租赁基本评估值时,所租赁的资产可转为承租人所有。

(三)托管、租赁西藏国有亏损企业的,在托管、租赁经营期内,自签约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6年。

第九条 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用于符合自治区产业导向的投资建设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第十条 对外国企业在藏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取得的来自本区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上述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均按7%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二、金融政策

第一条 投资企业享受中央赋予西藏的特殊优惠金融政策。

第二条 允许外商(指外国、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下同)在藏投资企业以外汇质押方式向区内外汇指定银行申请人民币贷款。如企业所在地无外汇指定银行机构,也可向其他国有商业银行申请人民币贷款。

第三条 在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外方股东的股本金或应增加的股本金同步到位的前提下,中方股东可向区内国有商业银行申请不超过50%的股本贷款或新股本贷款,期限不超过10年,具体比例和期限由国有商业银行根据信贷管理原则确定。

第四条 外商在区内融资时,允许中资商业银行接受外方股东担保。外汇质押和对外汇担保项下人民币贷款可由境外金融机构或区内外资金融机构提供信用保证;取消外汇质押、外汇担保项下的登记手续和对提供外汇担保的外资银行信用等级的特别限制。

第五条 对采取BOT、BOO、BOOT等方式在藏投资基础设施建设的外商投资企业,西藏外汇指定银行可提供配套资金贷款,并允许外商收费还贷。

第六条 投资企业自有资本金率达到20%以上的,可向西藏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第七条 投资者向西藏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时,贷款行接到申请后应在5日内安排前期调查,及时给予答复。商业银行不得擅自提高或变相提高利率,不得预收利息或利息保证金。(金融方面图片)

第八条 投资企业享受国家外汇管理部门颁布的所有外汇鼓励政策,其进口付汇视同区内企业办理,因特殊情况无法使用报关单核查系统而需以函调方式核查的,外汇管理部门特事特办,提供便利服务。

第九条 对享有边境贸易经营权的投资企业,允许在边境贸易中以可兑换货币或人民币计价结算;准许其在区内外汇指定银行开立外汇结算帐户。

三、外经贸政策

第一条 凡在西藏注册(注册资金在10万元以上)且有固定经营场所的投资企业,均可向自治区外经贸主管部门申请边境小额贸易经营资格。经审核批准或登记备案后,享受西藏现行边境小额贸易优惠政策。

第二条 凡有自产产品出口能力的投资企业,可向自治区外经贸主管部门申请自营进出口经营资格。经批准或登记备案后,与区内外经贸企业享受同等政策待遇。

第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自治区外经贸主管部门负责向外经贸部积极申请一般贸易进出口经营资格。

(一)自产产品出口供货占当年该企业产品总值的50%以上的;

(二)与西藏各类外经贸企业共同兴办经济实体,其投资份额超过20%以上的;

(三)以购买、兼并、参股、控股、承担债务及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取得西藏国有外经贸企业20%以上产权的。

第四条 具有一般贸易经营权的投资企业在配额申领使用方面与区内外经贸企业享有同等政策待遇。

第五条 具有边境小额贸易权的投资企业,凡出口国家实行配额和许可证管理的 商品(实行全国统一招标、配额有偿使用、监控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和国家重点管理的出口商品除外),一律免领许可证,实行《西藏自治区边境贸易证明书》管理。

第六条 产品出口后,凡及时在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外汇结汇并由外汇管理部门办理核销手续的,均享受西藏外贸出口的各项优惠鼓励政策。

四、土地政策

第一条 投资建设、经营等级公路(50公里以上)和铁路、火车站、机场的,投资者对其沿线两侧或周围一定范围内的土地及地下资源在同等条件下具有优先开发权。上述土地范围由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商有关部门予以确定。对重大项目,在政策上可进一步给予专项优惠。

第二条 投资企业使用“五荒”资源的,由政府无偿划拨。高新技术企业和从事水利、交通、能源等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投资企业,需要使用耕地的,按征用耕地最低标准缴纳征地费予以划拨。

土地使用权出让给投资企业的,免收土地出让金地方所得部分。

第三条 自2000年7月1日起,西藏城镇基准地价下调50%。免收土地使用费、土地管理费、土地登记费、土地抵押登记费,减半收取土地评估费。

第四条 到阿里地区、那曲地区的投资企业使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使用权明确的土地,只给土地使用权所属单位适当补偿,免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地方所得部分;使用耕地、林地、草场的,按征用土地最低标准缴纳征地费后,予以划拨;使用其它土地的,只办理土地登记手续,免收一切土地费用。

第五条 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用地项目的审查报批一律实行窗口服务。对申请用地报件齐全的,正常报件5个工作日,急需报件3个工作日,特急报件1个工作日内作出明确答复,并及时形成书面材料上报审批。

五、工商行政管理政策

第一条 企业设立时,除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办理前置审批手续外,其他任何前置审批规定一律不作为企业登记的前置条件。

第二条 企业名称核准、注册,自收到完备的申请文件后,分别按下列时间依法核准或驳回;企业名称的核准,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个体工商户申请营业执照,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非公司法人企业的设立,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有限责任公司(含国有独资公司)、“三资”(独资、合资、合作)企业的设立,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股份有限公司、集团公司的设立,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

第三条 集团公司在申请登记注册时,核心企业注册资本可降低到2000万元、子公司可减少到3个、集团公司总资本可降低到4000万元。非法人企业在申请登记注册时,不提交验资报告。“三资”企业注册资本到位后,在年检中不再提交审计报告。

第四条 凡申请登记注册为有限责任公司的企业,达到以下注册资本额的予以登记注册:以生产经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和综合型广告公司均降低为30万元;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降低为10万元;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 公司降低为8万元。

企业申请登记时(不含股份公司、集团公司),注册资本可以在2年内分期到位。注册资本在100万元以内的,第一次投入资本必须达到注册资本的30%以上;注册资本超过100万元的,第一次投入资本必须达到注册资本的50%以上。

第五条 鼓励投资者以技术等无形资产出资入股在藏设立企业。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可突破占公司注册资本20%的限定,但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35%;以高新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可不受占公司注册资本35%的限定。

第六条 对企业的年检时间由每年1月至4月30日延长到6月30日。

六、户籍管理政策

第一条 下列人员要求在藏落户的,在户籍管理方面实行如下优惠:

(一)在藏投资形成固定资产10万元(拉萨市区为20万元)以上的投资者,凭有关部门的投资证明,按下述办法办理落户手续:本人、配偶及子女均为非农业常住户口的,根据个人意愿,办理户口迁移手续,不愿迁移进藏的,可办理西藏自治区蓝印户口。本人或配偶、子女为农业户口的解决本人或配偶、子女的西藏自治区蓝印户口,在藏工作或居住满3年后转为非农业常住户口。

(二)被西藏各类企事业单位聘任的区外中级职称以上专业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凭聘用单位证明,按下述办法办理落户手续:本人、配偶及子女均为非农业常住户口的,根据个人意愿,办事户口迁移手续,不愿迁移进藏的,可办理西藏自治区蓝印户口。本人或配偶、子女为农业户口的,解决本人的非农业常住户口;凭本人户口迁移手续,解决配偶、子女的非农业常住户口;本人不愿迁移进藏的,凭本人蓝印户口,解决配偶、子女的西藏自治区蓝印户口,在藏工作或居住满3年后转为非农业常住户口。其中高级职称专业技术或管理人员,另外可解决1-2名亲属的农转非问题。

(三)外省区市大专以上毕业生自行进藏求职,被西藏各类企事业单位录用的,凭录用单位证明,根据本人意愿,办理本人户口迁移手续或解决本人非农业常住户口,不愿迁移进藏的,可办理本人西藏自治区蓝印户口。如本人有配偶、子女的,凭本人户口迁移手续或蓝印户口,解决配偶、子女的西藏自治区蓝印户口,工作或居住满3年后转为非农业常住户口。

(四)在西藏城市(镇)购买成套商品住宅的,只要手续完备、证件齐全,且有合法稳定收入来源,按下述办法办理落户手续:购房者、配偶子女均为非农业常住户口的,根据个人意愿,办理户口迁移手续,不愿进藏的,可办理西藏自治区蓝印户口。购房者或配偶、子女为农业户口的,解决购房者或配偶、子女的西藏自治区蓝印户口,房产权3年未转让的,转为非农业常住户口。

蓝印户口在西藏自治区区域内有效,与城镇居民在子女入托、上中小学、就业,城市(镇)居民物资供应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

第二条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对经批准在城市(镇)落户的人员,不得收取城市增容费或类似增容费的费用。区外来藏人员的落户手续,必须在3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含迁移、迁入时间)。

七、其他政策

第一条 允许区内自然人与外国、港澳台地区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个人,在区内共同举办合营企业。第二条 吸纳西藏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和机构改革中分流人员达到一定比例的,可享受《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实行信贷、工商、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藏政发[1998]50号)的有关优惠政策。

第三条 凡属自治区审批权限范围内的区外投资项目,由自治区计委牵头和有关部门联合会审,全程服务。自收到完备的申请文件之日起,除个别特殊项目外,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准,并办完审批手续;不予批准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理由。依照规定需由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投资项目,自收到完备的报批文件后,8个工作日内核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

第四条 除教育附加费、工商管理费、工本费、资源补偿性收费应严格按职能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外,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规定标准有幅度的,以低限为基准减半收费,无幅度的一律减半收费。第五条 建立自治区招商引资鼓励基金。基金额度暂定为200万元人民币,由自治区财政注入。基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专项用于自治区级招商引资奖励。基金当年节余部分结转下年继续使用,并由自治区财政按基金额度补差。

第五篇:防城港市主要投资优惠政策

防城港市主要投资优惠政策

发布单位: 发布时间:2007-3-22 点击:919

防城港市既沿边又沿海,又居西部,同时又是全国14个沿海开放城市之一。在防城港市投资,享受国家及广西有关投资优惠政策的同时,又可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有关优惠政策和边境地区及沿海开放城市应享有的优惠政策。

一、外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摘要)

(一)在防城港市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实行长期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属于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在2001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在防城港市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被广西科技厅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实行长期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在防城港市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期在十五年以上的,可以从开始获利的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简称“免五减五”。

(四)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自获利起,第1年和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简称“免二减三”)。外商投资企业根据税法规定享受所得税“免二减三”期间,同时免、减地方所得税。

(五)外商投资举办的先进技术企业(由自治区商务厅确认),依照国家税法规定享受“免二减三”、“免五减五”的规定免、减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延长3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六)外商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由自治区商务厅确认),凡当年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在依照国家税法规定享受“免二减三”、“免五减五”规定免、减企业所得期满后,可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产品出口企业,符合上述条件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七)外商在防城港市投资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自获利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至第五年减征收企业所得税。上述各类企业主营收入需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

(八)外国投资者从企业分得的利润,免征所得税。

(九)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分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40%税款。

(十)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分得的利润在中国境内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二、外资企业用地政策(摘要)

(一)出让: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即土地使用者一次性买断若干年的土地使用权。以这种方式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商业用地50年)。

(二)转让:土地使用者以有偿方式将土地使用权再转让给其他使用者。以这种方式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其使用的年限为出让土地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的剩余年限。

(三)出租:土地使用者将其拥有的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租赁给投资者使用。

(四)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土地使用者将其拥有的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与投资者共同组成合资或合作经营企业。

三、边境贸易优惠政策

防城港市是西部沿边、沿海的开放型港口城市,享受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以及国家、自治区有关部门对边境地区贸易给予的优惠政策。这些优惠政策主要是:

(一)边民通过互市贸易进口的商品(仅限生活用品),每人每日价值在人民币3000元以下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超过人民币3000元的,对超出部分按法定税率照章征税。

(二)边境小额贸易企业通过指定边境口岸进口原产于毗邻国家的商品,除烟、酒、化妆品以及国家规定必须照章纳税的其他商品外,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按法定税率减半征收。

(三)开展边境小额贸易可不受贸易方式和经营分工的限制。边境小额贸易享受一般贸易出口退税政策,并按一般贸易出口退税办法办理出口退税手续。

(四)经自治区商务厅批准有边境小额贸易经营权的企业,可开展对越南的经济技术合作,并享受如下优惠政策:(1)与毗邻国家边境地区开展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项下带出的设备、材料和劳务人员自用生活用品、除涉及实行配额招标的出口商品、军民通用化学品、易制毒化品及我国在国际多、双边协议中,承诺限量出口的商品外,在合理范围内,不受经营分工和出口配额的限制,并免领出口许可证。(2)与毗邻国家边境地区开展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项下换回的原产于毗邻国家的物资,不受经营分工的限制,按项目合同规定的品种和数量进境。(3)与毗邻国家边境地区开展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项下换回的原产于毗邻国家的物资,执行边境小额贸易的进口税收政策。

(五)国家鼓励优势企业到境外投资办厂,积极开展国际市场调研和项目论证。对获得商务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企业批准证书》的项目,其前期调研费给予适当补助。

四、沿边开放城市优惠政策

对设在防城港市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实行长期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属于国家鼓励类项目和广西优势产业项目,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土地使用优惠政策

第一条

投资者兴办企业用地,当地政府按照公布的基准地价给予优惠。具体优惠办法如下:

(一)经国家或自治区有关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项目,按基准地价的40%收取土地出让金;

(二)基础设施项目和工业(含加工业)项目按基准地价的50%收取土地出让金;

(三)仓储业、种养业项目按基准地价的60%收取土地出让金;

(四)其他项目按基准地价的70%收取土地出让金。

第二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不再缴纳场地使用费。第三条

属国家、自治区和本市重点建设项目用地的征地拆迁费用可先由当地政府支付。投资者不愿意承担征地拆迁费用的,可将征地拆迁费折股作为政府投资。第四条

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金或土地租金有困难的,可实行分期付款(首期付款不低于应缴土地出让金的20%)或年租制。

第五条

兼并、收购本市企业,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在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后可继续保留划拨用地方式,但土地资产不进入企业资产。

第六条

投资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生产性企业,其厂房所有国有土地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可以缓交。经政府根据该企业对当地财政的贡献确认后,投资者可以申请办理正式的国有土地使用证。第七条

投资开发企沙深水港的国内外客商在国家政策允许范围内,通过法定手续取得海域使用权后,可以通过行政划拨取得土地使用权。

六、国内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一)对设在防城港市的国家鼓励类企业,以及自治区支持用高新技术改造提升的机械、制糖、林产、建材、钢铁锰业、化工、日用品七个传统产业的企业和农产品加工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设在防城港市的上市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对区外企业、单位和个人到我市独资或联营新办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从生产经营之日起,对外来方的生产经营所得,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四)对新办的其他企业,除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企业外,从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两年。

(五)对设在重点镇、通道工业带上的小城镇新办的农产品加工、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等企业,从生产之日起,三年免征七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六)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经自治区科技主管部门认定后,自生产之日起,五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七)旅游资源开发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八)对在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沿海工业园区内投资新办的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的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前三年免征后两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鼓励类的企业是指以《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2000年修订)》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企业。

(九)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有色金属、汽车、制糖、食品、信息技术以及医药和生物技术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两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在执行上述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出现交叉时,可执行其中最优惠的一项政策,享受优惠政策的时间连续计算。

(十一)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的审批管理,由自治区税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十二)上述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是指,享受15%优惠税率的企业,按15%税率减半计算

七、鼓励民营经济发展优惠政策(摘要)

(一)放开投资领域,放宽准入条件

(1)除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明确限制的投资领域外,所有竞争性领域和对外开放的领域,都向民营资本开放,凡是允许国有企业和外资企业进入的领域,也允许民营企业投资经营;凡是我国政府承诺对外商逐步开放的领域,要积极引导民营资本加快进入。

鼓励和引导民营资本投资国家和自治区鼓励类产业,投资我市港口、高新技术产业、优势传统产业、农林牧渔产品加工业和现代服务业。

鼓励和民营资本以独资、合作、联营、参股等方式,参与我市港口基础设施、城乡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的建设,可通过竞标取得基础设施和市政公用事业的经营权。

鼓励和积极推进民营资本进入教育、文化、体育和卫生等各项社会事业的投资领域。鼓励民营资本参与我市国有经济的战略性调整和企业重组。民营企业出资收购、兼并、控股、参股(占总股本30%以上)国有企业,除可享受国有企业改制的优惠政策外,按本有关条款给予优惠扶持。

鼓励民营资本以参股、合资、合作等形式参与外资企业经营。

(2)对民营资本投资于国家和自治区鼓励发展的项目,除国家和自治区有规定外,一律取消审批,实行项目登记备案制。

(3)鼓励外地人员到我市投资创业。外来人员在我市投资兴办民营企业,可凭本人身份证向经营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

(4)减少审批环节。除国家法律法规和自治区规定必须办理的前置审批外,各级各部门一律不准自行设立前置审批事项,申请人可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注册登记。投资者申请民营企业注册登记时,对不涉及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注册资金等非关键性条件,一年内可以补齐手续完善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先核发有效期为一年的营业执照,并按正规企业实行预备期管理,待完备条件后再按企业要求核发长期营业执照。

(5)放宽注册资本的限制。对申请设立民营有限责任公司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首期实缴注册资本达到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或认缴金额的10%(最低可为人民币3万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先核发营业执照,其余注册资本在3年内分期缴足。

(二)加大财税扶持力度

(1)认真执行中央、自治区规定的各项税费政策,税费项目有浮动范围的,一律按下限收取。

(2)坚决贯彻落实国家鼓励个体工商户和民营企业在技术创新、扩大出口、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就业、从事农产品加工经销和扶贫等方面的税收优惠。(3)取消对企业和投资者的一切不合理收费。

(4)利用我市农产品进行加工销售的民营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按税务部门批准使用的收购凭证依照规定扣除率抵扣进项税额。

(5)下岗或失业人员凭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再就业优惠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可按规定享受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个人所得税和免交行政事业性收费及各类证照工本费的优惠。

(6)民营资本在我市投资属于国家和自治区鼓励类投资领域的项目,如国家或自治区有专项资金的,市有关部门要积极协助投资者申报国家或自治区各专项资金补助。

(7)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用足、用好《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西部大开发政策措施的若干规定》中的税收优惠政策。

(三)实行用地优惠政策

(1)凡落户我市的民营企业,按其项目或投资额分档实行地价优惠。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金有困难的,可以分期缴纳。

(2)民营企业投资建设教育、医疗、文化、体育等设施,土地用途符合国家《划拨用地目录》的,其用地可以划拨方式供地。

(3)民营企业收购或兼并我市国有企业,原用地为划拨的,可以保留划拨方式。

(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全额出资所办经济实体,经批准可以利用其集体所有、符合城市或镇村建设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建设用地自办企业,或以土地使用权入股等形式开办联营企业,也可以建设出租工业厂房和外来员工宿舍。

与此同时,还大力加强对民营企业的信贷支持,鼓励发展外向型经济,并将全面落实人才引进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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