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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工作情况报告

征地拆迁工作情况报告



第一篇:征地拆迁工作情况报告

关于长胜街道2011年征地拆迁工作基本情况的报告

区纪委:

按照市区两级政府的安排部署,2011年我办共承担石嘴山西环路延伸段、机械装备区四号路、汝箕沟口防洪工程、缁山飞地工业园、贺兰山南路延伸段二期、湖北德龙汽车4S店以及石嘴山经济开发区企业建设用地等征地拆迁工作,为了确保征地拆迁工作顺利进行,街道党工委成立了征地拆迁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6个工作小组,每个小组由街道1名领导牵头负责,另外抽调3-5名工作人员组成,每组负责1-2个征地拆迁项目。同时街道党工委与拆迁公司、评估公司以及每个参与征地拆迁的工作人员签订了廉洁拆迁责任书,确保了征地拆迁工作公开、公平、公正进行,现将各项征地拆迁工作进展情况报告如下:

一、石嘴山市西环路延伸段征地拆迁项目

石嘴山西环路延伸段建设项目是2010年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道路建设项目,该项目建设共需征用我办三个村、三个社区土地512.34亩,拆迁住户144户,项目共需征地拆迁资金3723.37万元,2010年至今市、区两级政府拨付我区征地拆迁资金2309.08万元,已经支付1878.45万元,还

剩余资金430.63万元。

二、汝箕沟防洪工程征地拆迁工作项目

汝箕沟沟道及拦洪库工程建设项目是2011年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全市重点建设项目,工程占地位于东至第二农场渠、南道姚汝公路、西至世纪大道、北到星海湖南域南侧堤防,涉及我办长胜村、龙泉村部分村民土地及洗煤厂、鱼塘及住房等地面附着物。项目共征用土地4518亩,其中:在册耕地(含集体耕地)1797亩;集体荒地781亩;鱼塘1860亩(含个人精养鱼池及村集体鱼池);企业农场地80亩。拆迁总户数25户,总面积3750平方米,其中洗煤厂19户,2150平方米,住户6户,1600平方米,煤场机械设备72台(套),煤场存煤36万吨。项目共需征地拆迁资金9691.41万元,市水务局已经拨付768.09万元,共支付给28户农户征地拆迁补偿资金767.2万元,剩余0.89万元。

三、淄山飞地工业园征地拆迁工作项目:

该项目位于石嘴山经济开发区规划二号路以南、世纪大道以西、110国道以东范围(属长胜村),涉及土地面积5500亩,涉及拆迁188户。其中:长胜村土地4157亩,共有集体耕地3685亩、园地18亩、集体鱼塘472亩,沟渠6300米、桥涵26个;各类树木30996棵、枸杞20亩。三厂农场土地1343亩(因企业改制,该地产权归石嘴山市童龙公司所有),包括国有耕地383亩,鱼塘400亩,国有园地10亩,仓储建设用地550亩,围墙3000米。项目共需资金13065.826万元,前期已经拨付到位资金1500万元,支付给102户农民征地补偿资金1499.67万元,还剩余0.33万元。

四、机械装备区四号路征地拆迁工作项目

石嘴山规划四号路位于110国道以东、世纪大道以西小风沟段,按照规划共征用西北煤机二厂国有划拨土地90亩,移植或砍伐多年生刺槐300余棵,龙泉村集体土地30亩。项目共需征地拆迁补偿资金139.74万元,政府前期已拨付130万元,目前已经支付92.87万元,还剩余7.13万元。

五、贺兰山南路二期征地拆迁项目

贺兰山南路延伸段工程需征用大石头煤矿土地76.59亩,用材林747棵,枣树400棵,葡萄树65棵,海棠树5棵,柳树苗5亩,围墙395米,铁架28根;卫东矿农场土地32.6亩,用材林,5棵,围墙105米,共支付征地补偿资金26.60万元。

六、石嘴山经济开发区企业建设征地拆迁项目

石嘴山经济开发区企业建设项目征地共涉及10家企业,1200亩地及地面附着物,目前日晶二期征地拆迁工作已基本结束,政府前期拨付征地拆迁资金427万元,已经支付291.74万元,剩余135.26万元。

七、湖北德龙汽车4S店建设征地拆迁项目

项目位于潮湖村,共需征地约130亩,拆迁5户,目前

正进入入户签订协议阶段。

八、奔牛集团扩建征地拆迁项目

奔牛集团扩建项目共需征用我办潮湖村16户,土地50亩,目前已经签订协议12户,还剩余4户未达成协议。征地资金还没有到位

2011年7月13日 中共长胜街道工作委员会

第二篇:征地拆迁安置工作报告(定稿)

以来,经开区在新的领导班子的带领下,全体干部职工解放思想,开拓创新,克难攻坚,采取非常举措,在征地拆迁工作上取得了重大突破。,经开区共完成征地4816亩,拆迁面积76.29万平方米,清理违法占地约1852亩,拆除违法建(构)筑物26万平方米;共完成征地7588.7567亩,拆迁各类建构筑物约86万平方米,清理违法占地约3500亩,拆除违法建(构)筑物面积51万平方米,较翻了近一番。

其中,由经开区负责的自治区重点工程---机场扩建征地拆迁工作进展顺利,云桂铁路征地拆迁也已超越序时进度。征地拆迁的显著成效更是有力推进了经开区的项目建设:区市重点工程五象大道延长线于去年10月如期通车;康师傅于去年南博会时签约,今年即将建成投产;娃哈哈项目、占地6500亩的北部湾科技园、总投资50亿元的北部湾总部基地建设热火朝天,园区内一派繁忙的建设景象。

同时,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工作,有效维护被征地农民权益,是征地工作顺利进行的重要前提,是维护社会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一环。因此,开发区一直把安置工作作为重点工作来抓,并且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具体做法如下:

一、创新模式,争取配合开发区以南宁吴圩机场扩建为契机,全面贯彻南宁市委、市政府把吴圩机场拆迁安置项目建设成为南宁市拆迁回建安置精品示范点的总体思,充分调动一切积极因素,采取农民出资(回购)、机场补贴、政府扶持的方式,统一规划、合理设计、统建商住一体化“2+4”公寓房(1—2层用于农民娱乐活动,4—6层用于农民居住)的模式进行安置,确保了失地农民“有住、有租、有铺、有保”,为失地农民的生活和创业出路提供切实保障,解决了失地农民的后顾之忧,大大提高了农民配合征地工作的积极性。

二、先安置,后拆迁

被征地拆迁群众的安置问题一直困扰着征地拆迁工作,因而经开区党工委、管委会把拆迁安置工作摆上了重要议事日程,急农民之所急、想农民之所想,要求安置工作必须走在拆迁工作的前面,如吴圩机场扩建工程在实施拆迁前,已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安置方案并征得被拆迁农民同意,并且在新航站区征地拆迁工作启动时,农民回建三产安置用地的征地工作也一并推进。

三、关注民生让利于民

经开区坚持“不单纯为征地而征地”,“开发一方,惠及一方,造福一方”的指导思想,在征地中注重保障和落实失地农民的合法利益,充分考虑他们今后的生活出路,在政策范围内,给予最高的征地拆迁补偿和过度安置费用。并通过一系列的惠民举措,确保“失地农民不失利”,从而得到了绝大部分农民的支持。

一是合理制定拆迁补偿安置方案。要使被拆迁农民所得的拆迁补偿以及政府补贴等补偿总和,能保障其选购合理居住水平的房屋。二是根据经开区发展需要,合理预测一段时期内征地涉及的农民住房拆迁安置规模,统筹规划,对拆迁安置用地和建造安置住房提前作出安排,有序组织拆迁工作。如黄茅坪村安置用地。三是在政策、规划等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将最好地段的地块作为农民回建三产安置用地。如那历村“出嫁女”回建宅基地,选在银凯工业园中最好的地段;机场扩建征地三产一体化项目用地在选吴圩镇街圩上,并高标准、高要求的设计、建设三产回建项目。四是充分考虑被拆迁农民的过渡安置问题,做好过渡房的建设、过渡费的发放工作。六是在征地过程中,对于村民提出的如修建水利、硬化道路等等各种要求,如合理且能当场拍板决定的,都毫不犹豫地将最大利益让给农民。对于农民提出较大的工程项目,经领导班子讨论认为可行的,列入次年的为民办实事项目组织实施。

四、解决失地农民的切身利益问题

一是做好失地农民的社保工作,花费上千万为其购买养老保险。二是利用辖区企业众多的优势,联合企业开展失地农民专场招聘会,积极为失地农民寻求就业机会。三是积极联系学校,解决失地农民子女的上学问题。

第三篇:征地拆迁所廉政工作报告

征地拆迁所廉政工作报告

2010年上半年,我所在市局的关怀领导和大力支持下,以深入开展“作风建设深化年”活动为契机,紧紧围绕市局中心工作和绩效考核目标责任制标准,坚持“做大做强征地业务,保障社会经济发展”的总体目标,狠抓党风廉政建设,全力服务玉岭南路和长江港口工业园征地建设,严格执行征地程序和补偿标准,健全征地工作机制,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有力推动了城市快速发展进程,净化了全市土地市场,发挥了积极有效的作用,较好地完成了半年工作任务。现就2010年上半年工作向各位领导和各位同志汇报如下,恳请大家予以评议:

一、加强征地管理力度,在履行职能中夯实基础业务工作 1.严格履行征地主体职能,深入宣传,杜绝多头征地。我所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征地拆迁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在市政府和市局的统一组织领导下依法依规开展全市统一征地工作。采取多种形式的宣传方法,对国土资源政策法规、征地拆迁项目的意义和拆迁补偿政策进行深入的宣传,使广大被拆迁户了解拆迁政策、理解拆迁意义、自觉支持并配合征地拆迁工作。同时采取召开城郊周边村、社区征地工作座谈会的形式,进一步强化思想认识,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签订征地协议,严禁城郊周边村、社区私自买卖土地,增强了社会各界依法依规用地的意识。2.统一征地标准,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我所在征收土地过程中严格统一执行新的征地补偿标准,在上半年征地报批地块中,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征地补偿总费用1770.0419万元到村到户,其中土地补偿费用978.8216万元,安置补助费477.7620万元,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313.4583万元;安置农业人口290人,其中安置劳动力195人。工作中做到了先安置后拆迁,确保了被征地拆迁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持续发展有希望,切实维护了被征地群众的合法权益。

3.完善征地程序,健全工作机制。我所在征地过程中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两公告一登记”的法定程序规范有序开展。按规定履行了土地征前告知、确认、听证程序,确定了项目区征地范围和补偿标准,进行了拆迁房屋入户调查登记与安置小区、迁移墓地的选址定点工作,妥善处理了征地范围内的坟墓迁移问题,协商签订了《征收土地协议书》、《青苗补偿协议书》、《房屋拆迁协议书》、《拆迁墓地建设协议》等,多次上门就补偿安置等情况宣传国家征地方面的政策法规,反复征求群众意见,对群众提出的合理要求,妥善予以解决,未强行实施征地和拆迁。同时,我所完善工作机制,规范行为,热情服务。建立健全了信息沟通与协作机制,及时掌握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把各类征地矛盾努力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内部、化解在萌芽状态,切实做到发现得早、控制得住、处置得好,使征地拆迁工作和谐、顺利、有序进行,没有出现一起因征地程序不合法、农民利益受损害而引起的上访事件发生。

4.积极推行用地服务承诺制,规范征地报批工作。上半年,我所组织中心城区征地测量12宗,乡镇征地测量19宗,电信移动基站征地测量50宗。组织征地报批资料四个批次,共计37.5070公顷,其中农用地33.1060公顷(含耕地18.9906公顷)。新增建设用地主要用于西环路、玉岭南路等城市发展用地和长江港口工业园建设用地,有力地保障了全市重点急需项目用地和荆州港松滋港口通港大道、疏港大道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的开工。同时我所积极加强与建设、林业、发改、环保等部门的联系,提前介入项目用地征地报批前的服务和指导,完善相关审批手续,没有因征地报批问题而影响项目建设。此外,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即将获得批准,上半年部分因规划问题暂时无法办理用地手续的地块,也将随之完善材料,组织征地报批。

5.厉行节俭,严格财务管理。我所始终坚持厉行节约、勤俭办事的原则,严格执行市局财务管理规定和从严内部管理“六条禁令”,不铺张浪费,不用公款大吃大喝,不超预算支出,牢固树立了节约意识和过紧日子的思想,确保了各项工作正常运转。

二、加强内部管理,在提高队伍素质中推进软环境建设 1.以全面推进“作风建设深化年”活动为载体,狠抓党风廉政建设。我所把贯彻落实作风建设深化年活动和《廉政准则》学习教育活动贯穿于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和全年学习计划的始终,将间周五定为集中学习日,积极组织全所干部职工学制度、学法规、学技能。上半年组织集中学习8次,在活动中对干部职工实行“业务、廉政”一岗双责,严格要求干部职工树立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忧患意识,严禁吃拿卡要和政令不通。按照市局党风廉政建设的要求,我所着重抓了以下五个方面的工作:一是扎实开展了学教活动,夯实了反腐倡廉思想基础,强化了廉洁自律意识;二是抓好了制度落实和创新,推进了治根本抓源头工作;三是扎实开展了半年民主生活会与党风廉政教育专题民主生活会活动,认真剖析了在征地拆迁工作中贯彻落实市局《从严内部管理若干规定》和作风建设等方面存在的不足和产生问题的根源;四是抓好了自查整改,明确了存在问题的整改方向,科学制定了八项整改措施;五是加强了组织领导,形成了所长负总责、党员带头、相互监督、人人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2.以制度建设为载体,狠抓内部管理。上半年,我所以开展“作风建设深化年”活动为契机,把制度建设作为工作重点,全面推进内部管理等软环境建设,使干部职工履职能力和服务意识不断增强。一是建立健全了内部管理制度,人手一册。继续推行并完善了“学习制度”、“党风廉政建设”、“限时办结”、工作程序及岗位职责等各项制度。二是加强了征地拆迁政务公开和信息化建设步伐。我所将工作职能、工作程序、收费项目及标准、联建共创与结对帮扶等内容在市局信息网站进行全方位公开,全面扩大用地者和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同时严格执行市局计算机等信息化设备管理规定,定专人及时、准确上报统计数据和政务信息,上半年上报市局政务信息6条,刊登2条。三是明确工作职责,实行目标考核,推进规范化管理。严格内部管理制度和工作制度的执行,认真落实岗位责任制,对所内人员进行明确分工,责任到人,确保有人干事、有人管事,增强了工作责任感和使命感。

成绩属于过去,未来任重而道远。面对新形势和新任务,容不得我们有丝毫懈怠。当前,征用土地与安置农民等方面矛盾十分突出,一是征地中拆迁安置政策缺乏实践经验,对征地补偿和拆迁安置工作中出现的热点、难点问题,不能及时组织研究并拿出解决办法和方案;二是征地补偿安置方式和制度需要进一步完善;三是征地拆迁工作还需进一步加强内外部协调和强化工作责任,并在实际工作中理顺办事程序。在下半年的工作中,我所将在市局的进一步领导和指导下,在大家的监督下,在成绩中找差距,在巩固中寻突破,在实践中求发展,创新工作思路,充分发挥征地拆迁所的职能作用,力争把每个项目区都办成征地拆迁工作和群众安置工作的样板示范区,促进松滋经济社会和谐、可持续发展。最后忠心感谢各位领导和各位同仁对征地拆迁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并希望大家今后多提宝贵意见,共同研究和探索征地拆迁工作科学发展的有效途径和措施。

第四篇:征地拆迁

当前征地拆迁存在矛盾分析及对策建议

一、当前征地拆迁引发矛盾的主要表现

(一)期望值过高,征收补偿要求脱离实际。有的想拆一补多,少量补差价,甚至不补差价;有的想通过征收发财致富,进而漫天要价,无理取闹;有的不仅要求解决住房安置问题,还要求解决诸如失地、就业、医保、养老等一系列社会问题,一

旦被征收人的“希望”落空,就会寻找种种借口和理由抵制征收,即使经过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仍然对征收补偿安置不满,致使征收工作无法顺利开展。

(二)谋利益,违反规划,突击建房。个别村组平房能加盖到四层五层,见地就盖房,致使整个村庄已“无路可走”。暴力抗法现象也是不断发生,甚至有人在较短时间内采取协议离婚的方式,人为将一家人分为两户甚至更多户,以获得更多的住房安置,等等一系列的违法行为,使征收工作寸步难行。虽然我办对拆迁房屋进行了摸底录像,但违规建房现象还是屡见不鲜。由于这一问题涉及居民的切身利益,政府面临“两难选择”,一方面是超越红线建设、改变结构和擅自加层已成既定事实,政府如果严格执行规划及建设的有关法律规定,就要对违章建筑进行拆除,必然引起居民对抗甚至群

体事件;另一方面,如果不维护规划的权威性、严肃性和法定性,又势必导致跟风,破坏整个城市规划结构,制造安全隐患。

(三)被征地农民缺乏社会保障,给社会稳定留下隐患。被征地农民是城市中的弱势群体,一些年龄大、文化低、无技能的被征收户难以找到工作,短期看,失地又失业的农民尚可靠一次性安置费维持生计,实际生活水平不致于明显下降。但长远讲,随着安置费用逐渐用完,失地农民的就业和社会保障问题势必凸现,给社会稳定留下隐患,社会治安状况堪忧,部分失地农民面临返贫的风险与日俱增。

(四)行政强拆与司法强拆执行难。行政强拆和司法强拆都是为维护房屋征收工作的公正公平,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但行政强拆和司法强拆执行难度越来越大,执法人员在群体抗拆事件中的权威得不到有效保障,目前仅靠政府的执行人员不足以应对如此庞大繁杂的征地拆迁工作,从而影响征收工作的进度。

(五)群体性事件不断增多。一些人抱着“法不责众”和“事情闹得越凶,领导越重视,越容易解决”的心态,成团结伙,集体越级上访,在社会上造成较大的负面影响。还有一些极少数人为了个人私利,统一口径,明确分工,造谣生事,挑动群众盲目参与。

(六)历史遗留问题引发信访重复率高。由于改革的不断深

入,农民已经历了多次拆迁,历史遗留问题多,这些问 题牵涉的时间跨度长、范围广、复杂性强、难度大,难以及时处理到位。从而影响了后续拆迁工作,在处理过程中相关部门拖延、敷衍、推诿等现象时有发生,从而使农民产生不满和对抗情绪,不断重复上访。

(七)媒体的舆论引导失范,持续放大征地拆迁问题的严重程度。媒体的过度聚焦和非理性报道,将群众与政府敌对起来,造成和激化了群众对政府的对立情绪。作为拆迁工作执行者的政府被舆论完全地孤立,失去了应有的公信力,不仅大大提高了执法成本,同时也增加了社会不稳定因素,不利于和谐稳定社会秩序的构建。

二、征地拆迁引发矛盾的成因分析

(一)政府层面造成的原因

1、补偿标准不够统一。存在同一个地段、同一片被征土地因个别工作人员存在执法不公,打“人情牌”的现象,相同条件的拆迁户补偿标准不一致,面积测算标准不一样,造成群众互相攀比。

2、行政行为不规范。政府拆迁部门过于追求征地拆迁效率而忽视程序的正当性和透明性,当拆迁方和被拆迁人在不能及时达成协议时,拆迁方为赶进度而发生随意表态、“强制拆迁”等现象,由此引起被拆迁群众的不满而上访。

3、政策执行没有连续性或“断层”现象严重,在征地拆迁方面

有些规定没有完全依照上级相关规定来执行,与上面 政策有不符之处,而随着群众法制意识的不断加强,维权意识也越来越浓,由此也引发群众的诸多诉求。

(二)被征地拆迁对象所造成的原因

1、失地农民缺乏社会保障。那些年龄大、文化低、无技能的拆迁户难以找到工作,由于拆迁实行一次性货币补偿安置,久而久之,这部分人生活出现困难,却又得不到帮扶或救济,“坐吃山空”后,又只好回过头来找政府,在社会上造成了一个不稳定的群体。

2、被拆迁群众抵触情绪较大。土地做为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是农民的命根子。农民失去土地就意味着“下岗”,失去了劳动对象,多数农民的生活来源没有着落,而且要失去祖辈留下来或自己辛苦一生积蓄而换来的房屋财产,同时要改变他们熟悉的生活环境,打破或影响他们原有所交往的社会关系,从而带来许多麻烦和不便。这就使得被征地拆迁对象不自觉地产生一种抵触情绪,发生一些矛盾与冲突。

3、部分群众思想观念滞后,非理智方式抵制征地拆迁工作。少数被征地拆迁对象依法维权意识淡薄,在拆迁中遇到利益冲突时,不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而错误的认为“不闹不解决,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一些村民以个人利益为纽带形成松散组织,采取集体上访、阻工闹事等极易造成社会负面影

响的方式向政府施

压,期望以破坏社会稳定的方式来引起政府对自己诉求的重视,具有很大的对抗性,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极大危害了社会安定。

(三)建设施工单位所造成的原因

少数建设施工单位操之过急,工作方法简单, 缺少与村组干部沟通。个别施工单位以建设工期紧张等为理由,在施工前不进行必要的公示、公告和深入细致的工作,就开始进场作业施工,从而与拆迁对象形成对立,出现问题又不向有关部门及时汇报,导致政府被动处理问题,处于弱势地位的农民就会上访,就会维权,不仅拆迁搞不成,还极易酿成群体事件,影响社会的稳定。

(四)历史遗留问题所造成的原因

有一些是既无合法产权来源和土地使用证明,也无其他合法建房手续的房屋,还有一些是已被规划主管部门认定的违章建筑,此类多数无证房屋都是农民群众的安身之所,直接关系到被拆迁户的根本利益,可这些又不符合现在的征地拆迁政策,农民经过几次拆迁后,久而久之,就成了历史遗留问题;还有一部分是因为工作人员不懂政策,乱发言、乱表达、乱承诺,从而造成了拆迁后群众的愿望得不到实现,在下次的拆迁中就成了历史遗留问题。

三、解决征地拆迁矛盾问题的对策建议

(一)探索完善多元化补偿安置办法,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拆迁应本着以人为本,建立和谐社会与保证社会稳定为原则,对本地的实际现状、群众的愿望等进行深入的摸底调查,在准确掌握情况的基础上,根据国家的相关法律,结合本地的征地拆迁标准,借鉴外地的先进经验,探索制定切合本地实际的多元化补偿安置办法,不仅仅解决一次性的补偿费用,而且要配套解决失地农民的就业、生活、养老、医疗、教育等长远利益问题,确保被征地拆迁的农民“失地不失利,失地不失业,失地不失居,失地不失医,失地不失教”。

(二)依法规范操作,提高征地工作透明度。征地拆迁工作政策性很强又很敏感,稍有不慎,就会引发纠纷与矛盾,所以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程序办事。在征地调查和征地补偿时,深入村组户,实地调查确保公平、公正。按照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的原则,依法编制征地方案和补偿安置方案。同时对征地全过程拍照、摄像,并将影像资料存入档案,以备后用。实行目标管理,建立责任追究制和部门联动机制,加强监督检查,相互配合,及时沟通,迅速地处理征地拆迁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不稳定因素。

(三)加大征地拆迁政策的宣传力度。一是在征地拆迁之前召开农户动员大会,发布征地公告,向被拆迁村组和拆迁户

宣传建设项目的重要性和对当地经济发展的意义及有关法律法规与政策;二是组织征地拆迁范围内的村、组党员和干部进行法律法规的学习,以发挥他们的幅射与带头作 用,教育和提高全体被拆迁安置群众的政策法律素质;三是采用多种形式搞好宣传,重点宣传征地拆迁补偿与安置的政策、标准、好处、操作程序,这样有利于消除被征地拆迁对象对拆迁的顾虑和疑惑;四是相关工作人员要在学习培训的基础上深入征地拆迁对象家中广交朋友,并一户一户面对面耐心细致,地做群众的思想工作,进行感情沟通和释疑解惑,多站在拆迁户的角度思考问题,及时了解和帮助解决群众的实际困难,平衡好国家和拆迁户的利益,将补偿安置政策按时落实到位。

(四)全面化解征地拆迁矛盾纠纷。对于征地拆迁信访工作,要坚持领导点名接访制度,坚持关口前移,重心下移,抽调有关部门熟悉政策法律法规的工作人员组成工作组,制定工作方案,集中进行排查,力争从最基层和源头上发现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和隐患,排出时间表,及时化解矛盾。对可能出现的“针子户”要有预案,有方法,尽最大可能去做思想工作,对拒不执行征拆的,依法使用行政和司法手段强制执行征拆,以保证公共利益的实现。对抢修抢建、突击装修、违规乱搭乱建、煽动阻扰正常施工等违法行为,要迅速、果断、坚决地予以打击。

(五)建设施工单位应全力配合政府做好工作。建设施工单位要成立强有力的组织指挥机构,内部进行组织分工,明确各自职责、范围和目标,要制订工作制度,建立工作网 络,规定相关纪律与注意事项,出台相应的奖罚措施和拆迁户友善和谐相处,条件不成熟不要急于建设,盲目施工,对于重大问题要及时汇报联系,防止发生不应有的事件,以全力配合政府做好工作。

(六)妥善处理征地拆迁工作中的历史遗留问题。在处理征地拆迁遗留问题之前,要进行详细的调查摸底,对问题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进行全面考虑,以赢得工作的主动权。针对历史遗留问题的不同情况,制定方案,落实措施,实行目标管理,突出重点,包干负责,奖罚兑现。对于部分拆迁群众提出的合理要求,要在政策上适当倾斜。此外,还要保持拆迁安置工作的延续性,切实落实对被拆迁群众的承诺,勤政为民,廉洁为公,做好群众的贴心人。

第五篇:征地拆迁

王轶:协议拆迁不宜由拆迁条例规范 http://.cn2008年09月27日09:35新京报

作者:王轶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副主任,参与了《民法典》、《物权法》起草工作,参与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修订课题研究。

修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讨论,又有了新进展。此前,孙宪忠教授提出拆迁属行政征收,不能作为民事行为来对待;随后,乔新生教授提出拆迁应区分“为公共利益的拆迁”和“房产开发拆迁”,两种都应纳入条例规范,条例将拆迁视为民事行为的立法思路是正确的。

日前,中国人民大学王轶教授提出,拆迁确实应该区分为“征收拆迁”和“协议拆迁”,但“协议拆迁”事关民事基本制度,只能由《民法》、《合同法》等法律来规定,不适合放在条例里;他主张,条例只规范“征收拆迁”,而且不能涉及公共利益界定、征收的权限和程序等问题,这些只能由法律来规定;他还提出,在《土地管理法》的修订中,也应该明确政府只有为公共利益需要才能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但要有相关配套制度作为前提。王轶教授的修改建议,是对条例现有框架的一个大的突破。

拆迁分为“征收拆迁”和“协议拆迁”

新京报:怎么给拆迁行为定性?拆迁这个词本身似乎不是一个法律概念。

王轶:拆迁行为的确不是严格的法律术语,在社会生活中间使用“拆迁行为”这个词,主要表述这样的一种社会现象:即取得某块土地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和附属设施以及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主体,把土地上原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和附属设施拆掉,进行新的建造行为,原有建筑物中的居民要重新进行安置。

这样的社会现象从现实生活中间来看主要由两种原因引起,一种原因就是政府通过发布征收决定的方式,征收了这块土地,在征收土地的行为完成以后,出现了我们所说的拆迁行为。

第二个引起的原因,比如进行商品房开发或者经营设施的建设,由地方政府出面或者开发商自己直接出面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然后由开发商或者政府出面,跟特定土地上原来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订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然后进行拆迁。

新京报:前一种算是行政征收行为,后一种算是民事行为?

王轶:对,但问题就在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里面,对于导致拆迁结果的两个原因,并没有做出非常明确的区分,即没有区分征收拆迁和协议拆迁。这也是条例实际执行的过程中,效果不是特别理想,引起很大争议的原因。

比如协议拆迁从《合同法》、《物权法》角度来讲,就是普通的买卖交易。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恰恰没有把它当做普通的买卖交易对待。依据该条例,即使是协议拆迁,拆迁人也要先从政府有关部门拿到拆迁许可证,然后和被拆迁人协商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一旦达不成协议,按照条例,拆迁人可以申请行政机关做出强制拆迁的裁决。这很明显不是把协议拆迁当成普通的买卖对待。

协议拆迁不适合由《条例》规范

新京报:这两种拆迁,都应该归条例管吗?你刚才提到,协议拆迁属于民事行为,适用《民法》和《合同法》。

王轶:关键看《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是什么位阶的立法文件。至少从现行的条例看,是以国务院令的形式颁布的行政法规。按照《立法法》第八条的规定,民事基本制度应该是由法律做出规定的。什么叫民事基本制度呢?像涉及私人合法财产保障的协议拆迁制度一定是民事基本制度,应该由法律来规定。当然,这不是说协议拆迁完全不能由一个行政法规规定,但是一定要符合《立法法》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就是要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特别授权。根据《立法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授权必须明确、具体,另外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条件制定法律的时候,要尽快制定法律代替法规。这是第一点。

第二点,在我们《合同法》、《物权法》都已经制定并且颁行的背景下,对于一个普通的买卖行为,条例对其加以规定的必要性已经不是太大了。《合同法》、《物权法》上设定的规则完全可以适应,所以没有必要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里专门设定。

第三点,为什么在《立法法》上,基本的民事制度会要求放在法律里规定,而不放在行政法规里规定?这跟不同位阶立法文件的起草、审议、出台的程序是有非常密切的联系的。一部法律的起草程序要求是非常严格的,而且在我们今天立法民主化和科学化的背景下,通常一个重要的法律草案会面向全体国民征求意见,有一个反馈意见的平台。另外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里面都是民意代表,这些民意代表也能对法律进行充分的讨论,表达各方的利益诉求。尽管行政法规也有各种形式的论证会、讨论会,但总体来讲,在征求意见的广泛性上、规范性上,与法律还是有区别的。而且行政法规有的时候很难排除主导行政法规起草的部门的影响。

从这个角度来考虑,我个人也觉得协议拆迁不在条例里面规定可能更好一点。“条例”只能规定征收拆迁的部分环节

新京报:这一点,你与乔新生教授的观点不一样了,他主张两种拆迁都由“条例”来规范。“条例”是不是只规范征收拆迁?该规范征收拆迁的哪些内容?

王轶:行政法规主要解决某种类型的行政权力,如何在行政管理系统内部进行分配,以及分配给某一个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权力,行使的时候要遵循的规则是什么。从这点来讲,征收拆迁交给《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做规定,应该说也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不能把征收拆迁的所有问题都在这个行政法规里来规定,有些问题是不适宜由行政法规来规定的。对

此我国《立法法》第8条第6项设有明确规定,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通常只能制定法律予以调整。

新京报:哪些不能规定?

王轶:比如《物权法》42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什么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这只能由法律规定。就算行政法规规定了,也必须成为可诉的对象,但这个今天操作起来又有实际的困难,所以最好不要放在行政法规里规定。

另外,物权法说的很清楚,“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表明征收的权限和程序是由法律来规定的,不是由行政法规来规定的。所以《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只能对法律所规定的这些事项以外的事项做规定。比如由哪个行政机关来具体负责征收拆迁问题,作出征收决定的内部行政程序是什么等等。

新京报:你说不适合在“条例”里面规定如何界定公共利益,现在《物权法》也没有规定,那到底怎么界定公共利益,是通过《物权法》实施细则吗?

王轶:到今天为止围绕公共利益的讨论很多,目前形成的共识是:公共利益是一个内涵和外延都不明确的概念,也没法做出详细的类型列举。所以现在考虑到的解决办法是什么呢?一个是立法机关在制定具体法律时对遇到的具体类型的公共利益做出认定,这是可以的。第二,一定要让政府在发布征收决定的时候,征收决定的行为能够成为行政诉讼的对象。成为行政诉讼的对象就意味着可以由法院来对什么是公共利益做出具体的判断。新京报:你是赞成用两个不同的办法分头解决。

王轶:一个是由立法机关依据法律所认可的表决程序和表决规则作出认定,另一个是由法院依据法律所认可的表决程序和表决规则作出认定。

地方政府逐步退出集体土地非公益性利用

新京报:按照你的思路,如果把协议拆迁完全交给房地产开发商跟老百姓谈,是不是意味着打破了土地一级市场政府垄断的局面?

王轶:应该说对地方政府垄断土地交易一级市场有影响,但还没有完全打破,要想完全打破涉及另外一个问题,就是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否可以自由流转的问题。但协议拆迁的上述安排只是表明在某些领域内,地方政府不再是惟一的土地供给主体,对某块土地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人,也能成为土地供给主体。当然居民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有期限限制的,地方政府可以依据法律规定在期限之外再进行出让。

新京报:集体土地的征收也要区别开了,有国土资源部人士透露,在即将进行的《土地管理法》修改中,一个主要的思路,就是地方政府逐步退出非公益性的土地利用,商业开发用地要跟农民直接谈判。

王轶:这也是为了避免与《物权法》相抵触,因为《物权法》规定只有为公共利益才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这里面涉及几个问题。第一点,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让不让流转?如果不让流转,协议拆迁也不能适用于集体建设用地。第二点,让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进入一级市场进行自由流转,一定要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制。第三点,我们的市场主体,特别是具有经济实力的房地产企业,一定要在协议拆迁中坚持平等对待的原则。第四点要提高政府的管理能力和服务意识,当协议拆迁成为一个普通的买卖交易以后,这个交易涉及很多人的切身利益,政府如何更好地提供服务、更好地加强监管,这个对国土管理部门、房屋管理部门都是新的课题。

如果这四点都解决好,协议拆迁的推行就比较顺利。

新京报:如果真的把协议拆迁按照民事行为来操作,现有的法律法规能满足需要吗,还需要立新法吗?

王轶:我觉得从《合同法》、《物权法》的规范来看不需要了,关键是强调平等协商,不能不尊重我的意愿把房子拆了,把地拿走了。

新京报:有人担心真的让政府放开这块,土地财政会不会受到影响?

王轶:应该说肯定会受到影响,关键是好的影响还是坏的影响,以前有些地方政府采取的做法是不妥当的,会引发社会矛盾。所以这个影响如果是积极的,就应该肯定。

新京报:有人提出让地方政府收取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流转费或者流转税,这样就能保证政府的财政收入。

王轶:如果我们允许把协议拆迁认定为普通的买卖交易,当然相应的税收配套的法律制度可以适用于这个交易领域。当然可以征收税,因为在这中间有人获得收益。

争论最多的是拆迁分类和公共利益

新京报:你觉得仅就城市协议拆迁这块,什么时候有可能真正实施?

王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王利明教授牵头做了一个课题,在课题报告里面我们提出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修改建议。在国务院法制办的一次会上,我们也了解到建设部早在《物权法》起草的过程中间,就已经考虑着手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进行修改。当然,任何一部法律和法规的起草,对我们学者来讲,是一个法学研究的对象。但是对有权机关以及因为这个法律法规受影响的人来讲,它某种意义上是一个涉及当事人利益关系安排的政治决定。既然是这样,就要按照政治决定的规律做判断。

新京报:你参与讨论条例修改的时候,大家争论最多的问题是什么?

王轶:就是拆迁要不要分为征收拆迁和协议拆迁,以及公共利益如何界定的问题。观点回顾

孙宪忠教授观点

●从本质上说,拆迁是行政征收的一种,征收是强制性的,是以公共权力为依托,以公共利益为前提的。但现行《条例》却将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定性为一种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于法不合,于理不通。

乔新生教授观点

●城市房屋拆迁存在两种情形:为了公共利益的拆迁和房地产开发房屋拆迁。从事房地产开发,属于民事行为,应该坚持民事属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起草人另辟蹊径,将城市房屋拆迁行为视为民事行为,在立法思路上可谓独具匠心。

本报记者 赵继成 王石川 北京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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