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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投资工作奖励办法

固定资产投资工作奖励办法



第一篇:固定资产投资工作奖励办法

**市2012年度固定资产投资工作奖励办法

为实施项目带动战略,加大固定资产投资力度,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协调发展,实现经济发展目标,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考核对象为各镇乡人民政府、市发改局、经济局、统计局

二、考核原则和时间

考核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考核时间与市政府目标考核同步进行。

三、考核依据

(一)对镇乡的考核,以固定资产当年完成投资额及当年入库数为准。

(二)对市级相关部门的考核,以全市年度固定资产投资完成情况为准。

四、考核内容与奖励办法

(一)镇乡考核内容及奖励办法。

1、全年固定资产目标完成情况。完成年度考核任务的镇乡均奖励1万元,未完成考核任务的不予奖励。

2、全年入库情况。全年入库数较考核数增幅最大的前4个镇乡,分别给予2万元、1.5万元、1万元、0.5万元奖励。

(二)部门考核内容及奖励办法。

全市固定资产投资完成年度目标任务,则市级相关部门(市发改局、经信局、统计局、住建局)均奖励1万元。

以上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列支。

第二篇:固定资产投资工作考核奖惩办法

固定资产投资工作考核奖惩办法

为全面、持续、高效推进2012年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工作,严格考核和奖惩,努力推动全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特制订镇远县固定资产投资工作考核奖惩办法。

一、固定资产投资工作考核

(一)考核机构:由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查室、县发展改革局、县统计局、县招商和商务局共同组成。

(二)考核对象:2012年全县50万元以上本县调度固定资产投资目标任务分解调度项目责任单位。

(三)考核内容:以县下达的固定资产投资目标任务为基数,对部门分解报送、建设推进、实物量形成、入库统计等工作作为考核内容。

(四)考核方式:2012年固定资产投资工作考核为月考核、季度考核和全年考核相结合。每月对考核结果进行通报,按季度兑现奖惩,年终进行综合表彰,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县委县政府对责任单位及个人考核、提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二、奖惩办法

(一)奖励办法

按照2012年固定资产投资工作每月考评结果,每季度完成固定资产投资工作分解调度目标任务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责任单位,由县委、县政府进行表彰,由县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

1、对完成分解调度目标任务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责任单位,根据固定资产投资完成情况给予奖励:

(1)每季度固定资产投资额完成在5亿元以上(含5亿元)的,由县财政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每季度固定资产投资额完成在2亿元(含2亿元)至5亿元的,由县财政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每季度固定资产投资额完成在2亿元(不含2亿元)至1亿元(含1亿元)的,由县财政一次性给予3万元奖励;每季度固定资产投资额完成在1亿元(不含1亿元)至0.5亿元(含0.5亿元)的,由县财政一次性给予2万元奖励;每季度固定资产投资额完成在0.5亿元(不含0.5亿元)至0.1亿元的,由县财政一次性给予1万元奖励;(5)每季度固定资产投资额完成在0.1亿元(不含0.1亿元)以下的,由县财政一次性给予0.5万元奖励;

(2)超额完成季度分解调度目标任务部分,按占分解调度目标任务的比例相应给予一次性奖励。

(3)上一季度不能完成任务,下一季度补上的,也不给予上季度奖励。

(4)年终评选固定资产投资工作先进个人,被评为固定资产投资工作先进个人的由县财政一次性给予1000元奖励,并在全县范围进行通报表彰。

2、鼓励各部门、各单位积极向中央、省、州多争项目,争大项目、好项目。对积极争取上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无偿资金的,由县财政安排,直接给予奖励。

(1)所争取的项目属中央、省、州计划内,单个项目无偿资金在: 50万至100万的,奖励争取项目的单位0.5万元;100万至500万的,奖励1万元;500万至1000万的,奖励3万元;1000万以上的,奖励5万元。

(2)所争取的项目属中央、省、州计划外的项目,单个项目无偿资金在:50万—100万的,奖励1万元;100万至500万的,奖励3万元;500万至1000万的,奖励5万元;1000万以上的,奖励10万元。

以上对单位的奖励,按班子成员50%(正职高于副职两倍)、干部职工50%的比例进行分配。

(二)惩罚办法

按照奖罚严明的原则,对固定资产投资工作不力、完不成固定资产分解调度目标任务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如下处罚:

1、对2012年固定资产投资工作不力,完不成固定资产分解调度目标任务的,第一次,给予通报批评;第二次,给予通报批评,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约谈;第三次,启动问责程序,并取消该责任单位2012年目标考核评奖评优资格。

2、积极推进项目实施。凡在项目推进要求时限内完成的,必须按时按质保证项目顺利、安全实施完毕,否则,负责项目实施的责任单位,年终不得评选先进,并根据固定资产完成情况,按比例扣发单位及个人的年终奖。

3、争取项目的费用从财政暂借。项目落地后从项目相关费中偿还,项目不能落地从借款单位预算中扣还。严禁各单位、各部门借以争取项目的名义大肆挥霍与项目无关的费用,否则一经发现交纪检监察部门查处,情节严重的交司法机关处理。

2012年固定资产投资督查办法

为全面、持续、高效推进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工作,促进经济结构优化调整和保持经济快速增长,加强和改善经济发展基础,实现经济又好又快、好更快发展,结合我县固定资产投资工作实际,经研究,特制定本固定资产投资督查办法。

一、固定资产投资督查工作主体

固定资产投资督查工作主体由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查室及县发展改革局、统计局、财政局、监察局等部门相关人员组成。

二、固定资产投资督查工作对象

固定资产投资督查工作对象为全县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责任单位、实施单位及与投资工作相关的县发展改革局、工信局、住建局、国土局、环保局、水利局、财政局、招商和商务局、金融办、金融机构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部门和投资要件部门。

三、固定资产投资督查工作内容

(一)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责任单位、实施单位

1、是否组织研究、明确专人负责落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各项前期工作及完成各项工作的时限要求并科学合理地制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推进表。对续建项目,只须明确完工、竣工验收或交付使用(或投产)时间;对新开工项目,要求明确开工时间和拟完工、竣工验收或交付使用(投产)的时间;对拟建项目,要求明确拟订完成规划、项目建议书、立项(备案或核准)、土地、环评、水保、可研、设计(实施方案)等相关审批手续的报批时限。

2、是否研究分解县下达到本责任单位或实施单位的目标任务并将项目投资进度按月进行分解。年初重点督查固定资产投资目标任务是否按月或季度进行分解,二月份以后重点督查分解调度的投资完成情况。

3、是否按时按要求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推进表、投资目标分解表报送县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已经研究确定和分解下达的项目,是否按要求报送;对新增加的项目,增加是否增加报送项目建设推进表和投资目标分解表。

4、是否明确专人负责投资统计工作,统计人员是否具备固定资产投资统计知识和能力,统计入库统计“四要件”是否按要求的时限落实:

(1)已应入库项目“四要件”是否齐全;

(2)拟入库统计的项目是否按要求进行安排和落实。入库统计台帐、报表等档案资料是否规范、齐全。

5、研究确定的其他督查内容。

(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部门和投资要件部门

1、是否建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或上报审批的规范、高效的长效审批或上报审批机制。

(1)相关的制度建立、运行情况;(2)投诉、举报及服务对象反映情况。

2、办理落实及安排情况:

(1)本部门是否对全县固定资产投资目标任务中的项目应办理的相关手续进行了解、分析、研究并制定相应的工作初步方案;

(2)是否主动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责任单位或实施单位进行沟通和服务;

(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或上报审批手续的办结情况,要求各有关部门结合部门工作实际,按月如实、科学地制定本部门的办结及安排情况表报县项目建设办公室。

4、研究确定的其他督查内容。

四、固定资产投资督查工作程序

1、制定下发督查要点。每次固定资产督查工作,经固定资产督查工作主体商固定资产投资办公室召开会议研究后确定本次督查要点,并以县委办、县政府办联合行下发各固定资产投资督查工作对象并督促签收,于每月10日前完成。

2、督查材料准备及开展督查。固定资产投资督查工作对象在接收到督查要点后3个工作日内结合督查要点准备汇报材料,汇报材料同时包括本部门本单位的固定资产投资相关工作开展情况,随时安排好负责接受督查的人员。固定资产督查工作主体尽力做到简捷、高效开展督查,尽力减轻固定资产投资督查工作对象负担。于每月20日前完成。

3、督查情况通报。每次督查工作结束后,3至5个工作日内以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查室联合对督查情况进行通报。于每月25日前完成。

五、固定资产投资督查工作机制

在本县无特殊重大情况下,原则上每月开展一次,通报一次。督查通报情况作为季度和固定资产投资工作考核和兑现奖惩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三篇: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科学合理利用能源,从源头上杜绝能源浪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加强能源消费总量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管理的在我国境内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本办法所称节能审查,是指根据节能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对项目节能情况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的行为。

第三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第四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制定节能审查的相关管理办法,组织编制技术标准、规范和指南,开展业务培训,依据各地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目标完成情况,对各地新上重大高耗能项目的节能审查工作进行督导。

第五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由地方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核准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以上(改扩建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其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管理权限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依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

第六条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用能工艺简单、节能潜力小的行业(具体行业目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并公布)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按照相关节能标准、规范建设,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编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项目节能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分析评价依据;项目建设方案的节能分析和比选,包括总平面布置、生产工艺、用能工艺、用能设备和能源计量器具等方面;选取节能效果好、技术经济可行的节能技术和管理措施;项目能源消费量、能源消费结构、能源效率等方面的分析;对所在地完成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目标、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目标的影响等方面的分析评价。

第八条 节能审查机关受理节能报告后,应委托有关机构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作为节能审查的重要依据。节能审查应依据项目是否符合节能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项目用能分析是否客观准确,方法是否科学,结论是否准确;节能措施是否合理可行;项目的能源消费量和能效水平是否满足本地区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管理要求等对项目节能报告进行审查。

第九条 节能审查机关应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出具节能审查意见。节能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通过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内容、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向节能审查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第十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应对其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应纳入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统一管理,实行网上受理、办理、监管和服务,实现审查过程和结果的可查询、可监督。

第十二条 节能审查机关应加强节能审查信息的统计分析,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对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应按季度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本地区节能审查实施情况。国家发展改革委实施全国节能审查信息动态监管,对各地节能审查实施情况进行定期巡查,对重大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对违法违规问题进行公开,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 对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责令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撤销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未落实节能审查意见要求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机关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不能改正或逾期不改正的,节能审查机关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负责审批政府投资项目的工作人员,对未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项目,违反本办法规定予以批准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四条 节能审查机关对建设单位、中介机构等的违法违规信息进行记录,将违法违规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投资项目审批监管平台,在“信用中国”网站向社会公开。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审、业务培训、监督检查,以及标准指南编制等工作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部门预算,并按照规定程序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

第十六条 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6号)同时废止。

第四篇:济南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计办法

济南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计办法 济南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促进建设单位真实、合法、有效地运用建设资金,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下简称投资项目),是指以国有资产投资或者融资为主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和城市公共建设项目。

第四条 市审计局是本市投资项目审计的行政主管机关,按照投资项目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和投资额度编制审计项目计划,并组织实施。

县(市)、区审计机关应当按照市审计机关编制的审计项目计划和本级政府批准的投资项目实施审计。

计划、经济、建设、财政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投资项目审计工作。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与投资项目有关的经济活动,应当接受审计监督,不受审计管辖范围的限制。

第五条 行业主管部门内部的审计机构和受建设单位委托的社会审计组织可以对未纳入审计机关当年审计项目计划内的投资项目进行审计,并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投资项目开工前审计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基本建设项目开工手续前,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申请并报送下列资料:

(一)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计划、工程概算、施工图、工程中标书等文件;

(二)项目资金来源及前期财务支出等有关财务资料;

(三)审计机关认为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七条 审计机关应当在接到审计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出具审计意见书。未经开工前审计或者审计机关出具不同意开工审计意见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

第三章 投资项目预算(概算)执行审计

第八条 审计机关对投资项目调整概算的以下内容进行审计:

(一)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依照国家规定的编制办法、定额和标准,编制与修正概算的情况以及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手续;

(二)设计内容的变更和相应的审批手续;

(三)影响建设规模的单项工程之间投资调整和建设内容的变更。第九条 审计机关对投资项目成本及其他财务收支核算的审计内容是:

(一)建设资金的投入和使用;

(二)建设资金和生产资金、生产费用与建设成本、同一项目法人的不同投资项目之间成本的区别核算;

(三)工程价款的结算和财务报表;

(四)待摊投资;

(五)建设成本的归集和单位工程成本的计算;

(六)投资项目的往来款项;

(七)投资项目交付使用资产的核算;

(八)需要审计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 审计机关应当对投资项目设备和材料等物资的采购、验收、保管、使用和维护以及建设物资和同期生产耗用物资的区别核算,进行审计监督。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对投资项目有关单位的以下内容进行审计:

(一)建设单位计提缴纳税费、执行有关法规和内部控制制度的设置;

(二)设计单位初步设计的规模、标准以及设计费用的收取;

(三)施工单位工程价款的结算和各种税费的缴纳;

(四)工程监理单位监理费用的收取。

第四章 投资项目竣工决算审计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要求,提供以下资料:

(一)投资项目的批准、设计、历次调整概算、批复等文件;

(二)竣工验收报告;

(三)投资项目承建合同或者协议书、施工设计图纸、竣工图纸会审记录、工程设计变更通知和隐蔽工程验收单等结算资料;

(四)建设单位自行采购设备和主要材料合同、清单以及出入库验收资料和重大设计变更资料;

(五)工程进度报表、财务报表和工程竣工决算书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

(六)审计机关认为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 审计机关应当对投资项目竣工决算的竣工工程概况表、竣工财务决算表、交付使用资产总表和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以及竣工决算说明书进行审计。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对投资项目的投资和概算执行结果的以下内容进行审计:

(一)项目开工前资金来源审计意见的执行情况;

(二)各种资金渠道投入的实际金额以及实际投资完成额;

(三)不能到位资金的数额、原因及其影响;

(四)概算调整原则和各种调整系数的执行,设计变更增加费用,总投资核实;

(五)项目超概算金额的核实。

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应当对投资项目的建筑、安装工程结算,设备购置费用、待摊费用、待摊投资的列支内容和分摊以及其他投资列支,进行审计。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对投资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情况的审计内容是:

(一)交付的固定资产及其验收手续;

(二)流动资产和铺底流动资金的移交;

(三)交付的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

第十七条 审计机关对投资项目的以下内容进行审计:

(一)尾工工程的未完工程量所需投资和工程内容;

(二)建设收入的来源、分配、上缴和留成;

(三)包干指标完成情况和投资包干结余以及分配;

(四)银行存款、现金和其他货币资金;

(五)库存物资实存量;

(六)往来款项和债权债务的清理。

第十八条 审计机关对投资项目投资效益评审的内容是:

(一)建设工期对投资效益的影响;

(二)工程造价分析;

(三)投资回收期(静态、动态)、财务净现值和内部收益率等技术经济指标的测算;

(四)贷款偿还能力分析、建设项目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评价。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按照本办法第六条和第七条的规定,应当进行开工前审计而未进行开工前审计,或者审计机关出具不同意开工审计意见书,建设单位擅自开工的,由审计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处以总投资额1%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计划外工程和超规模、超标准的工程,由审计机关对建设单位处以超出规定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投资额10-50%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已办理结算的建设项目,对设计、施工等单位违反国家规定多收取的国家资金由审计机关予以收缴,可以并处多收取费用金额5-10%的罚款。第二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计机关责令其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建设单位违反规定,以合同形式要求设计单位扩大规模和提高标准增加概算投资,未经原审批部门批准的;

(二)设计单位擅自扩大规模、提高标准或者违反合同规定进行设计,增加概算投资多收取设计费的;

(三)施工单位虚报冒领工程款的。

第二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计机关依法责令改正:

(一)虚报投资完成,虚列建设成本,隐匿节余资金,隐瞒、截留基本建设收入的;

(二)改变技术改造项目内容搞基本建设,在技术改造项目中将建设成本挤列生产成本的;

(三)未经竣工决算审计就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的。

第二十四条 被审计单位拒绝、阻碍检查,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资料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对投资项目审计中发现的其他问题,审计机关认为涉及有关部门管理权限的,应当向有关部门提出审计建议,有关部门应当组织落实,并将落实情况书面告知审计机关。第二十六条 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处以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金额5%以上,且高于10万元的罚款时,应当告知被审计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被审计单位要求听证的,审计机关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第二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应当在接到审计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审计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审计单位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履行审计决定的,由作出审计决定的审计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 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八条 审计机关的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具体施行过程中的问题由市审计局负责解释。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9年2月20日

第五篇:固定资产投资

固定资产投资

定义

固定资产投资是建造和购置固定资产的经济活动,即固定资产再生产活动。固定资产再生产过程包括固定资产更新(局部和全部更新)、改建、扩建、新建等活动。新的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固定资产局部更新的大修理作为日常生产活动的一部分,发生的大修理费用直接在成本中列支。

按照现行投资管理体制及有关部门的规定:凡属于大修理、养护、维护性质的工程(如设备大修、建筑物的翻修和加固、农田水利工程和堤防、水库、铁路大修等)都不纳入固定资产投资管理,也不作为固定资产投资统计

固定资产投资统计的对象和范围

固定资产投资统计以固定资产再生产过程的经济现象为统计对象,包括建设准备、设备安装、建成投产的全过程。国家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统计的范围是指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

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统计范围

按照现行统计制度规定: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基本建设、更新改造、国有单位其他投资、城镇集体经济单位投资、房地产开发投资、零星固定资产投资,城镇私营、个体经济投资,城镇和工矿区私人建房投资和农村固定资产投资。

(编者注:在统计工作中,统计范围往往与统计报表范围不是一一对应的关系,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报表仅仅是收集固定资产投资统计资料的一种形式,是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工作的一部分,为了取得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统计资料,在现有的统计方法制度的基础上,还需要有关部门的配合来共同完成。)

四种定期报表制度

按照北京市统计局规定的方法制度,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执行四种定期报表制度:

1、城镇固定资产投资完成月报

2、房地产开发完成情况月报

3、农村非农户固定资产投资完成情况月报

4、农户投资情况季报

固定资产投资按构成分类

固定资产投资活动按其工作内容和实现方式分为建筑安装工程,设备、工具、器具购置,其他费用三个部分。

 ⑴建筑安装工程(建筑安装工作量):指各种房屋、建筑物的建造工程和各种设备、装置的安装工程。包括各种房屋建造工程,各种用途设备基础和各种工业窑炉的砌筑工程;为施工而进行的各种准备工作和临时工程以及完工后的清理工作等;铁路、道路的铺设,矿井的开凿及石油管道的架设等;水利工程;防空地下建筑等特殊工程;以及各种机械设备的安装工程;为测定安装工程质量,对设备进行的试运工作。在安装工程中,不包括被安装设备本身的价值。

 ⑵设备、工具、器具购置:指购置或自制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设备、工具、器具的价值,固定资产的标准按财务部门规定。新建单位、扩建单位的新建车间按照设计和计划要求购置或自制的全部设备、工具、器具,不论是否达到固定资产标准均计入“设备、工具、器具购置”中。

 ⑶其他费用:指在固定资产建造和购置过程中发生的,除建筑安装工程和设备、工具、器具购置以外的各种应摊入固定资产的费用。

固定资产投资按建设性质分类

固定资产投资按建设性质分 建设项目的性质一般分为新建、扩建、改建、迁建、恢复。基本建设按建设项目划分建设性质,更新改造、国有单位其他固定资产投资及城镇集体投资等按整个企业、事业单位的建设情况确定建设性质,房地产开发单位、农村投资、城镇工矿区私人建房等投资不划分建设性质。

⑴新建:一般是指从无到有、“平地起家”新开始建设的单位。有的单位原有的基础很小,经过建设后其新增加的固定资产价值超过原有固定资产价值(原值)三倍以上的也算新建。

⑵扩建:一般是指为扩大原有产品的生产能力,在厂内或其他地点增建主要生产车间(或主要工程)、独立的生产线或分厂的企业;事业单位和行政单位在原单位增建业务用房(如学校增建教学用房、医院增建门诊部或病床用房、行政机关增建办公楼等)也作为扩建。

⑶改建:一般是指现有企业、事业单位为了技术进步,提高产品质量,增加花色品种,促进产品升级换代,降低消耗和成本,加强资源综合利用和三废治理、劳保安全等,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等对现有设施、工艺条件进行技术改造或更新(包括相应配套的辅助性生产、生活福利设施)。有的企业为充分发挥现有生产能力,进行填平补齐而增建不增加本单位主要产品生产能力的车间等,也属于改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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