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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奖惩办法(范文)

工程质量奖惩办法(范文)



第一篇:工程质量奖惩办法(范文)

工程质量奖惩办法

一、总则

北京地铁1、2号线综合机电消隐改造工程是北京市重点建设项目,该工程具有技术含量高,施工难度大,施工工艺复杂,验收标准严格等特点。为了做好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落实质量责任制度,杜绝重大质量事故,减少一般质量事故的发生,项目部决定施行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二、编制依据

1、北京地铁运营有限公司有关规定;

2、《公司项目管理手册》规定;

3、项目部关于质量事故处罚办法;

4、中铁四局北京地铁1号线机电安装工程《技术投标书》

三、优质工程奖励办法:

本工程被评为优良工程,经理部奖金5000~10000元。本工程被评为精品工程,经理部奖金10000~20000元。本工程被评为省部级优质工程,经理部奖金20000~30000元。

本工程被评为国家级优质工程,经理部奖金30000~60000元。

四、质量事故经济损失分类:

①一般损失:经济损失小于1万元的质量事故。

②较大损失:经济损失大于1万元(含1万元)但小于10万元的质量事故。

③重大损失:经济损失大于10万元(含10万元)但小于100万元的质量事故。

④特大损失:经济损失大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质

量事故。

五、经济处罚标准

①一般责任事故,责任人罚款500元;追究技术员、质检工程师

②较大责任事故,责任人罚款500-1500元;追究技术员、质检工程师、项目队长,技术主管、质检工程师。

③重大责任事故,责任人罚款500-3000元;追究技术员、质检工程师、技术主管、技术部长、总工程师、项目副经理。

④特大责任事故,责任人罚款1000—20000元;追究技术员、质检工程师、技术主管、技术部长、总工程师、项目副经理、项目经理

第二篇:2工程质量奖惩办法

GDJT—GC—MK—07

国电建投内蒙古能源有限公司

煤矿工程质量奖惩制度总则

1.1为实现国电建投内蒙古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各参建单位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实现工程建设的质量目标,特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对各参建单位的质量考核管理。

1.3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MT5009-94《煤矿井巷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MT5010-95《煤矿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GBJ213-1990《矿山井巷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二 279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煤炭工业煤矿井巷工程 建筑安装工程质量保证资料评级办法》

中国建筑业协会发布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国优)评选办法

(2000)建协字第17号组织体系和责权划分

公司察哈素煤矿项目工程部负责归口管理对各施工、调试以及监理承包商、设计承包商的工程质量奖惩工作。对质量工作有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对工程质量管理处于混乱和失控状态,或发生重大及以上质量事故的,将给予处罚。

监理承包商是所负责工程项目的奖惩授权单位(其中监理承包商的奖惩考核由公司工程部负责)、按照公司在施工过程管理中的考核意见以及其他约定奖惩条例、制度,执行对施工和调试承包商、设计承包商的质量奖惩,或者提出奖惩意见,由公司工程部批准执行。监理公司接受公司的考核、具体由公司察哈素煤矿项目工程部提出考核意见、报公司项目建设主管领导批准后执行。管理制度内容和方法

3.1日常质量考核

3.1.13.1.2 公司对施工、监理承包商确定建设过程考核处罚办法时,将质量考核处罚的要求作由监理承包商按照公司以及公司工程部的编制意见编制工程项目质量考核处罚细为必备内容。则、成立质量奖惩考核小组以及组织定期开展奖惩考核、出具考核通报、监督考核闭环、管理公司授权的考核资金。

3.1.3 由监理承包单位按照不同专业细化质量考核点和考核标准,其中包括面对现场施工队伍的奖励激励办法、该部分激励资金来源可以考虑利用监理单位管理的考核资金、但是使用必须申请公司工程部批准并由工程部执行。

3.1.4 公司工程部归口管理质量考核工作,组织制定质量考核处罚细则,公司将奖励基金中的质量奖励基金按参建单位、按时间计划进行分解,每季度进行一次考核并对奖励的50%进行及时的兑现,其他奖励在年终一次性兑现;对于考核发生的罚扣款、按照现场发生考核确定后立刻实施的原则执行。

3.1.53.1.6

3.1.7 对质量的考核主要侧重对实体质量的考核,兼顾日常质量管理工作的考核。对监理日常质量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施工质量目标(含施工工艺)、不合格项目和质量事公司可结合工程施工进展的具体实际,对质量考核的具体内容适当取舍,突出考核单位连带进行考核。故(含施工安全目标)、其他质量管理目标,考核权重分别为60%、30%、10%。期内的工作重点 奖励金额分配到每一考核的具体项目或指标,采用“质量事故否决制”和“具体项目或指标不扣款即得全额款”的考评方法

3.2 质量考核的主要内容

施工质量目标(含施工工艺)的考核(按照100分计算、扣完为止):

3.2.1井巷单项工程优良率100%,井巷分部工程优良率95%,每降低1%扣2分;

井巷分项工程合格率100%,井巷分项工程优良率95%,每降低1%扣2分;

矿建指定单位工程观感质量优良率100%,每降低1%扣2分;

安装单位工程优良率100%,分部工程优良率100%,每降低1%扣2分;

分项工程优良率>98%,其中主要分项工程优良率100%;每降低1%扣2分;

土建单位工程优良率100%,土建分部工程优良率95%,每降低1%扣2分;

土建分项工程合格率100%,土建分项工程优良率>90%;每降低1%扣2分;

3.2.2 主轴及传动轴的水平度小于0.1/1000;达不到要求扣5分,降1%加1 分;

3.2.3 通风机轴与电动机轴的同轴度径向位移小于0.05mm,倾斜度小于0.2/1000;达不到要求扣5分,降1%加1 分;

3.2.4 多级空气压设备缩机各级排气温度低于160℃;高于该指标扣5分;

3.2.5 所有设备保护投入率100%;有一项达不到要求扣5分;

3.2.6 主要井巷工程、主要设备安装全部达到验评标准优良级;达不到要求扣5分;

3.2.7 实现主皮带、副井提升机、主要通风机、主排水泵、系统试运、联合试运转等项工作一次成功;达不到要求扣5分;

3.2.8 设备和管道保温外装板平整、美观、无缺损、踏瘪,拼缝整齐,咬口不开裂;单位工程验收时每发现一点扣0.5分;

3.2.9 全矿井油漆无色差,除锈干净彻底,漆层厚薄均匀,无剥落、流痕;单位工程验收时每发现一点扣0.5分;

3.2.10 集中敷设的小口径管道、阀门和仪表排列整齐美观,固定牢固;单位工程验收时每发现一点扣0.5分;

3.2.11 中低压管道安装横平竖直,支吊架按规范安装,所有管夹、零部件安装均按规定执

行,做到工艺美观,杜绝跑、冒、滴、漏;单位工程验收时每发现一点扣0.5分;

3.2.12平台扶梯、栏杆接头无错口、无偏折,焊缝磨光,格栅板整齐;单位工程验收时每发现一点扣0.5分;

3.2.13 电缆桥架走向合理,弯头弧度美观,电缆不交叉不缠绕,电缆绑扎间距一致,杜绝用火焊切割桥架、支架和开孔现象。单位工程验收时每发现一点扣0.5分;

3.2.14 考核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MT5009-94《煤矿井巷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MT5010-95《煤矿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GBJ213-1990《矿山井巷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二 279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煤炭工业煤矿井巷工程 建筑安装工程质量保证资料评级办法》

考核评分要求不低于85分,否则得分每下降0.5分,进行处罚扣款。

3.2.15 不合格项目和质量事故(含施工安全目标)的考核处罚(按照100分计算、扣完为止):

3.2.16 对不合格项目的考核处罚按考核期内责任单位的不合格项目重复发生的项数和次数进行考核处罚,每项不合格项目每重复发生一次,扣款处罚,重复发生两次加倍处罚,依此类推。

3.2.17 按照质量事故的类别,进行考核处罚,发生一般质量事故,按“不合格项目和质量事故的考核处罚”所占权重扣罚该项奖励基金,发生较大以上质量事故,扣除其中的全额质量考核款项。

3.2.18 杜绝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每发生一次,考核50分;

3.2.19 一般质量事故3‰以下,每发生一次,考核5分。

3.2.20试生产期不发生因施工原因引起的强迫停运事故;每发生一次考核50分;

3.2.21 其他质量管理目标(按照100分计算、扣完为止):

a)工程参建各方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健全,运行有效。对此监理承包单位分阶段组织

考核,考核分限为本项的30分;

b)工程档案规范、齐全、准确,移交及时。过程考核30分,竣工考核30分;

c)实现高标准达标投产,确保工程建设达到“国内领先、国际一流”水平。达标过程

考核10分;

3.3 矿井投产后的考核处罚

工程未实现预定的质量目标,按照施工、监理、调试、设计合同等的规定对各相关方进行考核,包括要求承包商应向业主支付质量违约金。附则

4.1本制度由公司察哈素煤矿项目工程部制订并负责解释。

4.2本制度经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自公司总经理签发之日起施行。

4.3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MT5009-94《煤矿井巷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MT5010-95《煤矿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GBJ213-1990《矿山井巷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二 279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煤炭工业煤矿井巷工程 建筑安装工程质量保证资料评级办法》

第三篇: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奖惩办法

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奖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工程质量管理,增强全员质量意识、明确质量责任,提高公司的社会信誉和经济效益,为社会提供精品工程和满意服务,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交通部有关技术标准、规程、规范、规定等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

第三条 奖金设置。

公司从利润中计提部分资金设立质量奖励基金,质量罚款所得亦列入质量奖励基金,由公司计财部统一收取,实行专款专用 第二章 工程质量奖励与处罚

第四条 公司对取得优质工程的项目部在业主给予的奖励外进行公司内部奖励。奖励标准如下:

1、创鲁班奖工程,按产值的10.0‰奖励

2、创国家金质奖工程按产值的8.0‰奖励;银质奖按产值的6.0‰奖励

3、创广东省优工程或省样板工程按产值的5.0‰奖励

4、创市优工程或市样板工程按产值的3.0‰奖励

5、对于高速公路项目交工验收按部颁规范达到优良工程或市政项目按业主施工合同要求达到优良工程,且综合评分在90分以上,按产值的2.0‰奖励。

第五条 对未完成业主确定的质量目标的项目,按该项目产值的2.0‰进行处罚,在项目奖金中扣取。第六条 由我司总承包工程获得市优以上奖励时,按上述奖励比例对分包单位进行奖励 第七条 以上奖项必须待评优证书颁布后下发,无评优证书,一律不给予奖励

第八条 对获得国家、行业和广东省其他质量先进称号的,公司将视具体情况对获奖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九条 对敢于坚持原则,对工程质量高标准、严要求,并及时发现质量隐患、消除和避免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及对提高工程质量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施人员),公司视贡献大小给予500~5000元的奖励

第十条 所有奖金分配表须经公司工程部、人保部和主管领导审批后,交财务部门执行

第三章 过程控制中的奖励与处罚

第十一条 在公司组织的季度质量评比活动中,第一名奖励项目部锦旗一面、现金10000元,第二名奖励项目部现金8000元,对排在最后一名并工程质量存在严重问题的项目部给予扣发5000元奖金的处罚。连续三次工程质量被评为倒数第一的项目部,取消其年终所有奖项的参评资格。质量评比主要内容有项目工程质量、施工管理、内业资料、文明施工四个方面,具体见附件一。评比按综合得分高者,确定名次

第十二条 在公司组织的优秀项目经理评比活动中,因项目管理和施工组织较好被评为优秀项目经理的,奖励现金3000元

第十三条 各基层单位或各项目部必须认真贯彻ISO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要求》标准,凡不按公司要求和有关规定设置质检机构或专职质检员的单位,对该单位或项目部给予扣发10000元奖金的处罚并限期改正

第十四条 各项目部要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和质量奖罚制度,认真落实公司制定的《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并报公司工程部备案。对制度不落实、制度不完善或不落实公司质量管理办法的项目部,给予扣发10000元奖金的处罚并限期改正

第十五条 在公司工程部的例行检查中发现质量保证资料不齐全,分项、分部及单位工程不按国家及地方验收标准、规范进行验收的或对工程部巡查发现的问题未及时整改,对其项目部给予扣发5000元奖金的处罚 第十六条

第四篇:奖惩办法

安全生产奖惩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杜绝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和严重不良影响事件发生,保护从业人员生命健康,促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关于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通知》(国发〔2011〕40号)等国家、行业法律,结合指挥部实际,法规、规章制定.第二条 安全生产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安全才能生产、生产必须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的原则,严格落实工程项目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一岗双责、岗岗有责”安全生产责任制,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预防事故发生。

第三条 指挥部充分发挥激励约束机制的积极作用,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规章制度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经济处罚。

各分部应结合管理实际,制定完善本单位安全生产奖惩实施细则,并认真贯彻执行。

第四条 为强化安全风险管理,确保安全生产有序受控,指挥部对各分部的班子成员实行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

第五条 本办法对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实施的经济处罚,不免除上级和地方政府部门按规定给予的罚款处罚和处理,不替代指挥部

按有关规定进行的责任追究。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分部。

第二章 安全风险抵押金

第七条 指挥部安委会成员和各分部班子成员按照本《办法》规定,向指挥部缴纳安全风险抵押金。

1、缴纳额度为:

分部经理 伍仟元 分部书记 伍仟元 分部安全总监及副经理 肆仟元

2、缴纳时间在每年签订“安全质量责任书”之后的30日内上缴指挥部财务部。逾期不缴纳的,取消未缴纳人员当年所有考核评比资格。

第八条 按照本《办法》实施的有关经济处罚在安全风险抵押金中扣除,扣除处罚金额后,余额返还本人。

完成考核指标且无经济处罚的:在岗工作满一年按所缴风险抵押金原额返还。

安全风险抵押金实行考核兑现,每年清算一次,安质环保部负责日常管理,建立有关台帐。

第三章 表彰奖励

第九条 实现安全文明工地目标,指挥部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在创建安全文明工地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有关人员进行表彰奖励;对获得环境保护和职业卫生管理奖项的,根据获奖等级,参照安全文明

工地励标准执行。各级安全文明工地奖励额如下:

1、被评为国家AAA级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奖励10万元,作为有关个人的奖励(其中项目经理和安全总监各10%)。

2、被评为省级安全文明工地奖励5万元,作为有关个人的奖励(其中项目经理和安全总监各15%)。

3、被评为省会级城市和国务院单列市级安全文明工地奖励3万元,作为有关个人的奖励(其中项目班子成员30%)。

4、被评为股份公司级安全文明工地奖励2万元,作为有关个人的奖励(其中项目经理和安全总监各20%)。

5、被评为集团公司级安全标准工地奖励1万元,作为有关个人的奖励(其中项目经理和安全总监各25%)。

6、各级安全文明工地奖励金额以高者为准,不重复计算。第十条 获得股份公司或地市级授予安全生产先进单位或先进个人荣誉的,给予单位2万元奖励,给予个人0.2万元奖励。获得省(部)级地方政府授予安全生产先进单位或先进个人荣誉的,给予单位4万元奖励,给予个人0.4万元奖励。获得国家授予安全生产先进单位或先进个人荣誉的,给予单位8万元奖励,给予个人0.8万元奖励。

获得环境保护和职业卫生管理先进单位或先进个人荣誉称号的,按获奖等级,比照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奖励标准给予奖励。

受到集团公司通报表扬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单位1万元奖励,给予个人0.1万元奖励。受到建设单位或股份公司通报表扬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单位2 万元奖励,给予个人0.2万元奖励。受到部委或省

级通报表扬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单位4万元奖励,给予个人0.4万元奖励。

指挥部根据各分部开展“安全生产月”、“应急演练周”、“安全文化建设”、“隐患排查治理”等安全生产专项活动情况,对组织得当、措施有力、成效显著的,或者在高风险作业项目安全管理工作中,领导干部“责任包保”、“带班盯岗”工作扎实有效,及时排除险情,避免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和不良影响事件的单位和项目给予个人给予0.2万元奖励;单位给予2万元奖励。

第十三条 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提出了具体建议,经实践效果明显,提高了现场安全可靠程度的人员,给予个人0.1~1万元奖励。

以上奖金在安全保证金罚没部分和各项安全罚款中列支,不足部分由指挥部列支。

第四章 经济处罚 第十四条 事故处罚

1、发生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伤亡事故,每死亡1人,指挥部对责任单位给予15万元经济处罚,对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1万元经济处罚,对分管负责人给予0.8万元经济处罚。

2、发生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指挥部对责任单位每死亡1人给予15万元经济处罚;每死亡1人,对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1万元经济处罚,或者没收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交纳的全部安全风险抵押金。

3、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指挥部没收责任单位主

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交纳的全部安全风险抵押金。

4、火灾事故、道路交通事故根据人员伤亡和损失大小,比照生产安全事故处罚标准进行经济处罚。

5、对发生重伤及以上事故漏报、谎报、隐瞒不报的单位和相关负责人,按照相应事故等级进行经济处罚,视影响大小和恶劣程度每起事件对单位增加10万元以下经济处罚。

第十五条 对安全生产严重不良行为的经济处罚

1、因安全不良行为被业主、各级质监分站通报的项目,给予责任单位5万元/次经济处罚;被省、地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部委通报批评的项目或单位,给予责任单位10万元/次经济处罚。

2、对高风险作业项目未实施领导干部责任包保和盯岗带班,现场管理混乱或者安全监管不到位;或者安全管理存在严重问题、现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单位或项目,予以通报批评,给予责任单位2~10万元处罚。

3、违反国家、行业、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职业健康、环境保护法规政策和公司制度办法规定的,责令立即整改,并视情节轻重,给予1~3万元经济处罚;存在问题被新闻媒体、业主或建设主管部门曝光、投诉、或通报批评的给予5万元/次处罚。

4、提取安全费用不符合要求、安全投入明显落后于工程进度要求的罚款5万元;安全费用未能专项用于安全生产或工程已近完工但安全费用投入明显不足的按其投入不足部分的2倍予以处罚。

5、不按照法规政策要求配备安全生产“三类人员”和“群安员”,存在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无证上岗、无安全专职管理人员或者不按行业规章标准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和群安员的;或者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劳务队伍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未纳入安全生产体系实施动态管理的,给予责任单位1万元/人次经济处罚。

6、风险性较大的作业项目不按程序编制审批施工组织设计、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和应急救援预案,施工人员无作业指导书或安全技术交底;或者不按照设计和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及未按规定审批程序擅自更改施工方案;或者违反规范标准强制性规定,或者不执行上级单位制度办法和文件要求的单位或项目,责令立即整改,给予2~5万元经济处罚。对各级检查发现的问题不立即组织整改,或者类似问题反复发生的,给予通报批评,追加2倍处罚。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个人通报批评和经济处罚。

1、因安全环保与职业健康严重不良行为,单位或项目受到公司、集团公司、业主或政府主管部门罚款处罚的,对责任单位和项目主要领导分别处以0.5万元处罚,对分管副职给予4000元经济处罚。

2、被集团公司、股份公司、业主或地方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对责任单位主要领导分别给予1万元经济处罚,对分管副职分别给予8000元经济处罚。

3、被省级单位通报批评,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对单位主要领导给予2万元经济处罚,对分管副职给予1.6万元经济处罚。

第十七条 安全风险抵押金和各项处罚必须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各项处罚由指挥部安质环保部出具处罚通知单,财务部、安质环保部分别建立明细台帐,每季度核对一次。

第十八条 安全风险抵押金没收部分和各项处罚款项,主要用于对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和个人的奖励、安全教育和宣传、安全设备和器材的购置、更新及维修、安全文明工地复查验收等与安全管理工作相关的费用。该费用的使用,由安质环保部审核,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报销列支。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公司安质环保部负责解释。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工程质量奖惩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质量管理,杜绝质量事故和严重不良影响事件发生,根据国家、行业政策法规和股份公司有关文件以及郑西客专公司、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等文件的规定,结合施工现场质量管理的特点和要求,制定《中铁三局郑徐客专工程指挥部工程质量奖惩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铁三局郑徐客专工程指挥部各分部。

各分部应结合管理实际,制定完善本单位工程质量奖惩实施细则,并认真贯彻执行。

第二章 表彰奖励

第三条 实现工程质量目标,指挥部对施工单位予以表彰奖励。

1、获集团公司或地市级优质工程奖励2万元,作为有关个人奖励(其中项目班子成员50%)。

2、获股份公司优质工程奖励3万元,作为有关个人奖励(其中项目班子成员40%)。

3、获省(部)级优质工程奖励5万元,作为有关个人奖励(其中项目班子成员30%)。

4、获铁路优质工程一等奖奖励5万元、二等奖奖励4万元,作为有关个人奖励(其中项目班子成员30%)。

5、获国家优质工程金质奖奖励30万元;获国家优质工程银质奖(承建)奖励15万元、(参建)奖励10万元,作为有关个人奖励(其

中项目班子成员20%)。

6、获詹天佑奖(承建)奖励20万元、詹天佑奖(参建)奖励10万元,作为有关个人奖励(其中项目班子成员20%)。

7、获鲁班奖(承建)奖励50万元、鲁班奖(参建)奖励30万元,作为有关个人奖励(其中项目班子成员20%)。

第四条 各级优质工程的奖励不进行重复计算。

第五条 以上奖励如与其他管理文件不符的,按本《办法》执行。第六条 指挥部每年评选一次在工程质量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先进个人、先进单位,先进个人给予0.2万元奖励;先进单位给予2万元的奖励。

第七条 认真贯彻质量责任包保制度,施工现场质量管理高效有序,工程质量管理成绩突出,受到地方政府、建设单位、上级单位或公司通报表扬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单位奖励0.5~2万元,给予个人奖励0.2~1万元。

第八条 获得质量管理先进单位或先进个人荣誉称号的,按国家级、省部级、地市级、股份公司四个层次,分别给予单位10万元、5万元、2万元、2万元奖励;分别给予个人1万元、0.5万元、0.2万元、0.2万元奖励。

第九条 在施工生产管理工作中,提出了具体的合理化建议,改进施工工艺,提高了施工质量,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给予个人0.1~0.5万元奖励。

第十条 以上奖金来源:获集团公司级及以上优质工程的奖励由

指挥部财务列支,其他奖励在工程质量保证金罚没部分和各项质量罚款中列支,不足部分由指挥部列支,余额部分上交财务专项管理。

第三章 经济处罚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责任单位处以经济处罚:

1、在工程质量监督检查中,因工程实体质量存在问题,被建设单位、监理和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对责任单位给予5万元/次经济处罚。

2、不按施工技术标准、规范、设计文件、作业指导书和首件工程工艺工序施工作业;或工地管理混乱,施工管理人员质量意识淡漠,质量岗位职责履职不到位,技术管控措施不力,造成工程质量问题的,每发生一次给予责任单位5万元经济处罚。

3、分部无专职质检员,或者专职质检员无证上岗,或者未对施工现场专职质检员、技术人员和试验人员进行质量培训考核的,给予所属分部3万元/人次经济处罚。

4、分部专职质检员、技术员、试验人员不正确履行《工程项目质量管理办法》中规定的质量职责,检验批数据不能真实反映工程实体质量状况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单位处5万元/次经济处罚。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个人通报批评和经济处罚。

1、被集团公司通报批评,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和个人,对单位或项目主要领导给予0.5万元经济处罚。对相关责任人由责任单位视责任大小给予经济处罚,并通报批评。

2、被股份公司、业主、监理或地方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和个人,对单位主要领导给予0.4万元经济处罚,对相关责任人由责任单位视责任大小给予经济处罚,并通报批评。

3、被省级单位通报批评,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和个人,对单位主要领导给予2万元经济处罚,对相关责任人由责任单位视责任大小给予处罚,并通报批评。

4、未组织施工现场技术、试验、质检人员参加质量培训考核、学习规范验标及相关方要求,或者专职质检员无证上岗的,对分部主要负责人分别给予0.5万元经济处罚。

5、施工单位专职质检员、技术员、试验人员不正确本《办法》中规定的质量职责,检验批数据不能真实反映工程实体质量状况的,视情节轻重,对责任分部主要领导分别给予1万元经济处罚。

第十三条 事故处罚

发生工程质量事故,除股份公司、集团公司和地方政府对事故罚款以外,指挥部对各类事故实施经济处罚。

1、发生一般工程质量事故,指挥部对责任单位按事故损失金额的40%~50%给予经济处罚,对责任单位主要领导给予2万元经济处罚,对分管领导给予1.6万元经济处罚。

2、发生较大质量事故、或发生严重质量问题及重大不良行为,被通报的,指挥部对责任单位按事故损失金额的30%~40%给予经济处罚。对责任单位主要领导给予3万元经济处罚,对分管领导给予

2.4万元经济处罚。

3、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指挥部对责任单位按事故损失金额的20%~30%给予经济处罚。对责任单位主要领导给予4万元经济处罚;对分管领导给予3.2万元经济处罚。

4、发生特别重大质量事故,指挥部对责任单位按事故损失金额的10%~20%给予经济处罚。对责任单位主要领导给予5万元经济处罚;对分管领导给予4万元经济处罚。

5、发生工程质量事故,除给予责任单位及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外,还依据《中铁三局集团安全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办法》对责任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予以责任追究。

6、对事故单位其他相关责任人由所在单位视其责任大小给予经济处罚和责任追究。

7、对个人的经济处罚,应在做出处罚决定的15日内上缴指挥部财务部。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中的工程质量事故等级按照《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规定》(铁建设〔2009〕171号)进行认定;其他行业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无规定的,按本《办法》规定进行事故等级认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指挥部安质环保部负责解释。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五篇:职工奖惩办法

职工奖惩办法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xxxxxx职工奖惩管理的管理职责,管理内容与要求,检查与考核。

本标准适用于xxxxxx全体职工。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

3管理职责

3.1局

长对职工奖惩管理负领导责任。

3.2局劳动人事部负责职工奖惩的检查、监督工作。

3.3劳动组织专职负责职工奖惩的管理工作。

4管理内容与要求

4.1处罚

4.1.1职工处罚的种类

a)考核处罚:扣奖,下岗。

b)经济处罚:罚款,没收非法所得。

c)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薪、撤职、留厂(局)察看1—2年,开

除。

d)以上三种类型处罚可根据情节轻重同时并处。

4.2考勤管理

4.2.1职工工作时间,统一执行局安排的作息时间。

4.2.2本局职工上下班实行签名登记制度,主业职工出勤情况报至劳动人事部备案,多种

经营企业职工出勤情况报至实业总公司办公室备案,局考核机关科室、基层单位、吉安电力

实业总公司,机关科室、基层单位、吉安电力实业总公司具体考核班组、个人,并按考核结

果扣奖。

4.2.3职工上下班均需亲自签名,任何人不得代理他人或由他人代理签名,违犯此条规定

者,相关人员均以旷工一天论处。

4.2.4所有人员须签名登记,方能外出办理各项业务。特殊情况下须经本部门负责人(或

其授权人)批准,不办理批准手续者,按迟到或旷工处理。

4.2.5上班时间开始后5分钟至30分钟内到班者,按迟到论处。提前30分钟以内下班者按早

退论处,迟到或早退时间,超过30分钟者按旷工半天论处。擅自离岗30分钟以内者也按早退

论处,超过30分钟者按旷工半天论处。因偶发事故迟到者,经部门领导查明属实者,可准予

补办请假。职工迟到或早退一次扣款50元。

4.2.6职工外出办理业务前须向本部门负责人(或其授权人)申明外出原因及返回局时间

,否则按外出办私事处理。

4.2.7上班时间内严禁从事与本岗位规范无关的事项,诸如炒股、干私活、打扑克、玩计

算机游戏等,一经发现,每次扣款50元。

4.2.8严禁在职职工从事第二职业,一经发现,即以下岗处理。

4.2.9职工无故旷工半日者,扣发当月奖金,每月连续旷工3天或累计旷工7天者,扣除当

月工资,并给予下岗处理,无故连续旷工达15天或一年累计旷工30天以上者给予除名处理。

4.2.10职工在本市内出差,由部门负责人批准;在本省内出差,由分管局领导批准;到

省外出差,由局长批准。职工因公出差,须事先填写出差登记表。凡过期或未填写出差登记

表者不发当月奖金。

4.2.11事假:如因事必须亲自处理,应在前一天下午5时前申请,经部门领导查实批准,

方为有效,事后申请视为旷工,但遇偶发事故,应于2日内出具证明,提出申请经部门领导

或人事部门查明属实后准予补假。请事假职工按本人工资表应发工资除以20.92天计扣工资

4.2.12病假:因病请假,最迟应于请假的翌日提出申请,经部门领导签核后,将请假条送

交劳动人事部登记。当月连续请病假2天以上者必须出据当日就医的医院证明。不按上列规

定请假者,均以旷工论处。病假一个月以上职工待遇按国家劳动保险条例规定办理。病假一

个月以内者按岗位工资除以20.92天计扣工资。

4.2.13探亲假:年休假、婚假、产假、丧假等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4.2.14因违反劳动纪律受到处罚的职工,如对有关部门、人员无故漫骂、无理取闹、报复

、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处分。

4.2.15局中层以上领导,要以身作则,带头遵守劳动纪律,接受职工的监督。

4.2.16各部门应认真执行以上考勤制度,如有弄虚作假、包庇、袒护等违规情况,扣该部

门一个月奖金。

4.3劳动纪律管理

4.3.1劳动纪律是全局职工在生产、工作过程中必须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和规章制度。

4.3.2组织纪律管理内容

4.3.2.1每个职工必须履行自己的岗位职责,服从分配,遵守纪律,爱护公共财物,弘扬

正气。

4.3.2.2参加各类政治、文化学习岗位培训,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4.3.3安全纪律管理内容

4.3.3.1每个职工必须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要严格执行生产技术操作和安全规程

,执行本局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

4.3.3.2要抵制、纠

正、制止违反安全规程的一切行为,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4.3.3.3属特种作业的职工,应按国家的规定凭证操作。

4.3.4工作纪律管理内容

4.3.4.1每个职工必须严格遵守生产技术管理方面的责任制、操作规程、交接班制度、安

全规程以及运行、检修、设备管理制度。

4.3.4.2严格执行办事程序制度,保证

有良好的工作秩序。

4.3.4.3要积极参加技术革新、技术进步和合理化建议的活动。

4.3.5财务纪律管理内容

4.3.5.1每个职工必须严格遵守局的财务管理的审计工作制度,各种费用的收支按财经规

定执行。

4.3.5.2要节约各种费用,并按规定及时办理报帐手续,严禁假公济私,以权谋私。

4.3.6文明纪律管理内容

4.3.6.1每个职工必须做到文明生产、工作,按规定定期打扫卫生,整理工作物品,保持

生产、工作环境清洁,物品整齐。

4.3.6.2各类设备要按期保养、文明生产,工作要符合保卫、消防的规定。

4.3.6.3要积极参与各种劳动竞赛和文体活动。

4.3.7对违反劳动纪律的职工,要坚持以思想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有下列行为之

一者要予以处罚。

4.3.7.1无正当理由,没有完成生产、工作任务或出工不出力,消极怠工,或不服从工作

分配,调动和指挥,或无理取闹,或吵口打架,影响生产、工作秩序。

4.3.7.2玩忽职守,违反生产技术操作安全生产规程,或违章指挥,造成人身或设备事故

4.3.7.3工作不负责任、损坏设备、工具等公物;或浪费材料、资金造成经济损失。

4.3.7.4滥用职权,以权谋私,搞不正之风,违反国家政策法令,违反单位规章制度。

4.3.7.5对违纪行为不制止,或知情不报,或作假证。

4.4职工犯有赌博,观看传播淫秽录象、电影、卖淫,嫖娼等违法违纪行为者按下列条款

处罚:

4.4.1对赌博,观看传播淫秽录像的处理:

初犯的六个月内不受奖,并取消当年评先进,调资、晋级资格;重犯的一年内不受

奖,不评先进,不调资,不晋级,同时:

a)初犯的生产、服务人员和一般管理人员,处以行政警告处分。是中层管理人员处以

行政记过处分。

b)重犯的生产、服务人员和一般管理人员,处以行政记过处分。是中层管理人员

处以行政记大过处分,撤消行政职务。

4.4.2对犯有嫖娼,卖淫行为的职工按下列条款处罚:

初犯的十二个月不受奖,两年内不评先进,不调资,不晋级,同时:

a)初犯的生产、服务人员和一般管理人员处以开除留用一年处分;是中层管理人员处

以撤职和留局察看一年处分。

b)重犯者一律开除局籍。

4.4.3引诱、教唆、强迫他人卖淫行为的职工一律开除局籍。

4.4.4违反上述各条款是党员者,按党纪法规并从重处罚。

4.5企业发生事故,按安全生产奖惩规定,予以处罚。

4.6职工私包工程,损害企业利益的处罚。

4.6.1除没收全部工程款和按“得-罚+”处以经济处罚外,同时按工程造价给予经济处罚

和行政处分:

a)工程造价在2000元及以下,给予当事人记过处分。

b)工程造价在2000元以上不满5000元,给予当事人降级处分。

c)工程造价在5000元以上不满10000元,给予当事人留用察看处分。

d)工程造价在10000元以上,给予当事人开除处分。

e)当事人属中层管理人员违反上述规定其处罚向上靠一档。

4.6.2职工在从事私包工程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社会纠纷等全部责任自负,所发

生的一切费用,均由当事人自己承担。如当事者自身伤亡,其一切费用也由当事人自己承担

,并不准享受伤亡病残劳保待遇(含离退休职工)。

4.6.3职工利用本职工作的便利,与社会人员互相串通,吃里扒外,挖企业墙脚,视情节

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4.7职工应严格遵守国家及地方政府和局有关计划生育政策,若经多次教育仍不实行计划

生育的职工,除当地计生部门给予处罚外,局将给予经济制裁和行政纪律处分:

4.7.1凡应结扎者,没有充分理由,经多次教育仍未实行结扎措施者,给予行政记大过处

分,不参加调资晋级;凡应采取上环措施者,无充分理由经

多次教育仍不上环者,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4.7.2凡是未经批准强生第二胎及二胎以上者,无论男、女职工均一律开除公职。

4.7.3违反计划生育其他规定的参照有关规定处罚。

4.8职工的行为触犯了刑律按下列程序处理。

4.8.1职工的行为触犯了刑律,已被司法机关判刑者,一律给予开除。

4.8.2职工的行为触犯了刑律,已被司法机关判处缓刑者,一律给予开除留厂(局)察看

处分。

4.8.3职工的行为触犯刑律,受到司法、公安机关治安处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记过

及以上的处分。

4.9奖励

4.9.1奖励分为:评劳动模范,评先进集体、先

进班站,在给予荣誉时,给予奖励。

4.9.2对于下列事迹之一者,给予奖励:

4.9.2.1忠于职守,廉洁奉公,努力工作,在完成生产(工作)任务中有显著成绩的单

位或个人。

4.9.2.2在安全生产、系统运行、设备检修、改善电网、降损节能等方面进行技术改进、

提出合理化建议、并取得重大成果或有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

4.9.2.3在改进企业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方面有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

4.9.2.4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并能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为维护局规局纪有突出贡献

的单位或个人。

4.9.2.5坚持原则,同坏人坏事作斗争,对维护正常生产和工作秩序,对维护社会治安有

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

4.9.2.6为客户服务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或个人。

4.9.2.7保护公共财产、防止或者挽救国家财产和人民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单位和个人。

4.9.2.8做好后勤服务,改善职工生活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或个人。

4.9.2.9在生产活动中安全、优质、高效完成任务,在节约国家资财和节约能源等方面成

绩显著的单位或个人。

4.9.2.10在防止误操作杜绝责任事故方面作出优异成绩者,发现重大设备隐患者。

4.9.2.11查获窃电的可按局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奖励。

4.9.2.12学徒工在学徒期间刻苦学习,技术进步快,经考试考核成绩优异的,可提前转正

定级。

4.9.2.13对努力学习政治文化和技术业务,成绩优异者,由基层单位(科室)提名,并整

理先进事迹报经局批准后,给予一次性奖金。

4.9.2.14凡挽救触电群众,从而避免事故的,根据情节,给予一次性奖励。

4.9.2.15给职工授予的荣誉称号及奖励,应将其先进事迹材料连同审批意见存入本人档案

4.9.2.16其他应当给予奖励的单位或个人。

5检查与考核

本标准的检查与考核按《xxxxxx工作质量综合考核办法》执行。

本标准的检查与考核还应按xxxxxx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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