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2014年合肥市促进自主创新政策
2014年合肥市促进自主创新政策
合政[2014]62号
为推进自主创新,根据《合肥市扶持产业发展政策的若干规定(试行)》,制定本政策。
一、资金安排和扶持范围
1.设立“自主创新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和总量控制。
2.在本市区域内注册、纳税,且申请项目在本市范围内组织实施,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在肥的高校、科研院所,以及户籍或身份证在合肥的社会个人(仅限专利资助),均属于本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二、扶持政策
(一)政府投资引导基金。
3.根据《合肥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设立新兴产业增长源基金,重点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和创新型企业承担的新兴产业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二)天使基金。
4.根据《合肥市天使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试行)》,设立天使投资基金,重点支持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对高端人才创办的企业及省科技团队备选库的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所创办企业给予优先扶持。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三)借转补。
5.根据《合肥市财政资金“借转补”管理办法(试行)》,支持我市争取国家科技支撑计划、科技重大专项、高技术产业发展计划等重大项目,并在本地产业化,给予其所获国家拨款额10%预拨专项资金
支持,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支持我市重点发展产业的自主创新研发项目,按单个项目研发费用一定比例给予预拨专项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支持科技小巨人企业和医疗卫生科研项目。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四)科技金融产品。
6.设立科技保险基金。引入科技保险经纪公司与多家保险公司成立共保体,分担创新企业市场风险。鼓励创新企业和保险公司开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等保险业务,鼓励保险公司对投保人优惠保险费率,政府给予保险公司保险费补贴。投保贷款保证保险的企业无法偿还银行贷款的,由科技保险基金、银行、保险公司按一定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参与科技保险的保险公司年度总保费达到200万元以上,政府给予其总保费规模10%的补贴,每家保险公司年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投保科技研发类保险的企业,按实际支出保费的50%给予补贴,每家最高不超过20万元。
7.设立专利质押贷款引导基金,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和创新型企业以专利质押贷款方式融资,给予企业应支付贷款利息额的50%资金补贴,每个企业每年贴息额度不超过50万元。对开展专利评估的企业,给予评估费50%的补贴,每个企业每年不超过20万元。对开展专利质押的担保机构,给予担保机构专利质押贷款额3%补贴,同一机构每年最高补贴额不超过20万元。
8.设立高科技企业创新贷风险池资金。担保(保险)公司按照1:1配套,商业银行按照风险池资金10倍安排定向信贷资金,重点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和创新型企业。政府、担保(保险)公司、银行按照一定比例承担科技企业贷款风险,超出风险池部分由担保(保险)公司和银行按比例承担责任。
(五)事后奖补。
9.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创新型(试点)企业、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知识产权示范或试点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
10.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第一位)、国家专利金奖的企业,奖励创新团队50万元。
11.对下列企业购置用于研发的关键仪器设备,分别按其年度实际支出额的15%予以补助,单台仪器设备补助分别不超过200万元,单个企业补助分别不超过500万元。
(1)销售收入2亿元以上,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3%以上,以技术为主的综合实力省内领先、行业一流的骨干企业;
(2)省外或境外高校、科研机构、企业在我市企业设立的国家级应用研发机构或分支机构;
(3)产业技术研究院等产学研用结合的新型研发机构。
12.对我市企业在境外设立、合办或收购研发机构的,按其当年实际投资额的10%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13.对新认定的国家级重点(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给予3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企业建设的国家级质检中心,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在国家组织的运行评估中获优秀等级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国际联合研究中心、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14.对我市企业国家重点新产品销售收入在当年国家重点新产品中的排序分档确定的,排序1-10名的,每个补助100万元;排序11-30名的,每个补助60万元;排序30名以后的,每个补助30万元。国家重点新产品销售收入数据以统计部门为准,此条款由县区兑现。
15.对使用省仪器设备共享平台网登记仪器设备的租用单位,按租用仪器设备年度支出的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16.符合我市平台管理要求,经市科技部门认定或备案的各类新建的科技公共服务平台,给予50万元资助;对批准组建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研究院组建期满后实行动态管理和考核机制,考核优秀的,给予每家100万元运行经费资助;安排100万元用于新建院士工作站和在站院士生活补助。围绕我市产业发展,以企业为主体,联合高校和科研院所等新组建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给予100万元一次性资助。
17.对各开发区、工业园区新建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使用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含公共服务场地),按50元/平方米给予开发区、工业园区管委会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18.支持创新型城市、合芜蚌试验区建设若干重大软科学研究项目。
19.对本地区的企事业单位,当年技术登记合同交易总额在1亿元以上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20.对单位和个人申报的发明专利进入实质性审查阶段的,每件分别给予单位(专利研发管理团队)和个人1000元、500元奖励;对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单位和个人,每件给予单位(专利研发管理团队)和个人5000元奖励。对单位和个人当年获得发明专利授权5件以上,给予单位(专利研发管理团队)和个人5万元奖励;对当年发明专利申请量达到30件、50件的企事业单位,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奖励;对当年代理我市发明专利申请量超过300件、500件的专利代理机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奖励。
三、附则
21.本政策由市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22.本政策与其他财政政策不重复享受。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予以追回;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23.涉及县(市)区、开发区配套的政策资金,市财政兑现市级承担部分,县(市)区、开发区财政按比例配套承担。
24.市监察部门负责加强对各类政策执行监督。
25.本政策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
第二篇: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促进可持续发展政策专题
中共嵊州市委文件
嵊市委〔2006〕12号
中共嵊州市委嵊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提高自主创新能力进一步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
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企业、产业核心竞争力,加快科技成果向生产力转化,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全国科技大会和省自主创新大会精神,结合嵊州实际,经市委、市政府研究,提出加快提高自主创新能力、进一步促进嵊州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科技方针,以全面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为目标,建立以企业为主体、企业研发机构建设为载体、创新服务机构为支撑、产学研结合的区域科技创新体系,为嵊州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的科技支撑。
二、目标与任务
(一)完善以企业为主体的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加快市科技创业中心建设,引进、孵化高新技术项目和产品,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围绕特色优势产业,重点创建长毛兔、电机、领带、电声、厨具、机械、防火建材、茶叶等科技创新服务中心,为提升区域支柱产业提供公共服务。到2010年,重点培育和发展具有一定研发能力的企业技术研发机构20家、具有较强服务功能的创新服务机构5家、省级农业科技研发机构5家。
(二)打造特色产业先进制造业基地。加快建设“一个中心、四大基地、六大主产区”的先进制造业基地。领带行业扩大竞争优势,发展家纺产品,倾力打
造“国际领带都市”;厨具产业拓展出口市场,大力建设“中国厨具之都”;机电行业加强专业化协作生产,努力建设“中国机电名城”;扩大电声配件产品市场优势,拉长产业链,着力建设中国电声配件制造基地;引进汽摩配件生产企业,打造汽摩配件生产基地。
运用高新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实施传统产业升级计划,加快产业结构优化升级。重点改造和提升领带、电机、锻压、粉碎、起重设备、针织服装、防火建材等传统产业的产品设计、工艺改进、生产制造和营销管理水平,大力推广数字技术、精密加工、新材料、生物技术、纳米技术等先进适用技术。通过引进创新和自主创新结合,支持企业对共性技术和关键技术进行研发、推广、应用,提高支柱产业的核心竞争力。
(三)大力发展高新技术及其产业。加强企业自主创新和加快科研成果转化,促进产业优势与竞争力的显著提高。要大力发展一批前景广阔的高新技术产品、优势特色产品、高附加值产品和知识密集型产品。每年申报省级以上新产品50项以上。争取到2010年,全市新增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20家,高技术产业增加值占工业增加值的比例达12%以上,新产品产值率达到35%以上。
(四)大力培育和发展科技型中小企业。鼓励科技人员创办科技型中小企业,选择一批成长型科技企业进行培育和扶持,使之成为我市高新技术企业的后备力量。到2010年,培育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25家,绍兴市级50家。
(五)依靠科技进步,加快现代农业发展。依托现有农业产业基础和农业科研院所,大力开展农业科技攻关,为农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提供有效支撑。引进、转化和综合应用一批农业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成果,提升我市农业的总体水平。以加强农业科技创新服务中心、鼓励科技人员兴办各类农业民营科技机构为重点,增强农业技术的自主研发能力,提高农业技术服务的覆盖面。到2010年,培育省级农业科技企业10家、嵊州市级农业科技企业20家;培育扶持农业科技示范园区(基地)30个,促进现代农业快速发展。
(六)大力促进专利事业发展。深入分析与我市主要产业、重点产品密切相关的知识产权状况和国内外发展趋势及其对我市相关行业的影响,争取在五年内
建立省级以上专利示范企业8家、培训600名合格的企业专利工作者、累计专利授权量超过1500件。加强专利执法和维权工作,将专利纳入科技计划项目管理。
(七)大力推进企业信息化建设。全面实施制造业信息化工程,加快信息技术在传统制造业中的推广应用。鼓励和引导企业应用计算机集成制造系统(CIMS)、敏捷制造系统(AMS)、虚拟制造系统(VMS)、分散网络化制造系统(DNMS),提高连续性生产过程自动化、控制智能化。加快信息和数字技术在企业管理中的应用,推广企业资源计划(ERP)、产品数据管理(PDM)、计算机辅助设计(CAD)以及模块化设计、电子商务等,实现实时管理与数据资源共享,提高设计、生产、营销和管理的信息化水平。大力引进和推广数控技术、自动化技术、嵌入式技术、数字化制造、精密制造、绿色制造、虚拟制造等先进技术,不断提高传统产业的附加值和竞争力。
(八)形成多元化的科技资金投资渠道。形成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投入体系,继续加大政府对技术创新的引导性投入。到2010年市本级财政科技投入占财政支出的比例达到5%以上,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技术开发经费占产品销售收入比例达到2%以上,研究开发(R&D)总投入占国内生产总值3%以上。
三、政策措施
(一)鼓励技术创新,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企业。
1.对新认定的各类高新技术企业和产品实行奖励。新认定的国家、省和绍兴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新认定的农业科技企业,奖励标准参照各类高新技术企业。通过省级鉴定和国家认定的新产品,分别奖励3万元和5万元。被认定为浙江省高新技术产品的奖励2万元。通过国家火炬计划、星火计划等国家级政策性引导计划验收的奖励5万元,2.积极鼓励、支持企业进行科技攻关。鼓励企业与高等院校、大院大所合作引进高科技项目,引导企业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产品,根据嵊州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每年选择若干行业组织企业进行科技攻关,每年安排重点科研项目
5-10项,每项支持5-10万元,安排一般科研项目15-20项,每项支持3-5万元。
3.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扶持力度。对新认定的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奖励2万元。建立市领导和部门联系科技型中小企业制度,每年确定20-30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由市领导和部门负责联系,帮助企业解决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
4.加大科学技术奖的奖励力度。本市市级科学技术奖每年申报评审一次,设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奖励10万元、2万元、1万元、5000元。
(二)支持科技创新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
1.鼓励企业通过多种途径建立技术研发中心。对新认定的绍兴市、省和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分别奖励5万元、10万元和20万元。
2.加快建设由政府、企业、高校、科研机构、行业组织及科技人员等多元主体投入、实行企业化管理、市场化运作的专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面向社会开放,服务中小企业,研究开发产业共性与关键技术,提供信息咨询和技术服务,促进产业升级。对新认定的绍兴市、省和国家级科技创新服务中心、生产力促进中心、农业科技示范基地、农村科技服务中介机构,分别奖励5万元、10万元和30万元。
3.积极培育科技中介机构。建立科技成果评估、技术交易、技术培训、信息咨询、知识产权代理等配套服务的科技中介机构和民营科研机构。对民营科研机构通过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方式获得的收入,经科技部门认定登记,税务机关审核,可免征营业税。年净收入在30万以下的,报经税务机关批准,暂免征收所得税。
(三)加强产学研合作与交流。
1.鼓励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加强产学研合作。企业从高校和科研机构引进高新技术项目和国内外专利技术,签订科技合作合同及专利转让合同,每只签约项目奖励1万元。
2.鼓励企业与高等院校、大院大所合作共建创新载体。根据我市产业、行业发展需求,高校、科研院所独立或与企业合作,在我市或在大、中城市设立技术研究开发分中心的奖励5万元;如果列入省级创新载体建设计划的,奖励 20万元。
3.大力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和自主创新技术应用。对带高新技术成果、项目来我市科技创业中心实施转化的博士或副高职称以上高层次科技人才,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创业资金奖励。
(四)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1.鼓励申报专利。申报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后每件分别补助2万元、1500元、1000元;申报国外发明专利,授权后每件奖励10万元。
2.积极培育专利示范企业。对新认定的国家专利试点企业和省、绍兴市和本市专利示范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和1万元。
(五)加快企业信息化建设。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为目标,以改造、提升传统产业为重点,通过实施市级信息化专项,建设一批产业信息化示范企业。新认定的绍兴市、省信息化示范企业和国家信息化标准企业,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和10万元的奖励。
(六)加大金融支持力度。推动各类金融机构与科技项目、创业投资的紧密合作,积极探索发放科技开发贷款,支持企业技术创新。鼓励以企业为主体建立创业投资公司和基金,对主要投资于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创业风险投资企业,符合减免税条件的,按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对向高新技术企业及民营科技企业提供信用担保,并纳入全国试点范围的非营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报省人民政府批准,3年内免征营业税。
(七)加大税收扶持政策。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的税收优惠政策参照国家、省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八)进一步完善乡镇(街道)科技创新目标责任制考核机制。加大对乡镇(街道)科技创新工作的考核力度,设立科技创新目标责任制考核奖,获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3万元、2万元、1万元。
四、有关说明
1.本《意见》的奖励项目,同一项目不重复奖励,奖励标准就高执行。
2.本《意见》涉及的科技支持政策由市科技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3.本《意见》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此前涉及与本《意见》有关的政策按本《意见》执行。
中共嵊州市委
嵊州市人民政府
2006年4月29日
第三篇:合肥市促进现代农业发展若干政策
合肥市促进现代农业发展若干政策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的要求,促进我市现代农业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增加农民收入,根据合肥实际,制定如下政策:
一、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1.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对大中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由中央、省、市、县区按5:3:1:1的比例筹集建设资金。列入全国专项规划的小型水库,按照国家、省、市、县区3:4:1.5:1.5比例筹集建设资金;列入省级计划的小型水库按照省与市县区1:1的比例共同承担。
2.加强农村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对新建的村村通水泥路建设项目,市级按每公里8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对新建的农村客运站项目,按省下达计划,市级按省补标准1:1配套,累计补贴最高不超过本项目决算金额。
3.实施农村土地规模整治。对经市土委会批准实施的宅基地整理和土地整理项目,农户宅基地复垦部分,按市国土资源局审定的新增耕地面积,每亩给予5万元补助;土地整理新增耕地部分,每亩给予最高不超过2010元补助。
4.加大农业综合开发力度。对经过国家、省批准立项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市财政按照规定足额配套,对项目中农民筹资部分,由市县财政代筹。
5.整合巢湖湿地保护、粮食大县、油料大县和生猪大县奖励等项目和资金,加大农田基本设施建设力度,改善农业生产条件。
二、推进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发展,提高农业竞争力
6.设立“促进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列入财政支农资金范围,实行预算管理和总量控制。凡与市支持新型工业化发展和现代服务业发展政策交叉的部分不重复奖补。此前市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出台的相关支持现代农业发展的财政政策不再执行。
7.在本市区域内注册、生产的农业企业、单位和个人,不分所有制及隶属关系,均属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一)农业产业化
8.建立《合肥市农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库》,凡符合我市农业发展政策和投资导向目录,属国家支持、省861计划、市1346行动计划和市重点的农业项目,可直接进入《合肥市农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库》。
9.列入《合肥市农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库》的项目,均可申请项目补助。
10.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新、扩建农副产品加工项目,在项目建设期内,按申报期新增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的5%一次性给予补助,每个项目补助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固定资产投资补助的范围为项目土地使用权、厂房、设备、辅助设施等。
11.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在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新建农副产品加工项目,以及国际、国内知名的跨国、跨省、跨市的农业企业,将公司总部、生产基地及研发中心入驻我市的,可采取“一企一议”、“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政策支持。
实行“一企一议”、“一事一议”的境内外企业、项目,不重复享受固定资产投资奖补扶持政策。
12.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3.新获得中国名牌、中国驰名商标、国家地理标志的农业企业及其他组织,一次性奖励50万元;新获得省级名牌或省级著名商标称号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14.新通过认证认定的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对其认证认定费用给予一次性补助。
15.新被确认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基地的,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6.新通过部级、省级、市级质监部门发布的农业生产操作技术规程,每项分别给予8000元、5000元和3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17.年销售收入达到1亿元以上且当年盈利的农业企业,其销售收入绝对值较上年每增长5000万元,奖励企业1万元;对当年销售收入达到30亿、50亿元以上的企业,给予“一企一策”的特殊奖励。
18.当年实现农副产品加工产值超50亿元的县区,奖励县区领导班子20万元。以后每增加10亿元,奖励5万元,累计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19.对新认定为国家农产品加工技术研发专业分中心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新认定为省级技术研发中心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
20.对新取得国家级、省级“一村一品”专业示范村(乡镇)项目的,按照国家和省奖补标准,给予1:1市级配套奖励。
21.对依法登记、运作规范的从事农产品生产、收购、运输、加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专业协会给予补助。每年补助30家市级示范专业合作社和示范农民
专业协会,每家补助8万元和4万元;对新设立并规范起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协会,每家一次性补助1万元和0.5万元;对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成立的专业合作社,入股农户达到100户以上且入股土地面积300亩以上的,每家一次性补助3万元。同时符合上述两项条件的,按其中最高金额进行补助。对新获得国家级、省级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或农民专业协会项目的,按照国家和省奖补标准,给予1:1市级配套补助。
22.参加市政府和省农委组织的世博会、农博会等各类农副产品展示展销会的企业和单位,其参展的展位费和参展产品运输费,一次性据实补助50%。
(二)现代养殖业
23.对新建并从国外引进原种猪300头以上的原种猪场,每场一次性补助200万元;新建并存栏600头以上纯种能繁母猪,以生产二元杂交母猪为主的祖代种猪场,每场一次性补助100万元;新建并存栏2000头以上的能繁母猪父母代种猪场,每场一次性补助100万元;新建并存栏3000头以上的能繁母猪父母代种猪场,每场一次性补助150万元。
24.对新建的年出栏商品猪5000头(猪舍建筑面积4000平方米)以上的规模养殖场(小区),每场一次性补助25万元;新建的年出栏商品猪10000头(猪舍建筑面积8000平方米)以上的规模养猪场(小区),每场一次性补助50万元。
25.对存栏能力150头以上的新建奶牛场,300头以上新建标准化饲养小区、托牛所,从省外购进或迁入符合标准的奶牛且集中饲养30头以上的,从国外引进的高产奶牛通过省验收并获得奖补的,按省补助标准,给予1:1配套补助。
26.对新建年出栏100万只、200万只、300万只以上的规模肉禽场,每场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27.对新建存栏10万套、20万套以上父母代种鸡场,每场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30万元、50万元。新建存栏3万套、5万套以上肉种鸭场,每场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20万元、30万元。
28.对家禽良种企业培育的家禽新品种、配套系,新通过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或者鉴定,并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公告的,每个品种一次性补助10万元。
29.对新开发龙虾苗种繁育基地,集中连片300亩以上且年繁育虾苗2000万尾以上的,一次性补助10万元。新开发龙虾集中连片养殖基地,池塘养殖300亩以上或稻田养殖400亩以上的,一次性补助5万元;1000亩以上的,一次性补助10万元。
30.对新开发鳜鱼繁育基地,连片100亩以上且繁育规格3cm以上苗种200万尾以上的,一次性补助10万元。
31.对新开发黄鳝网箱养殖连片300亩以上,网箱个数达1000箱且带动农户100户以上的,一次性补助5万元;500亩以上,网箱个数达2000箱且带动农户150户以上的,一次性补助10万元;1000亩以上,网箱个数达4000箱且带动农户200户以上的,一次性补助20万元。
(三)特色种植业
32.对承担国家和省级水稻产业提升、小麦高产攻关、玉米振兴计划和油菜高产创建示范项目,分别给予3万元和2万元的奖励。
33.鼓励种植大户发展粮油生产,认真落实国家各项种粮补贴政策,充分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对当年单个连片种植粮油500亩以上的粮油种植大户,每户给予1万元奖励。
34.对从事研发的种业企业,在我市范围内建立制种基地连片面积1000亩以上的,每年每亩给予20元补助;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自主研发品种新获得国家和省审定的,每个品种一次性奖励2万元和1万元。
35.对在规划区域内新建无公害蔬菜设施栽培(含食用菌、草莓)小区,分类型按面积予以补助。具体标准为:日光温室大棚,集中连片40亩以上的,每亩补助4000元。钢架大棚,集中连片70-150亩的,每亩补助2500元;151-300亩的,每亩补助3500元;301亩以上的,每亩补助4000元。
36.对新建露地蔬菜,集中连片500亩以上的,每亩补助200元;501-1000亩的,每亩补助300元;1001亩以上的,每亩补助400元。对伏缺期间(7-9月份)利用遮阳网、防虫网、杀虫灯等设施新建伏缺菜生产基地,集中连片达到100亩以上,每亩补助1000元。
37.对新开发水生蔬菜,集中连片300-1000亩,每亩补助200元;1001-5000亩,每亩补助300元;5001亩以上,每亩补助400元。
38.对新建连栋温控大棚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年育苗能力达到200万株以上,且辅助设施齐全的蔬菜瓜果工厂化育苗中心,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补。
(四)林木花卉业
39.新增营造连片面积50亩以上的生态林,包括水源生态林、湿地绿化、荒山荒地绿化等,每亩补助200元。当年新开发成片造林500亩以上,每个工程一次性补助10万元。
40.对在铁路、高速公路、国省道、县道两侧新建绿色长廊林带3公里以上和大中型河渠两侧新建绿色长廊林带10公里以上的,每侧林带宽度达到10米以上的,每公里补助1万元,宽度3—10米每侧3行以上的,每公里补助5000元,单行林带每公里补助2000元。对当年新开发绿色长廊路段长度30公里以上,每个工程一次性奖励10万元。由市级出资建设部分,不再享受奖励。
41.对在市级新农村建设示范村范围内新建农田林网,庇护面积500亩以上且网格面积小于200亩的,每亩一次性补助20元。对新建环村林带长度1公里以上,宽度10米以上的,每处补助1万元。对规划居民点绿化覆盖率达到35%以上,每处一次性补助5万元。
42.对新开发苗木生产基地200亩以上且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建设花卉生产设施控温温室1000平方米以上,日光温室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钢架大棚10000平方米以上,新增鲜切花生产面积50亩以上的,每处一次性补助5万元。
43.对新开发经济果木林基地成片100亩以上的桃、枣等品种,每个基地一次性补助5万元。对外环生态绿色长廊范围内连片发展经果林50亩以上的,如桃、李、杏、枣等,市财政按每亩200元予以补助,一补五年。
(五)其它类
44.鼓励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从2009年起,对单个业主受让流转土地在1000亩以上,租金在500元/亩以上,且流转期满3年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集中连片规模经营在1000-2000亩土地的,每亩奖励100元;2001-3000亩的,每亩奖励150元;3001亩以上的,每亩奖励200元。
45.节能减排。养殖企业新建50—100立方米单体沼气发酵池沼气工程,每立方米补助300元。企业、乡村或个人新建30—50立方米厌氧池、好氧池污水净化沼气工程,每立方米补助500元。种养基地新建300立方米以上大中型沼气工程,按“一事一议”办法给予补助。
46.农村能源。对当年获得国家、省扶持的新建乡村农村能源项目,按国家、省奖励资金给予1:1配套。
47.农业机械化。对当年新购置的农业机械,经农机管理部门审定,给予购置费10%-30%的补贴。重点鼓励水稻插秧机械、油菜收割机械、植保机械和大棚微型机械发展。
48.增加农业服务体系建设财政投入。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公共植保体系、农技推广体系和农村能源体系建设。
49.加强动物防疫体系建设。将动物防疫和无规定动物疫病省级示范区建设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强制免疫疫苗配套经费由各级财政按照规定比例承担,免费发放农户使用。
50.支持农业保险。政策性农业保险按照市农险办《关于印发〈合肥市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合农险组[2008]1号)执行。
三、附则
51.本政策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农业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52.市农业相关部门会同市财政局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53.本政策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2年12月31日。
第四篇:关于组织2017年9月份合肥市自主创新政策兑现补助申请有关
关于组织2017年9月份合肥市自主创新政策兑现补助申请
有关事项的通知
合科〔2017〕100号
各县(市)区、开发区科技(经贸)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7年合肥市扶持产业发展“1+3+5”政策体系的通知》(合政„2017‟62号)和《2017年合肥市促进自主创新政策实施细则》(合政办秘„2017‟68号)要求,我局定于2017年9月和11月分别组织开展一次自主创新政策兑现工作。现就9月份自主创新政策兑现补助申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程序
申报单位登录合肥市科技局网站(www.teniu.cc),进入“合肥市科技型企业信息管理系统”,按系统指示要求填写申报表、《涉企项目基础信息录入表》,同时将所需附件材料以PDF格式上传到系统,在线打印纸质材料一式3份装订成册,报送属地县(市)区、开发区科技(经贸)局,由县(市)区、开发区科技(经贸)局审核汇总后,将纸质材料一式2份,连同《2017年9月份政策兑现申报项目汇总表》(附件1)的纸质版和电子版报送至市科技局各相关处室。
关键技术重大研发类项目,申报单位需将在线打印的申报材料一式3份(胶装成册)报送属地县(市)区、开发区科技(经贸)局。各县(市)区、开发区科技(经贸)局对申报材料按申报要求审核后,需行文将推荐的项目材料报送市科技局相关处室,报送的材料包括:推荐函、推荐项目清单(纸质和电子版),项目申报书及附件材料各2份。
专利类项目,申报单位或个人需将在线打印的申报材料一式3份(装订成册)报送属地县(市)区、开发区科技(经贸)局。各县(市)区、开发区科技(经贸)局对申报材料按申报要求审核(专利均需进行网上比对审核)后,需行文将推荐的项目材料报送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处,报送的材料包括:推荐函(1份),推荐项目清单(《县区专利定额资助审核表》(附件2)、《县区小微企业实用新型授权奖励审核表》(附件3))(纸质和电子版各1份),项目申报材料(各2份)。
网络填报技术支持:冯岚 65660193
二、申报时间和地点
申报单位:在线申报时间为2017年9月4日至9月11日,9月11日17:30关闭申报系统。申报单位或个人将纸质材料报送各县(市)区、开发区科技(经贸)局,截止时间为2017年9月11日,逾期不予受理。
各县(市)区、开发区:各县(市)区、开发区科技(经贸)局将申报材料审核汇总后,报送市科技局相关处室,截止时间为2017年9月14日。
三、基本要求
申报单位必须纳入“合肥市科技型企业信息管理系统”,此次兑现时间范围为2017年1月1日至8月31日期间未申报的项目(专利类兑现时间范围为2017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授权的专利)。
纸质申报材料包括:企事业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三证合一的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在线打印的申报表和下列各条款要求的申报材料。
四、申报内容
(一)政策第5条。
申报“科技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贷款的利息补贴及风险补偿”、“保险公司承保科技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费率补贴”,需由银行、保险公司、市科技局、保险经纪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保险经纪公司按市政府规定程序遴选确定。
1.科技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贷款利息补贴。
申报条件:与我市合作开展科技小额贷的银行,银行可以为在本市营业的非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申报材料:
(1)科技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贷款利息补贴申报书;
(2)银行当年科技小额贷放款汇总表(可与创新贷汇总);(3)银行当年科技小额贷放款合同复印件;
(4)市科技局盖章的企业科技小额贷申请表复印件。2.保险公司承保科技小额贷款保证险保险费率补贴。
申报条件:保险公司可以为在本市营业的非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申报材料:
(1)保险公司当年科技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费率补贴申报书;(2)保险公司当年科技小额贷款保证保险汇总表;(3)保险公司当年科技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保单复印件;(4)市科技局盖章的企业科技小额贷申请表复印件。对外合作处:李志刚 联系电话:63538659
(二)政策第7条。1.创新贷利息补贴。
申报条件:与我市合作开展创新贷的银行,银行可以为在本市营业的非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申报材料:
(1)银行当年创新贷利息补贴申报书;
(2)银行当年创新贷放款汇总表(可含科技小额贷);(3)银行当年创新贷放款合同复印件;
(4)市科技局盖章的企业创新贷申请表复印件。2.创新贷担保费补贴。
申报条件:担保(保险)公司可以为在本市营业的非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申报材料:
(1)担保(保险)公司当年创新贷担保费率补贴申报书;(2)担保(保险)公司当年创新贷担保费汇总表;(3)担保(保险)公司当年创新贷担保材料复印件;(4)市科技局盖章的企业创新贷申请表复印件。对外合作处:李志刚 联系电话:63538659
(三)政策第8条。
1.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研发项目。申报条件:
(1)当年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不含到期重新认定的企业);(2)开展科技成果转化以及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研发和产业化;(3)对同一领域的项目进行整合集成,形成高企发展产业集群,集群项目由多家高企共同承担,设置子项目,每家企业申请经费20万元。子项目经费直接拨付到各承担实施的企业。
申报材料:项目申报表、项目申报书、“借转补”项目企业绩效目标承诺书、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高新技术产业处:徐中林 联系电话:63538653 2.关键技术重大研发类项目。
关键技术重大研发类项目是指列入《合肥市科技创新发展“十三五”规划》的重大科技专项及我市产业重点技术领域(详见附件4)范围内的研发类项目。优先支持高新技术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基地骨干企业;优先支持围绕高校优势学科凝练项目,鼓励产学研协同创新;优先支持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建设项目。(详见《合肥市关键技术重大研发类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合科„2017‟92号)项目要有明确的研究开发内容和产业化目标及取得的科学创新成果,实施期为两年。产学研联合申请的项目需与合作单位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资金安排、知识产权归属、法律责任等。项目申报书编制要科学合理,项目一经批准立项,技术和经济指标原则上不予调整。
项目研发投入中,项目承担单位投入不低于70%,市级补助资金不超过30%,补助资金安排在100-300万元/项。
申报条件:
申报单位应为合肥市内注册的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时间一年以上,有较强的研发能力和基础条件,运行管理规范。同一项目当年通过其它渠道已申请或已获取财政性资金支持的,不得重复申报。承担安徽省科技重大专项未结题的单位不得申报。
项目负责人应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申请当年不超过57周岁(按申请截止日计算,两院院士年龄不限);项目负责人原则上应为项目承担单位职工,如非承担单位职工,需签订正式聘用合同,且合同期内在项目承担单位研发工作时间每年不少于6个月。同一项目负责人当年只能申报一个项目。
申报材料:项目申报书、“借转补”项目企业绩效目标承诺书、企业相关资质证明、近三年科技研发活动及成果、以及经审计的3个会计的财务报表等证明附件材料,单位法定代表人需签诚信承诺书。单位成立实际年限不足3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算。
高新技术产业处:陆晓冬 束晓芳 联系电话:63538653 农村与社会发展处:李君 联系电话:63538655
(四)政策第9条。
申报条件: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创新型(试点)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不重复享受。
申报材料: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创新型(试点)企业文件。
(五)政策第10条。1.在站院士生活补助。
申报条件:对新建院士工作站三年期内给予每人每年5万元院士生活补助经费。
申报材料:院士工作站批文、院士及团队在肥工作情况(包括院士在肥工作时间、工作记录等)、重点项目研发情况及成效相关材料。
平台与奖励处:杨光 联系电话:63538657 2.千人计划资助。
申报条件:千人计划创业团队在肥创办的企业已获得合肥市政府天使投资基金或创业引导基金支持。
申报材料:
(1)千人计划领军人才创业团队配套资金申请表;(2)国家“千人计划”专家证明材料;
(3)获得合肥市政府天使投资基金或创业引导基金支持证明材料。(4)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对外合作处:李志刚 联系电话:63538659
(六)政策第13条。兑现金额及要求:
(1)对单位或个人当年获得中国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给予单位(专利研发管理团队)或个人5000元奖励;对单位或个人当年获得美国、日本和欧洲专利局专利授权后每件专利资助3万元,同一件专利不重复享受。
(2)对众创空间、孵化器内当年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的小微企业,每件给予单位1000元奖励。(3)对当年列入市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4)对当年利用平台新增专利托管企业达到100家的专利服务机构,给予10万元奖励。
(5)对当年代理发明专利获得授权的本市专利代理机构,给予每件1000元奖励。
企、事业单位获得单个发明授权奖励,其奖金须由企、事业单位全部奖励给专利研发与管理团队。
申报条件:
(1)专利申请地为本市区域内;(2)获得专利授权的以专利证书为准;
(3)缴纳年费以国家知识产权局开据的收费凭证为准。申报材料:
(1)发明专利定额资助: 中国发明专利:发明授权证书(含扉页)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
外国发明专利:国外专利部门授权的专利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
个人申报发明专利资助的需提供专利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2)小微企业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实用新型授权证书(含扉页)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
(3)当年列入市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当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批文、协议书。
(4)专利服务机构利用托管平台新增托管企业(专利)达到100家:机构营业执照、专利托管协议、托管服务清单。
(5)专利代理机构奖励: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证、专利授权证书(含扉页)。知识产权处联系电话:63538654 联系人:条款(1)(2),万青 ;条款(3),王全 ;(4)(5),曹莉莉。
(七)政策第15条。申报条件:(1)企业购买无关联关系的在肥高校、科研院所的科技成果(单项成果交易额达到500万元),并在肥转移转化;
(2)以工程项目、硬件设施等形式转移转化的,只按其技术交易价额给予补助。
申报材料:技术合同复印件,技术合同登记认定证明复印件,企业购买成果发票复印件,企业和高校、科研院所无关联关系的声明。
平台与奖励处:杨光 联系电话:63538657
(八)政策第17条。
1.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国际科技企业孵化器奖补。申报条件:
(1)国家级国际合作基地包括科技部及其职能机构认定的国际创新园、国际联合研究中心、国际技术转移中心和示范型国际科技合作基地;
(2)申报主体是获得国家级国际合作基地的企事业单位、示范机构、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等,或者考核评价优秀的国家级国际合作基地。
申报材料:
(1)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申请表;
(2)新认定文件(复印件)、考核评价优秀等次文件(复印件)。可同时享受本条款多项补助的企业,仅就高申报享受其中一项。
(3)国际科技合作基地项目内容、建设情况等材料(科技部国际合作基地申报资料、工作总结及相关资料)。
对外合作处:李志刚 联系电话:63538659 2.来肥设立研发机构补助。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为我市新兴产业发展提供直接服务的市外企事业单位来肥设立的独立法人研发机构或境外机构来肥设立研发机构;
(2)实际投资额包括研发场地建设、研发设备、研发专家聘用费、劳务费等研发费用。
申报材料:
(1)外资来我市设立研发机构的批复文件或其他证明文件(复印件);(2)外资对该研发机构投资证明材料;(3)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外资(含市外)对该研发机构投资专项审计报告;
(4)研发机构的证照(复印件)、研发人员名单及证件(复印件);(5)研发机构工作介绍及成效证明。对外合作处:李志刚 联系电话:63538659
合肥市科技局
2017年9月1日
第五篇:合肥市进一步推进自主创新若干政策措施
合肥市进一步推进自主创新若干政策措施(试行)
发布日期:2008-12-09 来源:
合肥市人民政府文件
合政〔2008〕1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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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合肥市进一步推进自主创新若干政策措施(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合肥市进一步推进自主创新若干政策措施》(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合肥市进一步推进自主创新若干政策措施
(试 行)
为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的实施意见(试行)》(皖发〔2008〕17号),进一步推进科技创新型试点市建设,着力把合肥打造成为推动全省创新发展、跨越发展的示范区,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工作的若干政策措施(试行)》(皖发〔2008〕18号)和我市《关于推进自主创新综合配套改革的实施意见》(合发〔2008〕28号),提出以下政策措施。
一、进一步提升支柱产业创新能力,着力培育新兴产业集群 1.对我市重点发展的支柱产业和重点培育的新兴产业相关核心技术、重大装备的研发项目,或重大引进技术、装备的消化吸收再创新项目,给予最高1000万元资助;获得国家拨款的,给予国家拨款额50%、最高1000万元配套资助。
2.对我市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有望形成爆发性增长的新兴产业、规模巨大的支柱产业的重大项目和科技创新试点市示范区建设,在资金支持上一事一议、特事特办。
3.对市外科技型企业来我市落户,投资我市支柱产业和新兴产业中产业链缺失环节或薄弱环节的,给予其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10%、最高500万元奖励。
具备上市条件的市外科技型企业总部迁至我市注册上市的,其上市募集资金的70%(1亿元以上)在我市投资的,给予500万元奖励。4.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含分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重点实验室、检测中心、创新咨询中心、军转民研发机构等,给予一次性50-500万元奖励;已认定并考核优秀的,给予一次性30-300万元奖励。
对符合我市支柱产业和新兴产业发展方向的新认定省级上述机构,给予一次性20-200万元奖励;已认定并考核优秀的,给予一次性20-10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5.对新列入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创新型试点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30万元、20万元资助。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创新型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2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奖励。6.对我市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的各项行政性收费省、市留成部分,实行免征;对新创办的科技型企业实行零收费。创新型企业从认定之日起所缴纳企业所得税新增部分的省、市留成部分,3年内全额奖励企业。
7.经认定的国家级、省级高新技术产品和(重点)新产品,从认定之日起所缴纳增值税新增部分的省、市留成部分,3年内全额奖励企业。
8.中央在肥科研院所实行转企改制的,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和科研开发自用土地、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及房产税有关政策到期后,相应税收的省、市留成部分,2年内全额奖励企业。
9.对主持或主要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的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对主持或主要参与制定行业标准的企业给予30-50万元奖励。10.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的企业,奖励创新团队30-50万元;对获得中国名牌或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奖励管理团队50万元; 对获得国家级重点新产品的企业,奖励创新团队20万元;对获得全国质量奖的企业,奖励管理团队20万元;对获得“商务部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名牌”企业,奖励法定代表人10万元。
对获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的企业,奖励创新团队10-20万元;对获得省级名牌产品、著名商标、出口名牌商品的企业,奖励管理团队10万元。
二、支持科技创新载体建设,加速科技成果产业化
11.对在我市建设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获国家和省批准的,给予国家、省拨款额50%、最高1000万元配套资助。
对获国家批准或认定的高(新)技术产业基地等以自主创新为主题的各类产业基地,给予产业基地所在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100-1000万元资助,用于产业基地建设。
对创新型项目,优先保障土地供应。
12.在我市新建公共技术研发平台、检测实验平台、信息情报平台、科技成果工程化平台、技术转移服务平台和咨询服务平台等,给予最高500万元资助;按市场化运营的,根据服务绩效考核结果,自开业起3年内,每年择优给予运营费用20%的资助。
13.围绕我市重点发展的支柱产业和新兴产业,以企业为主体,联合高校和科研院所等组建产学研战略联盟。对联盟在攻克制约我市产业发展中的关键技术、核心技术和共性技术中取得显著成效、带动产业发展的,给予50-200万元奖励。
14.高等院校、科研机构面向我市重点发展的支柱产业和新兴产业建设的科技成果工程化平台或技术转移服务平台,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且科技成果工程化和专业技术服务成效显著的,给予50-200万元奖励。
15.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由企业购买或成果单位自行在我市首次实现产业化且成效显著的,给予20-200万元资助。购买科技成果在本地实现产业化的企业,从项目获利起3年内,每年因科技成果转化而产生的新增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奖励给企业,用于企业技术研发投入。
16.对我市企事业单位在研发中使用市科学仪器设备资源共享及专业化协作网而发生的分析测试费用给予10-30%补贴。
17.国内外知名创新咨询机构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或者海外留学人员新创办创新咨询机构,在我市购、建自用办公用房的,酌情给予一次性资助;在我市设立的创新咨询等现代服务业专业孵化器,经省级认定的,比照享受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相关优惠政策。
18.对我市按市场化运营,独立从事信息业、咨询业和技术服务业的创新服务机构及产业集群服务机构,根据服务绩效考核结果,自开业起3年内每年择优给予运营费用20%的资助。
19.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内的在孵企业,符合国家在孵企业条件的,所缴纳各项税收的省、市留成部分,全额奖励企业。
20.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孵化效果显著并考核优秀的,给予20-100万元奖励。
对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其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三、切实加大自主创新投入,建立多层次投融资支撑体系 21.市政府设立市自主创新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市创新资金”),用于落实本政策措施各类项目资金、资助及奖励等支出。从2008年起,市本级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不少于5亿元。
22.设立市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市本级财政每年安排1亿元资金,通过阶段参股、跟进投资、风险补偿等方式,引导各类创业投资机构投资科技型企业。
23.高校、科研院所等单位的科技人员携带具有国内领先水平且市场前景广阔的科技成果,来我市创办企业的,给予企业注册资金50%、最高200万元资助。留学回国科技人员来我市创办企业,经论证认可的,给予企业同等额度资助。鼓励高校师生来我市创新创业,对具有产业化前景的创新类项目给予适当资助。
24.支持专利实施及产业化。对专利申请费用给予全额补助;对企业获得的授权发明专利给予每件5000元奖励;对发明专利在我市实现产业化且效益显著的给予50-200万元奖励。
对列入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的企业,给予20万元资助;被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给予50万元奖励。
25.支持信息化建设。对列入国家级、省级企业信息化试点的企业,按信息化项目投资额的10%给予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26.对我市列入省自主创新产品目录的产品,参与政府采购的给予优惠。以价格为主的招标项目,自主创新产品价格高于一般产品的,给予5%至10%的价格扣除;以综合评标为主的招标项目,给予自主创新产品总分值4%至10%的加分。对符合先进技术发展要求的试制品和首次投向市场的自主创新产品,实行政府首购制度。对重大自主创新产品和服务,实行政府订购制度。
27.落户我市的各类创业风险投资机构,因投资未上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在执行国家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后仍有风险亏损的,给予风险亏损额30%、最高1000万元资助。
对新设立的风险投资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所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本市留成部分,前两年给予100%奖励,后三年给予50%奖励。28.建立健全适应科技型、创新型中小企业特点的信贷管理体系。支持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联合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股权质押、动产质押等新型质押贷款。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担保或贷款发生风险亏损的,给予风险亏损额30%、最高1000万元资助。对新设立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其担保业务收入所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本市留成部分,三年内给予50%奖励。奖励资金用于补充企业风险准备金。
29.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因上市补交的企业所得税、土地出让相关税费的省、市留成部分,全额奖励企业。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行企业(公司)债券,鼓励优质科技型中小企业发行集合债券。
拟上市公司上报上市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的上市辅导费用,给予50-100%的垫支,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公司在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后垫支的辅导费用全额收回。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上市及再融资(配股、增发和可转换债券),按募集资金投资于我市项目资金总量的2‰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买“壳”上市、并把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按注册资金2‰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四、强化创新人才激励措施,打造创新型人才高地
30.在“市创新资金”中安排创新人才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产业英才建设工程、拔尖人才和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等。
31.对新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给予启动经费3-5万元资助。对在站工作的博士后每人每年给予生活补助经费2万元。
32.我市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和创业风险投资机构的高层技术、管理人员,且年薪10万元以上的,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省、市留成部分,全额奖励个人创新创业。
33.对我市企业聘请国外知名科学家、高端技术专家和创新咨询专家,且每年在企业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的,一次性给予聘用费50%、最高50万元资助。
34.改革职称评聘办法,强化实际贡献和创新能力的考核。高校、科研院所从事技术开发、科技成果转化或中介服务的科技人员,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可作为评定专业技术资格的重要依据。评聘农业专业技术职务时,拥有品种权视同专利权。
35.国有及国有控股的创新型企业,可比照执行国有高新技术企业股权激励试点政策,对企业科技和管理人员进行股权激励。
五、其他
36.本政策与市其他同类政策及皖发〔2008〕18号文件政策不重复享受。
37.本市以前出台的相关支持自主创新的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按本政策执行。
38.本政策措施由市自主创新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工作办公室和市国家科技创新型试点市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具体实施细则由市财政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39.本政策措施自下发之日起开始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