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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2011年度政法经费保障体制改革公安经费检查报告

公安2011年度政法经费保障体制改革公安经费检查报告



第一篇:公安2011年度政法经费保障体制改革公安经费检查报告

德格县公安局现将本次检查报告(征求意见稿)抄送贵局,望核实,并提出宝贵意见。

德格县财政局

德格县2011年度公安政法经费保障体制改革检查报告

(征求意见稿)

根据州财政《关于2011年度政法经费保障体制改革检查的通知》精神,公安经费检查组4人于7月24-26日,对县公安局2011年度政法经费保障体制改革工作进行了检查,现将有关检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政法转移支付资金结构安排情况(该项评分30分,无扣分)

2011年12月28日,财政按照甘财行【2011】89号文

件下达的公安保障经费,全额下达县公安局2011年度政法保障专项资金894万元(其中:办案业务经费391万元、业务装备经费503万元),并于12月29日专项拨款县公安局894万元,指标下达和财政拨款均在收到上级通知后30日内完成,指标金额、经费拨款结构均与上级下达数一致。

二、办案(业务)经费使用情况(该项评分13分,扣

2分)

德格县公安局政法保障经费按规定进行了专账核算,办

案(业务)经费审批严格,支出范围符合规定。

根据现场核实公安局财务数据,2010年累计结余129

万元,2011年账面支出办案(业务)经费353.6万元,其中接待费用61.3万元,2012年1-6月支出93万元,其中接待费10万元,截止2012年6月累计结余74万元,按2011年预算指标计算执行率为81%。

三、业务装备经使用情况(该项评分10分,扣5分)根据现场核实公安局财务数据和2011年省批复装备采

购计划,2010年累计结余933万元,2011年账面支出业务装备经费270万元、预付装备采购款369万元,2012年1-6月支出38万元、预付装备采购款212万元,截止2012年6月累计结余476万元,按2011年预算指标计算执行率为5%,按2011年采购计划核实实施项目8个,支付采购金额283万元,按支付采购金额计算执行率为56%。

四、本级保障情况(该项评分10分,无扣分)

2011年财政县本级安排日常运行公用经费、办案(业

务)经费及业务装备经费315万元,高于改革前保障水平。

五、附加项目(无加分)

德格县公安局高度重视公安政法专项经费的管理工作,积极完善各项财务制度,严格做到了专账核算,办案业务经费报销程序规范,审批制度严格,办案业务经费做到了专款专用。业务装备经费的管理由于采购计划的调整和上级主管部门统一采购项目的因素,执行不力,装备采购资金结余较 2

大,预付款较多,在采购过程中政府采购审批手续不够完善,希及时组织补齐相关采购项目审批手续,及时清理采购项目预付款项,清算采购项目,并按省批2011年度装备采购计划,及时组织装备采购,防止装备采购资金长期滞留或挪用现象。

德格县财政局2012-7-26 3

第二篇:在全省公安交警部门经费保障工作

在全省公安交警部门经费保障工作

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

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公安厅厅长

(2011年1月6日)

同志们:

中央做出推进政法经费保障体制改革的决定以来,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和省财政厅的大力支持下,全省公安交警经费保障机制建设取得了历史性突破,23年来一直困扰我省公安交警的经费保障难题将得到有效解决。刚才,友志同志作了很好的讲话,我都同意,希望各级、各有关部门认真抓好贯彻落实。下面,我强调三点意见。

一、充分认识完善公安交警经费保障机制的重大意义

1987年全省实施道路交通管理体制改革以来,受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公安交警部门一直实行“以收定支”的经费保障体制,经费收支与执收执罚紧密挂钩,客观上导致“以罚养警”的现象长期存在。多年来,各级党委、政府以及财政部门为解决这一问题,想了很多办法,采取了很多措施,在一定程度、一定范围内缓解了公安交警经费矛盾,但由于体制性、机制性问题没有得到解决,交警经费保障仍然存在许多突出问题。这次借中央推进政法经费保障体制改革的东风,省财政厅、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在大量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坚持需要和可能相结合的原则,研究提出了完善公安交警经费保障机制的具体意见,徐守盛省长已经批示同意。全省各级党委、政府要深刻认识加强交警经费保障体制改革的重要意义,迅速将思想行动统一到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

1、完善公安交警经费保障机制,有利于改善党委、政府形象。公安交警是公安机关与群众接触最广泛、行政执法量最大的警种之一,是一支天天在执勤、时时在执法的特殊队伍,每一项执法活动、每一次权力行使,都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生产、工作和生活,直接影响社会的公平正义。如果交通管理者执法不公正、不规范,对我们党执政基础的侵蚀,对人民政府声誉的损害,远远大于一般的行政机关。一段时间以来,由于收支没有脱钩,引发了“为罚款而执法”的现象,导致交警执法屡受质疑,政府形象直接受损。各级党委、政府必须站在全局高度,以完善交警经费保障机制的实际行动,推动警民关系、干群关系、党群关系的不断改善。

2、完善公安交警经费保障机制,有利于推进“四化两型”建设。推进“四化两型”建设,是今后一个时期全省各级、各部门的共同责任。经济社会的快速健康发展,需要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近年来,我省车辆、驾驶入呈爆发式增长,每年的增长比例达20%以上,人、车、路的矛盾日益突出,安全畅通成为群众最关心的民生问题之一。汽车化时代的到来,必然要求实现道路交通管理的现代化。但受经费保障不足的制约,我省道路交通管理科学化、信息化建设还比较滞后,有些地方甚至连基本的警务装备、办公场地都难以保证,道路交通管理手段不强、能力不足的问题十分突出,全省道路交通事故居高不下,交通拥堵日益突出,严重影响群众平安便捷出行,影响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完善公安交警经费保障机制,有利于公安交警集中精力防事故、保安全、保畅通,不断提升管理现代道路交通的能力,从而为推进“四化两型”建设创造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

3、完善公安交警经费保障机制,有利于满足人民群众的新期待、新要求。近年来,全省公安交警部门围绕争创群众满意,搭建服务平台,拓宽服务渠道,延伸服务范围,服务群众的水平不断提高。但受经费保障的影响,一些好的想法难以实现,一些好的措施难以落实。去年全省公安交警推行了“一网通”,群众可以通过网络自选车辆牌证,极大地方便了办事群众,但限于网络平台的制约,还有很多便民利民措施难以实施到位,比如将车管、驾管业务向交警大队、中队延伸,由于一些中队网络不通、电脑紧缺,无法开展延伸服务,办事群众不得不跑到县城、市区办牌办证。完善交警经费保障机制后,在解决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的基础上,通过逐步加强项目建设的投入,能有效解决办牌办证难、事故处理难、违法处罚难等突出问题,回应人民群众的新期待新要求。

二、严格落实完善公安交警经费保障机制的各项措施

完善公安交警经费保障机制,是省委、省政府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是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全省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切实做到“三个确保”:即确保收支脱钩和规范执法、确保经费保障总体水平比改革前不降低、确保逐步解决基础设施和装备建设历史欠账。

l、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公安交警经费保障机制是一件大事,也是一件难事。23年来,公安交警保障问题长期积淀,需要解决的问题较多,工作难度很大。尤其是受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影响,一些欠发达地区在落实政策的过程中,可能会遇到公共财力紧缺、部门意见不一等问题。但是,不管困难有多大、任务有多重,各级党委、政府都要站在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不折不扣地落实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完善公安交警经费保障机制,推进公安交警执法规范化建设,服务全省经济社会发展。

2、坚决落实收支脱钩。要把落实收支两条线,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收支脱钩,作为检验和衡量各地、各有关部门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的重要指标,坚决防止明脱暗不脱。要将全安交警经费与非税收入脱钩,严禁以综合预算等名义,变相向公安交警部门下达执收执罚指标;严禁将公安交警部门执收执罚的多少纳入绩效考核,今后考核公安交警工作主要看人民群众是否满意认可、道路是否安全畅通、执法是否规范公正。省公安厅、省财政厅要适时组织联合检查,严肃查处违反收支两条线的行为。

3、严格落实保障责任。要按照分级、分类保障的原则,落实省、市、县三级的责任。省级财政、公安交警部门要加强协调,加强工作规划和对下指导。各级党委、政府及财政部门要切实负担起公安交警部门经费保障的责任,科学编制公安交警部门的财政预算,并根据实际需要和地方财力可能予以增加,确保经费保障总体水平比改革前不降低。各级政府要将落实公安交警经费保障的各项工作任务细化,分解到财政、发改委、编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明确各部门的工作职责和工作任务。各级公安交警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和《非税收入执收工作责任制》的规定,严格规范执法,确保非税收入应收尽收;要加强节约型机关、节约型警队建设,健全各项财务制度,落实厉行节约各项规定,降低警务成本,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4、积极解决重点问题。一是公安交警信息化建设问题。现代道路交通管理离不开信息化。目前,我省公安交警信息化建设严重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要求,各级发改委、财政、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加大对公安交警信息化建设的支持力度,在审批立项、经费投入等方面予以重点倾斜,每年安排一定的项目和资金。二是协警经费保障问题。协警是现阶段公安交警力量的必要补充。各级党委、政府要认真组织研究,各级财政、编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当地临聘人员工资水平和社保政策等,合理确定协警人数和工资水平,并由同级财政予以全额保障。同时,对协警队伍要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三是历史债务问题。过去由于经费保障机制不健全,各级公安交警部门在科技建设、装备建设、营房建设等方面产生了一定债务。经费保障机制完善后,各级党委、政府及财政部门要专题研究,采取可行措施,尽快化解历史债务。四是基础设施建设问题。各级发改委、财政等部门要根据中央和省里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公安交警部门业务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分年纳入预算实施,重点解决交警中队营房建设、考场执法场所建设、交通设施建设等。五是交通民警待遇问题。公安交警工作具有高风险、高污染、高强度等特点,但公务员工资套改后,原有的特殊津补贴被取消,影响交通民警的工作积极性。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认真研究,通过采取建立公安交警部门精细化管理考核奖励基金、增加交通民警医疗保险基数、补充意外伤害保险等措施,确保从优待警落到实处。

三、努力推进全省公安交通管理事业迈上新台阶

在全省范围内完善公安交警经费保障机制,是我省司法保障体制改革的一件大事。全省各级公安交警部门一定要抓住难得的历史机遇,把党委、政府的关怀转化为公正执法、服务民生的动力,立足公安交警本职,积极主动作为,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1、不断强化民意导向。要以“创人民满意”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驾驭各种复杂局面、应对各种突发事件、完善各种体制机制、提高执勤执法能力为着力点,积极创新社会管理方式方法,牢牢把握公安交管工作的主动权,努力创造良好的道路交通安全环境。特别需要强调的是,要坚决禁止为罚款而执法,坚决禁止乱收费、乱罚款,违者将严厉追究当事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

2、始终坚持从严治警。要认真总结近年来全省从严治警的成功做法,坚持治警先治长、严下先严上,从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抓起,从人民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改起,以“零容忍”的态度查处违纪违规违法问题。要充分发挥精细化管理考核的激励作用,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落实从优待警措施,进一步激发广大公安交警干事创业的工作热情和潜能。

3、进一步夯实基层基础。要巩固五年为期“三基一化”工程建设成果,按照“人往基层走、物往基层发、钱往基层流”的要求,采取切实可行措施,加大对一线所队、困难地区的警力投放和经费投入,进一步夯实公安交通管理基层基础工作,不断提高基层公安交警维护社会稳定、确保安全畅通的能力。

4、大力加强科技强警建设。省公安厅交警总队要科学制定全省公安交警系统科技强警建设五年规划,省财政厅要统筹财力、精心安排,各级财政、公安交警部门要齐抓共推,确保公安交警系统科技建设特别是信息化建设稳步推进,在全国实现后发赶超,为提升全省道路交通管理水平提供有力的科技支撑。

同志们,完善公安交警经费保障机制,任务紧迫、责任重大。全省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把思想和行动高度统一到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齐心协力、狠抓落实,全面落实公安交警经费保障机制,为维护全省社会和谐稳定、服务“四化两型”建设创造更加文明有序、安全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

第三篇:政法经费保障情况的调研报告

麦盖提县司法局关于

开展经费保障体制改革的调研报告

根据地区司法局喀地司发电(2010)17号明传电报“关于在喀什地区司法行政系统开展经费保障体制改革调研工作的通知”精神,局领导高度重视,专门安排、专门布置,专人负责开展调研。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县司法局基本情况

2009年司法局现有实有人数33人,其中:在职行政人员20名、事业人员3名、合同工1名,退休人员9名。司法局属行政机构:1个,下设公证处1个、法律援助中心1个、人民调解中心1个、下辖10个乡(镇)司法所。二,办案经费到位和使用情况

1是2009年各月财政陆续拨付业务经费13.92万元,同年12月县财政拨付业务经费26.08万元,全年累计拨付业务经费40万元;2是办案业务经费40万元全部用于基层司法业务、普法宣传、法律援助及其他司法支出;3是县财政及时下达了转移支付资金,对业务经费不存在挤占挪用现象;4是做到了专款专用,发挥了基层司法业务的发展空间,收到了很好的工作效益。

三,对管理使用办案业务经费及进一步加强基层司法行政机关经费的意见和建议

1,建议将基层司法所的业务经费纳入部门预算管理使用。因为基层司法所肩负人民调解、两劳释放人员的安置帮教、普法宣传、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及其他基层司法行政等工作任务,而这些业务的开展离不开经费,财政拨付的日常人头经费早已满足不了上述工作的多头开展需要。

2,我县司法局所辖10个乡(镇)司法所,2009年上级配备了10辆摩托车,但燃油问题始终无法得到解决。因司法所司法助理员的工资由局机关发放,行政编制隶属局机关,人员管理既属局机关管理领导同时又归属乡政府的统一协调指挥,司法所试行的是双重领导机制,但其业务经费乡政府一分不管,局机关只能从日常人头经费里挤出点经费补充司法所为业务开支所需的必要费用,但摩托车的燃油费始终得不到解决的办法,严重制约了基层司法所司法行政业务拓展的空间。

3,基层司法所的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办案业务经费应得到补充;其次,人民调解工作虽然“一案一补”得到县财政的支持已纳入部门预算,但其开展人民调解工作的日常运转经费还没有纳入财政预算,建议进一步加强;最后,安置帮教工作亦应得到财力的支持,建议上级部门予以考虑。

4,普法宣传工作在基层开展力度因财力达不到当地总人口数的人均0.3元-0.5元的标准而使普法宣传在广大农村的普及力度受到限制。建议再加强普法经费的拨付力度。

第四篇:公安派出所经费保障问题探讨与对策

公安派出所经费保障问题探讨与对策

毛瑞明

摘要:公安派出所经费严重不足,一直困扰着基层派出所工作的正常开展和发展。中央和地方政府应该按照事权划分的原则,将派出所所需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建立科学的经费保障机制,保障公安派出所的基本需求推动公安事业的发展,确保我国社会稳定。

关键词:派出所;经费;保障;财政预算;对策

公安派出所是市、县公安机关直接领导和管理的派出机构,是集防范、管理、打击、服务于一体的基层综合性战斗实体,且始终处于公安工作的前沿阵地。可以说公安派出所经费保障与否,直接关系到人民公安事业的发展壮大,关系到公安战斗力的充分发挥,关系到国家政权的巩固,以及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顺利进行。但是,由于存在种种因素,公安经费特别是派出所经费一直得不到必要的保障。

公安经费保障问题,成为困扰公安事业发展的一个长期性问题。作为公安基层单位——派出所,其经费来源和用途往往分为四个部分:一是财政预算安排的经费,主要用来支付民警的工资;二是罚没收入上缴后的财政返还部分,主要解决办案经费;三是行政性收费即户政管理规费,主要用于解决相关行政管理工作费用;四是民间赞助收入,主要用于解决基础设施和民警的生活福利补助等。在实际工作中,派出所是公安机关队伍最大、任务最重、涉及面最广的基层单位,公安机关的许多工作都离不开派出所,甚至都要通过派出所来贯彻落实,即所谓“上面千条线,下面一根针”。全国派出所民警占总警力的比例不到30%,却承

[1]担了公安机关70%以上的工作任务,但各地给派出所的办公经费一直没有保障,一些地方财政拨给派出所的经费,经市、县公安局层层截流,真正到达派出所的寥寥无几。据调查,全国派出所的经费保障大体有三种情况:一是经济发达地区能解决工资、办公费和办案费;二是多数地区能解决工资和办公费,但办案经费没有保障;三是中西部的一些省区,只能保证工资,有的连工资也不能按时足额发放。"3#

由于一些地方政府无法保障派出所的经费需求,对派出所实行断奶自养,让其自谋生路。为了筹措办公经费,有的派出所领导特别是农村派出所领导,他们把大部分精力用于抓经费筹措工作上,其核心就是解决经费保障问题。“不少派出所只好靠罚没款返还和拉资助支撑,甚至还有个别派出所为此将主要精力用于

[2]抓赌抓嫖罚款。”这种极不正常的经费保障体制给公安机关带来的危害决非仅仅体现在经费短缺财力分散等资金活动范畴内,更为严重的是,它造成基层公安机关在物质利益的驱动下偏离工作重点和工作方向,超越警务工作范围,影响执法的严肃性公正性,长此以往,势必造成队伍涣散,警令不通,战斗力下降,并影响公安机关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

派出所所需经费无法保障,其存在的原因主要有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地方党政领导重视不够,没有从制度上确保基层公安机关的经费。我国在1995 年修订颁布的《人民警察法》第37条明文规定:“国家保障人民警察的经费。人民警察的经费,按照事权划分的原则,分别列入中央和地方的财政预算。”但是,多年过去了,至今未出台中央或地方政府有关基层公安机关经费保障制度。难怪今年年初“两会”上,有21名全国政协委员联名递交“公安经费亟待保障”的三份提案。公安机关作为具有武装性质的刑事执法和治安行政力量,肩负着维护国家安全与社会稳定的重要职责,公安工作严格地讲属国家事权,公安经费应当得到有效保障,特别是地处广大农村地区的基层派出所,担负着国家基层政权的稳定工作。改革开放以来,一些党政领导同志一味地重视大中城市的社会稳定和政权建设工作,而忽视了广大农村地区社会稳定与基层政权建设的关系,没能正确处理改革、稳定与发展的关系。因此,他们对基层公安机关特别是对派出所工作的领导与关心,只是停留在口头上重视,在实际工作中没有制定出使派出所建设与发展获得有力保障的、行之有效的制度。有资料统计表明,全国现有74%的县级公安机关的正常业务经费难以保障,而基层派出所绝大部分办案经费短缺,装备落后,基础设施简陋,有的连电话费、汽油费都付不起,有的甚至不得不贷款办案。此外,还有民警的工资、补贴、医疗费等问题。从某种意义上说,中央和地方财政对公安事权认识不一致,划分不明确,也影响了基层公安机关经费保障的力度。

(二)没有建立相适应的基层公安经费保障标准,派出所经费无法保障。除民警的工资由地方政府按公务员标准支付外,基层公安机关的所有的业务经费始终没有发放标准。有的地方财政按每人每月下拨一些办公经费给县(市)局,多数县(市)局截留,派出所的所有办公经费就得由所长带领民警想方设法筹集。为保障工作正常运转,民警的日常工作不得不带有经济目的。在某些较为贫困的山区派出所,筹资无门,集财无路,即便是能力再强、业务再精、水平再高的领导班子,充其量只不过是一群“无米之炊的巧妇”。而日益繁重的工作任务和新时期对基层公安机关的要求越来越严,越来越重,从而带来的经费缺口日甚一日。为了完成任务,只好做一些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情来获取地方财政的支持,往往出现“端谁家碗,受谁家管”的被动局面。难怪所长们都说:“派出所工作千难万难,筹集资金保证工作正常运转是第一件难事。”由于无经费保障标准,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基层公安机关容易陷入地方保护主义,警令不畅,执法不严,必然引起广大群众不满,从而降低执法权威。

(三)基层公安经费管理与监督力度不大。一是经费管理不一:基层公安机关除人员工资由同级财政按公务员标准统一拨付外,其他如行政性收费或罚没款,各警种和部门往往自取自支,各自为政,漏洞较多;二是自身经费管理改革力度不大,投资重点不突出,投资效益不高。如一提到要加强装备建设,优先考虑的是小汽车、手机,对侦查破案、安全防范等方面急需的设备舍不得投资;三是先进科技设备管理不当。虽然大部分派出所没有办公自动化,但随着公安科技的日益提高和使用,有些先进科技装备已到位,可是使用这些先进科技的多数是非专业人员,有的因操作不规范,使用不当,常常造成上百元、千元的部件损坏,甚至使之变成废品和装饰品;四是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的现象屡禁不止。有的地方政府或领导将警察权力视为可用来开发利用的“资源”,向基层公安机关

下达罚款、“创收”指标,严重损害了公安机关的执法形象。

以上问题的普遍存在,充分说明了建立科学的可行的公安派出所经费保障体制是非常必要的,且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应当引起各级政府尤其是地方政府的高度重视。

当今世界各国警察经费保障模式很多。根据我国国情,关于基层公安机关经费保障问题,笔者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考虑:

(一)明确派出所经费支出纳入地方政府财政预算。派出所虽不是地方政府的职能部门,但履行的职责和承担的义务相当于地方政府的职能部门,担负着维护本地的社会治安秩序,保一方平安的职责。因此,按现行的财政体制,地方政府应当明确派出所经费支出纳入政府财政预算,使派出所经费有个硬性规定,使政府能够按时按规定拨付,做到“有法可依”,避免出现“讨得多的多吃,不会讨的没有吃”的现状,使派出所工作及其发展有一个可靠的保障。据报载,从2003年4月3日起,河南省焦作市所有派出所办公经费全部纳入市政府财政

[2]预算,按每所每月3000元的标准由市财政直接供给派出所。尽管标准不高,但

使派出所的经费有了一个落脚点和归宿。

(二)制定和落实派出所经费最低保障标准。按照我国《预算法》制订和规范派出所各项支出标准是上级公安机关和地方政府当前一项重要工作,是派出所开展工作必要的基本条件。从各地实际情况出发,按照“一保吃饭,二保办案”的要求,制定出派出所各项合理的支出标准,对装备、基础设施,实行编制管理,即定额、定量供应的管理制度,包括装备的修缮、日常维修;对其他工作经费如办案、办公等支出,也应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保障标准。据报载反映,一般条件下,各地基层派出所只需年增加经费6万至8万元,就能适应履行职能的需要;如再投入15万元,就能基本解决车辆、通信和部分个人防护设施,使派出所的装备明显改善。[3]因此,公安部要按照维持正常运转的需要,进行科学测算,制定下发一个阶段内的最低保障标准,地方政府将其纳入财政预算后予以坚决保障。

(三)建立对贫困地区的基层派出所和涉及全局性的公安业务工作的专项补助机制。我国地域辽阔,条件差异很大,地区的经济发展极不平衡是一个突出的特点,而当地经济状况的好坏直接影响着该地公安机关经费保障的程度。公安部2001年全国百县公安机关经费保障情况调查表明,百县公安机关人均经费4.15万元,人均经费最高的是上海市黄浦区,为11.01万元,最低的是黑龙江省兰西县、吉林省桦甸市,为0.84万元,高低之间相差13倍之多,部分地区还有较大比例的派出所连自己的办公楼都没有。因受经费紧张的制约,有的基层派出所装备十分落后,有的装备仅仅是一台性能落后的面包车和两副手铐。在与违法犯罪作斗争时,因基础设施简陋,装备落后,致使民警力不从心,严重制约了公安机关打击犯罪的战斗力。因此,中央财政在加大对贫困地区转移与支付力度的同时,应当对贫困地区公安机关实行专项经费补助制度,以保证其基本执法的需要。

(四)加强社会保险事业对公安工作的支持。我国的社会保险事业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不断发展与完善,已成为我国社会保障的一项基本制度。社会保险事业与公安工作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如何使两者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相辅相成、协调发展是值得我们认真研究开发的一大课题。

据统计,我国的刑事犯罪案件中70%-80%是侵财案,其中大多数是入室盗窃。

[4]打击盗窃犯罪是公安机关的重要任务,但对盗窃犯罪最有效的遏制手段是加强防范。在这方面,社会保险部门的工作大有可为。对社区治安防范工作、消防设施的改造与完善、改善交通安全设施等等,保险部门不应只着眼于案发后的理赔,而应投入必要的经费支持,加强防范措施,使入室盗窃案件、火灾事故、交通安全事故等大幅度下降,反过来,必然会大幅度降低理赔数额。国外在这方面已有先例,如澳大利亚保险公司1990年初开始支持警方交通安全设施建设,至1996年底,交通肇事死亡率降为零,保险公司以较少的投入得到较大的经济效益回报,不仅取得了相应的社会效益,而且获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4]此外,对公安民警的伤亡保险,也可以进入社会保险之中,既体现了“从优待警”政策的落实,又可促进社会保险事业的完善与发展。

(五)强化基层派出所内部财务管理与监督。加强基层派出所内部财务管理与监督是实现科学的基层派出所经费保障的重要内容之一。在地方政府财力有限的情况下,强化这方面的工作尤其重要。基层派出所经费保障工作,多年来既有保障不力的问题,也有管理与监督不善的问题。因此,加强财务管理与监督,在目前的形势下,应主要抓好以下几项工作:首先,基层派出所领导要不断强化预算意识。要围绕地方党委、政府的工作重点,结合公安机关工作要点,编制好预算,一定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同时,预算时,一定要留有余地,要根据《预算法》有关规定留有一定的预备金,以防急用;第二,要深化基层派出所财务管理制度改革,坚持财务归口管理,坚持一切财务活动都纳入财务管理的范畴之内,形成统一、有序、监督有力的财务管理制度,杜绝私设小金库,设帐外帐的不正之风;第三,要积极推行工程招标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这样,才能加强经费活动中的财务监督,提高有限资金的使用效益,防止腐败现象的发生。

总之,经费保障问题已经成为困扰公安派出所工作的一个长期性问题,甚至影响着我国基层政权的稳定工作。因此,中央和地方政府应按事权划分的原则,根据各地经济状况,将派出所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建立科学的派出所经费保障体制,推动公安事业的发展,促进执法公正,执法为民,确保我国社会稳定。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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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毛瑞明,男,江西瑞金人,江西公安专科学校治安系副主任,副教授。该文为江西省社科“十五”规划课题“警察物质保障与警务改革”内容之一,编号为“00sh13”

责任编辑:郭莉

第五篇:2014政法干警招录经费保障

2014政法干警招录经费保障

经费保障

对定向到西部地区县以下基层政法岗位的试点班学生培养经费、学费、生活补助经费三项,全部由中央财政保障。财政部按照中央部委所属院校同专业、同学历层次当年平均每名学生经费定额、学费收费标准,以及生活补助费标准核定下达。其中,中央部委所属院校经费,由中央财政按照实际委托培养学生人数直接追加预算下达;地方院校经费,由中央财政按照本方案下达的计划招录培养人数下达到定向单位所在省(区、市)省级财政部门,由省级财政部门按照实际委托培养学生人数、所在院校同专业、同学历层次当年平均每名学生经费定额、学费收费标准,以及生活补助费标准核定下达,其中省级部门所属院校经费直接追加预算下达,其他院校经费下达到省级政法部门,再由省级政法部门支付委托培养院校。

对定向到东、中部经济欠发达地区县以下基层政法岗位试点班学生培养经费、学费、生活补助经费三项,由中央和省级财政分别保障。其中:中央部委所属院校招录试点班学生的培养经费,由中央财政负责保障。财政部按照该院校同专业、同学历层次当年平均每名学生经费定额核定,直接追加

预算下达;中央部委所属院校招录学生的学费、生活补助经费以及地方院校招录学生的培养经费、学费、生活补助经费三项经费,由东、中部地区省级财政保障。请东、中部地区省级财政部门,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完善相关经费下达和支付程序,确保经费及时落实到位。

中央和省级政法部门要按照本方案附表1的格式,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供本系统实际委托培养学生情况。其中,省级政法部门要在学生入学后的一个月内(2015年3月底前)将本地区本系统实际委托培养学生情况提供本省(区、市)的省级财政部门,并报送省级政法委和对口中央政法部门;中央政法部门要在学生入学后两个月内(2015年4月底前)将本系统各地区实际委托培养学生汇总情况提供财政部,并报送中央政法委。中央和省级政法部门要积极做好与同级财政部门、委托培养院校之间的沟通协调工作,确保各项经费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公务员主管部门招录工作经费,按照现行公务员招录工作经费途径予以保障。公务员考录经费由各试点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本辖区内的物价、财政部门确定的标准向考生收取。教育部门招录工作经费,按现行规定向考生收取报名费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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