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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收储申请报告[精选5篇]

房屋收储申请报告[精选5篇]



第一篇:房屋收储申请报告

申请报告

本人XXX,原住祖屋(位于莲峰镇),房产证号: X房证字第 号,土地证号:X集建(XXXX)字第 号,建筑面积

平方米,土地面积

平方米。上述两证因去年洪灾已遗失并登报申明。房子建造于上世纪七十年代。由于建造年代太久且平时没有维修,再加上去年洪水浸泡更加严重,随时有倒塌的可能,现该房屋已被莲峰镇疏散不能居住,同时严重影响过路人的安全。现房屋已经闲置,特申请人民政府予以收储,望上级给予尽快批准为谢!

申请人:

年 月 日

第二篇:土地收储

**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章程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深化我县土地使用制度改革,进一步盘活企

业和城市存量土地,规范土地交易行为,加强政府对土地一级市场的调控力度,优化城市土地资源配置,进一步规范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土地收购储备制度和实行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的意见》(吉政发[2001]27号)和《通化市土地收购储备暂行办法》([2002]第1号;[2003]第11号令)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以下简称土地储备中

心)是受政府委托,在辉南县土地收购储备领导小组和县国土资源局的领导和监管下,代表政府实施土地收购、收回、置换、征用、储备、开发、交易和出让前期准备工作的指定运作机构。

第三条根据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调整土地收购储

备中心机构编制的批复》(辉编字[2002]2号)文件精神,县土地储备中心为享受副科级待遇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隶属于县国土资源局领导。

第四条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市场的要求,制定土地

收购储备供应计划,发布土地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信息;

(二)负责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三)负责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及各

类有偿使用手续的审查报批;

(四)做好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和供应前的合理使用,增加土地收益;

(五)筹集、管理和使用土地收购储备资金;

(六)对市规划区范围内需盘活、调整的存量和增量土

地以收回、收购、征用、转换等形式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库;

(七)定期向土地收购储备领导小组报告工作情况;

(八)完成县土地收购储备领导小组和县国土资源局交

办的其他任务。

第五条土地储备工作实行例会制度,例会的主要内

容:

(一)研究制定土地储备、土地出让的有关政策、规章;

(二)研究批准土地储备、土地供应计划;

(三)研究土地储备资金问题;

(四)听取并审查土地储备中心执行计划、资金运作情

况;

(五)其他需要县土地收购储备领导小组,县国土资源

局协调解决和研究的问题;

例会内容依县土地收购储备领导小组,县国土资源局的职责权限及实行工作情况分别确定。

第二章土地储备

第六条土地收购储备的范围:

(一)经依法批准转用、征用后的土地;

(二)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未确定使用权的土地;

(三)土地使用权期限已满被依法收回的土地;

(四)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

(五)依法没收的土地;

(六)因单位搬迁、解散、撤消、破产或其他原因调整的原划拨的国有土地;

(七)因实施城市规划、政府指令收购的土地;

(八)用于房地产开发的土地;

(九)其他应进行储备的国有土地。

第三章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和利用

第七条对储备土地上需要拆除的建筑物,由县土地

储备中心按照《吉林省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实施安置后拆除。

第八条县土地储备中心可根据县规划部门作出的规

划设计方案,实施配套设施建设,尽可能实行净地出让,提高土地的附加值。

第九条对暂不出让的储备土地,可连同地上建筑物

临时出租,在出租的土地上建设临时建筑,须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四章土地市场

第十条为了加强土地市场管理,规划土地交易行为,一切土地使用权交易行为必须在土地交易中心公开进行,凡未经土地交易中心登记的行为,一律按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依法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以下土地交易活动必须在土地交易中心公开交易:

(一)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

(二)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

(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

(四)租赁土地使用权的转租、转让;

(五)土地使用权的抵押;

(六)其他应当进入土地交易市场交易的。

第五章资金运作

第十二条县财政从储备土地出让后其增值部分中按一定比例拨付县土地储备中心,以增加周转资金。

第十三条土地收购储备资金不中时,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可以储备的土地使用权作抵押,申请银行贷款。

第十四条储备土地出让的有偿使用收入全部上缴财政,县土地储备中心的自身建设和业务经费由县财政核定拨

付。

第十五条收购、储备、出让土地的成本由财政纪检监察部门核定后,返还县土地储备中心。

第十六条因政策调整,改变储备土地原规划条件或将储备土地用于公益事业而造成县土地储备中心亏损的,亏损部分由县财政核拨。

第十七条收购储备中心主要职责:代表政府实施土地收购储备、开发整理、供地前期准备、土地市场运作、土地市场监管;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土地收购储备和建设用地供应的相关工作。

第十八条申请土地收购所需提交的材料:

(一)土地收购申请表;

(二)土地收购申请报告(主要内容含企业概况、职工

情况、需要安置情况、负责情况、有无抵押、法院查封情况等);

(三)土地证书原件及宗地图,房产证复印件;

(四)与银行协议、还款证明等银行部门的手续;

(五)土地评估报告,资产评估报告;

(六)有关职工安置费用证明及安置费用明细表(社保、劳动部门);

(七)政府批准文件;

(八)经贸委等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九)法院破产企业的判决;

(十)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第十九条土地收购储备一般程序:

(一)提交收购申请;

(二)权属核查;

(三)征询有关部门意见并向规划部门提出规划申请,获得规划批准意见;

(四)费用测算;

(五)方案报批;

(六)公告;

(七)签订收购合同;

(八)权属变更;

(九)收购补偿;

(十)登记入库。

第二十条投标开标程序:

(一)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标书投入入标箱;

(二)出让人按照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邀

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三)评标小组进行评标;

(四)招标人根据评标结果,确定中标人。

第二十一条拍卖会程序:

(一)主持人点算竞买人;

(二)主持人介绍拍卖宗地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

年限、规划要求和其他有关事项;

(三)主持人宣布起叫价和增价规则及增价幅度。没有

底价的,应当明确提示;

(四)主持人报出起叫价;

(五)竞买人举牌应价或者报价;

(六)主持人确认该应价后继续竞价;

(七)主持继续接受新的报价;

(八)出让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挂牌截止时间确定竞得

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章程由**土地收储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篇:土地收储和房屋征收补偿新规

索 引

00418859X/2013-00253 号:

内容分

政策信息

类: 发文日文 号:

期:

2013-08-05

我市出台土地收储和房屋征收补偿新规

为了节约集约和合理利用土地,优化配置土地资源,我市近日出台了《济南市国有土地收购储备办法》和《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与原规定相比,新办法明确提出违法建筑不予补偿,并对房屋征收补偿的标准和规定进行了细化。

同意收购土地后45日内签订合同

《济南市国有土地收购储备办法》提出,对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收购的、实施城市规划或旧城区改造需要调整使用的、土地使用权人无力继续开发且又不具备转让条件的、需要行使优先购买权收购的和其他可以收购的国有土地,可以由土地收储机构收购。

与以往相比,此次出台的收购储备办法明确了收购期限。对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项目,土地收储机构同意收购非住宅房屋土地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5日内签订收购合同。逾期不能签订收购合同的,土地收储机构应当终止收购程序并书面告知房屋征收部门。

土地收购分为评估收购和土地出让分成收购两种方式。土地使用权人转让以出让方式获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比标定地价低20%以上的,土地收储机构可以优先收购。土地收购评估分为土地评估、建(构)筑物评估和房地产综合评估。划拨土地按照原用途进行评估;出让土地按照原用途剩余使用年限进行评估。建(构)筑物根据其结构、装修状况和建成年代等,按照重置成本法进行评估。房地产综合评估,根据其区位、用途、结构、装修状况、建成年代,按照房地产市场价格评估。

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收购的土地,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批准手续的土地和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可纳入土地储备范围。

缩短征收审批时限违法建筑不予补偿

我市出台《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后,《济南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与原规定相比,新办法将原来的“拆迁”明确为“征收”,并更加注重保护被征收人的利益。

与拆迁管理办法相比,《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明确了可以征收房屋的范围。根据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国防和外交需要的,由政府组织实施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的,由政府组织实施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需要的,由政府组织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的,由政府依照本市城乡规划组织实施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的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的房屋,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新办法还缩短了征收审批时限。拆迁管理办法规定,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新出台的征收与补偿办法提出,发改、国土资源、规划部门应当在接到征询意见函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意见,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3日内,发布冻结通告。

新办法明确了冻结期内不予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房屋的析产和过户;办理户口迁入和分户(但因婚姻、出生、回国、军人退出现役、服刑人员刑满释放等原因必须办理户口迁入的除外);建立新的房屋租赁关系,分列、变更公有房屋租赁户名;新设立和变更企业工商登记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登记;其他导致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征收补偿方案公布前,城管执法部门应当会同规划、住房保障管理等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认定为合法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不予补偿。

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征收与补偿办法还明确,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拟订征收补偿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由同级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论证后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征收补偿方案包括: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法律依据,房屋征收目的,房屋征收范围,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房屋征收评估机构,房屋征收补偿的签约期限,房屋征收补偿方式和计算方法,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基本情况,奖励和各类补助标准,搬迁过渡方式、过渡期限和其他事项。

新办法提出要充分尊重民意,对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超过百分之五十的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办法规定的,市或区人民政府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而原拆迁管理办法规定,拆迁住宅房屋,拆迁范围用于住宅房屋建设,被拆迁人要求就地实行房屋产权调换安置且按照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能够满足被拆迁人房屋产权调换安置要求的,拆迁人应当就地安置。

建筑面积低于46平方米按照46平方米货币补偿

征收与补偿办法提出,用于货币补偿的资金及其补助和奖励等费用应当在房屋征收决定做出前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由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征收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一般不得少于被征收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

新办法明确了对公摊面积的补偿规定,提出被征收人按照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范围和标准选择的房屋,其公用分摊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公用分摊面积部分的价款由房屋征收部门承担。被征收人超出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范围和标准选择的房屋,其超出的套内建筑面积及其相对应公用分摊面积的价款按产权调换房屋评估价格计算,由被征收人承担。

拆迁管理办法规定,被拆迁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只有一套住宅房屋,且该房屋面积低于国家强制标准规定的住宅设计最低套型面积的(即“使用面积34平方米”),拆迁人应当按照最低套型面积标准对其进行房屋安置或者换算成建筑面积43平方米进行货币补偿。新的征收与补偿办法规定,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只有一套住宅房屋,且建筑面积小于46平方米的,房屋征收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住宅设计最低套型面积进行房屋安置或者按建筑面积46平方米进行货币补偿。

与以往的拆迁管理办法相比,新办法明确提出,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6个月临时安置费。对因房屋征收部门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新办法将原来的“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明确为“自逾期之月起临时安置费增加一倍”。

新办法明确提出,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市或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非住宅房屋搬迁奖励不低于3万元

为贯彻实施《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我市还制定了实施细则。

实施细则提出,征收补偿奖励包括: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按期或提前搬迁的奖励;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奖励。征收补助包括: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按照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规定范围和标准选择房屋的公用分摊面积予以免交的差价款;房屋征收部门对享受最低套型面积标准资格的被征收人予以免交最低套型面积标准之内的差价款。

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属于未成年人(不含无监护人的未成年人)以及非本市市内六区常住居民户口的,不享受最低套型面积标准资格。

根据细则,新办法规定的搬迁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标准分别为:搬迁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住宅房屋每平方米22元,非住宅房屋每平方米28元;总额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计发。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按被征收非住宅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营业、生产用房为每平方米200元,其他非住宅用房为每平方米150元。

征收非住宅房屋,每户按期搬迁奖励费与提前搬迁奖励费按被征收非住宅房屋价值的5%计算,但奖励额最少不低于3万元、最多不超过300万元。

因房屋征收部门的责任使被征收人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从逾期之月起临时安置费增加一倍支付;对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周转用房的,从逾期之月起临时安置费按月支付;临时安置费每月不足1000元按1000元计发的,逾期临时安置费按照1000元加上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对应的临时安置费予以支付。

公开方主动公开

式: 公开范面向社会

围:

位: 限: 责任单

市政府办公厅

公开时

长期公开

第四篇:关于土地收储房屋拆迁问题的考察报告

关于土地收储房屋拆迁问题的考察报告

方市长:

为解决我市城市房屋拆迁中遇到的有关问题,我办于2009年元月7日至元月10日邀请市法制办的有关领导组成学习考察小组,就土地收储房屋拆迁有关问题到江苏省盐城、南通、南京,我省芜湖、阜阳等城市进行实地交流学习、考察调研,他们许多成功的经验和做法都值得我们借鉴和发展。现将考察情况和解决我市房屋拆迁主体确定等问题的意见报告如下:

一、考察学习的几城市土地收储房屋拆迁主体的确认及操作方式

本次学习考察江苏省的三市和我省的两市土地收储房屋拆迁主体均为土地储备中心。

他们的具体操作程序为:

(一)市土地储备中心向市发改委申请立项,市发改委下达项目地段前期土地整理或叫前期开发、项目开展前期工作的立项批复。

(二)市国土资源局依市政府批示向土地储备中心下达关于批准划拨储备土地进行前期工作和做好原国有土地使用者的有关补偿工作的通知。

(三)土地储备中心提出申请,由市规划局颁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四)土地储备中心拟定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五)土地储备中心提供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1-

安置资金证明。

(六)土地储备中心作为拆迁人持上列五项要件及其他有关资料向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申请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后依照拆迁有关规定进行自行拆迁或委托拆迁,完毕后,进行招、拍、挂实施净地出让。

另:阜阳除按上述方式操作外,还采取了先以净地价招、拍、挂出让土地,以受让方作为拆迁主体,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实施拆迁。

二、关于我市城市房屋拆迁主体确认和拆迁方式的建议

(一)土地储备房屋拆迁主体的确认。

房屋拆迁主体(拆迁人)应是享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包括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国有土地出让合同(针对有偿使用的),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政府下达的收回原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权的批文及政府下达的进行该地块的收储净地出让的批文],并办理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依法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由土地储备中心收储以净地方式出让土地引起的拆迁,由于土地的受让对象未定,应由土地储备中心作为拆迁主体。

(二)房屋拆迁许可证办理程序。

1、由国土资源局申请政府下达收回原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权的批文及进行该地块的收储净地出让的批文,并以此作为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2、由土地储备中心申请市发改委下达项目开展前期工作立项。

3、由国土资源局向土地储备中心下达关于批准划拨储备土地进行前期工作的通知。

4、由土地储备中心申请市规划局颁发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规划红线图,确定拆迁范围。

5、由土地储备中心拟定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6、提供由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7、报市拆迁管理部门审核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三)毛地采取以净地价格招、拍、挂出让土地的,摘牌方为拆迁主体,以出让合同作为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依法办理拆迁许可证,对被拆迁人地上房屋及附属物按我市房屋征收与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规定标准先予补偿安置,再实施房屋拆迁。

其他项目拆迁主体均应以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为基本条件依法办理拆迁许可证后实施拆迁。

三、拆迁方式: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有自行拆迁和委托拆迁两种。

1、自行拆迁,是指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即拆迁人自行组织实施拆迁。

2、委托拆迁,指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通过招投标方式委托具有拆迁资质的拆迁单位实施拆迁。

3、凡涉及公共利益等市重点项目及土地收储项目拆迁,根据本市和外地经验,在政府指导下,由辖区人民政府协同拆迁人实施拆迁。

四、房屋拆迁纠纷的解决

对达不成拆迁协议的可由拆迁当事人向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裁决,通过评估、听证、调解程序,依法裁决等法律程序,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仍拒绝拆迁的依法实施强制拆迁。

以上报告和建议妥否,请批示。

第五篇:国有土地收储程序

1、提出申请

原土地使用权人向土地收储交易中心提出土地储备申请,填写《国有土地使用权储备申请书》后,连同以下材料交国土储备交易中心:

(1)法人代表证明;(2)营业执照;(3)授权委托书;

(4)土地使用权证或土地申报材料;(5)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使用权证明;(6)地形现状图;

(7)主管部门意见。申请单位是企业的还应提交市主管局与国有资产决策委员会研究意见。

2、权属核实

对申请人提供的土地和地上物的权属、土地及地上物面积、土地四至范围、土地用途等情况进行实际调查和审核,对权属无争议、事实清楚准确的地块,委托有关部门做出测量定界。

3、征询意见

审查并测量定界后,土地收储交易中心将申请储备土地的有关资料送市规划、市国土资源等部门,由上述部门对申请储备土地提出以下意见:

(1)规划设计要点;(2)地价评估结果;

(3)综合开发费收取标准等。

4、评估测算

根据调查和征求意见情况,对申请储备土地进行土地收购、拆迁安置及补偿等费用的测算;预测出让底价、盈亏数额等。

5、报批

根据调查及测算情况,拟定收购储备方案,报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批准。

6、签订协议

储备方案经批准后,土地收储交易中心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协议》。

7、支付收购费用

土地收储交易中心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协议》约定的期限、数额和方式,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土地收购定金或收购费用。

8、权属变更

土 地收储交易中心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协议》支付收购费用后,原土地使用权人与土地收储交易中心向市国土资源局、市房产管理局申办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经 市国土局、市房管局审核同意后,直接向国有土地收储交易中 2 心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使用权)证明,原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使用证(不含住宅房屋)同时予以注销。

9、交付土地

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原土地使用权人向土地收储交易中心交付被收购的土地和地上建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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