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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摔伤和解协议书(合集五篇)

意外摔伤和解协议书(合集五篇)



第一篇:意外摔伤和解协议书

意外摔伤和解协议书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就乙方2017年 5月 4日下午17点左右在江夏第四中学大门附近意外摔伤一事(当日甲、乙双方就此事已报警,警方已录取多方口供),现甲、乙双方本着责任共担自愿公平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乙方住院期间医疗费用由甲方全部支付。

2、甲方一次性向乙方支付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其他各项费用 共计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乙方对此项无异议,且不会再向甲方主张任何费用。

3、支付方式:现金

4、甲、乙双方就本次事件的费用责任补偿等所有问题一次性了结,再无任何其他争议。

5、甲、乙双方承诺:从本协议签订起,甲、乙双方均不得再就本次事件,以其他任何理由向对方要求赔偿、补偿或者主张其他任何权利。

6、本协议一式两份 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签名:

身份证号码:

签名

监护人

身份证号码:

签名

监护人

乙方签名: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签名

和乙方关系 本人签名

和乙方关系 夫妻签名

和乙方关系 母子签名

和乙方关系 母子

****年**月**日

第二篇:赔偿和解协议书-旅游摔伤20161031

旅游摔伤赔偿和解协议书

甲方:XXX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地址:XXX市XXX县XXX 联系电话:

乙方:XXX,身份证号码: XXX。地址: 联系电话:

2016年10月XX日,乙方参加甲方组织的“XXX二日游”旅游团出游。乙方于2016年10月XX日在XX景点坐在凳子上休息时,因自身原因不慎摔倒受伤。现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和解方案达成一致,于2016年10月XX日在XXX旅行社有限公司订立本和解协议。

甲、乙双方于此声明:在协商过程中,甲、乙双方对《民法通则》、《合同法》、《旅游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法》、《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赔偿项目和赔偿标准均已有完整、正确的认知和理解。本协议条款均属双方在此基础上平等磋商所达成,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认可本协议公平有效,不存在任何重大误解、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的情形。乙方确认对自己的身体状况、因此次事故所造成伤势及日后该伤势可能的发展和后果均已有充分的了解,并清楚订立本和解协议的法律后果,乙方系在慎重考虑上述因素的前提下自愿订立本和解协议。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

一、乙方在住院治疗期间,甲方已于2016年10月XX日为其垫付医疗费及相关费用人民币壹万元整(小写:¥10000元)。

甲、乙双方经过协商确定,甲方于本协议签订之日向乙方另行支付人民币肆万元整(小写:¥40000元)。

上述两项金额合计人民币伍万元整(小写:¥50000元),是双方协商确定的甲方赔偿给乙方的所有费用,该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后续的治疗费、康复费、护理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费用。乙方在收到甲方全部款项后,应向甲方出具收到该两项金额合计金额的收条。

二、本协议是甲、乙双方就乙方因自身原因不慎摔倒受伤一事的终结性处理,乙方同意收到上述款项后不再就前述摔倒受伤事故以任何事由、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请求行政管理部门介入、提起仲裁、诉讼、投诉、信访、集会、拉横幅等等)向甲方另行索赔,双方已经就此事达成最终和解。

三、乙方于治愈出院后三日内就实际发生的费用(以医疗发票金额为准)积极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相关报销部门申请报销费用,乙方在收到报销费用的实际到账金额后三日内将实际到账金额全部以现金或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甲方,以弥补甲方在前述向乙方支付款项的损失。甲方的银行账户信息如下:

开户行: 账户名称: 账号:

四、上述乙方收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实际报销金额后三日内向甲方支付该款项事宜,XXX(女,身份证号码:XXXX)、XXX(男,身份证号码:XXX)两人自愿就乙方向甲方支付该款项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担保期限为:至乙方向甲方全额支付该实际报销款项时止。

五、乙方如违反本协议,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返还甲方支付的全部费用

并承担全部费用20%的违约金。

六、本协议的签订并不直接或间接的表示甲方认可对乙方此损害负有过错或法律责任。

七、本协议一式两份,甲方、乙方各持一份,自甲、乙双方及连带担保人曾德霞、何惠平在协议上签名、捺印之时起生效。

甲方:XXX旅行社有限公司 乙方:

签约代表:(右手食指印)

连带担保人(XXX):

连带担保人(XXX):

签订时间:2016年10月 日 签订地点:XXX市XXX县

第三篇:意外受伤和解协议

意外受伤协议书

甲方:乙方:身份证号:

乙方于214年5 月30 日发生意外受伤事故,经治疗后复查,现已康复。为妥善解决乙方受伤事宜,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谅互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自乙方受伤之日起截止本协议签订之日所实际发生的和其它应当由甲方支付的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4836.5 元(大写:人民币肆仟捌佰叁拾陆元五角),在本协议签订之前已由甲方全部付清,协议签订之后乙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甲方主张前述期间发生的任何费用。

2、本协议签订后,甲方向乙方支付人民币3000 元(大写:叁仟元整),于十日内付清。

3、乙方收到一次性补助金后,应当合理分配、处理,自觉留足可能发生的后续治疗、康复、生活等费用。乙方分配、处理前述费用的方式由乙方自行决定,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4、乙方领取甲方支付的一次性补助金后,又以任何理由向甲方提出任何费用和责任要求的,乙方应当退还甲方为解决本事宜所支付的全部费用,并承担因违约而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同时应向甲方支付一次性补助金的20%的违约金。

5、本协议为双方平等、自愿协商的结果,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并且公平、合理。

6、本协议内容甲乙双方已经全文阅读并理解无误,甲乙双方明白违反本协议所涉及的后果,甲乙双方对此协议处理结果完全满意。

7、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8、本协议为一次性终结处理协议,双方当事人应以此为断,全面切实履行合同,不得再以任何理由纠缠。乙方今后身体出现任何问题均与甲方无关。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时间:时间:

见证人:

第四篇:和解协议 意外伤害

协议书

订立本协议双方:

甲方:

身份证号码:

乙方: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甲方系浴池的所有人及经营者,乙方系之父母。乙方声称年月日带其子女在甲方经营的浴池洗浴,后

受伤并死亡。甲乙双方就本事件,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认可:甲方浴池安全设施齐全,并且在醒目位置标有提醒注意事项。乙方同时承认:乙方无证据证明,乙方及乙方子女与甲方形成事实的消费合同关系。乙方也认为:死亡一事,与甲方无关,与甲方的经营等行为无因果关系,甲方对此事亦无过错,不应当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二、甲方出于人道目的,自愿一次性补助乙方人民币元整。

三、乙方承诺在本协议生效后,不在任何时间,以任何理由向甲方、甲方家属以及甲方经营的浴池主张任何权利,此事一次性了结,乙方放弃其民事权利。

四、乙方同时保证:乙方是的合法监护人,任何人无权就死亡一事,向甲方、甲方家属以及甲方经营的浴池主张任何权利。本协议生

效后,乙方有义务平息此事对甲方的影响

五、甲、乙双方均已充分了解本协议约定的法律含义,且本协议的约定均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六、乙方的身份证复印件及证明乙方系父母的文件(包括户口本复印件)系本协议的附件。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中间人:

签署时间:年月日

签署地点:

第五篇:和解协议书

篇一:和解协议书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因家庭琐事于2014年11月22日产生纠纷,继而产生厮打,造成乙方受伤,甲乙双方通过协商自愿达成和解协议:

1、甲方一次性赔偿乙方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 元(小写),协议签订之日全部付清。

2、甲乙双方协议达成后不得因此事再产生任何纠纷,乙方对甲方的行为表示谅解。

3、本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体现,任何一方不得违约。

4、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司法机关备案一份,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调解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篇二:轻伤案件和解协议书

甲方当事人姓名 性别 男 年龄 岁 住址四川省 市 乙方当事人姓名 性别 男 年龄 岁 住址四川省 市

简要案情2006年9月26日晚甲乙双方及职工因故发生纠纷并引起互殴双方各有受伤但乙方受伤相对较重为妥善解决此事双方依据浙江省高级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关于当前办理轻伤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有关规定特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一、双方就各自不理智行为表示遗憾并向对方表示道歉和相互谅解。

二、甲方同意在本协议签订后一次补偿乙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各种损失共计陆万陆仟元整60000.00元医疗费等乙方痊愈后按实结算。本补偿已包括了乙方所有损失。

三、乙方请求公安机关不再处理本案并不再追究甲方所有法律责任。

四、本协议双方签字后互不干涉任何一方不得再就本案滋生他事。

五、本协议一式三份公安机关一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当事人签名捺印

乙方当事人签名捺印

处理公安机关

在场见证人签名

2006年9月28日

1、根据刑事诉讼规定,刑事案件的起诉分为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轻伤害案件可以自诉,重伤害案件必须公诉,没有一点成为自诉案件的可能。

2、自诉案件自诉人与被告人可以自行各解,法院也可以进行调解,无论是当事人自行和解,还是法院进行调解,只要和解、调解成功,自诉人都有撤诉的权利。当事人之间进行和解或者法院进行调解是指案件起诉到法院之后的事,这不叫私了。所谓私了,就是指案件未经公安司法机关处理,而是当事人双方私下的进行和解或调解。如果不是严重的刑事犯罪,当事人之间均可以私了,但是如果构成严重刑事犯罪,当事人之间私了是无效和违法的。

3、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首先移送检察院批捕科(又叫侦监科),由批捕科进行审查决定是否予以批准逮捕,如果不构成犯罪或者属于自诉案件,检察院只能把案件退回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撤销案件或者移送法院作为自诉案件进行处理。当然,公安机关也可以撤销案件,并告知被害人向法院提起自诉。此时公安机关已经不应再进行调解,如果案件到了法院,当然可以进行调解(一般是就民事赔偿部分进行调解,刑事责任部分不可能进行调解。社会上所说的刑事案件调解好了,是指民事赔偿部分调解好,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了。自诉案

件如果民事赔偿部分调解好,被告人一般都会要求自诉人撤诉,此时法院不要求再对刑事部分进行审理了。公诉案件被告人与被害人就民事赔偿调解达成协议后,被告人一方往往会要求被害人一方出具书面的谅解书,同时由被害人提出要求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4、如果经调解达成协议,协议书的内容一般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双方当事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姓名等基本情况;二是协议的具体内容,如甲方一次性赔偿乙方多少钱、以后因此事永无纠纷、要求司法机关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或者适用缓刑,如果是自诉案件可以要求自诉人撤诉等;三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捺指印。关键注意:赔偿钱数、永无纠纷、表示谅解、要求从轻处理这几个方面。调解协议就按照上述内容进行写就行了,无需赘述。

5、是否在公安机关协调下进行均可以,但是调解结果及相关手续必须交到办案单位的承办人。

6、调解好的案件必须要有协议书、谅解书、收条。

篇三: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效力问题

案情简介:

申请人李某于2007年8月到被申请人甲公司处工作,保安岗位。李某在工作期间,因为其岗位特殊性需要,一直执行工作24小时,休息48小时的工时制度。2012年4月,甲公司欲将后勤服务外包给某物业公司,遂与李某协商解除劳动关系。2012年4月24日,甲公司与李某达成协议,甲公司一次性向李某支付各种款项共计8000元,同时还约定,李某不得再以劳动报酬、经济补偿、福利待遇等理由向被申请人提出任何理由。2012年4月27日,李某收到甲公司支付的8000元人民币。后李某与物业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被派遣至别处继续工作。2013年3月,李某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甲公司支付赔偿金及加班费。甲公司认为,双方之间劳动关系的解除是双方协商的结果,甲公司已向李某支付了全部经济补偿,双方之间不再有任何劳动纠纷。

申请人请求:

1.被申请人甲公司向李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2.被申请人甲公司向李某支付工作期间的加班费。

处理结果:

驳回申请人全部仲裁请求。

争议焦点:

1.甲公司与李某之间就解除劳动关系达成的协议是否合法有效;

2.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能否直接撤销协议。

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本案中,甲公司与李某就解除劳动关系进行协商调解,系法律赋予双方之间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已就争议协商达成协议,并且甲公司已实际履行了协议书中约定的给付义务。

当前,对劳动争议中双方自行达成的协议进行规范约束的政策性文件主要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其中第十条明确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

持。”从上述条款可以看出两点:第一,当事人请求撤销,需有证据证明该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请求,以及协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的情形;第二,协议能否撤销,决定权在人民法院,当前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并未赋予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撤销上述协议的权利。显然,本案中,李某如认为该协议无效,需首先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然后再申请劳动仲裁主张相关权益。

启示与思考:

从本案来看,至少有两个问题值得探讨:一是仲裁委员会是否应当受理此案?二是如何引导双方当事人达成规范性的调解协议?

关于案件受理问题,仲裁委员会显然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五款规定予以受理。因该案中,被申请人已经与申请人就解除劳动关系达成了一揽子解决方案,并且被申请人履行了协议中约定的支付。申请人仲裁主张的前提应是调解协议被撤销,因此应告知申请人在有证据证明该协议存有可以被撤销的情形时,引导其去人民法院申请仲裁,然后来劳动仲裁立案受理。

如何引导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规范性的调解协议,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就经济补偿问题签订协议,协议中可明确告知国家法律法规对经济补偿的计算

方法和计算标准,劳动者明知协议所约定的补偿金额与法定标准有出入仍自愿同意签订协议的,即使补偿的标准及数额低于法律或法规规定,应当视为劳动者对自己权利的自行处分,劳动者按协议领取经济补偿金后反悔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篇四:和解协议书

和解协议书

甲 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乙 方:

委托代理人: 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祥见授权委托书)

鉴于:

1、甲乙双方均不服 人民法院作出的[ ] 民初字第 号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并均作为上诉人提出上诉;

2、甲乙双方在上诉过程中为妥善处理双方之间的所有债权债务关系,有意和解。

为此,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如下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一、双方一致同意:乙方一次性支付人民币 万元给甲方,甲方自愿放弃一审判决书所认定的赔偿金额;至此,双方所有债权债务结清,且甲方不得以其他任何事由向乙方要求或者主张其他任何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赔偿、税款、管理费、补偿、返还、诉讼费以及因该工程项目所产生的其他债务)。

二、双方一致同意,一审时所产生的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甲方承担,上诉费的减退自行办理和承担。

三、自本协议书签订之日起,乙方承诺当天将上述款项汇入甲方以下帐户:

户名:

开户行:

帐号:

四、甲乙双方承诺在上述款项支付后2日内内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交撤销上诉的书面申请。

五、双方确认关于因承包合同所产生的纠纷遵照本和解协议书执行。本和解协议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所确认的款项支付完毕时生效,效力均等。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代表人: 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篇五:和解协议的执行效果

核心内容:公司和解协议的执行效果有哪些?和解协议的法律效果主要包括破产程序终结和债务人恢复财产管理、全体和解债权人受和解协议的约束、债务人受和解协议的约束等。法律快车编辑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公司和解协议的执行效果。

公司和解协议的执行效果:

一、和解协议的法律效果。

生效的和解协议,具有如下法律效果:

1、破产程序终结和债务人恢复财产管理。

自和解协议生效时起,破产程序终结。在这种情况下,破产程序对债务人财产的保全解除,管理人办理财产和事务的移交,债务人恢复对财产和事务的自主管理。

2、全体和解债权人受和解协议的约束。

和解债权人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无财产担保债权的人,无论其是否参加和解协议的表决。和解协议对全体和解债权人均有拘束力。这种约束力主要表现为:

(1)债权人必须按照和解协议规定的数额、时间和方式请求和接受清偿,不得超出和解协议规定的范围进行个别追索,也不得私下向债务人谋取和解协议以外的特别清偿利益。

(2)和解债权人未依照破产法规定申报债权的,在和解协议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和解协议规定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但是,和解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和解协议的影响。

3、债务人受和解协议的约束。

债务人作为和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自应受协议的约束。这种约束力主要表现为:

(1)债务人应当按照和解协议规定的条件清偿债务,不得实施任何有损债权人利益的个别优惠清偿,也不得实施有损其清偿能力的财产处分。

(2)债务人不按和解协议规定的内容对个别债权人清偿债务的,该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和解协议的,经债权人申请,入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破产程序;和解协议系在破产宣告前达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定恢复破产程序的同时裁定宣告债务人破产。

二、和解执行完毕的法律效果。

和解执行完毕,以和解协议规定的清偿义务完全履行为标志。和解执行完毕的法律效果就是剩余债务的自动免除。所以,破产法第106条规定,按照和解协议减免的债务,自和解协议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三、和解失败的法律效果。

按照破产法第九章的规定,和解实质上是一个合同的成立、生效和履行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如果出现合同不成立、不生效、无效或者不履行的事实,则应当有相应的法律效果。为此,破产法针对不同情形作出了以下规定:

1、和解协议不成立、不生效。

和解协议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获得通过,或者已经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和解协议未获得人民法院认可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和解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2、和解协议无效。

因债务人的欺诈或者其他违法行为而成立的和解协议,无论该违法事由是被发现于协议生效以前还是协议生效以后,人民法院都应当裁定其无效,并宣告债务人破产。和解协议在生效以后因存在违法事由而被裁定无效的,和解债权人因执行和解协议所受的清偿,在其他债权人所受清偿同等比例的范围内,不予返还。例如,债权人甲、乙因执行和解协议已分别接受15%和10%的清偿,和解协议被裁定无效后,甲应当返还多出乙的5%的部分。

3、和解协议执行不能。

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经和解债权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和解协议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人民法院裁定终止和解协议执行的,和解债权人在和解协议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失去效力。和解债权人因执行和解协议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和解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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