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如何成立中外合资企业
如何成立中外合资企业
一、中外合资企业注册办事依据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实施条例》 中外合资企业注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二、中外合资企业注册商务局审批所需准备资料: 1.立项的请示(原件)
2.合资(合作)意向书(原件)3.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
4.投资中方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印章)5.投资外方合法开业证明(复印件)6.投资各方资信证明(复印件)
7.新设立企业房屋使用证明(包括租房协议、房产证)(复印件)8.合营企业合同(原件)9.合营企业章程(原件)
10.法人身份证明及一寸照片两张(身份证或护照或台胞证等)11.董事会成员名单及身份证明(复印件)12.董事会成员委派函(原件)
13.工商名称登记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三、中外合资企业注册可行性报告主要应包括以削要内容: 1.基本概况。
(1)合营企业名称、法定地址、宗旨、经营范围和规模;
(2)合营各方基本情况,包括名称、注册国家、法定地址和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国籍(中方要说明主管部门);
(3)合资企业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包括合营各方出资比例、出资方式、出资期限;(4)合营期限和合营各方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比例;
2.产品生产安排及其依据。国内外市场情况预测,以及国内目前已有和在建的生产装置能力。
3.物料供应安排(包括能源和交通等)及其依据。4.项目地址选择及其依据。
5.技术设备和工艺过程的选择及其依据(包括国内外设备分配的安排)。6.生产组织安排(包括职工数、构成、来源及经营管理)及其依据。7.环境污染治理和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及其依据。8.建设方式、建设进度安排及其依据。
9.资金筹措及其依据(包括原厂房、设备入股计算的依据)。10.外汇收支安排及其依据。11.技术经济效益的综合分析
四、项目各方除向审批机关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外,还应向审批机关提交下述文件: 1.项目建议书及批准文件;
2.项目各方所在国政府出具的合法开业证明; 3.国内外市场需求情况调研、预测报告;
4.有关主管部门对项目所需原材料、资金的安排意见; 5.审批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中外合资企业注册审批机关自接到上述材料之日起,90天之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三)合同、章程的审批。外商投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合营各方便开始签订合同,制定章程,报审批机关审批。
(四)合营企业合同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合营各方的名称、注册国家、法定地址和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国籍; 2.合营企业名称、法定地址、宗旨、经营范围和规模;
3.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合营各方的出资额、出资比例、出资方式、出资的缴付期限以及出资额欠缴、转让的规定;
4.合营各方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的比例;
5.合营企业董事会的组成、董事名额的分配以及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权限和聘用办法;
6.采用的主要生产设备、生产技术及其来源;
7.原材料购买和产品销售方式,产品在中国境内和境外销售的比例; 8.外汇资金收支的安排;
9.财务、会计、审计的处理原则;
10.有关劳动管理、工资、福利、劳动保险等事项的规定; 11.合营企业期限、解散及清算; 12.违反合同的责任;
13.解决合营各方之间的方式和程序;
14.合同文本采用的文字和合同生效的条件。
合营企业合同的附件,与合营企业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五)合营企业的章程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合营企业名称及法定地址;
2.合营企业的宗旨、经营范围和合营期限;
3.合营各方的名称、注册国家、法定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国籍;
4.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合营各方的出资额、出资比例、出资额转让的规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的比例;
5.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划,董事的任期,董事长、副董事长的职责;
6.管理机构的设置、办事规则,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任免方法;
7.财务、会计、审计制度的原则; 8.解散和清算; 9.章程修改的程序。
(六)申请设立中外合资企业,应向审批机关提交以下文件: 1.设立合营企业的申请书;
2.合营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3.由合营各方授权代表签署的合营企业合同和章程;
4.由合营各方委派的合营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人选名单;
5.中方合营者的企业主管部门和合营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设立该合营企业签署的意见。
上列各项文件必须用中文书写,其中2、3、4项文件可同时用合营各方商定的一种外文书写。两种文字书写的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审批机关自接到上述材料之日起,三个月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七)设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以下文件:
1.设立合作企业的项目建议收,并附送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
2.合作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并附送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 3.由合作各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署的合作企业协议、合同、章程;
4.合作各方的营业执照或者注册登记证明、资信证明及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证明文件,外国合作者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供有关其身份、履历和资信情况的有效证明文件;
5.合作各方协商确定的合作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人选名单;
6.审查批准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
前款所列文件,除第4项所列外国合作者提供的文件外,必须报送中文本,第2项、第3项和第5项所列文件可以同时报送合作各方商定的一种外文本。
审批批准机关应当自收到规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45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八)外国投资者拟在中国境设立外资企业,应当通过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文件:
1.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外资企业章程;
4.外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人选)名单; 5.外国投资者的法律证明文件和资信证明文件;
6.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书面答复; 7.需要进口的物资清单; 8.其他需要报送的文件。
前款1、3项文件必须用中文写;2、4、5项文件可以用外文书写,但应当附中文译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外国投资者共同申请设立外资企业,应当将其签订的合同副本报送审批机关备案。
审批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设立外资企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90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外商投资项目的合同、章程经审批机关批准并颁发批准证书后,标志着项目审批的最后完成。外商投资项目的各方应在合同章程批准之日起30天内到登记主管机关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
四、工商注册设立登记程序:
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经审批机关批准后,申请者应在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设立登记。登记主管机关自受理申请人设立登记全部文件、证件之日起30日内,做出核准登记或不予核准登记的决定,经核准登记的,按规定收取登记费后,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由登记主管机关发布公告。营业执照签发日期,即为外商投资企业的成立日期。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设立登记时,应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文件:(一)由企业正、副董事长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申请登记表》;(二)《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批准文件;(四)合同、章程(含附件、中外文本)以及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及批准证书(副本原件一份);(五)投资者所在国家(地区)政府出具的合法开业证明;
(六)投资者的资信证明(应由同该投资者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中方投资者为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应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明);
(七)董事会名单及董事会成员、正、副总经理的委派任职文件及上述人员的简历、身份证明;
(八)企业住所使用证明;
成立中外合资公司需要的办理时间:约45个工作天
成立中外合资公司需要的相关费用:请咨询本公司专业的工商顾问
代理注册公司提供成立后的文件包括:
营业执照、企业法人代码证、国/地税务登记证、外汇批文核准件、海关批文、进出口经营资格运营证、外资企业法定公章。
备注:
1、贸易性行业设在市区,注册资本须达到300万人民币(或等值的外币),可以申请进出口经营资格,更方便从事国际贸易。
2、设在保税区的企业最低注册资本限制为20万美元,但须另外申请进出口经营权,相对来讲比较麻烦。
3、生产性的企业所需资料与贸易型的企业所需资料一样,只是生产性质的企业无注册资本的要求,但须提供消防合格证;贸易性质的企业须是在写字楼或宾馆、酒店。
第二篇:中外合资企业成立程序
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成立程序
第一步:查名
1.名称查询表(提供名称、大概的经营范围、股东名称)
第二步:立项
1.委托书
2.立项表
3.外方银行资信证明(包括企业、自然人)
4.外方商业登记证 / 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5.中方银行资信证明
6.中方营业执照
7.场地证明(租赁合同 / 土地合同)
第三步:名称核准.批准后的立项表.可行性报告或投资意向书.查明后的名称查询表.广州市外商投资企业合同前项目登记表.企业(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外方企业的商业登记证 / 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7 .中方企业的营业执照第四步:场地选址
1.批准后的立项表
2.委托书
3.项目用地选址报告表
第五步:环境评估
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申报表
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立项表
4.可行性报告
第六步:申请批文
1.请示
2.委托书
3.新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
4.董事会名单
5.进口设备清单
6.在中国设立外资企业申请表
7.章程、可行性报告
8.外方商业登记证 / 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9.外方银行资信材料(包括企业、自然人)
10.中方银行资信证明
11.中方营业执照
12.环境评估报告批文.立项表
14.合同前项目登记表
15.用地规划设计要点、选址意见书
第七步:申请赋码
1.批文
第八步:申请批准证书
1.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申领表
2.外商登记表
3.中外合资、合作、外资经营企业备案表
4.批文
5.赋码
第九步:申请营业执照
1.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申请书
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批文
4.批准证书(副本 1)
5.章程
6.法人证明
7.选址意见书
8.合同前项目登记表
9.新公司法定代表人照片
10.外方商业登记证 / 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11.外方银行资信证明(包括企业、自然人)12 .中方银行资信证明.中方营业执照.可行性报告.批准后的立项表.董事会成员名单及委派文件.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第十步:刻公章
1.营为执照
第十一步:签土地合同
1.营业执照
2.批复
3.土地综合出让价格调整审批表
4.环境评估报告批文
5.新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第十二步:申请代码证
1.代码表格
2.法人护照
3.营业执照
第十三步:银行开户
1.批复
2.营业执照(副本)
3.工商局盖章的营业执照
4.批准证书
5.代码证(正本)
6.章程
7.可行性报告
8.公章、法人章、财务章
9.人民币申请书、印鉴卡
10.外币申请书、印鉴卡
第十四步:办理财政登记证
1.填写财政表(一式二份)
2.营业执照(副本)
3.法定代表人相片 3 张、法人身份证、护照
4.银行开户证明或开户许可证
5.外汇登记证
6.租赁合同或土地合同
7.代码证(副本)
8.合同、章程、可行性报告
9.场地证明(土地合同或场地租赁合同)
10.批文、批准证书
第十五步:办理地税登记证
1.填写地税表(一式二份)
2.批复、批准证书
3.章程、可行性报告
4.营业执照(副本)
5.法定代表人相片、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6.银行开户证明或开户许可证
7.外汇登记证
8.租赁合同或土地合同
9.代码证(副本)
10.单位的财务印鉴
第十六步:办理国税登记证
1.填写国税税务登记表(一式二份)
2.填写税种登记表(企业报到用)
3.纳税鉴定申请表(企业报到用)
4.企业基本情况表明细表(企业报到用)
5.营业执照(副本)
6.代码证(副本)
7.法定代表人相片、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8.银行开户证明或开户许可证
9.租赁合同或土地合同
10.可行性报告、章程、合同
11.批文、批准证书
第十七步:验资
1.批复
2.批准证书
3.营业执照(副本)
4.章程
5.外汇登记证
6.场地证明(土地合同 + 办公室租赁合同)
7.银行进帐单
8.询证函
9.投资方的商业登记证
第十八步:变更营业执照
1.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表
2.营业执照(正、副本)
3.验资报告
第十九步:变更代码证
1.代码表格
2.代码证(正副本)
3.营业执照(副本)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第二十步:变更财务登记证
1.外商投资企业变更财政登记申报表
2.财政登记证(正、副本)
3.营业执照(副本)
4.验资报告
第二十一步:变更国税证、地税证
1.批复
2.营业执照(副本)
3.工商局盖章的营业执照
4.批准证书
5.代码证(正本)
6.章程
7.可行性报告
8.公章、法人章、财务章
9.人民币申请书、印鉴卡.外币申请书、印鉴卡
第三篇:成立中外合资企业的程序
成立中外合资企业的程序
一、中外合资企业注册办事依据: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实施条例》 中外合资企业注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二、中外合资企业注册商务局审批所需准备资料:
1.立项的请示(原件)。
2.合资(合作)意向书(原件)。3.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
4.投资中方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印章)。5.投资外方合法开业证明(复印件)。6.投资各方资信证明(复印件)。
7.新设立企业房屋使用证明(包括租房协议、房产证)(复印件)。8.合营企业合同(原件)。9.合营企业章程(原件)。
10.法人身份证明及一寸照片两张(身份证或护照或台胞证等。)11.董事会成员名单及身份证明(复印件)。12.董事会成员委派函(原件)。
13.工商名称登记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三、中外合资企业注册可行性报告主要应包括以下要内容:
1.基本概况。
(1)合营企业名称、法定地址、宗旨、经营范围和规模。
(2)合营各方基本情况,包括名称、注册国家、法定地址和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国籍(中方要说明主管部门)。
(3)合资企业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包括合营各方出资比例、出资方式、出资期限。
(4)合营期限和合营各方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比例。2.产品生产安排及其依据。国内外市场情况预测,以及国内目前已有和在建的生产装置能力。
3.物料供应安排(包括能源和交通等)及其依据。4.项目地址选择及其依据。
5.技术设备和工艺过程的选择及其依据(包括国内外设备分配的安排)。6.生产组织安排(包括职工数、构成、来源及经营管理)及其依据。7.环境污染治理和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及其依据。8.建设方式、建设进度安排及其依据。
9.资金筹措及其依据(包括原厂房、设备入股计算的依据)。10.外汇收支安排及其依据。11.技术经济效益的综合分析。
四、项目各方除向审批机关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外,还应向审批机关提交下述文件:
1.项目建议书及批准文件。
2.项目各方所在国政府出具的合法开业证明。3.国内外市场需求情况调研、预测报告。
4.有关主管部门对项目所需原材料、资金的安排意见。5.审批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中外合资企业注册审批机关自接到上述材料之日起,90天之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五、合同、章程的审批。外商投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合营各方便开始签订合同,制定章程,报审批机关审批。
六、合营企业合同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合营各方的名称、注册国家、法定地址和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国籍。2.合营企业名称、法定地址、宗旨、经营范围和规模。
3.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合营各方的出资额、出资比例、出资方式、出资的缴付期限以及出资额欠缴、转让的规定。4.合营各方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的比例。5.合营企业董事会的组成、董事名额的分配以及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权限和聘用办法。
6.采用的主要生产设备、生产技术及其来源。
7.原材料购买和产品销售方式,产品在中国境内和境外销售的比例。8.外汇资金收支的安排。
9.财务、会计、审计的处理原则。
10.有关劳动管理、工资、福利、劳动保险等事项的规定。11.合营企业期限、解散及清算。12.违反合同的责任。
13.解决合营各方之间的方式和程序。
14.合同文本采用的文字和合同生效的条件。
注:合营企业合同的附件,与合营企业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七、合营企业的章程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合营企业名称及法定地址。
2.合营企业的宗旨、经营范围和合营期限。
3.合营各方的名称、注册国家、法定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国籍。4.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合营各方的出资额、出资比例、出资额转让的规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的比例。
5.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划,董事的任期,董事长、副董事长的职责。6.管理机构的设置、办事规则,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任免方法。
7.财务、会计、审计制度的原则。8.解散和清算。9.章程修改的程序。
八、申请设立中外合资企业,应向审批机关提交以下文件:
1.设立合营企业的申请书.2.合营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3.由合营各方授权代表签署的合营企业合同和章程。
4.由合营各方委派的合营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人选名单。5.中方合营者的企业主管部门和合营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设立该合营企业签署的意见。
注:上列各项文件必须用中文书写,其中2、3、4项文件可同时用合营各方商定的一种外文书写。两种文字书写的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审批机关自接到上述材料之日起,三个月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九、设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以下文件:
1.设立合作企业的项目建议收,并附送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
2.合作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并附送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3.由合作各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署的合作企业协议、合同、章程。4.合作各方的营业执照或者注册登记证明、资信证明及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证明文件,外国合作者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供有关其身份、履历和资信情况的有效证明文件。
5.合作各方协商确定的合作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人选名单。
6.审查批准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
注:前款所列文件,除第4项所列外国合作者提供的文件外,必须报送中文本,第2项、第3项和第5项所列文件可以同时报送合作各方商定的一种外文本。审批批准机关应当自收到规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45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十、外国投资者拟在中国境设立外资企业,应当通过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文件:
1.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2.可行性研究报告。3.外资企业章程。
4.外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人选)名单。5.外国投资者的法律证明文件和资信证明文件。
6.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书面答复。7.需要进口的物资清单。8.其他需要报送的文件。
注:前款1、3项文件必须用中文写;2、4、5项文件可以用外文书写,但应当附中文译文。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外国投资者共同申请设立外资企业,应当将其签订的合同副本报送审批机关备案。
审批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设立外资企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90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外商投资项目的合同、章程经审批机关批准并颁发批准证书后,标志着项目审批的最后完成。外商投资项目的各方应在合同章程批准之日起30天内到登记主管机关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
十一、工商注册设立登记程序:
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经审批机关批准后,申请者应在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设立登记。登记主管机关自受理申请人设立登记全部文件、证件之日起30日内,做出核准登记或不予核准登记的决定,经核准登记的,按规定收取登记费后,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由登记主管机关发布公告。营业执照签发日期,即为外商投资企业的成立日期。外商投资企业申请设立登记时,应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文件:(一)由企业正、副董事长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申请登记表》。(二)《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批准文件。
(四)合同、章程(含附件、中外文本)以及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及批准证书(副本原件一份)。
(五)投资者所在国家(地区)政府出具的合法开业证明。
(六)投资者的资信证明(应由同该投资者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中方投资者为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应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明)。
(七)董事会名单及董事会成员、正、副总经理的委派任职文件及上述人员的简历、身份证明。
(八)企业住所使用证明。
注:成立中外合资公司需要的办理时间:约45个工作日。
十二、备注:
1、贸易性行业设在市区,注册资本须达到300万人民币(或等值的外币),可以申请进出口经营资格,更方便从事国际贸易。
2、设在保税区的企业最低注册资本限制为20万美元,但须另外申请进出口经营权,相对来讲比较麻烦。
3、生产性的企业所需资料与贸易型的企业所需资料一样,只是生产性质的企业无注册资本的要求,但须提供消防合格证;贸易性质的企业须是在写字楼或宾馆、酒店。
第四篇:中外合资企业成立相关法律流程
中外合资企业成立相关法律流程
一、中外合资企业注册条件与材料
(一)中外合资企业注册条件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外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在中国境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共同举办的企业。
2、中外合营企业的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3、一般来说,中国的自然人不能成为中外合资企业的股东;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4、在中关村科技园区兴办的中外合资(作)高新技术企业,中国公民可以自然人身份出资。
5、合营各方按注册资本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
(二)注册中外合资企业所需材料:
1、拟设立的中外合资企业名称1-7个;
2、合资、合作项目建议书,可行性分析报告复印件(包括文字及经济部分)、发改委立项批复文件;
3、中方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若投资外方是公司,需开业证明、法定代表人有效证明文件银行及资信证明;若投资外方是自然人,需身份证件复印件及银行资信证明。
5、房屋、场地产权证明及租赁协议复印件。
6、经营范围涉及其他相关政府部门许可的,应提前办理前置审批文件。
7、合同、章程正式文本(全体投资方签字、盖章)
8、董事会组成名单(包括姓名、职务、委派方、任期、国籍、身份证件号码、亲笔签名)、中外方董事人员委派书(由每个投资方分别签字、盖章委派)、全体董事身份证件复印件
9、中方以国有资产出资的需提供相应的评估报告及出资许可证明。
10、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中外合资企业设立流程
(一)新办中外合资企业设立流程
第一步: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工商局)
第二步:行业前置审批(行业主管部门)
第三步:立项审批(区发改委)
第四步:章程、合同审批(区商务局)
第五步:组织机构代码预先核准(质量技术监督局)
第六步:批准证书(区商务局)
第七步:工商注册登记(工商局)
第八步:组织机构代码证书(质量技术监督局)
第九步:税务登记证书(税务局)
第十步:外汇登记(外管局)
第十一步:银行开户许可证书(银行)
第十二步:验资报告(会计师事务所)
(二)中外合资公司合同与章程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合同,是指合营各方为设立合营企业就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达成一致意见而订立的文件。
2、中外合营企业的章程,是指按照合营企业合同规定的原则,经合营各方一致同意,规定合营企业的宗旨、组织原则和经营管理方法等事项的文件。
3、合营企业协议、合同和章程经审批机构批准后生效。
(三)中外合资公司注册资本与出资规定
1、中外合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一般应当以人民币表示,也可以用合营各方约定的外币表示。
2、合营企业在合营期内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因投资总额和生产经营规模等发生变化,确需减少的,须经审批机构批准。
3、合营者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
4、外国合营者出资的外币,按缴款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率折算成人民币或者套算成约定的外币;中国合营者出资的人民币现金,需要折算成外币的,按缴款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率折算。
5、合营各方应当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缴清各自的出资额。逾期未缴或者未缴清的,应当按合同规定支付迟延利息或者赔偿损失。
第五篇:中外合资企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重定向自合资企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Chinese-foreign Equity Joint Ventures)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概念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亦称股权式合营企业。它是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举办的企业。其特点是合营各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按各自的出资比例共担风险、共负盈亏。各方出资折算成一定的出资比例,外国合营者的出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
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特征:(1)合营企业主体一方为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另一方为外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2)在中国境内,按中国法律规定取得法人资格,为中国法人。必须遵守中国法律、法规。(3)是有限责任公司。(4)合营各方遵照平等互利原则,共同出资、共同经营、按各方注册资本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和亏损。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法律地位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2条规定:“依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中国的法人,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和保护。”《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第2条也规定: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是企业法人。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企业法人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作为企业法人,具备中国《民法通则》第37条规定的法人条件,《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应当具备的条件有4项: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依照中国法律规定的程序、经中国政府批准,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成立的经济组织;有与中外投资者的财产相独立的自有资产;有经核定的名称和固定的经营场所,并设立有相应的组织机构;对外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可以自己的名义起诉或应诉,对其生产经营行为而遭爱的亏损能以自己的资产独立承担财产责任。可见,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不仅是一个经济实体,而且还是一个法律实体。
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具有中国国籍的企业法人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依中国法律而设立,其章程登记地、营业中心地、管理中心地均在中国境内,《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将其界定为“中国的法人”是完全合理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中国的法人,意味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具有中国的国籍,据此,中国政府对之既可行使属地管辖权,又可行使属人管辖权,这就要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怕有活动都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其在中国境外设立的分支机构及其营业活动均须服从中国法律的管辖,当然,作为中国的法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也受中国法律的保护。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作为中国法人,与中国境内的各类民事活动的主体之间的关系,以及与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的关系,是国内各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而不是涉外的民事关系。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
(一)合资有限公司的设立概述
1.合资有限公司设立的审批制度
我国像世界上许多国家一样,对外国投资者到本国设立公司实行审批制度,只有经政府审批机构审查批准后,公司才能设立。
2.允许设立合资有限公司的行业
在我国,根据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规定和产业政策的要求,也特将外商投资项目分为鼓励、允许、限制和禁止四类。国家计划委员会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法律和法规的规定以及国家经济技术发展情况,定期编制和适时修订《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经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3.设立合资有限公司的条件
(1)可予批准设立的条件
我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规定:申请设立的合资有限公司应注重经济效益,符合相关要求我国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末具体规定合作有限公司可予设立的条件。设立外资有限公司必须具体以下条件之一;采用先进技术;产品全部或大部分出口。
(2)不予批准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设立合资有限公司或外资有限公司:
①损害国家主权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②危害国家安全的;
③可能对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的;
④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
⑤违反中国法律、法人的。
此外,中外投资者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显属不公平,损害合资一方权益,也不予批准。
(二)合资有限公司的设立
1.设立合资有限公司的审批机构
我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8条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合营企业,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以下简称对外经济贸易部)审查批准。批准后,由对外经济贸易部发给批准证书。凡具备一定条件的,对外经济贸易部得委托有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局(以下简称”委托机构“)审批。”
2.设立合资有限公司的程序
根据我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9条的规定,设立合资有限公司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1)呈报项目建议书和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
(2)签订合资有限公司协议、合同,制定合资有限公司章程
合资有限公司协议是指合营各方对设立合资有限公司的某些要点和原则达成一致意见而订立的文件。合资有限公司协议是指合营各方对设立合资有限公司,就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达成一致意见而订立的文件。合资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是按照合资有限公司合同规定的原则,经合营各方一致同意,规定合资有限公司的宗旨、组织原则和经营管理方法等事项的文件。
(3)向审批机构报送正式文件
申请设立合资有限公司,由中国合营者负责向审批机构报送下列正式文件:
①设立合资有限公司的申请书;
②合营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③由合营各方授权代表签署的合营有限公司协议、合同和章程;
④由合营各方委派的合营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人选名单;
⑤中国合营者的企业主管部门和合营公司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设立合营公司签署的意见。
(4)审批机构审批审批机构自接到上述报送的全部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3.合资有限公司的登记
合资有限公司经批准后,应在收到批准证书1个月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协议、合同和章程
1.合营企业协议是指合营各方对设立合营企业的某些要点和原则达成的一致意见所订立的文件。
2.合营企业合同是指合营各方为设立合营企业就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达成一致意见而订立的文件。协议应以合同为准。
3.合营企业章程是指规定合营企业的宗旨、组织原则和经营管理方法等事项的文件。合同是制订章程的基础。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资本
1.合营企业的资本是由注册资本和借人资本构成。两者之和为投资总额。
(1)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是指记载在合营企业合同、章程上并经有关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合营各方认缴的出资额之和。在注册资本中,外方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25%,上限则无规定。
(2)合营企业的借入资本是指合营企业在注册资本达不到投资总额需要的情况下,以合营企业名义借入的资金。
(3)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是指按照合营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生产规模需要投人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生产流动资金的总和。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之间应依法保持适当比例关系。
2.合营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
各方的出资方式包括现金、实物和工业产权。中方合营者可以场地使用权出资。现金投资由合营各方在合同中约定。实物投资一般指机器、设备、厂房、物资等。工业产权和专有技术投资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条件并提供有关资料。场地使用权投资时的作价应与同类场地使用权应缴纳的使用费相同。合营各方应按期缴清各自出资额。在合营期内不得减少注册资本。注册资本可以转让。转让的条件。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内部领导体制和经营管理
合营企业设立董事会,它是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中外各方均可担任董事长。董事长是合营企业法定代表人。合营企业设经营管理机构,总经理由董事长聘请,也可由董事长兼任,负责组织领导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合营企业依法建立工会组织。
合营企业有权制定生产经营计划,享有物资采购自主权,企业产品可出口,属于申国急需的或中国需要进口的,可在国内市场销售为主。合营企业税后利润分配原则是:首先提取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和福利基金、企业发展基金。扣除三项基金后的利润,可按合营各方出资比例分配。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期限和终止
合营企业的期限是指合营企业自依法成立之日起到合营期满为止的存续时间。合营各方应依法在合同中约定合营期限的行业:(1)服务行业。(2)从事土地开发及经营房地产的。(3)从事资源勘查开发的。(4)国家规定限制投资项目的。(5)国家其他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约定期限的。其他行业合营各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期限或不约定期限。期限按原规定一般项目为10年至30年,最长的可到50年。经国务院特批的可在50年以上。期限界满的经合营各方同意可以延长,在期限届满前6个月向原审批机关报批。
合营企业终止的情况。合营企业解散应进行清算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出资比例分配。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争议的解决
争议首先应通过协商和调解解决。如达不成协议可根据事前或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无仲裁协议,任何一方均可向法院起诉。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现状
事实上,在1986年以前合资企业是中国吸引外商直接投资的唯一途径。中外合资企业在20多年的发展过程中,确实也体现了其自身的优势和特点。对于外方投资者来说,合资经营减少或避免了政治风险和投资风险,可以享受优惠待遇尤其是优惠税率,外方可以通过当地合营者了解中国的政治、社会、经济、文化等情况,有利于增长商业及经营知识,提高商业信誉,还可以通过当地渠道,取得财政信贷,资金融通,物资供应,产品销售等方便。
对于中方投资者来说,合资经营可以引进先进技术和设备,发展新技术,促进企业的技术改进和产品升级换代,可以利用外国投资者的国际销售网,开拓国际市场,扩大出口创汇,可以学习国外先进的管理经验,提高国内管理人员的管理水平。但合资企业又是一种内部冲突水平比较高的特殊的企业形式,由于中外合作双方可能来自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其社会政治法律制度不同,文化背景不同,由此而形成的经营理念、管理决策思维、企业行为方式等也有着很大的差异,因此在合作过程中出现管理冲突是不可避免的。
这一点可以从我国的经验数据中得到证实。数字表明,中国的合资企业里中外方合作顺利的不足30%,有70%的合资企业因为这样或那样的原因“婚姻不和谐”。外国公司对被迫与效率低下的中国国有公司分享运营控制权已感到厌倦,因此越来越多的外国公司摒弃合资企业模式,而倾向于独资运营业务。
例一:1980年瑞士Sehindler电梯公司建立的中国第一家工业合资企业,2002年2月收购了其合资企业的合作伙伴,使历史悠久的中国迅达电梯有限公司成为其全资拥有的子公司;
例二:2000年9月10日,北京日化二厂向外界正式宣布:已经与宝洁(中国)有限公司达成协议,提前终止“熊猫”商标的使用合同,收回合资使用已届6年的“熊猫”品牌。而在此之前的2000年6月,这家拥有“熊猫”品牌50年使用权的跨国公司已经提前终止了与北京日化二厂的合资合作——一家合资企业变成了一家外商独资企业。
例三,有媒体报道,日用化工巨头—— 宝洁集团下属的多家合资企业的控股比例最近发生了急剧变化,外方投资者极力想把中方的股份降到最低。在宝洁的一家合资厂,中方股份从最初的50%降到了目前的1%,而且这l%也是在中方的再三要求下被象征性地保留下来的。如果我们把合资企业在未达到预期目标之前即被收购或者解散认为是一种失败的话,那么随着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脚步,合资企业“失败率”上升可能会成为了一种趋势。国外的经验也可以从另外一个侧面来证明我们的这种预期。《商业周刊》(1986年)援引麦肯锡公司和库柏·里布兰公司的独立研究指出,70%的合资企业没有达到预期的目标或者被解散。合资企业的平均寿命还不到协议指定时间的一半。
1993年麦肯锡公司对一份49例跨国战略联合(CBSA)的样品进行了考察,这些CBSA是由欧洲、美国和日本最大的150家公司当中进行的成功的衡量是按照资产或权益的回报,以及回报是否超过资本成本。调查表明,51%的CBSA被母公司双方认为是成功的,33%被认为是失败,其余对合伙人之一是失败的。此外,67%的CBSA在头两年陷入困境。韩国管理学会会长、中欧商学院教授朴胜虎的研究表明在合资企业开始的1—2年,失败的数字很低。在2年半一5年期间,有一个很高的失败数字。
而5年之后,失败率又开始下降。朴胜虎教授发现大多数合资企业都有一个“蜜月期”。合作双方都知道自己的利益。虽然也存在一些经营管理困难,但他们合作会很开心。但是当企业越做越大,合作越来越近的时候,他们会面ll缶很多冲突和问题。度过“蜜月期”,他们会经历一个很长的不稳定期,跨越这个阶段后,双方都互相了解了,就会更好的合作。但是众多企业无法跨越这个不稳定期。以上分析表明,虽然从全球范围来看成功率较低是合资企业的一种普遍现象,但是成功率低并不能说明合资企业没有其发展的空间,在特定的环境和时期内,合资经营仍然是许多企业包括跨国企业和国内企业最理想的经营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