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积极开展知识产权教育(2014知识产权总结)
积极开展知识产权教育 多渠道培养青少年创新意识-----2014年青浦区教育局知识产权教育工作总结
2014年青浦区教育局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精神,根据青浦区知识产权联席会议办公室要求,结合全区中小学教育教学工作实际,开展了知识产权教育活动,学生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的意识明显增强。现将我局有关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制定工作方案,有序推进保护知识产权教育工作
认真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以下简称《纲要》)的精神。我局积极督促、指导全区中小学开展知识产权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以加大宣传、教育保护知识产权的工作力度,提高中小学生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自主创新精神。积极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文化环境,在中小学开展知识产权教育,培育中小学生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的意识。全区中小学统一行动,开展以知识产权为主要内容的主题班会、报告会、讲座、知识竞赛、观看专题片和举办专栏板报等宣传教育活动。
二.建立工作阵地,积极开展保护知识产权教育
按照区教育局统一部署,在各区、校申报基础上,区教育局指导各校以“学科渗透为主线、实践活动为抓手”,积极开展知识产权教育活动。
(一)各试点学校将保护知识产权有关知识纳入“综合实践活动课”内容,建立知识产权教育体系。
我区紧紧围绕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和深化推进实施素质教育的主题,充分发挥课堂教学主渠道作用,结合知识产权教育实际,将知识产权教育融入各学科教学之中,使知识产权教育工作进课堂、进校本课程,促进知识产权教育的课程化发展。
(二)鼓励和支持学生将创新成果申请知识产权保护。
(三)组织开展知识产权进校园教育活动,加强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培养青少年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从小形成尊重知识、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
一是我区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密切保持与区、区知识产权部门的联系,通过组织专家报告会(一次)、知识产权培训会、科技讲座、发明知识讲座、研讨展示活动,交流经验,提供专业指导,调动学生主动参与活动的积极性,增强学生的科技创新意识,努力提高学生的科技创新能力。
(四)积极开展知识产权师资培训工作,不断提高中小学生知识产权教育水平。各区积极开展知识产权进校园活动,对教师进行培训。
三.下一步工作
(一)认真学习《纲要》精神,深刻领会《纲要》制定实施的深远历史意义和重大现实意义
通过学习《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进一步认识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重大意义。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是在改革开放、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时期,党中央、国务院根据国内外新形势做出的一项重大战略部署,是关系国家前途和民族未来的大事。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的作用,对于我国推动科技进步,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缓解资源环境约束,建设创新型国家,提升国家核心竞争力具有重大意义。
(二)积极组织开展知识产权进校园教育活动
一是以中小学校为阵地,认真组织开展知识产权进校园教育活动。二是督促、指导各区和试点学校在常规教学活动中通过专题教育、学科渗透等形式,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落实教育内容和效果。
三是指导各区、校进一步开展校级知识产权师资培训工作,不断提高中小学生知识产权教育水平。
在新的一年里,我们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会同区知识产权局督促、指导学校将保护知识产权有关知识纳入“综合实践活动课”内容,积极组织开展知识产权进校园教育活动,多形式集中开展保护知识产权宣传教育,提高学生创新能力和知识产权素质。
青浦区教育局
2014年12月
第二篇:知识产权总结
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药
品专项行动工作总结
根据国务院及上级部门关于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药品专项行动安排部署,我局迅速行动,成立了领导小组,设立了办公室,进行宣传发动,各科室按职行事,积极投入到“双打”行动当中,我局做到认识到位,行动迅速,措施有力,专项整治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据统计,整治工作开展以来,共出动检查人员960人次,检查涉药单位304家次,责令改正12家,查处违法案件18起,罚没款3.6万多元,查处非药品冒充药品60个种次,并按有关规定责令下架停止销售,监督抽验药品65批次。现将专项整治工作总结如下:
一、整治工作情况
(一)加强对整治工作的领导。按照省、市局的部署,局机关建立了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药品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局长任组长,分管副局长任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做到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集中人力财力,整合现有的监管资源开展本次专项整治,并结合实际印发《县药品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药品专项行动监督检查方案》,统一了思想,明确了任务,认识了开展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药品专项行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药品专项行动
工作作为重要工作来抓。
(二)加大虚假广告、销售假药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组织协调卫生、工商、邮政等部门对利用互联网等媒体发布虚假广告,通过邮寄等渠道销售假药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并指定专人对媒体、店堂违法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进行检查,发现违法广告做到及时移送工商部门处理。
(三)开展非药品冒充药品专项整治。在整治中发现涉嫌非药品冒充药品共有60个种次,我局严格按照国家局、卫生部【2009】69号公告精神和“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处理共60批次。
(四)强化药品流通环节的监督检查。基于我县目前尚无药品生产、批发企业,我们把检查重点放在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保健品店、农贸市场摊点等流通环节上。重点检查内容:开展查处生产销售假劣药品,违法药品广告、非法渠道购进药品、超范围经营药品、无证经营药品等违法行为;加强对狂犬疫苗、甲流疫苗、人血白蛋白、人体接种疫苗等生物制品以及中药注射剂等高风险药品的购、运、存、管、销、用等各个环节进行监督检查;督促特殊药品使用单位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落实“五专”(专人负责、专柜加锁、专用账册、专用处方、专册登记)要求。查处违法销售使用高风险医疗器械行为。查处不建立中药材及中药饮片质量验收记录、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的中药饮片、无中药饮
片日常养护记录或记录不健全、贮存条件不符合规定、加工炮制和质量不符合标准、非法添加、染色、掺杂掺假等违法行为。
(五)加强对医疗器械的监管。监管的重点品种:生物制品、中药注射剂、疫苗及高风险医疗器械、中药材、中药饮片。其中高风险医疗器械主要包括:骨科植入材料,即骨板、骨钉、人工关节、骨修复材料等;各种支架,即血管支架、食道支架等;其他植入材料,即人工血管、心脏起搏器、人工瓣膜、宫内节育器、口腔科材料等;介入器材,即血管内导管、导丝和管鞘、栓塞器材等;体外循环设备和血液处理设备及管路,即人工心肺机、血液透析器、体外循环插管等;一次性使用无菌器械,即无菌注射器、输液器、输血器、静脉输液针、塑料血袋、采血器、麻醉穿刺包等。
二、整治工作基本经验
在整治中,我局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主要是做到五个结合:一是结合省级农村药品“两网一规范”建设示范县巩固和提高开展工作。在监督检查中,开展全县医疗机构基本情况调查,部署医疗机构药品规范化工作。二是结合GSP认证、跟踪检查与换证开展工作。在整治中开展了GSP跟踪检查、重新认证和换证企业基本情况调查摸底,并对企业进行帮扶指导,完成部分换证企业、跟踪检查和重新认证企业的现场检查;通过检查,监督药品经营企业严格按《药品经营质量
管理规范》实施质量管理。三是结合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报告的宣传开展工作。在监督检查中,向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宣传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报告的重要意义和有关规定,落实监测报告任务。四是结合食品药品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开展工作。在监督检查中,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开展“安全用药,家庭健康”药品安全知识宣传咨询活动,发放《食品药品安全知识读本》及其他食品药品安全宣传资料,现场接受群众咨询。五是结合药品抽检开展工作。抽检的品种涵盖化学药、抗生素、生化药品、中成药等常用药品和防控甲型H1N1流感清热解表类中药饮片。
三、存在问题及下步打算
虽然我县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药品专项行动工作取得了较大的成效,但因无专项整治经费,整治力量较薄弱,执法装备跟不上形势发展,整治工作还存在着开展得不够深入的问题。下步,我局要巩固现有的整治成果,并建立健全药品长效监管机制。
第三篇:知识产权总结
1、知识产权概念:是人们依法对自己特定智力创造成果和工商业经营标记等享有的专有权
利。
2、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1)无形性。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知识产权的客体----
知识产品(或称为智力成果)具有非物质性,是一种无形的、不能通过人的感觉器官去感知的精神财富。(2)专有性。知识产权具有排他性和绝对“垄断性”的特点。知识产权的专有性有两个方面的含义:①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对其智力成果享有独占、垄断和排他的权利,这钟专有权利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没有法律的规定或者未经权利人的授权许可,任何人不得使用权利人的智力成果;②对同一项智力成果不允许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同一属性的知识产权并存,同一项财产不能有两个相互独立的权利人存在,类似于物权法律制度中“一物不能有二主”。(3)地域性。知识产权作为一种专有权,在空间上的效力不是无限的,知识产权的效力在地域上受到限制,具有严格的领土性特征,知识产权在空间上的效力只限于本国境内。(4)时间性。知识产权只在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内受法律保护,一旦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则该项权限就不复存在,相关的智力成果(知识产品)等就演变为人类的共同财富。如,发明专利的保护期限是20年,自然人作品著作权的保护期为作者有生之年加上作者死亡后的50年。
3、作品的概念: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
种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4、作品的构成要件:(1)作品必须是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的智力成果;(2)具有创造
性;(3)具有特定形式;
5、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1)文字作品;(2)口述作品;(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作
品;(4)美术、摄影作品;(5)电影、电视、录像作品;(6)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7)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8)计算机软件;(9)民间文学艺术作品;
(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6、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1)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2)不适用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①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②时事新闻;③历法、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7、职务作品概念:职务作品是指公民为完成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工作任务而创作的作品。
8、合作作品概念:合作作品是两人以上共同创作的作品。
9、著作人身权概念:著作人身权亦称著作精神全=权,是指作者对其作品所享有的各种与
人身相联系而又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
10著作人身权类型及各类型是什么:(1)发表权,发表权是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即作者有权决定何时、何地、以何方式发表作品的权利。(2)署名权。署名权即作者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3)修改权。修改权是指作者对其作品享有修改或授权他人修改的权利;(4)保护作品完整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作者享有反对对作品进行任何歪曲、割裂或者其他更改,或有损于其声誉的其他一切损害的权利。
11著作权的保护期限:依照我国著作权法第21条规定,(1)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限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2)法人和非法人单位的作品以及著作权(署名权除外)归法人和非法人单位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限为50年;(3)电影、电视、录像个摄影作品的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限也为50年;(4)如果作者在创作完成后不发表自己的作品。气保护期限也为50年,自创作完成之日气计算,逾期不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5)而一般财产权的保护则不受时间限制。(自然人是作者死后50年,法人是作品产生后50年)
12、专利的客体:发明,专利法所称的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
方案。实用新型,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
术方案。外观设计,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只有发明有方法保护,实用新型和外观
设计都没有方法保护)
13、不授予专利权的对象:(1)科学发现;(2)智力活动的规则方法;(3)疾病的诊断和
治疗方法;(4)动物和植物品种;(5)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14、专利权的性质:(1)独占性(又称垄断性或专有性);(2)地域性;(3)时间性;(4)
公开性。
15、新颖性: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
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专利局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公
布以后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16、不丧失新颖性的公开:(1)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发明创
造,在展出之日起6个月内申请专利的,不丧失新颖性。中国政府主办的国际展览会,包
括国务院、各部委主办或者国务院批准由其他机关或者地方政府举办的国际展览会。
(2)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发明创造,在发表后6个月内申请专利的,不丧失新颖性。这里所说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是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全国性学术
团体组织召开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
(3)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发明创造内容的,申请人于发明创造被泄露之日起6个月内
申请专利的,不丧失新颖性。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公开发明创造内 容,包括他人没有遵
守明示或者默示的保密约定以及他人用威胁、欺诈或者经济间谍活动等手段,从发明人或者
经其告诉而得知发明创造内容的任何其他人那里获得 发明创造内容后的公开。
17、职务发明创造概念:职务发明创造是指发明人或设计人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
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包括:(1)完成发明创造是否为了执行本单位的任务;(2)完成发明创造是否主要是利用
了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
(一)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属于以下情
形之一的,即属于职务发明创造):(1)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在本职工作中做出的发明
创造。(2)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3)退职、退休或
调动工作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
明创造。应当注意,退职、退休、调动工作后作出的发明创造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才能构成职务发明创造。①该发明创造必须是发明人设计人从原单位退职、退休或调
动工作后1年内作出的;②该发明创造与发明人设计人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
分配的任务有联系。
(二)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1、发明创造的完成利用了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
2、发明创造的完成利用了“本
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
3、发明创造的完成“主要是”利用了本单位的的物质技术
条件。
18、专利优先权概念:专利优先权是指专利申请人就其发明创造第一次在某国提出专利申
请后,在法定期限内,又就相同主题的发明创造提出专利申请的,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其在后申请以第一次专利申请的日期作为其申请日,专利申请人依法享有的这种权利,就是优先
权。专利优先权的目的在于,排除在其他国家抄袭此专利者,有抢先提出申请,取得注册之
可能。
19、专利优先权可分为国内优先权和国际优先权。(1).国内优先权,又称为“本国优先权”,是指专利申请人就相同主题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又向我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在我国优先权制度中不包括外观设计专利。
(2)国际优先权,又称“外国优先权”,其内容是:专利申请人就同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或者就同一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在中国提出专利申请的,中国应当以其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为申请日,该申请日即为优先权日。
20、专利实施许可的种类和主要内容:(1)独占实施许可。简称“独占许可”,是指一定时间内,在专利权的有效地域范围内,专利权人只许可一个被许可人实施其专利,而且专利权人自己也不得实施该专利。因为专利实施独占许可是授予被许可方在某一地域、某段时间内的独占实施权利,因而独占许可的技术使用费要比其他许可形式高得多。
(2)排他实施许可。简称“排他许可”,也称“独家许可”,是指在一定时间内,在专利权的有效地域范围内,专利权人只许可一个被许可人实施其专利,但专利权人自己有权实施该专利。排他许可与独占许可的区别就在于排他许可中的专利权人自己享有实施该专利的权利,而独占许可中的专利权人自己也不能实施该专利。通常,排他实施许可的技术使用费要比独占实施许可低些。
(3)普通实施许可。简称“普通许可”,是指在一定时间内,专利权人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同时保留许可第三人实施该专利的权利。这样,在同一地域内,被许可人同时可能有若干且专利权人自己也仍可以实施。普通许可是专利实施许可中最常见的一种类型。普通实施许可适用于市场容量大的情形。
(4)分实施许可。简称“分许可”,即被许可人依照与专利权人的协议,再许可第三人实施同一专利,被许可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实施许可就是分许可。被许可人签订这种分许可合同必须得到专利权人的同意。分许可一般适用于原许可为独占实施许可的情况。
(5)交叉实施许可。简称“交叉许可”,也称“互换实施许可”,是指两个专利权人互相许可对方实施自己的专利。这种许可,两个专利的价值大体是相等的,所以一般是免交使用费的,但如果二者的技术效果或者经济效益差距较大,也可以约定由一方给予另一方以适当的补偿。
交叉许可通常适用于三种情况:①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比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技术上先进,而其实施有赖于前项专利的,两个专利权人在这种情况下互相给予对方以实施权;②原许可合同的许可方与被许可方在合同中或事后约定,双方各自对合同技术作出后续改进并取得专利权的,相互给予对方以实施权;③利益密切相关的企业为始终处于技术上的优势地位,对自己取得的专利权相互许可对方实施其专利。
21、商标的五大功能:①区别功能;②表明商品及服务种类;③表明质量的功能;④广告及竞争功能;⑤财产功能。
22、联合商标:是指同一个商标所有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的若干个近似商标。
23、防御商标:是指商标所有人在于注册商标所指定的商品和服务不同的其他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注册的同一商标。
24、证明商标:又称保证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功能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2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26、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第十三条 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27、商标注册原则:申请在先原则;自愿注册原则。(同一日的话,要证明先使用。)
28、商标注册的续展期:到期日的前后 6个月,即到期日前后一年都可续展。
29、反向假冒:是指在商品销售活动中将他人在商品上合法贴附的商标消除,换上自己的商标,冒充为自己的商品予以销售的行为。” 反向假冒行为人的直接目的不是要利用商标,而是要利用商品来获利。
30.商标侵权行为种类:(一)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具体包括四种情况:
1、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2、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
3、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的注册商标相同商标;
4、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的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
未经许可实施此种行为,无论属故意或过失,均构成对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二)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者主观上明知或应知销售的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即构成此类侵权行为。
(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这类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主要有四种:
1、伪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
2、未经商标权人委托或者授权而制造其注册商标标识;
3、超越商标权人授予的权限任意制造其注册商标标识;
4、销售属于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四)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1、经销明知或者应知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对此类行为采取过错责任原则。
2、在同一种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图形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并足以造成误认的。
3、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此种侵权行为以故意实施为必要条件。
31、驰名商标的认定要考虑的因素:《商标法》第14条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第四篇:知识产权
一、专利权人的主要权利
独占实施权,包括制造权、使用权、许诺销售权、销售权、进口权
转让权指专利权人将其专利权转移给他人所有。
许可实施权指专利权人通过签订合同的方式许可他人实施专利并收取专利使用费的行为。
标记权指专利人在其专利产品或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或专利号的权利。
二、著作权的取得方式
亦即著作权的产生,指作者因其创作作品而取得著作权保护,享有著作人身权和财产权。
1、自动取得制度(创作主义)
2、注册取得制度
3、我国著作权法参照各国的通行做法,采取自动取得原则。
三、计算机软件法律保护条件
1、原创性:受保护的软件必须由开发者独立开发,即软件应该是开发者独立设计、独立编制的编码组合。
2、固定性:受保护的软件须固定在某种有形物体上。
四、驰名商标认定的标准
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3、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4、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5、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五、著作权人的主要权利
包括注册的人身权和著作的财产权。著作的人身权,是指著作权人享有的主张自己为文学、艺术或科学作品作者的资格权、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等与人身紧密联系而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著作权人也可主张复制权、发行权、广播权、展览权、改编权等一系列具有财产内容的权利,即著作的财产权。
六、专利申请的原则
1、书面原则:指专利申请必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
2、先申请原则: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3、单一性原则:是指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4、优先权原则:外国优先权本国优先权
七、著作权与专利权的区别
1、保护对象不同。著作权是通过保护作品的表达形式而达到保护作品思想内容的目的,思想、事实、方式等不是著作权保护的直接标的。专利权所保护的是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的发明创造,它抛开了表达形式而直接深入到技术方案本身。
2、保护条件不同。专利权要求发明创造具有首创性,对于同一内容的发明,专利权只授予先申请人。著作权要求作品具有独创性(任何作品只要是独立构思和创作的,不问其思想内容与已发表的作品是否相同或相似,均可获得独立的著作权)。
3、权利产生的程序不同。专利权必须采取国家行政授权的方法确定权利人。著作权在大多数国家依创作完成而自动产生,无需履行任何注册登记手续。
4、适用领域不同。著作权所保护的作品主要涉及文学艺术领域,专利权主要发生在工业生产领域,与产品的技术方案息息相关。两者在某些方面也可能出现交叉。
八、商标注册的条件
1、积极条件可视性。显著性。
2、消极条件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禁止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混同商标④侵犯在先权利⑤恶意抢注。
一、知识产权纠纷解决的途径
答:成长于20世纪80年代之后的知识产权制度,其纠纷解决方式主要有司法救济、行政救济与非诉讼解决三种途径。其中诉讼解决方式一直占据主导地位。由于我国采用行政处理与司法保护的“两种途径、协调处理机制”,行政救济历来在知识产权纠纷解决中举足轻重。而仲裁、调解等非诉讼方式在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机制中地位不高,较少被使用,并未真正实现与诉讼的分流。可以说,我国当今的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机制是以诉讼为主导辅之以行政救济的运行方式。
其他途径。知识产权替代解决方式或者称诉讼外调解,通常分为三种方式:第一种为当事人自己参与的方式,也称为纠纷的自行和解。第二种是当事人双方同意共同选择客观第三人担任调解人居中调解,达成和解协议,第三种是法院立案前或开庭前,在法院监督下进行和解磋商。
二、计算机软件法律特征及保护
答:
1、计算机软件既是作品,又是工具,是作品性与工具性相结合的综合性智力成果。
计算机程序具有源代码的作品性和目标程序的工具性双重特征。软件在调入计算机运行之前,首先表现为作品性,人们无法通过“阅读”或“欣赏”计算机程序与文档而制造任何有形产品和实现任何操作。但是,软件调入计算机运行时,则更主要地表现为工具性,即通过控制计算机硬件动作过程,获得某种结果。
2、计算机软件研发工作量大、成本高,但复制容易、成本低。
开发具有商业价值的计算机软件,通常需要按照专业化分工、流水线作业的方式由一大批人共同完成,少数人几乎不可能开发计算机软件。开发计算机软件必须具备相应的物质和技术条件,有充足的开发资金和良好的开发环境。
3、计算机软件具有无形性,可以反复使用,但商业更新快。
计算机软件是智力劳动产生的精神产品,不具有任何形状。而且在同一时间可以为若干人分别使用,计算机软件又具有工具性,主要通过“使用”而发挥其功用,使用寿命在流通领域表现为商业寿命。保护
在计算机软件中,不论是计算机程序或文档;在计算机程序中,也不论是源程序还是目标程序,都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保护对象。计算机软件作为一种知识产品,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才能获得法律保护。①原创性,受保护的软件必须由开发者独立开发,即软件应该是开发者独立设计、独立编制的编码组合。凡是抄袭、复制他人的软件均不能受法律保护,构成侵权时,行为人还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②固定性,受保护的软件须固定在某种有形物体上。存在于软件开发头脑中的软件设计思想并不受法律保护,只有当这种程序设计通过客观手段表达出来并为人所知悉时才能受法律保护。
一、专利权人的主要权利
独占实施权,包括制造权、使用权、许诺销售权、销售权、进口权
转让权指专利权人将其专利权转移给他人所有。
许可实施权指专利权人通过签订合同的方式许可他人实施专利并收取专利使用费的行为。
标记权指专利人在其专利产品或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或专利号的权利。
二、著作权的取得方式
亦即著作权的产生,指作者因其创作作品而取得著作权保护,享有著作人身权和财产权。
1、自动取得制度(创作主义)
2、注册取得制度
3、我国著作权法参照各国的通行做法,采取自动取得原则。
三、计算机软件法律保护条件
1、原创性:受保护的软件必须由开发者独立开发,即软件应该是开发者独立设计、独立编制的编码组合。
2、固定性:受保护的软件须固定在某种有形物体上。
四、驰名商标认定的标准
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3、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4、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5、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五、著作权人的主要权利
包括注册的人身权和著作的财产权。著作的人身权,是指著作权人享有的主张自己为文学、艺术或科学作品作者的资格权、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等与人身紧密联系而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著作权人也可主张复制权、发行权、广播权、展览权、改编权等一系列具有财产内容的权利,即著作的财产权。
七、专利申请的原则
1、书面原则:指专利申请必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
2、先申请原则: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3、单一性原则:是指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4、优先权原则:外国优先权本国优先权
七、著作权与专利权的区别
1、保护对象不同。著作权是通过保护作品的表达形式而达到保护作品思想内容的目的,思想、事实、方式等不是著作权保护的直接标的。专利权所保护的是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的发明创造,它抛开了表达形式而直接深入到技术方案本身。
2、保护条件不同。专利权要求发明创造具有首创性,对于同一内容的发明,专利权只授予先申请人。著作权要求作品具有独创性(任何作品只要是独立构思和创作的,不问其思想内容与已发表的作品是否相同或相似,均可获得独立的著作权)。
3、权利产生的程序不同。专利权必须采取国家行政授权的方法确定权利人。著作权在大多数国家依创作完成而自动产生,无需履行任何注册登记手续。
4、适用领域不同。著作权所保护的作品主要涉及文学艺术领域,专利权主要发生在工业生产领域,与产品的技术方案息息相关。两者在某些方面也可能出现交叉。
八、商标注册的条件
1、积极条件可视性。显著性。
2、消极条件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禁止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混同商标④侵犯在先权利⑤恶意抢注。
一、知识产权纠纷解决的途径
答:成长于20世纪80年代之后的知识产权制度,其纠纷解决方式主要有司法救济、行政救济与非诉讼解决三种途径。其中诉讼解决方式一直占据主导地位。由于我国采用行政处理与司法保护的“两种途径、协调处理机制”,行政救济历来在知识产权纠纷解决中举足轻重。而仲裁、调解等非诉讼方式在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机制中地位不高,较少被使用,并未真正实现与诉讼的分流。可以说,我国当今的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机制是以诉讼为主导辅之以行政救济的运行方式。
其他途径。知识产权替代解决方式或者称诉讼外调解,通常分为三种方式:第一种为当事人自己参与的方式,也称为纠纷的自行和解。第二种是当事人双方同意共同选择客观第三人担任调解人居中调解,达成和解协议,第三种是法院立案前或开庭前,在法院监督下进行和解磋商。
二、计算机软件法律特征及保护
答:
1、计算机软件既是作品,又是工具,是作品性与工具性相结合的综合性智力成果。
计算机程序具有源代码的作品性和目标程序的工具性双重特征。软件在调入计算机运行之前,首先表现为作品性,人们无法通过“阅读”或“欣赏”计算机程序与文档而制造任何有形产品和实现任何操作。但是,软件调入计算机运行时,则更主要地表现为工具性,即通过控制计算机硬件动作过程,获得某种结果。
2、计算机软件研发工作量大、成本高,但复制容易、成本低。
开发具有商业价值的计算机软件,通常需要按照专业化分工、流水线作业的方式由一大批人共同完成,少数人几乎不可能开发计算机软件。开发计算机软件必须具备相应的物质和技术条件,有充足的开发资金和良好的开发环境。
3、计算机软件具有无形性,可以反复使用,但商业更新快。
计算机软件是智力劳动产生的精神产品,不具有任何形状。而且在同一时间可以为若干人分别使用,计算机软件又具有工具性,主要通过“使用”而发挥其功用,使用寿命在流通领域表现为商业寿命。保护
在计算机软件中,不论是计算机程序或文档;在计算机程序中,也不论是源程序还是目标程序,都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保护对象。计算机软件作为一种知识产品,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才能获得法律保护。①原创性,受保护的软件必须由开发者独立开发,即软件应该是开发者独立设计、独立编制的编码组合。凡是抄袭、复制他人的软件均不能受法律保护,构成侵权时,行为人还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②固定性,受保护的软件须固定在某种有形物体上。存在于软件开发头脑中的软件设计思想并不受法律保护,只有当这种程序设计通过客观手段表达出来并为人所知悉时才能受法律保护。
一、专利权人的主要权利
独占实施权,包括制造权、使用权、许诺销售权、销售权、进口权
转让权指专利权人将其专利权转移给他人所有。
许可实施权指专利权人通过签订合同的方式许可他人实施专利并收取专利使用费的行为。
标记权指专利人在其专利产品或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或专利号的权利。
二、著作权的取得方式
亦即著作权的产生,指作者因其创作作品而取得著作权保护,享有著作人身权和财产权。
1、自动取得制度(创作主义)
2、注册取得制度
3、我国著作权法参照各国的通行做法,采取自动取得原则。
三、计算机软件法律保护条件
1、原创性:受保护的软件必须由开发者独立开发,即软件应该是开发者独立设计、独立编制的编码组合。
2、固定性:受保护的软件须固定在某种有形物体上。
四、驰名商标认定的标准
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3、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4、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5、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五、著作权人的主要权利
包括注册的人身权和著作的财产权。著作的人身权,是指著作权人享有的主张自己为文学、艺术或科学作品作者的资格权、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等与人身紧密联系而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著作权人也可主张复制权、发行权、广播权、展览权、改编权等一系列具有财产内容的权利,即著作的财产权。
八、专利申请的原则
1、书面原则:指专利申请必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
2、先申请原则: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3、单一性原则:是指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4、优先权原则:外国优先权本国优先权
七、著作权与专利权的区别
1、保护对象不同。著作权是通过保护作品的表达形式而达到保护作品思想内容的目的,思想、事实、方式等不是著作权保护的直接标的。专利权所保护的是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的发明创造,它抛开了表达形式而直接深入到技术方案本身。
2、保护条件不同。专利权要求发明创造具有首创性,对于同一内容的发明,专利权只授予先申请人。著作权要求作品具有独创性(任何作品只要是独立构思和创作的,不问其思想内容与已发表的作品是否相同或相似,均可获得独立的著作权)。
3、权利产生的程序不同。专利权必须采取国家行政授权的方法确定权利人。著作权在大多数国家依创作完成而自动产生,无需履行任何注册登记手续。
4、适用领域不同。著作权所保护的作品主要涉及文学艺术领域,专利权主要发生在工业生产领域,与产品的技术方案息息相关。两者在某些方面也可能出现交叉。
八、商标注册的条件
1、积极条件可视性。显著性。
2、消极条件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禁止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混同商标④侵犯在先权利⑤恶意抢注。
一、知识产权纠纷解决的途径
答:成长于20世纪80年代之后的知识产权制度,其纠纷解决方式主要有司法救济、行政救济与非诉讼解决三种途径。其中诉讼解决方式一直占据主导地位。由于我国采用行政处理与司法保护的“两种途径、协调处理机制”,行政救济历来在知识产权纠纷解决中举足轻重。而仲裁、调解等非诉讼方式在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机制中地位不高,较少被使用,并未真正实现与诉讼的分流。可以说,我国当今的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机制是以诉讼为主导辅之以行政救济的运行方式。
其他途径。知识产权替代解决方式或者称诉讼外调解,通常分为三种方式:第一种为当事人自己参与的方式,也称为纠纷的自行和解。第二种是当事人双方同意共同选择客观第三人担任调解人居中调解,达成和解协议,第三种是法院立案前或开庭前,在法院监督下进行和解磋商。
二、计算机软件法律特征及保护
答:
1、计算机软件既是作品,又是工具,是作品性与工具性相结合的综合性智力成果。
计算机程序具有源代码的作品性和目标程序的工具性双重特征。软件在调入计算机运行之前,首先表现为作品性,人们无法通过“阅读”或“欣赏”计算机程序与文档而制造任何有形产品和实现任何操作。但是,软件调入计算机运行时,则更主要地表现为工具性,即通过控制计算机硬件动作过程,获得某种结果。
2、计算机软件研发工作量大、成本高,但复制容易、成本低。
开发具有商业价值的计算机软件,通常需要按照专业化分工、流水线作业的方式由一大批人共同完成,少数人几乎不可能开发计算机软件。开发计算机软件必须具备相应的物质和技术条件,有充足的开发资金和良好的开发环境。
3、计算机软件具有无形性,可以反复使用,但商业更新快。
计算机软件是智力劳动产生的精神产品,不具有任何形状。而且在同一时间可以为若干人分别使用,计算机软件又具有工具性,主要通过“使用”而发挥其功用,使用寿命在流通领域表现为商业寿命。保护
在计算机软件中,不论是计算机程序或文档;在计算机程序中,也不论是源程序还是目标程序,都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保护对象。计算机软件作为一种知识产品,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才能获得法律保护。①原创性,受保护的软件必须由开发者独立开发,即软件应该是开发者独立设计、独立编制的编码组合。凡是抄袭、复制他人的软件均不能受法律保护,构成侵权时,行为人还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②固定性,受保护的软件须固定在某种有形物体上。存在于软件开发头脑中的软件设计思想并不受法律保护,只有当这种程序设计通过客观手段表达出来并为人所知悉时才能受法律保护。
第五篇:知识产权
当前,保护知识产权已经成为中国的一项国家战略。胡锦涛主席强调:“加强知识产权制度建设,大力提高知识产权创造、管理、保护、运用能力,是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的迫切需要,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规范市场秩序和建立诚信社会的迫切需要,是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提高国家核心竞争力的迫切需要,也是扩大对外开放、实现互利共赢的迫切需要。”
中国知识产权制度建设起步较晚,但发展很快,已初步建立了符合国际通行规则、门类较齐全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特别是加入世贸组织以来,中国按照国际规则,对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进行了全面修改,并出台了一系列新的法律法规,使得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体系日趋完善。同时,保护知识产权的执法工作也在逐步加强,形成了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两条途径、并行运作”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
在取得了很大成绩的同时,我们应该看到,不少地区和领域仍然存在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有些还较突出。许多企业创造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和能力十分薄弱;知识产权意识淡薄,一些地方的领导干部和执法人员对侵权行为的危害性缺乏正确认识,认为保护知识产权是“要了面子,丢了银子”,保护知识产权受到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执法体制不够完善,部门职能分割,监管交叉和真空并存,执法部门普遍面临着经费不足、执法手段落后等问题;保护知识产权的有些法律规定比较原则,操作性不强,知识产权保护申诉和诉讼时间长、取证难、赔偿金额低,不利于权利人积极维权。这些都成为了当前中国保护知识产权工作面临的主要问题。
“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意义:
一、保护知识产权是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重要前提。创新是一个民族发展的不竭动力,也是发展中国家奋起直追、后来居上的必由之路。目前世界公认的创新型国家有20个左右,这些国家的共同特征是:创新综合指数明显高于其他国家,科技进步贡献率在70%以上,研发投入占GDP的比例一般在2%以上,自主创新在70%以上。其背后一个极为重要的支撑,就是他们都有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保障发明创造能得到应有回报。在这方面,我们正面临着紧迫任务。2005年的瑞士洛桑国际管理学院世界主要国家竞争力排名中,我国由2004年的24位降至31位,其中一个主要原因就是我国科技竞争力由2004年的24位降至28位。如果不加快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建设创新型国家就无从谈起。
二、保护知识产权是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必然选择。我国是一个13亿人口、资源短缺的大国,经济增长绝不能长期依靠耗费资源来支撑。必须加快技术进步,这是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和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核心所在。知识产权保护,是加快技术进步的经济动力和制度保障。当前,我国正处在产业结构调整、技术升级、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关键时期,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提高我国竞争能力,完成从“中国仿造”到“中国制造”再到“中国创造”的转变,对于中国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至关重要。
三、保护知识产权是完善市场经济制度的重要内容。企业参与市场竞争,一靠形成良好品牌,二靠研发优质产品。特别在知识经济时代,一个企业只有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品牌,才拥有竞争优势。如果盗版、假冒等各种侵权行为泛滥,企业就不会讲信誉,重质量;消费者的利益就会受到损害,不敢买,不再买。保护是向“智慧之火”添加的“利益之油”。没有知识产权保护的市场,终将被生产者和消费者抛弃,是没有发展出路的。
四、保护知识产权是提高对外开放水平的客观需要。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不断加快,对知识资源的创造、占有和运用,已成为提升综合国力的关键因素。保护知识产权是世贸组织规则的重要内容。中国成为世贸成员以来,世界各国尤其是西方发达国家高度关注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执法与司法状况,并以此作为评估中国兑现承诺的一个重要方面。从某种程度上说,能否有效地保护知识产权,已成为评价中国投资环境的重要指标。有效地保护国内外权利人的知识产权,才能更好地“引进来”与“走出去”,才能保障互利共赢开放战略的长期有效实施。
如何“保护知识产权”:
一、强化执法,严惩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要严厉打击盗版行为,打击商品交易市场的商标侵权行为,加大对侵犯专利权重点问题的整治力度,加强进出口环节知识产权保护,加强展会知识产权管理。
二、完善法律法规体系。要针对当前保护知识产权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完善有关法律法规,增强可操作性,加大打击力度。要研究解决侵权违法所得数额计算标准、约束滥用知识产权行为以及企业名称、商标和标志模仿知名度高的商标等问题,推动遗传资源、传统知识、民间文学艺术等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建设。
三、建立高效的执法协调机制。要完善跨部门的联合执法机制,建立跨地区的案件移送、信息通报、配合调查等工作机制。开通中英文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搭建具有信息服务、案件督办、数据统计、状况评价、监测预警等功能的工作平台,实现执法协调机构、行政执法部门和公安、司法机关工作的有机衔接。
四、提高企业知识产权保护能力和水平。要加强与国内外权利人的沟通协调,及时提供知识产权方面的信息咨询和公共服务。在企业并购、技术交易等经济活动中强化知识产权审查机制,避免自主知识产权流失。支持企业运用法律武器和国际规则维护自身权益,防止知识产权滥用。推动企业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建立企业海外维权援助机制。
五、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和知识产权中介组织的作用。要鼓励和支持行业协会开展行业自律和维权活动,有效应对知识产权纠纷。支持知识产权中介服务组织依法拓展服务领域、提高服务水平。推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整顿和规范知识产权中介服务市场。
六、加强宣传和培训。要采取多种形式,及时宣传我国保护知识产权工作取得的成效,不断增强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建立新闻发布会制度,继续开展保护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积极发挥舆论监督作用,曝光典型侵权案例。要多渠道、多途径开展对党政领导干部、行政执法和司法人员、企业管理人员的培训。把保护知识产权法律的宣传教育纳入“五五”普法内容,列入中小学教学计划。高等院校要加强保护知识产权学科建设和专门人才培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