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总结
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总结
一、企业的哪些研发费用可以实行加计扣除?
(1)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2)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3)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4)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5)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6)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7)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8)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二、不得在税前加计扣除:
1、企业在职研发人员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人工费用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2、用于研发活动的房屋的折旧费或租赁费,以及仪器、设备、房屋等相关固定资产的运行维护、维修等费用。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设备不含汽车等交通运输工具。
3、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设备调整及检验费,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等。
4、研发成果的评估以及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等费用。
5、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包括会议费、差旅费、办公费、外事费、研发人员培训费、培养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用等。
在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时,企业研发人员指直接从事研究开发活动的在职人员,不包括外聘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为研究开发活动提供直接服务的管理人员。
第二篇:高新技术企业如何才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范文模版)
高新技术企业如何才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2008年12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为鼓励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规范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的税前扣除及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制定并颁布了《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中明确规定,只要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是“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则均能够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
《办法》中对纳税人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的程序和要求作出了具体规定:
1.企业必须对研究开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同时必须按照附表规定项目,准确归集填写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金额。
2.企业应于汇算清缴所得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本办法规定的相应资料。申报的研究开发费用不真实或者资料不齐全的,不得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主管税务机关有权对企业申报的结果进行合理调整。企业在一个纳税内进行多个研究开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开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额。
3.企业申请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如下资料: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
算。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3)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
(4)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5)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
(6)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
4.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的研究开发项目有异议的,可要求企业提供政府科技部门的鉴定意见书。
根据上述规定可以看出,高新技术企业是最适合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首先高新技术企业都是做过研发费用专项审计的,在财政部都是有相关备案且符合要求的;第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对企业来说节省了一大笔成本开销,非常值得企业重视。
那么都有哪些费用支出能够享受加计扣除优惠呢?
《办法》规定,能够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费用,必须是属于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规定的项目研发活动而实际发生的费用,具体包括8个类别:
1.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2.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3.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4.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5.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6.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7.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8.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第三篇:在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申报所得税加计扣除时
在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申报所得税加计扣除时,都涉及到研发费用指标的核算, 国家相关部门为规范研发费用的核算,出台了配套规定,主要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88号),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财企〔2007〕194号),科 技 部、财 政 部和、国家税务总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现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出台研发费用的相关规定,进行分析。
一、什么是研发费用
财税[2006]88号规定,技术开发费是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费用。
财企〔2007〕194号规定,企业研发费用(即原“技术开发费”),指企业在产品、技术、材料、工艺、标准的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规定,企业研发费用是直接研究开发活动和可以计入的间接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研究开发活动是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活动。
二、研发费用的核算
1、人员人工
财税[2006]88号中,是指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
财企〔2007〕194号中,是指企业在职研发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人工费用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中,是指从事研究开发活动人员(也称研发人员)全年工资薪金,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其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分析:企业日常核算研发费用的人员人工费用时,可以包含在职研发人员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但在申请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时,不得列入。中介机构出具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项审计报告时,对在职研发人员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也不得包含在内。
2、直接投入 财税[2006]88号规定,指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制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实验费,财企〔2007〕194号规定,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规定,企业为实施研究开发项目而购买的原材料等相关支出。如:水和燃料(包括煤气和电)使用费等;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模具、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等;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简单维护费;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等。
分析:财税[2006]88号还规定了与新产品的试制和技术研究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可以加计扣除,因此,研发费用中直接投入的核算及加计扣除基本相同。
3、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
财税[2006]88号中,是指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财企〔2007〕194号中,是指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房屋等固定资产的折旧费或租赁费以及相关固定资产的运行维护、维修等费用。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中,是指包括为执行研究开发活动而购置的仪器和设备以及研究开发项目在用建筑物的折旧费用,包括研发设施改建、改装、装修和修理过程中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
分析:企业日常会计核算中,研发费用的折旧费用,可以包含房屋等固定资产的折旧费和长期待摊费用,但在申请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时,不得列入。中介机构出具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项审计报告时,对测算研发费用的折旧费用时,可以包含房屋等固定资产的折旧费和长期待摊费用。
4、设计费用
财税[2006]88号规定,可以加计扣除新产品设计费。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规定,指为新产品和新工艺的构思、开发和制造,进行工序、技术规范、操作特性方面的设计等发生的费用。
分析:财税[2006]88号还规定了与新产品的试制和技术研究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可以加计扣除,因此,此条基本相同。
5、装备调试费
财税[2006]88号规定,指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财企〔2007〕194号规定,指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设备调整及检验费,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等。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规定,主要包括工装准备过程中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如研制生产机器、模具和工具,改变生产和质量控制程序,或制定新方法及标准等)。为大规模批量化和商业化生产所进行的常规性工装准备和工业工程发生的费用不能计入。
分析:此条基本相同。
6、无形资产摊销
财企〔2007〕194号规定,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规定,因研究开发活动需要购入的专有技术(包括专利、非专利发明、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所发生的费用摊销。
分析:财税[2006]88号规定了与新产品的试制和技术研究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可以加计扣除,因此,此条基本相同。
7、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
财税[2006]88号规定,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财企〔2007〕194号规定,通过外包、合作研发等方式,委托其他单位、个人或者与之合作进行研发而支付的费用。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规定,是指企业委托境内其他企业、大学、研究机构、转制院所、技术专业服务机构和境外机构进行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项目成果为企业拥有,且与企业的主要经营业务紧密相关)。
分析: 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日常核算内容基本相同。中介机构出具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项审计报告时,对测算研发费用的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时,按照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发生额的80%计入研发费用总额。
8、其他费用
财税[2006]88号规定,与新产品的试制和技术研究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技术图书资料费。财企〔2007〕194号规定,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评估以及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等费用。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包括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会议费、差旅费、办公费、外事费、研发人员培训费、培养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用等。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规定,为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其他费用,如办公费、通讯费、专利申请维护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等。
分析: 此项费用日常核算内容基本相同。但一般企业依法取得知识产权后,在境内外发生的知识产权维护费、诉讼费、代理费、“打假”及其他相关费用支出,从管理费用据实列支,不应纳入研发费用。企业研发机构发生的各项开支纳入研发费用管理,但同时承担生产任务的,要合理划分研发与生产费用。中介机构出具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项审计报告时,对测算研发费用的其它费用时,要注意其它费用不得超过研发总费用10%,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篇:企业所得税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解析(本站推荐)
企业所得税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解析
为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规定“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的归集是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的重要一环,如何准确把握研究开发费用的归集范围和加计扣除政策尤为重要。涉及的政策文件主要有:《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以下简称《扣除办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以下简称《通知》)。为便于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现就申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应注意的事项整理如下。
一、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的定义
2008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规定“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也就是说,按照研究费用是否资本化为标准,分两种方式来加计扣除,但其准予税前扣除的总额是一样的,即都是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的150%。
二、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对象
《扣除办法》适用于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由此可见,以下企业不能享受:
(1)核定征收企业,因为核定征收所得税的企业不能满足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条件。
(2)财务核算健全但不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企业,因为企业必须对研究开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分研发项目归集。
(3)非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计算税收的依据是收入全额,除了固定资产转让可扣除净值外,没有可扣除项目。
三、研究开发费用的列支范围
《扣除办法》规定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中实际发生的下列8项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二)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三)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四)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五)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六)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七)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八)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通知》在《扣除办法》的基础上增加了5类纳入税前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范围:
(一)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放心保)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二)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
(三)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
(四)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
(五)研发成果的鉴定费用。
四、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操作规程
企业即使真实发生了可以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也未必能加计扣除。企业须按照《扣除办法》的要求对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按研发项目分别归集。企业在对研究开发费用进行会计核算时要注意:要建立研究开发费用明细账,将在效凭证与明细账相对应;对不同的研发项目要设立专账进行管理,以研发项目为成本费用归集对象;对于同时研究开发多个项目或研发项目与其他项目共同使用资料的情况,有关费用要在项目之间进行合理分摊。
企业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前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企业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如下资料: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3、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
4、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5、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
6、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
各地税务机关也制订了研究开发费用进行加计扣除的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比如,江苏省国税局、地税局、科技厅和经信委联合制订并发布了《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操作规程[试行]》。该操作规程规定,企业立项的研发项目应在规定期限内向政府科技部门或经信委和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项目确认和项目登记,并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前进行备案,方可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因此企业应了解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关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操作规程等具体规定,不但要按要求归集研究开发费用、规范会计核算,而且要遵循主管税务机关的备案管理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相关的备案资料。
从以上情况可以看出,企业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必须掌握好相关政策规定,对研究开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准确归集、及时备案。由于企业的研发项目技术性很强、分类复杂,所以,研究开发费用的归集和加计扣除也不单单是会计人员的事。只有会计人员和企业管理层、研发人员等的相互协调、相互合作,共同致力于科研创新,才能避免各类人为错误导致漏报、错报情况发生,才能更好地享受到税收政策上的优惠。
常见问题解答
1.委托外单位开发的研发费用是否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上海国家税务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第六条规定,对企业委托给外单位进行开发的研发费用,凡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委托方按照法规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对委托开发的项目,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该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否则,该委托开发项目的费用支出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2.企业未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所产生的研发费用能否实行加计扣除?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第九条规定,企业未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或企业研发机构同时承担生产经营任务的,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开进行核算,准确、合理的计算各项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因此,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开进行核算,准确、合理的计算各项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可以加计扣除;对划分不清的,不可以加计扣除。
3.我公司本月发生研发费,如符合加计扣除条件,季度预缴时可以享受吗?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第十二条的规定:
企业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在中间预缴所得税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终了进行所得税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4.企业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用于软件产品研发,是否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五条规定: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八条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第八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费用和支出项目,均不允许计入研究开发费用。
因此,该企业取得的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用于产品研发,不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
神州财税网补充:如果企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没有作为不征税收入,则其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可以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同理也可以计入研究开发费用进行加计扣除。
5.企业内部进行技术改造的费用,是否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规定,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
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是指企业通过研究开发活动在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方面的创新取得了有价值的成果,对本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相关行业的技术、工艺领先具有推动作用,不包括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或对公开的科研成果直接
应用等活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同时,企业从事的研究开发活动的有关支出,应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的规定项目。凡符合规定项目定义和范围的,可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不符合定义和范围的,则不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6.企业能同时享受高新技术企业15%低税率的优惠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优惠吗?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可以同时享受。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所称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由于“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优惠税率”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属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因此,企业符合高新技术企业15%低税率优惠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的,可同时享受税收优惠。
该文章知识产权归属于神州财税网,转载或者复制本知识必须注明知识来源为神州财税网及作者名称,否则神州财税网将保留依据知识产权相关法律依法追究侵权者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篇:加计扣除案例
一个有关“加计扣除”的案例分析
近日,河南省南阳市国税局税务人员在对某仪表生产企业进行纳税评估时发现,企业在2008年购进了15台价值不菲的精密仪表,单台价值在10万元左右,企业记入了固定资产明细账,并计提了折旧。税务人员对仪表实物进行盘查后发现,实际库存比账上少了5台。财务人员解释说,该企业也是仪表生产企业,购进的这些仪表其实是国外或其他国内企业生产的仪表,购入目的是为了进行拆解研究,了解这些仪表的工艺后,再改进本企业的产品。这5台仪表已在2008年研究开发时进行拆解,没有了使用价值,拆解研究后大部分零件已作为废品处理了。财务人员领税务人员到研发车间查看了拆解后剩下的部分零配件,核查结果证实了财务人员的解释。
财务人员认为这些仪表价值较大,应该属于固定资产,就按照电子设备分类记入了固定资产明细账,按3年计提折旧。同时,企业从事的研发活动属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就按要求在2008年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对当年计提的折旧进行了加计扣除,并向税务机关备了案。
税务人员经过分析后认为,这些仪表虽然价值较高,但不属于固定资产,应该属于研发材料,按照存货进行核算。《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对于固定资产的判定,不能仅仅依据价格的高低,而应当根据税法的规定综合考虑,这些购进的仪表虽然单位价值在10万元左右,但是使用时间没有超过12个月,在当期拆解研究之后就不再有使用价值,所以不能视为固定资产,而应被视作存货管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存货是指企业持有以备出售的产品或者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或者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研究开发是生产的重要环节,仪表虽然价值较高,但也属于研发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应按存货进行核算。《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第四条规定,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
翻译费。
(二)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三)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四)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五)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六)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七)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八)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企业购入的精密仪表虽然价值较高,但也只是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可以按仪表价值全额为依据享受加计扣除,而不是计提的折旧额。
该企业2008年先把精密仪表计入固定资产,又按固定资产计提了折旧,然后以折旧为依据进行了加计扣除,对比存货应当在耗用当期扣除的规定,这样的做法实质上是放弃了部分应该享受的加计扣除优惠,因为加计扣除不能在以后补充加计扣除。《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规定,列入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的各类企业所得税优惠包括免税收入、定期减免税、优惠税率、加计扣除、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加速折旧、减计收入、税额抵免和其他专项优惠政策。除国务院明确的企业所得税过渡类优惠政策、执行新税法后继续保留执行的原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民族自治地方企业减免税优惠政策,以及国务院另行规定实行审批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外,其他各类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均实行备案管理。按照此项规定,加计扣除就属于列入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的项目,应实行备案管理。备案管理的具体方式分为事先备案和事后报送相关资料两种。列入事先备案的税收优惠,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执行。对需要事先向税务机关备案而未按规定备案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经税务机关审核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税务机关应书面通知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所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作为税收优惠,只能在当年申报时备案享受,汇算清缴期过后则不能再做加计扣除。企业在当年只按折旧进行了加计扣除,没有按仪表价值全额加计扣除,就相当于放弃了部分加计扣除的优惠。
税务人员提醒企业财务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账务调整,把库存未用的精密仪表由固定资产账调到存货账,未耗用的10台仪表不能再计提折旧,这10台仪表2008年已经计提并加计扣除的折旧要及时转回调减补税,在2009耗用的仪表可以作为研发材料备案后在2009年企业所得税申报时一次性加计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