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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雨书苑章程

夏雨书苑章程



第一篇:夏雨书苑章程

夏雨书苑章程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夏雨书苑是书法与绘画爱好者的群众性组织,继承和发扬书画艺术,提高个人修养的同时,丰富了同学的课余生活,促进了同学德智体美劳的全面发展,是我院精神文明建设不可忽视的重要力量。

第二条 夏雨书苑是在院领导和社团部的帮助下开展活动。第三条 夏雨书苑的中心任务是帮助会员和全体同学培养坚强毅力;学会辩证唯物主义观点和方法分析问题;学习富有生命力和艺术性的民间书画,吸收其中的精华,不断地丰富自己,加强多方面的艺术修养,提高自己的书画水平等。

第二章 会员

第四条 凡是云南国土资源职业学院的学生,不分民族、性别、宗教、信仰均可为本会会员。第五条 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一)对本会工作有讨论,监督权。

(二)有参加本会工作所举办的各项活动的权利。

(三)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四)有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荣誉,完成本会各项工作的责任和义务。

第三章 宗旨和性质

第六条 宗旨 丰富校园文化生活。第七条 性质 学习富有生命力和艺术性的民间书画。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夏雨书苑是由全体会员参加,活动每周开展一次,如有特殊情况,提前通知。

第九条 夏雨书苑设会长1人,主席2人,秘书、宣传、策划、外联各1人,常务理事7名,根据本会情况,会长、主席、秘书经全体会员民主选举产生,其他职务由会长提出候选人,由常务理事会议选举通过。

第五章 组织原则 组织任务

第十条 夏雨书苑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十一条 夏雨书苑在院领导的帮助下,围绕我院精神文明建设、实现跨域式、追赶式、超常规发展展开活动。

(一)组织会员学习交流,书画创作心得,提高其书画艺术水平和个人修养。

(二)邀请顾问老师和相关人士进行书画知识讲解或举办书法绘画讲座,并在一定时间内举办美术、书法作品展。

(三)加强与学生会、文学社及其他社团的联系,随时了解工作信息,做好夏雨书苑的对外接待、交流、联络的工作。

(四)对各会员定期交的作品进行审评,对优秀者给予奖励。

(五)对会员设档案,并做会员证。

第六章 职权

第十二条 根据夏雨书苑组织原则,组织任务,特制定夏雨书苑顾问、会长、主席、秘书、外联、宣传、策划、常务理事职责。

一、顾问职责

1、监督指导夏雨书苑工作。

2、辅导会员的书画创作,并为会员举办书画讲座。

二、会长职责

1、根据夏雨书苑任务,负责本会日常工作活动,主持召开全体会员会议。

2、负责本会工作计划,工作报告,总结任务的势利情况,负责向上级部门反映工作情况。3、负责本会活动经费的开支预算和计划。4、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会内的发展情况。5、指导、监督会议档案的填写。6、对外代表夏雨书苑。7、监督夏雨书苑印章的使用。

8、总体指导每次活动和讲解书法知识。

三、主席职责

1、协助会长处理日常活动工作,会长不在时代理会长的工作,组织每周一次的活动。

2、具体负责本会的思想指导会议书画艺术水平。3、指导、监督会员档案的填写。4、完成会长交办的其他相关的事宜。5、监督夏雨书苑印章的使用。

6、协同会长具体指导每次活动和讲解书画知识。

四、秘书职责 1、在会长、主席的指导下,处理本会日常的办公室文书及负责有关文字工作,办公室日常用品的购买,正确使用夏雨书苑印章。

2、负责会费的收支及账目管理。

3、负责对全体会员进行集体活动的考勤登记工作,负责书写夏雨书苑活动情况登记簿等。

4、协助会长、主席工作计划的实施,经常向会长反映会员工作情况,并提出建议。

5、负责组织填写会员档案。

6、完成会长、主席交办的其他事宜。

五、外联部职责

1、负责本会与学校各个社团的联系与合作。2、负责本会与外校的联络与联谊工作(如:(1)、本会在举办书画展活动对外校的邀请和接待;(2)、促进本会与各外校间的交流与发展等。

3、负责本会与社会相关书画类组织或机构的沟通。4、协助会长及相关各部工作计划的实施。5、完成会长、主席交办的其他事宜。

六、宣传部职责

1、负责对本会的各项工作的传达。2、协助会长及其他各个部工作计划的实施。3、负责对日常工作的宣传,对活动时间的通知等。4、完成会长、主席交办的相关事宜。

七、策划部职责

1、在会长、主席的指导下,负责对社团日常活动的策划及重要活动的策划。2、策划与外校的联系。

3、策划本社团与学院其他社团的活动交流等。

4、协助会长及其他各个部门工作计划的实施。

5、完成会长、主席交办的相关事宜。

八、常务理事职责

1、在活动中,对会员的练习进行指导、讲解。2、协助会长、主席、秘书开展日常工作。

3、在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讨论夏雨书苑的相关决议。4、负责收集会员提出的问题、建议、并及时向会长、主席反映。

5、参与会员所交作品的评审,及每学期会员档案的填写。

第七章 组织纪律

第十三条 夏雨书苑会员必须承认本章程并履行下列义务。

(一)热爱学校,坚持学院办学方针政策,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为我院跨域式、追赶式、超常规发展,精神文明建设做贡献。

(二)加强艺术修养、磨练艺术技巧。

(三)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勇于探索,勇于创新。

(四)加强内部团结,积极开展艺术探讨及个人艺术活动的见解。第十四条 拒绝执行本会活动、交作品的会员,均被认为自行退出协会,通报除名。

第十五条 会长、主席、秘书、常务理事的工作每学期审评一次,由全体会员投票决定,对有严重违纪行为造成严重不良后果和工作不称职者,全体会员可按一定程序免其职务。

第十六条 本会会员有退出本会的自由,要求突出的会员,必须提出书面申请,并经过会议通过。

第八章 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协会财务负责人不得是本社团会长主席,要有专人管理,对会费的支出,缴纳以及接受的奖励或赞助等要详细记录。第十八条 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如果确有必要额外收取的,必事先报院团委批准,得到批准后方能收取,并报文艺部备案,同时须向被收取人详细说明该费用用途。

第十九条 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活动,任何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社团的财产,亦不得在社团成员中分配。

第二十条 每次例会时向社团成员公布本月财政收支状况,使财务情况公开,让成员明了费用用途。

第九章 奖惩制度

第二十一条 协会对于在活动中表现突出、积极工作、认真负责的成员予以奖励表扬。

第二十二条 对于无故旷会,迟到严重而事先不请假者予以惩罚,一次警告,三次严重警告,五次劝其退团。

第二十三条 对于私自占用、挪用、分配社团财产者予以惩罚,一次警告,二次严重警告,三次开除社团并赔偿相应金额。第二十四条 对于不遵守章程规定者予以相关惩罚,一次警告,二次严重警告,三次劝其退团。

共青团云南国土资源职业学院委员会

云南国土资源职业学院夏雨书苑

二00九年九月

第二篇:书苑学年工作总结

夏雨书苑以书法和绘画为中心,宏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 丰富校园文化生活,中华文化是中华民族生生不息,团结奋进的不竭动力,中国书画是中华民族的象征,是一门博大精深的国粹艺术,弘扬民族文化发展民族文化,人人有责.经过一年的努力,夏雨书苑有了一定的规模,取得了一定的成就.然而也存在一些不足的地方,为此作学年工作总结.一 纳新工作

(一)夏雨书苑2010纳新宣传工作于9月13日晚开始15日结束,纳新工作于20日结束,对于此次纳新,共收到申请书85份,经过面试,夏雨书苑第一批考察对象有73名,通过考察,现夏雨书苑共有会员61人,他们都对书法和绘画有浓厚的兴趣,并有一定的基础,这也为夏雨书苑注入了新鲜的血液。

(二)在纳新工作中存在的不足:

1、在宣传中由于各个社团及学生会人多杂乱,致使宣传力度不够。

2、宣传中没有分组宣传,这也是导致宣传力度不够的原因。

3、绘画人数较上一年有所减少

一 日常活动

(一)夏雨书苑日常活动分为书法活动和绘画活动,在09年上半年,考虑到本学期上选修课的同学较多,所以书法、绘画同时进行,时间为每周一下午4:30-5:30.地点在教学楼107、108。在09年下半年,日常活动时间为每周一下午4:00-5:30,地点为教学楼204。

(二)经过日常活动的练习,协会每个成员水平都有所提高,大部分成员的艺术成就得到了充分的肯定.(三)由于今年院学宣部和夏雨书苑共同购进一部分新字帖,这样大部分成员在活动中都能够有字帖,临暮摹起来效果就好多了。

(四)10月中旬和11月分别组织过一场篮球比赛,这样不但增进了成员之间的感情交流,也促进了社团的发展。

(五)日常活动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

1由于绘画人数较少,书法和绘画同时进行,这样在时间上就限制了绘画的同学;

二 成立八周年书画展

(一)具体内容:

1主办方:院团委;

2承办方:院学宣部夏雨书苑;

3作品征集:面向全院师生从2010年3月份至4月份;

4展出时间:2010年4月13、14日两天;

5展出地点:图书科技楼大厅;

6作品征集:硬笔 80幅;软笔 93幅;绘画 112幅。

(二)此次书画展无论是从质量还是数量上都有所突破,为期两天的展出,参观人数也很多,许多领导、老师亲临现场,如学生处、院团委老师,各系团总支书以及其他老师的参观,得到了老师和同学的好评。

展出期间,院团委副书记何为鹏老师亲临现场对每幅书法作品进行点评,并赠送个人作品两幅。

在和外校的联谊中,我们准备了笔、墨、纸、砚,现场执笔,互相学习、探讨,取长补短,以提高其艺术修养。

两天的展出,我们采用音乐与书画相结合的方式,即在欣赏书画的同时还可以享受到中国轻音乐,如高山流水、渔舟唱晚之类的,不但开拓了眼界,也陶冶了情操,让人心情舒畅、轻松。

为了知道书画展的质量,我们特别留有意见薄,人们在参观后可以在上面留下自己对此次书画展的意见; 此次书画展吸引了大理学院到我们学校做客的老师,在意见薄上也得到了他们的肯定。

经过两天的书画展出,按奖项设置分为软笔组、硬笔组和绘画组,每组评出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3名和优秀奖若干名,并给予相应的奖励。

(三)书画展中也存在一些不足的地方:

1在布局时硬笔书法显得很凌乱;

2装裱作品时成员不够积极;

3在展出期间本社团成员不多。

三 建国60周年暨书画香国土书画展

(一)具体内容:

1 主办方:院团委

2 承办方:院学宣部夏雨书苑

3 展出时间:2010年11月2——5日

4展出地点:图书科技楼二楼自修室

5 参加对象:全院师生

6奖项分类及设置:

书法

软笔:一等奖1名,二等2名,三等奖3名,优秀奖6名

硬笔:一等奖1名,二等2名,三等奖3名,优秀奖6名

绘画: 一等奖1名,二等2名,三等奖3名,优秀奖6名

由于此次书画展场地是在图书科技楼二楼自修室,这样就减少了晚上收作品的麻烦,虽然人流量不是很大,但是展出时间相对于以前较长,这样就给想来参观的同学多了一些时间。此次书画展无论是从质量还是数量上都有所突破,为期四天的展出,许多领导、老师亲临现场,院团委老师,及其他老师的参观,给我们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得到了老师和同学的好评,并对夏雨书苑寄予厚望。

展出期间,院党委副书记何为鹏老师亲临现场对每幅书法作品进行点评,并对书法作品中的布局、结字、落款及用印等方面一一的给学生讲解,并赠送个人作品三幅参与展出

此次书画展既是为推动我院教、学、工作作风而展出,同时也是为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六十周年而展出,既弘扬了中华民族的优秀文化传统,也展现当代大学生在书画创作方面的才华。

(二)在本次书画展中存在的缺点:

1 由于大一新生刚进入大学,对书法和绘画没有经过专业的练习与学习,所以对书法一幅作品说包含的元素还不透出,质量也有一定的缺陷。

2 书画展期间安排值班不到位。

3 标签内容不够全面,(应把班级也写上去)

以上就是夏雨书苑在本学期的工作总结,让我们吸收它的长处,改进不足的地方。愿夏雨书苑的明天更加美好。

第三篇:章程、会议纪要、任职书

****有限公司

章 程

依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长沙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试行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全体股东共同出资设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依法履行公司权利,承担公司义务,特制定本章程。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一章 公司名称、住所和经营范围

第一条 公司名称:****有限公司 第二条 公司住所:长沙市****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为准)

第四条 公司在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雨花分局申请登记注册,公司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股东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股东认缴出资额、公司实收资本、股东实缴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由股东自行约定,记载于章程中。上述事项发生变化的,载入公司《章程》,提交登记机关备案。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0万元。

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并作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出资期限由股东自行约定,但不得超出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

第三章 股东名称(或:姓名)、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 第六条 股东名称(或: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出资时间如下:

股东名称 身份证号码 出资方式 认缴出资数额 实缴出资数额及出资时间

出资比例 ** **** 货币 **万元 **万元/2010.04.21 *% ** **** 货币 **万元 **万元/2010.04.21 *% 第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第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提交已办理其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以不可分割实物缴付出资的,不得分期缴付。

公司合并、分立、提前解散、延迟经营期限,应当在作出决定的30日内足额实缴注册资本后,方可依法办理。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第九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四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一)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二)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三)选举和被选举为执行董事或监事;

(四)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

(五)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六)优先购买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七)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八)有权查阅股东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报告; 第十一条 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三)依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

(四)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不得抽逃出资。

第五章 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十二条 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股权发生变化的,由全体股东自行认定,载入公司《章程》,提交登记机关备案。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十三条 依照《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第十四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

第六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六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七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第十八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应每半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或者监事提议方可召开。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利。

第二十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执行董事书面委托其他人召集并主持,被委托人全权履行执行董事的职权。

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公司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纪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东会作出其它决议,须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一致同意选举***为执行董事,执行董事对公司股东会负责;执行董事任期每届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符合《公司法》规定的任职资格,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二十三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公司设经理一人,由股东会选举***担任。经理符合《公司法》规定的任职资格,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的决定;

(二)组织实施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经理列席股东会会议。

第二十五条 执行董事为本公司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1)代表公司对外签署有关文件;

(2)检查股东决定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报告;

(3)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在符合公司利益的前提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并事后向股东报告。

第二十六条 公司设监事1人,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一致同意选举***为监事,监事对股东会负责,监事任期每届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监事符合《公司法》规定的任职资格,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列席股东会会议。

第二十七条 公司执行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七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应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各股东。

第二十九条 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三十一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20年,从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但须经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三十二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第三十三条 公司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三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三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九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六条 公司章程所列条款及其他未尽事项均以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为准则。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七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会。

第三十八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经各方出资人共同订立,自公司全体股东签署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条 本章程一式3份,公司留存一份,股东留存一份,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全体股东签名:

股东会议纪要

会议时间: 年

日 会议地点:公司办公室 参加人:***、*** 主持人:法定代表姓名

应到股东*名,实际到会股东*名,代表全体股东100%股权。会议内容:

1、*****;

2、*****;

3、*****。

本次股东会议按照《公司法》规定的程序召开,全体股东一致通过如下决议:

1、全体股东一致同意*******。

2、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委托本公司员工***(身份证号码:***)办理公司工商变更登记事宜 股东签字:

****年**月**日

执行董事、监事、经理、法定代表人任职书

根据《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经本公司股东会表决通过: 选举***为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经理,从批准设立之日起任期三年;

选举****为公司监事,从批准设立之日起任期三年。

全体股东签名:

****年**月**日

第四篇:坪坝中学石榴苑校园文学社.章程doc

坪坝中学“石榴苑”校园文学社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条:本社全称为 “ 坪坝中学石榴苑校园文学社”,于2012年5月10日正式成立。它是经校领导、语文组监督指导,对全体社员负责,由我校自发组建的,以平等自愿为原则的群众性团体。

第二条:本社宗旨为:陶冶文学情操,提高文学素养。给大家一片自由的天空,歌颂文学,推广文学;为社员提供练笔之所;提高社员的文学水平;发掘和培养文学人才;活跃校园气氛,调动学生文学创作的积极性。

第三条:本社社名的寓意为:石榴花五月开放,绿叶荫荫之中,燃起一片火红,灿若烟霞,绚烂之极。赏过了花,再过两三个月,红红的果实又挂满了枝头,恰若“ 果实星悬,光若玻础,如珊珊之映绿水。”正是“丹葩结秀,华实并丽。”正如,正如坪坝中学散发的成熟而美丽的魅力。

第四条:本社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在宪法、法律和校规校纪许可的范围内活动。在组织上,我社接受学校的领导并聘请社长和文学社代表。

第二章 社员

第五条:凡是就读于坪坝中学并热爱文学的同学均可申请加入我社。申请人经个人申请,语文老师推荐,方可成为文学社社员。

第六条:每学年初(10月份)招收新社员。毕业班社员自毕业之日自动退社。

第七条:新社员一般于新生中招收。但其他年级有文章在社刊上发表的同学可以优先考虑。

第八条:社员每学年至少一篇文章在社刊上发表,否则当自动退社处理。

第九条:积极参与学校及文学社组织的各种活动,包括各种征文活动、读书读报活动、作文竞赛、学科竞赛、文体表演等。

第十条:社员的各类作品,在社刊上有优先发表权,学校负责把社员的优秀作品向《城口文艺》、《城口报》等各级报刊推荐发表。

第十一条:社员的各类作品必须自己撰写,要写出真情实感和自己的特色,不准抄袭,一经发现,将通报批评,并取消社员资格。

第十二条:本社为每位社员设立档案,并建立个人积分评比制度。投稿一次加2分,采用一次加4分(不累加),向社组织提出好的建议和意见并被采用,视情况加1—4分。每学期期末进行总评,表彰优秀社员。

第三章组织

第十三条:本社的组织原则为民主集中制;

第十四条:本社的主要负责机构分为:社长、副社长、秘书

部、美工部、编辑部。这些机构对全体社员负责并受其监督。社长(1人):由本校李德明校长担任。全面负责文学社各项工作,对外为文学社代表。

副社长(2人):罗祖峰 杨爽。主要协助社长做好各项工作。罗祖峰负责社刊的文字编辑,杨爽负责社刊的美术编辑。秘书部(1人):张林超。主要负责各项活动的策划、宣传、总结以及文学社的资料收集整理。每期刊物送县宣传部和县教委各一份,并负责学生作品的向上推荐工作。

美工部(1人)杨爽。负责社刊的封面设计等美工类编辑。编辑部(本校语文教师11人):主要负责社刊的出版工作。每班成立一个创作小组,组长由指导老师任命。

编辑部职责:

1、《石榴花开》社刊。文学社定期出版社刊《石榴花开》,社刊(每季度出版一期)以文学社宗旨为指导,以宣传和反映我校积极、健康、向上的校园文化和学生精神风貌为主要内容。由语文教研组组织有经验的教师和学生编辑完成。

2、文学社活动要有序进行,纳入学校总体规划中,每学期开学初制定文学社活动计划,定期开展读书读报活动,交流读书心得,并在全校范围内组织作文比赛。精选优秀作品在文学社刊物上发表。

3、从事基础写作活动,并积极投稿。

4、发掘和培养写作新苗。

5、积极与《城口文艺》、《城口教育》或其他学校校园文学社进行交流,定期择取部分学生优秀习作向上级报刊杂志投稿。

宣传部职责:

1、校内宣传。

2、《石榴花开》社刊的校内发行。

第十五条:本社正常情况下每学期召开一次社员大会,由社长提交正作报告,领导机构接受社员的提议。

第四章 活动

第十六条:本社活动开展方式有:每季度出一期期刊《石榴花开》;请校内外老师、专家进行专题讲座;召开社员研讨会;举行校际社团间的联谊活动;文学社定期组织社员举行读书活动、写作活动、办刊活动、交流活动、评论活动等。具体方式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五章 附则

1、文学社定期总结工作经验,及时改进,不断提高。

2、对社员在各项活动中表现突出者,给予通报表扬并授予“优秀社员”称号,适当给予物质奖励。

3、指导教师和编辑人员年终总结,评选先进,给予一定的奖励。

4、学校校长李德明(文学社社长)负责经费保障,预计每学期经费5000元。

石榴苑校园文学社

第五篇:怡苑农民土地专业合作社章程

怡苑农民土地专业合作社章程

【第一次成员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社活动行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社发展,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社由刘怡云等123人发起,于2010年5月25日召开设立大会成立。

本社定名为怡苑土地专业合作社。注册资金71.489万元。本社法定代表人:刘怡云。本社地址:宁乡县巷子口镇枫园村新建组20号。邮政编码:410629。

第三条 本社采取专业合作社形式经营。成员共同认可,以土地承包经营权量化为货币作为成员出资。第四条 本社按照“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实行自主经营,民主管理,成员地位平等,加入自愿,退出自由,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盈余按成员出资额分红,为确保成员土地收益,本社保证按成员入股土地每亩每年不低于 13.5元标准分红。

第五条 本社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土地经营可以采取出租经营,开展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出租经营就是本社将农户入股的承包土地,再以租赁方式出租给其他农业生产组织或企业经营,出租土地取得的收入,扣除管理费用后按成员入股份额进行分配。

第六条 本社成员认购的股金和确认的入股土地,归各该成员所有。本社存续期间由公共积累形成的财产,按照成员认购的股金和确认的入股土地,依比例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按照国家规定处理。

第七条 本社成员以第六条规定取得的财产为限对本社债务承担责任。

第八条 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本社可以兴办或者与其他企业合资兴办与本社业务内容相关的加工、销售等企业;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或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实施有关农业项目建设;可以按决定的数额和方式参加社会公益捐赠,办理成员的文化、福利等事业。第九条 本社及全体成员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 成 员

第十条 依法取得农村承包土地的农户,自愿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参加本社生产经营,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加入手续,可申请成为本社成员。

第十一条 加入本社者,须履行以下程序:

(一)提交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申请书,确认章程规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方式;

(二)经本社理事会审核并讨论通过。第十二条 本社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本社各项生产经营活动;

(三)按本章程规定分享本社盈余;

(四)查阅成员大会记录、财务会计报告;

(五)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七)自由提出退出申请,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社。

第十三条 本社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对本社享有均等的表决权。对认购股金较多的成员,在本社重大财产处臵、投资兴办经济实体、对外担保等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大事项决策方面,最多可以享有1票的附加表决权。

第十四条 本社成员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按照规定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或认购成员股金;

(三)积极参加本社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本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产品生产,履行与本社签订的业务合同。

(四)维护本社利益,爱护各种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社成员共有财产;

(五)不从事损害本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

(六)承担个人相应的经济责任;承诺承担保证责任的成员,须履行相应的承诺。

第十五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

(一)主动声明退出的;

(二)因承包农户全家迁入设区的市终止承包土地资格的;

(三)死亡的;

(四)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

(五)被本社除名的。

第十六条 成员主动声明退出的,须在财务终了3个月前向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方可办理退出手续,其成员资格于该财务结束时终止。

成员退出后,其股金和量化为该成员所有的公共积累形成的财产份额值于该财务决算后2个月内退还。如本社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担的亏损金额;如经营盈余,则按照本章程规定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退出成员须承担其资格终止前应承担的本社债务。

成员退出并终止成员资格时,与本社已订立的业务合同是否继续履行依照退出时与本社的约定确定。

第十七条 成员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可以在6个月内提出继承申请,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办理加入手续,继承成员资格。否则,按照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退出手续。

第十八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一)不遵守本社章程、内部管理制度,不执行成员大会、理事会决议,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

(二)给本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

(三)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社对被除名成员,退还其所购股金,结清其应承担的债务,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九条 本社的机构由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构成。第二十条 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第二十一条 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

(三)决定成员增加或者减少出资及标准;

(四)审议本社的发展规划和业务经营计划;

(五)审议批准本社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

(七)审议批准本社理事会、监事会的业务报告;

(八)决定本社重大财产处臵、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其他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大事项;

(九)决定本社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

(十)决定聘任本社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和财务会计的人数、资格、任期;

(十一)决定本社生产经营方式;

(十二)决定本社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本社每年至少于财务末召开一次成员大会。成员大会由理事会负责召集。召开成员大会,理事会须提前15日向成员通报会议内容。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5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成员提出;

(二)监事会或者执行监事提议;

(三)理事会认为必要的。

理事会不能履行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前款规定职责的,监事会或监事可以在5日内召集并主持临时成员大会。

第二十四条 成员大会须有本社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成员因故不能参加成员大会,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1名成员最多只能代理2名成员表决。

成员大会做出决议,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本社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成员出资标准,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的,须经成员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成员代表大会的代表以其受成员书面委托的表决权数,在代表大会上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是本社的执行机构,对成员大会负责。理事会由5名成员组成,设理事长1人,理事4名。理事长和理事会成员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召开成员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大会决议;

(二)制订本社发展规划、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三)制定本社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四)决定成员加入、退出、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

(五)组织生产经营活动;

(六)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营管理负责人和财务会计负责人;

(七)管理本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

(八)接受、答复、处理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九)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实行充分协商一致原则,理事会成员各享有一票表决权,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理事会会议邀请监事长、经营管理负责人和3名成员代表列席,列席者无表决权。

第二十八条 理事长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成员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签署本社成员股权证明;

(三)签署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营管理负责人和财务会计负责人聘书;

(四)组织实施成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

(五)代表本社签订协议、合同和契约等。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是本社的监察机构,代表全体成员监督检查理事会和工作人员的工作。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监事会设监事长1人,由全体监事半数以上同意选举产生,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卸任理事须待本期理事长任期结束后方能当选监事。监事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对成员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本社的生产经营业务情况,负责本社财务稽核工作;

(三)监督理事和经营管理负责人履行职责情况,发现侵害本社利益行为时,有权要求理事会予以纠正,对造成本社重大经济损失的,提请理事会或者成员大会按照本章程的规定,追究当事人的经济赔偿责任;

(四)向成员大会做监察报告;

(五)向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七)代表本社负责记录理事与本社发生业务交易时的业务交易量情况;

(八)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会议决议以书面形式通知理事会。理事会须在接到通知后5日内作出答复。

第三十二条 本社监事会成员各享有一票表决权。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出席方能召开。重大事项的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同意方能效。监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理事长、理事、经营管理负责人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三条 本社经营管理负责人由理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对理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社的经营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本社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本社的经营管理制度;

(四)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和财务负责人;

(五)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理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之外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六)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本社理事可以兼任经营管理负责人。

第三十四条 本社现任理事长、理事以及理事长和理事的直系亲属、经营管理负责人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五条 本社理事、监事和经营管理负责人,须遵循以下准则:

(一)遵守本社章程,办事公道正派,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社及成员利益;

(二)不从事与本社业务相竞争的活动;

(三)不得侵占本社及成员的利益,不得挪用本社资金或者擅自将本社资金借贷给他人;

(四)不得以个人名义将本社资产为成员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五)不得将本社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三十六条 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如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害成员合法权益的,本社成员有权向县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举报。

第四章 财务和盈余分配

第三十七条 本社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核定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过程中的成本与费用。第三十八条 本社会计为1月1日至12月31日。

本社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和会计制度,实行每月5日或每季度第1个月的5日财务定期公开制度。

本社财会人员实行持证上岗,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社的财会人员。

第三十九条 本社依据成员名册,为每个成员设立个人财产账户,用于分类记载本章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成员股金和应当折股量化为成员名下的个人财产份额。

第四十条 财务终了时,由理事会按照本章程规定,组织编制本社盈余分配方案以及资产负债表、盈余及盈余分配表、成员权益变动表、财务状况说明书等财务会计报告,经监事会审核同意后,于成员大会召开的15日前,臵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并接受成员的质询。

第四十一条 本社资金来源包括以下几项:

(一)成员认购的股金,每股13.5元;

(二)本社每个财务从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

(三)未分配盈余;

(四)金融机构贷款;

(五)国家扶持补助资金;

(六)社会捐赠款;

(七)其他资金。

第四十二条 本社成员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为主,也可以用货币出资,还可以其他实物、知识产权等能够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与货币出资认购的股金同等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经理事会审核,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成员股金可以转让给本社其他成员,但不得转让给非本社人员。

第四十三条 为实现本社及全体成员的发展目标需要增加股本金时,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每个成员须按照成员大会决议的方式和金额补充股本金。

第四十四条 本社向成员颁发成员股权证书,作为成员所有者权益和记载各财务盈余分配的凭据,并以记名方式进行登记。颁发给成员的成员股权证书须同时加盖本社财务印章和理事长印鉴。

第四十五条 根据成员大会决议,本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五的公积金,用于扩大再生产、弥补亏损或者转为成员出资。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成员认购的股金份额,依比例折股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记入成员个人财产账户。

第四十六条 本社对国家财政直接扶持补助资金和其他社会捐赠,均按接受时的现值入账,作为本社的共有资产,按照规定用途用于本社的发展。解散、破产清算时,由国家财政直接扶持补助形成的财产,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处臵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接受的社会捐赠,捐赠者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法处臵。

第四十七条 本社兴办或者与外单位联合兴办的加工或销售企业,实行独立核算。本社作为产权单位行使监督权,享有收益权和承担责任。所获收益按照本社分配办法进行分配。

第四十八条 本社严格按照有关财务会计制度核定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过程中的成本费用。费用开支范围主要包括:

(一)日常办公费用;

(二)生产经营所发生的各项支出;

(三)科研、咨询、培训、技术推广和服务以及质量认证、产地认证、商标注册和宣传教育等支出;

(四)理事、监事的误工补助以及经营管理负责人、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工资报酬和福利费用;

(五)成员的文化、福利事业支出和特别困难成员的补助;

(六)成员和职工的物质奖励;

(七)其他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支出。

第四十九条 扣除当年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等费用开支,提取公积金后的可分配盈余,实行按股分红。第五十条 本社如有亏损,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可用公积金弥补,不足部分也可以用以后盈余弥补。

本社的债务依照成员股份按比例分担。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负责本社的日常财务审计监督。根据成员大会或理事会的决定、监事会的要求,本社可以委托宁乡县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或者其他审计机构对本社财务进行审计和专项、换届审计。

第五十二条 本社根据宁乡县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的要求,定期向其上报有关财务、会计和统计报表。

第五章 变更 解散 清算 终止

第五十三条 本社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应向宁乡县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报告,并在变更事项发生后15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依法需要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手续的,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手续。

第五十四条 本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成员大会决定,报登记机关核准后予以解散:

(一)因成员退出,本社成员人数少于5人;

(二)本社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后不再继续生产经营;

(三)本社分立或者与其他同类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合并后需要解散;

(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社无法继续经营;

(五)本社宣告破产。

第五十五条 本社决定解散时,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农户,应以等额货币或其他财产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臵换,用于清偿合作社债务。出资土地不得用于清偿债务,不得作为偿还债务后的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第五十六条 本社决定解散时,由成员大会选出6人组成清算组,对本社的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并制定清算方案报成员大会审议通过。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合作社成员和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如果在规定期间内全部成员、债权人均已收到通知,免除清算组的公告义务。本社共有资产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所欠职员工资报酬;

(二)所欠税款;

(三)所欠债务;

(四)归还成员股金;

(五)按成员大会决议分配剩余财产。

清算方案须经成员大会通过或者申请人民法院确认后实施。本社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第五十七条 本社清算完毕后,于10日内向成员公布清算情况,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由成员大会表决通过,成员或理事会理事在章程上签字后生效,并报宁乡县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宁乡县工商局备案。

第五十九条 修改本章程,须经理事会或者半数以上成员提出,理事会负责修订,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六十条 本章程内容与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修改。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由本社理事会负责解释。

2010年5 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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