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如何更好发展社科类社会组织
如何更好发展社科类社会组织
(一)社科类社会组织发展的基本趋势
社科类社会组织作为我国社会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适应我国社会进步和学术繁荣的客观要求而产生发展的,是在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进程中不断发展壮大的。十七大报告中提出,“要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健全基层社会管理体制”、“重视社会组织建设和管理”。日前颁布的《国家中长期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提出,“发挥各类社会组织培养专业技术人才的作用”。党中央、国务院已将社会组织纳入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布局之中,各项培育扶持和依法管理社会组织的方针政策进一步完善,社会组织在社会转型时期的功能与作用日益凸显。
广东省作为我国经济发展的排头兵,社科类社会组织为经济繁荣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同时在社会组织结构的深刻变革下积累了大量宝贵的经验,功能与作用也日趋完善。长期以来,广东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以下简称广东社科联)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依靠全省广大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充分发挥社科联的桥梁纽带作用,在学习宣传党的基本理论、推动学科基础理论研究、传播社会科学知识等方面做出巨大作用,为我省经济发展、精神文明建设和政治文明研究等方面做出了突出贡献,其中岭南特色研究在全国取得令人瞩目的成绩。
我省许多社团组织直接服务经济建设,在加快企业技术改革,增强企业创新能力,调整企业产品、产业结构升级,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等方面,都做出了积极的贡献,也加快了我省经济更快更好发展的步伐。近年来,广东省生产力研究会(以下简称我会)围绕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开展一系列有利于经济发展的活动,充分发挥我会的专业指导功能,为促进我省经济发展献计献策。
(二)社科类社会组织面临的困难和问题
近年来,社科类社会组织虽有较快的发展,为我省经济发展做出了一定的贡献,但是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1、组织管理的法规体系不完善。1998年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政部制定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等部门规章以及与其他部门联合下发的规范性文件远远适应不了当今社会发展的需要。有些社会组织机构不健全,规章制度落实不到位。比如理事会制度、会员管理制度等,由于专职人员少、财力不足等原因,不能有效的落实;有些社会组织缺少主动性、创造性的工作精神和服务意识,往往行政依附性强,虽有章程和制度,但不能独立实施,组织功能、协调功能没有切实发挥作用,对规范引导和充分调动各类社会组织积极参与和谐社会的构建是不利的。
2、缺乏专业化的社会工作队伍。很大一部分学者所在的工作单位都是行政化管理,具有“官本位”倾向,自主性相对弱,而且论资排辈,老中青三代学者交流互动比较少,不能贯穿于人才培养工作全过程。社会组织中兼职或者挂职的专家多,专职工作人员人数不多;而且离退休人员多,年龄结构趋于老龄化。虽然在学术会议中“满场皆白发”的现象已经得到很大改变,但是一些学术社团的成员、领导班子成员和工作人员年龄偏大,人员结构不尽合理,运转不顺畅的情况仍存在,很难承担起培养人才的职能。
3、对社科类社会组织工作的重视支持度不够。一些机构、企业,还有群众认为社团组织的地位不高,具体办事还是要靠政府,因而对社团开展活动工作支持度不够。一些社团组织不能为青年学者的学术活动提供资助,如设立青年课题、出版资助等,不能让学者充分发挥和展示自身优势和才华提供条件。
(三)加快社科类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的对策建议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决定》指出,坚持培育发展和管理监督并重,完善培育扶持和依法管理社会组织的政策,发挥各类社会组织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作用。发挥行业协会、学会、商会等社会团体的社会功能,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十七大报告中也提出,要重视社会组织的建设和管理。加强社团组织的建设和管理,我会有以下几方面意见与建议。
1、加强社科类社团组织的思想建设,不断解放思想。无论是促进经济发展,还是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社团组织具有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社团组织建设以及会员要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保持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在思想上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的一致。目前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原来由政府职能部门承担的一些服务性的职能,逐渐由社团组织承担。我们应当把社团的建设放在国家、社会关系中去,成为国家和社会联结的一个桥梁。今年,我会举行了形式多样的社会活动,经常和会员进行思想上的沟通,积极主动的为会员服务,成为沟通政府、社会与企业的桥梁和纽带,并深入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响应党中心提出的“构建和谐社会”,进一步提高我会的组织建设和管理认识,为推进政府各项改革和发展经济贡献力量。
2、建立健全社科类社团组织的管理制度,不断规范行为。管理制度包括人员聘任制度、开会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经费管理制度等,规范操作,规范行为,切实做好有章可循、有法可依。近几年,我会结合本省的实际情况,在全面发展的同时,尤其注重城市经济建设、企业规模发展、城乡社区基层服务等方面进行了许多探索,管理思路进一步拓宽,努力形成自律机制,用严格、规范的制度保证各项工作的健康运行。
3、推进社科类社团组织的改革,不断改进思路。现在社会发展具有多元性,经济、文化、社会、政治都有自身的发展规律。社团要在社会中起作用,必须遵循这些规律,按照这些规律去找准自己的位置。只有转变观念,社团组织才能够找到自己的生存空间。解决社会团体的存在与良好发展问题,其根源在于推进社会组织的改革,包括人员、体制、管理、经费等的创新改革,切实适合本社团组织的发展。我会现行的登记管理条例由于制定时间较早,存在着不适用的现象。今年8月,在我会成员广泛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制定了全新的研究会工作重心,制定了其内刊《发展前沿》编辑部工作管理条例,实行责任编辑制,切实将责任落实到人,规范和加强《发展前沿》的窗口作用。另一方面,加强和企业的联系,团结协作,利用专业的资源开展部分的有偿性咨询服务,积极拓展社团经费来源,更好的促进我会的健康发展。
我会自成立二十年以来,紧紧围绕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调研、培训和服务,不断尝试创新,勇于改革,在当好政府、企业和群众的好助手同时,促进了自身健康发展,也为我省经济的快速发展贡献力量。在当今这个快速转型的社会,社团组织应当有忧患意识,为了长远发展,必须加强自身建设,要重视组织建设、思想建设、重视管理制度建设,重视对青年人才的培养机制,增强社科类社会组织的生命力和创造力,谋求可持续发展。
第二篇:广西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社科类社会组织管理办法
广西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社科类社会组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自治区社科联对所属学会、协会、研究会、促进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社会组织)的科学管理和服务指导,提高学会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水平,促进社会组织工作和学术活动的顺利开展,为繁荣发展社会科学事业,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自治区社科联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会组织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循办会宗旨,为广西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服务,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
第三条 社会组织必须遵守自治区社科联章程,接受自治区社科联的业务指导和管理,享有团体会员的权利,履行团体会员的义务。
自治区社科联所属社科类社会组织分“直属社会组织”和“会员社会组织”。“直属社会组织”是自治区社科联作为其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组织。“会员社会组织”是以自治区党委、政府部委办厅局或其他同级群众团体为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组织。
第二章 社会组织的成立、报批、变更、注销
第四条
成立自治区级社科类社会组织的条件:
(一)适应社会发展和学科发展的需要,有明确的学科研究对象和研究范围。同一学科不得重复成立相同或相近的学会。
(二)有一支稳定的专业队伍,有一定数量、有影响的学科骨干和学术带头人。个人会员或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混合的会员数不得少于50人;团体会员不得少于30个。
(三)有与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3万元以上的学会活动经费。
(四)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第五条 社会组织的筹备和审批分四个阶段进行:
咨询申请阶段、申请筹备阶段、筹备中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阶段、申请登记阶段。具体要求见附件《社科类社会组织申请、筹备、成立登记须知》
第六条 “直属社会组织”变更其他登记事项(如名称、宗旨、业务范围、地址、负责人、内部组织机构调整、办事机构变更等)和修订章程,须事先以书面形式报自治区社科联批准后,再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会员社会组织”变更其他登记事项和修订章程后,经登记机关变更登记后报自治区社科联备案。第七条 社会组织解散或由于某种原因被注销,向自治区社科联申请清算,在自治区社科联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完成清算工作后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三章 社会组织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自治区社科联的会员为团体会员,自治区社科联吸收团体会员坚持自愿原则。凡从事社会科学研究、经自治区民政厅登记成立的自治区级社科类社会组织,均可申请成为自治区社科联的团体会员。
第九条 凡申请加入自治区社科联团体会员的社会组织,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自治区民政厅核发的社团登记证书复印件;
(二)申请成为自治区社科联团体会员的报告;
(三)业务主管单位对申请报告的意见;
(四)社会组织章程;
(五)社会组织概况;
(六)社会组织副秘书长以上领导名单及简要介绍;
(七)社会组织成立以来工作情况报告。第十条 社会组织的权利:
(一)根据自治区社科联章程和学会章程,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
(二)享有自治区社科联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可提请自治区社科联保护自身合法、正当权益;
(四)参加自治区社科联所组织的学术活动、优秀成果评奖、先进社会组织评选等活动;
(五)对自治区社科联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
(六)向自治区社科联申请支持和资助开展学术活动;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一条 社会组织的义务
(一)遵守自治区社科联章程和有关规定,认真执行自治区社科联决议;
(二)接受并完成自治区社科联委托的任务;
(三)积极参加自治区社科联组织的活动;
(四)向自治区社科联报告社会组织情况,提供学术信息和资料,推荐科研成果; 第十二条 凡要求退出自治区社科联团体会员的社会组织,须向自治区社科联提出书面申请,由自治区社科联审定。
第四章 社会组织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社会组织吸收会员,须遵循章程,坚持标准,履行手续。专业研究人员入会,一般应具有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对本学科研究有一定造诣、成果较为突出;行政和企业管理人员入会,应有一定的研究成果。凡吸收团体会员,应是对社会组织专业有关的依法成立的学术团体或有助于社会组织工作的企事业单位。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会员,要及时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社会组织组织机构一般为: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如有需要亦可设常务理事会)、秘书处及其他办事机构。各社会组织可根据工作的实际需要决定组织机构的设置。所设置的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按相关规定由社会组织提出申请,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经广西民间组织管理局批准登记后,方可开展活动。如为会员社会组织的报自治区社科联备案。
(一)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
分支机构是社会组织根据开展活动的需要,依据业务范围的划分或者会员组成的特点而设立专门从事本社会组织某项业务活动的机构,可称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等;代表机构是社会组织在住所地以外属于其活动区域内设置的,可称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等。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应具备下列条件:
1.有规范的名称。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前应冠以社会组织全称,不能单独冠以“广西”、“全区”等字样;
2.有学术带头人和一定规模的专家学者群; 3.有符合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 4.能独立开展相应的业务活动; 5.有固定的住所。
(二)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管理。
1.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接受社会组织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不具法人资格,其法律责任由设置该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社会组织承担。
2.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当按照社会组织的规定按时换届,其负责人的任职等按社会组织的领导人任职要求办理。
第十五条 社会组织应遵循章程规定,加强组织建设。要按时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和决定社会组织的工作方针和重大事宜。
1.会员(代表)大会是社会组织最高权力机构,每届任期一般不超过5年。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2.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会长(理事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的,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后报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本社团法定代表人不能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社会组织负责人任职原则上不超过两届,理事会因特殊原因而延期换届一般不超过一年。学会换届选举需在开会前1个月将换届报告(含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等)、新一届学会秘书长以上负责人(候选)名单、《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书面报告业务主管部门,经审查同意后再进行选举。换届工作结束后,10日内将全部换届材料报自治区社科联备案,并到广西民间组织管理局办理相关手续。
3.党政机关处级以上干部兼任学会负责人,应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企事业单位的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后报自治区社科联审批。
第十六条
社会组织对其主办、参办的实体机构(指独立核算的企业或非企业单位)负有领导、管理的责任。由“直属社会组织”主办、参办实体机构,须由自治区社科联审查批准的,按有关法规和自治区社科联规章办理;不需由自治区社科联审查批准的,须将其登记和开展业务的情况报自治区社科联备案。“会员社会组织”主办、参办的实体机构,须报自治区社科联备案。
第五章 社会组织活动管理
第十七条
社会组织应积极完成自治区社科联布置的各项任务。在社科评奖、理论研讨、学术交流、科普咨询等方面做好会员的组织发动和督促检查工作。
第十八条
社会组织凡组织各种重大活动,须事前提出申请,填写《社会团体重大活动登记备案表》,经业务主管部门和上级有关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如属协办的则由主办单位办理申报手续,将批准件抄报自治区社科联备案。活动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自治区社科联学会部报送活动总结、综述或纪要。重大活动主要包括;会员代表大会、年会、全区性的学术研讨会、展览会、涉外活动、培训等。
第十九条 每年6月30日前为社会组织年检时间。各社会组织要根据自治区民政厅和自治区社科联的通告要求按时年检。
第六章 档案资料管理
第二十条
社会组织必须及时向自治区社科联报送上述第五至第十四条所规定的有关材料,以便存档。
第二十一条
社会组织应积极向《广西社科联通讯》、自治区社科联网站、《社会科学论丛》、《广西社会科学年鉴》供稿。
第二十二条
社会组织主办报纸、期刊、会刊和编辑发行出版物(如简报、通讯、论文集等),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批准手续,并报自治区社科联备案。上述出版物应按期报送自治区社科联学会部。
第七章 社会组织财务管理
第二十三条
社会组织要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遵守财经纪律,接受有关部门监督。财务收入应由专人负责,资金来源必须合法,接受和使用捐赠、资助的款物,必须符合党和国家的有关政策、法规以及社会组织章程规定的宗旨与业务范围,有关情况须向业务主管部门报告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向社会筹集的活动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能以任何形式挪作它用。收支情况,应经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社会组织是非营利性的组织,但可结合本学科、行业及社会组织章程的业务范围,按照国家有关法规,从事合法有偿服务活动。
1.社会组织为了自身的发展和开展学术活动的需要,可以投资设立企业法人,也可以设立非法人的经营机构,但不得以社会组织自身的名义进行经营活动。社会组织创办经济实体必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照章纳税,其所得的税后利润按照规定返还给所从属的社会组织,必须将其全部用于与社会组织章程相符的事业。
2.社会组织成立咨询服务机构,从事社会科学咨询业务有偿服务,应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自治区社科联根据财政预算,设立学会活动资助专项经费。
1.自治区社科联社会组织活动资助专项经费,主要用于两个方面:一是对自治区社科联业务主管的、经费暂时有困难的社会组织给予一定的经费补助;二是重点资助各社会组织开展的有较大影响的学术活动。
2.申请自治区社科联社会组织活动资助经费,须在每年3月31日前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并附上活动方案。
3.凡不按规定报送自治区社科联资助的活动相关材料的,按《广西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社科类社会组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取消该社会组织两年活动资助资格。
第二十六条
自治区社科联将按《办法》对受资助的社会组织进行活动管理的验收。
第八章 社会组织奖惩
第二十七条
自治区社科联根据《办法》按对所属社会组织进行管理考核。
第二十八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治区社科联可给予警告、限期整改,直至取消团体会员资格或向登记机关建议注销社团等:
1.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
2.违反社团章程的;
3.连续两年不能正常开展活动、不参加年检、不按时换届的;
4.违反自治区社科联章程和本规定的,包括:重大事项不按规定请示报告;对自治区社科联布置的各项工作拒不接受或敷衍塞责;无故不参加自治区社科联组织的活动;不按规定上报有关材料等;
为使社会组织的奖惩机制更规范,结合《广西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社会组织管理评估考核
表
》进行管理和考核。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凡经自治区民政厅登记并为自治区社科联团体会员的社科类社会组织,均属本办法管理范围。
第三十条 自治区社科联办理社会组织事务的第一责任机构为自治区社科联学会部。第三十一条
各市、高校社科联对所属社会组织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广西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二○一三年十一月五日
第三篇:发展社会组织[范文]
【发展社会组织】“„„社会组织的作用是如何体现的呢?一是社会组织尤其是行业协会配合政府管理,在开展行业自律、制定行业标准等方面,已经成为市场经济体系不可或缺的力量;二是社会组织协助政府参与社会事业,兴办公益慈善事业,成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有益补充;三是社会组织引导公众合理反映诉求,维护自身权益和公共利益,起到沟通政府与社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四是社会组织成为重要的就业渠道;五是社会组织配合政府外交,开展国际交流,参与国际市场标准制定、处理纠纷争端等,发挥了重要作用。”
——孙伟林《让社会组织有钱做事》
第四篇:发展农村社区社会组织
顺应新形势促进新发展积极探索
发展农村社区社会组织
.顺应农村社区发展的新形势,广西壮族自治区积极探索农村社区社会组织发展的新路子,不断拓展社会组织发展的新领域,取得了一些可喜成果。2006年以来,自治区民政厅在玉林市兴业县石南镇东山村大云社区、葵阳镇四新村德礼社区、卖酒乡党州村党州社区、蒲塘镇蒲塘社区、石南镇凤山村大厦社区等5个农村社区开展社会组织培育发展试点工作。目前,5个社区登记社会组织24个,备案社会组织15个,形成三种发展模式一是“中心(站)”模式,如“葵阳镇四新村德礼社区社会组织服务中心”。中心包括禁毒禁赌协会、妇女协会,综治委员会、调解委员会,治安巡防队、环卫队,妇女互助小组、理财小组等10多个组织,二是“村民之家’模式。如“卖酒乡党州村党州社区村民之家”,包括豆腐加工协会等4个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和3个文体娱乐队和1个互助协会等.三是“村民理事会”模式。如蒲塘镇蒲塘社区按地缘划分自发组建东门街理事会、西门街理事会、南门街理事会、北门街理事会,4个理事会负责联系社区内奖学助学协会、道德诚信协会和蒲螗文娱体育俱乐部,民主管理社区内的大小事务。这些农村社区社会组织,广泛发动社区成员利用自身资源和能力,通过自觉、自助、自治的社会活动,解决村民的困难和问题,取得了初步成效:一是增加农民收入,加快农村发展,二是促进移风易俗,倡导文明新风,三是维护农村稳定,促进城乡和谐,四是丰富群众生活,培养新型农民。这些成效,显示出了农村社区社会组织的勃勃生机。试点工作的主要做法是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当地党委政府从科学发展观、执政为民的高度,把发展农村社区社会组织作为解决民生问题的重点,将农村社区社会组织工作列入重要日程,专门下发文件,明确县村务公开民主管理领导小组同时是农村社区社会组织培育发展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要求试点乡镇也要成立相应机构。该县分管领导多次深入试点社区,现场指导工作、试点乡镇也将试点工作作为亮点工程未抓。民政部门更是把试点工作摆在重要位置。全国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工作经验交流会典型经验
第五篇:如何培育和发展社区社会组织
《如何培育和发展社区社会组织》各章节辅导
同学们:
欢迎大家学习掌握“社区社会组织”方面的知识。本课程内容,围绕什么是社区社会组织,重点发展哪些社区社会组织,怎样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等基本问题进行讲解,具体分为以下六个问题。
本课程的重点难点问题有:(1)社会组织和社区社会组织的含义及重要意义;(2)培育社区服务志愿者组织和公益慈善救助类社区社会组织的操作思路;(3)建立健全社区业主组织及其理顺社区居委会与社区业主组织和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关系的操作思路;(4)大力发展社区群众性文体组织和面向社区的民办社工机构的操作思路;(5)完善法规政策,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的操作要点;(6)采取有效措施,促进社区社会组织健康成长的操作要点等等。
一、社区社会组织的含义和重要意义
(一)社会组织的含义和类型
社区社会组织是社会组织的一个重要类型。因此,要理解社区社会组织的含义,就应该对社会组织的含义有一个概括性了解。
社会组织有广义、狭义之分。从广义上理解社会组织包括人类社会的一切组织。从狭义上理解社会组织仅仅是指民间力量组成的非营利性组织,也可通俗地称之为“民间组织”。我国政府有关部门所界定的社会组织,其范围明显小于西方国家所谓“第三部门”或“非政府非营利组织”(NGO)范畴,一般不包括居(村)委会,不包括参加政协的各人民团体和工青妇组织,更不包括事业单位,基本上等于党建领域常说的“新社会组织”。
按照政府主管部门的划分,社会组织有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其中,社会团体主要指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基金会是指对自愿捐赠的资金进行管理的民间非营利性组织,属于社会团体法人。
如果按照主要功能划分,可以把社会组织大致划分为: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社区服务类等等。这种划分具有相对性。
如果按照活动地域范围(级别)划分,有全国性社会组织、省市级社会组织、基层社会组织(如区县或街道社区层次的社会组织)等等。
(二)社区社会组织的含义和类型
关于社区社会组织,并无严格界定。我们认为,它主要是指由社区成员举办,主要在社区范围内活动,以满足社区成员的物质文化需要为基本宗旨的社会组织,也可以通俗称之为社区民间组织。它属于基层社会组织范畴,是社会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学术界所说的“非政府非营利组织”或“第三部门”的一个组成部分。它主要包括社区社会团体、社区基金会和社区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社区业主组织等等。社区业主组织主要指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组成的组织,包括业主大会、业主代表会和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和业主代表会的执行机构。
我们可以从不同角度,运用不同标准对社区社会组织进行分类。如果按照政府主管部门的划分,可以把社区社会组织划分为:社区社会团体、社区基金会、社区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社区业主组织等等。
如果按照登记和备案标准划分,可分为: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履行了登记手续)、备案型社会组织(履行了备案手续但未履行登记手续)、未登记未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
如果按照主要功能划分,可以把社区社会组织大致区分为:社区服务类、权益维护类等等类型,当然,这种划分具有明显的相对性,因为绝大多数社区社会组织都同时具有一定的社区服务和权益维护功能。
(三)社区社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
从近些年的情况来看,我国城市的社区民间组织尽管还处在成长初期,但这些社区社会组织程度不同地参与社区治理服务,或者义务巡逻协助维护社区秩序,或者参与调解民间纠纷,或者开展扶贫帮困,或者自娱自乐同时推动社区文化繁荣。已经显露的端倪表明,社区社会组织是社区工作或者社区治理服务的重要力量。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一是有助于推进社区群众性自治,增强社区凝聚力。可以将社区群众性自治空间从社区内单一的地缘群体例如居委会、居民小组、邻里、楼院等拓展到社区内的趣缘群体、志缘群体、利益群体等多类群体;可以将社区群众性自治内容拓展到社会公共生活的诸多领域;可以引导居民群众以理性有序方式表达利益诉求,行使民主权利,促进社会和谐。从而有可能推动社区群众性自治逐步进入以居民委员会为载体的居民自治,以业主组织为载体的业主自治,以社区民间组织为主要载体的社团自治同时并存、互联互动、功能互补的历史新阶段。
二是有利于满足社区成员的多元化需要。伴随经济社会发展,我国城市社区成员的构成越来越复杂,物质文化需求越来越多元化。而要解决社区各类利益主体的多元化需求,仅仅依靠政府和居民委员会的力量是不够的,需要社区社会组织积极参与。三是有利于政府转变职能,优化社区公共服务机制。建立与市场经济要求相适应的“有限政府”,需要各类社会组织包括社区社会组织来承接过去由政府包揽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需要社会组织提供多种社区服务。只有这样,才能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才能优化社区公共服务供给机制。从这个意义上说,社会组织服务于社区的作用越大,越有利于政府转变职能。
总之,社区社会组织是社区治理服务体系中的不可或缺的重要协同力量。理解这一点,还需要清楚:在社区治理服务体系中,社区社会组织不能替代社区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功能,不能替代基层政府组织的主导功能,不能替代居委会组织的主体地位和作用,但要协同这些组织发挥作用。
二、重点培育社区服务志愿者组织和公益慈善救助类社区社会组织
社区社会组织种类繁多,功能千差万别。目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应该重点培育和优先发展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其中包括社区志愿服务组织和公益慈善救助类社区社会组织。
(一)大力培育社区服务志愿者组织
天津是社区志愿服务的发源地。1989年,和平区新兴街道率先在全国建立了社区服务志愿者协会。20多年来,社区服务志愿者组织不断发展,已经成为社区治理服务的重要力量。但是,从总体上看,我国城市包括天津市的社区服务志愿者队伍具有三个显著特点:一是数量还不算多,所占城市总人口的比重还不算高。二是年龄构成偏高,主要以中老年居民尤其是以退休老人为主,这虽然有利于发挥老年人的余热,但与中青年居民占一半以上的人口结构很不一致。三是文化构成相对偏低,有专业技能或一技之长的志愿者较少。
有鉴于此,应该至少通过以下途径发展壮大社区志愿者队伍,优化社区志愿者结构。一是动员社区居民中的共产党员和国家公职人员积极加入社区志愿者队伍。这不仅可以发展壮大志愿者队伍,而且对于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形成良好的社会风尚也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目前,在职党员到社区报到为我们发展和优化社区志愿者组织提供了机遇。
二是动员社区居民中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有一技之长的人员参加社区志愿者队伍。这对于优化志愿者队伍结构,提高服务水平具有重要作用。需要强调的是,要注意用其所长,尽量使他们能够在社区志愿服务活动中发挥自身所拥有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术的作用;要注意负担适量,不要让他们感觉到活动太多,负担太重。
三是加强对社区志愿者的培训,使他们掌握社区服务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专业服务技能,提高他们的业务素质和服务水平。四是引导社区青年居民积极加入志愿者队伍,同时吸引青年志愿者组织进一步参与社区服务活动。可以通过共建共享将社区作为青年志愿者组织的社区服务基地或教学实习基地。
(二)积极培育公益慈善救助类社区社会组织
此处所谓公益慈善救助类社区社会组织主要是指以慈善救助为主要职能的社区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等。培育发展这类社区社会组织对于解决社区困难群众的实际困难,促进社区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要按照国家鼓励、社会参与、民间自愿的方针,大力培育公益慈善救助类社区社会组织。要建立健全社区慈善组织网络。城区和街道社区都有必要建立健全慈善协会(或者分会),并依托社区实施慈善救助项目。要通过财政补贴、购买服务、项目资助等方式给予基层慈善组织在资金、项目等方面的必要支持,同时推动基层慈善组织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形成自律机制和监督管理机制,提高公信力。要强化社区成员的慈善意识,大力宣传扶贫济困、诚信友爱、互帮互助、奉献社会的良好风尚,推动慈善文化进社区活动。要强化企业的社会责任,提高企业参与社区慈善活动,回报社会的自觉性。要推动社区慈善捐赠活动多样化、经常化。例如,开发和实施农民工救助、孤儿救助、扶残救助、安老救助、医疗救助等项目,建立经常性小额募捐机制,为普通人广泛参与社区慈善活动提供平台。
除了上述内容以外,探索推动慈善超市向民办非企业单位转变也是培育发展慈善救助类社区社会组织的一项重要任务。近年来,许多地区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创新社会捐助模式,建立了面向低保户和低收入家庭低价销售或免费发放社会捐赠物品的救助点——“慈善超市”。低保户或其他贫困人口可以采用凭券、凭卡领物等方式自由挑选所需要的物品,类似于顾客在普通超市购物。这种救助方式与传统救助方式相比具有一定的优越性。但是,目前,许多社区慈善超市的性质还不够明确,运作还不够规范,大都由社区工作人员经管。我们认为,应该促使其向民办非企业单位转变。为此,应该履行必要的登记手续;应该借鉴商业超市的经营经验,实行成本核算,专业化管理;应该鼓励公益性社会团体兴办社区慈善超市,也可以依托普通超市建立社区慈善超市,最大限度地整合社会资源。
(三)着力培育为重点人群服务的社区社会组织
在社区服务志愿者组织和公益慈善救助类社区社会组织中,包含着一大批为重点人群服务的组织,例如,主要为贫困人口、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优抚对象、外来人口服务的组织。积极扶持和优先发展这一类社区社会组织,对于全面建成高质量小康社会,促进社区治理服务具有重要意义。因此,要积极培育社区老龄服务组织,建立健全社区老年人社会团体,鼓励扶持社会力量兴办社区为老服务机构等等,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要积极培育社区残疾人服务组织,建立健全社区残疾人协会,帮助基层政府组织和居民委员会开展社区残疾人服务工作。要重视发展社区未成年人服务组织,建立社区关心下一代工作团体,引导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三、建立健全社区业主组织
由于社区业主组织(业主大会、业主代表会、业主委员会)尚未纳入民政部门管理的社会组织范围,因此,关于社区业主组织是否属于社区社会组织,存在不同看法。我们认为,广泛存在于城市社区的业主组织应该属于社区社会组织的一种类型,而且从发展趋势来看,社区业主自治是我国城市基层社区群众性自治的新增长点之一。建立健全社区业主组织,使其成为社区治理服务的重要积极力量,已经成为构建社区治理体系,加强和创新社区治理服务的一项突出任务。
在培育发展社区业主组织方面,一是要推动应建而未建业主组织的社区,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健全社区业主组织,实现“应建尽建”。
二是根据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的基本精神,借鉴村委会组织法、居委会组织法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某些规定,制定社区业主组织章程。其中,明确业主大会是业主委员会的最高决策机构,业主代表会讨论决定业主大会授权的事项;业主委员会成员由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会选举产生,并对业主大会(业主代表会)负责;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会可以行使罢免业主委员会成员的职权。并且规定对于未经合法授权以业主委员会名义实施的给业主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社区业主可以主张对负责人和具体行为责任人的民事赔偿要求,以避免业主委员会成员滥用全体业主赋予的权利,损害业主利益。
三是发挥社区业主组织在物业管理过程中的法定职能。其中包括: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通过民主程序制定和实施管理规约,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配合公安机关,并与居民委员会协作,共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配合相关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等等。
四是逐步理顺社区居委会与社区业主组织和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关系。按照相关法规政策规定,社区居委会指导、支持、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社区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大会及其业主委员会选聘、解聘、监督、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因此,社区居委会要指导和帮助社区业主建立健全业主大会(业主代表会)及其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予以支持。要提倡社区居委会成员和业主委员会成员、社区居民代表和业主代表交叉任职。要建立健全“四方”协调机制(社区党组织、居委会、业委会、物业服务企业),推动形成社区治理服务的整体合力。
四、大力发展社区群众性文体组织和面向社区的民办社工机构
(一)大力发展社区群众性文体组织
此处所谓社区群众性文体组织,主要是指以繁荣社区文化,丰富群众精神文化生活为主要职能的社区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目前,许多社区都有一定数量的“草根型”社区居民文化团队,他们一方面自我服务,自娱自乐;另一方面服务群众,快乐他人,在社区服务和社区精神文明建设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也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培育发展这类社区社会组织,对于不断满足社区居民日趋旺盛的精神文化需求,推动社区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为此,应该按照相关规定发展壮大基层群众性文化指导员、体育指导员队伍。要鼓励有文艺专长和组织才能的居民担任群众性文化指导员,辅导和组织社区居民开展文化娱乐活动。鼓励有体育专长和组织才能的居民担任群众性体育指导员,组织社区居民开展体育活动,对广大居民进行体育健身活动指导,使其掌握科学锻炼方法,并且负责健康测定、体质测评等等。为了充分发挥群众性文体指导员的作用,要按照文化体育部门的相关规定,对符合条件者授予社会文化指导员、社会体育指导员等级称号。有条件的街镇还可以成立群众性文化体育指导中心,作为群众性文化体育指导员的活动基地。
(二)扶持发展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
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或者简称“民办社工机构”,是以社会工作者为主体,综合运用社会工作专业知识、方法和技能,开展社会服务工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吸纳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的重要载体,也是社会组织的重要类型。扶持发展面向社区的民办社工机构,并且增强其参与社区治理服务的功能,有助于提升社区服务专业化水平。为此,应该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其一,帮助举办者解决成立登记过程中的实际困难。可以适当降低登记门槛,简化登记程序。对成立初期且承担社区服务工作的民办社工机构,基层政府组织和居民委员会都应该尽可能在服务场所、启动资金等方面给予必要支持,降低其日常运行成本。
其二,制定出台专门政策措施,以购买服务、项目资助等多种方式,建立地方政府支持民办社工机构的运行机制,切实将现有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不能、不便或做不好而居民群众又迫切需要、必须完成的社会服务特别是社区服务工作委托给民办社工机构等社会组织承担。
其三,按照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推进民办社工机构专业化。要求民办社工机构发起人中,至少有一人取得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证书,或至少有两人取得助理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证书;专职工作人员中,至少有三分之一以上通过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并在民政部门登记。
五、完善法规政策,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 总的来说,我国和我市的社区社会组织还处在成长初期,自身发育程度较低,自主参与社区治理服务的能力较弱,既存在培育发展不足问题,又存在监督管理不够问题。我们认为有必要采取以下几方面对策措施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
(一)改进登记和备案制度,继续实施“两条腿”走路 1.适当降低登记门槛,促使社区社会组织获取法人资格
履行登记手续是社区社会组织取得合法地位和法人资格的首要环节,也是他们接受政府资助、承接政府购买的公共服务项目的前提条件。但是,我国多数地区现行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设置的登记门槛过高,制约着各类社会力量和居民群众兴办公益性社区社会组织,制约着社区社会组织获取法人资格,阻碍着社区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培育发展和功能发挥。
有鉴于此,中央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应该制定相关政策措施,优化社区社会组织成立登记条件和登记手续。首先,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凡成立社区服务类、公益慈善类社区社会组织,不再需要确定业务主管单位,可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其次,借鉴某些地区的成功经验,适当降低社区社会组织成立登记条件。例如,简化登记程序、登记材料、登记公示;免收登记费、公告费、独立场所使用权证明、本社区户籍的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身份证明;降低资金门槛、会员数量门槛、办公场所门槛;应该允许多个社区社会团体利用同一场所合署办公,允许若干个民办非企业单位在不影响业务正常开展的情况下,申请登记在同一活动场所,或与同一社区的社会团体使用同一活动场所。
2.完善备案制度,促进社区社会团体更加规范
所谓“备案”主要是指对于那些不具备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团体,经居民委员会初审(或审查同意),报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备案或者再报民政部门备案,即可依照章程开展业务活动。应该说,目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对社区社会团体实行登记和备案双轨制,亦即对于具备登记条件的准予登记,对于不具备登记条件但具有积极作用的予以备案,符合培育发展和管理监督社区社会组织的客观实际,具有积极意义。这就需要进一步完善备案制度,促进社区社会团体更加规范。
其一,规范备案程序。不妨要求社区社会团体履行备案手续先经居民委员会初审,报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备案或审查同意,再报民政部门备案。凡民政部门同意备案的,由民政部门颁发备案证书,不收取费用,可在街道(镇)社区范围内公告。并且要对备案有效期作出规定,一般不超过三年。有效期满后,可根据实际情况,或者履行登记手续获取法人资格,或者继续予以备案。其二,制定社区社会组织备案条件。例如,要求社区社会组织备案应该有规范的名称、会员数量、业务范围、活动场所、组织章程等必要条件。可以无注册资金、无专职人员、无专用办公住所,但应该有办公活动地点。其办公活动地点可以是社区活动场所,也可以是会员家庭房屋。还应该有组织章程和会员名单等基本资料。
(二)改革限制性政策,释放社区社会组织的发展能量
我国以往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的相关规定,对社会组织的发展设置了若干限制性条款。例如,不允许社会团体设立地域性的分支机构;不允许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分支机构;不允许在同一行政区域内成立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等。这些规定实际上遵循的是“非竞争管理”原则,从而意味着已获合法身份的社会组织事实上处于某种垄断地位,在缺乏竞争的环境下,一方面,现有社会组织往往会失去创新动力、发展活力,另一方面,新组织难以产生。这些规定主要考虑的是管理机构的管理能力与管理方便,主要考虑的是管控而非培育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偏离了“培育发展和管理监督并重”的方针。因此,在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的过程中,应该探索改革“非竞争管理”以及“限制分支机构”等政策规定,允许基层社会团体设立地域性的分支机构,允许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分支机构,允许在城区、街道社区地域内成立业务范围相同、相近或者相似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允许“民非办民非”(民办非企业单位兴办民办非企业单位),允许外来人口和非本社区居民在本社区举办社区社会组织,促进社区社会组织在更大范围、更高程度上参与社区治理服务。
根据居委会组织法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相关法规精神,社区居民委员会可以举办民办非企业单位,但必须利用非国有资产才符合政策规定。居民委员会利用自有资产,或其他非国有资产,乃至借贷资金举办直接服务于社区成员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例如在老旧居民区举办社区物业服务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既符合政策规定,又有利于提高社区成员的生活质量。
六、采取有效措施,促进社区社会组织健康成长
(一)探索建立街道社区社会组织联合会
目前,社区社会组织大都规模过小,实力单薄,骨干成员交叉重叠,很难单独承接政府资助或购买的公共服务项目,也很难单独在社区治理服务中发挥重要作用。有鉴于此,不妨探索建立街道、社区社会组织联合会(分会),整合基层社会组织资源,形成整体合力。
我们认为,街道层次的社会组织联合会可以由街道辖区内各类社会组织自愿组成,既可以包括团体会员,又可以包括个人会员;既可以吸纳社区社会组织,又应该吸纳坐落在本辖区的规模较大、层次较高的社会组织;既可以包括本辖区的社会团体,又可以包括本辖区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街道层次的社会组织联合会应当履行成立登记手续,获取社团法人资格,以利于承接政府购买的公共服务项目和接受政府资助。街道层次的社会组织联合会应当设立专职工作岗位,可以招聘具有任职资格的社会工作者负责日常事务。
社区(居民委员会)层次的社会组织联合会,既可以作为街道社会组织联合会的分会,也可以积极创造条件履行登记手续,获取社会团体法人资格。这样的社团法人依然可以作为团体会员加入街道社会组织联合会。
(二)加大扶持力度
其一,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和项目资助制度,增强社区社会组织的服务功能。政府购买服务和项目资助是培育扶持社区社会组织的重要措施,而且由于社区社会组织具有非营利性质,政府购买这些组织的公益性服务更加符合成本效益原则。因此,各地城市政府应该尽快建立和实施面向社区社会组织的项目资助和购买公共服务政策,吸引和扶持社区社会组织更多更好地参与社区治理服务。
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一是公开招标。招标方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参与投标,并择优选择中标人的一种招标方式。二是邀请招标。也称为有限竞争招标,招标人向三个以上的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未被邀请者无权参加投标),并从中选定中标者的招标方式。三是竞争性谈判。是直接邀请三家以上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方式。四是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方向特定的一个供应商采购的一种政府采购方式。这四种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具有各自的条件和要求。
其二,为社区社会组织参与社区治理服务提供活动条件。各基层政府组织和社区居民委员会应该在社区服务中心(站)等社区公益性服务设施中,为社区社会组织提供必要的办公用房和活动场所,并配备相应的活动设备。有条件的街道社区,可以将社区服务中心(站)等社区公共服务设施中的一部分服务场所、服务项目委托给相应的社区社会组织运营,促使他们在基层政府组织和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指导下,相对独立地开展社区服务活动。这样做也有利于减轻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工作负担。
(三)建立健全监管体系,促进良性互动
一是要加强和改进基层政府组织对社区社会组织的监督管理。
二是要进一步加强社区社会组织的党建工作,注重在符合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中建立党支部或党小组,隶属于社区党组织领导;提倡社区社会组织的负责人与该团体(组织)的党支部(或党小组)负责人交叉任职,发挥共产党员在社区社会组织中的先锋模范作用。
三是要探索社区居民委员会指导监督社区社会组织的具体途径和方式方法。例如,提倡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和业主委员会成员、社区居民代表和业主代表交叉任职,以增强协调力度,促进居民自治与业主自治互利双赢。总之,要指导和帮助社区社会组织着重在“社区成员所需,社会组织所能,市场经济所缺,党和政府希望解决而又力所不及”的社区工作领域开展服务项目,发挥积极作用,促进基层政府组织、居民委员会和社区社会组织有效衔接、良性互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