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劳动争议案件申请执行立案
劳动争议案件申请执行立案
一 申请执行应符合哪些条件: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生效,且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申请执行后称被执行人)未在确定的期限内履行(此期限为义务人的自动履行期限);申请执行人必须在法定期间内提出(期限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一年止,超过上述期限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申请执行的标的应当是财物或行为;属于本院管辖。
备注:期间按照日、月、年计算,开始的当天不计算在期间内,从下一天开始计算。
二 申请执行应提交哪些材料:
(一)对法院生效民事判决书、调解书申请执行的●劳动者申请执行的:申请执行书原件一份,写明执行的依据和理由,申请执行的内容,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并由本人签名确认;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需核对原件);加盖生效确认章的民事判决书、调解书原件一份;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一份,公民代理的提供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代理人是律师的,提交律师事务所函原件一份及律师执业证复印件一份。
●用人单位申请执行的:申请执行书原件一份,写明执行的依据和理由,申请执行的内容,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单位盖章确认;申请人是个体工商户的,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以及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申请人是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以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一份;
申请人是三来一补企业的,列外方单位同用人单位为共同申请执行人,提供营业执照复
印件一份以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一份。加盖生效确认章的民事判决书、调解书原件一份;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一份,公民代理的提供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代理人是律师的,提交律师事务所函原件一份及律师执业证复印件一份。
备注:如果案件经二审的,应提交加盖生效确认章的二审裁判文书一份,并提交一审裁判文书原件一份。
(二)对生效劳动仲裁裁决申请执行的申请执行书原件一份,写明执行的依据和理由,申请执行的内容,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并由申请人签名或盖章确认;申请人是劳动者的,提供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被申请人工商登记资料一份;
申请人是用人单位方的,提供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一份。生效仲裁裁决书原件一份,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双方送达证明原件一份;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一份,公民代理的提供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代理人是律师的,提交律师事务所函原件一份及律师执业证复印件一份。
三 劳动争议案件执行费缴纳说明:
当事人申请之时不须预交执行费。
第二篇: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立案须知(修改版)
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立案须知
一、立案的条件:
(一)申请人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三)有具体的申诉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在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之间内。仲裁时效期间是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之内。
(五)争议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二、受案范围:
本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本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或劳动合同履行地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类行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均属本仲裁委员会受案范围;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四)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三、需提交的材料:
提交有关申请资料是申请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应尽的义务,也是公正、及时进行劳动争议仲裁的必要条件。为加快办理立案手续,申请人提请劳动争议仲裁时需提交如下材料:
(一)劳动者申请仲裁:
1、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一式两份,要求请求事项具体明确,事实理由详细清楚。若有多个被申请人或第三人的,还需提交相应人数的申请书副本;
2、3、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被申请人(用人单位)工商注册信息资料(具体指企业营业执照复印或工商登记基本情况表,基本情况表可凭个人身份证到辖区内或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打印,具体地址请自行查询);
4、有委托代理人的,需当面签订《授权委托书》并提交,注明委托事项及权限(委托权限有一般授权代理和特别授权代理两种,其中特别授权代理可以代为承认、变更、放弃仲裁请求,进行调解,提起诉讼),同时提交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如委托代理人是执业律师的,应同时提交派出律师事务所所函及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如委托代理人是公民的,应提供与委托人签订的不收费代理协议书,以及代理人和委托人之间的关系证明材料。
5、申请人是工伤的,应提交工伤认定决定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伤残等级鉴定结论通知书(或职业病伤残等级鉴定结论)、送达回执的原件及复印件,审核后退回原件;
6、7、劳动争议仲裁申请回执表两份; 应当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二)用人单位申请仲裁:
1、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一式两份,要求请求事项具体明确,事实理由详实清楚。若有多个被申请人或第三人的,还需提交相应人数的申请书副本;2、3、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有委托代理人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注明委托事项及权限,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如委托代理人是执业律师的,应同时提交派出律师事务所所函及律师执业证复印件。
5、6、劳动争议仲裁申请回执表两份; 应当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四、仲裁申请书的书写要求:
仲裁申请书是劳动争议仲裁活动的基础和前提,与当事人权利义务息息相关,申请人当认真书写,并注册如下事项:
(一)详细写明申请人或被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公民身份号码、工作单位、邮寄送达地址及邮编、联系电话、关联电话;
(二)申请人或被申请人是用人单位的,应严格依据其工商注册信息资料,详细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单位邮寄送达地址及邮编、联系电话、关联电话;
(三)请求事项必须具体明确并标明相应的时间段;
(四)事实理由是请求事项的事实依据,必须清楚详实;
(五)申请书应做干净整洁,涂写超过3处的,应重新书写;
(六)申请人签名及申请日期应由申请人用蓝色或黑色签字笔亲手签写,并按手印;
(七)申请书有涂改的,申请人应按手印予以确认。
第三篇:劳动争议类案件立案之思考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劳动用工制度的改革和劳动合同制度的建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矛盾不断产生,法院受理劳动争议类案件在数量上呈现遂年增长的趋势。尤其是劳动者关于工资、解雇、工伤、社会保险、侵犯人身自由的争议明显增加。劳动争议类案件有其自身的特点,在审理此类案件中不仅要适用劳动法律、法规,还要参照适用国家有关劳动政策及行政规章等规范性文件。鉴于此类案件的复杂性,笔者从立案的角度出发对此类案件的受理谈一点浅显的认识。所谓劳动争议又称劳动纠纷,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中所产生的争议或纠纷,它是基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建立的劳动合同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而产生的。
一、关于案由我国《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规定的劳动争议类案由只限于劳动合同纠纷、集体劳动合同纠纷、事实劳动关系争议及劳动保险纠纷这四类。笔者认为此四类案由不足以反映劳动争议案件的性质,种类和特点,此种划分显得过于宠统,以致于在司法实践中出现大量以劳动争议纠纷为案由的情况,案由确定不能够准确反映出案件的性质和特点。鉴于此种情况笔者认为可否根据《劳动法》及“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条的相关规定,将劳动争议类案件的案由分为以下几类:
1、因用人单位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引起的纠纷;
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引起的纠纷;
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纠纷;其中包括终止、解除、变更、续签劳动合同产生的争议。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劳动争议纠纷,如转移劳动档案纠纷等;另外,还可以在以上四类的基础上加以细化,如因保险引起的纠纷中又包括因工伤、医疗、生育、待业、养老保险等引起的纠纷。
二、关于仲裁前置程序劳动法第79条规定:“争议发生后,当事人一方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明文规定了劳动争议类案件只有经过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后,当事人对裁决不服或对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通知”不服的法院方能受理,这即所谓“仲裁前置”程序。在司法实践中,笔者认为该“前置程序”越来越不适应现今社会对劳动者保护需要,甚至从某些方面削弱了对劳动者的保护,阻碍了劳动力的发展。理由如下:劳动法第82条对申请仲裁时效作了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相关法规对“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解释为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这样,仲裁时效就限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60天内,60天的期限与“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中6个月的时效规定在时间上大大的缩短了,况且劳动者权利被侵害只有发生争议的前提条件而非必然之结果,司法实践中按此规定执行的“前置程序”大都名存实亡而留于形势,所以该种“先裁后审”体制在保护处于弱势的劳动者利益上的缺点和不足是显而易见的,也是亟待改革的。笔者赞同在劳动仲裁与诉讼的关系上实行“或裁或审”、“当事人选择”的体制。
1、所谓“或裁或审”即仲裁与诉讼相互排斥,适用仲裁就不能适用诉讼程序,反之亦然。
2、所谓“当事人选择”即把仲裁与诉讼程序的选择权完全赋于当事双方,实行协议优于申请、申请在先和诉讼优于仲裁的受理和管辖原则。具体的就是当事人协议选择何种处理程序,就只能采用何种程序,单方的申请不能改变协议的选择;若双方无协议,则适用当事人一方选择并申请的程序;如一方申请仲裁,而另一方申请诉讼,以优先申请的为准,如在同一时间一方申请仲裁而另一方申请诉讼,则适用诉讼程序。
三、关于主体
1、劳动争议类案件因存在“先裁后审”的程序,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并在法定期间内向法院起诉,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往往会将作出仲裁裁决的仲裁委员会列为被告。但法律规定此类案件应以当事人双方为原、被告;而不应将仲裁委员会作为被告。
2、法律规定在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与劳动争议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依法可以参加诉讼。如裁决结果要求第三人履行某些义务,第三人不服的,可作为原告起诉,而被告则为仲裁程序中的其它当事人;如第三人未提起诉讼,法院在审理其他当事人提出的劳动争议案件时应当通知第三人参加。
四、关于工伤纠纷的立案所谓工伤即劳动者因履行劳动合同,在工作中受到的伤害,包括因工受伤、致残、死亡以及患职业病等等。劳动者的工伤认定由劳动行政部门确认,一经确认即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机制的建立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劳动者在遭受职业危害而患病或死亡、致残后能及时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的权利,并得到相应的待遇。近年来,有相当多的企业尤其是个体经营者及私营企业,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在工伤事故发生后不积极主动为职工向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待遇申报,等受害职工到劳动行政部门要求仲裁,又被仲裁机构以超过申请时效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持劳动行政部门的“不予受理通知”向法院起诉,要求企业为其办理工伤确认及伤残等级和劳动能力鉴定并享受相应待遇。在司法实践中有些法院立案人员会以劳动争议类案件给予立案,然后由法院委托劳动行政部门为其作工伤确认和伤残等级及劳动能力
鉴定。笔者认为这样不妥,正确的方法应当是:
1、职工及其亲属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的社会保险行政机构申诉,要求认定工伤;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只要符合受理条件,仲裁委员会就应受理而不应以超过时效为由不予受理。对劳动社会保险行政机构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2、职工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的社会保险行政机构申请,要求伤残鉴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的。当事人对伤残等级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但职工对劳动仲裁委员会在处理工伤方面的劳动争议过程中委托劳动鉴定委员会所作出的伤残鉴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不服的,不能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而应以劳动争议仲裁程序进行,经过仲裁不服的法院应当立案受理。
3、职工因工伤待遇给付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属于劳动争议,经过仲裁程序后不服的可向法院起诉,但是职工与社会保险机构发生的工伤待遇给付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职工可向社会保险机构的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第四篇:申请执行立案必备材料
淅川法院申请执行立案必备材料
1、申请执行书
2、申请执行人送达地址及联系电话
3、申请执行人身份证复印件
4、申请执行人裁判文书一、二审副本(不可提供复印件)
5、裁判文书生效证明(审判庭开)
6、被执行人身份证及联系电话(到审判厅索取复印件)
7、保全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复印件及送达回证(有保全的到审判庭索取复印件)
8、被执行人送达地址确认书(除公告送达案件外,一律到审判庭索取复印件)
9、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为单位的,出具法人代表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10、由申请人本人带身份证到执行局立案
第五篇:劳动争议类案件立案之思考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劳动用工制度的改革和劳动合同制度的建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矛盾不断产生,法院受理劳动争议类案件在数量上呈现遂年增长的趋势。尤其是劳动者关于工资、解雇、工伤、社会保险、侵犯人身自由的争议明显增加。劳动争议类案件有其自身的特点,在审理此类案件中不仅要适用劳动法律、法规,还要参照适用国家有关劳动政策及行政规章等规范性文件。鉴于此类案件的复杂性,笔者从立案的角度出发对此类案件的受理谈一点浅显的认识。所谓劳动争议又称劳动纠纷,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中所产生的争议或纠纷,它是基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建立的劳动合同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而产生的。
一、关于案由我国《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规定的劳动争议类案由只限于劳动合同纠纷、集体劳动合同纠纷、事实劳动关系争议及劳动保险纠纷这四类。笔者认为此四类案由不足以反映劳动争议案件的性质,种类和特点,此种划分显得过于宠统,以致于在司法实践中出现大量以劳动争议纠纷为案由的情况,案由确定不能够准确反映出案件的性质和特点。鉴于此种情况笔者认为可否根据《劳动法》及“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条的相关规定,将劳动争议类案件的案由分为以下几类:
1、因用人单位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引起的纠纷;
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引起的纠纷;
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纠纷;其中包括终止、解除、变更、续签劳动合同产生的争议。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劳动争议纠纷,如转移劳动档案纠纷等;另外,还可以在以上四类的基础上加以细化,如因保险引起的纠纷中又包括因工伤、医疗、生育、待业、养老保险等引起的纠纷。
二、关于仲裁前置程序劳动法第79条规定:“争议发生后,当事人一方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明文规定了劳动争议类案件只有经过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后,当事人对裁决不服或对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通知”不服的法院方能受理,这即所谓“仲裁前置”程序。在司法实践中,笔者认为该“前置程序”越来越不适应现今社会对劳动者保护需要,甚至从某些方面削弱了对劳动者的保护,阻碍了劳动力的发展。理由如下:劳动法第82条对申请仲裁时效作了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相关法规对“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解释为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这样,仲裁时效就限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60天内,60天的期限与“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中6个月的时效规定在时间上大大的缩短了,况且劳动者权利被侵害只有发生争议的前提条件而非必然之结果,司法实践中按此规定执行的“前置程序”大都名存实亡而留于形势,所以该种“先裁后审”体制在保护处于弱势的劳动者利益上的缺点和不足是显而易见的,也是亟待改革的。笔者赞同在劳动仲裁与诉讼的关系上实行“或裁或审”、“当事人选择”的体制。
1、所谓“或裁或审”即仲裁与诉讼相互排斥,适用仲裁就不能适用诉讼程序,反之亦然。
2、所谓“当事人选择”即把仲裁与诉讼程序的选择权完全赋于当事双方,实行协议优于申请、申请在先和诉讼优于仲裁的受理和管辖原则。具体的就是当事人协议选择何种处理程序,就只能采用何种程序,单方的申请不能改变协议的选择;若双方无协议,则适用当事人一方选择并申请的程序;如一方申请仲裁,而另一方申请诉讼,以优先申请的为准,如在同一时间一方申请仲裁而另一方申请诉讼,则适用诉讼程序。
三、关于主体
1、劳动争议类案件因存在“先裁后审”的程序,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并在法定期间内向法院起诉,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往往会将作出仲裁裁决的仲裁委员会列为被告。但法律规定此类案件应以当事人双方为原、被告;而不应将仲裁委员会作为被告。
2、法律规定在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与劳动争议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依法可以参加诉讼。如裁决结果要求第三人履行某些义务,第三人不服的,可作为原告起诉,而被告则为仲裁程序中的其它当事人;如第三人未提起诉讼,法院在审理其他当事人提出的劳动争议案件时应当通知第三人参加。
四、关于工伤纠纷的立案所谓工伤即劳动者因履行劳动合同,在工作中受到的伤害,包括因工受伤、致残、死亡以及患职业病等等。劳动者的工伤认定由劳动行政部门确认,一经确认即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机制的建立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劳动者在遭受职业危害而患病或死亡、致残后能及时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的权利,并得到相应的待遇。近年来,有相当多的企业尤其是个体经营者及私营企业,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在工伤事故发生后不积极主动为职工向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待遇申报,等受害职工到劳动行政部门要求仲裁,又被仲裁机构以超过申请时效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持劳动行政部门的“不予受理通知”向法院起诉,要求企业为其办理工伤确认及伤残等级和劳动能力鉴定并享受相应待遇。在司法实践中有些法院立案人员会以劳动争议类案件给予立案,然后由法院委托劳动行政部门为其作工伤确认和伤残等级及劳动能力鉴定。笔者认为这样不妥,正确的方法应当是:
1、职工及其亲属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的社会保险行政机构申诉,要求认定工伤;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只要符合受理条件,仲裁委员会就应受理而不应以超过时效为由不予受理。对劳动社会保险行政机构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2、职工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的社会保险行政机构申请,要求伤残鉴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的。当事人对伤残等级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但职工对劳动仲裁委员会在处理工伤方面的劳动争议过程中委托劳动鉴定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