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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行业决心书

交通行业决心书



第一篇:交通行业决心书

交通行业决心书

全国交通行业的广大团员青年同志们:

2003年3月5日是毛泽东等老一辈革命家号召“向雷锋同志学习”40周年。40年来,在三代中央领导集体的亲切关怀下,以广大青少年为生力军的群众性学习雷锋活动蓬勃发展,“向雷锋同志学习”已成为我国亿万人民的生动实践,在促进整个社会道德风尚的提高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当前,我国已经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的发展阶段。开展学习雷锋40周年纪念活动,对于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全社会弘扬和培育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切实加强思想道德建设,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协调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在纪念开展学习雷锋活动40周年之际,共青团交通部直属机关委员会向全国交通行业的广大团员青年发出倡议,倡议的内容是:

交通行业作为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窗口行业,在开展学习雷锋40周年纪念活动中,需要走在前列。交通行业的全体团员青年同志们更加需要迅速行动起来,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坚持与时俱进的要求,紧密结合新形势、新任务,立足本职,深化“岗位学雷锋、行业树新风”活动,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为实现交通新的跨越式发展的奋斗目标,为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贡献力量。

倡议在交通行业各级行政机关、科教事业单位、公路水上建设单位、车船港站、公路水上执法队伍中工作的全体团员青年同志们,以纪念开展学习雷锋活动40周年为契机,结合所在岗位的工作特点,每人做“一件实事”:

“为交通政务的高效、透明建设做一件实事

为交通行业的科技、教育进步做一件实事

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高质量、可持续发展做一件实事

为交通运输物流通畅、旅客出行安全舒适便捷做一件实事

为交通法规的严格、公正执行做一件实事”

同时,倡议大家在开展纪念活动期间,积极参与所在地区的志愿服务和教育活动,从人民群众看得见、摸得着的具体事情入手,真正为群众做实事、办好事;并着眼长远,推动学习雷锋活动深入持久地开展。

共青团交通部直属机关委员会

二00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第二篇:交通行业决心书 [最终版]

全国交通行业的广大团员青年同志们:

xx年3月5日是毛泽东等老一辈革命家号召“向雷锋同志学习”40周年,交通行业决心书。40年来,在三代中央领导集体的亲切关怀下,以广大青少年为生力军的群众性学习雷锋活动蓬勃发展,“向雷锋同志学习”已成为我国亿万人民的生动实践,在促进整个社会道德风尚的提高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当前,我国已经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的发展阶段。开展学习雷锋40周年纪念活动,对于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全社会弘扬和培育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切实加强思想道德建设,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协调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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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纪念开展学习雷锋活动40周年之际,共青团交通部直属机关委员会向全国交通行业的广大团员青年发出倡议,倡议的内容是:

交通行业作为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窗口行业,在开展学习雷锋40周年纪念活动中,需要走在前列,范文《交通行业决心书》。交通行业的全体团员青年同志们更加需要迅速行动起来,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坚持与时俱进的要求,紧密结合新形势、新任务,立足本职,深化“岗位学雷锋、行业树新风”活动,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为实现交通新的跨越式发展的奋斗目标,为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贡献力量。

倡议在交通行业各级行政机关、科教事业单位、公路水上建设单位、车船港站、公路水上执法队伍中工作的全体团员青年同志们,以纪念开展学习雷锋活动40周年为契机,结合所在岗位的工作特点,每人做“一件实事”:

“为交通政务的高效、透明建设做一件实事

为交通行业的科技、教育进步做一件实事

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高质量、可持续发展做一件实事

为交通运输物流通畅、旅客出行安全舒适便捷做一件实事

为交通法规的严格、公正执行做一件实事”

同时,倡议大家在开展纪念活动期间,积极参与所在地区的志愿服务和教育活动,从人民群众看得见、摸得着的具体事情入手,真正为群众做实事、办好事;并着眼长远,推动学习雷锋活动深入持久地开展。

第三篇:沈阳市交通行业

沈阳市交通行业“宇通杯”

职工技能比武大赛活动方案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交通行业职工队伍素质,加快我市交通行业技能人才尤其是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激发广大职工勤学技术、苦练技能、钻研业务的积极性,市交通局决定2009年5月17日)——6月7日举办沈阳市交通行业职工技能比武大赛,特制定此方案。

一、大赛级格

沈阳市交通行业职工技能比武大赛。

二、主办单位(承办单位)

主办单位:沈阳市交通局

承办单位:沈阳交通技术学校

三、沈阳市交通行业职工技能比武大赛级委会

主任:石其金余新民

副主任:刘晶高虹石坚胡秀岩刘春章洪兴丽

成员:左志清杨学玉吕新民王卫东吕振悦孙庆喜刘永宏王笑春刘国春由永杰李宝昌各县(市)区交通局局长、分局长

组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沈阳交通技术学校。

四、参赛范围

沈阳市交通行业中持有从业资格证书的大型客车驾驶员、大型货车驾驶员、汽车修理工。

五、参赛工种及参赛名额

1.参赛工种:

大型客车驾驶员、大型货车驾驶员、汽车修理工。

2.参赛名额:

大型客车驾驶员:130名(其中长客、旅游70名;公交60名)

大型货车驾驶员:70名

汽车修理工:100名

总计:300名

六、参赛选手基本条件

1.具有从事参赛工种二年以上工作经历和实践经验,具有交通部门核发的有效做从业证书。

2.钻研技术,具有一定专业理论基础和较高实际技能,并具备本岗位较高的综合素质。

3.爱岗敬业、品行优秀、业绩突出,无不良记录的交通行业从业人员。

七、竞赛内容和办法

1.竞赛内容:

(1)大型客车驾驶员:道路驾驶、场地驾驶、汽油发动机故障排除、附属件拆装、维修保养、本工种应知应会的其他基本常识。

(2)大型货车驾驶员:

道路驾驶、场地驾驶、汽油发动机故障排除、附属件拆装、维修保养、本工种应知应会的其他基本知识。

(3)汽车修理工:

电脑检测、机件检测、汽油发动机故障排除、维护保养及本工种应知应会的其他基本常识。

2.竞赛时间和办法

(1)竞赛时间:

5月17日全体选手进行理论考试,考试地点:沈阳交通技校;

5月24日进行大型客车驾驶员实际技能比赛,考试地点:铁西体育场; 5月31日进行汽车修理工实际技能比赛,考试地点:沈阳交通技校;

6月7日进行大型货车驾驶员实际技能比赛,考试地点:铁西体育场。

(2)竞赛办法:

竞赛采取全员决赛制。先进行理论考试,各工种理论考试后,不论成绩高低全部进入实际技能比武阶段。

竞赛选手总成绩实行百分制理论考试占30%,实际考试占70%。根据选手总成绩排名,在竞赛结束后既录取每个项目的前10名为优胜者。

理论考试从国家考试题库中抽取,实际操作技能试题由专家命题。考试题型按高级工标准。

八、报名程序

全市交通行业凡符合条件的大型客车驾驶员、大型货车驾驶员、汽车修理工,在层层选拔推荐的基础上,按组委会分配的名额,由各县(市)区交通局、交通分局于4月30日前报市交通局运管处,市内公交驾驶员名单报局公交指挥调度中心,5月6日前由以上两部门统一报送市交通行业技能比武大赛组委会办公室。

九、奖项用奖励

此次参赛的大型客车驾驶员、大型货车驾驶员、汽车修理工三个项目分别设技术大王一名,技术能手各9名。技术大王每人奖励人民币3000元,技术能手每人奖励人民币1000元。

对各工种全程参赛取得前三名的选手,由省劳动厅授予技师资格证书;对各工种全程参赛的选手理论、实际均及格的,由市劳动局授予高级工资格证书。此次职业技能比武大赛设最佳组织奖、优秀组织奖和突出贡献奖。

十、预算与经费

预算由组委会编制。经费按市场化动作解决,统一由组委会使用。

十一、项目冠名权

此次竞赛将采取赞助商冠名方式产生竞赛活动名称,冠名权归相应的赞助商所有,组委会将在有关载体对赞助商的有关情况进行宣传。

十二、开幕式(5月17日)

十三、闭幕式(6月7日)

第四篇:交通行业十一五发展规划

**县交通局

二00五年八月十八日

**县交通运输业“十一五”发展规划

交通运输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性产业之一。“十五”期间,我局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和省市县一系列重要部署,坚持以发展为主题,以结构调整为主线,交通运输行业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基本适应了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要。“十一五”期间,是县委和全

县人民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加快经济发展,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以及和谐社会的重要时期。这就必然会推动交通运输业的快速发展,并对交通运输业的运输能力和服务功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总结经验,明确指导思想、工作目标与政策措施,指导全县交通运输行业全面、快速、健康、有序发展,制订本规划。

一、“十五”期间交通运输发展状况

(一)、主要成就

1、公路建设突飞猛进

“十五”期间,是我县公路基础设施建设发展最快的时期,我们充分抓住国家的政策优势,实施了“村村通公路”工程,使农村公路通车里程显著增长,技术等级逐年提高。近三年来,共修建农村公路**公里,是“十五”计划前的3.1倍。截止2004年底,**县共有公路1230.9公里,其中省道2条,**线,36.8公里,S**线,39.3公里,共计76.1公里,县道8条共220.2公里,乡道43条340.8公里,村道228条549.7公里,专用公路44.1公里,全县公路密度为105公里/百平方公里。到2005年末,我县将基本实现村村通公路。我们在加快公路建设的同时,在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体制方面也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在县委、县政府的支持下,进一步理顺了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体制,为今后农村公路的健康发展奠定了基础。

2、运输能力快速增长

2004年全县营运车辆达到***余辆,比2000年增长了30。分别完成客运量241万人,完成客运周转量1.3万万人公里,货运量180万吨,货运周转量实现11000万吨公里。共有长途营运线路**条,其中跨省线路**条,跨地市线路**条,地市内营运线路1条。营运客车40部,701个座位。城乡公交营运线路14条,车辆87部,1326个座位。城区公交**辆,**个座位。城乡公交车辆每半小时发车,覆盖全县**个乡镇**个行政村,有力促进了全县的经济社会进步和城乡文化交流。

3、站场建设得到完善

“十五”期间,为解决县***站场建设滞后的局面,我局对县长途客运站停车场进行全面整修和改造,使其成为功能齐全、设施完备的旅客运输站场,达到了二级车站标准。为推进城乡公交事业发展,我们根据线路和客运节点布局,合理设置城乡公交候车亭和公交停车点361个,提高了城乡公交的服务功能。

4、运力结构和服务功能不断优化

通过政策引导和制度规范,我县道路运输集约化、规模化经营逐渐发展为主流,运力结构不断优化,客车舒适性、安全性日益提高,货车重型化、厢式化从无到有,其中,大型、专用车辆占货运车辆总数的35.4,大型厢式车从无到有,达到20辆,旅游客运、小件快送、汽车救援等新型服务方式快速发展,满足了社会不同层次、不同形式的运输需求。

(二)、主要问题

“十五”期间,我县交通行业树立了正确的发展方向,实现了快速发展。但是,随着各项改革措施的推进,交通行业内各种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开始逐步显现。主要是:一是交通基础设施还不能完全适应我县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要,道路运输的有效供给仍显不足,市场行为不够规范,与社会的期望和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二是县乡公路超期服役,技术标准低、宽路窄桥现象严重,在***公里县道中,二级公路只有**公里,其余均为四级路,乡道***公里中,全部为四级路,综合好路率一直比较低,目前全县共有各类宽路窄桥12座,其中危桥24座;三是道路客货场站建设滞后,不能满足运输需求,目前我县除县长途运输公司和县公交客运中心外,还没有一家乡镇规模车站,全县货运车辆无集中停放场所,出租车辆也只能沿街停放,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城区交通拥挤。四是市场化组织程度低,公路建设企业和道路运输企业的自我发展能力不强,应对市场风险能力差。五是科学技术推动行业发展的作用不明显,信息化建设和科技设备应用不够广泛。五是在推进城乡公交一体化进程中,受多种因素影响,还存在一些不稳定因素。

二、“十一五”期间交通运输发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满足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需要为根本目的,以提供更完善的公共服务,逐步缩小城乡差别,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物质文化水平为宗旨,坚持科学发展观,加快农村公路建设,大力发展道路运输生产力,保持公路建设和运输能力适度超前于经济发展,提高运输效率和管理服务水平,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良好的交通基础条件和运输保障。

(二)、基本原

第五篇:浙江省交通行业安全事故

浙江省交通行业安全事故

及险情报告管理办法

(2004年11月15日 省交通厅 浙交〔2004〕493号印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及时、准确、全面反映全省交通行业安全情况,妥善处理交通行业安全中的事故及险情,做好交通行业安全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省交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是全省交通行业中发生的安全事故及险情或自然灾害事故。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是本省范围内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及其行业管理机构,以及各运输(港口)业户、公路水路工程施工、养护等单位和个人。在浙外省相关单位的事故及险情报告参照本办法。

第二章 日常报告范围

第四条 日常报告指根据国家、部、省及行业管理部门要求需上报的月报、季报或年报,以及重大节假日、季节性等特殊时段的信息报表等。

第三章 一般报告范围

第五条 遇险人数1至4人,或一次死亡(失踪)1至2人,或一次重伤3-9人的事故,或无人员伤亡但直接经济损失50万以上100万以下的道路、水路运输事故,或重大公路、水运工程安全事故,或重大车(船)火灾事故,或因发生公路塌方等造成国、省道交通中断情况(估计在3小时以内的),或涉及1至4人的旅客集体中毒事件。

第四章 紧急报告范围

第六条 水运交通险情及事故紧急报告范围

(一)遇险人数5人及以上,或一次死亡(失踪)3人及以上,或死亡(失踪)重伤人数合计10人及以上的水运交通事故;

(二)涉及5人及以上旅客集体中毒事件;

(三)涉及外籍人员(包括港、澳、台)死亡运输的事故;

(四)客船、客滚船、客渡船、油船、化学品运输船、沿海5000吨以上货船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严重危及船舶安全或造成严重污染水域的事故和险情;

(五)港、站、码头等发生重大火灾事故;

(六)各类险情、事故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已造成较大影响或易引发其他事端的;

(七)其他需要及时上报的重要情况。

第七条 道路运输行车安全险情及事故紧急报告范围

(一)一次死亡(失踪)3人及以上,或一次死亡重伤人数合计10人及以上,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以上的运输事故;

(二)涉及5人及以上旅客集体中毒事件;

(三)涉及外籍人员(包括港、澳、台)死亡的运输事故;

(四)发生危险化学品(包括剧毒、放射、爆炸品等)运输翻车或泄漏的事故;

(五)客运站场发生重大火灾事故;

(六)各类险情、事故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已造成较大影响或易引发其他事端的;

(七)其他需要及时上报的重要情况。

第八条 公路、水运工程险情和事故紧急报告范围

(一)一次死亡(失踪)3人及以上,或一次死亡重伤人数合计10人及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及以上的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养护安全或质量安全事故;

(二)因公路塌方或桥梁倒塌等发生国、省道干线造成重大交通中断(估计要3小时以上)的事故。

第五章 报告内容

第九条 一般报告和紧急报告内容

(一)险情及事故发生的单位〔或车船号码(设施名称)、所有人及经营人〕、时间、地点及事故现场情况;

(二)险情及事故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包括失踪人数);

(三)险情及事故的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四)险情及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五)险情及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以及事故控制情况;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问题,如车(船)型、车(船)的基本状况、核定人(吨)数、实载人(吨)数、经营线路,或危险化学品名称等;

(七)事故报告单位、报告人、报告时间及联系方式。

第十条 日常报告内容按规定上报格式和要求填写上报。

第六章 报告程序及要求

第十一条 日常报告的程序及要求日常报告主要包括地方海事、水路运输企业和道路运输企业事故的月报、季报、年报以及重大节假日、季节性等特殊时段的信息报表,应当按交通部、省交通厅及省港航局、厅运管局有关规定要求上报。

第十二条 一般报告程序及要求发生事故后,有关人员必须及时采取措施抢救伤员,并迅速向所属单位报告;事故单位在接到事故报告后6小时内按照事故报告的内容和要求,将所发生的事故情况报告属地县(市、区)行业管理机构(个体业户可直接向行业管理机构报告);属地县(市、区)行业管理机构在接到事故报告后6小时内分别报告市行业管理机构和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各市行业管理机构接到事故报告后6小时内分别报告省公路局(或省港航局、或厅运管局)和市交通主管部门,由省公路局、省港航局、厅运管局统计汇总,在次月上报事故月报时一并报送省厅。各市、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在接到行业管理机构事故报告后,应在4小时内报告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三条 紧急报告程序及要求发生事故后,有关人员必须采取措施抢救伤员,并迅速向所属单位报告;事故单位在接到事故报告后2小时内按照事故报告的内容和要求,将所发生的事故情况报告属地县(市、区)行业管理机构。属地县(市、区)行业管理机构在接到事故报告后2小时内分别直报省交通厅及省公路局(或省港航局、或厅运管局),同时报告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市行业管理机构及市交通主管部门;各市交通主管部门和行业管理机构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尽快了解详情,在6小时内分别向省交通厅和省公路局(或省港航局、或厅运管局)补报或续报,同时事故初步原因必须在12小时内续报至省交通厅及省公路局(或省港航局、或厅运管局)。凡上报省政府和交通部的事故报告,均由省交通厅统一报送。发生事故后,在死亡(失踪)人数不明的情况下,一律按紧急报告程序先行报告,待事故情况明确后再补报。各市及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在接到行业管理机构事故报告后,应在2小时内报告当地政府及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事故发生地交通主管部门及行业管理机构在已知事故情况下,也应在知事故之后2小时内向省厅及省公路局(或港航局,或厅运管局)报告。

第十四条 各厅管厅属各单位发生人员伤亡事故、火灾、爆炸等各类事故,或各类险情、事故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已造成较大影响或易引发其他事件的均应在2小时内报省厅。

第十五条 厅管厅属各单位、各市、县(区)交通主管部门及公路、港航、道路运输管理等机构必须按照要求确定指定部门和人员负责事故统计和报告。各地各单位必须做到责任到人,加强值班工作,严格值班制度,保证政令、信息的畅通,确保重特大事故情况和报表的及时上报。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对发生事故或险情按规定需报省厅的,而迟报24小时以上、漏报甚至不报的,责令事故或险情发生地和属地的交通主管部门、行业管理机构、企业等及个人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受到通报批评的单位和个人按《浙江省交通行业安全督查办法》中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对相关的市交通局(委)按责任大小,在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中酌情扣分。对情节严重的单位和个人,责成有关管理部门依法处理,并建议有关单位或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造成特别严重后果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交通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浙江省交通行业安全事故及险情报告管理办法(试行)》(浙交〔2003〕37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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