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关于本区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的工作汇报
关于2012年我区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计划的情况报告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有效防治扬尘污染,根据市政府【2009】第18号令《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和市政府【2004】第23号令《上海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文件的精神和要求,结合我区建设工程实际情况,我委在建筑工地文明施工及扬尘控制方面主要采取了以下措施:
一、提前介入,条块联动,进一步建立健全扬尘污染预防机制
一是对新开工及前期施工的工地实行文明施工管理提前介入,着重对新开工地的围墙、大门、车辆清洗设备等方面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进一步加强对项目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有关人员进行文明施工的有关规范、标准、文件的宣传教育工作,营造文明施工的良好氛围。
二是密切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加大文明施工网格化联动力度。对市整治办、区网格办派遣的扬尘污染施工事件及时跟踪、处置,并在规定的处置时限内及时将处置情况反馈至区网格化管理中心结案,提高文明施工事件处置效率。
三是实行文明施工预测评制度,强化现场管理。充分发挥杨浦建设工程安全协管服务社协管员的作用,每月中旬进行一次建筑工地文明指数测评,条块结合,分块包干、加强监督检查,对全区建筑工地进行文明施工及扬尘控制检查评分,并实行末位排名通报曝光制度,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各项文明施工措施,形成施工现场管理的联动机制,提高现场文明施工管理水平。
二、严格执法、齐抓共管,进一步深入开展文明施工管理集中整治 一是集中整治,扎实整改。开展文明施工及扬尘污染防治专项检查、整治,对本区建设工地进行全覆盖检查,对于检查中存在的问题,制定有针对性的整改措施,并落实长效管理机制,确保现场文明施工措施达到整治标准。召开全区建筑工地文明施工推进会议,明确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自职责,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设施到位,提升我区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水平。
二是加大联合执法力度,建立联合督查机制。对涉及到多部门管辖范围的文明施工工作,积极与区环保局、城管大队、市容绿化局、交警、街道等部门联合组织进行文明施工专项整治活动,齐抓共管,共同加强多部门管辖地区的文明施工管理工作。
三是惩防并举,规范文明施工行为。对文明施工检查过程中整改不力、文明施工情况较差的工程项目汇总后定期进行通报曝光、项目经理记分、罚款、约谈企业负责人等多种处理手段,督促施工企业提高文明施工管理水平。
三、推广新工艺、新措施,进一步提升文明施工管理水平
在完善文明施工管理措施的同时,逐步推广文明施工新工艺、新措施,不断降低、解决工程建设对周边环境、居民的影响。定期召开文明施工新工艺推进观摩会,推广文明施工先进经验和新工艺,今年以来,我区在建的东方蓝海等7个项目先后采用了新型的不透尘网作为脚手架围挡封闭,使施工现场的扬尘污染得到了有效地控制。
第二篇:关于加强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大建设各参建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合肥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会议精神,强化建筑工地扬尘污染监管和控制,推进“美丽合肥”建设,现就有关事项要求如下:
一、全面推行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
在施工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合肥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规定,全面推行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
1、施工工地周围应当设置连续、封闭的围挡,围挡高度不得低于1.8米。对特殊地点无法设置围挡和防溢座的,需设置警示牌。
2、施工期间,建筑结构脚手架外侧设置密目式安全立网,并指派专人对工地周边,以及出入口两侧50米区域进行清扫保洁。
3、施工工地内生活区、办公区、作业区加工场、材料堆场地面、车行道路应当进行硬化等防尘处理。工地出入口内侧要求设置高压冲洗平台,运输车辆应当在除泥、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作业场所,不得使用空气压缩机等易产生扬尘的设备清理车辆、设备和物料的尘埃。
4、施工现场各种建筑垃圾应及时组织清运,如48小时内无法清运完毕,应当在施工工地内设置临时堆放场,并采取围挡、遮盖等防尘措施。工地内长期闲置裸露泥地,施工单位可酌情进行绿化或铺装。
5、在进行产生大量泥浆的施工作业时,应当设置相应的泥浆池、泥浆沟,确保泥浆不外溢,废浆应当密闭运输。
6、堆放水泥或者其他易飞扬的细颗粒建筑材料,应当密闭存放或者采取覆盖等措施,严禁高空抛掷、扬撒。在进行石灰消解施工作业时,应当采取围挡、遮盖等防尘措施。
7、风力达到5级以上天气,不得进行土方挖填和转运、灰土和混凝土拌和、爆破、建(构)筑物拆除等室外作业。
8、按照规定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确需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并履行备案手续。
9、沥青摊铺前基层清理应使用洗尘式设备,不得使用鼓风机,避免扬尘。
10、施工区域严禁露天焚烧清扫废弃物、园林废弃物、建筑废弃物、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杂草及其他产生烟粉尘物质。
二、严格建筑渣土、散装物料运输规范化管理
1、必须选择具备密闭和覆盖运输条件的运输单位承运建筑渣土等散流物体。
2、所有运输车辆在驶离工地前,需在冲洗平台清洗轮胎和车身,不得带泥上路。
3、运输建筑渣土车辆必须按照规定的时段和行驶路线运输,在规定弃土场倾倒建筑渣土。
4、运输建筑渣土及白灰、水泥、沙石等散流物体时,必须做到装载均衡平稳,遮盖密闭,不得沿途撒落。对运输灌装水泥的车辆,必须采取随车收集措施,杜绝出料口沿途撒落现象。
三、工作要求
1、施工企业是建筑工地扬尘防治第一责任人,对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治理负总责。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应当列入工程建设成本,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应当制定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施工合同签订应明确施工单位对可能产生扬尘污染建设项目的扬尘污染防治责任。
2、监理企业应将建筑工地扬尘防治纳入日常工程监督管理范畴。将建筑施工扬尘防治内容写入监理规划、细则及监理日志中。对扬尘治理不符合标准要求的行为必须及时制止。
3、市重点局各项目要进一步加大对建筑工地扬尘防治工作的监管力度,要采用定期、不定期等方式随机开展抽查,切实督促相关责任单位落实责任。
4、要把建筑工地扬尘防治纳入第三方质量安全巡查范畴,确保责任和措施落实到位。
四、严肃责任追求,确保工作实效
针对对扬尘治理工作组织不得力、消极怠慢、工作进展缓慢的相关参建单位,将采取通报、计入不良行为记录、经济处罚,以及通过媒体曝光多多种方式,严管重罚。
特此通知
2014年1月17日
第三篇: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248号
《山东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2月27日省政府第11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姜大明
二○一二年一月四日
山东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防治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扬尘污染防治与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扬尘污染,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建筑物拆除、道路保洁、物料运输与堆存、采石取土、养护绿化等活动产生的松散颗粒物质对大气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的不良影响。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规划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建立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利、林业、价格等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制定有关政策措施,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利、林业、价格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扬尘污染防治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防治扬尘污染的义务,有权对造成扬尘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举报。
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建立扬尘污染投诉和举报制度,及时受理对扬尘污染的投诉和举报,并依法作出处理。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利、林业等部门制定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扬尘污染环境监测制度,建立扬尘污染环境监测网络,加强对大气颗粒物浓度和道路积尘负荷的监测监控,定期公布扬尘污染状况的环境信息。
第八条 可能产生扬尘污染的单位,应当制定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制度和防治措施,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承发包合同,应当明确施工单位的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将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预算。
第九条 建设单位报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包括扬尘污染防治内容。
对可能产生扬尘污染、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的建设项目,该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第十条 建设项目监理单位应当将扬尘污染防治纳入工程监理细则,对发现的扬尘污染行为,应当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改正,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建立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制,采取遮盖、围挡、密闭、喷洒、冲洗、绿化等防尘措施,施工工地内车行道路应当采取硬化等降尘措施,裸露地面应当铺设礁渣、细石或者其他功能相当的材料,或者采取覆盖防尘布或者防尘网等措施,保持施工场所和周围环境的清洁。
进行管线和道路施工除符合前款规定外,还应当对回填的沟槽,采取洒水、覆盖等措施,防止扬尘污染。
禁止工程施工单位从高处向下倾倒或者抛洒各类散装物料和建筑垃圾。
第十二条 道路保洁应当遵守下列防尘规定:
(一)城市主要道路推广使用高压清洗车等机械化清扫冲刷方式;
(二)采用人工方式清扫道路的,应当符合市容环境卫生作业规范;
(三)路面破损的,应当采取防尘措施,及时修复;
(四)下水道的清疏污泥应当当日清运,不得在道路上堆积。
第十三条 在城镇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保持车容整洁,不得带泥带灰上路。
运输砂石、渣土、土方、垃圾等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蓬盖、密闭等措施,防止在运输过程中因物料遗撒或者泄漏而产生扬尘污染。
第十四条 码头、堆场、露天仓库的物料堆存应当遵守下列防尘规定:
(一)堆场的场坪、路面应当进行硬化处理,并保持路面整洁;
(二)堆场周边应当配备高于堆存物料的围挡、防风抑尘网等设施;大型堆场应当配置车辆清洗专用设施;
(三)对堆场物料应当根据物料类别采取相应的覆盖、喷淋和围挡等防风抑尘措施;
(四)露天装卸物料应当采取洒水、喷淋等抑尘措施;密闭输送物料应当在装料、卸料处配备吸尘、喷淋等防尘设施。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落实绿化责任制,根据本地实际,加强城区及周边地区绿化,防治扬尘污染和土壤风蚀影响。
第十六条 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扬尘污染防治的需要,划定禁止从事砂石、石灰石开采和加工等易产生扬尘污染活动的区域。
第十七条 对产生扬尘污染的企业,实行扬尘排污收费制度。具体办法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八条 对产生扬尘污染的企业,实行绿色信贷制度。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人民银行提供产生扬尘污染企业的环境违法信息;人民银行应当将企业的环境违法信息录入企业征信系统,作为提供金融服务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市扬尘污染防治考核评价制度,将城市扬尘污染防治作为对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大气环境保护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定期公布考核评价结果。
第二十条 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利、林业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并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工程施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住房城乡建设或者当地政府指定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责令其停工整顿:
(一)未建立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制的;
(二)施工工地内裸露地面未铺设礁渣、细石或者其他功能相当的材料,或者未采取覆盖防尘布或者防尘网等措施的;
(三)管线和道路施工未对回填的沟槽采取洒水、覆盖等措施的;
(四)从高处向下倾倒或者抛洒各类散装物料和建筑垃圾的。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工程施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或者当地政府指定的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罚:
(一)施工时未采取遮盖、围挡、密闭、喷洒、冲洗、绿化等防尘措施的;
(二)运送砂石、渣土、垃圾等物料的车辆未采取蓬盖、密闭等有效防尘措施的;
(三)未对施工工地车行道路采取硬化等降尘措施的。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道路保洁作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或者当地政府指定的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下罚款:
(一)采用人工方式清扫道路不符合市容环境卫生作业规范的;
(二)对破损路面未采取防尘措施并及时修复的;
(三)对下水道的清疏污泥未当日清运并在道路上堆积的。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码头、堆场、露天仓库的物料堆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堆场的场坪、路面未进行硬化处理,路面未保持整洁的;
(二)堆场周边未配备高于堆场物料的围挡、防风抑尘网等设施的;
(三)大型堆场未配置车辆清洗专用设施的;
(四)对堆场物料未根据物料类别采取相应的覆盖、喷淋、围挡等防风抑尘措施的;
(五)露天装卸物料未采取洒水、喷淋等抑尘措施的;
(六)密闭输送物料未在装料、卸料处配备吸尘、喷淋等防尘设施的。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禁止区域内从事砂石、石灰石开采和加工等易产生扬尘污染活动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被检查单位和个人不予配合检查或者未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政府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1月4日印发
第四篇:扬尘污染防治承诺书
襄城县建设工程项目扬尘污染防治承诺书
我作为 襄城县哈佛家园小区10#楼 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负责人,对本项目扬尘防治工作做出以下郑重承诺:
一、认真贯彻执行大气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及政府和行业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扬尘治理责任,全面加强本项目施工扬尘控制与管理。
二、加强对扬尘工作防治的领导,建立本项目扬尘治理责任制,明确项目领导班子、相关人员及各分包单位的扬尘防治责任,并严格检查考核,确保扬尘治理任务、责任落到实处。
三、根据本项目可能发生的扬尘情况,组织编制施工扬尘防治专项方案,报住建局安监站备案,并认真组织实施。
四、在施工现场出入口设立扬尘治理公示监督牌,标明项目名称、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工期、项目经理、联系电话、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五、配备洒水设备,配备现场保洁员,专门负责现场洒水降尘和扬尘垃圾清扫,保持现场环境卫生整洁。
六、全部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杜绝现场搅拌,杜绝现场焚烧各种废弃物。
七、工程外脚手架外侧按标准要求进行密目网全封闭,楼层内建筑垃圾采用洒水降尘清理,清理后垃圾用代装或容器装后使用垂直升降机械运送地面垃圾堆放点,现场建筑垃圾集中存放,封闭管理。
八、重污染天气或四级以上大风天气,不进行拆除作业、土方开挖、回填及清运作业。
九、自觉接受住建局的监督检查,对检查提出的问题,确保在最短时间内整改到位。
十、严格落实扬尘防诒工作标准和要求,切实做到7个百分之百(一是施工现场100%按标准要求设置封闭围档,确保围档严密、坚固、美观,高度符合标准要求。二是施工现场道路路面100%进行硬化,及时进行道路洒水降尘及清扫。三是工地出入口100%安装车辆冲洒装置,出工地车辆车轮车身100%冲洒干净,确保不得带泥上路。四是工程拆除及土方开挖、垃圾装卸实施100%洒水压尘。五是施工现场的土方、建筑垃圾及石灰、水泥、砂土等其他散碎性材料100%覆盖严密。六是委托清运施工现场渣土(含泥浆)及建筑垃圾车辆100%为封闭(密闭)式合法正规车辆,确保不沿路洒漏。七是施工现场扬尘污染点、污染指数监控率及出入口出场车辆冲洗监控率100%)。
以上承诺,确保全面落实,如不落实,愿接受处理。本承诺书一式三份,一份自己保存,对照落实;另两份分别交建设单位和安全监督站对此承诺予以监督。
承诺人(本人签字加按指纹):
单位:许昌泰兴建筑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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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扬尘污染防治承诺书
扬尘污染防治承诺书
一、认真贯彻执行大气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及政府和行业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扬尘治理责任,全面加强本项目施工扬尘控制与管理。
二、加强对扬尘工作防治的领导,建立本项目扬尘治理责任制,明确项目领导班子、相关人员及各分包单位的扬尘防治责任,并严格检查考核,确保扬尘治理任务、责任落到实处。
三、根据本项目可能发生的扬尘情况,组织编制施工扬尘防治专项方案,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认真组织实施。
四、在施工现场出入口设立扬尘治理公示监督牌,标明项目名称、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工期、项目经理、扬尘防治负责人、联系电话、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五、配备洒水设备,配备现场保洁员,专门负责现场洒水降尘和扬尘垃圾清扫,保持现场环境卫生整洁。
六、城市建成区施工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配制砂浆,暂时未建预拌混凝土和砂浆搅拌站的,以及预拌混凝土、砂浆搅拌站不予供应的特种或少量混凝土、砂浆除外。
七、工程按标准要求进行全封闭,建筑垃圾采用洒水降尘清理,现场建筑垃圾集中存放,封闭管理。
八、重污染天气或四级以上大风天气,不进行拆除作业、土方开挖、回填及清运作业。
九、自觉接受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检查提出的问题,确保在最短时间内整改到位。
十、严格落实扬尘防治工作标准和要求,切实做到6个百分之百: 1.施工现场100%按标准要求设置封闭围档,确保围档严密、坚固、美观,高度符合标准要求。
2.施工现场主要场区及道路100%进行硬化。3.出场车辆100%冲洗干净。
4.工程拆除及土方工程实施100%湿法作业。5.施工现场的土方、散碎物料100%覆盖严密。6.渣土车辆100%密闭。
以上承诺,确保全面落实,如有违反,愿接受一切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