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落实规范电信市场秩序有关文件精神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落实规范电信市场秩序有关文件精神的通知
工信部电管〔2009〕6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
2008年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正确领导下,我国电信改革重组进展顺利,电信市场全业务经营全面展开,3G和TD发展快速推进,我国电信业总体呈现科学规范、蓬勃向上的快速发展态势。但最近一段时期以来,一些地方电信企业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一系列规范电信市场秩序的文件精神,肆意破坏通信设施,阻碍互联互通,恶意诋毁、排挤竞争对手等,严重影响了电信网络安全畅通,扰乱电信市场秩序,侵害广大电信用户的合法权益。为遏制当前电信市场上各种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落实部下发的有关规范电信市场秩序的文件精神,确保电信市场规范有序发展,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营造和谐竞争环境,加快推动TD发展
当前,营造和谐的电信市场竞争和发展环境,对于提升电信行业整体形象,促进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电信企业要站在全行业高度,充分认识通信业发展面临的形势和环境,依法从事经营活动、自觉规范经营行为、公平合理开展竞争、认真履行社会责任,共同维护电信市场竞争秩序。各电信企业集团总部要切实做好对下属企业的考核、管理,以科学发展观统领企业开展经营和市场竞争,维护电信行业良好的社会形象,促进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要按照国家加快推动TD发展的总体要求,集中精力落实TD-SCDMA网络建设和业务发展规划,全力以赴搞好TD-SCDMA网络建设,鼓励和支持各地移动公司积极发展TD-SCDMA业务。现阶段各地移动公司应按照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特别规定事项要求,加快发展TD-SCDMA第三代移动通信业务,可以经营利用TD-SCDMA网络开展的无线宽带接入业务(含无线局域网热点覆盖)、与TD-SCDMA相关的网络元素出租出售等国内通信设施服务业务。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根据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的授权,可以经营3.5GHz、26GHz无线接入业务、有线宽带接入业务,以及与TD-SCDMA无关的网络元素出租出售等国内通信设施服务业务。2010年底前后,部将组织对TD-SCDMA发展指标和电信市场竞争格局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并视情对相关政策进行调整。
二、依法严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竞争秩序
(一)严肃查处破坏通信设施、阻碍互联互通行为
针对个别地区电信企业在竞争中出现破坏通信线缆、盗窃基站设备、侵占通信设施、造成肢体冲突等恶性事件,各通信管理局要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强电信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3]75号)和《关于加强依法治理电信市场的若干规定》(信部政[2003]453号)等相关规定,加大对破坏和侵占通信设施、影响互联互通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要快速反应,及时取证,督办解决,避免问题积压、扩散、升级。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予以通报批评或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各电信企业要高度重视,加强自律和对下属企业的监督、教育。要通过创新业务、完善管理、提高服务质量等手段提升市场竞争力,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手段设置网络障碍,影响用户正常通信。对实施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各电信企业要严肃处理,不可姑息。
(二)规范终端固定的移动电话设备的使用和业务开展行为
所有终端固定的移动电话设备在进网使用前,都应当取得电信设备进网许可证和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粘贴进网许可标志,并严格按照部批准终端进网规定的范围使用。对于未取得电信设备进网许可证或超出许可证规定范围违规提供终端固定移动电话设备的,各通信管理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七十六条规定进行处理。电信企业违反规定发展终端固定的移动电话用户,各通信管理局要责令纠正,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
(三)依法查处收机收卡、诋毁竞争对手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针对一些企业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收购竞争对手终端设备、SIM卡以及手机电池等,进行不正当竞争的,各通信管理局要按照《关于规范当前电信市场秩序的意见》(工信部电管[2009]225号)精神坚决纠正,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给予相应处罚,并予以通报批评。
针对一些企业采取诋毁竞争对手、对比宣传等手段,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在网络覆盖、网络性能、服务功能、资费价格以及手机终端发射功率等方面捏造事实或传播虚假误导信息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各通信管理局要按照《关于规范当前电信市场秩序的意见》精神坚决纠正,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给予相应处罚,并予以通报批评。
三、严格执行网间结算政策,保障网间通信质量
当前,个别地区的电信企业在业务开展过程中出现网间主叫号码传送不规范,并引发了网间结算争议。还有部分电信企业因为网间结算存在分歧而延误网间扩容,导致网间通信质量下降,影响用户通信。
各电信企业要严格执行网间结算政策,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恶意逃避、套取网间结算费用。对于目前尚未互联的业务,互联双方要积极协商,做好网间互通的研究、准备工作。对于已经互联但存在结算争议的业务,互联双方要以行业发展和用户利益为重,优先采取扩容等有效措施,保障网间通信畅通,不得以结算为由拖延网间扩容,影响网间通信质量。
各通信管理局要依照《公用电信网间互联管理规定》(信息产业部第9号令)、《公用电信网间互联结算及中继费用分摊办法》(信部电[2003]454号)等规定,监督各电信企业做好网间结算、网间扩容等工作,保障网间通信畅通。
四、规范电信企业定价行为,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利益
(一)严格履行电信资费审批备案程序
各电信企业要进一步加强内部资费管理,严格履行电信资费审批备案程序规定,不得在未履行相关程序的情况下在市场上宣传、实施资费方案。对于在《关于进一步加强电信资费监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信部联清[2004]204号)中涉及的资费方案,各省级电信企业在履行审批备案程序时,须同时提供其集团公司的书面意见。
各通信管理局要进一步加强资费审批备案程序的管理和监督,对未履行程序的,要依据相关管理文件的规定,责令企业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二)规范资费方案设计
各电信企业和通信管理局要按照《关于规范电信资费方案管理的指导意见》(信部清[2008]81号)规定,规范电信资费方案管理,资费方案应简单清晰、通俗易懂,进一步维护好消费者合法权益;继续控制好资费方案数量。
(三)明确捆绑业务资费要求
各电信企业捆绑电信业务进行销售的前提是,必须另外提供包内各单项业务单独的资费方案,供用户选择。捆绑业务资费方案应通俗易懂,计算简单,并分别列出必须消费的总费用、套餐包内各业务的通信量和包外各业务的单价,便于消费者分析、比较、选择和使用。
(四)全面准确开展资费宣传
资费宣传应全面准确,尽量简化资费结构,不应模糊使用条件、夸大优惠幅度。不得出现名不符实、易引起用户误解的宣传。
五、切实提高认识,维护国家网络信息安全
电信企业是维护国家网络信息安全的重要力量,要深刻理解当前信息化发展和企业转型赋予电信企业的新的网络信息安全责任,强化管理,实现发展和安全同步。要进一步转变观念,提高认识,按照有关文件精神和要求,切实加强企业内部管理,建立健全网络信息安全管理机构,完善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严格落实网络信息安全管理责任;切实加强对网络接入、网元出租等重点业务和薄弱环节的管理,加强对合作伙伴的资质审查,做好业务开展过程中的网络信息安全监督落实,严厉打击利用基础电信网络从事非法国际电信经营等行为;实施网络信息安全评估制度,企业要在新产品开发和业务上线各环节同步配套网络信息安全保障措施,明确应急处置流程和责任人;切实加大投入,同步建设与企业网络覆盖、业务发展和用户规模相适应的网络信息安全技术保障手段。要高度重视移动互联网发展可能引发的新的网络信息安全隐患,抓住当前3G网络建设的时机,做好相关配套工作建设。
各通信管理局要切实履行行业监管职责,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电信市场准入和年检环节信息安全专项审查的通知》(工信部保[2009]10号)和国家有关文件要求,加强与宣传、公安、安全等部门的协调配合,督促企业落实网络信息安全管理责任。当前要进一步完善日常监测机制,对电信企业的网络信息安全责任落实情况实行通报整改制度,对存在网络信息安全隐患或者发生网络信息安全事故的企业,提出书面整改意见,限期整改,并视情予以通报;进一步加大查处力度,建立和落实重大网络信息安全事件责任追究制度,对顶风作案、屡禁不止的要依法严肃查处;进一步做好重大网络信息安全事件的信息上报工作,重要问题随时报部,及时沟通。
第二篇: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通知
辽住建[2011]177号
各市、绥中县建委:
为贯彻落实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要求,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严厉打击转包挂靠、中标后随意更换项目经理以及高资质中标、低资质施工等违法违规行为,按照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市场资质资格动态监管完善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制度的指导意见》,现就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整治扰乱建筑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
近年来,随着我省建筑市场的不断开放,大量外省施工企业进入我省承揽工程,在增加我省施工力量的同时,也带来很多问题。一是转包、挂靠现象非常严重。一些工程表面上挂着外省企业的牌子,实际上是低资质甚至无资质的省内企业或个人在施工;二是有的企业高资质中标,低水平施工,导致质量安全事故频发。以2008年1-8月份为例,外省施工企业在我省共发生死亡事故10起、死亡13人,占我省同期事故总起数的40%、死亡总人数的42%,成为事故多发主体;三是有的企业中标后不履行投标承诺,随意更换项目经 1
理及项目组成人员或项目经理根本不在现场履行职责;四是有的企业未办理入辽备案手续承揽工程,或擅自开工未履行招投标程序、无施工许可手续工程,成为建设单位违反基本建设程序的“帮凶”。以上行为严重地扰乱了建筑市场秩序,阻碍了我省的建筑业发展,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整治力度,切实维护良好的建筑业发展环境。
二、实施外省施工企业入辽备案 “三色通道”制度
为加快建筑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建立“诚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省厅决定自6月1日起实施外省施工企业入辽备案 “三色通道”制度,依据企业诚信情况的不同,在市场准入时实施差别化管理。诚信情况良好的企业享受入辽备案“绿色通道”,即允许其先行参加工程招投标,中标后再办理入省、入市备案手续;诚信情况一般的企业走“橙色通道”,对其入辽备案申请进行程序性审查,审查通过后方可参加工程招投标;诚信情况差的企业实行“红色通道”,对其入辽备案申请严格审查,问题严重的不允许进入我省建筑市场。享受“绿色通道”企业的项目经理(建造师),其IC卡状态随之做出调整,有效期为一年,中标后锁定;走“橙色通道”和“红色通道”企业的项目经理(建造师),其IC
卡管理按现行方式不变。(有关“三色通道”制度的评定标准和管理办法见附件一)
三、加强外省施工企业入辽后的日常监管
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外省施工企业入辽后的日常监管,特别是项目经理现场履职情况的监管,并将监管中发现的不良行为及时上报省厅。外省施工企业要将办理入辽备案时省厅颁发的《外埠施工企业市场现场联动核查单》放在施工现场备查,凡现场检查时项目经理与核查单不一致的,一律视为项目经理不在现场,记入不良记录,并与市场准入挂钩。
四、规范各地建筑市场准入管理
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对外省和省内其他市的施工企业实施管理时,不得要求已在我省任一城市设立独立法人子公司的外省企业在本地区再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更不能要求省内其他市的企业在本地区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同时,要为企业参与招商引资项目和省市重点工程建设做好服务。此外,省内施工企业跨市承揽工程时,一律实行中标后告知性备案。
附件:“三色通道”的标准和管理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三日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2011年5月13日印发
附件
“三色通道”的标准和管理
一、“三色通道”的标准
评定“三色通道”的主要依据是:企业的资质等级、施工能力、工程业绩、获奖情况,以及有无违反建筑市场法律、法规的不良行为等。
(一)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享受入辽备案 “绿色通道”:
1、资质等级高:应具备特级或一级资质;
2、施工能力强:在我省至少完成过3项与资质等级相适应的施工业绩,或在我省完成的工程获得过国家或省、部级优质工程奖;
3、诚信情况好:在我省设立独立法人子公司后无下列任何一项不良行为:
(1)发生过死亡事故;
(2)发生过重大质量事故;
(3)拖欠工程款、材料款及农民工工资;
(4)出借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施工;
(5)转包或非法分包工程;
(6)未办理入辽备案手续承揽工程,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入辽备案登记;
(7)未取得施工许可手续擅自开工;
(8)未履行招投标程序或在招投标活动中有规避招标及围标、串标行为;
(9)中标后擅自更换项目经理及项目组成人员或项目
经理经常不在现场;
(10)在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执法机构组织的执法检查中,受到过通报批评及以上处罚。
4、工程业绩优:在我省分支机构健全,管理规范,且上业绩良好。
(二)不满足“绿色通道”标准,但没有发生过第(一)3款所列不良行为的企业,入辽备案时走“橙色通道”。
(三)发生过第(一)3款所列不良行为的企业,入辽备案时实行“红色通道”,问题严重的不予备案。
二、“三色通道”的管理
省厅每年集中公布一次享受“绿色通道”企业名单,有效期一年,并实行动态管理。享受“绿色通道”的企业如发生上条第(一)3款所列的任何一项不良行为,取消“绿色通道”资格,降入“橙色通道”。一年内再次发生的,降至“红色通道”;走“橙色通道”的企业,如当年工程业绩突出,可升级进入“绿色通道”。如发生上条第(一)3款所列的任何一项不良行为,则降入“红色通道”;实行“红色通道”的企业,一年内不能升级进入其他通道。
第三篇: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青政办字„2002‟33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全市房地产市场秩序,推进我市房地产业持续、健康、稳步发展,根据建设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监察部《关于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建住房[2002]123号)和6月25日全国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市政府决定,对全市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企业及1998年以来开发建设的房地产项目进行检查。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深化改革与加强法制并举,以治本为重点,标本兼治。加大工作力度,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治理,从严、从快解决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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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以重点问题的突破带动全局工作的稳步推进。通过专项整治,使房地产市场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大幅度减少,房地产市场秩序明显好转,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二、整顿和规范的内容及责任单位
(一)开发企业是否依法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并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出让金。是否按照出让合同约定的条件按期开发、利用土地。是否依法转让土地;是否无资质或者超范围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等行为;是否按规定缴纳综合开发费及管理费;是否按规定办理开发经营许可证;开发项目手册是否报送备案;是否及时准确报送开发统计报表;是否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擅自预售商品房;销售商品房面积是否“缺斤短两”;是否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规定签订合同;是否按规定进行综合验收,商品住宅交付使用时,是否按规定向买受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是否持有职业资格证书,在房地产中介活动中是否发布虚假或不实信息。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房管局
(二)建设工程是否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
责任单位:市建委
(三)建设项目是否取得规划许可证或擅自变更规划的单位及个人。
责任单位:市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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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开发企业是否抽逃注册资本(金)、项目资本金;是否严格执行购销合同内容约定;房地产广告是否有虚假成分和开发企业是否有不兑现广告承诺的行为。
责任单位:市工商局
(五)物业公司的物业管理是否到位,是否侵犯业主的合法权益;住宅小区入住是否办理物业管理验收手续。
责任单位:市城管局
(六)开发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销售新建商品房是否明码标价;物业管理收费是否存在多收费少服务以及收费不规范等行为;中介服务机构是否按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责任单位:市物价局
(七)开发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是否存在偷税、漏税行为。责任单位:市地税局
三、整顿和规范的方法步骤
整顿工作采取集中查处与社会监督相结合,全面整顿与突出重点相结合,整改落实与监督检查相结合的方式。整顿工作约需3个月,分两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2002年8月下旬至10月上旬)。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所开发项目做好自查自纠工作,实事求是地填写《青岛市房地产开发项目检查表》。市整顿和规范房产市场秩序工作小组组织力量,对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开发项目进行全面排查,摸清底数,并针对所查出的问题制定整改计划和措施,下达整改通知书,并责成专人跟踪落实。对于严重扰乱房地产市场秩序的典型案例,—3—
要依法惩处,严厉打击,并予以曝光。
第二阶段(2002年10月中旬至11月上旬)。全面总结整顿和规范工作的开展情况。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房地产市场秩序整顿和规范工作的主要情况和典型案例;召开专题研讨会,广泛听取各方面对改进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的意见与建议,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
四、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时间紧,任务重,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增强责任心和紧迫感,切实把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抓紧、抓好。为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青岛市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附后),负责指导全市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组织实施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对全市所有开发企业进行全面检查。要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电子信箱,建立健全投诉、举报的受理和查处制度。充分利用网络信息手段,将查实的违法、违规劣迹以及受到的处罚等记入开发企业不良经营行为记录档案,向社会公示,逐步构建房地产业诚信体系。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对严重违法违规的典型案例予以曝光,营造强大的舆论氛围。
(二)严格依法行政。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涉及诸多法律、法规,政策性强,必须严格依法开展整顿查处工作。要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办事,及时处理检查出的问题,保证整顿和规范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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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加强监控管理机制。在集中整顿的基础上,着力解决房地产行业管理中的行政管理体制、监督制约机制等一些深层次问题;通过调查研究,查找管理上的薄弱环节和不足,分析开发管理机制、体制上的问题,建立和完善房地产开发行业的长效管理机制。
崂山、城阳、黄岛区及胶州、胶南、即墨、平度、莱西市,要按照本通知的精神,结合本地的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并将整顿和规范的工作情况,及时上报市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领导小组将适时进行抽查。
二○○二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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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青岛市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长:刘建华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罗永明市长助理、市建委主任
张敬吉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局长
成员:王建祥市建委副主任
宋新建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副局长
于承玲市计委副主任
王宇礼市经委副主任
张崑先市规划局副局长
丛春雷市工商局副局长
崔慰市财政局副局长
何伟市物价局副局长
谢心愉市监察局副局长
高泗宝市城管局副局长
韩耀星市地税局副局长
刘安市开发办主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开发办,刘安兼任办公室主任。
主题词:城乡建设房地产整顿通知
抄送: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法院,市检察院,中央、省驻青单位,驻青部队领导机关。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02年8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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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关于进一步规范二手车市场秩序(feisuxs推荐)
关于进一步规范二手车市场秩序 促进二手车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商务、财政、公安、工业和信息化、税务、发展改革主管部门:
近年来,随着我国新车消费的快速增长,各地二手车市场得到较快发展,对推动整个汽车产业协调健康发展,满足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消费需求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一些地方的二手车市场经营场地和经营行为不规范,不正当竞争、欺诈消费者等现象还时有发生,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二手车市场经营秩序。为贯彻落实好《汽车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精神,积极培育汽车消费市场,拉动汽车消费,促进汽车产业结构调整,国家工商总局会同商务部、财政部、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就进一步规范二手车市场秩序,促进二手车市场健康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二手车流通是汽车产业发展的重要环节,二手车市场有序发展对维护汽车产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和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进一步整顿和规范二手车市场秩序,是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扩大内需、拉动消费,加快汽车产业调整和振兴的有力措施。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目标,增强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加强领导,统一部署;依法行政,协调配合;突出重点,标本兼治。通过进一步整顿和规范二手车市场秩序,大力促进二手车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提升消费信心,拉动消费增长,提高监管水平。
二、主要任务和要求
(一)规范经营主体,严把市场准入关。一是加强二手车交易市场开办主体监管,严格市场准入条件;二是指导、督促市场开办主体制定和落实市场各项管理措施和规章制度,明确市场开办主体市场管理职责;三是优化市场环境,在二手车经营企业(指从事二手车经销、拍卖、经纪、鉴定评估的企业,下同)登记、税收、车辆转移登记等方面提供高效便捷服务;四是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二手车违法行为。
(二)加强监督检查,规范经营行为。加强对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营企业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规范使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如实提供车辆在使用、维修、事故、保险,以及行驶公里数、报废期限等方面的真实情况和信息。
二手车经营企业要建立和完善车辆的索证索票制度,亮照、亮证经营,依法纳税,明码标价。二手车买卖流程要规范化、制度化。
(三)查处违法违章行为,净化市场环境。依法打击违法经营行为和违法犯罪活动,确保车辆来源合法、质量合格。重点查处非法销售应报废车辆、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偷逃税收,以及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恶意串通、敲诈勒索等违法行为。严防走私、非法拼装、盗抢的车辆上市销售。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和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整治。
(四)构建诚信体系,立足长效监管。将二手车交易市场和二手车经营企业纳入政府部门的诚信建设体系,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加强行业自律,倡导公平竞争,树立诚信为荣、失信为耻的行业风尚。建立和完善各项监管制度和机制,创造条件,方便二手车在全国范围内流通。强化责任追究,加强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和协作,努力提高长效监管效能。加强消费教育和引导,畅通消费者权益保护渠道,构筑消费维权体系。
三、职责分工
(一)商务主管部门加强二手车流通行业管理,会同工商、财政、公安、工业和信息化、税务、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做好行业发展统筹规划,引导企业合理布局,清理和取消限制二手车经营的不合理规定。大力推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二手车交易市场设立的准入条件和二手车鉴定评估的技术标准。按照《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严格二手车交易市场设立条件,市场开办主体应当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经营场地应当符合所在地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的有关规定,具有固定场所和设施,并能够为二手车交易提供相应服务。
(二)公安部门严格把好二手车转移登记关,维护市场治安秩序,依法查处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害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等违法犯罪行为。
(三)税务部门加强二手车交易税款征收和发票的监督管理。监督企业依法纳税,查处偷逃税款违法行为。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对二手车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无照经营、商业贿赂、虚假广告、不正当有奖销售、欺诈消费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充分发挥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网络作用,依法及时受理和处理消费者申诉举报,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五)价格部门加强对二手车交易市场收费的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违规收费行为。
四、加强组织领导,务求实效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切实加强对二手车市场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严格责任落实,密切协作配合,狠抓督促检查,确保各项工作到位。
(一)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各地要结合实际,明确阶段目标和任务分工,突出重点,上下联动,强化督查指导,切实提高工作效能。
(二)严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强化属地监管责任制,加强实地检查、抽查和分类指导。对发现的跨地区、跨部门的问题,要做好协调、协查工作,防止出现管理“真空”和责任落空。
(三)加强部门协作,形成监管合力。二手车市场监管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部门多。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信息通报,相互配合,适时组织开展联合执法检查,齐抓共管。
(四)加强法制建设,实施长效监管。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及时总结交流经验,针对二手车市场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不断完善二手车市场监管法律法规,严格依法行政。
(五)加强宣传引导,促进工作成效。发挥多种媒体和载体的作用,积极宣传二手车市场监管工作要求和工作成效,充分利用多种渠道,听取行业协会、经营企业和消费者的意见建议,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各地各有关部门对整顿和规范二手车市场秩序工作中出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工 商 总 局 商
务
部 财
政
部 公
安
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税 务 总 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经济 二手车△ 市场 意见
第五篇:关于进一步规范二手车市场秩序的通知
神 农 架 林 区
商
务 局 神 农 架林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神 农 架 林 区
公
安 局
文件 神 农 架 林 区 国家税务局 神 农 架 林 区 地方税务局 神 农 架 林 区 物
价
局
关于进一步规范二手车市场秩序的
通
知
区直各有关部门、区二手车交易市场及各经营主体:
我区汽车保有量约8000辆,每年二手车交易量约300辆。2010年4月以前,我区二手车交易一直由“神农架旧机动车交易中心”经营,经营规范,管理有序。我区“十一五”发展规划出台后,参与二手车交易的经营机构有2家,由于管理手段滞后,政策的缺位,二手车交易过程中出现的国有资产流失、违规经营、偷漏税款、欺诈消费者等问题日益严重,不仅严重影响我区二手车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导致税收大量流失,而且埋下了严重的交通安全隐患,为社会带来不和谐因素。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区二手车市场秩序,促进二手车市场健康发展,加强税收征管和二手车市场诚信经营体系建设。根据2009年10月22日工商总局、商务部、财政部、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关于进一步规范二手车市场秩序,促进二手车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工商市字【2009】212号)文件精神要求,更好地实施国家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2005年第2号令《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告2006年第22号《二手车交易规范》和湖北省商务厅、公安厅、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实施<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的意见》(鄂商建【2006】29号)等文件规定,现就我区市场整顿和规范二手车市场秩序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规范、明确市场主体资格,实行归行入市管理 认真贯彻《办法》和《意见》精神,加强二手车交易市场开办主体监督,严格市场准入条件。我区二手车交易市场的设立要符合我区商业网点发展规划要求,申请取得《城市商业网点发展规划证明》,在我区二手车年交易量未达到5000辆以前停止受理和审批新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目前,神农架旧机动车交易中心是我区唯一符合城市网点规划要求,经区政府批准,并报省商务厅备案登记的二手车交易市场,是我区二手车交易的市场主体。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各二手车经销、拍卖企业、鉴定评估机构和经纪机构必须归行入市,进场经营,服从市场的统一管理。严禁任何形式的场外经营和交易。
神农架旧机动车交易中心要制定和落实市场各项管理措施和规章制度,明确市场管理职责,要在整顿和规范中,进一步提升市场档次,完善服务功能,为二手车各经营主体和经纪机构提供固定场所和配套设施,为客户提供办理二手车信息查询、鉴定评估、转移登记、保险、纳税等手续的一条龙服务,实现二手车交易过程的标准化、规范化和信息化。
二、规范经营,净化市场环境
(一)二手车经营企业(指从事二手车经销、拍卖、经纪、鉴定评估的企业,下同)应依法经营,自觉接受工商、商务、公安、税务、物价等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要按照国家《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二手车交易规范》的要求,在各自的经营范围内进行二手车交易及相关活动,规范各自的经营行为,规范使用《二手车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依法纳税,并对经营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如实提供车辆在使用、维修、事故、保险以及行驶公里数、报废期限等方面的真实情况和信息。
(二)税务部门要把好发票发售、使用关,监督发票规范开具。我区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公司以及二手车经纪机构必须凭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省商务厅备案证明到国税机关领取全国统一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并到地税局领取服务业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开具,按国家税务局《关于统一二手车发票式样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693号)精神及有关规定执行,其中:二手车交易市场代为直接交易者按照国家规定开具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仅作为办理转移登记的依据。二手车销售交纳的增值税按国家现行有关增值税规定执行。
在规范二手车市场秩序期间,对办理过户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实行“一票二章”(即:发票上必须要有符合条件经营主体的印章和“神农架林区汽车市场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印章)验票制度。
(三)二手车经销企业只能从事二手车收购、销售的经营活动,不得从事中介、经纪和为其他二手车直接交易提供交易服务场所的经营活动。
(四)二手车经纪机构不能以任何方式从事二手车收购、销售、鉴定评估活动。经纪机构应办理注册登记,取得经营资格,经纪执业人员应办理备案手续,从事代理、居间或经纪等经营活动。
(五)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和人员可以按国家规定从事事故车辆鉴定评估业务。鉴定评估机构不得从事二手车经纪、收购、销售等经营活动。为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我区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股份制公司在处置二手车时,必须由具有合法资质的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鉴定、评估后,方可进入交易程序。其余二手车在交易前是否鉴定评估,由交易双方本着“自愿”的原则自行商定。
(六)二手车交易、经纪、拍卖活动应当签订书面合同《二手车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二手车采取直接交易和通过经纪机构交易的和品牌汽车专营店置换的二手车必须进入二手车交易市场进行交易。
(七)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拍卖企业、二手车经纪机构、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涉及二手车交易服务收取的服务费,必须符合物价部门的规定,必须向付费人出具地方税务机关监制、管理的发票。
(八)依法打击违法经营行为和违法犯罪活动,确保车辆来源合法、质量合格。重点查处非法销售应报废车辆、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偷逃税收,以及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恶意串通、敲诈勒索等违法行为。严防走私、非法拼装、盗抢的车辆上市销售。
三、加强部门协作。明确工作流程,各负其责,形成市场监管合力
二手车市场管理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商务、公安、工商、税务和物价等部门要在“神农架旧机动车交易中心 ”设点驻场,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一方面进一步加强二手车流通市场监管,规范二手车市场的交易流程,规范二手车市场经营管理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的经营行为,依法查处打击违法经营行为。另一方面为二手车交易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切实保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
(一)工商部门在办理二手车经营主体登记注册过程中要注意把好审查关。对已取得营业执照的二手车经营主体,要根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对已登记的名称、经营范围、经营地址进行清理、规范,对不符合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规划的,指导企业办理变更登记。同时,要进一步完善市场巡查、索证索票、受理消费者申诉举报及经营者信用分类监管等制度和措施,监制并监督使用《二手车交易合同》,加强对交易车辆的合同备案,严厉打击二手车交易中的虚假宣传、欺诈以及经营禁止上市交易车辆等违法违规行为,努力维护市场秩序。
(二)商务主管部门除把好设立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和拍卖企业的前置审批关外,还必须对其它的二手车经营主体做好是否符合城市商业网点规划的审查和备案制管理及服务工作。并会同公安、工商、税务等部门建立二手车市场经营者和经营主体信用档案,定期向社会公布违规企业名单。
(三)税务部门要加强二手车交易税款征收和发票的监督管理。监督企业依法纳税,查处偷逃税款违法行为。
(四)公安部门要依法加强对交易车辆的管理和查验,严厉打击二手车流通领域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积极为二手车交易活动服务,切实加强对二手车交易活动的监管。在规范二手车市场秩序期间,对办理过户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必须按照“一票二章”从严验票,严格审查二手车过户发票是否按规定填写,开具内容是否真实合法,对“二章”不全及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必须拒绝办理二手车转移登记手续。
(五)物价部门要依法加强对二手车交易服务费及相关收费标准的核定和日常监督,并严格规范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的收费行为,严禁无证收费。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