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医疗机构校验申请表
医 疗 机 构 校 验 申 请 书 申请医疗机构名称(章)法 定 代 表 人(章)(主要负责人)□□□□□□□□□□□□□□□□□□登 记 号(医疗机构代码)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制
填 表 说 明
1、此表为医疗机构向登记机关申请《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时专用。
2、医疗机构代码按照卫统发(1991)第6号文件《卫生单位名称代码及数据库管理办法(暂行)和补充规定的有关规定填写》。
3、附表14-2 隶属关系;在后面的括号填写应选项目的号码,只能填一个。
4、附表14-2 所有制形式;在后面的括号中填写应选项目的号码,只能一个。
5、附表14-2 服务对象;填写要求同4。
6、附表14-2 法定代表人;医疗机构拥有法人地位者,只填写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医疗机构若无法人地位,则填写具有法人地位的主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姓名及本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情况。
7、附表14-3 在诊疗科目代码前的□内用“√”方式填报。
8、附表14-3 医疗机构凡在某一级科目下设置二级学科(专业组)的,应填报所列二级科目;未划分二级学科(专业组)的只填报到一级诊疗科目。在某科目下开展门诊服务的,应在备注栏注明“门诊”字样。
9、附表14-3 只开展专科病诊疗的机构,应填报专科病诊疗所属的科目,并在备注栏注明专科病名称,如颈椎病专科诊疗机构填写“骨科”并于备注栏注明“颈椎病专科”。
10、附表14-4 在每项空格中填写相应项目的人数。
11、附表14-4-1 职工总数;按支付工资的职工(固定工、合同工)统计。包括医院等卫生机构中的幼儿圆、托儿所、药厂等附属机构的职工。“职工总数”应为“卫生技术人员数”、“其他技术人员数”和“行政后勤人员数”之和。
12、附表14-4-1人员分类;医疗机构的人员按现任职务划分(通过考核及晋升,技术职称与职务应一致,如有不一致的情况应以职务为准),不按所学的专业划分。医疗机构的负责人和主要从事管理工作的卫生技术人员计入“行政后勤人员”。
13、附表14-4-1第一行卫生技术人员数应为“中医医生、西医医生、中药人员”、“西药人员”、“检验人员”、“护理人员”、“放射技术人员”及“其他卫生技术人员”之和。5-4-1第一行“其他技术人员”与“行政后勤人员”之和应大于等与附表5-4-2“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财会人员”及“其他人员”之和。
14、附表14-4-1具有医疗、教学或科研多职称的卫生技术人员还应填写“研究人员”、“教学人员”中相应项目。“其他中医”指尚未评定技术职称的中医。“其他初级卫生技术人员”包括防疫员、检疫员、消毒员、牙科技术员、理疗、放射线技术员、营养员、妇幼保健员、接生员等初级卫生技术人员和中医学徒。
15、附表14-4-2管理人员、医疗机构的负责人和职能科室的各级管理人员按职称分类计入“管理人员”的各项中、财会人员除外。
16、附表14-4其他人员;指原在大专院校,中专学过数学、物理、化学等非卫生专业、现从事科研、教学、医疗器机修配、卫生宣传等技术工作的人员,不包括原学这些专业,现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
17、附表14-4康复治疗人员;指从事运动治疗、作业治疗、言语治疗、物理因子治疗和传统康复治疗的人员。1
18、附表14-5普通设备按医疗机构基本标准中的医疗设备标准逐项填写。
19、附表14-6凡是在1994年9月1日以前开业的医疗机构要填写此项,在1994年9月1日以后申请新开业的医疗机构可不填写。20、附表14-6出院人数;指所有住院后出院的人数。包括正常分娩及未产出院的产妇、住院经检查无病出院、未治出院及健康进行人工流产或绝育手术后正常出院等非病人数。
21、附表14-6平均开放病床数,以及实际开放总床日数“被本年日历数(365天或366天)除所得的商数。”
22、附表14-6实际占用的总床日数;指各院各科每日每夜12点钟实际占用病床数(即每日每夜晚12点钟的住院人数)的总和。包括实际占用的临时床在内。病人入院后于当晚12点钟以前死亡或因故出院的病人,亦应作为“实际占用总床日数”一天进行统计,同时亦应统计出元者占用总床日数一天,入院及出院人数各一人。
23、附表14-6实际开放总床日数;指本年度内各科每日夜晚12点钟开放病床数总和,不论该床是否被病人占用,都应计算在内。包括因故(如消毒、小修理等)暂时停用的病床,不包括因医院病房扩建、大修理或粉刷而停用的病床,以及临时增设的病床。
24、附表14、6出院者占用总床日数;指出院者(包括正常分娩、未产出院、住院检查无病出院、未治疗出院及健康人进行人工流产或绝育手术后正常出院者)住院日数的总和。
25、附表14-6出院者平均住院日计算公式: 出院者占用总床日数 出院人数
26、附表14-6床位周转次数计算公式: 出院人数
平均开放总床日数
27、附表14-6床位使用率计算公式: 实际占用总床日数 实际开放总床日数
28、附表14-6平均每一门诊诊疗人次医疗费(元)计算公: 上一年全年门诊医疗费用总数 上一年全年门诊诊疗人次总数
29、附表14-6平均每一出院者住院医疗费(元)计算公式: 上一年全年出院者住院医疗费用总数(元)
上一年全年出院总人数 住院医疗费用包括:床位费、药费、手术费、检查费等费用。30、附表14-6出院者平均每天住院医疗费(元)计算公式:平均每一出院者住院医疗费(元)
住院者平均住院日 2
医 疗 机 构 简 况
医疗机构名称 开业日期
年
月 □□□□□□□□□□□□□□□□□□登记号(医疗机构代码)所有制形式 ⑴全民 ⑵集体 ⑶私人 ⑷中外合资 ⑸其它()⑴中央属 ⑵省、自治区、直辖市属 ⑶直辖市区、省辖市、地区隶属 关系(盟)属 ⑷省辖市区、地辖市属 ⑸县(旗)属 ⑹街道办事处属 ⑺乡(镇)属 ⑻村属 ⑼其它()
主管单位名称
服务对象 ⑴社会⑵内部⑶境外人员⑷社会 + 境外人员
()
医疗机构地址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 姓名 性别男女 姓名 性别男女 法定主出生年月 专业 出生年月 专业 代表要职务 职称 职务 职称 人 负最高学历 最高学历 责人 占地 建筑 绿化率 建筑面积中 面积 面积(%)业务用房面积 资金总计 万元 固定资金 万元 流动资金 万元
□□□□□□服务方式 门诊 急诊 住院 家庭病床 出诊 其他 核定床位数 观察床位数 牙科诊椅数 备注 3
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申报表请在□中划“√”
代码 诊疗科目 床位数 代码 诊疗科目 床位数
□01.预防保健科
□05.03
计划生育专业 □05.04 优生学专业 □02.全科医疗科 □05.05 生殖健康与不孕症专业 □05.99 其他 □03.内科 □03.01 呼吸内科专业 □06.妇女保健科 □03.02 消化内科专业 □06.01 青春期保健专业 □03.03 神经内科专业 □06.02 围产期保健专业 □03.04 心血管内科专业 □06.03 更年期保健专业 □03.05 血液内科专业 □06.04 妇女心理卫生专业 □03.06 肾病学专业 □06.05 妇女营养专业 □03.07 内分泌专业 □06.99 其他 □03.08 免疫学专业 □03.09 变态反应专业 □07.儿科 □03.10 老年病专业
□07.01
新生儿专业 □03.99
其他 □07.02 小儿传染病专业 □07.03 小儿消化专业 □04.外科 □07.04 小儿呼吸专业 □04.01 普通外科专业 □07.05 小儿心脏病专业 □04.02 神经外科专业 □07.06 小儿肾病专业 □04.03 骨科专业 □07.07 小儿血液病专业 □04.04 泌尿外科专业 □07.08 小儿神经病学专业 □04.05 胸外科专业 □07.09 小儿内分泌专业 □04.06 心脏大血管外科专业 □07.10 小儿遗传病专业 □04.07 烧伤科专业 □07.11 小儿免疫专业 □04.08 整形外科专业 □07.99 其他 □04.99 其他 □08.小儿外科 □08.01 小儿普通外科专业 □05.妇产科 □08.02 小儿骨科专业 □05.01 妇科专业 □08.03 小儿泌尿外科专业 □05.02 产科专业 □08.04 小儿胸心外科专业 4
代码 诊疗科目 床位数 代码 诊疗科目 床位数
□08.05 小儿神经外科专业 □14.医疗美容科 □08.99 其他 □15.精神科 □09.儿童保健科 □15.01 精神病专业 □09.01 儿童生长发育专业 □15.02 精神卫生专业 □09.02 儿童营养专业 □15.03
药物依赖专业 □09.03
儿童心理卫生专业 □15.04
精神康复专业 □09.04
儿童五官保健专业 □15.05 社区防治专业 □09.05 儿童康复专业 □15.06 临床心理专业 □09.99 其他 □15.07 司法精神专业 □15.99 其他 □10.眼科 □16.传染科 □11.耳鼻咽喉科 □16.01 肠道传染病专业 □11.01 耳科专业 □16.02 呼吸道传染病专业 □11.02 鼻科专业 □16.03 肝炎专业 □11.03 咽喉科专业 □16.04 虫媒传染病专业 □11.99 其他 □16.05 动物源性传染病专业 □16.06 蠕虫病专业 □12.口腔科 □16.99 其他 □12.01 口腔内科专业 □12.02 口腔颌面外科专业 □17.结核病科 □12.03 正畸专业 □12.04 口腔修复专业 □18.地方病科 □12.05 口腔预防保健专业 □12.99 其他 □19.肿瘤科 □13.皮肤科 □20.急诊医学科 □13.01 皮肤病专业 □13.02 性传播疾病专业 □21.康复医学科 □13.99 其他 □22.运动医学科
5
代码 诊疗科目 床位数 代码 诊疗科目 床位数
□23.职业病科 □32.09 介入放射学专业 □23.01 职业中毒专业 □32.10 放射治疗专业 □23.02 尘肺专业 □32.99 其他 □23.03 放射病专业 □23.04 物理因素损伤专业 □50.中医科 □23.05 职业健康监护专业 □50.01 内科专业 □23.99 其他
□50.02
外科专业 □50.03 妇产科专业 □24.临终关怀科 □50.04 儿科专业 □50.05 皮肤科专业 □25.特种医学与军事医学科
□50.06
眼科专业 □50.07 耳鼻咽喉科专业 □26.麻醉科 □50.08 口腔科专业 □50.09 肿瘤科专业 □30.医学检验科 □50.10 骨伤科专业 □30.01 临床体液,血液专业 □50.11 肛肠科专业 □30.02 临床微生物学专业 □50.12 老年病科专业 □30.03 临床生化检验专业 □50.13 针灸科专业 □30.04 临床免疫、血清学专业
□50.14
推拿科专业 □30.99
其他 □50.15 康复医学专业 □50.16 急诊科专业 □31.病理科 □50.17 预防保健科专业 □50.99 其他 □32.医学影像科 □32.01 X线诊断科专业 □51.民族医学科 □32.02 CT诊断专业 □51.01
维吾尔医学 □32.03
磁共振成像诊断专业 □51.02 藏医学 □32.04 核医学专业 □51.03 蒙医学 □32.05 超声诊断专业 □51.04 彝医学 □32.06 心电诊断专业 □51.05 傣医学 □32.07 脑电及脑血流图诊断专业 □51.99 其他 □32.08 神经肌肉电图专业 □52.中西医结合科
□61.重症监护室(综合)
□99.管理科室□99.01 感染管理科 新增诊疗科目(无编码已核定): 6
人 员 情 况 职工总数 其中卫生技术人员数 行政后勤人员数
医 主任医师 副主任医师 主治医师 住院医师 医士 生 药剂药剂师 药剂士 主任药剂师 副主任药剂师 主管药剂师 人员 检验检验师 检验士 主任检验师 副主任检验师 主管检验师 人员 护理主任护师 副主任护师 主管护师 护 师 护 士 护理员 人员 放射主任技师 副主任技师 主管技师 技 师 技 士 技术人员 工程工程师 助理工程师 技术员 高级工程师 技术人员 研究副研究员 研究员 助理研究员 实习研究员 人员 其他副高级 高 级 中 级 初 级 技术 人员 财会会计师 高级会计师 助理会计师 会计员 人员 管理人员 工人 营养师 营养士 康复治疗人员 助产士 乡村医生 村卫生员 其他人员 7
技术学历结构:
技术学历 博 士 硕 士 本 科 大 专 中 专 无技术学历 医 生 护理人员 药剂人员 检验人员 放射技术 财会人员 行政管理 其他人员
年龄结构: 年 龄 20岁以下 20-29岁 30-39岁 40-49岁 50-59岁 60岁以上 医 生 护理人员 药剂人员 检验人员 放射技术 财会人员 行政管理 其他人员 8
仪器设备情况
名 称 数 量 名 称 数量
1、γ-刀
13、彩色多普勒成像仪
2、核磁共振成像仪
14、自动生化分析仪(10万元以上)
3、全身CT
15、血液透析机 *
4、头部CT
16、电子束扫描诊断仪(OFCT或EBIS)大
5、钴-60治疗仪
17、核素计算机断层显像仪(SPECT.PET)型
6、加速器
18、X-刀 仪7、800 mA X光机
19、后装治疗仪 器8、1000 mA 以上X光机 20、深部X光治疗机 设
9、γ-照相机
21、数字成像血管造影机(心、脑、脊髓)
备
10、体外循环机
22、激光治疗仪(100万元以上)
11、腹腔镜(手术用)
23、中央监护(套数、床数)
12、碎石机 * 普通 设 备 注:普通设备栏如不够,可自行另附页 9
上一年度业务工作概况 急诊诊疗入 院 出 院平均开放实际占用实际开放总床门诊治疗人次 服 人 次 人 次 人 数 床位数 总床日数 日数 务 量 出院者占用总床位周转出院者平床位使用家庭病床出诊人次 床日数 次数 均住院日 率(%)(张)国家拨款 业务专项 其它 集资 捐款 贷款 业务收入 补助 补助 收入 经常性拨款 专款 来源(万元)
门诊 药品费 检查费 手术费 挂号费 诊疗费 其他 收入分类(万元)住院 药品费 检查费 手术费 挂号费 诊疗费 其他 收入分类(万元)人员开支 药品设备消耗品维大型仪其他 支出 购置 购置 购置 修 器折旧 基本工资 资金补贴 离退休人员经费(万元)平均每一门诊诊疗人次医疗费(元)平均每一出院者住院医疗费(元)出院者平均每天住院医疗费(元)计算机 □门诊管理 □住院病人管理 □病案首页管理 □医疗统计 应用 □病房医嘱管理 □药品管理 □营养膳食管理 □科研项目管理 □后勤管理 □财务管理 □人事管理 □其他 10
提交文件、证件及上级主管部门意见、检验人员意见
1、《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申请校验登记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提交文件、证件
3、医疗机构评审合格证明()
4、财务审计报告(验证证明)
()
医疗机构申
请校验意见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上级主管部 门签署意见 年 月 日 设置地的县(市、区)卫生 局意见 年 月 日 审查(调查核 实)人员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11
校验结论登记事项---年度校验 校验日期: 年 月
日 校验结果(划√): 合格()暂缓()暂缓至 年 月 日 暂缓原因:
1、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2、评审不合格
3、未参加评审
4、为内部职工服务的医疗机构未经批准擅自对社会开放
5、发布非法医疗广告
6、使用未经核准的名称
7、限期改正期间
8、违反《条例》、《细则》和《卫生部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办法》 其他条款:
校验机关
(章)经办人(签名)校验处室 意 见: 签字: 年 月 日 主管领导 意 见: 签字: 年 月 日 局长核批: 签字: 年 月 日 备注: 12
核准校验事项 执业许可证登记号(医疗机构代码): 医疗机构类别: 名称: 地址: 邮编: 法定代理人(主要负责人): 所有制形式: 注册资金(资本): 职工人数: 服务对象: 服务方式: 占地面积:平方米 建筑面积:平方米 诊疗科目: 床位数: 牙椅数: 其它项目: 核准药品种类: 13
医疗机构校验归档、公告情况 校验文号 校验日期 办理人签字: 日期: 受理人签字 :
日期:
登记文件
证件、资料
归档情况
档案管理人员签字:
年 月 日 医疗机构 校验公告 刊登情况 记 录 记录人签字: 年 月 日
备 注 14
第二篇:医疗机构校验
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机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执业行为,保障医疗服务质量和医疗安全,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是指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经执业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不良执业行为,指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制度和诊疗常规、规范的行为。
第四条 医疗机构的校验由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按照本办法组织实施。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医疗机构执业校验。
第二章 校验申请
第六条 床位在一百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牙椅数在50张以上的口腔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的校验期限为三年;其他医疗机构的校验期限为一年。按照本办法规定提前校验的情形,登记机关可对医疗机构进行提前校验。
第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于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或者校验期届满前三个月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校验手续,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
(三)本校验期执业总结,包括医疗机构管理、医疗质量、医疗安全、执业人员聘用、医疗广告发布、业务开展情况及按核定的经营性质执业的运营情况;
(四)执业登记项目变更及大型医疗设备配置许可情况;
(五)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接受卫生、消防、环保等行政处罚及整改情况;
(六)医疗事故及重大医疗安全事件的上报及处理情况;
(七)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特殊医疗技术项目开展情况;
(八)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第八条 登记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内容及形式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要求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补正;申请人逾期不补正或者补正不完全的,视作未申请;
(二)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登记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受理其申请。
第九条 登记机关在受理校验申请后,向申请人发放《医疗机构申请校验受理通知》,受理时间从收到完整的申报材料之日算起。
第十条 医疗机构校验期满未申请办理校验手续的,登记机关应责令其1个月内补办校验手续;在限期内仍不申请办理校验的,经登记机关核准后,直接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三章 校验审查
第十一条 登记机关应当在受理校验申请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校验。
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校验审查由登记机关组织实施,必要时组织相关专家对医疗机构进行现场校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可委托下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医疗机构校验,校验结果由登记机关负责审核确定。
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现场校验间隔时间不得超过三年。医疗机构登记执业后首次校验时,登记机关应进行现场校验。
第十四条 登记机关对医疗机构进行校验审查的内容和项目包括:
(一)检查核实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执行情况;
(二)检查核实执业登记项目、执业人员聘用情况;
(三)检查核实依法执业情况,对不良执业行为记录进行核实、汇总、分析和处理;
(四)对医疗机构医疗安全和医疗服务质量保证措施落实或整改情况进行考核;
(五)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校验内容和项目。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应根据情况,给予一至六个月的暂缓校验期,并予以公示:
(一)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二)限期整改期间;
(三)停业整顿期间;
(四)医疗机构在依法执业、规范管理、医德医风、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
(五)校验审查所涉及的有关文件、病案和材料存在弄虚作假情况;
(六)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暂缓校验期内,未设床位的医疗机构不得执业;除急救外,设床位的医疗机构不得开展门诊业务及收治新病人。
第四章 提前校验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校验分为常规校验和提前校验两种形式。常规校验的实施按照本办法第二章、第三章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登记机关负责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累积记分工作,按照分级管理和属地管理相结合、不重复的原则,建立统一的记分体系。
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达到下列标准应实施提前校验:
(一)校验期为三年的医疗机构累积记分达到12分或其内设科室累积记分达到8分;
(二)校验期为三年的医疗机构连续两年累积记分均达到10分或连续三年累积记分均达到8分;
(三)校验期为一年的医疗机构累积记分达到8分或其内设科室累积记分达到6分。
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不良执业行为情形之一者,一次记4分:
(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含放射事件、传染病疫情),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或隐瞒、缓报、谎报造成不良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69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50条、《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41条)
(二)违反血液管理有关法律法规,非法采、供血液;
(三)违反药品管理有关法律法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等管理混乱;(《条例》第36条)
(四)拒绝承担相应的预防保健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支援农村、指导基层医疗卫生工作等任务;(《条例》第38条)
(五)发生重大灾害、事故、疾病流行或者其他意外情况时,医疗机构及其卫生技术人员拒不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条例》第39条)
(六)发生负有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的一级医疗事故以及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细则》第83条、《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七)发生同类医疗事故,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或连续发生原因不明的同类患者死亡事件,同时存在管理不善因素;(《细则》第83条)
(八)被卫生行政部门处以暂缓校验。
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不良执业行为情形之一者,一次记3分:
(一)发生负有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的二级医疗事故;或负有次要责任的一级医疗事故;
(二)擅自开展须经批准的检查项目;(《条例》第27条)
(三)隐匿、伪造、擅自销毁或未按有关规定保存病历及有关资料;(《细则》第53条)
(四)违反医院消毒管理有关规定,造成医疗机构内感染性疾病暴发或造成不良影响;(《细则》第52条)
(五)使用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药品、消毒药剂,或假劣药品、过期和失效药品以及违禁药品;(《细则》第59条)
(六)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有关规定,使用无产品注册证书、无合格证明、过期、失效、淘汰或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器材;(2000年《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七)违反医疗广告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发布医疗服务信息;
(八)不按照收费标准收费,出现擅自提高收费、分解收费、重复收费等乱收费行为。
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不良执业行为情形之一者,一次记2分:
(一)发生负有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的三级医疗事故以及负有次要责任的二级医疗事故;
(二)医疗机构不按规定使用核定名称;
(三)买卖、出借或转让标有医疗机构标识的票据和病历本册以及处方笺、名种检查的申请单、报告单、证明文书单、药品分装袋、制剂标签等;(《细则》第54条)
(四)未经批准,开展义诊(含大型会诊、普查)活动;(2001年卫生部《关于组织义诊活动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
(五)对传染病、精神病、职业病等患者的特殊诊治和处理,未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条例》第35条)
(六)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参与虚假医疗广告宣传和药品医疗器械促销;
(七)受到卫生、消防、环保等部门行政处罚。第二十二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不良执业行为情形之一者,一次记1分:
(一)发生负有次要责任或轻微责任的三级医疗事故以及四级医疗事故;
(二)对危重病人未实行及时抢救,或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未及时转诊,造成不良后果;(《条例》第32条)
(三)未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诊疗时间、收费标准悬挂醒目位置,或医务人员不佩戴胸卡上岗;(《条例》第26、27、30条)
(四)雇佣医托实施不正当行业竞争;
(五)未按要求落实“三基三严”工作,加强医德医风建设;(《细则》第57、58条)
(六)大型医疗设备无《大型医疗设备配置许可证》,或人员无《大型医疗设备配置上岗人员技术合格证》;
(七)不按要求执行卫生行政部门其它规定造成不良影响。
第二十三条 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规定不良执业行为的其他情形及记分分值。
第五章 校验结论
第二十四条 登记机关在校验工作完成后,应当及时做出“校验合格”、“暂缓校验”或“校验不合格”的校验结论,并向提交校验申请的医疗机构下达书面校验结论及整改通知书。
第二十五条 对经校验认定不具备执业活动资格或暂缓校验期满仍不能通过校验的医疗机构,登记机关应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予以公示。
第二十六条 对不符合规定、不具备相应医疗服务能力的诊疗科目,登记机关应予以注销并公示,医疗机构应自有关诊疗科目注销之日起停止开展相应的医疗活动。
第二十七条 暂缓校验期内,暂缓校验的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不予通过校验,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予以公示:
(一)违反规定擅自开展医疗活动;
(二)违法违规发布医疗服务信息;
(三)发生新的严重不良执业行为;
(四)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八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应当不予通过校验,并依法查处或吊销其许可证;
(一)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手续,仍拒不校验的;(《条例》第45条)
(二)出卖或以营利为目的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给非卫生技术人员,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受让方或承借方给患者造成伤害的;(《细则》第79条)
(三)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警告仍不改正,或给患者造成伤害的;(《条例》第47条、《细则》第80条)
(四)使用非专业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警告仍不改正,或给患者造成伤害的;(《条例》第47条、《细则》第81条)
(五)将医疗场所以出租、承包等方式交由他人从事医疗活动的;
(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传染病疫情,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或隐瞒、缓报、谎报,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69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50条)
(七)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审查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如发现审查结论与实际情况不符,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有权变更下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审查结论。
第三十条 接受校验的医疗机构对校验结论有异议的,可在接到校验结论一个月内,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复核校验的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和申诉理由。
受理复核校验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工作。复核校验结论由受理复核校验申请卫生行政部门作出,复核校验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医疗机构申请校验时,应交纳相关费用,具体办法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会同物价管理部门规定。第三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可会同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本办法制定医疗机构执业校验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解释权在卫生部。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篇:医疗机构校验承诺书
医疗机构校验承诺书
为全面提高服务质量,规范执业行为,改进行业作风,为群众提供优质、便捷、高效的医疗卫生服务,争创群众满意医疗卫生单位,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的民主评议。现郑重承诺如下:
一、强化服务意识,坚持依法办事。广大医疗卫生工作者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以病人为中心”、“以服务对象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医务人员做到衣帽整洁干净、礼貌文雅、温馨优质服务。坚持依法办事,切实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服务职能,认真执行国家的法律政策规定。
二、改进医疗服务,方便群众就医。全面推行预约诊疗服务,为群众提供优质服务。
三、规范诊疗行为,保障质量安全。大力推行合理诊疗、合理用药、合理检查,逐步实施临床路径门诊诊疗规范和单病种费用管理。
四、规范收费标准,办事公开透明。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制定的收费标准,做到不分解收费,不超标准收费,不自立项目收费。
五、落实惠民措施,扩展服务范围。积极推进志愿者医院和社区服务,探索卫生志愿服务的新形式和新内容。
六、落实医改政策,让群众得实惠。全面落实医改措施,积极推进改革。
七、落实医德医风规范,严肃查处违规行为。自觉遵守“关爱病人、钻研医术、合理诊疗、精心施治、诚信守法、德技双馨”的新时期医德医风规范,自觉做到拒收红包、廉洁行医。
******门诊部
2017年05月10日
第四篇:最新医疗机构校验工作总结
最新医疗机构校验工作总结 一年来,我诊所在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认真做到依法执业,为群众提供优良的医疗服务现将诊所工作总结如下:
一、我诊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准的执业科目是儿科,在开展诊疗活动中,能够严格按照核准的诊疗科目执业,没有超范围行医,没有违法开展静脉用药。
二、诊所现有执业医师两人,执业护士一人,已经办理执业注册手续,取得相应的执业证书。
三、诊所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完善,并按照要求上墙公布。制定有医师和护士岗位职责,制定有诊疗、护理技术规范。
四、热情周到为病人服务,关心病人疾苦,耐心细致询问病情,认真进行检查、诊断和治疗。全年诊疗患者一百人次,没有发生医疗差错和医疗事故。
五、能够按照规定使用医疗文书,配备有门诊日志、处方、门诊病例、转诊登记本、传染病登记本、消毒登记本、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毁形登记本和收费票据等,对就诊病人进行登记,书写门诊病历,用药开具有处方。
六、加强自身药品采购和保管工作,使用的药品全部从具有药品经营资质的企业购进,购进药品有票据。不向非法企业和个人购买药品,不使用假冒伪劣药品和过期、变质药品,确保临床医疗用药安全。
七、诊所自行处理医疗废物,定期定点将医疗废物拿到野外偏僻处焚烧处理(如医疗废物实行集中回收处理,前面文字则改为“诊所医疗废物交由XX公司集中回收处理,双方签订有《医疗废物回收处理合同/协议》,每两天交接一次医疗废物),有医疗废物处理登记本,对医疗废物处理情况进行登记。
八、严格按照上级要求开展重点传染病疫情防控工作,在疫情防控期间对重点发热病人能够及时转诊上级医院:在诊疗工作中,没有发现传染病病人。
九、能够按照上级要求开展卫生知识宣教活动,结合日常诊疗工作,向患者宣传卫生防病知识:上级下发的卫生知识宣传资料,能够张贴在诊所进行宣传。积极参与社区组织的爱国卫生运动,平时做到经常打扫诊所内外环境卫生,保持诊所环境整洁。
诊所
2018.07.28
第五篇:医疗机构校验汇报
医疗机构校验汇报材料
我院自2009年通过省中医管理局校验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以来,在各级卫生局领导的大力帮助指导下,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用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着力深化医院改革,以进一步提高员工整体素质,提高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打造服务品牌,增强核心竞争能力和发展能力,强化医院文化建设,突出特色,提高医疗质量,深化优质服务,确保医疗安全,改变医院就医诚信,更新医疗设备,创建和谐医院为重点,进行了三好一满意活动,得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认可,同时也收到了比较满意的效果。现将我院三年来的执业情况汇报如下。
一、医院基本建设情况汇报
我院是国家二级甲等综合医院,占地面积9880m²,建筑面积5600m²,业务用房4600m²,实际开放床位120张,现有职工164人,其中高级职称8人,中级职称25人,初级职称70人,卫技人员139人,护士50人,每床位配备卫技人员为1:1.16,每床位配备护士数为1:0.41,每床建筑面积46.66m,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9m。日平均每门诊人次占门诊建筑面积8.588m,资金总计901.48万元,固定资金693.36万元,流动资金208.12万元。业务总收入从2009年的520万元增长到了2011的1000.3万元。学科设置、人员配备均达到基本标准,能够开展门诊、急诊、住院、222 1
家庭病床、巡诊等医疗服务方式。基本设备配备齐全,其中有螺旋CT、C臂X光系统、彩色B超、胃镜结肠镜等现代化医疗设备192台(套),中医诊疗设备25种。开展的专科相应设备也达到二级医院的标准。
根据《医院工作制度》和《医院工作人员职责》,我院结合实际建立和健全了医院工作制度及各类人员的岗位职责,并编印成册下发到各科室以学习和贯彻。医院领导及职能部门经常组织人员深入科室了解工作人员对制度职责的知晓情况,通过提问、笔试和在实际工作中的督查,确保各项制度落实到位。
二、依法行医,规范医疗执业行为
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按规定办理及定期核查执业许可证、医务人员执业证等各种执业证书,规范从业人员的准入资格,医护人员合法执业。对所有的临床、医技人员按照有关的规定办理资格认定、执业注册工作,对新进的医生、护士实行规范的轮转培训,在考取执业资格并注册后才准予独立上岗。不聘用非专业人员从事医疗业务工作,不安排未取得相应执业证书的医护人员单独从事诊疗、护理工作。从事放射、消毒供应、产科等岗位人员有岗位培训合格证。无对外承包、无证上岗、非法行医等行为,刊登广告按规定向上级有关部门报批,没有发布过虚假医疗广告。使用的设备、药品、试剂、医用卫生材料符合要求,无过期或劣质物品。
我院严格执行《传染病防治法》,做好传染病监控、疫情报告工作。严格按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求完成指令性任务。定期对医务人员进行医疗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培训,以及医疗服务职业道德教育。
三、加强医院管理,提高管理水平
有健全的科学管理体系,院领导职责分工明确,管理到位。并实行目标管理,制定有5-10年的发展规划,结合本地社会经济文化发展情况及本院的实际情况制定工作计划以及医院工作方案;医院领导对计划及工作方案进行分解,布置落实到科室,定期做好执行计划的协调、检查、考核与评价工作。
信息科对医疗、病案统计、财务、人事、药库和图书情报等信息实现计算机化管理。病案按中医疾病编码及国际疾病分类ICD-10编码,出院病历及时归档,规范整理及保存,杜绝丢失、损坏等现象。各种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并及时得到分析、反馈与利用。
财务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财经政策,落实各项财经工作制度,建立健全在职人员岗位责任制,各项经济指标符合综合目标管理要求,加强财经纪律,无违反财经制度及经济案件发生。各项收费工作确保规范化,有完善的医疗服务收费价格和药品、主要一次性医用耗材的价格以及各种检查项目、医疗服务收费的公示制度,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在诊疗服务中坚持因病施治,合 3
理用药,合理检查,合理收费,继续实行住院费用“一日清单”制度和医疗收费查询制度,要求医务人员要耐心解答患者提出的有关收费内容的咨询,让病患者明明白白消费。
有健全的医疗设备管理委员会相关制度,工作人员有明确的职责,医院设备购置严格按规定程序由科室申请并作出可研报告,经设备委员会讨论通过,院领导会决定才进行购置。大型医疗设备的购置均经论证和集体讨论后,报省中管局审批;医疗设备有定期保养维护计划,专人保管和负责维护,无丢失及人为损坏现象。进一步规范建筑管理,优化就医环境,对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手术室、供应室、急诊科等门的建筑布局及人物流合理,符合医院感染控制规范要求。
重视安全管理,安全重点部门工作人员经过专业培训,持证上岗,贵重材料及医疗器械仓库防火、防盗设施完善。易发生危险的部门及设备,如高压力系统、高压氧舱、氧气供应室、危险品仓库、同位素室、配电室、手术室、细菌室等,有相应的特殊管理措施,工作状态良好。消防安全制度健全,有完善的保障措施,层层落实安全责任制,责任到人。医院的消防设施齐全,性能完好,确保在紧急状态下能正常使用;紧急疏散通道通畅,指示标志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经常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并做好消防安全责任考评,考评成绩直接与经济挂钩。
对毒麻药品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国务院颁 4
布的《麻醉药品的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实行“五专”“三铁一器”,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制及实施办法,本院无毒麻药品丢失现象。污水污物排放符合有关规定,制度健全。大型放射设备的X线装置及放射性物质经省、市质控中心检测,辐射强度在国家允许的安全范围内,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持证上岗,并定期参加安全防护学习班学习和进行健康检查,污物处理规范,无放射物质泄漏现象。
安全工作做到有章可循、有据可依,形成制度管人、制度约束人的管理体系,并采取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使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进一步提高。全院没有出现过安全事故。
四、狠抓医疗质量,提高医疗管理水平
建立健全医疗管理组织,制订周密的工作计划和医疗业务建设规划,并修订了与医院工作方案相配套的医疗、科研、教学管理实施细则,明确管理目标和保障措施,严明各项制度并认真落实。分管领导及相关职能部门充分发挥了检查、监督、指导及协调职能,保证了医疗工作能按目标计划进行。严格贯彻各项医疗规章制度,认真落实二级医师查房制、首诊负责制、星期一行政业务大查房、疑难及死亡病例讨论、术前讨论、医嘱制度、知情同意制度和告知义务的履行、诊疗技术操作规范等医疗工作制度,根据专业发展计划和业务工作计划,努力完成各项医疗业务工作指标,积极开展科研和新技术应用,不断提高诊治质量。
加强质控组织建设,加强质控工作,成立了工作质量考核委员会、医疗质量专家组开展质控督查工作。同时各临床科成立了由主任、护长和医护人员组成的科室质控小组,形成院科二级质控管理网络。重视医疗环节质量,定期对住院病历进行检查,重点检查各项医疗工作制度、病历书写规范以及临床合理用药等制度的执行情况。门急诊处方、病历质量平时每周抽检一次,重点检查书写规范化、处方的合理用药等,并进行及时反馈。通过督查,总结经验,找出存在问题,使医疗质量得到持续的改进提高。
开展了临床单病种监控,制定单病种质量控制方案,完善内部质量管理约束机制。开展临床路径试点,目前开展的病种范围以卫生厅医疗信息公示的8个病种为主,临床各专科开展前3位单病种质量控制,监控结果及时分析,找出不足之处进行改进,并按要求上报卫生行政部门。
严格执行各种医疗操作规程,加强医疗缺陷管理,制定了《医疗差错、事故防范预案》、《医疗风险管理、事故处理预案》及相关制度。有计划地组织医务人员学习《执业医师法》、《护士管理办法》、《药品管理法》、《传染病防治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废物处理条例》、《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法规。有专人负责医疗纠纷、医疗事故防范和处理,重点抓各项医疗工作制度的落实,从源头上杜绝医疗事故的发生。
重视临床用药的管理工作。为了进一步控制药品比例的增长 6
和临床滥用抗菌药物的现象,我院成立了“药品使用情况动态监控小组”,制定“临床合理用药管理工作方案”,建立“新药引进评审专家库”;成立抗菌药物合理应用指导小组,配合药事委员会开展合理使用抗生素监控工作,为临床医师合理使用抗菌素提供理论依据。并从多个渠道加强临床用药的管理。门诊处方检查做到每周进行一次,重点对100元以上和抗菌药物处方进行监测。药剂科每月对金额排名前50位的西药和前10位中成药以及单品种使用金额波动大于30%的药品进行动态监控,发现有不正常的用药情况,立即进行调查处理,有效地控制了药费比例增长和控制抗生素的滥用现象,促进合理安全用药。
根据《医院感染管理规范》要求,我院成立医疗感染管理委员会,与院感科配合工作,医院感染控制的各项规章制度健全,院感人员均接受过上岗培训。各临床科成立有院感监控小组,各级感控组织定期开展工作,加强对手术室、供应室、产房、口腔科、内镜室、治疗室和换药室等特殊区域的监控管理,确保院内感染从源头上得到控制。去年,我院感染发病率为0.4%,常规器械消毒灭菌合格率100%。全院无大宗或暴发院感事件发生。
输血工作严格执行卫生部《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无自采自供临床用血现象;各项相关制度完善,血液领取符合有关要求,各项记录规范完整。严格执行用血登记制度和用血报批手续,以及输血前的检验和核对制度,坚持交叉配血及各 7
项安全制度,输血专职人员积极指导临床安全用血和提倡成份用血的技术指导。临床科严格执行输血前后5项检查、用血审批和知情同意制度。
综上所述,我院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依法行医,规范执业,执业活动符合执业校验标准。但是,由于医院各种种主客观条件的限制,我们的工作肯定还有这样那样的不足,在此我们恳请专家组到我院进行现场检查指导,让我们能不断加以完善,促使我院执业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