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期货公司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标准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_.范文
期货公司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标准的 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和规范期货公司的反洗钱工作,提高 期货公司防范洗钱风险的能力,明确对期货公司反洗钱客户 风险等级划分工作的要求,根据《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 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以及《中国期货业 协会会员单位反洗钱工作指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导意 见。
第二条 期货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反洗钱的法 律法规以及协会有关自律规则的规定,按照客户的特点或者 账户的属性,并全面考虑客户地域、身份、业务、行业、资 金规模、交易行为等可能对客户风险等级产生影响的因素, 划分风险等级, 并在持续关注的基础上, 适时调整风险等级。第三条 期货公司应按规定妥善保管客户风险等级划分 的相关资料。
期货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客户风险等级及相关信 息予以保密,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定,或客户同意外,期货公司不得将以上信息对外 披露。
第四条 期货公司在与客户初次建立业务关系时,应将 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工作与客户身份识别工作同时进行。
第二章 风险等级划分标准
第五条 按照客户洗钱行为发生可能性的大小,采取客 观标准与主观判断相结合的方式,综合考虑各项风险因素, 至少将客户划分为高风险等级客户、中风险等级客户及低风 险等级客户。
第六条 客户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高风险 等级客户:(一被列入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与洗钱及恐怖活动相 关的黑名单的;(二接受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调查的;
(三在日常交易监控中被报送可疑交易的;(四媒体披露存在洗钱行为,或与其关联的个人或机 构存在洗钱行为的;(五其他有理由怀疑其交易行为与洗钱或其他犯罪有 关,需要列入高风险等级的客户。
第七条 客户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中风险 等级客户:(一不合规账户,包括的风险要素为身份证件信息不 对应、身份证件信息虚假、交易代理不规范、资料不规范等;(二在客户身份重新识别过程中发现该客户资料的真 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存在疑点的;(三客户在日常交易监控中发现类似可疑交易特征, 经核查为正常的;(四客户拥有多个账户,或拥有以家属,或机构名义 开立的账户,但无合理解释的;(五客户显示出缺乏对风险、佣金或其他交易成本的 关注;(六其他有理由怀疑客户交易行为与洗钱或其他犯罪 有关,需要列入中风险等级的。
第八条 除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情形之外,公司的其 他客户为低风险等级客户 第三章 风险等级的审核与调整
第九条 期货公司应当按照风险等级进行客户分类和 管理,各等级的客户档案应当能够实现便利的查询和审核。第十条 期货公司应当根据客户的风险等级,定期审核 公司保存的客户基本信息,对风险等级较高客户的审核应当 严格于对风险等级较低客户的审核。
风险等级最高的客户应当至少每半年复核一次。
第十一条 期货公司应当加强对中、高级风险客户交易 活动的监测分析。期货公司在对风险客户持续关注的基础
上,有足够条件证明该客户风险降低时,可适时调低客户风 险级别。若依据实际情况,客户风险较大的,亦可相应调高 该客户风险等级。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期货公司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标准及 其相关内部控制管理措施等,应按规定报协会备案。第十三条 本指导意见由中国期货业协会负责解释。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 2009年 月 日起施行。
第二篇:期货公司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标准指引
《期货公司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标准指引》自 2009年 12月 22日起施行。
附:关于发布《期货公司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标准指引》的通知
关于发布《期货公司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标准指引》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 为了促进和规范期货公司的反洗钱工作,提高期货公司防范洗钱风险的能力,明确对期货公司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工作的要求,根据《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等的有关规定,协会制定了《期货公司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标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指引》已于 2009年 12月 4日经协会第二届理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期货公司应当高度重视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工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参照《指引》的规定,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或修改完善本公司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标准。
二、各期货公司在进行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工作时,应遵循“新老划断”的原则,对于 2007年 8月 1日至 2009年 1月 1日之间建立业务关系的客户,于 2009年年底完成风险等级划分工作;对于 2007年 8月 1日以前建立了业务关系,且 2007年 8月 1日后没有再建立新业务关系的客户,于 2011年年底前完成等级划分工作;对于 2009年 1月 1日以后建立业务关系的客户,在业务关系建立后的 10个工作日内完成等级划分工作。
三、各期货公司应于 2010年 3月 30日前将有关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标准以纸质文件和电子版文件方式(电子邮箱: yunyongheng@cfachina.org)报协会备案。
特此通知。
中国期货业协会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期货公司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标准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和规范期货公司的反洗钱工作,提高期货公司防范洗钱风险的能力,明确对期货公司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工作的要求,根据《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等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期货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反洗钱的法律法规以及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有关自律规则的规定,按照客户的特点或者账户的属性,全面考虑客户地域、身份、业务、行业、资金规模、交易行为等可能对客户风险等级产生影响的因素,划分客户风险等级,并在持续关注的基础上,适时调整客户风险等级。
第三条 期货公司应按规定妥善保管客户风险等级划分的相关资料。
期货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客户风险等级及相关信息予以保密,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客户同意外,不得将以上信息对外披露。
第四条 期货公司在与客户初次建立业务关系时,应将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工作与客户身份识别工作同时进行。
第二章风险等级划分标准
第五条 期货公司应当按照客户洗钱行为发生可能性的大小,采取客观标准与主观判断相结合的方式,综合考虑各项风险因素,至少将客户划分为高风险等级客户、中风险等级客户及低风险等级客户,对不同风险等级客户应分别采取不同的管理措施。
第六条 客户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高风险等级客户:
(一)被列入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与洗钱及恐怖活动相关的黑名单的;
(二)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期货公司协助调查或予以关注的;
(三)在日常交易监控中被报送可疑交易的;
(四)媒体披露存在洗钱行为或与其关联的个人或机构存在洗钱行为的;
(五)其他有理由怀疑其交易行为与洗钱或其他犯罪行为有关,需要列入高风险等级的。
第七条 客户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中风险等级客户:
(一)在客户开户或身份重新识别过程中,身份证件信息存在不对应、不完整、不规范、虚假、失效等情形的;
(二)客户在日常交易监控中被发现存在类似可疑交易特征,经核查为正常的;
(三)客户实际控制多个账户,但无合理解释的;
(四)客户显示出缺乏对风险、盈亏、佣金及其他交易成本的关注的;
(五)资产或交易行为与客户的身份、财务状况、经营业务等明显不符的;
(六)其他有理由怀疑客户交易行为与洗钱或其他犯罪行为有关,需要列入中风险等级的。
第八条 除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情形之外,期货公司的其他客户为低风险等级客户。
第三章风险等级的审核与调整
第九条 期货公司应当按照风险等级对客户进行分类和管理,各风险等级的客户档案应当能够实现便利的查询和审核。
第十条 期货公司应当根据客户风险等级,定期审核本公司保存的客户基本信息,对风险等级较高客户的审核应当严格于对风险等级较低客户的审核。
风险等级最高的客户应当至少每半年复核一次。
第十一条 期货公司应当加强对高、中风险等级客户交易活动的监测分析。对于较高风险等级客户,期货公司应当了解其资金来源、资金用途、经济状况或者经营状况等信息,加强对其交易活动的监测分析。
第十二条 期货公司在对风险客户持续关注的基础上,有足够条件证明该客户风险降低时,可适时调低客户风险等级,客户风险提高时,可相应调高客户风险等级。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三条 期货公司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标准应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并报协会备案。
第十四条 本指引由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指引自 2009年 12月 22日起施行。
第三篇:期货公司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标准指引
期货公司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标准指引
《期货公司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标准指引》自 2009年 12月 22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和规范期货公司的反洗钱工作,提高期货公司防范洗钱风险的能力,明确对期货公司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工作的要求,根据《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等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期货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反洗钱的法律法规以及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有关自律规则的规定,按照客户的特点或者账户的属性,全面考虑客户地域、身份、业务、行业、资金规模、交易行为等可能对客户风险等级产生影响的因素,划分客户风险等级,并在持续关注的基础上,适时调整客户风险等级。
第三条 期货公司应按规定妥善保管客户风险等级划分的相关资料。
期货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客户风险等级及相关信息予以保密,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客户同意外,不得将以上信息对外披露。
第四条 期货公司在与客户初次建立业务关系时,应将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工作与客户身份识别工作同时进行。
第二章风险等级划分标准
第五条 期货公司应当按照客户洗钱行为发生可能性的大小,采取客观标准与主观判断相结合的方式,综合考虑各项风险因素,至少将客户划分为高风险等级客户、中风险等级客户及低风险等级客户,对不同风险等级客户应分别采取不同的管理措施。
第六条 客户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高风险等级客户:
(一)被列入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与洗钱及恐怖活动相关的黑名单的;
(二)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期货公司协助调查或予以关注的;
(三)在日常交易监控中被报送可疑交易的;
(四)媒体披露存在洗钱行为或与其关联的个人或机构存在洗钱行为的;
(五)其他有理由怀疑其交易行为与洗钱或其他犯罪行为有关,需要列入高风险等级的。
第七条 客户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中风险等级客户:
(一)在客户开户或身份重新识别过程中,身份证件信息存在不对应、不完整、不规范、虚假、失效等情形的;
(二)客户在日常交易监控中被发现存在类似可疑交易特征,经核查为正常的;
(三)客户实际控制多个账户,但无合理解释的;
(四)客户显示出缺乏对风险、盈亏、佣金及其他交易成本的关注的;
(五)资产或交易行为与客户的身份、财务状况、经营业务等明显不符的;
(六)其他有理由怀疑客户交易行为与洗钱或其他犯罪行为有关,需要列入中风险等级的。
第八条 除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情形之外,期货公司的其他客户为低风险等级客户。
第三章风险等级的审核与调整
第九条 期货公司应当按照风险等级对客户进行分类和管理,各风险等级的客户档案应当能够实现便利的查询和审核。
第十条 期货公司应当根据客户风险等级,定期审核本公司保存的客户基本信息,对风险等级较高客户的审核应当严格于对风险等级较低客户的审核。风险等级最高的客户应当至少每半年复核一次。
第十一条 期货公司应当加强对高、中风险等级客户交易活动的监测分析。对于较高风险等级客户,期货公司应当了解其资金来源、资金用途、经济状况或者经营状况等信息,加强对其交易活动的监测分析。第十二条 期货公司在对风险客户持续关注的基础上,有足够条件证明该客户风险降低时,可适时调低客户风险等级,客户风险提高时,可相应调高客户风险等级。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三条 期货公司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标准应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并报协会备案。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本指引由协会负责解释。
本指引自 2009年 12月 22日起施行。
第四篇:0s-apqxy期货公司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标准指引
、.~ ① 我们‖打〈败〉了敌人。
②我们‖〔把敌人〕打〈败〉了。
附件
期货公司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标准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和规范期货公司的反洗钱工作,提高期货公司防范洗钱风险的能力,明确对期货公司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工作的要求,根据《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等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期货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反洗钱的法律法规以及协会有关自律规则的规定,按照客户的特点或者账户的属性,并全面考虑客户地域、身份、业务、行业、资金规模、交易行为等可能对客户风险等级产生影响的因素,划分客户风险等级,并在持续关注的基础上,适时调整客户风险等级。
第三条 期货公司应按规定妥善保管客户风险等级划分的相关资料。
期货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客户风险等级及相关信
息予以保密,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客户同意外,期货公司不得将以上信息对外披露。
第四条 期货公司在与客户初次建立业务关系时,应将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工作与客户身份识别工作同时进行。
第二章 风险等级划分标准
第五条 按照客户洗钱行为发生可能性的大小,采取客观标准与主观判断相结合的方式,综合考虑各项风险因素,至少将客户划分为高风险等级客户、中风险等级客户及低风险等级客户,对不同风险等级客户应分别采取不同的管理措施。
第六条 客户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高风险等级客户:
(一)被列入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与洗钱及恐怖活动相关的黑名单的;
(二)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期货公司协助调查或予以关注的;
(三)在日常交易监控中被报送可疑交易的;
(四)媒体披露存在洗钱行为,或与其关联的个人或机构存在洗钱行为的;
(五)其他有理由怀疑其交易行为与洗钱或其他犯罪有
关,需要列入高风险等级的。
第七条 客户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中风险等级客户:
(一)在客户开户或身份重新识别过程中,身份证件信息存在不对应、不完整、不规范、虚假、失效等情形的;
(二)客户在日常交易监控中发现类似可疑交易特征,经核查为正常的;
(三)客户实际控制多个账户,但无合理解释的;
(四)客户显示出缺乏对风险、盈亏、佣金及其他交易成本的关注的;
(五)资产或交易行为与客户的身份、财务状况、经营业务等明显不符的;
(六)其他有理由怀疑客户交易行为与洗钱或其他犯罪有关,需要列入中风险等级的。
第八条 除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情形之外,公司的其他客户为低风险等级客户。
第三章 风险等级的审核与调整
第九条 期货公司应当按照风险等级对客户进行分类和管理,各等级的客户档案应当能够实现便利的查询和审核。
第十条 期货公司应当根据客户风险等级,定期审核公
司保存的客户基本信息,对风险等级较高客户的审核应当严格于对风险等级较低客户的审核。
风险等级最高的客户应当至少每半年复核一次。第十一条 期货公司应当加强对高、中风险等级客户交易活动的监测分析。对于较高风险等级客户,期货公司应当了解其资金来源、资金用途、经济状况或者经营状况等信息,加强对其交易活动的监测分析。
第十二条 期货公司在对风险客户持续关注的基础上,有足够条件证明该客户风险降低时,可适时调低客户风险等级,客户风险提高时,可相应调高客户风险等级。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期货公司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标准应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并报协会备案。
第十四条 本指导意见由中国期货业协会负责解释。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27日起施行。
第五篇: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划分
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标准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反洗钱制度,提高反洗钱风险防范意识。降低反洗钱风险,保证公司稳定健康发展,维护国家、公司及个人利益,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法律法规及人民银行发布的一系列有关反洗钱方面的通知等相关文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此划分标准。
第二条
公司客户反洗钱风险等级划分标准是根据公司的业务性质,按照客户的特点或者账户的属性,并考虑地域、业务、行业、客户要素等因素制定的标准。
第三条
公司已成立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反洗钱工作事宜。
第四条
公司在进行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时本着简单、清晰、准确、全面、可操作性原则予以划分。
第五条
公司根据客户自身的特点及属性,结合公司期货业务开户身份识别、交易频繁程度、风控标准、结算确认等环节将客户风险等级划分为三个等级,即高风险、中风险、低风险。
第六条
高风险等级客户划分标准
(一)被列入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与洗钱及恐怖活动相关的黑名单的;
(二)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期货公司协助调查或予以关注的;
(三)在日常交易监控中被报送可疑交易的;
(四)媒体披露存在洗钱行为或与其关联的个人或机构存在洗钱行为的;
(五)其他有理由怀疑其交易行为与洗钱或其他犯罪行为有关,需要列入高风险等级的。
(六)其他公司认为存在高风险的客户。第七条
中风险等级客户划分标准
(一)客户在开立账户时,所提供资料不规范、资料不健全,未按要求及时改正的。
(二)在交易过程中多次出现达到风险预警,未及时按照通知要求追加保证金,导致强行平仓的,而后未采取相关措施。
(三)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完整性存在疑点的。
(四)客户交易出现异常行为的。
(五)其他公司认定为中风险等级的客户。第八条
低风险等级客户划分标准
(一)客户在开立账户时,所提供资料规范、健全、准确、有效。
(二)交易过程正常。
(三)能够及时追加保证金
(四)当先前资料出现变更时,能及时报备改正、存档。
第九条
公司对高风险客户应加强关注,密切予以监控,发现可疑交易要及时上报,每6个月进行重新核查;对于中风险客户,公司应充分关注其资金流向及其交易动态对发现的可疑交易要及时上报,每1年进行重新核查;对于低风险客户公司每2年举行复核。
第十条
公司应在工作中进一步加强学习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在持续关注的基础上,适时调整客户风险等级。
华元期货有限责任公司
2009-6-19订立
2010-12-8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