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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财政局行政执法考核评比办法

市财政局行政执法考核评比办法



第一篇:市财政局行政执法考核评比办法

市财政局行政执法考核评比办法

第一条为了保证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到实处,feisuxs,全国公务员公同的天地www.feisuxs切实提高我局行政执法水平,根据《昆山市财政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对本局各执法机构的行政执法工作的考核评比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考核评比工作由昆

山市财政法制宣传和依法理财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其下设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条考核评比的内容:

(一)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

(二)行政执法依据贯彻情况;

(三)行政执法情况;

(四)行政执法公示情况;

(五)执法人员管理及执法监督情况;

(六)法律知识学习、培训、考核情况;

(七)其他需要进行考核评比的事项。

考核评比的详细内容见《昆山市财政局行政执法考核标准一览表》

第五条考核评比的办法:

考核评比采用百分制,实行年度考核,即每年12月底考核本年度各执法机构的行政执法工作。

每年度12月初,各执法机构应对本机构当年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总结,对照本办法进行自评打分。

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各执法机构自评基础上,轮流从各执法机构抽调若干人员,连同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组成考评组,对各执法机构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全面考核。

第六条考核评比的工作程序:

执法机构向考评组报告本机构年度行政执法自评情况;

考评组对照《昆山市财政局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标准一览表》的内容和标准,对执法机构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逐项打分,并评定最后得分。

第七条领导小组办公室将考评组对各执法机构的考核情况进行汇总,以得分多少为序,提出行政执法先进单位的备选机构5至7个,报领导小组审定。

领导小组对被评为全局行政执法先进单位的执法机构进行表彰和奖励,同时对发生错案和考核不合格的执法机构给予通报批评。

第八条本办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昆山市财政局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标准一览表》

昆山市财政局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标准一览表

项目

考核内容

分数

考核标准

一、责任制落实情况

(10分)

行政执法责任落实到人到岗。

101、责任未落实到人到岗的扣5分;

2、只到岗不到人的扣3分。

二、行政执法依据贯彻情况

(15分)

行政执法依据能够及时贯彻,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合法适当且便于操作。

51、对上级下发的执法依据未贯彻的,有一件扣1分;

2、对上级下发的执法依据,应制定配套措施而未制定的,有一件扣1分;

3、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一并提出审查,且最终被有权机关撤销的,有一件扣3分。

规范性文件事前审核和事后备案制度执行情况。

31、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未报法制机构的,扣1分;

2、规范性文件未进行法制审核就出台的,有一件扣1分;

3、规范性文件出台后未送法制机构备案的,有一件扣1分。

法律、法规、规章实施情况报告制度执行情况

3新的财政法律、法规、规章发布施行一年后,相关执法机构未会同局法制机构向上级书面报告执行情况的,扣1分;

对执法依据整理汇编,对本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定期进行清理。

41、对本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没有清理的,扣1分;

2、应予废止或修改的规范性文件仍在使用的,有一件扣1分。

昆山市财政局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标准一览表

项目

考核内容

分数

考核标准

三、行政执法情况

(50分)

执法主体资格有法定依据,并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

1.不具有行政执法职权或越权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一件扣2分;

2.执法主体不合法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一件扣2分;

3.委托行政执法未办理手续的,有一件扣2分;

4.委托不具有执法资格的人员进行执法的,有一件扣2分;

5.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有一件扣2分。

行政执法依据的适用合法。

101、行政执法依据适用错误的有一件扣3分;

2、应适用的行政执法依据未适用的,有一件扣2分;

行政执法行为符合形式要求,内容适当。

151、具体行政行为不以书面形式作出的有一件扣2分;

2、具体行政行为内容有错误的,有一件扣1分;

3、行政自由裁量超出法定幅度或范围,有一件扣3分。

行政执法程序合法,并在规定时限内进行。

101、行政执法行为不符合规定程序要求的,有一件扣2分

2、行政执法行为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的,有一件扣2分。

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事前审核和事后备案制度。

51、行政处罚决定未送法制机构审核就作出的,有一件扣1分;

2、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有事项需事前告知而未告知的,有一件扣1分。

3、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未送法制机构备案的,有一件扣1分。

四、行政执法公示情况

(5分)

严格执行《昆山市财政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51、需进行公示的执法依据和执法程序未按规定进行公示的扣2分;

2、行政执法时,未向行政执法相对人告知执法依据、执法程序和执法时限的,有一件扣1分;

3、未按规定公示执法结果的,有一件扣1分。

昆山市财政局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标准一览表

项目

考核内容

分数

考核标准

五、执法人员管理及执法监督情况

(10分)

执法人员持有合法有效的执法证,并持证执法。

51、执法人员未申请办理执法证的,有一人扣2分;

2、执法人员未持有效证件执法的,有一次扣2分;

加强行政执法监督,防止和及时纠正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发生。

51、对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虽发现未及时纠正的,有一件扣2分;

2、对执法错案及责任人隐瞒不报的,有一件扣2分。

六、法律知识学习考核情况

(10分)

组织学习国家基本法律知识、财政法律知识和与本机构有关的法律知识;做到学习有记录,每人每年学时不低于40个小时。

51、未作学习记录的,扣1分;

2、未及时组织学习新颁布的基本法律、法规或财政法律、法规的,扣2分;

3、本机构人员每年学法时间低于40个小时的,有一个扣1分。

组织本机构人员参加全局行政执法岗位法律知识考试。

5未组织机构人员参加岗位法律知识考试的,扣5分;缺一人扣1分。

七、其他加分减分规定

1、参加岗位法律知识考试,机构平均成绩列全局第一至第三名的,分别加5分、4分、3分。机构人员成绩不及格,有一人扣2分,补考仍不及格的,有一人扣5分。

2、与行政执法责职有关的工作获省级先进的,加5分;苏州先进的,加3分;获本局先进或领导小组认为行政执法工作出色的,加2分。

3、执法机构在每年的11月底前,报送年度执法工作总结和考核自查评分情况的加3分。

八、备注。

1.发生行政执法错案经查实的,执法机构不得参加执法机构先进单位的评选。

第二篇:市财政局行政执法考核评比办法

市财政局行政执法考核评比办法

第一条为了保证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到实处,feisuxs,全国公务员公同的天地www.feisuxs切实提高我局行政执法水平,根据《昆山市财政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本局各执法机构的行政执法工作的考核评比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考核评比工作由昆山市财政法制宣传和依法理财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其下设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条考核评比的内容:

(一)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

(二)行政执法依据贯彻情况;

(三)行政执法情况;

(四)行政执法公示情况;

(五)执法人员管理及执法监督情况;

(六)法律知识学习、培训、考核情况;

(七)其他需要进行考核评比的事项。

考核评比的详细内容见《昆山市财政局行政执法考核标准一览表》

第五条考核评比的办法:

考核评比采用百分制,实行考核,即每年12月底考核本各执法机构的行政执法工作。

每12月初,各执法机构应对本机构当年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总结,对照本办法进行自评打分。

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各执法机构自评基础上,轮流从各执法机构抽调若干人员,连同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组成考评组,对各执法机构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全面考核。

第六条考核评比的工作程序:

执法机构向考评组报告本机构行政执法自评情况;

考评组对照《昆山市财政局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标准一览表》的内容和标准,对执法机构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逐项打分,并评定最后得分。

第七条领导小组办公室将考评组对各执法机构的考核情况进行汇总,以得分多少为序,提出行政执法先进单位的备选机构5至7个,报领导小组审定。

领导小组对被评为全局行政执法先进单位的执法机构进行表彰和奖励,同时对发生错案和考核不合格的执法机构给予通报批评。

第八条本办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昆山市财政局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标准一览表》

昆山市财政局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标准一览表

项目

考核内容

分数

考核标准

一、责任制落实情况

(10分)

行政执法责任落实到人到岗。

101、责任未落实到人到岗的扣5分;

2、只到岗不到人的扣3分。

二、行政执法依据贯彻情况

(15分)

行政执法依据能够及时贯彻,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合法适当且便于操作。

51、对上级下发的执法依据未贯彻的,有一件扣1分;

2、对上级下发的执法依据,应制定配套措施而未制定的,有一件扣1分;

3、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一并提出审查,且最终被有权机关撤销的,有一件扣3分。

规范性文件事前审核和事后备案制度执行情况。

31、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未报法制机构的,扣1分;

2、规范性文件未进行法制审核就出台的,有一件扣1分;

3、规范性文件出台后未送法制机构备案的,有一件扣1分。

法律、法规、规章实施情况报告制度执行情况

3新的财政法律、法规、规章发布施行一年后,相关执法机构未会同局法制机构向上级书面报告执行情况的,扣1分;

对执法依据整理汇编,对本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定期进行清理。

41、对本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没有清理的,扣1分;

2、应予废止或修改的规范性文件仍在使用的,有一件扣1分。

第三篇:市财政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证国家财政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规范本局行政执法行为,防止和纠正违法和不正当的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昆山市财政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造成错案的,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后果的,依照本办法追究责任。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错案,是指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中,由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认定事实失实,证据不足,定性不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有误,作出错误的处理决定或不履行法定职责,违反法定程序的案件。

第三条 追究错案责任应当遵循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处罚与过错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由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违反规定办理财政收支预算审核、批复或者调整的;

(二)违反规定办理资金拨付的;

(三)违反规定办理各类帐户的开设、变更或者撤销的;

(四)违反规定征税、征收基金或者收费的;

(五)违反规定办理预算收入退库的;

(六)违反规定办理减免税的;

(七)违反规定办理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的;

(八)违反规定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登记的;

(九)违反规定参与或干涉政府采购中的商业活动的;

(十)违反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的;

(十一)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十二)违反规定发放罚没票据或者收费票据的;

(十三)违反规定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纠纷调处和行政裁决的;

(十四)违反规定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

(十五)没有法定依据委托有关组织实施行政执法的;

(十六)指派没有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执法的;

(十七)违反规定不履行或故意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

(十八)其他依法应当追究责任的行为。

第五条 错案的认定渠道有:

(一)审判机关依法撤销、部分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

(二)复议机关作出的撤销、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或确认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法律文书;

(三)行政执法检查;

(四)当事人控告、申诉、群众举报、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移交或新闻媒体曝光;

(五)其他能够认定错案的渠道。

第六条 错案责任人按照以下规定进行认定:

(一)因执法人员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错案的,由该执法人员承担责任;

(二)行政执法意见经执法人员所在机构负责人审查批准后造成错案的,应由该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执法人员分别承担相应责任,但因执法人员故意隐匿或者提供虚假情况而导致错误批准的,由执法人员承担主要责任,执法人员坚持正确意见而未被采纳的,由审查批准机构的负责人承担全部责任;

(三)行政执法意见经相关机构本文来自文秘之音,更多精品免费文章请登陆www.feisuxs查看会签后报局领导批准造成错案的,应由直接负责的执法人员及其所在机构的负责人、会签机构经办人员及其所在机构的负责人、签字批准的局领导分别承担相应责任,但坚持正确意见而未被采纳的有关人员不承担责任;

(四)经集体讨论后作出的行政执法行为造成错案的,主持会议的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其他参加会议讨论决定的人员承担相应责任,但坚持正确意见而未被采纳的有关人员不承担责任;

因机构负责人的行政指令造成错案的,应由该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直接负责的执法人员承担相应责任,但直接负责的执法人员提出反对意见的,该执法人员不承担责任;

指派没有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行为而造成错案的,由指派人承担责任。

第七条 行政执法错案责任分别按照下列规定追究:

(一)错案情节较轻,造成损害后果较小,给予责任人通报批评,并限期改正;

(二)错案情节严重,造成损害后果较大,按照《行政监察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

(三)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行政执法发生错案的,执法人员及审查批准的机构负责人在当年的公务员考评中不得评为优秀等次,所在机构不得评为行政执法先进单位;错案符合第七条第二、三项情形的所在机构的执法人员和机构负责人,在当年的公务员考评中不得评为称职以上等次。

第九条 错案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追究责任:

(一)徇私枉法、收受贿赂而造成错案的;

(二)故意隐匿、涂改、销毁证据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而造成错案的;

(三)错案发生后,故意隐瞒事实真相或者不采取有效措施致使损害扩大的;

(四)威胁、收买举报人或案件查处人、妨碍错案查处工作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从重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十条 错案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追究责任:

(一)因过失造成错案且后果轻微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错案危害后果的;

(三)配合错案查处工作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十一条 错案追究工作由昆山市财政法制宣传和依法理财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具体事项由其下设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机构办理。因违反廉政建设规定的违纪行为而造成错案的,先由监察机构调查后移交领导小组,按本办法追究。

第十二条 错案责任的追究:

(一)认定的错案属于第七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的,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提出责任追究建议,经领导小组负责人批准后,直接追究错案责任人的责任;

(二)认定的错案属于第七条第二项规定情形的,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提出立案建议,经领导小组负责人批准后,移送局监察机构调查处理。

(三)认定的错案属于第七条第三项规定情形的,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会同局监察机构提出建议,经领导小组负责人批准后,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第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我局提出追究错案责任的申请。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后15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受理。

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90日内依法提出处理意见,报领导小组负责人批准。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处理意见的,经领导小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0天。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错案责任人对追究其责任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领导小组申请复核,或者依法向有权机关申诉。

领导小组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本办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篇:市财政局行政执法投诉制度

市财政局行政执法投诉制度

市财政局行政执法投诉制度

第一条为监督本局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和行为,好范文,全国公务员公同的天地www.feisuxs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昆山市财政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行政执法的投诉受

理范围:

(一)认为本局执法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强制执行不合法、不适当的;

(二)认为本局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违法违纪行为,或不按照规定程序行政执法的。

第三条凡已进行行政复议或进入行政诉讼程序、对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结果不服而投诉的,不予受理,其投诉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四条行政执法投诉案件由预算科受理,在核实和调查后,报局财政法制宣传和依法理财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作出处理决定,并通知有关执法机构执行。

第五条对投诉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搪塞、推诿或刁难,对口头投诉,受理单位应作规范的记录,所有的投诉要登记整理入卷。

第六条受理的追究行政执法过错及要求赔偿的投诉案件,由领导小组作出处理决定,并按照《昆山市财政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和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七条局各执法机构要根据领导小组的决定认真办理投诉案件,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投诉人,并报局财政法制宣传和依法理财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八条本制度由局财政法制宣传和依法理财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五篇:市财政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

市财政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

(二OO五年十一月)

为进一步加强财政行政执法工作,提高我局依法行政水平,促进廉政勤政建设,保障财政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政策措施的正确实施,根据昆山市政府《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方案》和《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决定》的要求,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财政行政执法责任制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建设“法治XX”为目标,以实现由提高财政干部法律意识向提高财政干部法律素质的转变、财政工作由注重依靠行政手段管理向注重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的转变为目标,遵循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和建立法制经济的要求,在财政行政管理中依照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正确行使法定职权,实现财政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和法制化,保证各项财政工作任务的圆满完成。

二、执法责任

按照市政府确定的财政局职能配置,依据财政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依法开展各项财政行政管理活动,保证财政法律、法规、规章和其它规范性文件正确有效实施,完成各项财政工作任务。

三、领导机构

本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由“昆山市财政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理财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由其办公室负责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综合、协调和督促等日常工作。

四、实施范围

XX市财政局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范围是局机关各执法机构及经法律、法规授权和我局依法委托并行使财政行政执法职能的组织,具体包括:预算科、国库科、综合本文来自文秘之音,更多精品免费文章请登陆www.feisuxs查看科、经济建设科、企业科、行财科、社保科、农财科、农税局、国资科、会计科、监督检查科和财政稽查大队、票据管理所、国库支付中心、投资评审中心、契税所、会计管理中心、中华会计函校XX分校、政府采购中心。

五、工作任务

通过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财政机关的职责用责任制的形式进行分解落实,使每一位执法人员明确执法权限、执法责任,促使行政执法活动逐步实现规范化、科学化和法制化。具体任务是:

1、进一步清理本局机关各执法机构执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2、明确财政执法机构,分解落实内部行政执法责任,确定各执法岗位的执法范围、目标、权限、程序、标准和责任;

3、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内部制约制度、投诉制度、过错追究制度、考核奖惩制度等,为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提供坚实的基础。

六、实施步骤

1、加强学习,提高认识。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是财政系统贯彻落实依法治国、依法治市、以法理财方略的重要举措,是实现《昆山市财政局依法行政工作规划》提出的“由提高财政干部法律意识向提高财政干部法律素质的转变,由注重依靠行政手段管理向注重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的转变”的具体体现,全体财政干部要深刻理解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深刻含义,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增强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的意识,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2、分工协作,分解落实。要根据财政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总目标,将执法依据、执法职责、执法目标分解落实到各执法机构,并建立、健全相应的执法程序,依法行政领导小组提出具体工作要求,各有关执法机构要协助配合。

3、全面实施,自觉执行。经昆山市财政局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理财领导小组决定,全局各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要继续贯彻执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自觉遵守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各项规定,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严格执行各项执法程序,努力开创文明执法、依法行政的新局面。

4、严格考核,狠抓落实。要按照考核评比办法等内部制约制度的要求,由局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理财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对各执法机构行政执法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实施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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