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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报监告知单

质量报监告知单



第一篇:质量报监告知单

亳州市行政服务中心建委窗口

工程质量监督报监服务告知单

亳州市建设委员会

一、项目名称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监

二、审批依据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279号令)

2、《安全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3、《工程质量监督导则》

三、办理条件

1、有合法的施工图纸

2、已依法确立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队伍

3、建设单位已确定工程项目现场管理机构,并配备了符合要求的管理人员。

4、施工组织设计一份

四、办事程序

受理——审核——办理

五、申报资料

1、《亳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请登记表》一式六份。(如实填写后加盖建设单位公章,个人投资建设的工程由业主签字即可);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份(原件核查,留存复印件);

3、经图纸审查单位审查并加盖审图专用章的施工图纸一套以及《施工图纸审查合格书》一份。

4、《工程地质勘察报告》一份,(原件)

5、《中标通知书》一份(非投标工程不要),(原件核查,留存复印件)

6、《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原件)

7、施工单位资质及相关证件,项目经理、施工员、专职质检员等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证件(原件核查,留存复印件)

8、委托监理的工程需提供:《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一份,监理规划、监理单位资质及相关证件,总监、专业监理工程师等证件(原件核查,留存复印件)。

9、非委托监理的工程需提供建设单位设立的工程项目现场管理机构及管理人员组成。

10、监理合同一份;(原件)

六、办理时限

备注

工程质量报监信息的真实性由质量监督机构在工程开工前负责查实。

如:监理单位资质、总监及专业监理工程师证件和现场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组成;非监理工程建设单位设立的工程项目现场管理机构及管理人员组成;施工单位资质、项目经理、质检员、施工员、安全员、技术负责人、材料员证件等。

第二篇:质量报监

项目名称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俗称:质监报监]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第二条、第四

十三、第四十六; 2.《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许可依据

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六条:“对工程项目实施质量监督,应当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受理建设单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第三条、第四条。3.《建筑法》第六条;

办理流程收件、受理→审查→审批→送达

申报条件南通市内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1、《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报表》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岩土工程勘察审查报告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

4、小区配套施工图审查报告和批准书

5、小区配套平面图

6、建筑设计施工说明、结构设计说明(经施工图审查盖章)

7、监理中标通知书或监理合同申报材料

8、施工中标通知书或施工合同

9、质量检查员证书原件(土建工程1万平方米以内一本,安装2万平方米以内一本)

10、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注:以上材料均须各提供1份。材料为复印件的,须提供原件核对,并在复印件加注提供单位(个人)签章。

第三篇:告知单

一、项目名称: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审核)申报

二、设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条 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除本法第十一条另有规定的外,建设单位应当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2.《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对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

以外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施工许可、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七日内,通过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网站的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受理系统进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或者报送纸质备案表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录入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受理系统。

三、申请条件:除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外,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7日内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备案。

四、申报材料:

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属于消防提供)

2、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或预先核准通知书、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盖红章);

3、设计单位营业执照、资质证明、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盖红章);

4、消防设计文件(盖设计单位骑缝章);

5、审图报告(盖建设单位骑缝章)、红线图、工程流程图(申报车间需要此项)、发

改局批文、施工许可证、规划许可证及附件明细;

6、全套图纸(总平面图、给水总平面图、水、电、结、建图。)(有排烟系统的需要提供暖气暖通图、自动报警要电图,高层建筑自然排烟的暖通图)

7、委托书及双方的身份证及复印件(盖红章)

装修另加:

1、房产证、租赁合同

2、原建筑要提供当时验收受理凭证

3、如果是村民自建房或者98年之前无消防验收意见书,需要提供建筑物的相关说明

需,由镇政府、街道开具情况说明。

4、原建筑使用层的水、电图,每一层的建筑图以及总平面图图和总给水图。

附件:终身负责制档案需要材料:

1、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或预先核准通知书、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盖红章);

2、设计单位营业执照、资质证明、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盖红章);

3、审图机构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明、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盖红章);

4、审图报告(盖建设单位骑缝章)

5、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相关执业人员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和相关执

业证明文件。

(1)、建设单位相关执业人员:指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个体工商户不需要

提供;

(2)、设计单位相关执业人员:指该项目的设计人员,一般为消防设计文件扉页上签字的人员(包括设计总负责人、土建、水、电、暖等设计人员);

(3)、施工审图机构相关执业人员:审图机构法人代表的合法身份证明;

四、办理程序:网上备案-抽查-受理-设计检查-公告

五、承诺期限:20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无

七、联系电话:84229489(嘉善县行政审批中心二楼)

八、监督电话:0573-84224110

0573-84228405

一、项目名称: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二、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 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竣工,依照下列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备案:

(一)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二)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2.《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对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施工许可、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七日内,通过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网站的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受理系统进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或者报送纸质备案表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录入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受理系统。

三、申请条件:除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外,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七日内,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竣工验收备案。

四、办理程序:网上备案-抽查-受理-竣工验收检查-公告

五、申报资料:

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申请表;(属于消防提供)

2、竣工验收备案表和建筑工程竣工消防验收报告(属于消防提供)

3、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4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5、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6、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组织机构代码;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包括见证取样材料送检告知单、钢结构防火涂料

理化性能报告、消防审计变更设计院的技术联系单、消防设施调试报告、隐蔽工程检查验收记录、管道设施强度试压试验记录、管网清洗记录、消防产品供货证明、室内消防栓系统试射试验记录)

8、委托书和身份证复印件

9、全套图纸(水、电、结、建、总平面图,给水总平面图)

10、设计备案收录了凭证以及合格公示单

装修另加

1、房产证租赁合同

2、原建筑消防验收意见书

3、原建筑使用层的平面图、水、电图

附件:终身负责制档案需要材料:

1、建筑工程竣工消防验收报告及各方签署或出具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2、消防设施检测报告;

3、建设、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组织机构代码;

4、建设、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相关执业人员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和相关执业证明文件。

(1)、建设单位相关执业人员:指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个体工商户不需要提供;

(2)、施工单位相关执业人员:指消防竣工验收报告中施工单位相关签字人员;

(3)、工程监理单位相关执业人员:指消防竣工验收报告中监理单位相关签字人员;

(4)、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相关执业人员:消防设施检测报告中相关签字人员;

五、承诺期限:20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无

七、联系电话:84229489(嘉善县行政审批中心二楼)

八、监督电话:0573-84224110

0573-84228405

第四篇:告知单-检查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

消防安全检查办事指南

一、办理范围

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07号)

三、办理程序

领取《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报送申报材料→项目受理→依照《消防监督检查规定》进行现场检查→内部审批→核发《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或《不同意投入使用、营业决定书》

四、申报材料

1、《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2、工商部门出具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场所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文化部门对网吧等场所出具的批准性文件);

3、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合格或备案法律文书(出示原件,提交复印件);

4、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加盖单位公章并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名);

5、场所平面疏散布置图及消防器材设施配置说明(加盖单位公章并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名);

6、法人代表、消防安全责任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场所的房产契约或租赁承包合同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并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名);

7、员工经过消防安全培训的证明(培训记录及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对依法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且没有进行备案抽查的公众聚集场所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还应当提交场所室内装修消防设计施工图、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装修装饰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五、承诺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投入使用或者营业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六、咨询电话

阜阳消防窗口:0558-2198059

七、消防办事大厅备案系统网址:http:

第五篇:党费告知单

交党费告知单

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为进一步做好党费收缴管理工作,现根据市委组织部通知要求,制定如下制度:

一、严格党费收缴标准。

按照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规定>,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凡有工资收入的党员,每月以国家规定的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津贴补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津贴补贴;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活的部分(奖金)。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学生党员、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党员、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属党支部研究同意,报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二、按时上缴党费。

党员每月向所在党支部交纳一次党费,持<流动党员活动证>外出的党员,外出期间持证向外出所在地党组织交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委员会同意,党员可以委托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补交党费,但补交党费的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对不按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按自行脱党处理。党支部每月向党(工)委交纳一次党费,党(工)委收到基层党支部上缴的党费后,立即开写党费收据,并记入党费专帐。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三、加强党费管理。

教育局机关及各学校党委、总支、支部要建立党费专用帐簿,由党费专管员负责管理。党费专用帐簿要设立总帐和分帐,做到一月一结,年终按规定整理归档。党费管理人员变动时,严格按照党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好交接手续。基层党组织不得挪用和擅自使用党费。请求下拨党费的请示,应当向上一级党组织提出,不得越级申请。市委组织部下拨的党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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