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打击招商加盟中商业欺诈行为
打击招商加盟中商业欺诈行为
专项整治工作总结
为维护地方公平竞争市场秩序,促进商业诚信,根据《省某关于打击招商加盟中商业欺诈行为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某市某关于打击招商加盟中商业欺诈行为实施方案》文件精神,区某成立打击招商加盟中商业欺诈行为专项整治工作工作专班,为服务全区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营造公平竞争环境,打击在招商加盟中出现的违法行为,截止日前共出动执法人员213人,出动车辆46台次,检查经营户1029户,没有发现招商加盟中出现的违法行为。
一、加强领导
区某成立由副局长同志任组长,公平交易分局、市场(合同)规范管理科、商标广告监管科、登记注册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分局、经济检查大队负责人为成员的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区工商系统专项整治行动的开展,督促检查行动进展情况,组织查处、督办重大案件。
二、重点整治招商加盟中的以下违法行为:
1、合同欺诈行为。
2、虚假违法广告、虚假宣传行为。
3、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
4、无照经营或擅自改变住所行为。
通过整治行动,有力的监控了商业欺诈违法行为,及时受理商业欺诈咨询举报,认真汇总分析,增强了执法效能。
某公平交易分局2011-7-13
第二篇:商业加盟类欺诈工作经验交流
积极构建“四网” 遏制商业加盟类欺诈
武汉市洪山区近年一度成为全市商业加盟类欺诈的重灾区。为有效遏制违法行为的蔓延,进一步净化市场环境,洪山区局着手构建“四网”,对线索发现、转化及案件查办、移交方面工作进行优化与整合,取得了显著成效。年受理加盟类申投诉量由2011年
1765件、2012年1311件,降至今年以来的120件。
一、构建以网格巡查为手段的线索“发现网”
(一)科学设置网格。以社区、写字楼、大型专业卖场为基础,将辖区划分为272个网格,每个网格平均配备2-3名工作人员,负责网格内市场主体的监管。采用“以块为主、条块结合、分工协作、责任到人”的工作机制,倒逼网格负责人在日常巡查中及时发现案件线索,及时转化为案件。两年来,通过网格巡查发现加盟欺诈案件线索11个,全部转化为案件。
(二)放大网格效应。网格负责人通过与街道、社区加强联系,定期相互通报市场监管信息,充分利用街道、社区及相关部门的信息触觉及反馈作用,建立群防群治工作网络,放大对欺诈企业的发现能力。两年来,由街道、社区提供的案件线索达36个,其中22个线索转化为案件。
(三)做好证据收集。网格巡查人员在发现企业涉嫌加盟欺诈时,当场做好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巡查记录等,及时收集涉嫌欺诈的宣传资料、加盟合同、广告合同、广告费用等相关证据,并做好证据固定,直接用于案件查处证据,为后续案件的立案查处做好准备,以防止证据被毁灭或转移。
二、构建以“12315”中心为平台的线索“转化网”
(一)注重制度作用。制发了《洪山工商分局规范申诉、举报、合同调解、注册登记和执法办案衔接暂行规定》,发挥案件线索衔接机制,促进案源有效转化。对收到市局“12315”指挥中心转办的、直接接待或收到消费者申诉函件中具有申诉和举报的案件,按消费者申诉和案件线索举报分别办理的同时,一律于当日交案管中心进行线索录入。两年来,由“12315”指挥中心向案管中心提供的加盟类案源线索近200条。
(二)注重量化分流。通过“12315”中心强化案件线索的分析与分流作用,对被不同申请人因同一合同标的申诉3次以上(含3次)的合同争议调解及消费申诉的41户涉嫌加盟欺诈的企业,进行汇总转交案管中心进行线索录入,并启动案件调查程序;对受理同一事件、同一批次群众举报、申投诉达10人以上7户涉嫌欺诈企业,及时将受理情况通报辖区公安机关,并向区政府做了专题汇报。
(三)注重推行特色。该局于2013年1月创新“一个中心、2个平台、4个互动”特色工作举措,以处理“12315”申投诉举报工作为中心,强化职能优化和互动,从传统直线型工作模式转变为高效的矩阵型工作模式,推进“执法办案、申诉调解、合同调处、市场准入”相互衔接,实现行政监管与执法办案的良性互动。
三、以案管中心为轴心的查办“指挥网”
(一)指挥综合协调。通过调整公平交易直属局案管中心内部职责,强化执法办案支撑力量,做好案件的甄别、分流及指挥查处工作。案管中心将相关业务科室的案件线索统一进行网上录入,分析商业欺诈违法行为集中的企业、行业,确定查处方向。通过案件线索转化,指挥办案机构查处商业加盟类欺诈67起,有力地促进违法案件的及时查办。
(二)指挥案件查办。各工商所所属办案队及办案人员纳入案管中心执法网络,建立局所办案对口联系制度,畅通欺诈类案件的执法办案联络渠道,由案管中心对涉嫌加盟欺诈类案件线索进行分流,并统一指挥办案机构进行查处。同时,通过公平交易直属局办案队与工商所对口联系,形成局所联动,打击商业欺诈一盘棋的格局,取得执法效果最大化。
(三)指挥锁定目标。每月通过定期对全局的科技加盟类举报案件查办情况进行汇总,将商业欺诈企业名单向注册登记直属局通报,由注册登记直属局对欺诈企业和违法人员进行锁定。在武汉市政府组织的“春雷”行动中,该局对隐藏在国家级科技创业中心40余家欺诈企业进行了集中锁定,将100余名违法人员列入“黑名单”,防止反复。
四、构建以公检法执法部门为延展的协查“协作网”
(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由区委、区政府牵头,工商、公安、检察院和法院建立执法办案衔接机制。2年来,共组织召开联席会5次,由4部门分管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相互通报相关情况,实现信息共享,研讨联动协作办案中的难点和重点问题,并制定了联合执法方案及应急处置方案,提出应对措施和办法。
(二)建立案件移送制度。明确案件移送范围,“公检法”在查办案件中或案件判决后,发现当事人有属于工商部门管辖范围的经济违法案件,将案件线索移送(通报)工商部门。工商部门在查办案件过程中,对符合刑事案件追诉标准、涉嫌犯罪的7起案件,及时向公安局或检察院移送,形成协查协办网络。在向公安部门移交案件中,已有2户欺诈企业的相关人员被判刑。
(三)建立工作协作制度。四部门在案件查办和审理工作中,互相支持,互相配合,并分别指定一名人员,进行信息梳理和沟通,加强相互间的联系和协调。组织联合执法3次,该局集中关停欺诈企业67户,配合公安部门刑拘涉嫌诈骗犯罪人员46人,起到了震慑作用。
第三篇:打击商贸活动中欺诈行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打击商贸活动中欺诈行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了贯彻落实《海南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南省打击商贸活动中欺诈行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琼整规办[2005]14号)的精神,严厉打击商贸活动中的各类欺诈行为,推动商贸流通秩序的根本好转,规范我市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重点
打击商业
欺诈要集中力量,突出重点,着力整治和打击六类商业欺诈行为:商业零售企业不规范促销行为;商业零售企业占压、骗取供应商货款行为;服务业违规经营行为;虚构或夸大特许经营品牌、骗取加盟行为;对外贸易领域中各类以虚假合同等方式骗取资金和虚开出口发票的行为;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对外投资领域中虚构项目、发布虚假广告和招商信息、无证经营以及超范围经营等行为。
二、工作任务
(一)整治商业零售企业的不规范促销行为。
1、市商务局要对本市的商业零售企业促销活动进行一次摸底调查,了解本市商业零售企业促销活动的特点,对折扣、有奖销售、巨奖销售等情况进行调查,对不规范的企业进行重点监查。
2、由市商务局联合价格、税务、工商等部门对不规范的商业零售企业促销活动进行查处。按照各部门的职责分别对价格违法行为、偷逃税行为,欺骗性有奖销售、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等行为进行查处。
3、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商业零售企业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加强商业零售企业促销的行业管理,规范商业零售企业促销的行为。好范文版权所有
4、建立商业零售企业信用档案,市商务局要对进行不规范促销行为的企业进行存档,并向社会公布。
(二)整治商业零售企业超期占压、欺骗供应商贷款的欺诈行为
1、市商务局要对本市商业零售企业占压供应商贷款情况进行调查,并汇总上报省商务厅,由省商务厅向社会公告长期占压供应商贷款涉及户数众多、数额巨大的商业零售企业名单,确定重点监控企业。
2、市商务局要对商业零售企业与供应商的进贷交易行为加强行业管理,制定相关管理办法。
3、市商务局会同公安、税务、工商、质检等部门研究制定有关规定,建立风险预警机制,预防、查处商业零售企业超过合同期限占压或骗取供应商贷款的欺诈行为,促进商业零售行业的健康发展。
4、工商部门要依法对虚假出资、抽逃注册资本行为进行查处,研究建立企业异常变更工商登记事项的预警机制,尤其是对重点监控企业加强监管,发现问题依法及时查处,对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三)以美容美发业为突破口,整治服务业中存在的欺诈行为。
1、市商务局要对本市的美容美发等服务行业的服务项目和服务质量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摸底调查,了解和掌握其经营者产品进货查验等制度的具体情况,对不规范的企业进行重点步督察和检查。
2、工商部门要加强对美容美发业广告宣传和市场竞争行为的监管,对发布虚假广告和涉嫌不正当竞争的,依法予以处罚,同时要加强美容美发店内商品监管,实时发布美容美发店内商品质量监测结果,对不合格的商品予以曝光,问题严重的坚决清除出市场,并查清进货渠道。
3、质检部门按照有关部门移送的生产源头情况进行彻底追查,依法追究质量及制假责任。
4、由市商务局联合工商、质检、价格、税务等部门对不规范的美容美发等服务行业的不规范经营活动进行查处。对其涉嫌不正当的竞争,不合格的商品和有以假充真欺诈行为的企业进行查处。
5、市价格主管部门要对美容美发店虚构原价、促销价格表示无依据或无从比较等价格欺诈行为进行查处。
6、根据商务部《美容美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要求,市商务局要对本市的美容美发服务行业进行企业信息备案登记。切实加强对美容美发服务行业的管理,规范美容美发服务行业的企业经营行为。
(四)整治和打击商业特许经营中的欺诈行为。
1、市商务局要对本市商业特许经营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摸底调查,确定重点监控地区和企业。对不规范经营的商业特许经营企业进行重点监查。
2、根据商务部《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和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加强对商业特许经营行业的管理,规范商业特许经营企业的经营行为。
3、由市商务局联合工商、质检、价格、税务、公安等部门对不规范的商业特许经营企业的经营管理和利用展会进行商业欺诈、涉嫌诈骗经营行为的商业特许经营企业进行立案查处。
4、工商部门要依法加强对特许经营广告的管理,对特许人披露信息不完整、不规范,没有任何风险提示,或故意夸大投资回报的广告进行清理。
5、市商务局要建立健全商业特许经营企业的档案。对不规范经营的商业特许经营问题要随时向社会通报,坚决整治和打击商业特许经营中的欺诈行为。
6、公安机关要对涉嫌诈骗的特许经营企业立案侦查。
(五)整治和打击对外贸易领域的商业欺诈行为。
商
第四篇:市外经贸局筹划组织实施全市打击外经贸活动中商业欺诈行为专项行动
南通市打击外经贸活动中 商业欺诈行为专项行动
(第 一 期)
简 报
南通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二○○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市外经贸局筹划组织实施全市
打击外经贸活动中商业欺诈行为专项行动
6月27日,南通市经贸委、外经贸局等13个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印发〈南通市打击商贸活动中欺诈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通经贸发[2005]142号),全面动员部署我市打击商贸活动中欺诈行为专项行动。
从实施方案获悉,这次打击商贸活动中欺诈行为专项行动已经在全国展开,国务院办公厅为此专门发文全国,江苏省13个部门也联合发文全省部署该项行动。专项行动从2005年5月开始,历时一年左右。
根据实施方案的分工,市经贸委牵头负责内贸部分(专项二、三组),市外经贸局牵头负责外经贸部分(专项一、四组)。各县(市)区商贸流通主管部门会同相关单位结合各地实际,研究制定实施方案并做好落实工作。
根据实施方案所明确的组织领导机构和成员名单,市外
经贸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蒋严明担任南通市打击商贸活动中欺诈行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综合处处长黄柳春、外贸处处长储育新、外经处处长陈汉华任领导小组成员;综合处副处长张明、财务处副处长顾海军、外经处副处长宋辉任联络员。负责专项行动外经贸部分的专项一组、专项四组设在市外经贸局。专项一组负责会同公安、海关、国税、地税、工商、质监、外汇等有关部门具体主持整治和打击对外贸易领域的商业欺诈行为;专项二组负责会同物价、公安、劳动保障、建设、海关、工商、外汇等有关部门具体主持整治和打击对外经济合作领域的欺诈行为。
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部署和分工,市外经贸局立即召集该局有关处室同志开始了动员部署,并着手起草实施方案,筹划在近期召开一次成员单位工作联席会议。决定由蒋严明同志任外经贸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组长,邀请市公安局、工商局、海关、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国税局、地税局、质监局、外汇支局、物价局、建设局等单位担任南通市打击商贸活动中欺诈行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副组长的分管领导和领导小组成员(名单见通经贸发[2005]142号)为副组长和领导小组成员。由市外经贸局相关处室为主组成3个工作组开展日常工作。外贸组由储育新、顾海军同志任正副组长;外经组由陈汉华、宋辉同志任正副组长;综合组由黄柳春、张明同志任正副组长。
为方便全社会、广大外经贸企业及时投诉和举报,并扩大专项行动的影响,增强效果,7月12日,外经贸专项行动
领导小组工作组通过《南通日报》头版,公布了南通市打击外经贸领域欺诈行为专项行动3个工作组的举报电话和联系地址,通告了此次专项行动整治和打击的重点,并承诺从即日起受理举报和投诉。
抄送:市政府宋飞副市长,钱中怡副秘书长,市打击商贸
活动中欺诈行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公安 局、海关、国税局、工商局、地税局、质监局、物 价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国检局,本局羌强局长,各专项小组。
共印25份
第五篇:哈尔滨市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发布单位】哈尔滨市
【发布文号】哈政办综[2005]48号 【发布日期】2005-08-12 【生效日期】2005-08-1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哈尔滨市
哈尔滨市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哈政办综[2005]48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现将《哈尔滨市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八月十二日
哈尔滨市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严厉打击商业欺诈行为,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和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5]2 1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政办发[2005]4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全国和省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积极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实行打防并举,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目标
坚持突出重点,分步实施,查处一批大案要案,惩治一批违法犯罪分子,形成对商业欺诈行为的强大威慑力。
进一步完善打击商业欺诈的联合执法监督体系,倡导诚信兴商、守法经营的社会风尚,提高企业、消费者自主维权的意识和能力,逐步形成政府监管、行业和企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的反商业欺诈长效管理机制。
三、工作重点与分工
(一)整治虚假违法广告。规范广告市场秩序,严禁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广告;严禁未经审批擅自发布和纂改审批内容发布食品、保健食品、药品广告;严禁在食品、保健食品、药品、化妆品和医疗广告中使用任何人包括社会公众人物形象和以消费者、患者、专家的名义作证明;严禁在食品、保健食品广告中宣传疗效和在药品、化妆品、美容服务广告中夸大功能,以及在医疗服务广告中宣传保证治愈;严禁处方药和禁止发布广告的药品在大众传播媒体发布广告;严禁在互联网及相关媒体发布虚假广告和不实信息。
此项工作由市工商局牵头,市新闻出版局、广电局、食品药品监督局、卫生局配合。市工商局负责组织专项检查并与有关部门协调工作,依法查处虚假广告,对发布未经审批广告的媒体,依法停止其广告发布业务;对发布虚假违法广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情节严重的媒体,依法停止其广告发布业务,直至取消广告发布资格;会同有关部门规范广告发布工作并建立广告监管工作制度。市新闻出版局、广电局要加强对报刊出版单位和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刊登、发布广告行为的管理。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要依法做好对保健食品、药品广告的审查工作,对纂改审批内容或发布虚假广告情节严重的,要撤销广告批准文号,并在一年内不予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市卫生局要做好对食品广告证明的审查以及化妆品标签、标识宣传内容的监管工作,配合工商部门整治医疗机构非法发布医疗广告行为。
(二)打击非法行医,保证群众看病安全。严厉打击在农村、城乡结合部、城市居民社区存在的严重扰乱医疗服务市场秩序和社会治安,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打击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无行医资格人员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对情节严重造成后果、触犯刑律的,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查处医疗机构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和出租、承包科室的行为;打击非法从事性病诊疗活动;查处利用B超非法鉴定胎儿性别的行为,查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超范围开展诊疗活动以及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和出租、承包科室的行为。
此项工作由市卫生局牵头,工商局、科技局、公安局、监察局配合。市卫生局负责组织专项检查和打击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无行医资格人员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查处医疗机构聘请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和出租、承包科室的行为;打击非法性病诊疗活动;工商、公安部门配合对非法行医机构及人员进行查处。市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督局、人口计生委负责查处利用B超非法鉴定胎儿性别的行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超范围开展诊疗活动以及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和出租、承包科室的行为。市科技局负责对医学科研机构的监管。市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督局、公安局负责对医学科研机构非法开展医疗服务行为的查处。
(三)打击商贸活动中的欺诈行为。打击企业不规范促销、虚假宣传或夸大特许经营品牌效应、骗取加盟费的行为;打击仿冒欺诈、商业贿赂、违法有奖销售行为;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行为;打击消费储值欺诈行为;打击服务业违规经营行为;打击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领域中的各类欺诈行为。
此项工作由市商务局牵头,市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建委配合。市商务局、工商局负责加强对商业和服务业促销活动的监督检查,查处虚假促销、以次充好等行为;督促美容美发业经营者建立和落实进货查验制度,加强对店内产品质量的监管,适时发布质量检测结果。对不合格产品要坚决清除出市场,并查清生产源头和进货渠道;开展特许经营摸底调查,确定重点监控地区和企业,查处特许人披露信息不完整、不规范和没有风险提示或故意夸大投资回报的行为。加强对特许经营展会活动的管理,防止不法分子利用展会骗取加盟费。市商务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要对对外贸易经营活动实行联合监管,建立监管记录,加强信息沟通和复核。市商务局、劳动和保障局、建委、工商局要按职责分工,加强对境外就业中介服务机构的管理,严厉查处对外经济合作活动中发布虚假信息、欺骗劳务人员和施工单位、投资者的行为;查处无资质、超范围经营行为;查处建筑企业境外承包工程中的欺诈行为和违反外汇、海关管理规定的行为。
四、实施步骤
专项行动为期一年,分三个阶段实施。
(一)动员部署阶段(2005年7月20日至2005年7月30日)。建立工作机制,印发行动方案,召开工作会议,进行全面部署。
(二)组织实施阶段(2005年8月至2006年5月)。按照行动方案规定的职责分工和工作步骤组织实施。
(三)总结检查阶段(2006年6月)。组织督察组,检查专项行动各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总结验收。
五、保证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从维护稳定、规范秩序、促进发展的高度,履行职责,制订方案,抓好落实。市商务局、卫生局、工商局要切实负起牵头责任,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具体行动方案,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加强督促检查。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对涉嫌犯罪的欺诈行为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情节严重的案件要依法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公安机关要加强对违法犯罪分子的查控,防止其卷款潜逃。同时,严厉打击暴力抗法行为。检察机关要对各地、各部门开展专项行动的情况进行监督,对拒不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违法违规审批、问题严重的地区和部门,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二)依法行政,加强监管。各有关部门要研究分析各类商业欺诈行为的特点和规律,有针对性地出台规范性文件,提出制定、修订有关法律法规建议,为打击商业欺诈行为提供依据。行政执法和行业管理部门要研究建立完善市场监管信息系统,形成信息共享机制,实现联合监管。对有过商业欺诈行为的企业、个人和医疗机构,要列入“黑名单”,密切跟踪其欺诈行为的变化动向,发现问题依法查处。
(三)加强舆论监督,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宣传教育和舆论监督,普及防骗常识,曝光典型案例,提高群众识别防骗能力。要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完善行业自律机制,提高行业整体诚信意识,引导企业树立诚信守法的商业伦理,加强信用文化建设,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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