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自治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厅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地方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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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05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
【发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 【发布文号】内政办字[2005]174号 【发布日期】2006-05-19 【生效日期】2006-05-1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内蒙古自治区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05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通报
(内政办字[2005]174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作为行政执法监督的主要方式之一,对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起到了积极的作用。2005年,全区各级行政机关认真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效地防止和纠正了行政机关违法或不当的抽象行政行为,但各地区工作进展很不平衡,规范性文件制而不备、备而不审、错而不纠的现象普遍存在,规范性文件制发随意、内容违法现象不容忽视。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基本情况
2005年,各盟市、自治区政府部门和有关单位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送备案规范性文件134件,未在法定期限内报送备案的71件,占备案件总数的53%;备案材料不符合要求的32件,占备案件总数的24%。其中,盟市报送88件,未在法定期限内报送备案的34件,占备案件的39%,备案材料不符合要求的25件,占备案件的28%;自治区政府部门报送46件,未在法定期限内报送备案的37件,占备案件的80%,备案材料不符合要求的7件,占备案件的15%。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内容违法的规范性文件8件,其中5件制定机关已自行修正,通辽市人民政府正在按要求修正,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未按照《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的要求修正违法规范性文件,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未按照《行政执法监督建议书》的要求纠正呼和浩特市物价局无法律法规依据制发的《关于确定城市供水设施建设费标准的通知》(呼价费字[2001]第12号)。
从备案的情况看,报备数量2005年与2004年相比减少了11.8%;从对报备件的审查情况看,规范性文件报备不及时、备案材料不符合要求的问题比较严重,内容违法现象不容忽视,违法规范性文件占备案文件总数的6%,比2004年上升了4个百分点,质量还有待进一步提高。通过审查发现,备案的规范性文件主要存在以下违法问题:
(一)擅自设定行政处罚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权的设定、实施机关、实施程序等作了具体的规定,但仍有部分行政机关在规范性文件中擅自设定行政处罚权。具体表现形式有两种:
一是设定罚则无任何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如《乌海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乌海政办发[2005]41号)第27条对15种行为设定了行政处罚,均无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属于擅自设定行政处罚权。又如《通辽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通政发[2005]14号)第三十条第(二)项,对“擅自改变建筑物立面造型、装饰门面、扒窗改门的;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竣工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未经放线、验线擅自开工的”行为处工程总造价3%以下罚款的规定,无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同样属于擅自设定行政处罚权。
二是规定行政处罚的依据本身已经不合法或者已过时。如乌兰察布市依据《内蒙古自治区社会市面蒙汉两种文字并用管理办法》(内政办发[1996]32号),在《乌兰察布市蒙汉两种文字并用管理实施办法》(乌政发[2005]135号)中规定了“擅自从事社会市面蒙文翻译、书写、制作、刻字、印字的,当地蒙古语言工作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营业,没收违法所得,可处非法所得一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内容,由于自治区人民政府于1996年6月在《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内政发〔1996〕82号)中已明确 “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行政处罚,自今年10月1日起一律无效”,因此,内政办发[1996]32号文件有关行政处罚的规定已经无效,乌兰察布市依据其制定的处罚条款也自然无效。
(二)随意改变行政处罚标准
有些规范性文件突破了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同类违法行为给予的行政处罚幅度,从而改变了法定的行政处罚标准。如《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呼政发[2005]20号)第六条,关于“对未取得《机动车排气合格证》的车辆或路检路查中尾气排放超标的车辆,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与《内蒙古自治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机动车监督抽测时,对不符合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按每辆机动车处以50元的罚款”规定相违背,属于擅自改变行政处罚标准。
(三)擅自设定行政许可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只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省级政府规章和国务院决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国务院部委规章和其它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实际工作中,仍有规范性文件设定行政许可的现象,主要有两种情形:
一是设定行政许可无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如《乌兰察布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乌政发[2005]151号)中关于“建设工程开工后,因特殊原因中途停工的工程,第二要求继续施工的,须持原批准机关文件和已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及其计划,办理续建手续”的规定,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属于擅自设定行政许可。
二是设定行政许可的依据不合法。如自治区交通厅依据交通部《公路养护工程市场准入暂行规定》(交公路发[2003]89号)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养护工程市场准入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内交发[2005]748号),由于交通部的文件违反行政许可法,自治区交通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因依据违法而被撤销。
(四)超越法定权限
行政机关的职权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规范性文件无权设定,否则即为超越法定权限。如《岱海旅游区管委会管理暂行办法》(乌政发[2005]59号)第七条第(六)项中关于“执法部门进入旅游区执法、检查时应当提前告知管委会”的规定,无法律、法规、规章依据,违反了行政机关职权法定的原则,超越了法定权限。
二、备案审查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有的地方和部门领导重视不够。
规范性文件作为抽象行政行为,针对的是不特定的人,可以反复适用,规范性文件内容合法且科学合理,为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起到保障和促进作用,但如果违法,不仅影响法制统一,而且会给行政管理造成混乱,损害人民的合法权益。目前,一些地方和部门的领导法律意识不强,对规范性文件的制发和备案工作,在坚持地方和部门利益的同时,忽视了维护法制统一的原则。还有一些地区和部门领导,虽然很重视本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问题,但在注重自身严格审核把关的同时,忽视了上级行政机关的审查监督作用。有些领导认为备案是多此一举,是给经济发展设置障碍,甚至哪些文件应该备案由领导说了算,对那些明显违法的文件故意不备案,以规避监督。领导重视不够是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进展缓慢的重要原因。
(二)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管理不严谨。
一是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计划性、科学性不强,许多规范性文件不是站在全局的角度衡量各种利益关系,而是过于看重地方和部门的局部权力和利益。二是没有全部做到法制工作机构统一审核把关。《办法》规定,规范性文件应当由制定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统一审核。但一些行政机关在规范性文件发布前,不经本机关法制工作机构审核或者对其提出的合理意见不予采纳,将不必要的权力要求和不正当的利益要求写进规范性文件。三是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不规范。许多规范性文件未经政府常务会议或部门行政首长办公会议集体审议,而是由分管领导直接签发。四是规范性文件发布形式不统一。根据《办法》的规定,规范性文件要使用统一的文号,并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或当地报刊等媒体向社会公布。目前,规范性文件文号不统一、不向社会公布的问题还比较普遍,同一个机关制发的规范性文件有多种文号,就政府而言,有政发也有政办发,而部门往往是一项业务一种文号。
(三)备案审查机制不完善,主要是:
1.备案审查启动方式单一。根据《办法》的规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既可以通过发文单位主动报送而启动,也可以通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负责备案审查的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提出意见而启动,但目前备案审查主要还是靠发文单位备案启动。备案审查启动方式的单一,减弱了备案监督的作用。
2.审查程序不健全。目前我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工作程序是:发文单位将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在法定期限内报送审查机关,由审查机关对文件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由于备案审查不是规范性文件生效的必然要件,因此,审查机关难以掌握发文单位的实际发文情况,只能对发文单位报送备案的文件进行审查,对发文单位漏报或故意隐瞒不报的文件难以监督。这种被动审查的方式大大制约了备案审查工作的深入开展。
(四)备案审查制度没有得到切实地执行。
一是应备不备和报备不及时的现象仍很普遍。根据《办法》的规定,规范性文件制发机关应当在文件公布之日起30日内报送备案。但实际工作中,规范性文件制而不备和备案不及时的现象仍很普遍,每年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只是应备案文件中的一部分。2005年,各盟市和自治区政府部门共制发规范性文件204件,但备案的只有134件,占制发文件总数的66%。其中,盟市制发91件,备案88件,占制发总数的96.7%;自治区政府部门制发113件,备案46件,占制发总数的41%。报备的规范性文件中,80%未按规定时间备案。2005年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送备案的部门有18个,包括自治区公安厅、国土资源厅、司法厅、教育厅、水利厅、交通厅、建设厅、科学技术厅、财政厅、林业厅、审计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体育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地方税务局、粮食局、档案局和公安消防总队等;未报送备案的有自治区民政厅、商务厅、人事厅、文化厅、卫生厅、质量技术监督局、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环境保护局、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地震局、烟草专卖局、通信管理局等13个部门和单位。此外,《办法》要求,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于每年的1月31日前,将本机关上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一式两份报送负责备案审查的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但实际工作中,制定机关能按要求报送规范性文件目录的极少。2005年,除呼伦贝尔市、兴安盟等少数盟市按要求及时报送目录外,其它盟市和自治区政府部门均未按要求主动报送。
二是备案形式不符合要求。《办法》要求,制发机关报送备案规范性文件时,要报送备案报告1份,规范性文件文本2份,制定说明2份,此外,还需报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依据和制定机关法制工作机构的审查意见。但目前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中有近1/4不符合要求,如通辽市、自治区公安厅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全部不符合报备要求。备案形式不符合要求主要表现在:第一,没有按要求的份数备案;第二,只有规范性文件文本,没有备案报告,或备案报告不符合格式要求,未注明公布情况;第三,未报送规范性文件制定依据,或只报送依据目录而未报送依据文本;第四,未报送起草说明,或起草说明不规范,未按要求的内容说明;第五,没有法制工作机构审查意见。备案形式不符合要求的问题在自治区政府部门比较严重,有些部门经备案审查机关多次催报仍不予理睬,甚至收到要求其补正相关材料的通知书也没有补正,如自治区公安厅、国土资源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此外,有些制定机关报送的是规范性文件复印件,也不符合要求。
三是只备不审,流于形式。备案的目的是审查,如果只是“下级报,上级存”,只备不审,就起不到监督的作用,失去了备案的意义。
(五)现有力量难以承担日益繁重的备案工作需要。
有些盟市政府法制办只有两个人,大多数旗县政府没有法制机构,即使有也只配备了一到两名工作人员,甚至还是兼职。法制机构不健全、工作人员少,严重影响了法制工作的正常开展,造成规范性文件制而不备、备而不审,制约了备案审查工作的开展。
三、下一步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领导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是切实维护广大人民合法权益,实现依法行政的重要保证,是关系到我国实现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和兑现入世承诺的重要一环,对于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提高政府管理水平,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各部门领导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将此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带头严格执行《办法》和有关文件要求。在制定规范性文件时,要站在党和人民利益的高度,不单纯考虑地方利益和部门利益,维护法制统一,积极推行事前审查和事后备案相结合的制度。同时,要严格遵守备案工作程序,及时将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上报备案,接受上级行政机关的监督检查。
(二)转变观念,加大备案审查工作宣传力度
宣传工作不到位是影响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正常开展的重要因素之一。一些行政机关对备案审查工作不了解,管理相对人也不清楚通过备案审查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各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要借助各种新闻媒体,对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和我国政府的入世承诺等进行大力宣传。对于不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影响法制统一和我国政府对外承诺,损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行为,要坚决予以纠正,努力在全社会形成法律意识和规则意识。
(三)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
制定规范性文件,是一个地方、一个部门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重要表现形式,但一些地方和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存在着 “政府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利益化”的现象。从实践情况看,文件制定机关受利益驱动,背离依法行政目标,造成规范性文件与上位法的规定和精神不一致,政出多门、相互矛盾的现象时有发生。有些行政机关为了争夺收费权、处罚权、许可权,推卸责任和义务,不顾法定权限和分工,随意通过抽象行政行为扩张本地区、本部门权限,导致规范性文件打架、重复和管理失控。因此,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多管齐下,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逐步实现制度化、法制化。
一是坚持依法行政,树立“制定规范性文件是行政立法活动有机延伸”的观点,依法约束行政权的行使,推动行政机关把职能真正转变到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上来。
二是要用制度规范行政机关内部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使规范性文件定位在政府层次而非部门立场上,减少或避免部门之间的权限争执和利益角逐。要继续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纳入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中,加强日常检查和年终检查。各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要每年定期通报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情况,认真履行备案审查职责,坚持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对于审查的规范性文件内容方面存在问题的,要切实采取措施,督促发文机关及时纠正,必要时应建议本级政府予以撤销;报送程序上存在问题的,要采取通报批评等方式,责令发文机关改正。
(四)加强队伍建设,积极发挥法制工作机构的作用
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各部门领导要高度重视规范性文件发布前的法律审查和发布后的备案工作,积极发挥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的作用。由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专业性较强,必须配备责任心强、业务过硬的同志担任此项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大力加强法制工作机构队伍建设,使各级法制机构工作人员不断提高自身政治和业务素质,积极发挥参谋助手作用。
各级法制工作机构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不断探索备案审查工作的新路子、新方法,建立健全科学、有效的备案审查工作制度,不断提高备案审查工作水平,充分发挥备案监督的作用。同时,要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开展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工作的指导和督促检查。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要切实加强对呼伦贝尔市、赤峰市及阿拉善左旗、伊金霍洛旗4个试点地区的指导,不断总结工作经验,及时找出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有针对性地进行研究,使其切实发挥示范作用,推动我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工作再上新台阶。
(五)完善制度,切实提高备案审查工作质量
目前,大多数行政机关都制定了本单位的公文处理办法,但大部分是对公文的起草、审核和签发程序作了详细规定,而对如何备案并没有要求,这就出现负责发文的机构不负责备案,而负责备案的机构又不掌握文件的发布情况,导致规范性文件发布后未能及时按要求备案。各级行政机关要认真执行《办法》的各项规定,建立健全必要的文件审核程序和发文备案程序等内部工作制度,明确责任,落实到位。要健全和落实备案工作制度,加大备案审查力度,突出备案审查重点,切实提高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质量。
附件:2005各盟市、自治区政府部门和有关单位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情况统计表
二OO六年五月十九日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三篇: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地方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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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地方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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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厅际联席会议贵
【发布单位】贵州省
【发布文号】黔府办发〔2008〕124号 【发布日期】2008-12-15 【生效日期】2008-12-1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贵州省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厅际联席会议贵州省深化和拓展道路交通安全“五整顿、三加强”工作措施任务分解的通知
(黔府办发〔2008〕124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厅际联席会议《贵州省深化和拓展道路交通安全“五整顿、三加强”工作措施任务分解》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贵州省深化和拓展道路交通安全
“五整顿、三加强”工作措施任务分解
省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厅际联席会议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关于进一步深化和拓展道路交通安全“五整顿”“三加强”工作措施的意见》(公交管〔2008〕199号),结合我省实际,根据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的职责分工,明确以下工作任务要求:
一、进一步整顿驾驶人队伍
(一)强化驾驶人素质教育与培训。交通、农机部门要严格驾驶人培训机构市场准入制度,加强对培训机构的日常监管,建立健全教学质量信誉考评体系,完善培训与考试工作衔接机制。督促驾驶培训机构严格驾驶学员培训登记制度。强化驾驶学员培训的规范化管理,严密培训记录,规范培训档案,认真落实驾驶人培训教学大纲的要求,强化对驾驶学员交通安全意识、医疗急救技能、冰雪泥泞等复杂道路条件下驾驶技能的教育培训。公安、交通部门要加快实现驾驶人培训考试信息共享,做到培训与考试工作相衔接。
要求:2009年3月底前,按职责分工,省交通厅、省农机局制定全省驾驶人培训机构资质审查方案。市(州、地)交通局、农机局负责组织实施,并按规定于6月底前督促驾驶培训机构制定规章制度、查验落实情况,对存在问题整改到位。省交通厅、省农机局要适时组织检查。
(二)加强教练员和考试员队伍建设。交通、农机、公安部门要严格教练员和考试员资格管理制度,加强教练员、考试员考核培训。交通、农机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教练员队伍的管理,落实教练员从业资格考试制度。健全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办法,鼓励培训机构对教学质量信誉考核结果优异的教练员给予表彰奖励。对存在未按教学大纲进行教学、填写教学日记和培训记录弄虚作假等教学行为的教练员以及考试把关不严格的考试员,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要求:2009年3月底前,按职责分工,省交通厅、省农机局、省公安厅制定全省教练员、考试员从业资质审查方案。市(州、地)交通局、农机局、公安局负责组织实施,于6月底前对不具备资质或不胜任岗位要求的教练员、考试员责令立即下岗参加培训,直至符合要求方可恢复上岗。省交通厅、省农机局、省公安厅要适时组织检查。
(三)严格机动车(拖拉机)驾驶考试和发证管理。公安、农机部门要进一步规范对申领机动车(拖拉机)驾驶证特别是申领大中型客车、牵引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考试,加强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条件的审查和驾驶培训记录的审核,严格落实增驾逐级申请制度,严密考试程序。强化对驾驶人安全驾驶意识、能力和法律法规知识、复杂路面等条件下驾驶技能的考试。落实机动车驾驶考试责任制,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格责任倒查和追究。
要求:市(州、地)公安局、农机局要严格按机动车(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前置条件认真核查资料,符合规定方可按工作规范办理,并适时组织开展对考试设施和场地的检查。2010年前,省公安厅要逐步建立驾驶人考试业务核查数据库、与户籍部门暂住证信息核对制度、驾驶人考试业务统计和监管系统、考试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制度、培训机构考试质量追踪和考试质量奖惩机制。
(四)严格营运驾驶人资格审查和监管。交通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客运、货运、危险化学品运输等道路运输驾驶人从业资格培训、考试制度建设,加快推进包括安全生产在内的诚信考核机制建设,严格道路运输驾驶人从业资格档案管理,完善道路运输驾驶人退出机制。
要求:2009年6月底前,省交通厅要完善涉及营运驾驶人培训、考试、退出和企业诚信考核等有关制度建设。市(州、地)交通局每年要适时组织检查上述制度落实情况。县(市、区)交通局要负责营运驾驶人从业资格档案日常管理。
(五)加强机动车驾驶人日常管理。公安部门要严格落实交通违法记分考试制度,推进异地交通违法记分转递系统建设和应用。在完善机动车驾驶人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基础上积极推进驾驶人违法、肇事信息查询平台建设,实现与交通、安监部门和营运企业共享道路运输从业驾驶人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情况信息。依法严格对重点驾驶人的安全监管,共同落实终身禁驾等惩罚制度。农机部门要完善拖拉机驾驶人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加强对违法拖拉机驾驶人的安全教育。
要求:2009年前,省公安厅要完善记分考试工作规范,研究驾驶人违法、肇事信息查询平台建设,实现与有关部门和单位共享信息;省农机局要建立完善拖拉机驾驶人信息系统。市(州、地)公安局要依法加强对重点驾驶人的日常监管,落实终身禁驾制度。
二、进一步整顿道路交通秩序
(六)加强重点道路交通秩序管理。公安部门要认真分析交通事故的规律特点,针对超速、疲劳驾驶、酒后驾驶、客车超员、货车超载、违法超车、违法停车、违法占用应急车道、不按规定车道行驶、货车不按规定粘贴反光标识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以高速公路为重点,持续组织开展道路交通秩序专项整治,改善道路通行秩序。要求:各级公安部门要每季度、半年、定期分析全省交通事故情况,适时组织开展干线道路交通秩序专项治理行动。
(七)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车、校车管理。交通部门要会同公安、安监部门强化危险化学品运输车的日常安全源头监管,督促运输企业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加强车辆、驾驶人和押运人员的管理。教育部门要严格校车及其驾驶人资格审查,并将中小学校的校车安全工作落实情况纳入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年终考核内容,完善校车管理的相关制度,逐步统一校车外观标识。公安部门要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车、校车的路面管控力度,严格剧毒化学品运输审批制度,会同有关部门适时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运输车、校车交通安全集中整治。
要求:2009年前,省交通厅、省教育厅要分别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中小学(幼儿园)校车安全管理制度,省公安厅要完善剧毒化学品运输审批制度。各级公安部门每年牵头组织有关部门适时开展一次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校车交通安全集中整治。
(八)加强恶劣天气条件及突发事件应急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公安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恶劣天气道路交通管制信息通报制度。交通部门要会同气象部门进一步完善恶劣天气气象信息预测、预报、预警机制。安监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推动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完善政府统一领导、各部门协调配合的突发事件应急交通安全工作预案,落实人员和应急装备、物资保障,适时组织预案演练。
要求:2009年6月底前,省公安厅、省交通厅、省气象局、省安监局要完成上述3项制度建设。
(九)完善交通事故救援机制。卫生部门要会同公安、交通、农机部门加强省、市、县三级交通事故紧急抢救联动机制建设,建立道路交通事故紧急救援共享信息平台,完善交通事故急救通讯系统,提高交通事故信息互通、现场急救、转运等方面的综合反应和处理能力。
要求:2009年3月底前,省卫生厅要会同省公安厅、省交通厅、省农机局建立覆盖各市(州、地)、县(市、区)的联动机制,并保持正常运转。
(十)加强城市道路交通秩序管理。各建制市要编制或完善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加强规划实施管理。建设部门要积极推进公交优先发展战略,优化道路网络,改善道路微环境,加快停车设施和行人、非机动车道、无障碍通行系统的建设,并会同公安部门改进和完善城市道路、桥梁交通设施导引标志系统,清理占用自行车道行为。公安部门要加强交通指挥、调度、控制和诱导,积极参与城市规划,会同交通、卫生等部门提高突发事件、交通事故快速处置能力,缓解城市交通拥堵问题。
要求:2009年起,各建制市人民政府于当年9月底前编制或完善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各级建设、公安、交通、卫生部门要适时推进完善其余任务。
(十一)加强军车管理。军队、武警部队要进一步加强对军车和号牌的管理,不得转借地方使用,并会同公安部门打击伪造、变造军车号牌违法行为;公安部门要完善军车交通违法抄告制度,军队、武警部队要健全军车交通违法抄告信息反馈机制。
要求:2009年6月底前,省军区后勤部、省武警总队后勤部要分别完善军车和号牌管理、军车交通违法抄告信息反馈制度;省公安厅要完善军车交通违法抄告制度。各级公安部门要会同部队每年适时组织开展专项行动。
三、进一步整顿交通运输企业
(十二)严格执行《道路运输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交通部门要进一步严把运输经营者市场准入关、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关、营运驾驶人从业资格关,加强对汽车客运站的安全监督,取消达不到夜间安全通行条件的三级(含)以下山区公路的客运班线。会同公安、安监部门推行长途客运班线沿线设立驾驶人中间休息点和交换点做法,督促企业确保每个驾驶人连续驾驶不超过4小时,并监督客运经营者按照上述要求配备驾驶人。
要求:各级交通部门要按权限对已许可的公路客运线路进行排查,凡不具备道路安全通行条件的,要在2008年底前调整完毕。2009年起,对达不到夜间安全通行条件的三级(含)以下山区公路客运班线全部取消,对道路旅客运输企业所属客运车辆发生一次死亡10人(含)以上特大交通事故负有主要(含)以上责任的,除依法收回肇事车辆的经营许可证外,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新增客运班线申请。2009年底前,各级交通部门要会同公安、安监部门完成长途客运班线沿线设置驾驶人中间休息点或交换点工作。
(十三)定期检查运输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落实情况。交通部门要会同安监、公安部门督促运输企业健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强化运输企业内部管理教育,严格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定期维护保养运输车辆。
要求:2009年起,各级交通部门每季度确定一个主题,会同安监、公安部门共同开展一次营运企业安全大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按执法权限分别下达整改指令。
(十四)完善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机制。公安部门要定期向社会公布客运企业交通安全状况,及时向交通部门通报客运车辆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或者在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中负有责任的情况。交通部门要研究制定道路旅客运输安全评价办法,逐步建立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评价体系,推动建立并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自我管理、自我检查、自我整改的行业自律机制。
要求:2009年起,省公安厅每季度在省内主流媒体上公布省内客运企业交通违法和典型事故有关情况。2009年6月底前,省交通厅建立健全客运企业安全评价指标、办法、体系,之后每季度在省内主流媒体上公布包括安全生产状况在内的客运企业信誉评价结果。
(十五)督促运输企业加强对车辆和驾驶人的动态监管。交通部门要会同公安、质监、安监部门推广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汽车行驶记录仪,制定行驶记录仪的使用规范,明确实施监督检查的具体要求。交通部门要督促运输企业建立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系统,鼓励企业使用GPS(全球定位系统)。
要求:2009年3月底前,省交通厅会同省安监局、省公安厅完成汽车行驶记录仪安装、使用、检查的规范制度建设。2009年底前,长途客运班线车辆使用GPS力争达到50%,2010年底前,力争达到100%。
四、进一步整顿机动车生产、改装企业
(十六)提高车辆整体安全性能。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要会同质监、公安、交通、安监部门加大对新车特别是货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安装侧后防护装置、设置车身反光标识、营运车辆配备行驶记录仪等重要安全技术标准执行情况的检查力度。完善在用车的安全技术标准,并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在用车加装安全装置的工作机制。质监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健全和落实机动车辆缺陷召回制度。
要求:省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质监部门要会同省公安厅、省交通厅、省安监局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及时组织实施。
(十七)加强对机动车生产、改装企业的管理。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要严格落实机动车生产、改装企业行业管理制度,强化安全监管,特别要加强对客运和货运车辆的管理与监督,严格机动车产品合格证管理。工商部门要会同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质监部门严厉查处非法生产和改装企业,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加大惩处力度,依法取缔未经登记的车辆非法改装单位,严禁对承压汽车罐车、长管拖车、罐式集装箱等移动式压力容器进行非法改装,并建立和完善对生产厂家违规生产、经销商违规销售处罚追究制度。
要求:2009年起,省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每年要围绕机动车产品合格证管理情况,组织开展一次机动车生产、改装企业安全检查;省工商局、省质监局每年要组织开展一次非法生产和改装企业的集中整治行动。
(十八)严格机动车登记和查验。公安部门要按照机动车产品公告和国家相关技术标准办理机动车登记,切实加强机动车查验,严格机动车唯一性确认,依法严肃查处为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机动车发放号牌的行为。对客运、货运、危险化学品运输车和校车等重点车辆实行档案化管理。农机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办理拖拉机登记和查验,严禁超范围发放牌照。质监部门要加强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监督检查,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要严格执行检验标准,对未按标准进行检验或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行为,要对有关机构和责任人予以查处,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资格并追究法律责任。加强承压危险化学品运输车使用登记证、定期检验合格证的查验。
要求:2009年起,按职责权限,省公安厅、省农机局、省质监局每年组织开展一次对违规发放号牌、重点车辆档案、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检查行动。
五、进一步排查治理道路安全隐患
(十九)全面排查治理道路安全隐患。交通部门要以国、省、县、乡公路临水、临崖、急弯陡坡路段为重点,全面排查道路设计、建设、维护及交通安全设施设置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隐患,并不断加大道路安全隐患治理力度,继续深化公路安全保障工程,进一步向县、乡公路延伸,对现有交通标志标线和安全防护设施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及时增设、调换、更新或者进行技术改造,逐步整治现存公路安全隐患。
要求:2009年3月底前,省交通厅要制定排查标准、统计造册、治理规范、资金安排和考核奖惩等制度。2009年起,按照分级负责管养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交通部门每年要确定当年的排查治理重点,统筹安排治理资金,制订工作实施方案;同时,每年3月底前组织安监、公安部门开展一次道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行动。
(二十)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长效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要制定道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规划,实行挂牌督办制度。交通部门要深入落实新建、改建、扩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三同时”要求,严格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做到交通安全设施与公路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要求:2009年起,根据道路安全隐患严重程度,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交通部门每年5月底前从已排查的隐患路段中分别确定一批本级挂牌督办治理的路段,明确治理要求、治理时限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各级交通部门要会同安监、公安部门,在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时按照“三同时”的要求将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一并纳入。
(二十一)加强公路施工路段交通安全。交通部门要严格公路施工报备制度,落实施工作业单位安全主体责任,督促公路施工单位严格按照《公路施工作业安全操作规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布设施工作业区,保证施工组织规范有序。对未中断交通的施工作业道路,公安部门要加强交通安全监督检查,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和通行安全。
要求:2009年3月底前,省交通厅要建立健全公路施工报备制度。2009年起,凡未按规定报备或影响道路安全畅通的,各级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下达整改通知单,责令停工。各级公安部门对未中断交通的施工作业道路要加强交通安全监督检查。
六、进一步加强和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
(二十二)推动政府强化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责任。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总体目标,研究制定本地区道路交通安全发展规划和实施方案,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定期研究分析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协调解决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重大问题,建立道路交通安全专项资金并组织实施。认真落实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专报制度和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检查制度。
要求:各级人民政府要于2009年、2010年前分别制定本地道路交通安全发展规划和实施方案;2009年起,建立道路交通安全专项资金制度;2009年前,完善每季度道路交通安全联席会议制度,延伸建立乡(镇)级道路交通安全联席工作机制。从2009年起,每年12月底前,县级人民政府将当年道路交通安全专报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每年1月底前,市(州、地)政府(行署)将上年道路交通安全专报报省人民政府;凡一年内所辖区域内分别发生3起一次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上交通事故的县(市、区)、市(州、地)政府(行署),应分别在第三起事故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送书面检查。
(二十三)严格落实道路交通安全部门监管责任。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安全监管,明确工作目标和重点,细化工作措施,落实工作责任。要加强协调配合,推动建立健全基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组织体系,从法制、体制、机制、投入等方面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政策研究,健全完善部门信息沟通、情况信息综合研判和工作协调机制,全面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组织对道路交通事故多发地区开展联合检查,督促落实整改措施。
要求:2009年起,各级安委办要每季度定期牵头组织开展交通安全大检查,考核结果纳入对有关部门的考核。
(二十四)强化道路运输企业交通安全主体责任。交通部门要会同公安、安监部门对安全条件达不到要求、存在重大隐患的单位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且情节严重的,要依法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取消其相应的经营范围。交通、工商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打击无证照经营、违章经营运输企业的力度。公安部门要严厉查处营运车辆超员、超载、超速、疲劳驾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交通部门要依法安排超员客运车辆卸载的旅客改乘。
要求:2009年起,各级交通、工商、公安、安监部门逐步加强上述各项任务的日常管理力度。
(二十五)依法落实交通肇事责任倒查和追究制度。公安部门要严格依法处理交通事故,对肇事人的交通违法行为依法处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安监部门要会同监察等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对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开展责任倒查,汲取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督促及时治理,依法严肃追究事故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宣传部门要加大对事故责任人员追究情况的报道力度。
要求:各级公安、安监、监察、宣传等相关部门要依法处理交通事故,加强倒查追究力度。
七、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二十六)构建政府主导的社会化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体系。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要紧紧依靠党委、政府,积极协调各职能部门、社会团体,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动员全民共同参与和维护道路交通安全,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政府领导、部门负责、全社会广泛参与”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体系。
要求:2009年起,各级宣传、广电部门每月以及重要传统节假日前夕,要会同公安、交通部门组织本地主流媒体,在受众率较高的版面(时段)刊登(播发)至少三次交通安全宣传资料(信息)。
(二十七)建立交通安全宣传教育长效机制。制定促进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社会化的意见或计划,确定专门人员,制定具体措施,深入开展交通安全宣传进农村、进社区、进单位、进学校、进家庭。要将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纳入安全生产监管和考核体系,督促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落实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责任。
要求:2009年前,各级人民政府要依法制定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社会化意见或计划。(二十八)建立并实行交通安全公益宣传制度。宣传、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全社会交通安全法制教育,落实宣传经费,丰富宣传手段,继续将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作为“五五”普法的重要内容,使交通安全宣传进报刊、进广播、进电视、进网络,形成有影响、有声势的浓厚宣传氛围。
要求:从2009年起,各级宣传、司法行政部门每年3月底前分别制定涵盖道路交通安全内容的当公益宣传、普法教育的实施方案。
(二十九)提高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工作的针对性。宣传、公安、教育、交通、农机、安监部门要积极拓展宣传阵地,改进宣传教育方法,以学龄前儿童、中小学生、运输企业驾驶人和农村群众为重点,广泛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基本常识,并通过对道路交通事故的典型案件和重大隐患进行曝光,开展警示教育。要充分发挥驾驶人协会、单位、社区、乡村基层组织的作用,对管辖范围内的驾驶人定期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驾驶教育。
要求:从2009年起,各级宣传、公安、教育、交通、农机、安监部门在制定工作要点或计划时要强化宣传工作。
八、进一步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
(三十)完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和技术标准。公安、农机、保险监管部门要积极推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积极总结和推广轻微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和保险理赔制度试点工作。交通部门要会同公安部门及时补充、修订道路交通管理设施、交通安全设施和车辆安全装置等技术标准。
要求:各级公安、农机、交通部门,贵州保监局要按国标、行标等要求落实有关工作。
(三十一)完善执法工作规范。公安部门要及时修订完善违法行为处理、交通事故处理、车辆注册登记和驾驶证申领等业务程序规定和工作规范,完善城市道路交通标志标线设置规范,制定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的设置、安装、使用、取证工作规范,规范执法程序,统一工作流程,杜绝执法随意性。
要求:2009年起,省公安厅、市(州、地)公安局每年至少开展二次执法工作检查。
(三十二)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和执法考核监督。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执法部门要深入开展执法为民思想教育,加大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执法业务技能培训。公安部门要会同卫生部门加强对道路交通执法人员的应急救援基本知识和操作规程培训,提高应急救援的能力和水平,改善执法装备、医疗卫生救援装备配备。各执法部门和职能管理部门要建立完善科学的执法考核评价机制,加强执法检查,坚决杜绝执法不公、执法不严和执法不作为、乱作为等现象,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完善执法内部监督和社会监督制度,广泛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及时发现和解决执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要求:2009年起,各级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执法部门每年开展一次执法为民思想教育及行风评议活动,加大执法科技装备的资金投入预算。
九、进一步加强农村交通安全管理
(三十三)科学谋划组织“平安畅通县区”创建工作。公安、交通、农机、安监部门要认真总结开展创建“平安畅通县区”活动的经验及成效,以农村地区为重点,深入研究、准确把握当前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研究制定进一步推进创建“平安畅通县区”活动的实施方案,完善创建活动评价考核办法,分类制定评定标准,并抓好落实;树立和表彰一批“平安畅通县区”,切实发挥典型示范作用。
要求:2009年6月底前,省公安厅会同省交通厅、省农机局、省安监局制定实施方案,完善评价考核办法和评定标准。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开展创建“平安畅通县区”活动,2009年,全省50%以上的县区建成“平安畅通县区”,2011年全省80%以上的县区建成“平安畅通县区”。(三十四)加强农村交通安全组织体系建设。建立县、乡(镇)、村层层负责的工作机制,健全相关信息沟通机制,加强农村地区乡(镇)交警中队建设,完善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体系,充分发挥农村地区派出所、交通协管员、农机监理站以及驾驶人协会等基层交通管理组织的作用,壮大农村地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力量。
要求:2009年起,各级人民政府每年划拨一定资金加强农村交通安全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围绕乡(镇)、村级交通安全组织体系建设,乡村道路安保设施建设以及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摩托车源头管理等方面开展工作,并适时组织开展一次农村交通安全专项治理行动。
(三十五)强化农村道路通行秩序管理。公安部门要建立机动车、驾驶人台账,合理设置交通安全服务站,不间断地开展农村道路交通秩序专项整治,严厉查处农村道路多发的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和拖拉机违法载人、无证驾驶、摩托车无牌无证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对无牌无证、证照不齐的车辆,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为群众办牌办证提供便利。改进农村地区车辆和驾驶人管理方式,将部分车辆和驾驶人管理业务下放至乡(镇)交警中队代办,坚持推行车辆管理所下乡服务模式。农机部门要建立完善拖拉机及其驾驶人台账,配合公安部门加强对无牌无证拖拉机的治理。
要求:2009年6月底前,省公安厅、省农机局要会同税务部门制定政策,大幅提高农村地区车辆的上牌入户率。从2009年起,县(市、区)公安局、农机局要建立车辆、驾驶人台帐制度,并及时更新。
(三十六)继续推进“创建平安农机,促进新农村建设”活动。农机、安监部门要制定评价标准,加强工作交流,发现、培养、树立一批先进典型,组织开展农机安全监理规范化建设试点,进一步严格拖拉机驾驶人考试制度,强化拖拉机安全监管。
要求:2009年3月底前,省农机局会同省安监局制定评价标准。
(三十七)全面加强农村客运网络建设。交通部门要加大农村公路建设与养护的投入,提高农村公路安全通行条件,严格农村客运经营线路审批,做好农村客运网络和城市公交网络的衔接,促进城乡客运一体化。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减免农村客运税费、提供燃油补贴等优惠政策,降低农村客运经营成本,统筹城乡公共交通发展。
要求:2009年6月底前,省交通厅要制定操作性强的农村客运班线审批政策,会同省财政厅、税务部门研究制定客运税费减免、提供燃油补贴等政策,切实解决农民群众乘车难、乘车贵的问题。
十、进一步加强交通安全工作科学化管理
(三十八)完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目标管理制度。公安部门要会同交通、安监部门科学判断本地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阶段性特征,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研究完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考核评价机制,科学实施目标管理,促进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
要求:各级公安、交通、安监部门要结合“平安畅通县区”评价考核体系予以进一步完善。
(三十九)强化交通安全科研工作的基础性研究。公安、交通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推动《国家道路交通安全科技行动计划》,提高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科技应用水平。
要求:各级公安、交通部门逐年保持并适时加大科技装备、应用培训等工作。
(四十)广泛借鉴域外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先进经验。公安部门要会同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认真学习研究先进地区、国家道路交通发展不同阶段的良好经验,结合本地实际,合理提高道路基础设施、道路安全设施、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标准,推广科学的交通安全管理理念和先进的交通安全管理技术,加强执法制度建设和执法装备建设,不断提升交通安全工作水平。
要求:2009年起,各级公安部门要会同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加强学习考察工作,形成学习报告并逐步推广应用。
以上任务安排,各地各部门在规定时限完成后1个月内,将工作总结分别报上一级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或上一级主管部门、本级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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