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XXX煤业公司各单位管理人员下井管理制度
X X X煤业有限公司
业务部室下井安全检查管理规定
为加强安全管理,提高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确保公司安全设施及条件验收顺利通过,结合公司当前实际状况,特制订业务部室下井安全检查管理规定,望各单位遵照执行。
一、公司各部室管理人员上井后,把下井路线,发现的安全隐患、工程质量问题以整改单形式一式五份认真填写,一份本部室存档,一份交分管领导,一份交责任单位,一份交调度中心,一份交安监部。
二、调度中心、安监部按照各单位安全隐患问题整改单要求,每天安排调度员、安瓦员跟踪督导,现场协调。
三、责任单位要加强劳动组织管理,加强劳动纪律管理,组织好施工工序衔接,提高工作效率。按时完成各部室下发的安全隐患、工程质量问题整改内容。
四、对工作管理落实不到位的责任单位,调度中心在每天下午协调会上通报批评。对责任单位主要领导根据公司规定给予50---100元处罚。
五、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零一四年五月十一日
第二篇:管理人员下井带班作业管理制度
管理人员下井及带班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矿安全管理工作,提高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意识,基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薄弱区域的检查巡视和现场指导,及时发现和消除生产现场的各类事故隐患,有效制止违章行为,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446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关于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53号),《关于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矿【2006】116号),山西煤炭工业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联合下发《关于贯彻国家发张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关于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的指导意见扥通知》(晋煤安发【2005】913号)和煤业公司下发的《关于各级矿领导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作业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等有关文件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成立下井带班领导机构
组长:矿长
副组长:生产矿长
成员:矿副矿长以上矿领导及各业务科室科长
办公室设在矿调度室,由调度室主任兼
第三条 实行下井带班作业的范围
1、矿实行下井带班作业的人员为副矿长以上的领导干部和参加矿值班并持有安全资格证的科室管理人员及工程技术人员。
2、采、掘、开队组及通风、机运队等,负责带班作业的人员为技术员以上的干部。对与因多地点作业或因干部配备职数不够,而不能够满足各个作业场所均有技术员以上干部带班作业的,可以明确取得安全资格证的班组长进行带班作业,但名单必须报人力资源科和安全审核、备案,由矿行文公布。
第四条 下井带班作业次数规定
1、副矿长以上领导
副矿长以上领导班子成员,每月在完成规定下井次数的同时,保证每月1-2次下井带班作业,和工人同上同下,时间不得低于8小时。
2、技术员及以上管理人员
生产经营技术员及以上管理人员(参加矿值班的)月下井带班不少于3-4次,其中中夜班不少于2次,和工人同上同下,时间不得低于8小时。
3、采、掘、开及辅助队干
采、掘、开队组及通风、机运队,每班应有一名技术员以上干部下井带班。队长、技术主管每月下井带班不少于5次,其中中夜班不少3个;确因干部配备职数不足,仍不能达到班班有技术员以上干部带班时,可按第二项第3条规定执行。
第五条 实行井下交接班制度
上一班的带班人员要在井下向接班的带班人员详细说明井下安全状况、存在的问题及原因、需要注意的事项等。
第六条 实习班后带班信息表制度
矿下井带班作业管理人员,都要将下井的时间、地点、经过路线、发现问题及处
理意见等详细填表,作为下井考勤及事故隐患排查“三定”的原始依据,出井后表交井口信息站(只填写带班作业信息表,不用填写下井信息表),信息站排查后并将原始表存档备查;在采掘、辅助队带班作业的干部要参加当班前会、班后会,安排和总结当班的安全生产状况,确保安全生产。
第七条 建立干部下井带班档案
1、矿下井带班作业,由调度室负责排出值班人员带班表,明确值班人员下井带班的班次,确保每个班次至少有1名符合本规定的管理人员下井带班作业;带班作业人员因公外出或请假,必须到人力资源科办理手续,并送调度室、安监站备份,由当日值班调度主任或安全科值班人员代替带班作业,不得空岗。带班作业的范围可以是在某个重点掘进头或采煤工作面跟班,也可以对采掘工作面、井下重点场所或重点区域进行安全巡回检查和作业技术指导。
2、调度室明确干部带班作业的重点和要求,明确带班作业种类、作业地点和范围,排出干部下井带班作业表,并建立台账和接搜下井带班作业人员带班汇报;台账要求使用统一附表格式,加封面注明台账类别、单位名称、带班月份,并调度室负责人审查后存档。
3、调度室负责对当月各级管理人员下井带班作业情况汇总造表,报人力资源科、安全科各一份,由安全科汇总上报上级管理部门存档。
4、矿带班作业人员,一律在井口信息站交接班;采、掘、开及辅助工区带班作业人员一律在井下现场交接班,并填写带班记录;上一班的带班人员,必须在指定的交接班地点向接班的带班人员详细说明井下安全状况、现场存在的问题及原因、以及需要注意的事项等,并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薄。
5、矿各级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认真研究解决井下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在大型贯通、初放顶、揭露煤层、探放水、过大断层等关键时刻,矿相关专业的管理人员,必须及时到现场监督指导,确保安全生产。
第八条 下井带班人员的职责
1、下井带班的人员每次深入井下要注重实效,明确目的和任务,认真履行职责,要把保证安全生产作为第一位的责任,要排查安全隐患,掌握当班井下的安全生产状况,加强对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及时发现和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严禁违章指挥,严禁超能力进行生产。
2、矿长、队组长是矿和队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矿或队组下井带班作业的人员,负有协助矿长、队组长做好安全工作的责任,对当班的安全生产负责。对井下现场出现的各类问题有临时处置权;对危及安全生产的隐患,有权在现场作出立即整改或停产整顿等命令;当发生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重大隐患和严重问题时,带班人员必须立即组织采取停产、撤人、排除隐患等紧急处置措施,并及时向矿调度室和矿长、队组长报告。
3、当矿井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时,除追究矿长或队组长的责任外,将同时追究当班带班人员的相应责任。
第九条 对下井带班人员的监督管理和考核
1、各级管理人员下井带班作业执行调度、安全双考勤,带班数量与质量由调度室负责考核,调度室负责并将考核结果报人力资源科、安监站,安监站负责全面监督执行。
2、下井带班作业的人员升井后,要将下井的时间、地点、经过路线、发现问题及处理意见等有关情况进行详细登记,并存档备查,不填写记录或记录不详细者,罚款100元。带班下井人员给予补助,标准为每次补助100元,具体操作如下、;矿长每次300元,副总以上每次200员、科室负责人每次100元,副科级及副科级以下每次100元。
3、矿和基层单位要合理安排带班作业人员,确保每个班次都有人下井带班,凡发现有1个班次无人下井带班的,罚责任人每人100元;不再指定地点交接班的,每发现1次罚50元。
4、调度室和安全科对矿和区队下井带班作业的情况开展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通报、处理。人力资源科每月初对上月各单位干部下井以及下井带班情况进行张榜公布,接受职工群众的监督,同时把矿领导干部下井带班作业的情况,每月5日前以书面材料和电子邮件形式分别报送煤业公司人事部和安全监察部备查。
第十条 基层单位干部下井和带班作业的情况纳入班子和个人的年终工作考核,并与其经济收入相挂钩。在日常监督检查时,对没有完成下井指标或者没有认真履行带班作业规定的副矿级以上领导干部,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通报批评、成勉谈话和相应的经济处罚;对认真履行职责、防止事故的有功人员要给予奖励。对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将给予相关责任人行政处分;对问题比较突出的,矿将直接追究带班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宣传综治闭门要利用广播、电视、图牌板等多种宣传工具,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对作风扎实、经常深入井下解决安全生产实际问题、表现突出的下井带班人员要大力宣传对不负责任、弄虚作假的,要予以公开曝光。
第十二条 领导干部因出差、培训、度假、生病或身体、年龄等特殊原因,未能或不能完成下井指标或不能进行带班作业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可酌情予以减免,并报考核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对群众举报的问题由安全科、调度室负责进行落实。
举报地点设在安全科、调度室。
举报电话3052000。
第三篇:各级管理人员下井制度
山西煤炭运销集团碾底煤业有限公司
各级管理人员下井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管理人员下井规定,加强安全基础管理工作,促进矿井管理人员作风转变,落实各级领导、部门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高和加强矿井安全管理水平,及时发现和消除各类事故隐患,有效制止违章违纪现象,推动矿井安全生产形势稳步好转,确保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特制定本制度。
一、各级管理人员下井数量规定:
1、党委书记和董事长每月下井6次,矿长每月下井不得少于10次;主管生产、机电副矿长、安全、正、副总、助理每月下井不得少于15次,其它副职领导每月下井不少于8次。
2、各专业副总工程师、安全生产业务科室正、副科长、采区正、副区长每月下井不得少于16次;非生产科室正、副科长每月下井不得少于6次。
3、直接生产、辅助(区)队长、支部书记、技术员每月下井不得少于18次;特殊时期执行特殊政策。
4、矿、科(区)管理人员下井二班、夜班下井比例要达到总下井次数的二分之一;每旬下井次数不少于规定总数的三分之一。
二、下井人员职责
1、下井人员要把保证安全生产作为首要责任,切实掌握当班井下的安全生产状况,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薄弱区段的巡视检查,及时发现和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制止违章违纪行为,严禁违章指挥。
2、作业现场发生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重大事故隐患和严重问题时,下井到现场检查人员必须立即采取停产、撤人、排除事故隐患等紧急处置措施,并及时向调度室汇报。
3、各级管理人员下井,要将下井的时间、地点、经过的路线、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意见等现场填写干部下井信息表,出井后交安全信息站,作为下井考勤及事故隐患排查“三定”的原始依据存档备查。
三、下井人员入井的质量要求:
1、各级管理人员入井必须抓三违、查培训,凡入井无三违、隐患落实不到责任人不算入井指标。
2、各级管理人员必须完成入井次数(包括矿科小分队活动、旬检月验或现场办公等)入井数量以安全处、调度室、劳资科考勤室记录最少的为准,由安全处负责考核。
3、管理人员必须保证入井质量,跟班的科室管理人员和三职队干必须与工人同上同下,机关管理人员入井时间不少于4小时。
4、管理人员在井下要对职工进行面对面、手把手的“三基”培训考试,每次抽考工人2人次,培训工人2人次,并在入井表上填写,培训考试的职工要在干部入井表上签字,由安全处、组织人事部考核。
5、管理人员出井后要认真填写检查表,实行一人一表制,所填内容齐全,字迹工整,对现场处理不了的隐患要详细注明,并及时下达隐患通知单和处理意见,对隐患要有追究罚款,对“三违”责任人要有罚
款。由组织部、安全处、纪检部门组织,不定期抽查考核,对填表质量差的给予曝光,并取消当日入井工。
6、在巷道贯通、初次放顶、排放瓦斯、探放水、过地质构造、系统调风等关键时段,实行科、队两级跟班制,各分管领导、相关业务副总、业务科室人员排出跟班表,在现场进行指导,把安全措施落实到位。
7、各级管理人员入井除到指定地点现场办公、集体活动外,必须到安全管理的薄弱区、边远区、重点区,及时发现和消除隐患。
8、实行干部“两下两抓”通报制,每月由组织部、安全处负责通报干部“两下两抓”任务完成情况。
四、考核办法
1、所有管理人员入井必须到矿调度室和安全科信息站进行考勤,由组织部负责监督考核。
2、各级管理人员下井数量的质量要与安全奖励挂钩考核,并作为考核干部作风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级管理人员下井无故达不到应下井总数的2/3时,否决本人当月安全绩效,下井每少一次否决安全绩效5%。
3、各级管理人员因公出差、培训、身体、年龄等原因未完成下井规定次数的,均要有书面说明和请假条,并由分管领导审批,到组织部、安全科备案,可酌情减免,否则按未达下井规定要求进行考核。
4、各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入井、入井考勤登记有弄虚作假或到现场不履行责任、隐患落实不到责任人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24小时内但三违因素除外)由安全科除扣除当日入井工外,并根据山西焦煤《特别规定》及相关考核办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5、由安全科负责建立领导干部下井公示和举报制度,接受职工群众的监督,由组织部负责定期通报各级管理人员入井情况。
碾底煤业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
第四篇: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制度
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制度
(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煤矿安全基础工作,强化生产过程管理的领导责任,转变领导干部作风。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第33号令及山西焦煤《管理人员下井及带班制度》精神,特修订霍州煤电集团公司管理人员下井带班作业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矿领导,是指矿领导班子成员(矿长、党委书记、生产矿长、机电矿长、总工程师、安全处长、党委副书记、工会主席、后勤矿长、经营矿长、洗煤厂厂长、洗煤党支部书记、洗煤副厂长)和副总工程师(通风、地测等)。洗煤厂厂长、洗煤党支部书记、洗煤副厂长不参与矿领导下井带班作业。
第三条 矿井、施工单位是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责任主体。每班必须有矿领导带班下井,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矿井的主要负责人对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负全面责任。
第二章 矿井班子成员及带班数量
第四条 各矿井每班至少有1名矿领导下井带班。
第五条 生产(含基建、扩建、整合、技改)矿井矿领导下井带班次数不得低于以下规定: l、矿长、党委书记不少于5次/月,分管生产、安全、机电、技术等工作的副职领导不少于8次/月,其他副职领导不少于6次/月。
2、副总工程师不少于14次/月。
3、基建、扩建、整合、技改矿井矿领导下井带班次数在以上基础增加2次/月·人。
4、通风区长(兼矿长助理)待遇仍执行原规定。下井带班履行区长职责。
第三章 下井带班人员职责
第六条 矿领导下井带班时履行以下职责:
(一)下井带班人员要把保证安全生产作为首要责任,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薄弱区段检查巡视,全面掌握当班井下的安全生产状况。
(二)下井带班人员要及时纠正“三违”,及时发现和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和险情,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严禁违章指挥,严禁超能力、超定员组织生产。
(三)作业现场发现、发生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重大事故隐患和严重问题或遇到险情时,下井带班人员必须立即采取停产、撤人、排除事故隐患等紧急处置措施,组织涉险区域人员及时、有序撤离到安全地点,并及时向调度室报告。
(四)下井带班领导除正常现场巡查外,应着重检查跟班队干、安全员、瓦检员等履职情况,并对特殊岗位作业人员的工作情况进行督察。
第四章 下井带班基本制度
第七条 各矿井要健全完善各级领导干部下井带班制度。矿井必须制定 矿领导每月轮流带班下井工作计划,明确矿领导下井带班作业的工作范围、下井作业地点、工作重点及工作职责,每月28日月前排出次月矿领导带班作业表,在矿调度室公示,并报集团公司调度室、安监局、组织人事部。
第八条 各矿井必须建立矿领导下井带班交接班制度。实行井下交接班,上一班的带班领导必须在井下向接班的领导详细说明井下安全状况、存在的问题及原因、需要注意的事项等,并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表(交接班地点由各矿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由上一班矿领导出井交调度室,由调度室责专人负责保存。
第九条 各矿井必须建立领导带班下井公示制度。各矿井要在井口明显位置对矿领导下井带班公示。矿领导月度下井及带班完成情况要在矿公示栏、广播、电视公示,接受群众监督。没有矿领导下井带班,职工有权拒绝下井作业。
第十条 各矿井必须建立领导下井带班档案管理制度。
1、档案内容包括: 矿领导下井带班《综合台帐》、《交接班记录表》、《管理人员下井信息表》;《考勤资料及人员定位行走轨迹的电子信息》、《带班公示表及带班考核表》。
2、带班领导升井后,在矿调度室及时将下井的时间、地点、经过路线、发现的问题及处理结果、意见等填写到《下井带班综合台帐》;在安全信息站填写《管理人员下井信息表》。月末由调度室负责将矿领导下井带班《交接班记录表》、《下井带班综合台帐》、《带班安排及考核表》整理汇总;由安全科负责将矿领导下井《信息表》整理汇总;由劳资科负责将矿领导下井带班当月《考勤记录、人员定位系统矿领导下井行走轨迹的电子信息》 复制交调度室;由宣传部负责将矿领导下井带班《公示表及公示有关资料》汇总交调度室。由矿调度室责成专人负责将矿领导下井带班上述科室的档案整理汇总后移交到矿档案室保存,保存期不少于一年。第十一条 建立领导带班下井举报制度。
第五章 集团公司管理部门职责
第十二条
相关职能部门职责
1、集团公司组织人事部是落实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主管部门,负责督促煤矿抓好有关制度的建设和落实。
2、集团公司安监局负责对矿井领导带班下井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对矿井违反带班下井制度的行为,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3、集团公司调度室负责对矿井领导带班下井进行逐班落实,对当班矿井无领导带班下井或违犯带班规定的责成矿井立即安排人员带班,并对矿井作出相应处理、通报。
4、集团公司宣传部根据安监局提供各矿井矿领导下井带班情况,于每月6日前负责将各矿井领导带班情况通过电视、广播、报纸进行公示。
第六章 考核
第十三条 矿领导下井带班要认真履行职责,发生生产责任事故或未遂事故的,按事故分析在追究区队长、有关矿领导责任的同时,追究当班下井带班领导的责任。
第十四条 矿井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矿领导带班下井相关制度的,除按照国家及上级有关规定执行外,减发矿长、党委书记一个季度安全绩效奖,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给于纪律处分。第十五条 矿领导未按规定下井带班的,未按规定填写下井交接班记录,信息表,带班综合台帐,无电子考勤及人员定位轨迹记录,在集团公司及上级有关部门检查当中发现未按规定带班,带班下井档案弄虚作假,发生事故而没有领导现场带班。出现以上问题,按擅离职守处理,除按照国家及上级有关规定执行外,减发矿长、党委书记、责任者本季度安全绩效奖。内发生以上行为的责任者,不得提拔重用。
第十六条
加强监督检查。把各矿井矿领导下井带班情况与安全绩效考核紧密挂钩,并作为干部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集团公司安全监督检查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监督检查,把各级干部下井带班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作为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由集团公司组织人事部门牵头,纪委监察部、安监局、调度室等部门配合定期不定期地抽查干部下井、带班情况,并每月进行通报。每季度采用现场随机询问、查阅井下交接班及下井档案记录、调阅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监控记录等方式,对矿领导下井带班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检查结果纳入矿井安全绩效考核。对认真履行职责、防止事故发生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对矿领导下井带班超过规定次数的,每超一次补助200元。
第七章 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 实行带班领导月度带班汇总逐级上报制,各矿带班领导月度带班汇总由矿调度室负责,组织人事部、安全处审核后上报;由区域公司或代管矿井将各自分管的矿井矿领导带班情况每月末汇总后,于次月3日前报集团公司安监局,由集团公司安监局统一汇总上报山西焦煤及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第十八条 实行“四〃六”制作业的矿井,矿领导带班仍执行“三〃八” 制。
第十九条
各矿井在采掘面安装回撤、初次放顶与末采、巷道开口与贯通、排放瓦斯、揭露煤层、处理火区、探放水、过断层、系统调风等非正常作业时期,分管矿领导、有关业务副总、业务科室人员必须亲临现场带班指挥作业,确保安全生产。
第二十条 矿领导班子成员除完成下井带班作业任务外,还要经常深入井下了解安全生产情况,及时研究解决井下存在的问题,抓好有关制度、措施的制定和落实。
第二十一条 各矿井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跟班仍执行集团公司安全基本管理制度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各矿井采、掘、开、辅助区队每班必须有队干下井带班,细则由各矿井制定。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矿领导未按照规定带班下井或者弄虚作假的,均有权向集团公司有关部门举报和报告。举报执行集团公司安全举报制度。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2010年10月7日起执行。
第八章 地面生产单位
第二十四条 地面生产单位也必须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第33号令的要求,实行厂领导带班作业。地面单位厂领导带班次数在矿井矿领导下井带班次数的基础上增加4次/月·人。并将带班表每月28日前报集团公司调度室。
集团公司
2010.9.13
第五篇:管理人员下井及带班制度
管理人员下井及带班制度
一、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3号令)的文件精神。
二、强化矿领导及中层管理人员深入现场掌握安全生产实际情况,及时了解安全生产动态和生产过程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和险情,有效制止违章、违纪现象,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
三、认真遵照执行省、市、公司和矿关于领导井下带班的各项规定。
四、每月28日前,由调度室编制下月领导带班下井安排表,管理人员按照排列的带班表,下井带班。
五、带班人员严格按照编排的班次进行带班,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带班时,必须提前与其他带班人员协商调换,并通知公司值班领导,严禁私自调换,确保每班至少有一名领导带班。
六、带班人员在井下要充分发挥职工群众参与安全管理的积极性,加大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力度,把各类事故降到最低限度,确保安全生产。
七、带班人员下井时必须携带人员定位传感器,并在井口屏幕显示带班领导姓名。
八、管理人员要深入井下工作场所,深入生产各个环节,认真检查“三大规程”的执行情况,坚决制止“三违”现象的发生。
九、现场及时排查和处理事故隐患,对井下的隐患处理负全责。
十、每个班的跟班领导,要负责开好班前会,着重强调井下的安全问题。
十一、配合生产区队做好工作面“三位一体”安全检查。
十二、每班必须填写工作日志,要带着问题入井,现场解决问题,本班未解决和遗留的问题要向下个班的带班领导交接清楚。
十三、矿要将每月领导带班完成情况在月初安全例会上进行通报,并在井口或矿宣传栏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井下带班管理人员职责
1、井下带班管理人员必须掌握当班的安全生产状况:即人员到岗情况、设备运行情况、生产(作业环境)安全情况、生产任务(产量)完成情况等,对当班的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
2、带班管理人员必须做到“两同时、三不放过”。“两同时”即与工人同下同上;“三不放过”即发现隐患和不安全行为不放过、对安全隐患找不出原因不放过、安全隐患得不到处理不放过。
3、带班管理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加强对重点场所、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和险情,严禁违章指挥,坚决制止“三违”和“三超”现象的发生。
4、认真检查各作业点的工作人员是否执行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有无违章作业现象,协调所在区域各作业环节的关系,维护安全生产秩序。
5、发生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重大隐患时,带班人员有权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并及时向调度室汇报。
6、认真做好交接班,将本班安全生产情况、存在的问题及处理情况、现场作业情况以及对下一班的检查重点等填写在交接班记录簿中。
管理人员井下带班交接班制度
1、带班管理人员在本班结束后,必须严格按照本制度履行交接班程序,并填写《领导干部带班下井交接班记录簿》的相关项目,不得漏项。
2、带班管理人员在井下指定地点进行交接班。严禁电话交接班,防止因交接班不清而导致工作失误或诱发事故。
3、带班管理人员必须在规定时间内交接班。
4、交班人员要认真、如实介绍当班带班区域各工作面(点)的安全状况、设备的运转情况、有无安全隐患、下一班可能发生的问题以及处理意见和其它注意事项,交代完毕后经双方在交接班记录簿上签字后,方可下班。
5、未完成当班任务或发现隐患未处理,不准离开工作地点,等待下一班带班人员到达并完成交接后才能离开;因特殊原因当班处理不了的问题,必须向矿调度室汇报,并在交班地点与下一班交代清楚处理措施、目前情况、应当注意事项等,并将其如实地填写在交接班记录簿上。
6、超过交接班时间,如接班人不到位,交班人不准离开岗位,否则按脱岗、早退(特殊情况除外)处理。如无人接班应及时向调度室汇报,并坚守岗位直到有人接班为止。
7、带班下井交接班记录项目(内容)包括:下井时间、地点、经过线路、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意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