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class Student java程序
class Student
{
int no;
float math;
float english;
float aver;
Student(int n,float m,float e)
{
no=n;
math=m;
english=e;
}
void caculateAver()
{
aver=math/2+english/2;
}
void show()
{
System.out.println(“no:”+no+“ aver score=”+aver);}
}
public class UseStudent {
public static void main(String [] args){Student s1,s2;
s1=new Student(101,98,83);
s2=new Student(104,89,78);
s1.show();
s2.show();
s1.caculateAver();
s2.caculateAver();
s1.show();
s2.show();
}
}
第二篇:相关程序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
1、合同工程完成后,应进行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当合同工程仅包含一个单位工程(分部工程)时,宜将单位工程(分部工程)验收与合同工程完工验收一并进行,但应同时满足相应的验收条件。
2、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应由项目法人主持。验收工作组由项目法人以及与合同工程有关的勘测、设计、监理、施工、主要设备制造(供应)商等单位的代表组成。
3、合同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施工单位应向项目法人提出发人验收申请报告。项目法人应在收到法人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
4、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1)合同范围内的工程项目已按合同约定完成;(2)工程已按规定进行了有关验收;
(3)观测仪器和设备已测得初始值及施工期各项观测值;(4)工程质量缺陷已按要求进行处理;(5)工程完工结算已完成;(6)施工现场已经进行清理;
(7)需移交项目法人的档案资料已按要求整理完毕;(8)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
5、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检查合同范围内工程项目和工作完成情况;(2)检查施工现场清理情况;(3)检查已投入使用工程运行情况;(4)检查验收资料整理情况;(5)鉴定工程施工质量;(6)检查工程完工结算情况;
(7)检查历次验收遗留问题的处理情况;(8)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9)确定合同工程完工日期;(10)讨论并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
6、合同工程完工验收的工作程序可参照本规程单位工程验收程序的规定进行。
7、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正本数量可按参加验收单位、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以及归档所需要的份数确定。自验收鉴定书通过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由项目法人发送有关单位,并报送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备案。
第三篇:程序 文档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1、申请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的条件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均可申请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具体条件包括:
(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2)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在民政部登记一般30万元以上,其中非国有资产份额不得低于总财产的三分之二,国家法律或国家有关行政部门对从事某行(事)业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开办资金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有必要的场所。
医疗、教育、职业培训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分别在卫生行政部门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在教育行政部门领取《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领取《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后,再到同级民政部门办理登记。
2、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要求
(1)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一般包括字号、行(事)业或业务领域和组织形式三部分,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
(2)名称中所标明的组织形式必须明确,一般称学校、学院、园、医院、中心、院、所、馆、站、社、公寓、俱乐部等,组织形式不得冠以“总”字;
(3)在民政部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其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在地方民政部门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其名称应当冠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县(县级市、市辖区)的行政区划名称;冠以市辖区名称的,应当同时冠以市的名称;
(4)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不得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违背社会道德风尚,或带有封建迷信色彩;不得含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文字或内容;不得使用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人民团体名称、社会团体名称、事业单位名称、企业名称及宗教界的寺、观、教堂(佛、道教的寺、观,伊斯兰教的清真寺,天主教、基督教的教堂)名称;不得使用已被撤销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不得使用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名称。
3、民办非企业单位包括的行(事)业(1)教育事业,如民办幼儿园,民办小学、中学、学校、学院、大学,民办专修(进修)学院或学校,民办培训(补习)学校或中心等;
(2)卫生事业,如民办门诊部(所)、医院,民办康复、保健、卫生、疗养院(所)等;
(3)文化事业,如民办艺术表演团体、文化馆(活动中心)、图书馆(室)、博物馆(院)、美术馆、画院、名人纪念馆、收藏馆、艺术研究院(所)等;
(4)科技事业,如民办科学研究院(所、中心),民办科技传播或普及中心、科技服务中心、技术评估所(中心)等;
(5)体育事业,如民办体育俱乐部,民办体育场、馆、院、社、学校等;(6)劳动事业,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或中心,民办职业介绍所等;(7)民政事业,如民办福利院、敬老院、托老所、老年公寓,民办婚姻介绍所,民办社区服务中心(站)等;
(8)社会中介服务业,如民办评估咨询服务中心(所),民办信息咨询调查中心(所),民办人才交流中心等;
(9)法律服务业;(10)其他。
4、申请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程序
(1)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者应根据拟举办者民办非企业单位所属行(事)业的性质,向业务主管单位提出申请,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全部有效的申请材料,按照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进行验资;
(2)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后,准予登记的,申请人在网上履行设立登记的填报程序后,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
(3)民办非企业单位领取证书后,应在民政部民间组织服务中心申请刻制印章;在全国组织机构代码中心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在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在银行开立银行账户,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4)民办非企业单位开立银行账户后,可以办理验资资金划回账户事宜,提交下列文件:
划资申请书,应包括以下内容:验资用途;批复设立登记的文号;申请划回资金的金额;开户银行名称及账号(申请书由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
民办非企业单位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5、申请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需要提交的材料
(1)成立登记申请书(成立该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必要性,包括拟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行业)的基本情况以及成立该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以发挥的作用;拟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基本情况,包括宗旨、主要的业务范围、开办资金及其来源、举办者情况介绍等。申请书由举办者签名或者盖章);
(2)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登记的文件(写明同意作为该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并承担相应职责,加盖国徽章);
(3)章程草案(依照章程示范文本拟定);
(4)住所使用权证明(住所为租赁的,须提供租赁合同复印件以及房产证复印件;住所为其他组织或个人无偿提供的,须由房产所有者出具证明,并提供房屋产权证复印件);
(5)资金来源证明(写明拟捐赠金额、作为拟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资金,承诺该资金为捐赠者的合法财产,捐赠人签字或者捐赠单位印章);
(6)拟任负责人(理事会负责人、执行机构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名单及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7)《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备案表》(编号:09)(包括理事长、副理事长、执行机构负责人,每人一表,加盖本人所在单位印章);
(8)《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申请表》(编号:01);(9)《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编号:04);(10)《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编号:05);
初审通过后,申请人到民政部取验资通知单,按照要求进行验资。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
1、民办非企业单位办理注销登记的程序:
(1)按照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内部程序通过终止民办非企业单位决议。如果因特殊情况不能召开的,应当在报纸上公告,并经业务主管单位认可。
(2)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一般指会计师事务所)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清算组的职责是:清理财产,编制财务报表;通知、公告债权人(可以参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清算组织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处理与清算有关的未了结业务;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清理债权、债务;处理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等;代表民办非企业单位参与民事诉讼活动。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提出清算报告并造具清算期间内的收支报表和各种账务账册。各财务数据须经注册会计师签字。
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3)清算结束后,向业务主管单位提交注销申请。(4)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
(5)经审查同意后,民办非企业单位向登记管理机关交回登记证书、印章和有关财务凭证,将银行账户、税务登记和组织机构代码的注销资料复印件交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由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公告。
2、民办非企业单位办理注销登记,网上填报通过后,并提交以下材料(原件一式一份):
(1)注销登记申请书(说明申请注销的原因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重要事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民办非企业单位盖章);
(2)业务主管单位关于同意注销登记的文件(写明同意注销并认可清算结果和剩余财产的处理,加盖国徽章);
(3)《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注销申请表》(编号:02)并按要求加盖印章或签字;
(4)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清算报告;
(5)民办非企业单位清算报告书(清算小组成员签字)、债权债务公告(公告需刊登在公开发行的报纸上,提交报纸原件);
(6)民办非企业单位履行程序会议纪要。
经审查同意,民办非企业单位办理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银行账户注销等相关事项后,向登记管理机关交回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印章(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财务专用章、办事机构印章)和有关财务凭证(会费收据等),领取同意注销登记文件。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
1、民办非企业单位办理名称变更,网上填报通过后,并提交以下材料(原件一式一份):
(1)申请书(写明申请更名的理由、必要性,以及更名前后业务范围的变化,加盖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
(2)《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表》(编号:03);(3)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名称变更的文件(加盖国徽章);(4)《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编号:05);
(4)新章程及其电子版(章程骑缝处加盖业务主管单位印章);(5)章程修订说明(新旧章程对照说明全部修改内容,加盖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
2、民办非企业单位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网上填报通过后,并提交以下材料(原件一式一份):
(1)《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表》(编号:03);(2)《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编号:04);(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4)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前任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的财务审计报告(旨在明确前任法人在任期间的财务状况及工作状况)。
3、民办非企业单位办理业务主管单位变更,网上填报通过后,并提交以下材料(原件一式一份):
(1)《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表》(编号:03);(2)原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变更的文件(加盖国徽章);
(3)新业务主管单位同意作为该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主管单位的文件(加盖国徽章)。
4、民办非企业单位办理住所变更,网上填报通过后,提交以下材料(原件一式一份):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表》(编号:03)(原件一式一份)和住所证明(住所为租赁的,须提供租赁合同复印件以及房产证复印件;住所为其他组织或个人无偿提供的,须由房产所有者出具证明,并提供房屋产权证复印件;住所为民办非企业单位购买的,须提供买卖合同复印件以及房产证复印件)。
5、民办非企业单位办理开办资金变更,网上填报通过后,并提交以下材料(原件一式一份):
(1)《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表》(编号:03)
(2)开办资金来源证明(属捐赠的,须提交捐赠协议;属民办非企业单位自有资金的,须提交说明)
经初审同意后,履行验资程序。
6、民办非企业单位办理业务范围变更,网上填报通过后,并提交以下材料(原件一式一份):
业务范围变更必须在经核准的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之内,提交材料如下:(1)申请报告(载明业务范围变更的理由和事项);
(2)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中关于业务范围的规定,加盖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3)《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四、备案
1、民办非企业单位需要备案的事项:
(1)民办非企业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税务登记证书、印章式样、银行开户证明(提交复印件);
(2)办事机构设立、注销;(3)负责人。
2、办事机构备案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办事机构是民办非企业单位内部设立的承办民办非企业单位日常事务的机构,是民办非企业单位执行机构的日常工作部门,如办公室、财务部等。
民办非企业单位办事机构备案,网上填报通过后,并提交以下材料(原件一式一份):
(1)成立办事机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办事机构备案表》(编号:09),按照要求签字并加盖印章。经审查同意后,发放备案通知书,可以刻制印章。
(2)注销办事机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办事机构注销备案表》(编号:07),按照要求签字并加盖印章。经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交回印章,领取同意注销备案文件。
3、负责人备案
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包括理事长、副理事长、执行机构负责人。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备案,网上填报通过后,并提交以下材料(原件一式一份):
(1)《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变动申请表》(编号:08)
(2)《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备案表》(编号:09)和本人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民办非企业单位新增负责人应履行负责人备案手续。
民办非企业单位换届,应履行新一届所有负责人的备案手续(按照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换届后所有负责人均需重新备案,为减轻民办非企业单位工作量,可以只报送新增负责人的纸质材料,但须在网上填报所有负责人的备案表,连任的负责人需要在简历最后一栏写明上一届在民办非企业单位任职的时间和职务)。
五、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
1、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的程序:
(1)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须先在理事会召开前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如章程与示范文本差别较大,可与登记管理机关联系,申请报送电子版);
(2)预审通过后,由理事会审议,审议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再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未履行规定程序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章程核准。未经核准的章程,不能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活动的依据。
2、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网上填报通过后,并提交以下材料(原件一式一份):
(1)《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编号:05);
(2)新章程及其电子版(章程骑缝处加盖业务主管单位印章);(3)章程修订说明(新旧章程对照说明全部修改内容,加盖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
第四篇:结婚典礼程序
要办好结婚典礼,必须充分做好准备工作,布置好会场。尤其重要的是,必须事先商定好典礼程序,并把活动程序用毛笔工整地写在红纸上,张贴在会场的显目处。
结婚典礼程序的参考格式如下:
(1)结婚典礼开始
(2)鸣爆、奏乐
(3)新郎新娘、证婚人、介绍人、主持人就位
(4)证婚人宣读结婚证书
(5)新郎新娘向证婚人、介绍人、主婚人、嘉宾行礼
(6)新郎新娘互相行礼
(7)主婚人致词
(8)介绍人致词
(9)来宾人致词
(10)新郎新娘讲话(或介绍恋爱过程)
(11)主婚人致谢词
(12)礼毕
第五篇:结婚典礼程序
结婚典礼程序
要办好结婚典礼,必须充分做好准备工作,布置好会场。尤其重要的是,必须事先商定好典礼程序,并把活动程序用毛笔工整地写在红纸上,张贴在会场的显目处。
结婚典礼程序的参考格式如下:
(1)结婚典礼开始
(2)鸣爆、奏乐
(3)新郎新娘、证婚人、介绍人、主持人就位
(4)证婚人宣读结婚证书
(5)新郎新娘向证婚人、介绍人、主婚人、嘉宾行礼
(6)新郎新娘互相行礼
(7)主婚人致词
(8)介绍人致词
(9)来宾人致词
(10)新郎新娘讲话(或介绍恋爱过程)
(11)主婚人致谢词
(12)礼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