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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住房公积金支取办法

新住房公积金支取办法



第一篇:新住房公积金支取办法

住房公积金提取需要提供的资料及流程

近段时间,有关公积金的提取职工反映问题较多,为更好地服务职工指导好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现将提取公积金时所需要的资料和流程发给大家,各单位要积极向职工做好长期宣传。

一、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公积金

应提供的共同资料:①身份证;②本人漯河本地开户的中行(或建行、工行)的卡或存折及复印件各一份。其中:

1、非本市行政区域户口或农业户口需提供:①终止劳动关系证明;②户口本并复印首页及本人页各一份。

2、户口迁出本市行政区域需提供:①终止劳动关系证明;②户口迁移证明及复印件各一份。

3、未重新就业满2年需提供: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一份。

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需要提供:①终止劳动关系证明;②鉴定部门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及复印件各一份。

5、在职期间被判刑需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判决书及复印件一份。

6、到高校上学需要提供:①终止劳动关系证明;②入学证明(入学通知书、学生证)及复印件一份。

7、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需提供:①终止劳动关系证明;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书及复印件一份。

二、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房租超出家庭收入提取公积金

应提供的共同资料:①身份证;②本人漯河本地开户的中行(或建行、工行)的卡或存折及复印件各一份;③加盖单位行政用章的《漯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夫妻双方都提取的需提供夫妻关系证明及复印件一份)其中:

1、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需提供:①经房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及复印件一份;②购房发票及复印件一份。

2.购买二手房需提供:①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②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复印件一份;③契税完税证明及复印件一份。

3、建造、翻建自住住房需提供:(1)城镇自建、翻建住房的:①土地使用证及复印件一份;②规划许可证及复印件一份;③建造房屋预算证明;(2)农村自建、翻建住房:①申请人户口本及复印件一份;②土地使用证或宅基地使用证及复印件一份;③规划许可证及复印件一份或村委会和单位开具的建房证明;④房屋预算证明及复印件一份。

4、大修自住住房需提供:①《房屋所有权证》及复印件一份;②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质量鉴定报告及复印件一份;③房屋预算证明及复印件一份。

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需提供:(1)偿还银行住房贷款本息:①申请前10日内加盖银行章的贷款余额表;②购房合同(协议)及复印件一份;③借款合同及复印件一份。(2)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①申请前10日内加盖银行章的贷款余额表(贷款行借款人还贷折或卡)。②建行或工行还款专用折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6、房租超过家庭工资收入15%需提供:①夫妻双方工资收入证明;②经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及复印件一份;③支付房租证明及复印件一份。

三、退休、调动、死亡、出境定居、患重大疾病、因不可预见的事故灾难造成家庭困难提取住房公积金

应提供的共同资料:①身份证;②本人漯河本地开户的中行(或建行、工行)的卡或存折及复印件各一份;③加盖单位行政用章的《漯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1、退休需提供:①退休证或退休审批表或离退休费领取证及复印件一份。(如退休手续与身份证名字、出生年月等不一致,单位出具证明。)

2、职工在本省各省直辖市行政区域之间工作调动并转移工资关系需提供:调动手续(行政关系转移证明或工资转移证明或外地市任职文件)及复印件一份。

3、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需提供:①职工死亡证明及复印件一份;②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一份。

4、出境定居需提供:出境定居证明及复印件一份。

5、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患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九种重病需提供:①县(市)级以上医院盖章确认的医院诊断证明及复印件一份;②出院结算费用发票原件及复印件一份;③提取申请人与患者之间的关系证明。

6、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需提供:①单位、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②个人承担费用的明细发票及家庭收入证明。

注:第5、6项中职工申请时提供的费用清单时间至提出申请时间不超过1年。

说明:以上各项资料复印件均为A4纸。

四、办理流程

本人持相关证件到住房公积金办事大厅(漯河市行政服务大厅三楼东北角)进行资料审核→办公人员拉出职工个人帐户信息→提取人对本人缴费信息进行签字确认→办公人员结帐整理支取档案→领导签字转帐。该流程一般3个工作日完成,3-5日个工作日即可转到职工帐上。

五、注意事项

1、以上各项资料复印件均为A4纸。

2、职工提取公积金时,均要在公积金办理封存后进行。为更好发服务于职工,各单位在做好平时宣传工作的同时,在职工离职时要将职工可提取公积金的大约时间向职工做好说明。

3、市住房公积金审批服务科电话:3101676(市行政服务中心三楼东北角)。双汇人力资源中心整理

第二篇:住房公积金新支取程序

附件三

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需提供的资料

一.提取住房公积金需要提供的资料

(一)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合作建房、集资建房等自住住房:(1)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的原件及复印件(合同只需提供包含买卖双方名称、住房面积、房屋座落地址、购房金额和买卖双方签字盖章内容的部分)(2)购房发票的原件及复印件(3)提取职工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4)单位盖章的银行储蓄卡明细表(提取本人签字)(5)盖有预留印鉴的提取书;(6)如配偶方为主买房人,除以上资料外,还需提供结婚证的原件及复印件、主买房人提取记录单的复印件,如未建住房公积金,需单位出具证明或档案所在部门出具证明;如产权人是两人(无婚姻关系)或多人需公证处出具的产权分割证明;

(二)购买危改回迁房:(1)拆迁协议的原件及复印件(2)购房发票的原件及复印件(3)提取职工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4)单位盖章的银行储蓄卡明细表(提取本人签字)(5)盖有预留印鉴的提取书;(6)如配偶方为主买房人,除以上资料外,还需提供结婚证的原件及复印件、主买房人提取记录单的复印件,如未建住房公积金,需单位出具证明或档案所在部门出具证明;如产权人是两人(无婚姻关系)或多人需公证处出具产权分割证明;

(三)购买二手房:(1)房产证的原件及复印件(2)契税完税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3)提取职工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4)单位盖章的银行储蓄卡明细表(提取本人签字)(5)盖有预留印鉴的提取书;(6)如配偶方为主买房人,除以上资料外,还需提供结婚证的原件及复印件、主买房人提取记录单的复印件,如未建住房公积金,需单位出具证明或档案所在部门出具证明;如产权人是两人(无婚姻关系)或多人需公证处出具产权分割证明;

(四)购买公有住宅楼房:(1)单位房管部门出具的购房协议或者购房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2)购房收据的原件及复印件;(3)提取职工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4)单位盖章的银行储蓄卡明细表(提取本人签字)

(5)盖有预留印鉴的提取书;(6)如配偶方为主买房人,除以上资料外,还需提供结婚证的原件及复印件、主买房人提取记录单的复印件,如未建住房公积金,需单位出具证明或档案所在部门出具证明;如产权人是两人(无婚姻关系)或多人需公证处出具产权分割证明;

(五)大修、翻建自住房屋:(1)所属房管或物业部门大修证明的原件(2)产权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3)购买材料的明细发票,或分摊到个人费用发票的原件及复印件(4)提取职工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5)单位盖章的银行储蓄卡明细表(提取本人签字)(6)盖有预留印鉴的提取书;(7)如配偶方为产权人,除以上资料外,还需提供结婚证的原件及复印件、产权人提取记录单的复印件,如未建住房公积金,需单位出具证明或档案所在部门出具证明;如产权人是两人(无婚姻关系)或多人需公证处出具产权分割证明;

(六)自建自住住房:(1)规划、房管部门宅基地批复或建房批准证明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须是乡、镇一级或乡、镇以上的规划、房管部门开具的)(2)购买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的明细发票的原件及复印件(3)提取职工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4)单位盖章的银行储蓄卡明细表(提取本人签字)(5)盖有预留印鉴的提取书(6)如配偶方为产权人,除以上资料外,还需提供结婚证的原件及复印件、产权人提取记录单的复印件,如未建住房公积金,需单位出具证明或档案所在部门出具证明;如产权人是两人(无婚姻关系)或多人需公证处出具产权分割证明;

(七)偿还住房贷款本息:(1)贷款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2)购房合同的复印件(3)首付款发票的原件及复印件(4)提取职工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5)单位盖章的银行储蓄卡明细表(提取本人签字)(6)盖有预留印鉴的提取书(7)如配偶方为主买房人,除以上资料外,还需提供结婚证的原件及复印件、主买房人提取记录单的复印件,如未建住房公积金,需单位出具证明或档案所在部门出具证明;如产权人是两人(无婚姻关系)或多人需公证处出具产权分割证明;(贷款购买经济适用房等政策性住房的职工及其配偶每季度可提取一次;贷款购买商品房的一年支取一次;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且未使用住房

贷款的,一年提取一次)

(八)支付房租(超过家庭收入5%的部分):(1)租赁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2)房租发票的原件及复印件

(3)承租夫妇双方收入证明的原件(4)提取职工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4)单位盖章的银行储蓄卡明细表(提取本人签字)(5)盖有预留印鉴的提取书;(一年提取一次)

(九)离退休:(1)离退休证或劳动部门相关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2)职工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3)无退休证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4)单位盖章的银行储蓄卡明细表(提取本人签字)(5)盖有预留印鉴的提取书;

(十)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解除劳动合同:(1)劳动部门提供的职工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2)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3)职工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4)单位盖章的银行储蓄卡明细表(提取本人签字)(5)盖有预留印鉴的提取书;

(十一)出境定居:(1)户口注销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2)职工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3)单位盖章的银行储蓄卡明细表(提取本人签字)(4)盖有预留印鉴的提取书;

(十二)生活困难,正在领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1)《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原件及复印件(2)职工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3)单位盖章的银行储蓄卡明细表(提取本人签字)(4)盖有预留印鉴的提取书;(每月提取一次)

(十三)死亡、被宣告死亡(1)死亡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2)公证部门对该职工遗产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出具的公证书或人民法院做出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的原件及复印件(3)继承人的银行储蓄卡号。(4)继承人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5)单位盖章的银行储蓄卡明细表(提取本人签字)(6)盖有预留印鉴的提取书;

(十四)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1)户口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2)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3)职工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3)单位盖章的银行储蓄卡明细表(提取本人签字)(4)盖有预留印鉴的提取书;

(十五)在职期间判处死刑、判处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刑期期满时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1)人民法院判决书(2)职工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3)单位盖章的银行储蓄卡明细表(提取本人签字)(4)盖有预留印鉴的提取书;

(十六)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1)单位或所在街道办事处出具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2)由突发事件所支付费用发票的原件及复印件(3)职工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3)单位盖章的银行储蓄卡明细表(提取本人签字)(4)盖有预留印鉴的提取书;(每月提取一次)

(首次办理购房、建房、修房、支付房租等提取业务时应提供上述资料,同时开具支取记录单;以后提取只提供盖章有效的支取记录单和身份证的复印件、单位盖章的银行储蓄卡明细表及盖有预留印鉴的提取书即可)

二.说明

1.各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办理提取业务,提供上述材料的复印件统一使用A4 纸复印,作为原始资料存档;

2.提取书需单位盖章联必须加盖单位的预留印鉴章;

3.办理任何业务,所填写的金额大小写必须规范,如有不规范或有涂改不能办理;

4.住房补贴提取业务参照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篇:住房公积金支取

住房公积金支取

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是指缴存职工符合规定的提取条件时,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余额。当月汇补缴的住房公积金,需经到账确认后方可提取。提取分为部分提取和销户提取两种类型。

一、提取条件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七)职工生活困难,正在领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八)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九)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十)职工在职期间判处死刑,判处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刑期期满时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

(十一)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十二)管委会规定的其它情况。

二、提取额度及提取年限

提取额度的确定原则:

(一)职工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合作建房、集资建房、廉租房、危改回迁房、标准租私房、二手房,购房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可提取额度按以下原则计算:

1、主买房人应根据房价款、其所占的产权份额、配偶提取能力确定可提取限额,其中主买房人是指购房合同或者借款合同上买方或者借款方左起签名的第一个人。具体如下:

(1)主买房人确定本人及其配偶的可提取限额,总额度不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

(2)主买房人未婚的,一般情况下按照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的100%的份额确定可提取限额;

(3)合同上记载多个购房人并且为非配偶关系的,提取人应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公证书》,按照其所占的产权份额确定其可提取限额。

2、配偶方或者购房合同上记载的其他购房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公证书,按照其所占的产权份额确定其可提取限额。

3、职工购买危改回迁房,其购房总金额应扣除拆迁补偿款。

(二)职工大修、翻修自住住房,应提供职工所在乡、镇一级或乡、镇以上的房屋管理部门开具的大修、翻建证明、产权证明,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可提取额度由购买材料的明细发票或分摊到个人的费用发票确定,不包含购买装修材料的发票金额。

(三)职工自建自住住房,应提供职工所在乡、镇一级或乡、镇以上的规划、房管部门开具的宅基地批复或建房批准证明文件,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可提取额度由购买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的费用发票确定,不包含购买装修材料的发票金额。

(四)职工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先确定主租房人的可提取额度,再确定配偶或其他租房人的可提取额度,其中主租房人是指租房合同上承租方左起的第一个人。可提取额度总额由系统根据录入的月租金额和家庭年收入自动计算,计算公式为:可提取限额=月租金额*12-家庭年工资收入*5%,其中“家庭工资收入”应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计字[1990]第1号)的规定计算。

(五)夫妻双方有一方在市中心、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以下简称国管分中心)及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北京铁路分中心(以下简称铁路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另一方的提取额度应由对方提供的《提取记录单》记录的情况确定;夫妻双方有一方在外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另一方的提取额度应由对方提供的《提取记录单》或者相关证明材料确定。

提取年限:

(一)职工未使用住房贷款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及其配偶每年提取一次,累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

(二)职工使用住房贷款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其中贷款购买经济适用房等政策性住房的职工及其配偶可以每季度提取一次,其他情况的每年提取一次,累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贷款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所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

(三)职工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及其配偶可以每年提取一次,年提取总额不得高于年房租总额超出家庭年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部分。

(四)职工生活困难,正在领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的,遇有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不受额度限制,可以每月提取一次。

(五)职工符合提取条件中第(二)、(三)、(四)、(九)、(十)、(十一)项情形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三、提取材料(所需材料均为原件及复印件,所提供的发票或收据日期需为2001年9月1日后。)

(一)使用自有资金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1、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合作建房、集资建房、廉租房等自住住房的:提供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购房发票、提取人身份证;

2、购买危改回迁房的:提供拆迁协议、购房发票、提取人身份证;

3、职工购买标准租私房的:提供搬出安置协议(或腾退协议)、购房发票、提取人身份证;

4、职工购买二手房的:提供房产证、契税完税凭证和提取人身份证;

5、职工购买单位公房的:提供购房合同或协议、购房发票或收据、提取人身份证;

6、大修、翻建自有住房(不含装修住房)的:提供所属房管或物业部门的大修证明和产权证明、购买材料的明细发票或分摊到个人的费用发票、提取人身份证;

7、自建自有住房的:提供规划、房管部门宅基地批复或建房批准证明文件、购买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的明细发票、提取人身份证;

8、腾退旧房购买新房的:提供新房购房合同、出售旧房的价格评估报告和买卖协议、提取人身份证;

9、分期付款购买住房的:提供购房合同或协议、交款发票或收据、提取人身份证。提取限额为当时所提供发票或收据金额,待有新交款发票或收据后可更改限额,直到房款全部付清。提取限额为所有有效发票或收据所列金额。

(二)贷款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1、采用商业贷款或其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应提供贷款合同、提取人身份证;

2、使用中直分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只需提供中直分中心综合计划部开具的《中直分中心个人贷款证明》。

如贷款人为夫妇双方姓名的,在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时,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结婚证。若不能提供配偶方住房公积金提取记录单的,提取人限额为房款总价的50%。

(三)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

1、承租公房或廉租住房的:需提供租赁合同、房租发票或收据、承租方夫妇双方的收入证明、提取人身份证;

2、承租私房的: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经房屋租赁审批部门为出租方办理的《房屋租赁许可证》。

(四)特殊情况提取

1、职工生活困难,正在领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提供提取人身份证、《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2、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提供提取人身份证、单位或所在街道出具的证明材料及其他所需证明材料。

(五)销户提取

1、离退休:离退休证或劳动部门的相关证明、提取人身份证;

2、户口迁出本市:公安部门出具的户口迁出证明、提取人身份证;

3、出国定居:户口注销证明;

4、丧失劳动能力且解除劳动合同:劳动部门提供的职工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及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提取人身份证;

5、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提供户口证明和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6、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刑期期满时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应当提供人民法院判决书;

7、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应当提供职工死亡证明若其继承人、受遗赠人提取的,还需提供公证部门对该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出具的公证书或人民法院做出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

四、提取程序

(一)单位对职工个人提供的相关提取证明材料及复印件进行核实,符合中直分中心提取条件的,由单位经办人员填制《中直机关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以下简称《提取申请书》见附件十四)、《中直机关住房公积金提取记录单》(以下简称《提取记录单》见附件十五)、《中直机关住房公积金个人储蓄账户提取明细表》(以下简称《个人储蓄账户明细表》见附件十六),并持相关证明材料到中直分中心办理提取业务。

(二)中直分中心前台人员对其提取材料、额度、次数、个人账户信息等内容进行审核。对符合提取条件的,依据提取材料在系统中为首次提取的职工建立《提取记录单》。中直分中心前台人员对于不符合提取条件的,开具《中直机关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材料退回原因一览表》(见附件十七),告知不准予提取的原因。

(三)中直分中心前台人员录入《提取记录单》信息时,如遇系统中职工信息与提取材料上信息不符的人员不得办理提取的,需先通过职工个人信息变更程序更正个人信息后方可办理。首次提取办理成功后,单位经办人员手工填写并加盖中直分中心业务专用章的《提取记录单》即作为职工下次办理提取的凭证。

(四)对于已开具《提取记录单》的职工,在下次提取时,只需提供《提取申请书》及《提取记录单》原件与复印件,即可办理。如需变更记录单内容,应提供相应变更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办理变更后,再办理提取手续。

(五)若单位经办人员因故不能来中直分中心办理业务,可委托他人前来办理,被委托人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及《中直机关住房公积金业务经办人员委托书》(见附件十八)。

(六)单位或职工提取的款项在业务办理成功后3个工作日内,划入提取人的个人储蓄账户或单位结算账户。

(七)如遇提取失败情况,由中直分中心前台人员通知提取人,办理相关变更手续后,进行二次划款。

(八)对于因单位原因造成住房公积金错缴,单位需以提取方式更正的情况,单位须事先向职工说明情况,向中直分中心提供经职工本人签字认可的证明材料,经中直分中心审批后,按照相应的提取程序办理。

五、划款方式

提取住房公积金原则上采取划入职工提供的个人储蓄账户的付款方式。特殊情况下,可通过其单位结算账户转付。

(一)划入职工个人储蓄账户

符合提取条件的职工,中直分中心在业务确认后,将个人提取额划入职工提供的个人活期储蓄账户。

职工提取前应按照中直分中心要求,提供本人在中直分中心签约银行的活期储蓄账号及联系电话,并保证储蓄账户信息与中直分中心系统内信息相一致。

(二)通过单位结算账户转付

遇有特殊情况提取人无法提供个人储蓄账户时,由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中注明收款单位名称、收款账号、开户银行及行号等信息),经职工本人签字认可(若职工本人无法签名的,单位应在申请中说明原因,必要时应由职工亲属签字认可),中直分中心将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划入单位结算账户,并由单位转付给职工本人。

六、集体提取

凡一次经办3名以上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单位,可按照集体提取程序办理。具体程序如下:

1、单位经办人员对职工所提供的提取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后留存复印件备查;

2、将填写无误的《个人储蓄账户明细表》、《中直机关住房公积金集体提取明细表》(见附件十九)先传真至中直分中心;

3、中直分中心进行信息核对,确认无误后将提取金额、提取限额电话告知单位经办人员,并约定业务办理时间;

4、单位开具集体提取公函(公函中需注明提取年月、原因、人数、总金额,并声明此次提取符合中直分中心的提取要求,提取材料齐全属实),单位经办人员在约定时间内,携填写无误的相关单据来中直分中心办理相应提取手续。

其他特殊支取情况请详询我司人事专员

第四篇:西安铁路局住房公积金支取办法

西安铁路局住房公积金支取办法

西安铁路局土地房产管理处

西安铁路局住房公积金支取办法

住房公积金的支取是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按照规定支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从而实现住房公积金的价值,发挥其作用的行为。

第一条住房公积金支取的分类:

住房公积金的支取一般基于两类情况:一类是职工住房消费需要支取住房公积金;另一类是职工丧失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条件支取住房公积金。

第二条住房公积金支取的条件: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申请支取其账户内住房公积金:

一、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二、用于偿还个人购房贷款本息;

三、用于支付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15%的部分;

四、达到国家法定离退休年龄,并已正式办理离退休手续;

五、与所在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并到西安铁路局以外单位就业或出境定居

六、职工在职期间去世,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领取;

七、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支取需提供的资料:

职工支取住房公积金需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同时还须提供有关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详见附件)。

第四条支取额度:

一、符合第二条一至三项支取条件的属使用支取,支取金额为上年结转金额;支取截止办理时间从合同签订之日或事项发生之日起向后顺延一年。

二、符合第二条四至七项支取条件的属销户支取,公积金本息一次结清,同时注销职工个人账户;

第五条支取程序:

一、职工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提供有关资料。使用支取,单位出具“住房公积金部分支取申请书”;销户支取,单位出具“住房公积金支取清册”,均须加盖单位财务印鉴;

二、单位经办人员持“住房公积金部分支取申请书”或“住房公积金支取清册”一式三份,连同有关资料报单位所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进行审批;

三、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审核资料原件,审核无误后,审核人员加盖审批印章。使用支取,留存一份申请书及资料复印件;销户支取,留存两份清册及资料复印件。

四、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根据审批过的“住房公积金部分支取申请书”汇总数据后,通过银行将款项拨至单位,由各单位支付给个人。

第六条支取审批时间及受理范围:

使用支取每年五月和十月集中办理;

销户支取每月办理;(结息月度除外)

第七条本办法由西安铁路局住房公积金管理所(安康地区由安康住房公积金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住房公积金支取须提供的资料。

附件:

住房公积金支取须提供的资料

一、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自住住房是指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居住其内且对该房屋拥有所有权(即房屋的产权归职工本人或者配偶所有)。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根据规定可支取个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装修、装饰、中修、小修等行为不得支取。如果职工个人无购房贷款,职工购房时原则上住房公积金只能提取一次,以后所缴住房公积金到法定退休年龄连本带息一次返还职工个人。

建造住房:是指城镇居民根据1983年5月25日国务院批准1983年6月4日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发布的《城填个人建造住宅管理办法》,经房地产管理机关和城市规划管理机关等部门批准建造的住房。

翻建住房:是指根据1985年1月1日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批准实行的“城住字[84]第677号”《房屋修缮范围和标准(试行)的规定,对住房全部拆除、另行设计、重新建造的行为。

大修房屋:是指根据1985年1月1日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批准实行的“城住字[84]第677号”《房屋修缮范围和标准(试行)的规定,需要牵动或拆换住房部分主体构件,但不需要全部拆除住房的行为。

(一)购买单位公房(房改房)须提供:

1、住房分配单或房产证;

2、房款价格表和交房款的“收款收据”;(房款需结清)

3、配偶申请提取的,须提供结婚证,结婚证丢失的也可提供户口簿(限夫妻二人在一个户口簿上)或婚姻登记部门出具的证明;

4、职工身份证;

(二)、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须提供:

1、购房合同;

2、交房款“收款收据”或购房发票;(预交或结清均可)

3、如合同是配偶姓名,须同时提供结婚证,结婚证丢失的也可提供户口簿(限夫妻二人在一个户口簿上)或婚姻登记部门出具的证明;

4、职工身份证;

(三)、购买拆迁安置房须提供:

1、拆迁安置协议;

2、交房款“收款收据”或购房发票;(房款需结清)

3、如协议上是配偶姓名,须同时提供结婚证,结婚证丢失的也可提供户口簿(限夫妻二人在一个户口簿上)或婚姻登记部门出具的证明;

4、职工身份证;

(四)、购买二手房须提供:

1、购房协议;

2、“房产证”和“契税完税证”;

3、如协议上是配偶姓名,须同时提供结婚证,结婚证丢失的也可提供户口簿(限夫妻二人在一个

户口簿上)或婚姻登记部门出具的证明;

4、职工身份证;

(五)、农村建房须提供:

1、配偶农业户口的“户口簿”

2、农村宅基地土地证;

3、乡级以上部门出具的建房证明;

4、结婚证,结婚证丢失的也可提供婚姻登记部门出具的证明;

5、“工料收据”和区居委会、街道办以上单位出据的证明;

6、职工身份证;

(六)、城镇自建、翻建、大修自住住房须提供:

1、城建规划部门出具的“居民个人修建房屋规划许可证”;

2、“工料收据”和区居委会、街道办以上单位出据的证明;

3、配偶使用的,须同时提供结婚证,结婚证丢失的也可提供户口簿(限夫妻二人在一个户口簿上)或婚姻登记部门出具的证明;

4、职工身份证;

二、用于偿还个人购房贷款本息

贷款合同期内可按年支取职工个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到期后或贷款金额提足后不能再支取住房公积金;须提供:

1、借款合同;

2、借款借据;

3、最近一期的贷款还款凭证或贷款银行出具的证明;

4、如合同是配偶姓名,须同时提供结婚证,结婚证丢失的也可提供户口簿(限夫妻二人在一个户口簿上)或婚姻登记部门出具的证明;

5、职工身份证;

三、用于支付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的15%的部分

此款主要指职工租住单位公房按照成本租金标准交纳房租。其中房租15%以内的部分属于职工应合理负担的部分,超出15%的部分可支取住房公积金予以补偿。

家庭月工资收入是指夫妻双方的月工资收入之和。须提供:

1、房产部门出具的房租标准证明;

2、夫妻双方单位各自出具的月工资收入证明;

3、配偶使用的,须同时提供结婚证,结婚证丢失的也可提供户口簿(限夫妻二人在一个户口簿上)或婚姻登记部门出具的证明;

4、职工身份证;

四、达到国家法定离、退休年龄,并已正式办理离、退休手续

职工正常离、退休。对于辞职、下岗、失业、劳教等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不予办理住房公积金的支取。

支取时须提供西安铁路局经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审批后出具的离、退休人事令。

五、与所在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并到西安铁路局以外单位就业或出境定居

(一)、与所在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并到西安铁路局以外单位就业的人员须提供:

与原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及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新聘用单位所在地劳动、人事行政部门出具的调令;

(二)、出境定居人员须提供:

1、与原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

2、护照或公安部门出具的“出国定居证明”。

六、职工在职期间去世,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领取须提供:

职工的死亡分为正常死亡和宣告死亡。宣告死亡应当按照《民法通则)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申请,由法院做出宣告死亡判决。

继承人分为遗嘱继承人和法定继承人两种,住房公积金属于死者遗产,具体分配按《遗产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死亡职工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其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须提供:

1、死亡证明书(复印件)或当地派出所注销户籍的证明或法院宣告死亡判决(复印件);

2、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复印件);

3、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书面申请(须注明与死者之间的关系),同时死亡职工所在单位须在书面申请上签注单位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

七、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须提供:

要求两个条件必须同时满足方可支取。对于不能支取人员的住房公积金,可在原单位封存,也可转入“西安市人才服务中心”或“西安市劳动力再就业服务中心”封存托管(人事档案关系托管在此方可)。

1、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伤残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

2、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有关证明。

2006-8-11

第五篇:住房公积金支取承诺书

个 人 承 诺 书

汉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本人因办理住房公积金支取业务,特向贵中心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公积金银行联名卡复印件等证明性资料。本人承诺所提供的个人资料真实、有效、合法,如有错误或虚构造假,所造成的法律责任和经济后果,由本人自行承担。

承诺人姓名: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

公积金银行联名卡号:

二〇一三年 月 日

证件粘贴处

身份证正面(粘贴处)

银行卡(折)正面

(粘贴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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