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中国与英国 选举制度的不同
Different Electoral Machinery In China and Britain
Both the electoral machinery in China and Britain are the typical example of election around the world.Through comparing the difference between them, I have known more and further about UK.Firstly, as we all know China is a communism country, led by single party-Chinese Communist.So the major organs of state power is called PC(People’s Congresses).The hierarchical electoral system is the basic
election system, where the local PC are directly selected by native citizen, and all higher level of PC up to National PC are indirectly elected by PC of level immediately below.Different rank of the governors mayors and councils are elected by respective of relevant PC.For example , heads of districts are elected by local PC(the lowest level).The president and state council are elected by national PC(the top one).However ,election in UK is quite different.The United Kingdom is pided into 659 constituencies ,each of which returned one member to House of Commons at a general election.The citizen who are residents in UK(including British citizen , citizen of other common wealth countries and republic of Ireland)can vote in parliamentary elections.What is worth mention ,each candidate’s nomination must be proposed and seconded by two electors registed in the constituency and signed by eight others.Always ,the candidates are chosen by the local organization of major parties(Labour , Conservative, The Liberal Democrat ,party),and they will get help in the election campaign.If the candidate win more votes in a constituency than any other candidates ,he will be selected MP(Member of Parliament)for that.Apparently , the part ,which wins the most MP seats in House of Common , become the government.By traditional , the sovereign will invite the leader of the party to form the cabinet.In conclusion , the main difference embody in the scale of voters and candidates ,and the function.However ,no matter in which way we
elect ,the purpose is to ensure the justice and equity.It will only refresh the government but also improve the citizens’ political
accomplishment.I this case , our homeland will become more just ,more fair and more open.ZHU Jinglei
第二篇:中国选举制度
选举制度
选举是指公民按照特定的方式选择国家公职人员的行为。选举制度是规定公民与国家政权之间关系的、由公民通过选择国家公职人员的方式,而赋予国家政权合法性的一系列制度和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选举制度是指各级人民代表的选举、选择制度。
各级人民代表的选举、选择制度,包括普通地方选举和军队人民代表、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台湾省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选择制度。
普通地方选举适用于一般行政地方人民代表的选举、民族自治地方人民代表的选举。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获得
(1)直接选举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检察院或者法院没有决定停止当事人行使选举权利的;正在取保候审或者被监视居住的;正在被劳动教养的;正在受拘留处分的人员,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间接选举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在普通地方选举中,地方各级人大代表享有选举权;但享有被选举权的人不限于本级人大代表。
在军队县级以上人大代表的选举中,同级军人代表大会的代表享有选举权,但享有被选举权的人不限于本级军人代表大会的代表。
在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中,选举会议的成员享有选举权,但享有被选举权的人不限于选举会议的成员。
台湾省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组织协商选派,享有被选举权的人是参加协商选派的成员,但享有被选举权的人不限于参加协商选派的成员。
2、暂停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在直接选举中,因危害国家安全或者其他严重刑事犯罪案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人,经检察院或者法院决定,在被羁押期间停止行使选举权和和被选举权。
3、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被剥夺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直接选举中选民资格的确认
1、选民登记
选民登记是对每一个选民所进行的法律上的认可。
公民必须依法进行登记,经过资格审查,被编入选民名单,加以公布,才能成为选民。
选民登记由选举委员会主持,按选区进行。
每次选举前对上次选民登记以后新满18周岁的、被剥夺政
治权利期满后恢复政治权利的公民,予以登记。
对选民经登记后迁出原选区的,列入新迁入选区的选民名
单。
对死亡和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予以除名。
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
2、选民名单的公布
选民名单应在选举日的20日以前由选举委员会公布。
3、选民资格争议的裁决
对于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可以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
诉。
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在3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申诉人如果对选举委员会的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选举日的5日以前向法院起诉,法院应在选举日以前作出判决。
法院的判决为最后决定。
三)选举人权利的保障
1、选举人权利的保障
任何人不得在任何时候采取任何方式追查选举人的选举行为。
2、秘密投票和差额选举
(1)秘密投票
选举一律采取秘密投票的方式。
选民如果是文盲或者因残疾不能写选票的,可以委托他人代写。
(2)差额选举
各级人大代表的选举,一律采用差额选举方式。
二、主持选举的机构
(一)主持选举的机构
直接选举由本级选举委员会主持,间接选举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主持。军队人大代表的选举由各级选举委员会主持。
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主持。
全国人大常委会主持成立特别行政区选举会议,选举会议推选选举会议主席团,由主席团主持选举会议。
台湾省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主持决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和军队负责组织协商选派。
(二)直接选举中选举委员会的职权
1、主持本级人大代表的选举;
2、规定选举日期;
3、进行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
4、受理对于选民名单不同意见的申诉,并做出决定;
5、划分选区,分配各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
6、汇总并公布代表候选人名单,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和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的名单;
7、委派人员主持投票站或选举大会的选举;
8、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公布当选代表名单;
9、受理对选举中违法行为的检举和控告。
三、代表名额的分配
(一)一般行政地方人大代表名额的分配
全国人大,省、自治区、县、自治县人大代表的名额,均由本级人大常委会按照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4倍于城市(镇)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原则分配。
(二)民族自治地方人大代表名额的分配
1、在聚居区内同一少数民族的总人口占境内总人口30%以上的,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相当于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
2、在聚居区内同一少数民族的总人口占境内总人口数的15%以上、不足30%的,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可以适当少于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但是该少数民族的代表名额不得超过代表总名额的30%。
3、在聚居区内同一少数民族的人口数不及境内总人口数15%的,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可以比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少于1/2,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人口特少的自治县,经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决定,可以少于1/2。人口特少的其他民族,至少应有一名代表。
4、散居的少数民族应当有当地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其每一代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可以少于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三)军队人大代表名额的分配
各地驻军选举出席地方各级人大的代表的名额由驻军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的人大常委会决定。
军队全国人大代表的名额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名额由军队最高选举委员会分配。
(四)特别行政区、台湾省全国人大代表名额的分配
特别行政区、台湾省全国人大代表名额的分配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
四、直接选举
直接选举是选民通过投票等方式,直接选举人民代表。
直接选举方式适用于县、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一)选区划分
1、选区和选民小组
选区,是在直接选举中设立的、选民进行直接选举代表的基本单位。选区也是代表联系选民的单位。
选区往往又划分为若干选民小组。
2、选区的规模和类型
(1)选区的规模
选区的大小,应按照每一选区选1至3名代表的原则划分。
城镇中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当大体相等。农村中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也应当大体相等。
(2)选区的类型
城镇选区可以按居住状况划分,也可以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
城镇中有生产(工作、事业)单位的选民一般在本单位所属的选区参加选举。
农村县级人大代表选举时,一般由几个村联合划为一个选区,人口特多的村或者人口少的乡,可单独划为一个选区。
农村选乡、镇人大代表时,一般由几个村民小组合为一个选区,人口多的村民小组或人口少的村,也可以单独划为一个选区。
(二)选举程序
1、候选人的提出
县、乡两级人大代表候选人按选区提名产生。
代表候选人可以由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单独或联合,以及选民10人以上联名推荐提出,但每个选民联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名额,不得超过本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
2、投票
投票由选举委员会主持。
各选区设立投票站、流动票箱或者召开选举大会进行选举。
选民凭身份证或选民证领取选票。
投票之前,主持选举的工作人员应统计并宣布出席的选民人数,当众检查票箱,并组织选民推选监票、计票人员。
选区全体选民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如参加投票的选民不足半数,须改期选举。
3、计票
投票结束后,由监票、计票人员和选举主持人核对投票人数和所投的票数,作出记录,并由监票人签字。
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
凡选举无效,须当即宣布,并重新组织投票。
在确认投票有效后,统计投票结果。
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作废;等于或少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有效。
4、代表候选人的当选
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选举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如获得过半数票的代表候选人名额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
如代表候选人得票数相等时,应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代表人数少于应选代表的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
另选时,根据在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法定差额比例,确定候选人名单。
另选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所得票数不得少于参加选举总选票数的1/3。
5、确认和宣布
各选区计票结束后,由选举委员会确认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并予以宣布。
6、补选
人大代表在任期内,因故出缺,由原选区补选。
代表资格终止的,缺额另行补选。
补选出缺的代表时,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可以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也可以与应选代表的名额相等。
补选的具体办法,由省级人大常委会规定。
五、间接选举
(一)间接选举
间接选举是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间接方式选举产生的制度。
间接选举主要适用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同级军队人大代表的选举和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
(二)选举程序
1、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代表候选人按选举单位提名产生。
代表候选人可以由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单独或联合,以及代表10人以上联名推荐提出。
2、代表候选人的确定
候选人名单提出后,如果提出的候选人的人数符合法定差额比例,直接进行投票选举。
如果所提候选人的人数超过法定的最高差额比例,进行预选,然后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在选举上一级人大代表时,提名、酝酿代表候选人的时间不得少于2天。
3、代表候选人的介绍
主席团向代表介绍候选人的情况。
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政党、人民团体和代表可以在代表小组会议上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情况。
在选举日必须停止对代表候选人的介绍。
4、投票
主席团主持投票。
出席会议的代表人数超过人大全体代表的半数,选举才能进行。
5、计票和宣布当选
投票结束后,由监票、计票人员和大会主席团人员核对投票人数和票数,作出记录,并由监票人签字。
选举结果由大会主席团确定是否有效,并予以宣布。
6、补选
代表在任期内因故出缺,或资格终止的,其缺额由原选举单位补选;原选举单位人大闭会期间,由其常委会补选。
补选时可采用差额选举方式也可采用等额选举方式。
补选的具体办法,由省级人大常委会规定。
六、特别行政区、台湾省全国人大代表的产生
(一)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
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主持。
特别行政区成立选举会议。选举会议由主席团主持。
选举会议成员10人以上联名可以提出代表候选人。
选举结果由主席团予以宣布并报全国人民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确认所选代表的代表资格,并予以宣布。
(二)台湾省全国人大代表的产生
台湾省全国人大代表选举方式由全国人大的有关决议作出专门规定。台湾省全国人大代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和军队负责组织协商选派。
七、选举经费
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的选举经费,由国库开支。
八、违法行为的惩罚
对使用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对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对于控告、检举选举中违法行为的人,或者对于提出要求罢免代表的人进行压制、报复的,应给予行政或刑事处分。
第三篇:英国签证不同类型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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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签证不同类型汇总
不同的人,不同的目的前往英国,所需要的签证就不一样,英国签证类型多种多样,我们常见的有针对来英国旅游的人的英国旅游签证,针对留学生的英国留学签证,还有其他的移民签证等等,这些种类繁多的签证经常搞的大家摸不到头绪,今天天道小编就特地来为大家总结汇总一下,希望大家通过本文可以对英国签证有一个全方位的认识。
首先我们先来讲讲英国的工作签证,英国的工作签证分为3种类型,Tier1,Tier2,Tier5。
Tier 1 主要针对高资产人群和创业人群,具有直接永居导向。
Tier 1 Entrepreneur 企业家移民签证,简单来说,你想到英国创业,那先写个创业计划书,我再问问你具体的创业细节,觉得你这个创业方向可行,能给英国带来经济价值,就给你一个企业家移民签证。你真来英国实打实干了些本事,英国绿卡?就不是问题;Tier 1 Inverstor投资移民签证,也号称“英国土豪签证”,年满18周岁且无犯罪记录。投资200万镑购买英国理财产品(保本一般选国债,也可企业债和上市公司股票),投资满5年,直通英国绿卡。土豪都爱它~~;Tier1(General Entrepreneur)visa 英国的大学是有担保工签资质的,可以给有非常好商业想法的欧盟外国籍毕业生提供担保,但名额有限;Tier1(Exceptional Talent)visa 艺术,人文,科学,工程,医学等领域的人才只要有相关机构做担保,就可以申请。
Tier 2 主要针对来英工作人群,在满足特定要求的情况下,此类签证具有永居导向
Tier2(General)visa 这就是传说中的工签,找到工作,公司做担保在英国工作5年后,就可以申请永居。不是所有公司都有资质担保这个签证;Tier2(Sportsperson)给已经有成就的运动员和教练,在英国发展体育事业。传说中英超的球员,应该就是这么去的;Tier2(Minister of Religion)visa 受英国信教组织雇佣到英国从事宗教方面的工作,就申请这个签证;Tier2(Intra-company Transfer)visa 国内雇主派到英国分公司工作就申请这个签证,前提是你的雇主要在英国有分公司哟。
Tier 5 主要针对短期来英工作交流人群,不具有永居导向。
Tier 5(Temporary Worker Government Authorised Exchange)由特定机构担保,短期工作实习的机会;Tier5(Temporary Worker Charity Worker)visa 受雇给英国慈善组织做无偿志愿者的工作可以申请这个签证;Tier5(Temporary Worker Creative and Sporting)可在英国短期工作12个月,仅适用于运动员或演员、舞蹈演员、音乐家或电影拍摄人员。若跑男要去英国拍,记得提醒他们办这个签证;Tier5(Youth Mobility Scheme)visa 这个是青年流动计划签证,这个签证适用于18到30岁人群,想在英国生活工作最多2年,有1890英镑的储蓄,就可以申请此签证;Tier5(Temporary Worker International agreement)visa 在国际法保障下工作,比如说驻外使馆的工作人员就拿的是这个签证;Tier5(Temporary Worker Religious Worker)visa 短期在英国从事与宗教有关的工作可以申请。
除了工作签证之外就是Tier 4 的学生签证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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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er4 short-term study visa 适用于在英国上短期课程的学生;Tier 4(Child)student visa 4到17岁的学生人群,想要到英国学习,只要有学校录取通知书,足够的资金支持,有监护人的同意,就可以申请;Tier4(General)student visa 这是普通学生签证,适合16岁以上的学生,只要有学校的录取通知书,英语语言能力证明,足够的资金支持,就可以申请。
还有一些其他的英国签证类型,快来随着天道小编以前来看看吧。
Standard Visitor visa:这是英国的旅游签证,你可以拿此签证旅游,走亲访友,参加商务活动等等;Visit the UK in a Chinese tour group:我们大英帝国还有专门针对中国旅行团的签证,一般给30天左右,加入至少有5个人旅行团,就可以来英国旅游啦;Marriage Visitor visa: 如果你想要去英国办一个海外婚礼,而并没有计划留在英国当地,就可以申请这个签证去英国结婚;Parent of a Tier 4 Child visa:如果你的孩子拿Tier4(Child)学生签证在英国上学,你可以申请此签证到英国探望;Permitted Paid Engagement visa:如果你想到英国做短期的,有偿的工作,却没有雇主担保,想去英国试试找工作的,可以申请这个签证哟。
以上就是英国几乎全部的签证类型汇总了,大家有需要的话可以对照上面的类型看看自己的情况适合申请哪一种,在申请之前,为了节约时间,一定要记得先弄明白英国签证申请流程,备齐所有材料,如果对申请的具体细节不清楚可以去英国签证论坛问问,一般都会得出自己想要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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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中国基层选举制度随想
中国基层选举制度随想
201015018 李玮琳
寒假某日,一位农村的阿姨来到我家做客,不知怎的,和父母聊起了村里选村干部的事,阿姨用非常淡定语气说了一句话,“村里选干部要靠家族的,我们的家族不够大,不够强”。在一旁看电视没把他们对话当回事儿的我瞬间被震到。家族?我还以为这是在美国搞大选的时候才会出现的词语!一个天津郊区的小村庄选举村干部竟然也涉及到家族!后来进一步了解,才知道原来她所谓的“家族力量”其实基本指的就是一个村子里这位候选人的亲戚家人个数的多少。虽然知道阿姨真正的意思后震惊的情绪消退而去,但一些想法却向我的脑海席卷而来。阿姨所在农村的选举制度虽然可能有一定的弊端,但她的脑子里尚且有这个意识,民主选举的意识,正因为有了这种意识,才有了她的抱怨不甘之类的情绪。而自诩高学历有文化的我们一家三口好像连这种最基本的意识都没有。每次居委会送到家里一张选票,我们做的就是在他说的名字后面画上一个对勾。而十九岁的我来到外院拿到人生中第一张属于自己家的选票时,做的事也仅仅是按工作人员说的打钩后,拍张照片,把它发到微博上。自认为了解民主、倡导自由的我们在民主选举这件事上所做的真的让我不敢恭维。
随后我在网络上搜索了相关的话题,发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秘书处的蔡宝剑做过这样的一个调查研究,在广泛进行实地采访调查的基础上,结合北京大学人民代表大会与会议研究中心在全国二十个地区发放的2500份问卷调查进行分析。得出了这样的结论:“农民对选举的积极性,参与选举的主动性和对选举改革的态度和信心等方面都很强,排在最前面,有时还是最积极的一类,比城市居民和大学生、知识分子等群体要高得多。”这与我切实感受到得是一样的!
为什么农民的民主意识、选举积极性和选举改革精神比大学生和市民还要强?我想,不能说我们从小接受的教育让我们没有很强的民主意识,我们和农民是处在同一个社会,同一个国家,遵守着同样的规则,拥护着同样的政党。于是我将两者相比,发现了一个比较大的区别,人大代表或候选人距离大学生和市民相对来说遥远很多,不像村子里的人,大家互相认识,有一定了解,我们对候选人的概念仅限于选票上那二到四字的名字而已。这种遥远的距离造成了大多数的城市
选民不积极行使自己的民主选举权利。
人大代表职责应该是密切联系人民群众,深入了解社情民意,了解当前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向国家机关部门反映人民呼声,提出意见和建议。同时宣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相关知识和法律法规政策。然而在代表和选民互不了解,互不认识的情况下,这种职责如何履行,选民又如何做到民主!选民不了解候选人或人大代表的关键,在我看来,还是政府政策存在着问题。我们的政策禁止和不鼓励候选人做自我宣传;我们的政府和媒体不对人大代表做跟踪报道、多数人大代表的提案以及处理结果不对外公示!这导致选民感觉人大代表或候选人距离自己很遥远,没有对自己的工作或生活做了什么工作,既然如此,选民自然懒得自我良好地认为自己是国家主人,也懒得积极投票选举人大代表来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了。
诚然,允许或者鼓励人大代表或候选人自我宣传,尤其是在选举前,监督不到位可能会存在贿选等违法事情发生!但是,我们应该因噎废食吗?我们不能制定严格的选举法和建立完善的选举监督机制来杜绝或者降低贿选事件的发生吗?看到官员贿赂我会觉得社会真黑暗,让我沮丧;但看到各种提案全票通过我会觉得我们的国家真虚伪,让我想吐。13亿中国人,330万各级人大代表,3000位全国人大代表,全体一致同意一件事情,我不相信!但正如前铁道部发言人王勇平先生所言,“不管你信不信,反正我是信了”。也许我们的政府,我们的政党也愿意相信,毕竟,善良的孩子都愿意相信世界是美好的。
本想写一席正式学术的文字,却不想真如题目所言写成随想一篇,但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我们的生活越变越好是毋庸置疑的。在姥姥说着“过去啊,我吃过草籽树皮”的时候,在父母说着“过去啊,我们天天棒子饽饽刷锅水”的时候,我可以说,“我从小吃喝不愁,想吃什么都有”,我的弟弟妹妹可以说“我天天iphone、ipad不离手”。但是,我们的民主意识,选举权利还要靠政府来帮我们提高和完善。不给人大代表或候选人自我宣传的机会,不对人大代表提案公示或跟踪报道,不仅降低了我们实行民主权利的积极性,也使人大代表或候选人少了发挥潜能为社会和国家服务的压力以及动力,少了一份履行人大代表职责的责任感。
我一直坚信从未怀疑,我们的党和政府是有民主意识的,知道积极外交、举
办奥运会等去做我们国家的宣传;我们的普通国人也有民主意识的,我们只是需要更多的宣传报道,更大化的公开透明。希望我们的党和政府能不断、更快地完善选举法,让人民了解自己的代表,给人大代表或候选人一个自我展示的舞台,创造一个监督人大代表履行职责的机制,给人大代表或候选人尽自己所能为社会和国家服务的动力,也给我们广大选民一个真实的行使民主选举权利的平台。
第五篇:中国选举制度的发展!!!!!!!!!!!
中国选举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本人首先声明一下,这里所指的“中国选举制度”阐述的其实是新中国成立后的选举制度,并不包括民国时期的选举制度!(民国时期的选举制度虽然为新中国建立后的选举制度打下了基础,但缺陷一大堆而且完全体现不出选举制度的民主性)
接下来,先介绍一下什么是选举制度。选举制度,是一国统治阶级通过法律规定的关于选举国家代表机关的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原则、程序与方法等各项制度的总称,它包括选举的基本原则、选举权利的确定,组织选举的程序和方法,以及选民和代表之间的关系。
回归一下历史,正式的来说,新中国选举制度正式建立的真正标志是,1953年2月11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22次会议通过《选举法》。虽然该选举法的缺陷很明显,还有很多不可实施性的地方,就连邓小平同志也在后来坦诚的说选举制度“不够完备”,“这是由于我国目前的社会情况、人民还有很多缺乏选举经验以及文盲尚多等等实际情况所决定的”,“着眼于实际的民主”。但客观地说,选举法的规定可以理解,符合实情。饱尝专制、官僚压迫之苦,从未真正行使过选举权利的中国老百姓能够以此为武器,以自己的意志行使民主权利,扬起手中的鞭子鞭策政权机关,这无疑是中国历史上一次民主大跨越。
尤其应该肯定的是,1953年选举法及有关的选举文件确立了我国选举制度的“蓝本”:普遍选举,平等的选举权,直接选举和无记名投票,照顾少数民族的选举权权利,规定党组织、民主党派、选民或代表的提名权,按居住状况划分选区等等。这些内容基本上为1954年宪法所确认,大都至今仍然沿用。像县、市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专门受理有关选举的诉讼案件等做法,到今天仍有借鉴价值。
在接下来的日子,选举法一直在国内产生着积极的影响,推动着我国民主建设的发展,但到了1979年,“文化大革命”摧毁了选举制度。1979年7月,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以1953年选举法为框架重新制定选举法。选举法历经三次修改,中央多次发文指导选举,不断调适选举制度与民主诉求的冲突。期间虽然有民主紧缩和选举的退步,但总的来说,民主气氛浓厚,选举生动活泼,公民的政治激情释放比较到位。
紧接着的几个月选举法被作出六大改革:直接选举由乡镇扩大到县一级;确立差额选举制度(国家机关领导人员中副职必须差额选举,正职原则上实行差额选举,但可以等额选举),设立预选程序;采用“自下而上、自上而下,充分民主地提出候选人的办法”,代表或选民
与政党、人民团体的提名权法律地位平等;宣传候选人比较民主,提名人“都可以用各种形式宣传代表候选人”;规定无记名秘密投票的投票方法;增设监督、罢免、补选代表等规定。
总的来说,新中国第二部选举法站在实现人民当家作主、保证国家长治久安、防止“文革”悲剧重演的高度来改革制度设计,选举制度获得巨大历史进步。1980年前后,中国基层群众再一次燃起久违的民主热忱,乡镇人大直选的同时,全国第一次县级人大直选拉开帷幕。据1981年9月的全国县级直选总结报告,2356个县级选举单位完成选举工作,平均1249人选出1名人大代表。
时光再倒回1980年。11月初,北京市海淀区直选区人大代表,北京大学要选两名人大代表,其中一名是学生。经初步提名酝酿后,18名学生被提名确定为初步候选人,当时,竞选的大字报、辩论会、演讲、座谈会盛极一时,候选人经常在餐厅、教室、广场进行辩论、回答提问、发表演说。一系列竞选后,12月1日,一名国政系研究生以登记选民57%的得票率当选。湖南师范学院、浙江大学等也出现不同程度的竞选。全国县级直选总结报告指出,必须坚决反对“极少数人利用选举人大代表的机会,搞所谓‘竞选’”。这导致1982年选举法把“用各种形式宣传代表候选人”改为只能“在选民小组会上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限制竞选。地方组织法也将地方国家政权机关领导人员差额选举的原则改为可差额选举,也可通过预选实行等额选举。第二次县乡直选中,一些地方出现不让选民或代表提名,不准介绍候选人,大搞等额选举,选民、代表民的选举热情“比较平淡”。蔡定剑教授认为,这是“选举的后退”,“第一次民主选举高潮后的小低潮”。
再后来,1982、1986年选举法连续两两年被修改,尽管在规定缩小城乡每一个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减少代表名额,简化选民登记手续等方面作了更合理的设计。但是,选举法连同地方组织法的修改,主要触及到民主选举的两个敏感而核心的问题:一是介绍候选人的方式;二是预选和差额选举的部分变性问题。这两个“重量级”的问题在民主选举中迂回曲折,飘摇多变。与此相应的是选举中,民主气氛和选举环境经历了两度不小的“波峰”、“波谷”。
1986年,在政治体制改革及地方人大和人民群众的强烈呼声中,“两法”朝着民主化方向作了修改。改变1982年限制介绍候选人的做法,规定间接选举时,大会主席团向代表介绍候选人,推举者在代表小组会上介绍所推荐的候选人;改变放任等额选举的规定,重申并明确差额选举的原则。有了法律武器,加上中办1986年发的三个文件,1988年前后的选举,“民主气氛浓”,“四级人大换届选举成为最民主的一次选举”。一些地方在选举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主席团组织候选人亮相,向代表发表施政演说,如1988年4月24日,朱镕基应普陀区人大代表的要求,作了整整110分钟的演说,赢得30多次掌声,当选为上海市第七任市长。河北、广西等27个省级人大换届选举副省级以上干部中,主席团提名的9人落选,代表提名的12人当选。1989年春夏之交的政治**后,选举虽然没有出现人民想象的倒退,但是,选举的民主要求毕竟得不到理直气壮的支持,整个选举迎来“民主化发展中的又一次低潮”。
最后到1995年,1988年前后的选举,这里较普遍地出现了党组织提名的候选人落选,代表提名的候选人当选的态势,中央有关部门曾提出把选举制改为“首长组阁制”的意见。1995年初,“选举法”和“组织法”修改不得不提上日程。所以接下来的修改侧重于完善选举程序,推进选举民主化,规定更加平等的选举;增加间接选举的预选程序,不允许通过预选搞等额选举;保证间接选举提名、酝酿代表候选人的时间不得少于两天;实行“串联提名”和“等额提名、差额选举”的制度;县级人大的任期由3年改为5年。
历经“热”与“冷”的选举砥砺,中国公民的政治情绪趋向冷静和现实,选举的理想化色彩逐渐淡漠。蔡定剑教授指出,民主选举的发展与传统“党管干部”的原则出现不协调,“民主选举的发展处于相持状态”。
一方面,公民、代表依法选举意识与时俱进。2000年初,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某区选举人大代表时,两位候选人因出差未能与学生见面,有655位青城大学学生拒绝投票。学生们说:“我们刚满18岁,第一次行使选举权,必须对自己负责,我们要维护法律的严肃性”,“虽然有候选人的简介,但我们连他的高矮胖瘦,是否能为选民说话,以及参政议政水平和能力都不知道,怎么投票”,“不见候选人,我们不选举”。后经选举委员会同学生商量,学生代表给在外地出差的候选人通电话,学生们才投票;北京顺义区的选民对候选人不露面反响强烈,要求“见见面,是骡是马拉出来遛遛”。2003年1月,湖南省常德市人代会选举产生68名省人大代表中,有10人由代表提名当选;衡阳市人代会选举产生78名省人大代表,其中23人由代表提名当选,占当选代表总数的29.5%。
但是,另一方面,组织要求保证人事安排意图的实现,有效控制选举的格局越来越强烈,使选举步入两难境地,选举实践与公众的民主期望产生冲突,人民群众对选举的厌烦和冷淡情绪开始滋长,人民期望选举制度顺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和“入世”的民主潮流。
虽然我国选举制度大体上适应了我国的国情,但还有一些不适时、不是特别科学的地方
1、缺乏有效的竞争机制。长期以来,竞选被当作资产阶级的东西,而视为禁区。我国的人大代表选举制度从选民登记、选区划分、到选举程序,候选人的提出和酝酿,正式候选人的确定,代表的产生等都带有浓厚的计划指派色彩,选举活动成了变相的组织安排活动,缺乏应有的竞争机制。
2、选举权的不平等。2004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对选举法进了修正,规定县、自治县行政区,农村的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同镇或者企业事业组织职工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之比可以小于四比一直至一比一。省、自治区代表的名额为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四倍于城市每一代表的人口数的区别分配。这种制度安排将农民置于政治上的弱势群体的位置,限制了农民的政治参与,在资源有限的情况下,必然容易损害农民的利益。
3、直选范围过窄。我国目前人大代表的选举实行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相结合的多层次选举方式。即县乡两级人大的代表由选民直接投票选举产生。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代表由下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各级国家机关领导人由同级人大选举产生。多层次的间接选举模糊了代表与选民之间的责任关系,削弱了代表与选民之间的联系,使选民不能及时监督代表,代表不能确切地表达民意。在直接选举中,选民的意愿最大程度上不会被扭曲,有利于保障选民的个人权利,真正体现人民主权的原则,但这样的直选仅限于县乡两级,范围相对狭小。
4、监督难以到位。选举法规定,人大代表受选民和原选举单位的监督。选民和原选单位都有权利免去自己选出的代表。选举法对代表的监督仅作了一个原则性的规定。具体监督的内容和监督方式等均未作详细的规定,实际操作难度很大,监督难以到位。
建国以来,我国的选举制度有了很大的发展,选举的民主程度逐步提高,选举方式、选举程序也日趋完善。实践证明,现行选举制度符合当前中国的国情,能够充分发挥社会主义民主,它已成为人民行使当家作主权利的重要手段。针对这些问题,我党和政府其实也正在不停地完善,在实际操作中尽量将可实施性提高,以达到民主的最大化!作为一个学生,本人还没有实力去解决这些存在的问题,只是希望党和国家能尽力办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