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申报告知单(房地产类)
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申报告知单
(房地产类)
一、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简述项目概况:建设地点、建设规模、投资总额、环保投资、环评执行及污染防治情况等)一份
2、项目环评文件及环保审批意见(复印件)一份
3、室外排水系统施工设计图(复印件,标明雨污水管网走向、化粪池或污水处理设施位置等)一份
4、项目所在区域市政管理部门对申验项目出具的污水排放接管证明一份
5、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复印件)一份
6、建筑工程施工噪声排污费缴费单据(复印件)一份
二、办理程序
验收申报资料齐全后予以受理、登记→现场勘验→出具初验意见→领导签批→办结返还
三、办公地点及联系电话
经济技术开发区繁华大道与松林路交口东北角电话:3508116
第二篇:个人建房竣工验收告知单
个人建房申请竣工验收告知单
为加强城市规划建设工程批后管理工作,保证城市规划实施的严肃性,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对个人申请房屋竣工验收有关内容告知如下:
一、不予验收情形
1.未经建设主管部门现场验线(初验)合格的,不予竣工验收; 2.建设工程尚未竣工或未完成规定的配套设施的,不予竣工验收;
3.擅自改变规划设计要求和建筑物使用性质的不予竣工验收; 4.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相关资料不齐或名称不符的,不予竣工验收;
5.规划确定拆除的原有房屋和施工用房等建筑尚未拆除的,不予竣工规划验收。
6.违法建设尚未处罚完毕或处罚案件尚未结案的,不予竣工规划验收。
二、中止验收情形
1.建设工程的附属用房、斜坡屋顶、绿化、道路等各类配套工程未按规划要求实施完毕的,中止竣工验收;
2.在验收过程中发现未经审批擅自改变建筑位置、间距、立面等基本平面布局或
3.在验收过程中发现未按规划设计要求,擅自扩建改建及搭建临时构筑物、建筑物的,中止竣工验收;
4.未经审批擅自超出许可证核定的建筑面积的,中止竣工验收; 5.在验收过程中发现实际使用性质与规划核准不一致的,中止竣工验收;
6.在验收过程中发现建设工程实际用地范围与批准的用地红线不一致,中止竣工验收。
以上告知内容我已看过,本人申请竣工验收的房屋符合规划验收标准和规定。
申请验收人签名:
年月日
本告知单在房屋权属人提交申请验收时发放,并由房屋权属人签字确认。
个人建房申请竣工验收告知单
为加强城市规划建设工程批后管理工作,保证城市规划实施的严肃性,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对个人申请房屋竣工验收有关内容告知如下:
一、不予验收情形
1.未经建设主管部门现场验线(初验)合格的,不予竣工验收;
2.建设工程尚未竣工或未完成规定的配套设施的,不予竣工验收;
3.擅自改变规划设计要求和建筑物使用性质的不予竣工验收;
4.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相关资料不齐或名称不符的,不予竣工验收;
5.规划确定拆除的原有房屋和施工用房等建筑尚未拆除的,不予竣工规划验收。
6.违法建设尚未处罚完毕或处罚案件尚未结案的,不予竣工规划验收。
二、中止验收情形
1.建设工程的附属用房、斜坡屋顶、绿化、道路等各类配套工程未按规划要求实施完毕的,中止竣工验收;
2.在验收过程中发现未经审批擅自改变建筑位置、间距、立面等基本平面布局或
3.在验收过程中发现未按规划设计要求,擅自扩建改建及搭建临时构筑物、建筑物的,中止竣工验收;
4.未经审批擅自超出许可证核定的建筑面积的,中止竣工验收;
5.在验收过程中发现实际使用性质与规划核准不一致的,中止竣工验收;
6.在验收过程中发现建设工程实际用地范围与批准的用地红线不一致,中止竣工验收。
大田县城建监察大队年月日
第三篇:申报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告知单
申报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告知单
申报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告知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的规定。除依法需要申请消防验收以外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 “消防办事大厅”系统进行竣工验收备案,或者报送纸质备案表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录入“消防办事大厅”系统。
备案后被抽查到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收到备案凭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消防大队提供下列材料:
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指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后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合格后,出具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2、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指产品出厂时附带的国家强制检验检测报告、型式认可证书以及合格证)
3、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外墙保温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4、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5、建设单位、施工、工程监理、设计单位、检测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资质证书等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印章;
6、其他依法需要提供的材料: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表;(可到大队受理窗口领取)——该工程的《消防设计备案凭证》复印件;
科左后旗公安消防大队编制
业务咨询电话:***
第四篇:建设项目环保竣工验收明白纸
建设项目环保竣工验收办理明白纸
建设项目环保竣工验收程序,按照时间先后共分为两部分:一是试生产。建设单位在投入生产前,必须向我局申请试生产二是验收。建设单位在试运行3个月届满前向环保部门申请验收。下面分别作详细说明:
一、试生产
1、项目建成后,投入生产之前,须向寿光市环保局项目管理科递交试运行申请,批复后方能投入生产,试运行期限为批复之日起3个月,3个月内申请验收。
2、建设单位申请试运行时,需要提交以下四项材料: 1)企业试运行申请; 2)环评批复文件复印件;
3)辖区环保所出具的试运行现场监察意见(当地环保所出具);
4)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环境监察大队出具)。
二、验收
1、建设单位须在试运行3个月届满前向环评审批部门申请环保验收,其中有潍坊市环保局审批的报告表、登记表须向寿光环保局项目管理科提交申请。
2、建设单位申请验收时,需要提交以下七项材料: 1)建设项目环评批复复印件; 2)试生产批复(需要进行试生产的项目); 3)项目验收申请;
4)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申请报告(表、卡); 5)验收监测报告(需要委托验收监测单位进行监测); 6)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执行情况报告(格式见附件1);7)施工期和试生产期环境监理报告(环评要求开展环境监理的项目)。
3、建设单位确因实际困难,难以在3个月内进行环保验收的,必须向原环评审批部门提交延期验收申请,说明延期验收的理由及拟验收的时间,环保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延长项目试运行时间,但最长不超过一年。
三、法律条文
1、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试生产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试生产,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2、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超过3个月,建设单位未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手续;逾 期未办理的,责令停止试生产,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强调事项
各建设单位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切实做好建设项目环保验收工作,要立即安排熟悉情况人员对环评未验收,未批准试生产就投产的项目要按照上述程序提报验收材料。下一步,我局将对存在环评未验收,未批准试生产的建设单位进行详查,对存在问题的建设项目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相关条例进行严厉查处。附件: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执行情况报告格式
一、建设单位基本情况,本项目概况
基本情况主要介绍建设单位的总体情况;项目概况主要包括:项目组成、主要建设内容、环评情况(何时委托何单位编制了环评报告、何时得到环保部门的批复等)、项目何时开工、何时竣工、何时经市环保局同意进行试生产、总投资和环保投资等
二、环评批复落实情况
主要是建设单位落实环评及其批复的情况。
1、施工期环保措施落实情况、监理情况(工业类项目从简,生态类项目重点介绍);
2、各类环保设施或措施(水、气、声、渣等)建设及落实情况,试生产或试运行以来运行状况;
3、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采用的生产工艺是否发生变化,如果发生变化是否申请变更或重新报批环评文件;
4、环保机构、规章制度、监测化验机构设立情况;
5、环评及其批复其他要求的落实情况。
三、存在的问题、原因、整改措施及下一步环保工作的打算
第五篇:建设项目环保竣工验收明白纸
建设项目环保竣工验收办理明白纸
建设项目环保竣工验收程序,按照时间先后共分为两部分:一是试生产。建设单位在投入生产前,必须向我局申请试生产二是验收。建设单位在试运行3个月届满前向环保部门申请验收。下面分别作详细说明:
一、试生产
1、项目建成后,投入生产之前,须向寿光市环保局项目管理科递交试运行申请,批复后方能投入生产,试运行期限为批复之日起3个月,3个月内申请验收。
2、建设单位申请试运行时,需要提交以下四项材料: 1)企业试运行申请; 2)环评批复文件复印件;
3)辖区环保所出具的试运行现场监察意见; 4)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二、验收
1、建设单位须在试运行3个月届满前向环评审批部门申请环保验收,其中有潍坊市环保局审批的报告表、登记表须向寿光环保局项目管理科提交申请。
2、建设单位申请验收时,需要提交以下七项材料: 1)建设项目环评批复复印件;
2)试生产批复(需要进行试生产的项目); 3)项目验收申请; 4)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申请报告(表、卡); 5)验收监测报告(需要委托验收监测单位进行监测); 6)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执行情况报告;7)施工期和试生产期环境监理报告(环评要求开展环境监理的项目)。
3、建设单位确因实际困难,难以在3个月内进行环保验收的,必须向原环评审批部门提交延期验收申请,说明延期验收的理由及拟验收的时间,环保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延长项目试运行时间,但最长不超过一年。
三、法律条文
1、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试生产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试生产,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2、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超过3个月,建设单位未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责令停止试生产,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强调事项
各建设单位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切实做好建设项目环保验收工作,要立即安排熟悉情况人员对环评未验收,未批准试生产就投产的项目要按照上述程序提报验收材料。下一步,我局将对存在环评未验收,未批准试生产的建设单位进行详查,对存在问题的建设项目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相关条例进行严厉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