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创新培育社会组织加强社会建设
创新培育社会组织 推进和谐社会建设
今年上半年,为规范我县社区社会组织管理,更好地推动社区社会组织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社区社会组织在加强社区建设、构建和谐社区中的积极作用,并结合去年的《江西省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社区社会组织的指导意见》精神。我局积极发扬“想干、敢干、快干和会干”精神,突破思想观念和管理体制的制约,不断创新社会组织管理体制,坚持培育发展与管理监督并重,在发展中规范,以规范促发展,提升社会组织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推进我县社会建设。
(一)探索创新社会组织登记模式。一是实行社区社会组织登记和备案双轨制。继续下放权力,降低门槛,简化手续,大力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推进社区社会组织登记备案制度。二是实行网上行政审批服务。我局今年加大了网上行政审批力度,建立了完善的行政审批网络,要求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认真学习并熟练掌据好有关政策和审批程序。三是缩短行政审批工作时间。规定实行当天受理、十日审核、三日审批,一日办结四个步骤的程序。时间由法律规定的60个工作日缩短到15工作日完成,审批时间缩短了四分之三,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
(二)探索扶持社会组织发展新方式。发展社区社会组织是建设公民社会,构建和谐社会推进社会建设的需要,也是社区治理的需要。在这种大趋势下,我县加大培育发展社会组织的力度,充分发挥其作用,实现社会的有效管理和社会多元利益的动态协调。一是设立专项扶持资金。争取将社会组织发展资金纳入县财政预算,探索设立全县性的专项扶持资金,重点加大对公益慈善类、社区社会组织或参与社会管理和服务并贡献突出的社会组织的扶持力度。二是加强专业化、职业化培训。分类培训和指导,通过业务、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等培训,转变观念,更新知识,加深认识,提高社会组织工作人员的专业化、职业化,指导社会组织完善内部治理机制。三是探索孵化基地试点。探索选取一个乡镇进行试点,建立“乡镇社区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在乡镇选择3-5家草根组织进入基地,培育成熟后进行登记。待试点成功后,逐步推广。四是探索建立购买服务机制。探索将年检初审工作委托给社会组织,探索向民间社工机构购买服务。
(三)探索加强社会组织监管新途径。目前余干县社会组织共56家,约占全市社会组织总数的20%,为构建和谐余干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我县社会组织仍存在内部管理有待规范、自我能力不足、服务内容有待拓展、服务水平有待提高等问题,需要进一步加强指导和监督,提高其社会公信力,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一是探索建立社会组织评估制度。制定《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完善社会组织各项管理制度。组织和鼓励我县社会组织积极参评。二是加强联合执法。加强部门联动,监督社会组织加强内部管理,依法规范社会组织,依法查处非法组织,促进我县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
(四)探索社会组织参与社会工作发展新方向。一是开展项目购买。以项目开发为重点、岗位购买兼顾的形式,继续拓展社工服务领域,鼓励和指导社会组织参与社区服务、居家养老等服务项目的购买。二是探索“社工+义工”联动模式。推行“社工引领义工服务、义工协助社工服务”的运行机制,实现“社工、义工”联动互补、互动共进,进一步提高社会组织服务社会水平。
余干县民政局
二O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第二篇:如何培育和发展社区社会组织
《如何培育和发展社区社会组织》各章节辅导
同学们:
欢迎大家学习掌握“社区社会组织”方面的知识。本课程内容,围绕什么是社区社会组织,重点发展哪些社区社会组织,怎样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等基本问题进行讲解,具体分为以下六个问题。
本课程的重点难点问题有:(1)社会组织和社区社会组织的含义及重要意义;(2)培育社区服务志愿者组织和公益慈善救助类社区社会组织的操作思路;(3)建立健全社区业主组织及其理顺社区居委会与社区业主组织和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关系的操作思路;(4)大力发展社区群众性文体组织和面向社区的民办社工机构的操作思路;(5)完善法规政策,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的操作要点;(6)采取有效措施,促进社区社会组织健康成长的操作要点等等。
一、社区社会组织的含义和重要意义
(一)社会组织的含义和类型
社区社会组织是社会组织的一个重要类型。因此,要理解社区社会组织的含义,就应该对社会组织的含义有一个概括性了解。
社会组织有广义、狭义之分。从广义上理解社会组织包括人类社会的一切组织。从狭义上理解社会组织仅仅是指民间力量组成的非营利性组织,也可通俗地称之为“民间组织”。我国政府有关部门所界定的社会组织,其范围明显小于西方国家所谓“第三部门”或“非政府非营利组织”(NGO)范畴,一般不包括居(村)委会,不包括参加政协的各人民团体和工青妇组织,更不包括事业单位,基本上等于党建领域常说的“新社会组织”。
按照政府主管部门的划分,社会组织有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其中,社会团体主要指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基金会是指对自愿捐赠的资金进行管理的民间非营利性组织,属于社会团体法人。
如果按照主要功能划分,可以把社会组织大致划分为: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社区服务类等等。这种划分具有相对性。
如果按照活动地域范围(级别)划分,有全国性社会组织、省市级社会组织、基层社会组织(如区县或街道社区层次的社会组织)等等。
(二)社区社会组织的含义和类型
关于社区社会组织,并无严格界定。我们认为,它主要是指由社区成员举办,主要在社区范围内活动,以满足社区成员的物质文化需要为基本宗旨的社会组织,也可以通俗称之为社区民间组织。它属于基层社会组织范畴,是社会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学术界所说的“非政府非营利组织”或“第三部门”的一个组成部分。它主要包括社区社会团体、社区基金会和社区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社区业主组织等等。社区业主组织主要指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组成的组织,包括业主大会、业主代表会和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和业主代表会的执行机构。
我们可以从不同角度,运用不同标准对社区社会组织进行分类。如果按照政府主管部门的划分,可以把社区社会组织划分为:社区社会团体、社区基金会、社区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社区业主组织等等。
如果按照登记和备案标准划分,可分为: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履行了登记手续)、备案型社会组织(履行了备案手续但未履行登记手续)、未登记未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
如果按照主要功能划分,可以把社区社会组织大致区分为:社区服务类、权益维护类等等类型,当然,这种划分具有明显的相对性,因为绝大多数社区社会组织都同时具有一定的社区服务和权益维护功能。
(三)社区社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
从近些年的情况来看,我国城市的社区民间组织尽管还处在成长初期,但这些社区社会组织程度不同地参与社区治理服务,或者义务巡逻协助维护社区秩序,或者参与调解民间纠纷,或者开展扶贫帮困,或者自娱自乐同时推动社区文化繁荣。已经显露的端倪表明,社区社会组织是社区工作或者社区治理服务的重要力量。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一是有助于推进社区群众性自治,增强社区凝聚力。可以将社区群众性自治空间从社区内单一的地缘群体例如居委会、居民小组、邻里、楼院等拓展到社区内的趣缘群体、志缘群体、利益群体等多类群体;可以将社区群众性自治内容拓展到社会公共生活的诸多领域;可以引导居民群众以理性有序方式表达利益诉求,行使民主权利,促进社会和谐。从而有可能推动社区群众性自治逐步进入以居民委员会为载体的居民自治,以业主组织为载体的业主自治,以社区民间组织为主要载体的社团自治同时并存、互联互动、功能互补的历史新阶段。
二是有利于满足社区成员的多元化需要。伴随经济社会发展,我国城市社区成员的构成越来越复杂,物质文化需求越来越多元化。而要解决社区各类利益主体的多元化需求,仅仅依靠政府和居民委员会的力量是不够的,需要社区社会组织积极参与。三是有利于政府转变职能,优化社区公共服务机制。建立与市场经济要求相适应的“有限政府”,需要各类社会组织包括社区社会组织来承接过去由政府包揽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需要社会组织提供多种社区服务。只有这样,才能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才能优化社区公共服务供给机制。从这个意义上说,社会组织服务于社区的作用越大,越有利于政府转变职能。
总之,社区社会组织是社区治理服务体系中的不可或缺的重要协同力量。理解这一点,还需要清楚:在社区治理服务体系中,社区社会组织不能替代社区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功能,不能替代基层政府组织的主导功能,不能替代居委会组织的主体地位和作用,但要协同这些组织发挥作用。
二、重点培育社区服务志愿者组织和公益慈善救助类社区社会组织
社区社会组织种类繁多,功能千差万别。目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应该重点培育和优先发展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其中包括社区志愿服务组织和公益慈善救助类社区社会组织。
(一)大力培育社区服务志愿者组织
天津是社区志愿服务的发源地。1989年,和平区新兴街道率先在全国建立了社区服务志愿者协会。20多年来,社区服务志愿者组织不断发展,已经成为社区治理服务的重要力量。但是,从总体上看,我国城市包括天津市的社区服务志愿者队伍具有三个显著特点:一是数量还不算多,所占城市总人口的比重还不算高。二是年龄构成偏高,主要以中老年居民尤其是以退休老人为主,这虽然有利于发挥老年人的余热,但与中青年居民占一半以上的人口结构很不一致。三是文化构成相对偏低,有专业技能或一技之长的志愿者较少。
有鉴于此,应该至少通过以下途径发展壮大社区志愿者队伍,优化社区志愿者结构。一是动员社区居民中的共产党员和国家公职人员积极加入社区志愿者队伍。这不仅可以发展壮大志愿者队伍,而且对于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形成良好的社会风尚也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目前,在职党员到社区报到为我们发展和优化社区志愿者组织提供了机遇。
二是动员社区居民中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有一技之长的人员参加社区志愿者队伍。这对于优化志愿者队伍结构,提高服务水平具有重要作用。需要强调的是,要注意用其所长,尽量使他们能够在社区志愿服务活动中发挥自身所拥有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术的作用;要注意负担适量,不要让他们感觉到活动太多,负担太重。
三是加强对社区志愿者的培训,使他们掌握社区服务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专业服务技能,提高他们的业务素质和服务水平。四是引导社区青年居民积极加入志愿者队伍,同时吸引青年志愿者组织进一步参与社区服务活动。可以通过共建共享将社区作为青年志愿者组织的社区服务基地或教学实习基地。
(二)积极培育公益慈善救助类社区社会组织
此处所谓公益慈善救助类社区社会组织主要是指以慈善救助为主要职能的社区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等。培育发展这类社区社会组织对于解决社区困难群众的实际困难,促进社区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要按照国家鼓励、社会参与、民间自愿的方针,大力培育公益慈善救助类社区社会组织。要建立健全社区慈善组织网络。城区和街道社区都有必要建立健全慈善协会(或者分会),并依托社区实施慈善救助项目。要通过财政补贴、购买服务、项目资助等方式给予基层慈善组织在资金、项目等方面的必要支持,同时推动基层慈善组织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形成自律机制和监督管理机制,提高公信力。要强化社区成员的慈善意识,大力宣传扶贫济困、诚信友爱、互帮互助、奉献社会的良好风尚,推动慈善文化进社区活动。要强化企业的社会责任,提高企业参与社区慈善活动,回报社会的自觉性。要推动社区慈善捐赠活动多样化、经常化。例如,开发和实施农民工救助、孤儿救助、扶残救助、安老救助、医疗救助等项目,建立经常性小额募捐机制,为普通人广泛参与社区慈善活动提供平台。
除了上述内容以外,探索推动慈善超市向民办非企业单位转变也是培育发展慈善救助类社区社会组织的一项重要任务。近年来,许多地区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创新社会捐助模式,建立了面向低保户和低收入家庭低价销售或免费发放社会捐赠物品的救助点——“慈善超市”。低保户或其他贫困人口可以采用凭券、凭卡领物等方式自由挑选所需要的物品,类似于顾客在普通超市购物。这种救助方式与传统救助方式相比具有一定的优越性。但是,目前,许多社区慈善超市的性质还不够明确,运作还不够规范,大都由社区工作人员经管。我们认为,应该促使其向民办非企业单位转变。为此,应该履行必要的登记手续;应该借鉴商业超市的经营经验,实行成本核算,专业化管理;应该鼓励公益性社会团体兴办社区慈善超市,也可以依托普通超市建立社区慈善超市,最大限度地整合社会资源。
(三)着力培育为重点人群服务的社区社会组织
在社区服务志愿者组织和公益慈善救助类社区社会组织中,包含着一大批为重点人群服务的组织,例如,主要为贫困人口、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优抚对象、外来人口服务的组织。积极扶持和优先发展这一类社区社会组织,对于全面建成高质量小康社会,促进社区治理服务具有重要意义。因此,要积极培育社区老龄服务组织,建立健全社区老年人社会团体,鼓励扶持社会力量兴办社区为老服务机构等等,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要积极培育社区残疾人服务组织,建立健全社区残疾人协会,帮助基层政府组织和居民委员会开展社区残疾人服务工作。要重视发展社区未成年人服务组织,建立社区关心下一代工作团体,引导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三、建立健全社区业主组织
由于社区业主组织(业主大会、业主代表会、业主委员会)尚未纳入民政部门管理的社会组织范围,因此,关于社区业主组织是否属于社区社会组织,存在不同看法。我们认为,广泛存在于城市社区的业主组织应该属于社区社会组织的一种类型,而且从发展趋势来看,社区业主自治是我国城市基层社区群众性自治的新增长点之一。建立健全社区业主组织,使其成为社区治理服务的重要积极力量,已经成为构建社区治理体系,加强和创新社区治理服务的一项突出任务。
在培育发展社区业主组织方面,一是要推动应建而未建业主组织的社区,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健全社区业主组织,实现“应建尽建”。
二是根据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的基本精神,借鉴村委会组织法、居委会组织法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某些规定,制定社区业主组织章程。其中,明确业主大会是业主委员会的最高决策机构,业主代表会讨论决定业主大会授权的事项;业主委员会成员由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会选举产生,并对业主大会(业主代表会)负责;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会可以行使罢免业主委员会成员的职权。并且规定对于未经合法授权以业主委员会名义实施的给业主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社区业主可以主张对负责人和具体行为责任人的民事赔偿要求,以避免业主委员会成员滥用全体业主赋予的权利,损害业主利益。
三是发挥社区业主组织在物业管理过程中的法定职能。其中包括: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通过民主程序制定和实施管理规约,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配合公安机关,并与居民委员会协作,共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配合相关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等等。
四是逐步理顺社区居委会与社区业主组织和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关系。按照相关法规政策规定,社区居委会指导、支持、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社区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大会及其业主委员会选聘、解聘、监督、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因此,社区居委会要指导和帮助社区业主建立健全业主大会(业主代表会)及其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予以支持。要提倡社区居委会成员和业主委员会成员、社区居民代表和业主代表交叉任职。要建立健全“四方”协调机制(社区党组织、居委会、业委会、物业服务企业),推动形成社区治理服务的整体合力。
四、大力发展社区群众性文体组织和面向社区的民办社工机构
(一)大力发展社区群众性文体组织
此处所谓社区群众性文体组织,主要是指以繁荣社区文化,丰富群众精神文化生活为主要职能的社区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目前,许多社区都有一定数量的“草根型”社区居民文化团队,他们一方面自我服务,自娱自乐;另一方面服务群众,快乐他人,在社区服务和社区精神文明建设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也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培育发展这类社区社会组织,对于不断满足社区居民日趋旺盛的精神文化需求,推动社区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为此,应该按照相关规定发展壮大基层群众性文化指导员、体育指导员队伍。要鼓励有文艺专长和组织才能的居民担任群众性文化指导员,辅导和组织社区居民开展文化娱乐活动。鼓励有体育专长和组织才能的居民担任群众性体育指导员,组织社区居民开展体育活动,对广大居民进行体育健身活动指导,使其掌握科学锻炼方法,并且负责健康测定、体质测评等等。为了充分发挥群众性文体指导员的作用,要按照文化体育部门的相关规定,对符合条件者授予社会文化指导员、社会体育指导员等级称号。有条件的街镇还可以成立群众性文化体育指导中心,作为群众性文化体育指导员的活动基地。
(二)扶持发展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
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或者简称“民办社工机构”,是以社会工作者为主体,综合运用社会工作专业知识、方法和技能,开展社会服务工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吸纳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的重要载体,也是社会组织的重要类型。扶持发展面向社区的民办社工机构,并且增强其参与社区治理服务的功能,有助于提升社区服务专业化水平。为此,应该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其一,帮助举办者解决成立登记过程中的实际困难。可以适当降低登记门槛,简化登记程序。对成立初期且承担社区服务工作的民办社工机构,基层政府组织和居民委员会都应该尽可能在服务场所、启动资金等方面给予必要支持,降低其日常运行成本。
其二,制定出台专门政策措施,以购买服务、项目资助等多种方式,建立地方政府支持民办社工机构的运行机制,切实将现有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不能、不便或做不好而居民群众又迫切需要、必须完成的社会服务特别是社区服务工作委托给民办社工机构等社会组织承担。
其三,按照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推进民办社工机构专业化。要求民办社工机构发起人中,至少有一人取得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证书,或至少有两人取得助理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证书;专职工作人员中,至少有三分之一以上通过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并在民政部门登记。
五、完善法规政策,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 总的来说,我国和我市的社区社会组织还处在成长初期,自身发育程度较低,自主参与社区治理服务的能力较弱,既存在培育发展不足问题,又存在监督管理不够问题。我们认为有必要采取以下几方面对策措施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
(一)改进登记和备案制度,继续实施“两条腿”走路 1.适当降低登记门槛,促使社区社会组织获取法人资格
履行登记手续是社区社会组织取得合法地位和法人资格的首要环节,也是他们接受政府资助、承接政府购买的公共服务项目的前提条件。但是,我国多数地区现行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设置的登记门槛过高,制约着各类社会力量和居民群众兴办公益性社区社会组织,制约着社区社会组织获取法人资格,阻碍着社区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培育发展和功能发挥。
有鉴于此,中央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应该制定相关政策措施,优化社区社会组织成立登记条件和登记手续。首先,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凡成立社区服务类、公益慈善类社区社会组织,不再需要确定业务主管单位,可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其次,借鉴某些地区的成功经验,适当降低社区社会组织成立登记条件。例如,简化登记程序、登记材料、登记公示;免收登记费、公告费、独立场所使用权证明、本社区户籍的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身份证明;降低资金门槛、会员数量门槛、办公场所门槛;应该允许多个社区社会团体利用同一场所合署办公,允许若干个民办非企业单位在不影响业务正常开展的情况下,申请登记在同一活动场所,或与同一社区的社会团体使用同一活动场所。
2.完善备案制度,促进社区社会团体更加规范
所谓“备案”主要是指对于那些不具备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团体,经居民委员会初审(或审查同意),报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备案或者再报民政部门备案,即可依照章程开展业务活动。应该说,目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对社区社会团体实行登记和备案双轨制,亦即对于具备登记条件的准予登记,对于不具备登记条件但具有积极作用的予以备案,符合培育发展和管理监督社区社会组织的客观实际,具有积极意义。这就需要进一步完善备案制度,促进社区社会团体更加规范。
其一,规范备案程序。不妨要求社区社会团体履行备案手续先经居民委员会初审,报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备案或审查同意,再报民政部门备案。凡民政部门同意备案的,由民政部门颁发备案证书,不收取费用,可在街道(镇)社区范围内公告。并且要对备案有效期作出规定,一般不超过三年。有效期满后,可根据实际情况,或者履行登记手续获取法人资格,或者继续予以备案。其二,制定社区社会组织备案条件。例如,要求社区社会组织备案应该有规范的名称、会员数量、业务范围、活动场所、组织章程等必要条件。可以无注册资金、无专职人员、无专用办公住所,但应该有办公活动地点。其办公活动地点可以是社区活动场所,也可以是会员家庭房屋。还应该有组织章程和会员名单等基本资料。
(二)改革限制性政策,释放社区社会组织的发展能量
我国以往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的相关规定,对社会组织的发展设置了若干限制性条款。例如,不允许社会团体设立地域性的分支机构;不允许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分支机构;不允许在同一行政区域内成立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等。这些规定实际上遵循的是“非竞争管理”原则,从而意味着已获合法身份的社会组织事实上处于某种垄断地位,在缺乏竞争的环境下,一方面,现有社会组织往往会失去创新动力、发展活力,另一方面,新组织难以产生。这些规定主要考虑的是管理机构的管理能力与管理方便,主要考虑的是管控而非培育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偏离了“培育发展和管理监督并重”的方针。因此,在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的过程中,应该探索改革“非竞争管理”以及“限制分支机构”等政策规定,允许基层社会团体设立地域性的分支机构,允许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分支机构,允许在城区、街道社区地域内成立业务范围相同、相近或者相似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允许“民非办民非”(民办非企业单位兴办民办非企业单位),允许外来人口和非本社区居民在本社区举办社区社会组织,促进社区社会组织在更大范围、更高程度上参与社区治理服务。
根据居委会组织法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相关法规精神,社区居民委员会可以举办民办非企业单位,但必须利用非国有资产才符合政策规定。居民委员会利用自有资产,或其他非国有资产,乃至借贷资金举办直接服务于社区成员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例如在老旧居民区举办社区物业服务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既符合政策规定,又有利于提高社区成员的生活质量。
六、采取有效措施,促进社区社会组织健康成长
(一)探索建立街道社区社会组织联合会
目前,社区社会组织大都规模过小,实力单薄,骨干成员交叉重叠,很难单独承接政府资助或购买的公共服务项目,也很难单独在社区治理服务中发挥重要作用。有鉴于此,不妨探索建立街道、社区社会组织联合会(分会),整合基层社会组织资源,形成整体合力。
我们认为,街道层次的社会组织联合会可以由街道辖区内各类社会组织自愿组成,既可以包括团体会员,又可以包括个人会员;既可以吸纳社区社会组织,又应该吸纳坐落在本辖区的规模较大、层次较高的社会组织;既可以包括本辖区的社会团体,又可以包括本辖区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街道层次的社会组织联合会应当履行成立登记手续,获取社团法人资格,以利于承接政府购买的公共服务项目和接受政府资助。街道层次的社会组织联合会应当设立专职工作岗位,可以招聘具有任职资格的社会工作者负责日常事务。
社区(居民委员会)层次的社会组织联合会,既可以作为街道社会组织联合会的分会,也可以积极创造条件履行登记手续,获取社会团体法人资格。这样的社团法人依然可以作为团体会员加入街道社会组织联合会。
(二)加大扶持力度
其一,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和项目资助制度,增强社区社会组织的服务功能。政府购买服务和项目资助是培育扶持社区社会组织的重要措施,而且由于社区社会组织具有非营利性质,政府购买这些组织的公益性服务更加符合成本效益原则。因此,各地城市政府应该尽快建立和实施面向社区社会组织的项目资助和购买公共服务政策,吸引和扶持社区社会组织更多更好地参与社区治理服务。
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一是公开招标。招标方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参与投标,并择优选择中标人的一种招标方式。二是邀请招标。也称为有限竞争招标,招标人向三个以上的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未被邀请者无权参加投标),并从中选定中标者的招标方式。三是竞争性谈判。是直接邀请三家以上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方式。四是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方向特定的一个供应商采购的一种政府采购方式。这四种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具有各自的条件和要求。
其二,为社区社会组织参与社区治理服务提供活动条件。各基层政府组织和社区居民委员会应该在社区服务中心(站)等社区公益性服务设施中,为社区社会组织提供必要的办公用房和活动场所,并配备相应的活动设备。有条件的街道社区,可以将社区服务中心(站)等社区公共服务设施中的一部分服务场所、服务项目委托给相应的社区社会组织运营,促使他们在基层政府组织和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指导下,相对独立地开展社区服务活动。这样做也有利于减轻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工作负担。
(三)建立健全监管体系,促进良性互动
一是要加强和改进基层政府组织对社区社会组织的监督管理。
二是要进一步加强社区社会组织的党建工作,注重在符合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中建立党支部或党小组,隶属于社区党组织领导;提倡社区社会组织的负责人与该团体(组织)的党支部(或党小组)负责人交叉任职,发挥共产党员在社区社会组织中的先锋模范作用。
三是要探索社区居民委员会指导监督社区社会组织的具体途径和方式方法。例如,提倡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和业主委员会成员、社区居民代表和业主代表交叉任职,以增强协调力度,促进居民自治与业主自治互利双赢。总之,要指导和帮助社区社会组织着重在“社区成员所需,社会组织所能,市场经济所缺,党和政府希望解决而又力所不及”的社区工作领域开展服务项目,发挥积极作用,促进基层政府组织、居民委员会和社区社会组织有效衔接、良性互动。
第三篇:社会管理创新研究(社会组织和社区)提纲
“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在社会管理创新中作用研究”
课题调研提纲
(社会组织)
1、社会组织在社会管理创新中的作用分析;
2、在社会管理创新中如何完善社会组织;
3、社会组织中的党组织在社会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分析;
4、社会管理创新对社会组织中的党组织带来哪些新要求、新挑战;
5、社会组织在推进社会管理创新中遇到什么问题、困难;
6、今后,以党建创新推动社会组织管理创新的主要工作思
路和对策;
7、充分发挥社会中介组织、行业协会中党组织、党员在社
区管理创新中积极作用的对策、建议;
8、行业协会在党委政府指导下,在对所在行业进行管理过
程中,有什么新做法新成效;
9、社会中介组织在行业协会的指导、管理下,在为社会提
供服务方面有什么新做法新成效。
“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在社会管理创新中作用研究”
课题调研提纲
(社区)
1、对社区党组织在社区建设管理中发挥作用的基本评估;
2、社会管理创新对社区党组织带来哪些新要求、新挑战;
3、当前,社区社会管理创新遇到什么问题、困难;
4、今后,以党建创新推动社区管理创新的思考与建议对
策;
第四篇:加快社会组织改革,推进社会管理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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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社会组织改革,推进社会管理创新 作者:
来源:《检察风云·创新社会管理理论》2013年第02期
【编者按】社会组织的兴起和发展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社会领域发生的重大变化,随着政府职能的进一步转变,社会组织在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中的作用也将日益突出。如何培育发展社会组织,稳步推进政社分开;如何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的社会管理功能,形成政府与社会组织的良性互动、合作治理的社会管理新格局等,是本期关注的话题。
【摘要】随着国务院机构改革和政府职能的进一步转变,社会组织成为了社会管理格局中的一支重要力量。对于如何发展社会组织的话题,上海市社会工作党委书记崔明华同志指出,要在充分理解现代社会组织体制内涵基础上,认识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重要性,并提出了进一步培育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方向和工作重点。上海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党组书记沈国明教授指出,社会组织的发展是势在必行的,我们在鼓励的同时还要规范其运作,让社会组织在有序的状态下发展。上海市社联科研处处长徐中振教授指出,当前应加快形成和完善社会组织体制的公共性领域、支持性体系和社会化机制,注重解决制度安排、政策环境和购买服务方式等问题。上海商学院韩狄明教授和同济大学詹兆雄教授指出,社会组织在解决社会冲突方面有积极的作用,应充分释放其正能量的发挥,同时完善制度以规避社会组织可能造成的风险。上海政法学院社会管理学院院长章友德教授针对目前社会组织在运作中出现的角色不清、角色紧张和角色冲突的问题指出,社会组织必须要认清和明确其在社会转型中的角色和位置,才能发挥其作用,参与社会管理。上海商学院李红艳副教授从国外社会组织的发展概况探讨国内社会组织的发展路径,指出社会组织的发展需要政府的支持和规范。
【关键词】 社会组织 政府职能 社会管理创新 风险防范 社会角色 制度规范 政策环境 购买服务
第五篇:创新社会治理需要激发社会组织活力
尊敬的党组织:
社会建设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总体布局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治理是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社会组织是社会治理的重要主体和依托。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了“创新社会治理体制”、“改进社会治理方式”、“激发社会组织活力”。这标志着我们党充分认识到政府不再是社会治理的唯一主体,社会组织也是社会治理的主体之一,社会组织以其独有的特质和优势参与社会治理领域,能够承接政府部分社会管理的职能,是增强社会发展活力、提高社会治理水平不可缺少的重要组织形式,这是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认识的进一步深化。创新社会治理必须要激发社会组织活力。
一、激发社会组织活力有利于推动政府改革,优化社会治理
20世纪后期世界范围公共管理改革的总趋势是从管理到治理,就是通过国家和社会的合作,共同管理社会事务。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首次引入了“社会治理”概念,提出要提高社会治理水平。由管理到治理,一字之差背后体现的是理念、方式和制度的变革。社会治理与传统依靠行政权力进行管理不同,主要方法不是强制命令,而是通过合作、协商、确立认同和共同的目标等方式管理社会事务。实践表明,实现政府的有效治理,必须将一些可由社会自我管理的事项交由社会,充分发挥社会自我调节功能。社会组织具有植根于社会的优势能与政府优势互补、发挥作用,是政府有效治理的有力助手,是社会治理的重要依靠力量。首先,社会组织的发展和壮大是政治民主化的体现,它可以很好地担负起代表和反映社会群体的利益诉求的职责,通过社会组织的协商渠道,政府可以很好地架起与社会沟通协调的桥梁,大大提高社会治理效率。其次,社会组织的发展促进政府改革,利于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优化政府组织结构。“小政府,大社会”——流行于上个世纪八九十年代的西方新自由主义思潮,已成为各国行政改革的重要指导思想之一和共同选择。作为理想的承接载体,社会组织逐步进入公共治理领域,逐渐承担从政府逐渐剥离出来的部分公共服务性事务,政府才能真正正确履职和优化结构。
二、激发社会组织活力有利于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方式,优化公共服务供给
在政府管理视野下,政府是公共服务唯一的供应主体。随着现代社会公民对公共服务需求的不断上升,这种由政府“包揽”公共服务的供给和对社会生活领域治理的传统模式,不仅效率不高、提供的服务内容和质量有限,而且各级政府已是不堪重负。而以民间性、公益性和自主性为基本特点的社会组织在组织和分配社会资源时往往更有效率,能够降低社会治理成本,提高社会治理效益。因此,转变政府职能,将部分政府“管不了、管不好”的治理职能交由能担此重任的社会组织承接成为大势所趋。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要“支持和发展志愿服务组织”。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大批的社会组织将公益慈善作为发展宗旨,在提供公共服务方面,尤其是扶老、救灾、助残、助学和济困等公益性慈善事业中发挥了重要的主体作用。如,截至2012年底,全国共建立经常性社会捐助工作站、点和慈善超市3.1万个。全年有1325.0万人(次)困难群众受益,有1293.3万人次在社会服务领域提供了3639.6万小时的志愿服务。因此需要发挥社会组织优势,通过委托、协议、参与招标、合作外包等方式,利用自身机制、资源、人才等方面优势,在社会公共服务活动中以服务为宗旨,积极协助政府部门开展行业调查、决策咨询以及产业政策制订等活动与政府联合或独立提供公共服务,与政府直接提供的公共服务互补,形成更为健全与科学的公共服务体系。
三、激发社会组织活力有利于反映社会诉求,化解社会矛盾
我国已进入全面深入改革的关键时期,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和“矛盾凸显期”。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面对社会利益分化和公民需求多元化的新形势,社会矛盾的表现形式呈现了新的特点:突发性增强、群体性增强、对抗性增强、主体多元化。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当前,国内外环境发生极为广泛而深刻的变化,我国发展面临着一系列突出矛盾和挑战”、“社会矛盾明显增多”,要减少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关键在疏导。
社会组织具有民间性、草根性、广泛性等特点,具有贴近公众、反映不同群体利益诉求、整合和协调公众利益等优势。社会组织可以快速、有效、直接地了解民情表达民意;可以通过组织化、制度化的表达方式协调不同群体利益,推动公众行为规范有序;可以积极应对各种环境变化,反映相关利益诉求,参与社会治理工作,有效促进问题的解决和矛盾的化解。社会组织通过提供公民参与的平台,可以促使公民监督国家权力,影响和监督公共政策的制定和执行。这对于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民意反映的越及时,就越不容易引发对抗性矛盾。在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公正方面,社会组织能够与政府形成合力,扩大民众参与社会管理。因此要创新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体制,应依靠民间力量解决民间矛盾、化解民间纠纷,注重发挥社会组织在化解民间纠纷、协调各方利益关系、调解社会矛盾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使群众问题能反映、矛盾能化解、权益有保障”,“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确保社会安定有序”。
四、激发社会组织活力有利于增加就业岗位,缓解就业压力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民主政治的不断发展,在中央的重视和社会各界共同努力下,我国社会组织逐步发展壮大,整体影响力日益增强,已成为我国社会建设的生力军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力量。截至2012年底,全国共有社会组织49.9万个,比上年增长8.1%;吸纳社会各类人员就业613.3万人,比上年增加2.3%。这些社会组织活跃于经济、社会、文化体育、科学技术等重要领域,不同程度地发挥着激发社会活力、动员和组织社会资源的作用。
当前应重点培育对社会经济和谐稳定发展联系最直接的部分社会组织,为缓解就业压力、改善民生、推动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做出重要贡献,这是符合实际的战略选择。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指出“要重点培育和优先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类等四类社会组织,成立时直接依法申请登记”。我省齐齐哈尔市民政局去年6月份出台了《齐齐哈尔市社会组织直接登记试点工作指导意见》,成为全省第一个制定出台社会组织直接登记试点工作规范性文件的地区,打破了实施多年的社会组织的双重管理体制,消除了众多草根社会组织难以合法注册的困扰。但是,降低门槛不仅会带来社会组织数量的激增,同时也会带来诸多管理问题,社会组织也将面临更大的考验,如能力提升、政府支持、共同认可等等。因此,要尽快建立全面、系统的社会组织管理和监督体制,确保社会组织的规范运作。
同时,需要正确处理政府与社会组织的关系,加快政社分开。严格执行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得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规定,减少行政干预,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的社会性和独立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限期实现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真正脱钩”。因此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要转变观念,逐步将部分行业管理的职能,如制定行业发展规划、行规行约制定、行业统计、资质认证、协调行业诉讼等职能,结合政府购买服务,通过转移、授权或委托给符合条件的行业协会,真正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的行业管理职能,逐步实现其对行业内部企业本应具有的约束力和权威性。
汇报人:feisux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