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吉林大学教职工赴韩国办理因公出国程序
吉林大学教职工赴韩国办理因公出国程序:
申报出国任务批件-→ 申办护照-→ 申办签证
(短期出访人员应至少提前一个半月到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申办出国手续)
申报出国任务批件
1.填写《吉林大学教职工出国(境)审批表》一份;(此表可在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网上下载)
2.所在单位行政负责人签字并加盖行政公章
3.现岗正处级人员出访须在主管校领导审批意见一栏中由主要联系校领导同意并签字
4.填写《因公出国人员审查表》(白表)2份、《吉林大学出国人员政审审批表》(草表)1份,其中两种表格中“所在单位意见”一栏均由出访人员单位的基层党委负责人签字、盖章(党委章)
5.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初步审批合格后,上报主管外事副校长签批
6.韩国本土邀请信复印件一份(中韩文各一份)
7.年龄超过60岁的教职工需提供校医院体检证明一份及人事部门出具的在职证明原件一份(A4纸打印)
申办护照
1.出国任务批件一份
2.吉林大学政治审查表一份
3.韩国本土邀请信复印件一份(中韩文各一份)
4.护照申请卡一份
5.年龄超过60岁的教职工需提供校医院体检证明一份及人事部门出具的在职证明复印件一份(A4纸打印)
6.标准小二寸白底、彩色光面近照三张。(须是正面、免冠、素背景、小二寸软光纸近照<人头过大或过小、蓄胡须、围围巾、中山装不系领钩、翻拍、一次成像、佩带首饰以及镜片上有白点的照片,均不能使用)
申办签证
1.护照
2.吉林省外办照会
3.公证后韩国邀请信原件1份
4.签证发给申请书1份,照片1张
签证申请人名单1份;身份证复印件1份(A4纸打印)
5.出访人员在职证明1份(样本附后)
6.个人简历1份(高中至今,A4纸打印)
7.邀请方如是学校、科研部门及社会团体要求提供在韩设立许可证一份(传真件)
8.邀请方如是企业需有1.法人登记簿藤本 2.印鉴证明
9.邀请方向韩国使馆提供委托函一份(传真件)
11.组织机构代码证
12.在韩停留90天以上者,需提供韩国法务部颁发的“签证发给认定书”
注:政治审查(由学校人事处负责,约需5个工作日)10.邀请方给韩国领馆写归国保证书一份(原件)
为方便出访人员,经我处与学校人事出协商,由我处代人事处发放出国政审表格,有关填表事宜,请咨询人事处档案科:钱老师。电话:0431-85166498。
具体材料如下:
1.初次政审:请按填表说明认真填写每一项,需填写《因公出国人员审查表》(白表)2份、《吉林大学出国人员政审审批表》(草表)1份,其中两种表格中“所在单位意见”一栏均由出访人员单位的基层党委负责人签字、盖章(党委章)
2.再次政审:短期出访人员须提供初次“吉林大学因公出国及赴港澳台人员审查批件”的复印件1份,并填写《吉林大学再次出国人员政审审批表》1份“所在单位意见”一栏由出访人员单位的基层党委负责人签字、盖章(党委章)
注:上述表格填好后,请送到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派出科。
电话:0431-85166659Email:zhkl@jlu.edu.cn
联系人:刘 莹
附:在职证明样本
在职证明
李春子,女,1971年09月18日生,现年37岁,自1999年7月起在本单位工作,现任我校文学院教授。
特此证明。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九日
发至:zhkl@jlu.edu.cn
第二篇:因公赴台办理程序
因公赴台办理程序
发布:市委台湾工作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局)发布时间:2010-05-20
一、报省台办立项;(台方邀请函、简介、在台行程安排等)
二、寄送赴台人员资料给台湾;其中包括大陆人士赴台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清晰版)2张、彩色免冠大一寸照片2张(白底、不能戴眼镜)、任职证明(正常情况下需要30—45天)
三、收到入台证影印件后连同各赴台人员名单、台方邀请函、简介、在台行程安排、赴台人员审查表、身份证复印件报送省台办,由省台办报送国台办下达批件;
四、等待国台办赴台批件,收到赴台批件后办理入台手续。(一般情况下5—7个工作日)
五、当地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办理赴台手续,所需资料如下:(加急需要3个工作日,一般情况下7个工作日)
1、一张填写完整的《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申请表》;
2、申请人1张近期正面免冠大一寸彩色照片(淡兰色背景);
3、交验身份证、户口本原件;
4、国务院台办“赴台批件”原件;
5、提供“入台许可”复印件;
6、非清远市常住户口人员在清远工作的,另需提交工作证明,交验居住证。
7、台办行前辅导证明;
8、申请人已持有赴台证件的,申请时须将原证件交回。
六、赴台参观考察。
附:赴台考察所需材料及表格
一、赴台考察所需材料
第三篇:1因公赴台办理程序
因公赴台办理程序
一、报送赴台计划
各县市区和市级机关单位于每年12月向市台办报送下一人员赴台计划,没有列入赴台计划的原则上不予安排。赴台团组一般限10人以下(含10人)、8天(含8天)以内,省管干部限8人以下(含8人)、8天以内(含8天),特殊情况除外。赴台团组人员构成应与赴台交流内容相符,杜绝凑数杂糅组团,专业性交流团组中非专业人士所占比例不应超过五分之一。
二、获取台方邀请函和办理《台湾地区入出境许可证》
办理邀请函需向台方提供赴台人员名单和被邀请单位(赴台身份所属)名称。赴台人员名单包含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及职务、赴台身份、身份证号码、户籍所在地等项目。除邀请函外,还需台方提供邀请单位背景资料(包括登记证书或营业执照、简介)、在台预定行程安排等。邀请函、邀请单位背景资料及行程表中不得违反一个中国原则,不得附加不合理条件。
台办立项后,向台方提供赴台人员以下资料办理《台湾地区入出境许可证》:1.《大陆地区人民入出台湾地区申请书》1份;2.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2份;3.2寸赴台专用出境证件照4张;4.在职证明1份;5.除经贸团组外的其他专业团组需提供学历证书复印件1份。
三、立项
厅级领导干部参加的团组,由组团单位向市台办出具要求立项的函,再由市台办上报省台办立项;县市区委书记、县市区长组织的,由所在县市区台办向市台办出具要求立项的请示,再由市台办上报省台办立项。其他团组,属县市区组织的,由县市区台办向市台办出具要求立项的请示;市级机关单位组织的,由组团单位向市台办出具要求立项的函,由市台办给予立项。
厅级领导干部和县市区委书记、县市区长参加的团组,先由组团 1
单位或县市区政府向市政府行请示文,在市领导批准后,再由市台办上报省台办立项,在省台办作出立项批复后再由市政府向省政府行请示文批准。市级机关单位正职组织的团组,在市台办作出立项批复后,需由所在单位向市政府行请示文批准。
省属高等院校(不含市属高校和职业技术院校)团组自行立项,其中有省管干部参加的或参加国际性会议活动的团组仍由市台办上报省台办立项。
赴台科技合作的团组,由市台办上报省台办立项。
立项所需内容和资料:1.正文;2.说明:包括台方邀请单位全称、地址、联系人及电话,经办单位全称、地址、联系人及电话;3.台方邀请函、邀请单位登记证书或营业执照、邀请单位简介;4.赴台人员在台预定行程安排表;5.赴台人员名单,包含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及职务、赴台身份、户籍所在地。立项请示(函)一式两份。
四、成行
组团单位向市台办出具要求成行的请示(市级机关单位的为“函”),再由市台办上报省台办。国台办授权省台办出具赴台批件。
成行请示(或函)所需内容和资料:1.正文;2.说明:包括台方邀请单位全称、地址、联系人及电话,经办单位全称、地址、联系人及电话;3.省台办或市台办立项批复复印件; 4.台方邀请函、邀请单位登记证书或营业执照、邀请单位简介;5.赴台人员在台详细行程安排表(要有具体的日期,在台的天数要与《台湾地区入出境许可证》规定的一致,行程安排中如有与台方签订协议或会见台方重要人士等重要交流活动的,务必事先报台办系统逐级审核备案);6.赴台人员名单,包含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及职务、赴台身份、户籍所在地等,如赴台人员户籍所在地不在同一省份的,应按户籍所在地省份分别填写;7.《台湾地区入出境许可证》复印件每人一份;
8.《赴台人员审查表》每人一份(厅级干部在向省政府请示时由省委组织部作了政审,已在省政府批文里出具,不再填写。“所在单位审查意见”一栏由所在单位盖章并由主要负责人签字,县市区的县处级
领导由县市区委盖章、县市区委书记签字(如县市区委书记赴台的由县市区长签字,县市区委盖章);“主管部门审查意见”一栏,县市区委书记和县市区长由省委组织部委托市委组织部审批,市管干部由市委组织部领导审批,县市区管干部由县市区委组织部领导审批,其他干部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干部任免机关党组织审批,直属机构干部需经上级机关审批,民营企业、合作社人员报所在乡镇(街道)党委审批);
9.省管干部参加的团组需附省政府批文--“省政府办公厅因公赴台审批件”。成行请示(函)一式两份,除文件里名单外,单独附名单三份。
五、行前教育指导
拿到国台办(现授权省台办)赴台批件后,由组团单位组织全体赴台人员到市台办参加行前教育指导,必须本人签到,做到一个不漏。行前教育指导一般与赴台人员到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集中办理《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时一并安排。
六、办理《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
一般由组团单位组织赴台人员到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集中办理,必须本人到场。所需资料:1.《内地居民赴港澳台地区申请表》(可事先填写);2.证件照片2张,现场拍摄;3.身份证原件、复印件;4.户口本原件、本人所在页复印件;5.《台湾地区入出境许可证》原件、复印件;6.国台办(现授权省台办)赴台批件(含名单)复印件每人一份(组团单位联系人带上原件);7.外省籍的需提供暂住证、单位证明。已持有效《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的,提交原件办理签注。
七、归后总结
赴台归来后一个月内向市台办和上级机关递交考察报告。考察报告主要内容:1.考察的概况;2.主要收获和体会;3.意见建议。
赴台从事科技交流活动的团组,应事先按国保发〔2002〕7号文
件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并在请示(函)件中注明是否涉及科技保密问题。
赴台人员年龄超过70岁的,须随文附上“健康证明”;团组人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的,须在报文中注明。
此外,文化、广电、体育、宗教、旅游、金融以及公检法司等行业归口管理部门人员赴台,由本部门上报省级相应部门审批,上报时应商市台办同意。
赴台商务考察只需报省台办立项即可。立项所需内容和资料:1.正文;2.说明:包括台方邀请单位全称、地址、联系人及电话,经办单位全称、地址、联系人及电话;3.台方邀请函、邀请单位登记证书或营业执照、邀请单位简介;4.赴台人员在台详细行程安排表;5.被邀请单位营业执照、简介;6.赴台人员名单,包含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及职务、户籍所在地,有外省籍人员的按省籍分别打印名单;7.《台湾地区入出境许可证》复印件每人一份。不需要填写《赴台人员审查表》。立项请示一式两份。国台办授权省台办作出立项批复后,即可持批复件到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办理《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外省籍的持批复件回原籍公安机关办理,办理所需其他资料同第六条。参加跨省团组的需提供国台办或有关部门批准书及全部名单,其他报批手续参照本段所述。
第四篇:因公出国申办程序
因公出国申办程序
一、申办条件:
凡在中关村科技园区海淀园数字园区内注册并报北京市科委备案的新技术企业(外商独资除外),均可为其技术、贸易等正式人员申办因公出国手续。
二、申办程序:
第一步,办理因公出国任务批件; 第二步,办理政审批件; 第三步,办理护照、签证手续。
第一步:办理因公出国任务批件,需提交材料如下: 1.《北京市因公出国、赴港澳任务申报表》及《附表》,每团1式2份。申报表须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2.《出国人员业务审查表》,每人1式2份,须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3.邀请函传真件或原件,每团1份、复印件3份、译文3份。邀请函须是发自访问国本土的正式有效邀请函。
4.人事档案证明材料,每人1份。人事档案存档的几种情况:
(1)人事档案存在海淀区人才中心及区职业介绍中心,提交《因公出国人员人事档案审查表》,该审查表须由人才中心或职业介绍中心经过备案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2)人事档案存在本市人才及其他人才中心,提交人事存档单位《政审函》,加盖存档单位公章。
1(3)人事档案存在海淀区属各部门,报有效《因公出国人员审查表》。
(4)档案存在本市市属单位,或中央及各部、委直属机构驻京单位或外省市(含人才交流中心)提交有效《审批跨地区、跨部门借聘人员因公出国、赴港澳征求意见表》。
5.因公出国人员与公司签定的劳动合同或聘书、任命书、董事会决议复印件,每人1份。
6.因公出国人员身份证,复印件1份(同团人员身份证可复印在同一张A4纸上);
7.新技术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1份。8.以上所有材料均需A4纸报送。
注:政审在有效期内,减少第4、5两项材料,提交有效政审批件复印件1份,因公出国(境)人员备案表2份。
第二步:办理政审批件,需提交材料如下: 1.任务批件原件,每团1份; 2.人事档案证明材料,每人1份。人事档案存档的几种情况:
(1)人事档案存在海淀区人才中心及区职业介绍中心,提交《因公出国人员人事档案审查表》,该审查表须由人才中心或职业介绍中心经过备案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2)人事档案存在本市人才及其他人才中心,提交人事存档单位《政审函》,加盖存档单位公章。
(3)人事档案存在海淀区属各部门,报有效《因公出国人员审查 2 表》。
(4)档案存在本市市属单位,或中央及各部、委直属机构驻京单位或外省市(含人才交流中心)提交有效审批《审批跨地区、跨部门借聘人员因公出国、赴港澳征求意见表》。
3.因公出国人员与公司签定的劳动合同或聘书、任命书、董事会决议复印件,每人1份。
4.因公出国人员身份证,复印件1份(同团人员身份证可复印在同一张A4纸上);
5.《因公出国、赴港澳人员审查表》,1份; 6.新技术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1份。
7.办理常住人员政审批件,需提交有关直系亲属单位的人事证明材料(内容需证明其直系亲属的政治表现)。
8.以上所有材料均需A4纸报送。
第三步,办理护照签证手续,须提交以下材料: 1.任务批件,原件1份、复印件1份;
2.政审批件,原件1份、复印件2份(政审在有效期内的,提供政审批件复印件1份,《因公出国(境)人员备案表》2份);
3.因公出国人员身份证,复印件1份(同团人员身份证可复印在同一张A4纸上);
4.邀请函,原件1份,译文1份(由外交部统办国家的签证另交复印件1份、译文1份);
5.签证表按所出访国家规定办理;
6.照片:护照用照片2张,签证用照片每一个签证国家2张,3 多退少补(照片规格:彩色小2寸);
7.根据有关规定交纳所需费用;
8.出访国家有特殊规定的,申请人必须按规定办理其它手续。
注:出国参加培训人员,须另交培训备案原件1份、复印件1份。
三、办事流程
因公出国申办程序(随团)
一、申办条件:
凡在中关村科技园区海淀园数字园区内注册并报北京市科委备案的新技术企业(外商独资除外),均可为其技术、贸易等正式人员办理因公出国(随团)手续。
二、申办程序:
第一步,办理因公出国任务批件; 第二步,办理政审批件; 第三步,办理护照、签证手续。
第一步:办理因公出国任务确认件,需提交的材料,除与“《因公出国申办程序》”中“办理因公出国任务批件”条件相同之外,另需提供材料如下:
1.任务通知书,原件1份、复印件3份; 2.任务批件,复印件3份;
3.征求意见函,原件1份,复印件1份; 4.费用及日程表,原件1份、复印件2份。
注:《因公出国申办程序》中“办理因公出国任务批件”第三条所述“邀请函”不需提供。
第二步:办理政审批件,需提交的材料,除与《因公出国申办程序》中“办理因公出国政审批件”条件相同之外,另据实际情况提供材料如下:
1. 随市内双跨团组出访,提供任务批件,复印件1份; 2. 随中央或外省市双跨团组出访,提供任务确认件,原件一份;
注:《因公出国申办程序》中“办理因公出国政审批件”第一条所述“任务批件”不需提供。
第三步,办理护照签证,需提交材料,除与“因公出国办理程序”中“办理护照签证手续”条件相同之外,另需提供材料如下:
任务确认件,原件1份,任务通知书、任务批件的复印件各1份; 注:《因公出国申办程序》中“办理护照签证手续”第一条所述“任务批件”不需提供。
三、办事流程
因公出国申办程序(一年多次往返)
一、申办条件:
凡在中关村科技园区海淀园数字园区内注册并报北京市科委备案的新技术企业(外商独资除外),均可为其技术、贸易等正式人员办理因公出国(一年多次往返)手续。
二、申办程序: 第一步,办理因公出国任务批件; 第二步,办理政审批件; 第三步,办理护照、签证手续。
第一步:办理因公出国任务批件,需提交的材料,除与“《因公出国申办程序》”中“办理因公出国任务批件”条件相同之外,另需提供材料如下:
《申请因公出国报告书》,1式2份,要求详细说明一年多次往返事由及有关情况并加盖单位公章。
注:《因公出国申办程序》中“办理因公出国任务批”第三条所述“邀请函”不需提供。
第二步:办理政审批件,需提交材料与“《因公出国申办程序》”中“办理因公出国政审批件”条件相同。
注:随市内双跨团组出访,提供任务批件,复印件一份;随中央或外省市双跨团组出访,提供任务确认件,原件一份;
第三步,办理护照签证,需提交材料,除与“因公出国办理程序”中“办理护照签证手续”条件相同之外,另需提供材料如下:
初次办理护照签证,另需提交材料如下:《出国批次表》,1式3份。
再次办理护照签证,另需提交材料如下: 1. 任务批件,复印件1份; 2. 《出国批次表》,1式3份。
3. 邀请函,复印件1份,译文1份(由外交部统办国家的签证另交复印件1份、译文1份);
三、办事流程
因公赴港澳申办程序
一、申办条件:
凡在中关村科技园区海淀园数字园区内注册并报北京市科委备案的新技术企业(外商独资除外),均可为其技术、贸易等正式人员申办因公赴港澳手续。
二、申办程序: 第一步,办理因公赴港澳任务批件; 第二步,办理政审批件; 第三步,办理通行证、签注手续。
第一步:办理因公赴港澳任务批件,需提交材料与《因公出国申办程序》中“办理因公出国任务批件”条件相同。
注:办理“一次审批一年内多次使用有效”的因公赴港澳任务批件,须另外提交《因公赴港澳报告书》,1式2份,加盖单位公章。
第二步:办理政审批件,需提交材料与《因公出国申办程序》中“办理因公出国政审批件”条件相同。
第三步,办理通行证,需提交材料与《因公出国申办程序》中“办理护照签证手续”条件相同。
因公赴台申办程序
申办非公职人员赴台,需提交材料如下:
1.公司拟派员赴台的申请报告1份(内容须包括:启程日期及天数、费用由谁负担);
2.台湾邀请方的邀请函(含被邀请人的名字)传真件或原件1份,复印件2份; 3.赴台行程表(以天为单位包括往返时间)3份;
4.赴台人员名单(见附件表样“公章”和“经办人”处预留)6份;
5.“台湾地区旅行证”复印件2份;
6.双方公司的简介(公司成立的日期、经营范围、效益)2份; 7.公司派遣函原件1份,复印件1份;
8.其它所需材料同办理“因公出国申办程序”第一步中的4、5、6、7、8条。
附件:《赴台人员名单》样式 市台办联系电话:68033453
政审批件申办程序(随市政府团组出国、赴港澳)
一、申办条件:
凡在中关村科技园区海淀园数字园区内注册并报北京市科委备案的新技术企业(外商独资除外),均可为其技术、贸易等正式人员申办因公出国政审批件。
二、需提交材料:
办理政审批件,需提交的材料《因公出国申办程序》中“办理因公出国政审批件”条件相同。
因公出国人员随团出访的,另据实际情况提供材料如下: 1. 随市内双跨团组出访,提供任务批件,复印件1份; 2. 随中央或外省市双跨团组出访,提供任务确认件,原件一份;
注:因公出国人员随团出访的,《因公出国申办程序》中“办理因公出国政审批件”第一条所“任务批件”不需提供。
邀请外国人入境程序(短期来华)
一、申办条件:
凡在中关村科技园区海淀园数字园区内注册并报北京市科委备案的新技术企业(外商独资除外),均可申办邀请外方人员来访手续。
二、所需材料如下: 1. 邀请函,1式3份; 2. 外方人员登记表,1人2份; 3. 新技术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1份;
属以下情况,短期来华,请按长期来华程序申办: 1. 邀请政府官员;
2. 所邀请的外方人员在中国口岸办理落地签证的; 3. 邀请未建交国家人员(请附详细报告);
邀请外国人入境程序(多次往返或长期来华)
一、申办条件:
凡在中关村科技园区海淀园数字园区内注册并报北京市科委备案的新技术企业(外商独资除外),均可申办邀请外方人员来访手续。
申办邀请外方人员(多次往返),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在华有投资者;
2. 在华公司的国外母公司管理人员; 3. 为执行合同需经常来华的人员;
4. 已多次取得我F字签证人员;
二、所需材料:
1.《申请外商来访报告表》1式3份; 2.《外方人员来访登记表》1人1份;
3.申办外方人员多次来访的请示,1式2份(内容详细,充分说明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理由);
4.申办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2份; 5.新技术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1份。
《外国专家证》申办程序
一、申办条件:
凡在中关村科技园区海淀园数字园区内注册并报北京市科委备案的新技术企业(外商独资除外),均可为其聘请的外国专家申办《外国专家证》。
外国专家须符合如下条件:
1.具有大学学士以上学位、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或具有同等学位、技术职称。
2.具有本专业5年以上的实践工作经验,并能正确实施技术指导,胜任本职工作。
3.具有我国急需的某种专门和特殊技能或其它业务专长。4.具有在国(境)外从事5年以上管理工作的经历。在大、中型外商投资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中担任部门经理或同级以上职务。
二、提交材料:
办理外国专家证,需提供材料如下:
1.《外国专家证》(经济技术类)申请表2份(贴照片)。2.聘用单位提出聘用专家的申请报告2份。
3.聘用单位与所聘外国专家的《聘用合同》复印件2份。4.外国专家学历证明、护照复印件各2份。
5.外国专家健康检查合格证明,原件1份,复印件1份。6.聘用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份。7.新技术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1份。办理外国专家证延期,需提供材料如下:
1.《外国专家证》(经济技术类)申请表 2份(贴照片)。2.聘用单位提出聘用专家的申请报告2份。3.聘用单位与外国专家的《聘用合同》复印件1份。4.原外国专家证复印件2份。5.护照复印件2份。
6.外国专家健康检查合格证明1份,原件1份,复印件1份。7.新技术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1份。
第五篇:因公出国赴港澳指南
因公出国赴港澳指南
一、因公出国、正步港澳范围与对象
我省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因对外交往的需要,派遣团组和人员出国、赴港澳[以下简称因公出国(境)],都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办理因公出国(境)任务审批手续,并按有关的规定办理护照、因公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以下简称出国(境)证件]以及相应的签证或签注。非公有制企业人员因本单位事务出国(境),原则上应通过因私渠道输出国(境)手续。参加政府部门组团的或确有必要通过因公渠道办理出国(境)手续的,应按因公出国(境)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应的手续并按照因公出国(境)的规定加以管理。
二、因公出国(境)任务审批机关和单位
根据中央和国务院授权,我省具有因公出国(境)任务审批权的机关和单位有:省委、省政府、省外办、省商务厅、省科技厅,石家庄市、秦皇岛、唐山、沧州市人民政府以及华经制药集团公司、秦皇岛港务集团有限公司。
三、各任务审批机关和单位审批权限
(一)省委、省政府审批事项
1、在省人大、省政协担任副省级职务的专家学者,以专家学者身份出访从事与本人专业有关的学术活动,由省委审批,报中央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2、设区市市委书记、人大主任、市长、政协主席,省直部门主要负责人(正厅级),省人大、省政协各委员会主要负责人(正厅级),省级领导兼任部门正职的常务副职(正厅级)出访,由省政府和省委审批。
3、设区市、省直部门的其他市厅级干部,省委、省政府任命管理的企业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处级及其以下人员境外培训管理类团组、境外办展20人以上团组,由省政府审批。
(二)省直有关部门审批、审核事项
1、省政府外事办公室:负责省级干部出访请示件的审核上报;审核正、副市厅级干部和省委、省政府任命管理的企业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出访;审批除从事对外贸易、承包工程、外派劳务、科技交流与合作、出席国际学术会议以外的县处级及其以下人员出访;审核或审批特别授权的人员出访。
2、省商务厅:审批从事对外贸易、承包工程、外派劳务的县处级及其以下人员出访。
3、省科学技术厅:审批从事科技交流与合作、出席国际科技学术会议的县处级及其以下人员出访。
(三)有关设区市政府审批事项
1、石家庄市政府审批事项:本市县处级及其以下人员出访,由市政府外事办公室审核,报市政府审批。
2、秦皇岛、唐山、沧州市政府审批事项:本市县处级及其以下经贸、科技人员出访,由市政府外事办公室审核,报市政府审批。
(四)有关企业审批事项
华北制药集团公司、秦皇岛港务集团有限公司,审批除省委、省政府任命管理的企业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以外的本企业人员出访。
(五)中央各部门、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各中央企业以及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等有出国(境)任务审批权的机关(单位)委托我省审批的在冀机构(企业)人员的出国(境),由我省省直有关任务审批的在冀机构(企业)人员的出国(境),由我省省直有关任务审批机关按照委托审批的范围进行审批。
四、基本的报批程序
(一)省级干部出访
省级干部出访,每年年底由省人大党组、省政府党组、省政协党组分别提出下一出访意向报省委,省委连同省委党委出访统一研究审定。
省级干部出访请示件,由牵头组团单位向省委外事工作领导小组正式行文,送省外办审核.省外罗征得我驻外使、领馆同意后,填写“河北省省级干部因公出国、赴港澳团组呈报笺”,报省政府秘书长、分管外事工作的副省长、常务副省长、省长、省委书记审批后,省委、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协领导以省委名义报中央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省政府领导以省政府名义报国务院审批。
(二)市厅级(含省管企业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出访
1、设区市市委书记、人大主任、市长、政协主席,省直部门主要负责人(正厅级),省人大、省政协各委员会主要负责人(正厅级),省级领导兼任部门正职的常务副职(正厅级)出访,由本设区市政府,本部门(单位)向省政府行正式请示件,送省外办。经省有关部门会审和省外办审核后,填写“河北省市厅级干部因公出国、赴港澳团组呈批笺
(一)”,报省政府秘书长、分管副省长(省政府系统)、分管外事工作的副省长、常务副省长、省长、省委书记审批。
2、各设区市、省直部门的其他市厅级干部和省管企业的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出访,由本设区市政府、本部门(单位)向省政府行正式请示件,送省外办。经省有关部门会审和省外办审核后,填写“河北省市厅级干部因公出国、赴港澳团组呈批笺
(二)”,报省政府秘书长、分管副省长(省政府系统)、分管外事工作的副省长、常务副省长、省长审批。
上呈省政府的请示件,内容要明确具体,要在距出访时间不少于45个工作日送达省外办(一式10份)
(三)县处级及其以下人员出访
处级及其以下境外培训管理类团组、20人以上办展团组,由本部门(单位)向省政府行正式请示件,送省外办(其中20人以上办展团组须先经省商务厅审核)。经省有关部门会审和省外办审核后,填写“河北省处级及其以下因公出国、赴港澳组管理类培训、20人以上办展团组呈批笺”报省政府秘书长、分管副省长(省政府系统)、分管外事工作的副省长审批。
(四)省直部门会审制度。
省外办召集省有关部门会审时间为每周三上午,经会审同意派出的,由省外办签署意见报省政府审批;会审不同意派出的,填写“会审意见通知单”随同“请示件”退呈报单位。
五、呈报件的基本要求及注意事项
(一)基本材料
1、出国(境)请示件,内容包括:(1)团组名称、团(组)长姓名及人数;(2)出访国家或地区(包括途径国家和地区);(3)邀请单位名称(中外文对照);(4)出访理由、主要任务和目的;
(5)出访人员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职务、职称及对外身份(两人以上以“XXX代表团人员名单”作为请示件的附件一);
(6)出访日期、访问城市、在外停留天数及所需费用开支情况;
(7)如有省管干部以上人员出访,还应说明本出访的次数、出访国家及地区(包括港澳台)、任务或最近一次出访的情况。
(8)邀请函(电)复印件及译文(需从其本土发来,应有联络方式等)。
(9)出访人员身份证复印件(核审姓名和出生年月日)。(10)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审批机关认为必须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二)各类不同性质的团组,另需提供的材料
1、我省自行组织的考察、访问、培训团组(1)提供团组日程安排。
(2)参加团组的人员如不属本部门、本地区的,须依据人员的管理权限提供其所属部门或所在市政府外办同意随团出访的书面意见函。
2、举办大型招商会以及举办或参加展览须提供中国贸促总会的批文复印件。
3、培训
根据培训项目类别,分别提供国家外国专家局的任务批件(任务通知书)、审核件复印件,省政府立项的批复,合同或协议的复印件。
4、留学
须提供入学录取通知书或有关材料
5、出席国际学术会议
(1)有无台湾人员参加、有无“一中一台”或“两个中国”问题的说明。
(2)如向会议提交论文,须提供论文的复印件和论文审查意见。
(3)外语水平证明。
6、参加“双跨”团组
(1)中央国家机关有出国(境)任务审批权的外事部门按规定事先征得省外事办公室书面同意的函件,及出国任务批件或任务通知书。
(2)出国培训、举办或参加展览(销)会,可不事先征求意见,但应分别提供国家外国专家局出具的任务批件(任务通知书)、审核件的复印件,中国贸促会批复的复印件。
六、有关细则
(一)关于前往未建交国家
1、省级和省管干部出访,由省直组团部门(单位)或有关市政府报省政府,请示件径送省外办审核,按照程序报省委省政府审批,经报中央外事工作领导小组或国务院批准后,由省外办出具省政府任务批件。
2、县处级及以下人员出访,属从事对外贸易、承包工和等经贸活动的,由有关市、省直主管部门(单位)报省商务厅受理,经报国务完主管部门同意后,由省商务厅或有出国任务审批权的市政府(单位)出具任务批件;从事非经贸活动的团组和人员,由有关市、省直主管部门(单位)报省外办受理,经报国务院主管部门同意后,由省外办或有出国任务审批权的市政府(单位)出具任务批件。
(二)关于因公前往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
1、根据国务完授权,我省我员因公前往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由有关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单位)按照出访人员的管理权限,报省委、省政府或省外办审批。秦皇岛市处级及其以下人员由秦皇岛市政府审批。
2、省委、省政府和省外办、秦皇岛市政府,在授权范围内审批的临时因公赴港澳团组和人员,在港一次停留不超过30天,在澳一次停留不超过20天,经贸团组不超过30人。多次往返,香港每次不超过10天,澳门每次不超过7天。
3、派往香港、澳门机构(企业)工作人员、还须提供国务院主管部门在港澳设立有关机构(企业)的批文,编制使用情况的说明、《人员审查表》原件、《有关申请来港工作事宜表》(仅限于香港)、特区政府428表或936B表原表(仅限于香港)。常驻人员延长在港澳停留期限,还须提供首次派出和历次延期的任务批件(批复)的复印件、主管单位对常驻人员在职工作表现的鉴定。
4、赴港澳文化交流项目,凡需要报文化部批准的,由文化部门按照规定办理,其出访任务应按照规定程序报省政府或省外办审批。内地人员短期(一个月以内)赴港进行文艺演出、体育比赛等事项仍按现行审批管理办法办理因公赴港手续。
5、省级人民检察机关赴港澳执行个案协查任务的人员赴港澳事宜,在香港停留1个月以内或在澳门停留20天以内的,可凭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批意见办理手续;半年内多次往返,每次在香港停留不超过1个月或在澳门停留不超过20天的,由最高检察院商国港办进行审批。省外办凭国港办批复办理有关手续。
6、确因业务需要,要求办理3个月多次、6个月多次、一年内多次进出香港人员,应按规定程序办理报批手续,审批机关按照授权进行审批。
(三)关于出国进行文化交流
派团组和人员赴国外进行文化交流,应经省文化部门审核同意后,再按规定程序报批。需事先报文化部或省政府立项审批的,由省文化部门负责办理。
(四)关于出国(境)培训
1、出国(境)培训主要分为参加“双跨”团组和我省自行组团出国(境)培训以及学校、医院、企业等单位零星人员到国(境)外相应单位进行专业培训等形式。凡参加“双跨”团组出国(境)培训的,属执行引进技术设备项目合同安排的国(境)外培训任务或执行政府间多边和双边贸易、科技、贷款或赠款等协定(议)安排的国(境)外培训任务批件,凭具有出国任务审批权的中央国家机关的出国(境)任务批件或通知书,由出国任务审批机关按授权予以办理确认;由国家外国专家局专款资助及向国家外国专家局申请立项的国(境)我培训任务,需提供国家外国专家局的任务审批件或审核件的复印件。
2、由我省自行组织派出的国(境)外培训任务,属执行引进技术设备项目的出国(境)境训,由出国任务审批机关按授权进行审批;经省政府立项批准的培训事项以及执行政府间协议或省委、省政府个案确定的培训项目,由组团单位报有任务审批权的机关按授权予以审批。
(五)关于报中央归口部门审批事宜
除前往未建交国家、重要的对外文化交流、部分的出国培训外的其他需要事先报中央归口部门批准的出国事项外,需上报中央归口部门审批的事项,由有关市人民政府、省直主管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省政府或省外办行文申报。获中央归口部门批准后,由省政府或省外办按授权予以审批并出具任务批件。
有关出国赴港澳审批和管理参考文件目录
一、省委、省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外事管理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
(冀字[2003]11号)
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因公出访审核审批工作的通知》(冀办字[2003]33号)
三、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因公出访工作的通知》
(冀办字[2003]57号)
四、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副厅(市)级以上干部因公出国赴港审批工作的规定〉的通知》(冀办字[1999]60号)
五、省委办公厅《关于因公往来香港澳门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办字[2000]8号)
六、省纪委、省监察厅、省外办《关于转发中纪委、外交部、监察部〈关于对跨地区、跨部门团组加强管理、监督和检察坚决制止公款出国旅游的通知〉的通知》(冀政外字[2000]37号)
七、国港办《关于调整因公赴港澳程序的通知》([2001]港办交字第9674号)
八、省外办《关于印发我省因公出国(境)五个配套文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