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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国税登记证所需资料[大全五篇]

申请国税登记证所需资料[大全五篇]



第一篇:申请国税登记证所需资料

申请国税登记证所需资料:

1、填写税务登记表一式两份。

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其他执业证件或批文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6、个体业主、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通行证、回乡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近期正面免冠大一寸彩色照片三张。

9、住所和经营场所证明(属自有的,提供产权证明;属租用的,提供租赁协议及出租方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10、挂靠主管部门的企业,附主管部门的证明。

11、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须附总机构的证明以及总机构税务登记证副本和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12、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证件资料。

申请地税登证所需资料:

1、填写《税务登记表》两份。

2、营业执照或执业证件或有关批准成立的文件及复印件一份。

3、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及复印件一份。

4、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经营者的居民身份证或护照、户口簿及其他身份证明文件(临时身份证、公安部门的证明;如果是港、澳、台人士需同时提身份证和回乡证或往来大陆通行证;如果是外籍人士只提供护照或身份证明)及复印件一份。

5、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免冠大一寸照片两张。

6、经营、业务场所证明(房产证、租赁合同;或预售房发票、宅基证、产权人证明等)及复印件一份。

7、社会保险登记证及复印件一份。

8、贵单位的财务印签(盖在贵单位税务登记表上)。

9、公司章程、合同和协议及复印件一份(联营、股份、合伙、有限责任、合资、合营、省属业户需提供)。

10、总公司的地方《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一份。

注:

1、企业法人应提供上述1至8项的资料。

2、企业非法人应提供上述1至6项的资料。

3、个体工商户应提供上述1、2和4、5、6项的资料。

4、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应提供上述1至7项的资料及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

5、外国投资企业办事处应提供上述1至6项的资料及外国投资企业办事处注册证。

第二篇:变更海关登记证所需资料

变更海关登记证所需资料

1. 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2. 变更(备案)通知书原件和复印件

3.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原件和复印件

4. 公司章程原件和复印件

5. 国地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6. 银行开户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

7. 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8. 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9. 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10.11.

12. 财务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报关业务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原件

13.14.

15.备注:以上复印件均需盖公章 《海关注册登记企业信息核查表》(需盖公章)提供变更后的英文地址 提供公司电话和联系人电话

第三篇:请问办理国税登记证需要准备哪些资料

请问办理国税登记证需要准备哪些资料?

发布日期:[2009-10-26 15:26:04]共阅[313]次

答复如下:单位纳税人,办理开业登记需提供资料如下:

1.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

3.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分别提供相应证明。

4.公司章程复印件。

5.有权机关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原件及其复印件(营业执照无注册资金的除外)。

6.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或护照等身份证明资料原件及其复印件。

7.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正面免冠相片1张(张贴在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或护照等身份证明资料复印件的左上角)。

8.纳税人跨县(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办理税务登记时,还须提供总机构的国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及总机构出具的分支机构核算形式、缴税形式证明原件。

9.改组改制企业还须提供有关改组改制的批文原件及其复印件

10.委托税务代理还须提供委托代理协议书复印件。

11.外商投资企业还需提供商务部门批复设立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12.《税务登记表》(一式一份)(国地税联办的一式二份)。

2、请问个体工商户办理国税税务登记时是否要提供机构代码?

答复如下:认定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必须领取技术监督局《组织机构代码证》。其他个体工商户办理国税税务登记证可以不需提供此证。

3、请问变更税务登记表在哪下载?

回复如下:该表可登录广州市国税网站(www.feisuxs)上的“首页 > 纳税服务 > 下载专区 > 业务表格 > 税务登记类 ”选择下载。

4、企业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变更后,税务登记证变更需要那些材料?

答复如下:纳税人变更经营范围应提供资料如下:(1)《变更税务登记表》(一份)。(2)营业执照副本或有关变更登记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3)税务机关原发放的《国税税务登记证》正本、副本的原件。(4)变更的决议及有关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适用于无营业执照的纳税人)。

(5)《纳税人税种登记表》(一式两份、涉及税种变更的填写)。(6)税务机关原发放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对变更除组织机构代码外的其他认定事项的纳税人,其变更内容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内容有关的,需提供此件)。

5、营业执照上注册号发生变更,请问要不要去国税办理变更手续?

回复如下: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以下资料到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1)《变更税务登记表》(一式一份)。(2)营业执照副本或有关变更登记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3)税务机关原发放的《国税税务登记证》正本、副本的原件。(4)税务机关原发放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对变更除组织机构代码外的其他认定事项的纳税人,其变更内容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内容有关的,需提供此件)。

第四篇:餐饮服务登记证申请资料

六、申报资料:

申请餐饮服务许可应提交以下材料:

1、申报资料封面;

2、申报资料目录;

3.书面申请;

4.《餐饮服务许可证申请书》;

5.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名称预先核准证明(已从事其他经营的可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7.符合相关规定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证明(根据《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第九条相关规定,“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条件和食品安全培训的有关要求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在国家局相关要求未出台之前,暂由企业组织培训;在国家局相关要求出台之后,按国家局要求进行。);

8.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合格的相关证明资料;

9.餐饮服务场所合法使用的有关证明(如房屋所有权证,租赁协议附房屋所有权证等);

10.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和设备布局、加工流程、卫生设施等示意图及说明(经营场地地形图、经营场所平面图、经营场所工艺布局图);

11.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包含以下内容:

(1)食品和食品原料采购查验管理;

(2)场所环境卫生管理;

(3)设施设备运行、维护和卫生管理;

(4)清洗消毒管理;

(5)人员卫生管理;

(6)人员培训管理;

(7)从业人员健康管理;

(8)加工操作管理;

(9)厨房垃圾管理;

(10)消费者投诉管理;

(11)保障食品安全所需的其他管理制度。

(12)关键环节食品加工规程(包括但不仅限于食品和食品原料验收操作规程、食品贮存操作规程、食品加工操作规程、食品添加剂贮存使用操作规程、专间操作规程、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处理规程);

(13)卫生检查计划;

12.自备水源的,需提供生活饮用用水安全检测报告;

13.大型餐馆,学校食堂、幼儿园食堂、工地食堂,供餐人数500人及以上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连锁经营餐饮服务企业的总部,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1)设置专职食品安全管理岗位及人员的证明资料;

(2)关键环节食品加工规程(包括但不仅限于食品和食品原料验收操作规程、食品贮存操作规程、食品加工操作规程、食品添加剂贮存使用操作规程、专间操作规程、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处理规程);

(3)卫生检查计划;

(4)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14.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还需按以下要求提交资料:

(1)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产品包装材料证明;

(2)与实际产品内容相符合的标识说明样张;

(3)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配送设备设施的有关资料。

15.不属于以下被限定人员情形的说明资料:

(1)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后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未满1年的;

(2)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撤销未满3年的;

(3)申请人为被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餐饮服务提供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且在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未满5年的;

(4)聘用曾任被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餐饮服务提供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且在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未满5年的。

16.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17.所报资料真实性声明。

申请资料要求:

1.申报资料应分别按上述要求准备并按顺序装订成册,材料一份,并提供电子版本;提供原件的,再提供复印件;

2.申报资料每项文件的首页右侧贴上提示标签,标签上标示顺序号;

3.由企业编写的文件按A4规格纸张打印,政府或其他机构提供的文件按原件尺寸提供;

4.申报资料中打印或文字填写务必写清楚、整洁,避免错别字;同一项目的填写应当一致,不得前后矛盾;

5.凡为复印件的申报资料应清晰,与原件完全一致(复印件上均应写明“系原件复印”),并加盖企业鲜章或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签名;

6.申报资料中涉及外文资料(企业名称、地址除外)的均应译为规范的中文,并将译文附在相应的外文资料之后;

7.每份申报资料封面应加盖企业鲜章或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签名。

8.凡申请人申报资料时,经办人员不是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本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附委托人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9.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过程中,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实际情况要求申办者补充相关资料。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重庆市食品监督管理局南岸区分局。

受理地点:重庆市南岸区海棠溪正街34号(渝浦大厦负一层)。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南岸区分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重庆市食品监督管理局南岸区分局办公室受理申报资料——移交行政审批科及监督科现场审查——符合要求发给《餐饮服务许可证》;不符合要求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十、行政许可时限:应当在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因特殊原因许可审核期限需要延长的,应当依据《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报经分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餐饮服务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

十二、行政法律效力:持有《餐饮服务许可证》,方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并承担餐饮服务的食品安全责任。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无

十四、咨询:重庆市食品监督管理局南岸区分局(电话:62880336、62805000)。

附件:申报相关表格、资料

第五篇:申请一般纳税人所需资料

申请一般纳税人所需资料

一、已达标的小规模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2份(文书编号:213101)

2.纳税人书面申请报告

二、未达标的小规模纳税人和新开业的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2份(文书编号:213101)

2.纳税人书面申请报告

3.《税务登记证》副本

4.财务人员和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5.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注明或者中介机构签订的代理记账协议及其复印件

6.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或者其他可使用场地证明及其复印件

7.具有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从事盐业批发的企业还应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批准其可从事进出口业务或盐业批发业务的证明材料(注:转正式一般纳税人需提供税负率报告1份)

注意事项:

1.以上资料请用文件袋装好,封面用A4纸注明申请事项、单位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纳税卡号、联系电话、联系人、地址等相关信息交到12号窗口。

2.认定一般纳税人后,如需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为了不影响您开票,请及时咨询国税8号窗口,提交申购发票相关行政许可资料,申请参加防伪税控系统培训,向正欣公司汇款购买税控专用设备,(户名:东莞市正欣科技有限公司,账号:***2595,开户行:工行东莞新城支行)申购增值税专用发票约需要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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