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最新提取办法
最新提取办法
日期:2011-12-11 19:03:30 点击率:31797
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的证明材料:
一、非住房消费的提取:
(一)、离、退休职工的提取:
1、提供提取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一份;
2、提供提取职工离、退休证或上级人事劳动保障机关已批准离、退休的证明材料(看原件留复印件一份)。个体工商户或其他不需要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以身份证年龄为准,男60周岁,女50周岁;
3、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一式三联,单位意见处加盖单位公章。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取:
1、提供提取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一份;
2、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及复印件一份;
3、提供新乡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审批表及复印件一份;
4、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一式三联,单位意见处加盖单位公章。
(三)、出境定居的提取:
1、提供户口注销证明(销户原因应为出境定居)及复印件一份;
2、提供提取人身份有效证件及复印件一份;
3、提供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复印件一份;
4、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一式三联,单位意见处加盖单位公章。
(四)、户口迁出本省行政区域的提取:
1、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迁移证明及复印件一份,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或调令及复印件一份;
2、提供提取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一份;
3、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一式三联,单位意见处加盖单位公章。
(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五年的提取:
1、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失业证或当年与单位解除合同的红头文件)及复印件一份;
2、未就业证明(档案存放处出具的档案保管证明或社区出具的未就业证明);
3、提供提取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一份;
4、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一式三联,单位意见处加盖单位公章。
(六)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被宣布死亡的提取:
1、提供职工死亡证明、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有效法律文书及复印件一份;
2、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一式三联,单位意见处加盖单位公章。
注:死亡人如无合法继承人的,不予提取。
二、住房消费的提取:
(一)、购买新商品房的提取:
1、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合同自签定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2、提供不低于购房款30%的预付款收据或全额发票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提供契税完税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提供提取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配偶提取或夫妇双方同时提取的,需提供双方身份证及夫妻关系有效证件(结婚证或户口簿〈必须显示夫妻关系〉)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以下涉及此类提取均按此条执行);
5、需提取父母、子女住房公积金的,购房本人必须正常缴纳住房公积金,且被提取人应写出书面申请,声明愿意让购房人使用,并签名留印。同时出具相互关系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以下涉及此类提取均按此条执行);
6、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一式三联,单位意见处加盖单位公章。
注:在新乡市区以外购房还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按房屋所有权证发证日期为准一年内提取。
(二)、购买拆迁安置房的提取
1、提供拆迁安置协议和新房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提供不低于购房款30%的预付款收据或全额发票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提供契税完税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提供提取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涉及配偶、父母、子女提取见
(一)条4、5;
5、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一式三联,单位意见处加盖单位公章。
注:拆迁安置房以新房房屋所有权证发证日期为准一年内提取。
(三)、购买二手商品房的提取:
1、提供市、县房产管理部门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契约复印件(房产管理部门盖章);
2、提供契税完税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提供提取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涉及配偶、父母、子女提取见
(一)条4、5;
5、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一式三联,单位意见处加盖单位公章。
注:购买二手房的以房屋所有权证发证日期为准一年内提取。
(四)、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取:
1、提供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提供区、县级以上城建部门出具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乡镇政府出具的准建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建房所需建筑材料发票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或集体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和县级以上房管部门出具的危房鉴定证明,大修住房的工程预算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5、提供提取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涉及配偶、父母、子女提取见
(一)条4、5;
6、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一式三联,单位意见处加盖单位公章。
注:自建房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签发时间为准一年内提取。
(五)、偿还商业银行贷款的提取:
1、提供购房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提供不低于购房款30%的预付款收据或全额发票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提供借款合同、贷款凭证(借据)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提供个人贷款余额表(贷款银行打印、盖章);
5、提供提取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涉及配偶、父母、子女提取见
(一)条4、5;(夫妻双方必须同时办理)
6、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一式三联,单位意见处加盖单位公章。
(六)、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取:
1、提供个人贷款余额表。(贷款银行打印、盖章)
2、提供提取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涉及配偶、父母、子女提取见
(一)条4、5;(夫妻双方必须同时办理)。
3、提取申请表一式三份,单位意见处加盖公章。
(七)、房租超过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提取:
1、提供《新乡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及复印件一份;
2、提供经县级以上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房屋出租人出具的租金缴纳凭证及复印件一份;
3、提供提取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一份;
4、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一式三联,单位意见处加盖单位公章。
住房消费的提取需单位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
2011年4月1日
第二篇:公积金提取办法[范文模版]
正常提取条件与材料
购买自住商品房
1、本人身份证
2、本人公积金联名卡
3、网签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不动产权证》
4、不低于房款20%的《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或全款发票
5、父母、配偶、子女或配偶父母同时提取时,提供相应关系证明、身份证明、公积金联名卡
★购房时间以合同签署日期或首付款发票日期为准,高层住宅提取有效期四年;多层住宅提取有效期三年;已经办理房产证的提取有效期两年。
★上述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购买自住二手住房
1、本人身份证
2、本人公积金联名卡
3、过户后的《不动产权证》
4、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完税证
5、父母、配偶、子女或配偶父母同时提取时,提供相应关系证明、身份证明、公积金联名卡
★购房时间以办理房产证日期为准,提取有效期两年。★上述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购买拆迁安置自住住房
1、本人身份证
2、本人公积金联名卡
3、《回迁安置补偿协议书》
4、回迁证
5、支付补差房款的发票或收据
6、父母、配偶、子女或配偶父母同时提取时,提供相应关系证明、身份证明、公积金联名卡
★购房时间以合同签署日期或发票开具日期为准,高层住宅提取有效期四年;多层住宅提取有效期三年。
★上述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偿还商业银行购房贷款
1、本人身份证
2、本人公积金联名卡
3、银行出具的借款合同
4、银行出具的还款流水(至少6个月)
5、父母、配偶、子女或配偶父母同时提取时,提供相应关系证明、身份证明、公积金联名卡 ★还款流水需要加盖银行印章
★银行还款流水账号与借款合同确实无法核对的,由银行出具还款账号关联证明。
★首次提取可以提取自贷款之日到提取日的还贷合计金额,下次提取只可提取本次提取至上次提取之间的还贷金额。
★上述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支付房租
1、本人身份证
2、本人公积金联名卡
3、不动产管理局出具的无房证明
★租房支取每年每人最多可提取8000元。★上述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装修自住住房(同购买自住商品房)
1、本人身份证
2、本人公积金联名卡
3、网签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不动产权证》
4、不低于房款20%的《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或全款发票
5、父母、配偶、子女或配偶父母同时提取时,提供相应关系证明、身份证明、公积金联名卡 ★购房时间以合同签署日期或首付款发票日期为准,高层住宅提取有效期四年;多层住宅提取有效期三年;已经办理不动产权证的提取有效期两年。
★装修支取额度按照每平米1000元计算,支取额不得超出房屋总价的25%。
★上述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购买同小区车位、车库
1、本人身份证
2、本人公积金联名卡
3、网签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不动产权证》
4、不低于房款20%的《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或全款发票
5、购买车位、车库合同或协议
6、购买车位、车库的付款发票或收据
7、父母、配偶、子女或配偶父母同时提取时,提供相应关系证明、身份证明、公积金联名卡
★购房时间以合同签署日期或首付款发票日期为准,高层住宅提取有效期四年;多层住宅提取有效期三年;已经办理房产证的提取有效期两年。
★支取额度不得超出购买车位、车库总价的80%,最高不超10万元。
★上述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维修基金、契税、办证费
1、本人身份证
2、本人公积金联名卡
3、《不动产权证》
4、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完税证明
5、维修基金、办证费用票据
6、父母、配偶、子女或配偶父母同时提取时,提供相应关系证明、身份证明、联名卡
★购房时间以合同签署日期或首付款发票日期为准,高层住宅提取有效期四年;多层住宅提取有效期三年;已经办理房产证的提取有效期两年。
★支取额度不得超出维修基金、办证、契税费用总和。★上述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职工本人、配偶、子女,以及夫妻双方父母重大伤病
1、本人身份证
2、本人公积金联名卡
3、户口簿、结婚证,或支取职工单位出具的身份关系证明
4、旗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诊断证明等确诊疾病的证明材料(诊断证明)5、20000元或20000元以上的医疗费用发票(患者无医保的,中心需留存医疗费用发票原件)
6、当地医保管理机构出具的患者医药费超过医保最高限额的证明(医保本)
7、父母、配偶、子女或配偶父母同时提取时,提供相应关系证明、身份证明、联名卡
★上述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偿还本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签订对冲协议
1、本人身份证
2、配偶或直系亲属同时签订的,提供结婚证(户口本)或相应的关系证明和身份证,签订人本人前来窗口办理
★上述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第三篇:公积金提取办法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一、提取条件
1、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 10%的;
(七)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八)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九)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不建议提取,否则无法再投)
(十)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 3 年以上(含 3 年)的;
(十一)职工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患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2、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在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
储余额不足时,可以提取其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
3、职工偿还购房贷款的,只能提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
4、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 10%的,在提取职工本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不足时,
可以提取其同住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
二、提取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提取人的身份证复印件、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
凭证,并应根据不同的提取情况分别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应提供下列材料:
1、职工购买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应提供购房合同原件和相关的购房付款证明原件 或提供房屋产权证原件。(1)购买商品房未办妥房屋产权证的,应提供《商品房销售合同》原件和全额购房发 票原件或提供《商品房购销合同》原件和契税完税凭证原件;已办妥房屋产权证的,应提供 房屋产权证原件。(2)购买二手房未办妥房屋产权证的,应提供《房屋买卖契约》原件或《青岛市已购 公有住房出售合同》原件和契税完税凭证原件;已办妥房屋产权证的,应提供过户后的房屋 产权证原件。(3)根据房改政策有关规定购买已租住公有住房未办妥房屋产权证的,应提供《公有 住房买卖合同》原件和全额缴款凭证原件;已办妥房屋产权证的,应提供房屋产权证原件。(4)购买拆迁安置住房的,应提供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原件和补缴差价发票原件。
2、职工建造、翻建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应提供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 规划许可证、房屋产权人与施工单位签定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决算和付款发票原件(翻 建还应提供原房屋产权证原
件);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在户口所在地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
应提供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原件或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3、职工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应提供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质量监督机构 办理的质量监督手续证明(建设部颁发的《城市房屋修缮管理规定》)、房屋产权人与施工 单位签定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决算、付款发票及原房屋产权证原件。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其直系亲属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 存储余额,除提供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有关证明外,还应提供其相互关系的证明 文件。属于夫妻关系或同一户口的直系亲属,应提供结婚证原件或户口簿原件;不属于同一 户口的直系亲属应提供提取人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原件。
(二)职工离、退休的,应提供离、退休证原件。未取得离、退休证的,应提供区(市)级以上劳动、人事部门审批的离、退休手续原件。职工离、退休,其所在单位因合并、分立、撤销、解散、破产等原因无法出具青岛市住 房公积金提取凭证的,需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单位注销证明或原单位上级主管部门 出具的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的批复文件、(退)离 休证原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职工不在原单位办理离退休手续的,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在原单位的劳动工作经历 证明原件。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应提供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 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原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原件。
(四)职工出境定居的,应提供其移民批准文件原件或定居国(地区)长期居住证明原 件。职工出境定居,其所在单位因合并、分立、撤销、解散、破产等原因无法出具青岛市住 房公积金提取凭证的,需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单位注销证明或原单位上级主管部门 出具的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的批复文件、在原单位的劳动工作经历证明原件、身份 证原件及复印件、移民批准文件或定居国长期居住证明原件。
(五)职工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提供住房借款合同原件;偿还商业性住房贷款或 组合贷款的,应提供住房借款合同原件和银行出具的还款凭证原件(偿还住房贷款的银行存 折或加盖银行印章的住房贷款还款明细)。职工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购房贷款的,应提供借款合同原件、市公积金中心或银行 出具的提前还款凭证原件。其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除提供上述证明材料外,还应提供结婚证原件或 同住
住户口簿原件。
(六)职工租住公房交纳房租超过家庭工资收入 10%的,应提供户口簿原件、房管部 门出具的租住公房房租计租表原件和承租人及其同住直系亲属单位出具的年工资收入证明 原件,失业人员应提供失业证原件;职工租住私房交纳房租超过家庭工资收入 10%的,应 提供户口簿原件、房屋租赁合同、房租发票和承租人及其同住直系亲属单位出具的年工资收 入证明原件,失业人员应提供失业证原件。其同住直系亲属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除提供上述证明材料外,还应提供其相 互关系的证明文件。属于夫妻关系或同一户口的直系亲属,应提供结婚证原件或户口簿原件;
不属于同一户口的直系亲属应提供提取人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原件。
(七)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应提供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原件。
(八)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 余额,应提供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经公证的公积金继承书或遗赠 书原件及复印件。有多个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还应提供经公证的其他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 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复印件。对继承或遗赠有争议的,还应提供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 书等法律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九)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应提供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原件、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
(十)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 3 年以上(含 3 年)的,应提供发放时间满三年 的失业证(求职证)原件。职工因户籍转移、丢失、采集身份证号码等原因,更换(补发)失业证(求职证)的,应提供更换(补发)的失业证(求职证)原件和劳动部门出具的《职 工失业情况确认书》原件。
(十一)职工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患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再生障碍 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九种重病、大病的,应提供经二级以上(不含二级)医院出 具的加盖医院病案室章、医务处章、门诊办公室章等其中一种印章的病历证明(包含各种诊 断报告),职工与患者之间的配偶或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原件。职工及其直系亲属患规定的九种重病、大病,在青岛市范围以外的二级以上(不含二级)医院就医的,除提供上述证明材料外,还需提供该医院属二级以上医院的证明。
第四篇:公积金提取办法
[10-24]厦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四条管理中心委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结算等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支付手续。
第二章 提取条件
第五条职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的;
(六)非本市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不在本市就业且离开本市的;
(七)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八)无房职工租赁本市住房且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10%,用于支付房租的;
(九)职工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十)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连续失业满二年且未重新就业的;
(十一)职工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造成生活严重困难的;
(十二)职工因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发生《福建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和治疗项目管理暂行办法》(闽劳办〔1999〕72号)和《关于印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甲类特殊病种和治疗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劳社〔2000〕442号)所列特殊病症,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十三)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第六条职工具有本办法第五条第(一)、(七)、(八)、(九)、(十二)项情形的,其配偶可以同时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
第七条职工具有本办法第五条第(九)、(十)、(十一)、(十二)项情形的,职工在本市如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其住房公积金应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第三章 提取额度
第八条职工具有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情形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发生之日起一年内申请。提取额度为截至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发生之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但所有提取人的提取总额不超过实际发生的购房款总额或者建造、翻建、大修工程预(决)算金额。
购买自住住房发生之日时间以购房合同签订时间或以购房发票(不含补交超面积房款)开具时间为准。
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发生之日时间以批准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时间为准。
第九条职工具有本办法第五条第(二)、(三)、(四)、(五)、(六)、(十)、(十一)项情形的,可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金额及结息。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同时注销。
第十条职工具有本办法第五条第(七)项情形申请按年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冲抵住房贷款本金余额的,提取金额转入借款人的贷款账户用于提前全部或部分还款。所有提取人的提取总额不超过购房贷款余额。第十一条职工具有本办法第五条第(七)项情形申请办理委托逐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个人住房贷款的,提取额度为借款人截止上月末的应还款本息额。
第十二条职工具有本办法第五条第(八)项情形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的,提取额度为上一至申请之日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10%比例的部分,上一已提取的,不累计计算提取额。
第十三条职工具有本办法第五条第(十二)项情形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额度为上一至申请之日实际发生的自费支付医疗费用总额。上一已提取的,不累计计算提取额。
第十四条职工具有本办法第五条第(十三)项情形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提取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金额及结息。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同时注销。
第十五条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除按规定注销的外,其账户内最低应保留10元(含)以下的全部余额。
第四章 提取材料
第十六条职工具有第五条所列提取情形,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交以下基本材料:
(一)《厦门市住房公积金支取/转移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三)职工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交夫妻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职工委托他人办理的,还应提交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七条根据不同情形,职工还应分别提交以下材料: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1、购买自住住房申请提取现金的,应提交下列材料之一,所提交的材料应足以证明购房事实,且能体现购房时间和购房金额:
(1)土地房屋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2)经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和购房全额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3)经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和交易契税完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4)按揭借款合同原件和经贷款银行盖章确认的购房合同、全额发票的复印件。
2、职工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或经济适用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转账给房地产开发商或建设主管部门支付购房首期款的,应提交经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或与建设主管部门签订的购房合同及房号单的原件及复印件。
3、建造自住住房的,应提交县级(含)以上建设(房管)、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施工企业出具的工程预(决)算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4、翻建自住住房的,应提交县级(含)以上建设(房管)、规划部门出具的土地房屋权证或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施工企业出具的工程预(决)算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5、大修自住住房的,应提交土地房屋权证、县级(含)以上建设(房管)部门出具的需大修的危房鉴定证
明及施工企业出具的工程预(决)算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二)离休、退休的,应提交离休证或退休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应提交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残疾人证(1-4级)或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出境定居的,应提交出境定居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五)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申请提取现金的,应提交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户口迁出证明或已迁入的当地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申请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到新工作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应提交调动工作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新工作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住房公积金开户银行出具的住房公积金接收证明原件。
(六)非本市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不在本市就业且离开本市申请提取现金的,应提交下列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1、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2、外地户籍证明;
3、外地工作单位出具的就业证明。未提交外地就业证明的,职工本人应现场签署《具结保证书》;委托他人代办的,应提交经公证的委托书。签署《具结保证书》后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该职工在此后两年内不得以同一理由再次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申请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到新工作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应提交调动工作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新工作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住房公积金开户银行出具的住房公积金接收证明原件。
(七)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可以申请按年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冲抵住房贷款本金余额或申请办理委托逐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个人住房贷款本息。
1、职工申请按年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冲抵住房贷款本金余额的,应提交按揭借款合同及贷款银行出具的贷款信息证明的原件。
2、职工购买本市自住住房,在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金融业务受托银行办理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并已偿还首月应还款本息且没有逾期的,可申请办理委托逐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个人住房贷款,应提交以下材料到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金融业务受托银行提出申请:
(1)《厦门市逐月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委托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借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还款代扣账户(卡或存折)原件;
(5)贷款银行盖章确认的《购房合同》或《土地房屋权证》复印件;
(6)住房贷款与住房公积金缴交不在同一银行的,申请人须提供住房公积金缴交银行出具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查询单原件;
(7)委托他人代办的,应提交经公证的委托书。
(八)无房职工租赁本市住房且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10%,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的,应提交下列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1、租住公房的,应提交租赁合同、上一至申请之日的房租支付凭证、单位出具的承租人夫妻双方收入
证明(失业的,提交失业证);
2、租住私房的,应提交经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地税部门开具的上一至申请之日的房租发票、单位出具的承租人夫妻双方收入证明(失业的,提交失业证)。
(九)职工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应提交民政部门发放的低保证原件及复印件。
(十)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连续失业满二年且未重新就业的,应提交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劳动保障主管部门发放的《厦门市居民失业证》或《厦门市居民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十一)职工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造成生活严重困难的,应提交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残疾人证(5-10级)或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十二)职工因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发生《福建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和治疗项目管理暂行办法》(闽劳办〔1999〕72号)和《关于印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甲类特殊病种和治疗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劳社〔2000〕442号)所列特殊病症,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应提交下列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1、县级及以上医院诊断证明;
2、上一年或当年自费支付医疗费用证明;
3、申请人与患者的夫妻(父母或子女)关系证明。
(十三)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应提交继承或受遗赠公证书或法院判决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第五章 提取程序
第十八条职工具有本办法第五条第(一)、(二)、(三)、(四)、(五)、(六)、(八)、(九)、(十)、(十一)、(十
二)、(十三)项和第(七)项且申请按年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冲抵住房贷款本金余额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单位核实。职工持规定的提取材料,向单位提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申请。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在《厦门市住房公积金支取/转移申请表》相应栏内加盖单位公章或者财务章。单位拒绝为符合提取条件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核实盖章的,由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拒不办理的,管理中心可以直接受理职工申请,核实有关材料后,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手续。
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已转入托管户的,职工持规定材料,直接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
(二)管理中心审核。职工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三)银行办理支付手续。经管理中心审核准予提取的,职工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管理中心审核同意并盖章的《厦门市住房公积金支取/转移申请表》,到受托银行办理支取手续。
第十九条职工办理委托逐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个人住房贷款,应持规定的材料到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金融业务受托银行提出申请;经受托银行审核符合规定的,受托银行与申请人当场签订委托协议书。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所称自住住房是指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拥有所有权、用于本人居住的住房。第二十一条本办法所称大修住房是指经当地建设或房地产主管部门鉴定需要大修的危房。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所称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是指职工以所购住房作抵押的住房贷款。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五篇:公积金提取六种办法
适用范围:
职工本人或配偶、子女、双方父母因发生省级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特殊病症而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所需材料:
1、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特殊病症诊断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上一医疗有效费用票据和医保部门出具的扣除医保后的费用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当地民政部门或职工所在单位出具的家庭困难证明原件;
4、职工与患者的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职工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6、公积金所有权人本市同行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储蓄卡或存折;
7、配偶申请的,应提供婚姻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和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8、他人代办的,应提供当地公证机关出具的委托书原件、代办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提取:委托还贷 适用范围:
1、住房公积金开户银行及住房公积金贷款银行均为同一承办银行的职工。
2、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正常缴存状态。
3、住房公积金贷款已还款2个月以上,且无逾期还款余额。所需材料:
1、借(贷)款合同原件。
2、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银行打印的还款对账单原件。
4、配偶申请委托还贷的,需提供婚姻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和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提取:住宅增设电梯 所需材料:
1、规划部门出具的《关于加装电梯建筑方案技术审查意见单》;
2、同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或工程决算;
3、分户实际出资明细;
4、缴款凭证:
5、房屋所有权证;
6、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7、公积金所有权人本市同行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储蓄卡或存折;
8、配偶申请的,应提供婚姻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和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9、他人代办的,应提供当地公证机关出具的委托书原件、代办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提取:翻修自住房 申请材料:
一、在规划区内建造、翻建自住住房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2、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4、工程预(决)算书原件及复印件。
5、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规划区外建造、翻建自住住房
1、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批准书》或《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等相关文书原件及复印件。
2、乡镇人民政府核发的《村镇个人住宅建设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3、工程预(决)算书原件及复印件。
4、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大修自住住房
1、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2、房屋安全鉴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4、工程预(决)算书原件及复印件。
5、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提取:租房 适用条件:
租赁自住住房且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比例15% 申报材料:
1、市、县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本人及配偶无房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2、经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或房屋租赁证原件和复印件。
3、地税部门开具的上一的房租发票原件和复印件。
4、夫妻双方收入证明原件(如失业的,提交失业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5、您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6、婚姻关系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提取:离职 申报材料:
1、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住房公积金存折原件。
4、公积金所有权人本市同行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储蓄卡或存折。
5、办理时须面签一份“两年内不得以同一理由再次申请”的承诺书;如新单位有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须将住房公积金转移至新单位继续缴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