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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上市奖励政策

关于企业上市奖励政策



第一篇:关于企业上市奖励政策

四川省政府出台的《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加快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以29条涉及财政、税收、金融、就业等方面的具体扶持政策,推进四川省中小企业发展。

根据《意见》,四川省将培育和支持一批高成长性中小企业在中小板、创业板、海外上市直接融资,对辅导期验收合格的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对首发上市成功的企业给予200万元奖励。

地方政府为推动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成都高新区对申请改制上市的企业分别在改制阶段、辅导阶段、发行上市三个阶段,给予总额达300万元的奖励。此外,省、市政府也相继出台政策鼓励企业上市,四川省对上市企业奖励250万元,成都市对上市的企业给予500万元奖励。

企业首发上市成功有,共计:1050万奖励。

为鼓励园区企业改制上市进入“新三板”,成都高新区对在股份转让报价系统成功挂牌的企业将分阶段给予补贴资金。成都高新区对申请改制上市的企业分别在改制阶段、辅导阶段、发行上市三个阶段,给予总额达300万元的奖励。

第二篇:青岛市关于支持企业上市的若干政策【2011】

青岛市关于支持企业上市的若干政策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上市工作,推动我市更多企业利用境内外资本市场加快做强做大,特制定本政策。

一、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总体思路和目标任务

抓住当前资本市场快速发展的有利时机,进一步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完善激励考核机制,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服务工作,积极推进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体现我市发展优势和特色的行业企业,及“两高”、“六新”企业境内外上市步伐,充分发挥资本市场促进经济发展作用。力争“十二五”末,境内外上市企业数量达到50家以上。

二、实施拟上市企业梯队培育计划

1.确定拟上市企业的基本条件。

企业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或有关境外上市规定;企业主营业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属于国家重点支持发展的行业;企业具有较强的竞争力和成长性,发展前景良好,信用情况良好;企业注册地和纳税登记地在青岛市,已制定具体的上市计划,建立相应的工作机构。

2.拟上市企业的遴选程序。

各区市按照确定拟上市企业基本条件进行遴选,定期将拟上市企业基本情况汇总后报市企业上市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建立全市拟上市企业储备库,实施动态管理,形成“上市一批、申报一批、储备一批”的良性发展格局。

三、加大企业改制重组扶持力度

3.企业在改制上市过程中,需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且具备办理条件的,国土资源房管、城乡建设、规划等部门应尽快予以补办相关手续。涉及其他资产产权、企业产权界定、处置等历史遗留事项,凡符合当时有关规定的,政府各有关部门均应予以补办或办理相关手续,提供有关证明文件,积极推动相关确权工作。

4.企业在改制上市过程中,因改制、重组、并购发生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契税、增值税等税费,经联席会议办公室与税务部门、相关主管部门共同协商后,按税法及相关规定妥善处理。

5.企业在改制上市过程中,应对利润进行规范,相应增加税收形成的地方财政增收部分,由各级财政按现行财政体制予以适当支持。

四、支持募投项目建设

6.实施项目建设审批绿色通道。

对拟上市企业在我市投资新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相关部门要优先办理立项、转报或核准、土地、规划、环评、海域使用等手续。对拟上市企业申请新增用地,可以根据项目投资规模、产业类别等情况核定用地规模,按照市级重点项目有关规定,优先保证土地使用计划指标,并实施供地。

7.从2011年起,各级政府预算安排的各类技术改造、技术开发与创新等专项资金,要优先用于拟上市企业的重点技改项目。

8.发展改革、财政、科技等有关部门在申报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化基金和省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风险投资基金、国家高技术产业项目配套资金、中小企业专项资金、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专项扶持资金、国债项目财政贴息资金等各类政策性资金,对拟上市企业优先予以支持。

五、鼓励企业多渠道上市

9.设立企业上市引导资金。资金专项用于鼓励企业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过程中发生的财务顾问、保荐、审计、评估、律师等费用补助。

10.进入拟上市程序,拟在境内首发上市的企业,经青岛证监局辅导验收,并出具辅导验收报告后,补助50万元;上市首发申请材料上报中国证监会并被正式受理,市政府接到中国证监会征求意见函后,补助50万元。

11.凡在境外首发上市的公司,募集资金80%用于我市区域内项目建设的,按融资额(扣除发行费用)的0.2%补助,补助最高限额为100万元。

12.对实现“买壳”上市,募集资金80%用于我市区域内项目建设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我市的公司,按融资额(扣除发行费用)的0.2%补助,补助最高限额为100万元。

13.上市公司实现再融资,包括配股、增发、定向增发、发行债券等,且募集资金80%以上用于我市区域内项目建设,按再融资额(扣除发行费用及股东认购部分)的0.2%补助,补助最高限额为100万元。14.拟“新三板”挂牌试点企业享受的政策,按市政府出台的《关于支持青岛高新区开展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青政字〔2010〕17号)有关规定办理。

第10至14条涉及的补助资金由市与各区、市财政各负担50%。

六、健全完善加快企业上市工作机制和服务平台

15.切实加强企业上市工作的领导。

进一步完善我市企业上市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全市企业上市工作。各区市要明确分管领导,协调解决本区市拟上市企业在改制重组、上市辅导和申报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企业上市工作纳入全市目标绩效考核体系。市企业上市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定期督查和通报各区市上市目标任务完成情况,配合市委考核办做好对各区市的考核工作。根据企业上市工作考核结果,对优秀等次的区市和相关工作人员予以表彰。

16.完善“企业上市直通车”制度。

对两年内能够首发上市或向中国证监会上报首发申请材料的拟上市企业纳入全市“企业上市直通车”服务平台。具体的服务流程是:拟上市企业向市企业上市联席会议办公室提报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由市联席会议办公室牵头汇总整理,及时向相关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发函,相关部门接函后进行处理解决,并将处理意见反馈联席会议办公室;若遇到需多个部门共同解决的问题,由联席会议办公室召开协调会议,召集相关部门共同商定解决。

17.进一步提高企业上市工作服务效率。

市直各部门、各区市要树立全局意识,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企业上市工作实行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对拟上市企业在上报首发申请材料过程中,需开具的税务、工商、劳动保障、土地房管、规划、环保、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海域使用、公积金管理等证明材料,相关部门应在收到拟上市企业申请或市企业上市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文函后10个工作日内办结。

18.设立企业上市工作专家顾问委员会。

聘请境内外交易所、券商及中介机构有关专家,组建专家顾问委员会,定期到各区市对拟上市企业进行辅导,实施“一事一诊”,为拟上市企业提供技术咨询服务。19.建立优秀中介机构宣传和推荐机制。

强化资本市场中介机构建档备案管理,全面掌握各中介机构诚信执业情况。筛选一批信誉好、服务优、执业能力强的中介机构,向社会、拟上市公司宣传和推荐,予以重点支持。

20.做好拟上市企业的培训和宣传推介工作。

加强与境内外交易所、中介机构等方面交流与合作,定期组织拟上市企业培训,增强拟上市企业实务操作能力,切实提高企业上市效率和成功率。

各区、市要结合本地实际,建立相应的企业上市工作激励机制。

本政策由市企业上市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政策执行期暂定五年。

第三篇:重庆市重点拟上市企业财政补贴和奖励暂行办法

重庆市重点拟上市企业财政补贴和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我市企业改制上市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11]45号)文件精神,大力推动我市企业改制上市,加快资本市场建设步伐,规范财政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拟上市企业是指经市金融办确认纳入拟上市企业储备库,或经市国资委审定纳入市属国有重点企业整体上市推进企业名单,拟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或者在“新三板”、重庆股份转让中心挂牌交易的企业。

第三条

市财政局负责补贴和奖励资金的审定和拨付工作。市金融办和国资委负责对重点拟上市企业资格和上市情况进行认定,并牵头协调解决企业改制上市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二章财政补贴和奖励

第四条

重点拟上市企业改制上市时,追溯调整前三年利润,依法补交的企业所得税,由市财政按市级留成部分的85%给予专项补贴。

第五条

对进入重庆股份转让中心和“新三板”挂牌的企业给予费用补贴,对在境内外交易所成功上市的企业给予财政奖励。

第六条 补贴和奖励标准:按照“分段计算,不重复享受”原则,对我市重点拟上市企业给予挂牌后费用补贴和上市后财政奖励:

(一)对进入重庆股份转让中心挂牌的企业给予挂牌费用50%且总额不超过50万元的费用补贴;

(二)对进入“新三板”挂牌的企业给予挂牌费用50%且累计不超过100万元的费用补贴;

(三)对在境内外交易所成功上市的企业给予累计不超过200万元财政奖励(含挂牌费用补贴)。

第七条 企业挂牌发生费用的范围:

(一)企业改制挂牌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审计费用、法律服务费用、验资费用、资产评估费用、财务顾问费用等;

(二)券商的相关服务费用;

(三)经市财政局、市金融办认可的其他相关费用。

第三章

申报资料及时间

第八条

重点拟上市企业改制,申请财政补贴应向市财政局提供以下资料:

(一)申请报告。应包括企业基本情况、改制上市进展情况、改制追溯调整净利润和补交所得税情况等内容;

(二)重点拟上市企业改制补交所得税明细表(附1);

(三)企业工商登记变更核准通知书、营业执照等复印件;

(四)市金融办或国资委出具的重点拟上市企业资格证明文件;

(五)企业改制追溯调整净利润情况的专项审计报告原件及

补交所得税税票复印件。

以上材料需加盖企业公章。

第九条

重点拟上市企业挂牌或上市,申请费用补贴或财政奖励应向市财政局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财政补贴或奖励的请示文件;

(二)重点拟上市企业挂牌发生费用明细表(附2);

(三)企业工商登记变更核准通知书、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企业与券商及其他中介机构签订的服务协议及相应的费用凭证复印件;

(五)企业进入重庆股份转让中心和“新三板”挂牌、在境内外交易所成功上市的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需加盖企业公章。

第十条

财政补贴和奖励的申请及拨付:

财政补贴和奖励申请每年分两次进行。企业应于每年3月31日和9月30前分别将申请材料报送市财政局,逾期不再受理。市财政局审定补贴和奖励金额后,将补贴和奖励资金直接拨付到企业。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申请财政补贴和奖励企业应当据实报送有关材料。市财政局将会同市级相关部门不定期进行重点抽查,对违反规定,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将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金融办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以企业正式挂牌或上市时间为准。

第四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企业上市政策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推荐)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企业上市政策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5-01-08

新财金[2013]46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金融工作办公室,各地州财政局、金融工作办公室:

为贯彻落实现行财政预算执行管理工作要求,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和国库资金管理,现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企业上市政策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请各地遵照执行。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企业上市政策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新财金[2009]33号)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企业上市政策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金融工作办公室

2013年9月29日

附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企业上市政策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区企业上市工作的支持和引导,促进企业加快上市步伐,推进资本市场更好地为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依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自治区企业上市工作的意见》(新政发[2008]32号)和《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新政办发〔2010〕187号),设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企业上市政策引导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规范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的来源为:自治区财政每年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自治区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审核专项资金的使用计划、并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工作;自治区企业上市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自治区上市办”)负责确定专项资金的支持重点,根据专项资金预算,提出资金使用计划,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并对申请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工作。专项资金的监督和核算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财经法律、法规。对专项资金纳入国库集中支付,按照项目、部门、使用单位、预算管理级次拨付资金。

第二章 资金使用原则和范围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原则

(一)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加快我区企业上市工作进程,促进我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坚持公开、公正的原则,确保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五条: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用于企业上市推进和资本市场融资的工作规划、宣传推介、调研促进、培训辅导、专家咨询费用。

(二)企业申请或被推荐,纳入自治区重点培育拟上市公司,规范进行股份有限公司改制,在新疆证监局正式开展辅导备案,上市申请得到证监会等境内外上市主管机构受理或核准等,分阶段对企业进行股份有限公司改制、辅导备案、申请上市过程中聘请中介机构等费用给予相应补助。

(三)支持上市公司发行股票和进行债务融资,支持上市后备企业进行股份制改制、股权融资、债务融资和上市融资等,给予有贡献的融资机构或上市推进机构一次性奖励。

(四)用于上市后备企业股权集中登记管理,股权投资类企业登记备案、股权投资服务管理,企业在新疆股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疆股权交易中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挂牌,以及重点培育拟上市公司筛选、培育和上市推进工作支出。

第六条 根据企业发展上市不同阶段和上市推进工作的需要,专项资金在第五条使用范围内进行控制使用。各部分资金余额之间可调配使用,当年资金余额可结转使用,但同时应调减下预算。

第三章 资金补助标准

第七条 企业纳入自治区重点培育拟上市公司(以下简称“拟上市公司”)由企业向自治区上市办申请,或由企业所在地上市办推荐,自治区上市办筛选评定。自治区上市办与自治区财政厅对拟上市公司股份制改造、上市辅导备案、报送上市申请文件等环节发生的中介机构费用等成本分阶段予以补助。

第八条 拟上市公司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并与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签订保荐上市协议,每家公司给予一次性费用补助20万元。

第九条 拟上市公司聘请保荐机构正式向新疆证监局办理辅导备案的,凭新疆证监局受理辅导备案通知书,自治区补助50万元补助。

第十条 拟上市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或香港联交所等上市审核机构报送上市申请文件,凭证监会或香港联交所等上市审核机构发行股票申请受理通知书,自治区补助50万元。

第十一条 为支持企业在新疆股权产易中心和全国股转系统挂牌交易,暂定2013-2015年,自治区上市办对提出申请、被推荐在新疆股权交易中心或全国股转系统挂牌的新疆股份有限公司给予40万元一次性挂牌补助。在新疆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并得到补助的企业转板到全国股转系统挂牌给予20万元一次性补助。企业在新疆股权交易中心或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并得到40万元一次性补助的企业与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再签订保荐上市协议,不再享受第八条所列补助。

第十二条 对拟上市公司培育和上市推进做出较大贡献的机构,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一)乌鲁木齐上市办每推荐一家企业纳入百家重点培育拟上市公司并进入辅导备案程序,一次性奖励5万元;其他各地(州、市)上市办每推荐并被纳入自治区重点培育拟上市公司,一次性奖励5万元;各地(州、市)每新增一家上市公司,奖励企业所在地(州、市)上市办10万元。

(二)自治区非上市公司股权登记中心,按其服务的重点成长型企业数量,每新增一家百家重点成长性企业补助3万元。

(三)新疆证监局,我区每新增一家上市公司奖励10万元;每实现一家上市公司再融资奖励5万元。

第十三条 自治区上市办积极支持各地州上市办开展企业上市培育工作,每年组织对各地州上市办培育企业上市工作给予评选,对培育工作扎实、成效显著的5家优秀单位每家给予50万元上市资金补助。支持南疆三地州上市办开展企业上市工作,并在资金上予以倾斜和照顾。

第十四条 自治区财政厅每年年初一次性拨付自治区上市办工作经费200万元。

第十五条 对新疆股权投资企业服务中心每年拨付一定数额资金,用于新疆股权投资企业服务中心人员工资、对外招商、政策研究、协调推进、股权投资对接,以及对备案股权投资企业会计记账、报税、代理年检等经费,具体资金数额根据工作实际费用支出需要核拨。

第四章 资金的审核和拨付程序

第十六条 企业获得专项资金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独立企业法人资格,法人治理结构规范;

(二)近三年无违规违纪行为;

(三)银行信用较好;

(四)入选自治区重点培育拟上市公司;

(五)企业被推荐并在新疆股权交易中心或全国股转系统挂牌;

(六)企业在证监局辅导备案、上市申请获得中国证监会、香港联交所的受理或核准;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申报和审核拨付程序

(一)由符合条件的企业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供完整的申请材料,由申请企业所在地上市推进机构提出意见,商当地财政部门后,上报自治区上市办。

(二)自治区上市办对企业提出的资金申请进行审核,并制定奖励补助方案,报自治区财政厅申请拨付资金。

(三)自治区财政厅对自治区上市办所提奖励补助方案复核后,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直接拨付资金申请单位。

第十八条 申请专项资金奖励和补助的企业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注册地址、法人、经营范围、主要产品、生产技术水平、职工人数等);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生产、销售、利润、纳税情况等);企业推进上市进程的相关情况及申请要求等;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企业章程;

(三)经中介机构审计的上2个财务审计报告及附注;

(四)银行信用和纳税信用证明;

(五)入选自治区重点培育拟上市公司证明;

(六)新疆证监局辅导备案和中国证监会或香港联交所受理通知书;

(七)企业被推荐并在新疆股权交易中心或全国股转系统挂牌证明;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自治区上市办应在每年10月30日前,负责向自治区财政厅报送专项资金绩效报告及下资金使用计划。

第二十条 终了45个工作日内,自治区上市办向自治区企业上市推进领导小组做专项资金使用及绩效报告。

第二十一条 存在以下情况的,拟上市公司应当将所获得的费用补助全额返还自治区财政厅:

(一)拟上市公司采取故意造假或其他严重的不诚信行为套取补助资金的;

(二)股票发行上市申请材料含有故意的虚假陈述或存在其他严重的不诚信行为,因此被中国证监会、香港联交所等上市审核机构退回或者未获审核通过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金融办(上市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2013年10月8日

第五篇:政府扶持企业上市的政策

省(南昌)市扶持企业上市的政策汇编之一

一、拟上市公司因改制而比改制前三年平均数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按实际情况由财政采取奖励办法补给企业,奖励政策暂定三年;财政、税务、国土、房产等部门要按规定减免拟上市公司在改制重组过程中办理资产置换、剥离、收购、财产登记过户的交易税费和其他费用。拟上市公司申领有关证照(房产证、地产证等)应简化手续、减免规费、及时办理,应缴土地出让金经政府批准可分批一年内缴清。拟上市公司投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所需建设用地给予优先安排土地使用计划。(《省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发展资本市场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对具备上市条件且有上市意愿的拟上市企业实行“一企一策”的工作方法,针对企业具体情况,给予相应的政策,全力扶持企业发行上市。拟上市企业股改时将原行政划拨土地转为出让土地应交纳的土地金可以暂缓交纳。企业完成上市后应在半年内交清应付土地出让金。对成功上市的企业,政府可给予一次性奖励。拟上市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涉及房地产权证变更过户,免收变更、过户费。(《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纪要的通知》)

三、从2005年起,对在境内外证券市场首次发行股票的企业,一次性按当年募集资金总额的万分之一奖励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经营者)。(《南昌市委、市政府关于大力实施建设现代制造业重要基地核心战略、加快工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四、对上市公司以其净资产市盈率10%为基数,市盈率每增加2个百分点,其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增量部分由受益财政同级政府奖励10%,但最高不得超过50%。经市重点项目推进办公室认定三年内应完成上市目标的市属企业,其三年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增长部分50%由受益财政同级政府奖励给企业。如三年内未完成上市目标,其所得奖励全部扣回。(《南昌市委、市政府关于大力实施建设现代制造业重要基地核心战略,加快工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五、外地鼓励、推动企业改制上市的具体政策

1、减免拟上市企业在改制重组过程中办理资产置换、剥离、收购、财产登记过户的交易税费和其他费用。土地使用证、房产证、车船使用证、给排水及供电计划指标、资质等级、自有工业产权过户时,股东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的,视为变更登记,免收变更、过户手续费;股东发生变化或有交易行为,有关税费全额缴足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返还企业用于扶持企业发展。

2、将企业改制时补缴的税款通过不同的形势(财政补贴、奖励等)返还给企业控制人。

3、改制中按规定量化到个人的资产和因资产评估增值及原企业历年积累的资本公积、股本中归属个人部分,缓征个人所得税,在发生转让时一并交纳。改制后,用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转增为自然人股本的,缓交个人所得税。

4、对进行改制的中小企业直接给予财政补贴。

5、对于完成辅导的,给予企业一定金额奖励。对于上市融资的,按照融资额的一定比例对企业、企业领导层或相关人员进行奖励。

6、设立企业上市工作专项扶持资金,由当地财政在预算中安排。对拟上市企业所必须的前期费用,从上市工作专项扶持资金中垫支,待企业上市后归还。如企业在一定时期内未实现上市目标,则如数收回财政支持资金。

7、给予个人优惠政策。拟上市企业发展中引进的人才,在落户、人事关系挂靠、子女就学、经济适用房安置等方面给予照顾。

(注:南昌市可量化的企业上市奖励政策费用。奖励分三个步骤施行,如企业完成以下3个步骤可获得170万元奖励。拟上市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登记,给予企业20万元奖励;其次,拟上市企业首发申请材料被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后,给予企业50万元奖励;最后,对在境内外证券市场首次发行股票的公司一次性按募集资金总额的千分之二奖励其高管人员,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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