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08 第七章 增强法律意识 弘扬法治精神 案例 (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
第七章增强法律意识弘扬法治精神
案例1 司机气愤乘客不给孕妇让座赌气熄火
某市35路公交车,某天,上来一位行动不便,怀孕近八个月的妇女,好心的司机王某叫乘客给这位孕妇让个座,满车的乘客竞无一人起身让座。最后,这位司机终于耐不住怒火,扬言:“今天要是没有人让座,这车我就不开了。并且真的赌气熄了火。这遭到车上一些乘客的强烈反对,声称:“希望你能按时开车,如果你再不开车,耽误了我,造成损失的话,我们就去告你,要你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2 亿万富翁袁宝璟雇凶杀人获死刑
辽阳市人袁宝璟1992年在怀柔注册了北京建昊实业发展公司,半年之后袁获利200多万元。随后他转向股票、债券。1994年袁宝璟离开股票市场,一口气吞下60多家企业,1996年,其资产达到30多个亿。
辽阳市法院经查明:1996年秋天,袁宝璟与袁宝琦以及被害人汪兴会面。袁宝璟表示,自己在成都炒期货时,损失了9000余万元,怀疑是一个叫刘汉的人与交易所修改规则所致。汪兴提出找人打刘汉,得到袁宝Z的认可。
尔后,袁宝璟出资16万元让袁宝琦交给汪兴。1997年2月1日晚9时许,受袁宝璟等人指使,李海洋(已判刑)在四川省广汉市向刘汉近距离连开两枪,但未击中目标。
1997年以来因汪兴多次向袁宝璟借钱未果,便开始以打电话、写信威胁要举报。2001年初,袁宝璟对袁宝琦提到了汪兴的恐吓威胁,袁宝琦提出杀人,袁宝璟表示“行”,并提供30万元资金。
之后,袁宝琦找到袁宝福,让他把汪兴做掉,袁宝森主动提出去做。2001年11月15日,袁宝森刺中汪兴数刀后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汪兴为重伤。
汪兴被扎伤后,不断威胁、恐吓袁宝璟,袁宝璟对袁宝琦说“不行就办了他”。之后,袁宝琦对袁宝福说“把尾巴活干完”,并交给袁宝福18万元。
2003年10月4日23时许,在汪兴开门进楼时,袁宝森持枪近距离对汪连开二枪,汪当场死亡。
第二篇:增强法律意识弘扬法治精神
增强法律意识弘扬法治精神
大学生既要具备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也应具备相应的法律素质。当代大学生应了解社会主义法律内涵、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和社会主义法律的运行;确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观念、权利义务观念、新的国家安全观;掌握国家安全法律知识,加强法律修养,不断提升自己的思想道德素质和法律素质,做一个知法懂法守法的合格公民。
自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法制教育越来越显示出它在思想政治工作实践中的重要位置。虽然我们全国各地的政治形势,经济形势,社会治安是基本稳定的,但是我国改革开放还处于摸索阶段,面临着许多不稳定因素。国外敌对势力不断向我国进行文化渗透,要保证社会稳定有一个良好的政治、经济环境,就必须建立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要大力加强法制教育,使法律成为广大公民的行为规范和维护社会安定的有力武器。
此外,当代社会中大学生犯罪呈现出增长趋势,而且大学生犯罪向多样化、智能化方向发展。一些所谓的“尖子生”也走上了犯罪道路。从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出,这些大学生犯罪现象绝非偶然。20世纪90年代是我国社会的一个转型期,市场经济获得了飞速发展。这种现象带来的影响是双面的。市场经济的发展固然带来巨大的积极作用,但也有其消极的一面。它带来的无序性引发了人们思想上的某种混乱。
随着社会的发展,大学生自我价值出现了变化。虽然主流条件是好的,但也有为数不少的人思想出现消极、颓废的倾向。主要表现在对自身及社会认识的变化。看到社会中大学生比例的上升,大学生失业现象的频繁,现代大学生已经不再有过去大学生拥有的那种认为自己是出类拔萃的优秀者的想法,大学生的自我预期下降,极易产生消极颓废的心理。加之市场经济的影响,使人们对物质生活有了更高的追求,许多大学生追求物质生活互相攀比,诱发了部分大学生进行盗窃、诈骗等犯罪活动,放弃了最基本的道德,冲破了法律底线。
大学生还处于青年期,心理尚未完全走向成熟,心理起伏较大、易冲动、自我控制力较差、行事欠考虑,加上社会经验少易走上歧途甚至诱发犯罪。
社会文化的影响也是不容忽视的。由于改革开放,国内出现了多种文化。一些非主流文化的负面影响及不同背景的西方文化、港台文化对大学生产生了不小的影响。这些影响也是导致大学生犯罪的原因之一。社会的主流文化是健康向上的,对大学生起着积极的正面引导作用,但像色情、暴力、荒谬、享乐主义以及西方、港台文化中所宣传的私有化、极端个人主义文化及文化商业化作用下产生的文化糟粕,在社会上起着极坏的影响,诱导大学生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当代大学生多为独生子女,家庭无论经济条件好坏,都给予孩子过多的溺爱,将孩子视为“掌上明珠”,百依百顺,养成了大学生好逸恶劳,挥霍无度的不良习气,如果需求得不到满足极易走极端导致违法犯罪。
综上,增强法律意识,弘扬法治精神是非常必要的。要注重对大学生的思想道德教育,引导大学生正确认识自我,认识社会,树立正
确的人生方向,追求目标,增强大学生公德意识。加强法制教育,增强大学生法律意识。
就我国目前的教育体系来看,重心仍然在于学历教育,而非素质教育。虽然几经呼吁这种“重学历 轻素质”的情况有所改观,但还远远没有达到理想状况。在大学,仅仅是在大学一年级时开设一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在这种教育制度下,从学生到家长只注重分数,而忽略素质教育,守法的概念也就十分淡漠了。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人民享有广泛的民主和自由,同时又必须遵守社会主义的纪律和法制,不允许以任何借口搞极端民主化和无政府主义。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建立了以宪法为中心的各个法规,成绩显著,但各有关部门的法规与经济发展的进程相比,还需进一步健全、完善和实施,如计划法、财政立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等。我们要有针对性的进行法律法规的教育,引导和帮助人们特别是大学生懂得什么是守法,什么是违法,明确是非界限,在全社会逐步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使人们特别是大学生懂得坚决同无政府主义、极端个人主义,资产阶级自由化等非民主现象作斗争是必须履行的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总之,通过民主与法律教育,使整个社会形成一个全民学法、知法、懂法、执法、守法的新局面。
法律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种形式,是人们的法律观点和法律情感的总和,其内容包括对法的本质、作用的看法,对现行法律的要求和态度,对法律的评价和解释,对权利和义务的认识,关于法律现象的知识及法制观念等。大学生法律意识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意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既具备社会主义现代法律意识的基本内容和特征又有自己的特征,同时还区别于一般社会群体的法律意识。就其主体而言,大学生的年龄层次、受教育程度有别于其他社会群体或社会公众;就其内容而言,由于大学生尚未形成成熟的科学人生观和世界观,致使观察问题、分析问题还不够全面,因此,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带有明显的易变性和不成熟性。虽然客观上讲,大多数学者都认为法律已是必然包括法律思想体系的理论内容,但就实际状况而言,在当代大学生的法律意识中,法律思想体系理论内容比重还是较低的。
增强大学生法律意识,弘扬法制精神有利于大学生了解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精神,树立法制观念,知法、懂法、守法,更好的为社会主义服务,成为国之栋梁。
第三篇:如何增强法律意识, 弘扬法治精神
如何增强法律意识 弘扬法治精神?
内容提要:(1)领会社会主义法制精神,明确在我国实行
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主要任务。
(2)树立社会主义法治观念,自由平等观念,公
平正义观念,权利义务观念等基本观念,养成自
觉遵纪守法,严格依法办事的习惯。
(3)增强国家安全意识,国家安全是个人安全的前提并且有赖于每个公民的自觉维护,切实履行
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
(4)树立法律信仰,宣传法律知识,敢于同违法
犯罪行为作斗争,自觉维护社会主义法律权威,加强社会主义法律修养。从历史发展来看,法律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它是由国家创制并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法律区别于道德规范,,宗教规范,风俗规范,社会礼仪,职业规范等其他社会规范。在阶级社会中,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法律不是凭空出现的,而是产生于特定时代的物质生活条件基础之上的。在阶级社会中,有什么样的生产关系,就有什么样性质和内容的法律。因此,我们为你可以认为:法律是由国家制定的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我国社会主义法
律,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孕育,在社会主义制度建立后确定并在社会主义建设中不断发展的。在三个代表理论指导下,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所体现的共同意志,并不是人民中各个阶级阶层和群体意志的简单相加,也不是自发形成的,而是在中国共产党——作为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的领导下逐步形成的。现在,我国以宪法为核心,以涵盖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法与非诉讼程序法等7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有力地保障和推动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在我国,司法机关是指国家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法律适用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及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适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行使法律监督权,人民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其他任何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不得行使国家司法权,人民法院和检察院根据法律法规,公正司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解决法律纠纷,惩治违法犯罪行为,从而捍卫法律权威,维护法律秩序。人们通常把守法仅仅理解为履行法律义务,其实,守法意味着一切组织和个人严格依法办事的活动和状态。而依法办事包括依法享有并行使权利和依法承担并履行义务。因此,不能将守法仅仅理解为履行义务,它还包含着正确行使权利。在我国,大部分的法律法规是由行政机关贯彻执行的,在法律运行中,行政执法是最大量最经常的工作,是实现国家职能和法律价值的重要环节。行政执法的主体通常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公职人员,其主体分为两类:一类是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包括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另一类是各级政府中享有执法权的下属行政机构。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已成为我国首要任务。社会主义国家作为人类历史上最高层的国家,不仅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而且也应成为法治国家。在走向社会主义法制社会的征途中,我们不断地探索着,有经验,有教训。作为法学学子,我们应当清楚地知道“法治”与“法制”,虽然仅一字之差,但从内涵上讲,却有重大区别。“法治”是一种治国理念,原则和方法,是与“人治”相对立的更人性化的社会制度和意识,而“法制”通常指一国现有的法律及社会制度形式。强调依法治国是法治的本质特征之一,但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为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仍需加强立法工作。同时,建设法治政府,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是落实依法治国方略,推进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就要继承优秀法律文化成果,建设符合时代要求和人民意愿的新型法律文化,繁荣社会主义法学,提高法学教育质量和水平,培养优秀的法律人才。
树立社会主义法制观念,关系到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实施,关系到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历史进程。邓小平指出:为了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必须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江泽民指出:没有民主和法制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胡锦涛指出: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与核心。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属于社会主义政治文明范畴,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要顺应经济社会发展变化,适应人民不断提高的政治参与积极性,以保障人民当家作主为根本,以增强党和国家活力、调动人民积极性为目标,需要借鉴人类政治文明的有益成果,但绝不照搬西方政治制度模式。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前提和基础,决定着社会主义法制治的性质和内容,社会主义民主只有制度化、法律化,才能持续、稳定、有序地推进,人民当家作主才有切实的法律和制度保障。另一方面,保障公民的自由平等是我国宪法和法律的基本价值取向,虽然法律是约束人们行为的规范,但并不意味着对人们的自由的限制和取消。作为公民,我们依法享有和行使自由的观念、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公民在守法上一律平等、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任何公民的违法犯罪行为都平等地受到法律的追究和制裁,始终坚持立法公正与执法公正并重、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法律才有可能真正体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我们享有权利的同时,法律也赋予了我们义务。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存在着多方面的联系,总量上的等值关系、功能上的互补关系等。法律权利意味着人们可以依法作或不作一定行为,可以依法要求他人作或不作一定行为。法律义务包括作为义务和不作为义务两种,作为义务要求人们必须依法作出一定行为,后者则要求不得作出一定行为无论是行使权利还是履行义务,都应当在法律界限内进行。国家安全问题事关国家安危与民族存亡,事关每个公民的切身利益,一方面,国家安全是个人安全的前提,没有国家安全就不可能有个人安全,另一方面,国家安全有赖于每个公民的自觉维护。在国家安全日益复杂的今天,我们必须增强国家安全意识,学习国家安全方面的法律知识,切实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义务。公民要承担维护国家安全的责任,就必须了解以下国家安全法律制度:国家安全的一般法律制度、国防安全法律制度、经济安全法律制度、网络信息安全法律制度、社会公共安全法律制度等,公民享有权利但也要履行义务: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的义务、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提供便利条件或其他协助的义务、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及时报告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义务、不得非法持有、使用专用间谍器材的义务。
我们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力量,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律的修养。学习法律知识、掌握法律方法、参加法律
实践、培养社会主义法律思维方式,敢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自觉维护社会主义法律权威。培养法律思维方式应从讲法律、讲证据、讲程序、讲法理做起。努力树立法律信仰,积极宣传法律知识,敢于和善于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从而推动全社会形成尊重和维护社会主义法律权威的良好风尚。
第四篇:材料8:《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材料8:《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全国高校专家讲课录像目录表
绪论珍惜大学生活 开拓新的境界
第一节适应人生新阶段
主讲:陶国富(上海财经大学)
第二节肩负历史新使命
主讲:陶国富(上海财经大学)
第三节学习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
新加内容,暂时无人主讲
第四节学习“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意义和方法 主讲:邵龙宝(同济大学)
第一章 追求远大理想 坚定崇高信念
第一节理想信念与大学生成长成才
主讲:王勤(浙江大学)
第二节树立科学的理想信念
主讲:刘书林(清华大学)上
主讲:刘书林(清华大学)下
第三节架起通往理想彼岸的桥梁
主讲:王勤(浙江大学)
第二章 继承爱国传统 弘扬民族精神
第一节中华民族的爱国主义传统
主讲:董丁戈(吉林大学)上
主讲:董丁戈(吉林大学)下
第二节新时期的爱国主义
主讲:陈秉公(吉林大学)上
主讲:陈秉公(吉林大学)下
第三节做忠诚的爱国者
主讲:马光焱(长春工业大学)上
主讲:马光焱(长春工业大学)下
第三章 领悟人生真谛 创造有价值人生
第一节树立正确的人生观
主讲:闫钢(四川大学)上
主讲:闫钢(四川大学)下
第二节创造有价值的人生
主讲:孟彩云(河南大学)上
主讲:孟彩云(河南大学)下
第三节科学对待人生环境
主讲:苏升乾(云南大学)上
主讲:苏升乾(云南大学)下
第四章 加强道德修养 锤炼道德品质
第一节道德及其历史发展
主讲:李培超(湖南师范大学)
第二节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良道德传统
主讲:赵军华(首都师范大学)上
主讲:赵军华(首都师范大学)下
第三节弘扬社会主义道德
主讲:边和平(中国矿业大学)上
主讲:边和平(中国矿业大学)下
第四节恪守公民基本道德规范
主讲:陈海春(华中科技大学)
第五章遵守社会公德 维护公共秩序
第一节公共生活与公共秩序
主讲:刘书林(清华大学)上
主讲:刘书林(清华大学)下
第二节公共生活中的道德规范
主讲:于明盛(南开大学)
第三节公共生活中的法律规范
主讲:于明盛(南开大学)
第六章 培育职业精神 树立家庭美德
第一节职业生活中的道德与法律
主讲:郑确(南京师范大学)
第二节大学生择业与创业
主讲:郑确(南京师范大学)
第三节树立正确的恋爱婚姻观
主讲:李玢(鞍山师范学院)上
主讲:李玢(鞍山师范学院)下
第七章 增强法律意识 弘扬法制精神
第一节领会社会主义法律精神
主讲:陈大文(上海理工大学)上
主讲:陈大文(上海理工大学)下
第二节树立社会主义法治观念
主讲:黎斌(湛江师范大学)上
主讲:黎斌(湛江师范大学)下
第三节增强国家安全意识
主讲:戴秀丽(北京林业大学)
第四节加强社会主义法律修养
主讲:戴秀丽(北京林业大学)
第八章了解法律制度 自觉遵守法律
第一节我国宪法规定的基本制度
主讲:戴锐(安徽师范大学)上
主讲:戴锐(安徽师范大学)下
第二节我国的实体法律制度
主讲:彭涛(中国地质大学)上
主讲:彭涛(中国地质大学)中
主讲:彭涛(中国地质大学)下
第三节我国程序法律制度
主讲:刘志(长安大学)上
主讲:刘志(长安大学)下
学习和实践社会主义荣辱观
主讲:邵龙宝(同济大学)
总共有教学光碟47碟
红河学院思想政治理论教研部
2013年5月
第五篇:第七章案例集 增强法律意识 弘扬法治精神
第七章 增强法律意识 弘扬法治精神
法律是最低的道德要求——法国谚语
法律乃是改革的主要力量,是解决冲突的首要渠道。——艾尔曼
一切之中最重要的一种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铭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法国思想家卢梭
“今天正义受到了践踏,人权受到了践踏,但是我们尊重法院的判决。” ——辛普森案被害人家属
内容概要:
1.法律是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体系。法律通过规定人们在相互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来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是统治阶级实现阶级统治和社会管理的工具。.目前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了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包括:宪法、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刑法、程序法、资源与环境保护法、军事法等等。
2.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发制国家,要求全体人民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观念、自由平等观念、公平正义观念、权利义务观念,养成自觉依法办事的习惯。
3.国家安全关系到国家的生死存亡,大学生要有国家安全意识。新的国家安全观是综合政治安全、军事安全、社会安全、经济安全、科技安全、文化安全和信息安全等在内的国家安全观。我们要增强维护国家安全的责任感,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光荣义务。
4当代大学生要加强社会主义法律修养,培养社会主义法律思维方式,讲法律,讲证据,讲程序,讲法理。自觉树立和维护社会主义法律权威,努力树立法律信仰,积极宣传法律知识,敢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案例1:震惊世界的“辛普森杀妻案”
案由
一九九四年六月十二日深夜,洛杉矶西部一豪华住宅区里,一只小狗在不停地狂吠,引起了邻居家的注意。人们在一住宅门前发现两具血淋淋的尸体。女死者后来证实是尼歌·布朗·辛普森,而她身后是餐馆的侍生郎·高曼。两人浑身血痕,而且被利器割断而死。死亡时间是晚上十点多。
案发当晚黄昏,尼哥同孩子到高曼所在的餐馆吃饭。离开后曾打电话说遗留下了一副太阳镜,高曼找到后对同事说下班送还给尼歌。案发后凌晨,四名警察部侦探来到死者前夫即著名的 黑人足球明星辛普森住所,在门外发现其白色的不朗哥型号汽车染有血迹,车道上也发现血迹。按铃无人回应,侦探爬墙而入,其中一个侦探福尔曼在后园找到一只染有血迹的手套和其它证据。案件主要证人是当时住在客房的朋友基图,他作供说客房墙外有像地震一样的响声。此外一个被电话预约的接辛普森去机场的司机说:十时左右他到辛普森家按门铃无人回应,接近十一点时,发现一高大黑人(与辛普森相似)匆匆从街外跑回屋,再按门 1 铃后辛普森回应了,出来说他睡着了,然后坐车到机场去芝加哥。
逮捕
案发后凌晨,辛普森在芝加哥酒店接到警方通知前妻死讯,清早赶回加州。回来辛普森在律师极力反对下单独接受了警察一小时的问话。当时警察发现辛普森受伤。他解释说,接到前妻死讯过于激动打破镜子而受伤的。警察经过几天调查后,决定将辛普森列为主要疑犯准备逮捕。
六月十七日,辛普森的律师准备陪同辛普森回警察局时,发现本来在楼上休息的辛普森已不知去向。随后全国观众在电视上看见了难忘的镜头:天上直升机队,地上巡逻车对全面出动,几小时终于发现辛普森的白色小车。几十辆警车在洛杉矶公路上展开飞车追逐。最后辛普森被逮捕。
审理
一九九五年一月,辛普森案件由日裔法官依藤主审。在九个月的审讯过程中,有沉闷枯燥普通人不易明白的血液化验证据,也有意想不到的发展。整个案件的审理过程非常有戏剧性。
负责办案和入屋搜查证据的主要警察证人是侦探福尔曼,他被辩护律师指控为种族歧视者。他在法庭答问时声称自己在过去几十年没有用过黑鬼这个歧视黑人的字眼,但是后来辩护律师出乎意料地找到一盒录象带,证明他在一个短时期内用过数十次黑人的字眼。这严重地摧毁了福尔曼证词的可信性。辩护律师还进一步指控除了他之外,警察局另外有人为了种族偏见,故意栽赃嫁祸辛普森,假造证据。
在审理中主控官突然要求在法庭上戴上手套,结果,辛普森在众目睽睽下竟然无法戴上手套。显然手套太小了。虽然控诉律师找到辛普森穿戴类似同一手套的照片,并且有专家佐证说手套溅染血液后回收缩,但是辩护律师也请专家佐证说不会如此收缩。
最后,控诉律师指出辛普森多年来暴力虐妻(有报警记录),加上血迹和染血手套铁证如山,力劝陪审团绝对不要让辛普森逍遥法外。而辩护律师则强力攻击控方证据的漏洞,特别针对被告手穿不进血手套,同时攻击证人是种族歧视者以打击证据的可信度,强调控方没有足够的证据,要求陪审团判决无罪。
在所有人的震惊中,由十名黑人、一名白人、一名西班牙人后裔组成的陪审团在讨论不足四小时后裁决辛普森两项杀人罪名均不成立。辛普森最后作为一个自由人被释放。
此案波澜迭起,高潮不断。在辛普森一案中,警方已经掌握了足以证明辛普森杀害前妻及其男友的证据,但他们为使案件更加“铁证如山”,愚蠢地伪造了一双沾有辛普森和他前妻血迹的袜子。正是这双袜子,最终被被告方证明为实验室里的产物,陪审团哗然。
美国法律中有一条著名的证据规则:“面条里只能有一只臭虫”。这是一个形象的比喻:任何人发现自己的面碗里有一只臭虫时,他绝不会再去寻找第二只,而是径直倒掉整碗面条。同样,即便洛杉矶警方获取了大量能证明辛普森有罪的证据,但只要其中有一样(袜子)是非法取得的,所有证据就都不能被法庭采信。于是,尽管控方女检察官克拉克在总结发言中慷慨陈词,打动了大量观众,却并未让陪审团动心。他们在近40个小时的讨论之后,一致做出被告无罪的判决。
黑白分明的对立态度判决宣读后,很明显的出现了两种截然不同的反应。一位白人妇女泪水夺眶而出,叹了口气说:美国完了。更多的人轻声说:No!表现出惊讶、难以置信而又无可奈何的表情。
当然,在黑人集中居住区,则是另外一番景象。他们欢呼雀跃,弹冠相庆,甚至载歌载舞,毫无顾忌地庆贺自己人的胜利,足足激动了好几天。
总结
宣判辛普森无罪后,主审“辛普森杀妻案”的法官无奈地说:“全世界都看到了辛普森 2 的罪行,但法律没看到。”美国媒体对公众做民意调查,第一个问题是:你认为辛普森有罪吗?90%的人认为其有罪。第二个问题是:你认为这一审判公正吗?90%的人认为公正。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在回答第一个问题的时候,美国人凭自己的直觉相信是辛普森杀了人,这是实质正义理念在起作用。不过,辛普森是不是犯罪,要根据合法的证据来裁断。在证据受到了“污染”而不够充分时,他不被判为有罪,这样的审判当然是公正的。于是,美国人在回答第二个问题的时候,应用了程序正义理念。由此可见,注重程序公正不一定总是导致实质公正的审判结果。一味强调程序公正,有时会出现忽视寻求案情真相、放纵涉嫌罪犯的问题。思考讨论:
1.请谈谈你对此案的认识。2.怎样树立社会主义法治观念? 案例解析:
此案涉及法制观念中的公平正义观念的公平的理解:
(一)坚持立法公正与执法公正并重,(二)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实体公正:是指法律上的权利、义务、责任之设定、分配的结果是否正当合理;程序公正:是指法律上的权利、义务、责任之设定、分配的过程或程序是否正当合理。实质正义与程序正义根本上说是一致的,实质正义是目的,而程序正义是实现这个目的的手段或保障,追求与维护程序正义的过程也就是追求与维护实质正义的过程。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步骤进行刑事诉讼,就是为了保证每个犯罪嫌疑人受到公平与公正的对待,保证有罪的不被判无罪,无罪的不被判有罪,重罪不被判为轻罪,轻罪不被判为重罪。
但在两者相互冲突的情况下,我们应该如何选择呢?实质正义与程序正义似乎不可兼得;要使罪犯得到应有的惩罚,有时就必须牺牲程序正义;要使程序正义得到保护,有时就不得不让明知有罪的人逍遥法外。这个问题牵涉到一个国家刑事诉讼的价值选择;是绝不冤枉一个好人,还是绝不放过一个罪犯?程序正义无疑更强调前者,也就是程序的意义在于限制国家权力的滥用,同时保障公民的个人的正当权利免受不法侵犯。这是法律本身的不完美造成的无奈选择。而保障公民的合法权利无疑是实质正义的首要目标。程序正义是实现实质正义所必须遵守的基本规则,为了在最大程序上实现实质正义,我们就必须首先严格遵守程序正义。
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它们两者是辩证统一的关系,不可偏废与分割。现代法治的基本价值追求应当是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均衡,政法机关在执法中应努力追求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最佳结合,而不应把二者割裂开来,对立起来。不应以提高办案效率为借口,搞刑讯逼供,违法取证,任意损害当事人应有的权利,这样谈不上程序公正。这样做的结果,往往是不仅达不到实体公正,而且还会损害了法律的权威,损害了政法机关的形象,甚至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相关链接:
《这回,法律没有站在辛普森一边——13年前,杀妻无罪;13年后,抢劫入狱》 潇湘晨报 2008-10-6 http://www.feisuxs/show.asp?id=928445
案例2:英语四级考试泄密案
备受社会关注的英语四级考试泄题案,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务处教务科副科长史某与河北省廊坊市东方大学城宇航培训学校教师曹某经预谋,于2003年9月19日,利用史某保管国家英语四级考试试卷的便利条件,私自拆开一套密封的英语四级考试试题,将试卷内容提供给曹某抄录,后曹某伙同东方大学城宇航培训学校法定代表人刘某,于当日下午将试卷内容分别在廊坊市东方 3 大学城、中国地质大学举办的考前辅导班上泄漏,并在宇航培训学校的网页上公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史某、曹某、刘某的行为均构成故意泄漏国家秘密罪,并依法判史某、曹某二人有期徒刑三年,刘某有期徒刑两年。有关部门已经依法取缔“东方大学城宇航培训学校”;停止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考点资格,进行整顿;对中国地质大学(北京)给予通报批评。思考讨论:
1.大学四、六级英语考题是否是国家秘密?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2.作为国家公民,如何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 案例解析:
国家秘密的泄露直接威胁国家安全,《宪法》明确规定,公民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我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理”
本案涉及犯罪人身份认定问题和四六级考题是否是国家秘密两个问题。本案的被告史某作为教师虽不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在执行国家考试任务时,其身份发生临时性变化,相当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此其犯罪主体身份没有异议。曹某、刘某虽不是参加考试监考、考务管理的校方人员,没有直接接触和掌握机密的授权,但其间接地从刘某处获得考题并以牟利为目的在辅导班上泄露,属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参与犯罪予以定罪处罚。四、六级全国考试题属 “国家机密”,但还有许多人对此认识不足,认为它只不过是一种资格和能力考试,无法与国家军事、经济、政治等方面的情报和重要文件相提并论,误解和利润熏心从而触犯刑率。这个案件警示我们,要自觉培养自己的法律意识,学法、懂法、守法。
深度链接:
力拓谍影警示国家经济安全漏洞
2009年7月9日,上海市国家安全局证实力拓集团上海办事处总经理、力拓铁矿石部门中国业务负责人胡士泰等4名员工因涉嫌窃取国家机密被依法拘留。连日来,首钢、济钢等企业也被曝牵扯其中,一时间,钢铁行业消息满天飞。上海市国家安全局通过一份新闻通稿正式表态:2009年以来,在中外进出口铁矿石谈判期间,澳大利亚力拓公司驻上海办事处首席代表胡士泰及该办事处人员刘才魁等四人,采取不正当手段,通过拉拢收买中国钢铁生产单位内部人员,刺探窃取了中国国家秘密,对中国国家经济安全和利益造成重大损害。
铁矿石谈判自2004年以来备受公众瞩目,中国进口铁矿石的价格2005年上涨了71.5%,2006年上涨19%,2007年上涨9.5%,而2008年上涨96.5%。同时,还打破了遵从多年的铁矿石同一市场同一价格的定价机制,对欧洲铁矿石涨幅只有71%,明显低于亚洲市场。按理说,面对中国这样的大买家,澳洲的铁矿石供应商力拓及必和必拓公司应给以价格优惠,至少也应遵从同一市场同一价格的定价机制。
然而,澳洲的铁矿石供应商并没有那么做,因为他们有另外的付出。据媒体报道,在2008年北京奥运会开幕前,澳洲铁矿石巨头必和必拓的奥运团队就开始忙碌着接待来自全球各地的“贵宾”,他们主要是购买必和必拓产品的客户和必和必拓各业务高层及业务表现出色的员工。其中,就包括近年来代表中国众多钢铁企业与必和必拓进行铁矿石价格谈判的上海宝钢集团及马钢等钢铁、有色金属企业的高层。白天,必和必拓邀请“贵宾”观看奥运比赛,晚上安排客人下榻每间每天数千元的酒店,并与他们在酒店的酒吧或公司预定的场所交流,还专门请著名女歌手来献唱。这方面的付出,为澳方铁矿石价格谈判上赢得了先机。
如今,在众多钢企高管因涉嫌商业犯罪被拘或被带走调查后,回头看看那些远谈不上令人满意的谈判结果,就会明白所谓“体现了双方维护传统定价机制的诚意”、“未出乎意料”、“双方都可接受的友好协商”,是多么具有讽刺意味。吃人的嘴软,拿人的手短,世上没有免费的午餐。澳洲的铁矿石供应商是不会做亏本买卖的。“间谍门”背后不只是情报交易,更掩藏着商业贿赂。有报道称,此案除已涉案的首钢国贸公司高层外,还包括山东的济南钢铁、莱钢集团及铁矿石交易一向复杂的河北地区某些公司。而且,前些时法航客机失事也牵出了铁矿石进口的潜规则,本钢核心领导被相关部门调查。
如果此次力拓员工涉嫌商业贿赂被证实,则很可能顺藤摸瓜地抓出几个中国钢厂的“内奸”。作为国际铁矿石市场上的最大买家,中国钢厂早已成为国际矿业巨头争相拉拢和公关的对象。再加上必和必拓和力拓的很多中国员工有的本来就是我国钢铁业的资深专家,更了解我国钢铁业的各种信息,更容易把中国钢厂的高管们拉下水。因此,严查铁矿石贸易背后的商业贿赂非常重要。有报道称,力拓“间谍门”是铁矿石贸易整肃第一张骨牌,中国政府很有可能由此掀起一场铁矿石反腐战役,彻底根除外贸进口领域中的潜规则,由此改变铁矿石进口管理中政令不畅的局面。
寻租和“谍影”绝非只在铁矿石领域。事实上,国际社会公认中国已经成为跨国公司寻租的最主要国家。近年来爆发的一系列跨国公司在中国的行贿案例,如美国朗讯公司行贿案、西门子公司行贿案等,都未引起我们的足够警惕。一些跨国机构对中国重大公共政策内容及出台时机的预判之精准,有时让国人都羞愧莫名。
力拓“间谍门”只是冰山一角,但的确触及了中国在经济安全方面的软肋。我国在重大公共政策制定、国际贸易谈判等领域如何用制度堵塞泄露重大经济机密的各种渠道,确保国家的经济安全,已经是一个不得不立即提上日程的重大议题。
(摘自: 2009年07月15日 《新闻晨报 》作者:马光远http://www.feisuxs)
案例3:因拒绝和逃避服兵役 象山三名青年被拘留
服兵役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不少青年人也都向往过上军营生活,在部队里得到一番历练。然而,象山三名青年却因为拒绝和逃避服兵役,不仅要被处以数万元的罚金,还被象山县人民法院依法对其强制执行处罚,被公安部门拘留。
张某参加象山县新桥镇征兵目测初检,初检体检合格后,张某看到有的青年人因为文身而视为体检不合格,于是想通过文身来逃避服兵役。当天下午,张某在象山县小商品市场一文身馆文身。周某和郑某两人应征入伍在武警河南省总队服兵役。因为不习惯部队生活,不想留下来服役,两人常常有回家念头,两人分别被部队以思想问题作出退兵处理。
张某周某郑某三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六十一条和《浙江省征兵工作条例》第三十八条和第三十九条规定。象山县人民政府对张某作出处以29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周某和郑某两人也分别被处以49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三人因没有按时履行行政处罚,人民法院对其强制执行处罚并被行政拘留10天。(案例改编来自http://news.QQ.com
2008年11月05)思考讨论:大学生怎样履行保家卫国的义务? 案例解析:
宪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任务。”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必须有一个安定的社会环境。人民军队是巩固国防、为经济建设保驾护航的重要力量。每个适龄青年应依法服兵役,履行自己的义务。象山三青年作为适龄青年,身体合格和政治审查也合格,但不顾有关组织多次做工作,逃避征役,是对宪法的破坏,是对公民应尽的义务的践踏,必须受到严肃的处理。
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并可以处以罚款:
(一)拒绝、逃避兵役登记和体格检查的;
(二)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的;
(三)预备役人员拒绝、逃避参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的。
有前款第(二)项行为,拒不改正的,在两年内不得被录取为国家公务员、国有企业职工,不得出国或者升学。
战时有第一款第(二)、(三)项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参见刑第376条,预官第53条、征兵例第51条)
在许多国家,大学生服兵役为国效力已成为一种惯例。作为时代精英的大学生有投笔从戎的梦想,军队建设有吸收大学生的强烈需求,国家也有把大批大学生送进军营的实力。在绿色军营里,锻炼意志,磨练精神,保家卫国。通过在部队里面的历练,再走入社会,自身的精神意志等各方面都将会更上一个台阶,对学生的自身发展也将起到积极而深远的作用同时,服兵役也不失为一个好的缓解就业的渠道。国家和政府针对大学生入伍出台了许多优惠政策,对学生将来的发展也有很好的保障。如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将由政府补偿学费,代偿助学贷款,学生在入伍之前就可获得2.4万元的学费补偿或助学贷款代偿等。《征兵工作条例》中有一项规定引人注目:“依法可以缓征的正在全日制高等学校就学的学生,本人自愿应征并且符合条件的,可以批准服现役,原就读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留其学籍,退伍后准其复学。”大学生可据此中断学业参军入伍。
对大学生服兵役的优惠政策共有8项,分别为:参加预征的毕业生经过政审、体检,成为预征对象后仍可选择就业;政府补偿学费,代偿助学贷款;服兵役期间选举士官、考军校、安排到技术岗位优先;普通本科以上学历、取得相应学位、表现优秀、符合总政治部有关规定的可直接提拔为军官;退役后参加政法院校为基层公检法定向岗位招生考试时,优先录取;专科学生退役后可申请免试进入成人高校进行专科起点升本科学习;退役后报考硕士研究生初试总分加10分,获得二等功及以上的,退役后推荐免试攻读硕士研究生;退役后可按照应届毕业生办理就业报道手续。
案例4捡拾物品惹来的官司
场景1:老太捡钱归还反成被告 失主称钱变少
59岁江苏淮安居民周翠兰平时以走街串户卖豆饼为生,每斤豆饼也就能赚毛把钱。11月6日她在推自行车卖豆饼途中捡到1700元现金,几经周折找到失主周某后,让她意想不到的一幕发生了:周某却坚称丢的是8200元,并且要求她返还另外6500元。双方各执一词,结果周某把周翠兰与一位目击者都告上了法庭。手拿传票,一字不识的周翠兰除感到冤屈外,心里也直犯嘀咕:我捡钱归还了,怎么还被人家告上法庭?经法庭调解,双方当事人当庭和解,原告周某撤回对被告的诉讼。无故挨了官司的周翠兰并没有模糊道德的准则,毅然把一位企业家捐给她的8000元钱全部捐给了社会。好心还钱却挨官司、受赠又转赠,周翠兰的事迹在全社会引起强烈反响,被人们亲切地称为“豆饼老太”。2010年4月从淮安市文明办传来喜讯,“豆饼老太”周翠兰入选全市2009文明新事“诚实守信”候选人。场景2:深圳机场女清洁工梁丽“捡”金案
2008年12月9日,深圳机场女清洁工梁丽在垃圾桶旁的一个行李车上捡到了一个小纸 箱,她以为是旅客丢弃的,便存放在洗手间内。当天中午,在听梁丽说捡到了一个纸箱,里面可能是“电机”之后,两个同事打开了纸箱,里面居然是一包包黄金首饰,她们就分开几份拿走了。梁丽将纸箱带回家中。很快她就被同事告知,失主报了警。梁丽答应第二天上班时交上去。当晚,警察便找上门来,在劝说之下,梁丽从床下拿出了纸箱,经鉴定,梁丽带回家的首饰均为足金首饰,总重13599.1克,价值289万余元。公安机关随将梁丽羁押,以涉嫌盗窃罪将此案移送检方起诉。2009年9月10日被羁押在看守所9个月的梁丽被取保候审。10月10日,随着深圳市公安局机场分局“撤案决定书”的送达,曾轰动全国的机场女清洁工“捡金案”尘埃落定。
思考讨论:1.当我们捡拾到物品我们该怎样做?
2.你怎样看待法院的判决? 案例解析:
公民捡到物品应如何处理?
我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接收单位应当对上缴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扬或者物质奖励。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
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我国《刑法》有明确描述:“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场景1中的周翠兰虽个人收入有限,但拒绝诱惑,拾金不昧,值得称赞。周某状告周翠兰,从道德层面上讲,似有不妥之处;但从法律角度上讲,他也是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周某也有寻求法律保护自己财物的权利,我们不应该漠视丢钱的失主的权利。
此案的关键是:如果当时周翠兰所捡的确实是8200元,却只归还当事人1700元,那么她涉嫌侵占。但周某要拿出有力证据证明他当天所丢的是8200元钱,而且这笔钱确实都被周翠兰所捡。最终法庭上证明原告周某没有证据证明在何时何地丢的钱以及丢前的数目,也没有证据证明周翠兰捡到的这一千七百元钱就是原告认为丢失的那八千二百元中的一部分。最后,经法庭调解,双方当事人当庭和解,原告周某撤回对被告的诉讼。
场景2的梁丽被公安机关开始是以涉嫌盗窃罪建议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梁丽如果被以盗窃罪提起公诉,那么按照法律规定,该案涉案金额特别巨大,梁丽将有可能面临最低刑为有期徒刑十年、最高刑为无期徒刑的刑事处罚。所谓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多次盗窃的行为。非法占有的目的作为一种主观的超过要素,是构成盗窃罪必不可少的构成要素。在盗窃案件中,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必须是行为人实施盗窃行为时就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不是在行为实施完成后才产生这一目的。亦即要求“责任与行为同存”,这是责任主义原则的题中应有之义。那么该案到底该如何定性?梁丽究竟是“偷”还是“捡”?是有罪还是无罪?是构成盗窃罪还是其他罪?
首先,从本案来看,作为机场清洁工的梁丽在知悉小纸箱内装的是黄金首饰后,应当知道这样的贵重物品是顾客遗失物,要交到机场捡拾物品招领处,而不应当拿回家的。但她不但没有履行返还失主财物这一义务,反而将黄金首饰带回家中私自占为己有,违反了机场对 7 处理旅客遗留物品的相关规定。显然该行为也具有民事违法性的,但不是承担侵占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因为从刑法典第270条关于侵占罪的规定来看,梁丽的行为并不符合侵占罪客观方面的构成要件。侵占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合法持有的他人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归为己有、拒不退还的行为。
其次,本案案情来看,梁丽在派出所民警找上门后即交出了财物,不存在拒不退还的情形。因为按照对侵占罪法条的当然解释,所谓拒不退还,是指物主或者有关机关要求退还或交出财物,而拒不退还或交出,以此表明了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该财物的目的,其行为也才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应当由刑法予以规制。而在本案中,梁丽不存在“拒不退还”的客观情形,况且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也不大,自不应以侵占罪论处。
拾金不昧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古语云: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在对待捡拾的物品上,卖豆饼老太周翠兰和机场清洁工梁丽之所以出名,皆因捡拾物品惹出了官司,从情理上多数人接受不了这样的一个事实。但如果换个角度考虑,我们也不应该漠视丢钱的失主讨要自己财物的权利。随着法制观念的深入人心,在市场经济的社会里,在社会诚信缺失和公共道德下滑的情况下,这样的事情还会不断出现,因此当代大学生需加强自己的法律修养,培养法律思维方式。当遇到法与理、法与情的冲突,遇到合理不合法或合情不合法的情况时,仍能以法律为准绳思考与处理日常事情。道德的归道德,法律的归法律,这才是一个文明社会的表现。
相关链接:
《两小伙路边发现一沓百元大钞 不捡钱冒雨等警察 》 2009-12-9 扬子晚报 曹卢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