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失业资格确认及退工登记申办程序566458c9e80691-414f-4c7b-9839-2cbab87a9eae
失业资格确认及退工登记申办程序
具备申领失业金资格(外省市及天津市农籍人员)
一、办事依据
《天津市失业保险条例》(津人发[2001]10号)
二、受理部门
劳动保障综合办公室
办公地点:档案馆七楼
联系电话:59833554
三、办事程序
1、自解除(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办理失业资格确认及退工登记手续。
2、企业向劳动保障综合办公室提交各项申办材料。
3、一次性办理退工人数超过10人时,需要逐级报批。
四、提交材料
1、企业办理“外省市及天津市农籍人员”申领失业金需递交材料清单 一式两份。
2、《具备申领失业保险金资格人员分区花名册》一式两份。
3、《失业保险缴费情况单》《开发区职工失业保险缴费情况单》一式两份。
4、《失业保险金申领资格审核表》一式两份。
5、《养老保险手册》。
6、《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退工名册》一式三份(内容机打)。
7、《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或《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一份。
8、《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一式两份。
9、《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情况说明书》一份。
10、《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程序表》一份。
11、失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12、其他材料
(1)《天津市失业保险视同缴费年限认定表》(1998年9月30日之前在开发区、及其区外其它地区曾有工作经历的人员提供)。
(2)《失业保险缴费年限核定证明》原件复印件各一份(1998年10月—2005年9月期间在开发区以外其它区县有失业保险投保记录与领取失业金信息情况的人员提供)。
(3)2005年10月1日—2008年6月在区外有投保记录的,需要提供外区社保打印的失业保险缴费情况单一式两份。
第二篇:失业资格确认及退工登记申办程序
失业资格确认及退工登记申办程序
不具备申领失业金资格(天津市城镇人员)
一、办事依据
《天津市失业保险条例》(津人发[2001]10号)
二、受理部门
劳动保障综合办公室
办公地点:档案馆七楼
联系电话:59833554
三、办事程序
1、自解除(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办理失业资格确认及退工登记手续。
2、企业向劳动保障综合办公室提交各项申办材料。(在办理“天津市城镇人员”退工登记时,如档案未调入开发区,需提供《档案未调入开发区人才服务中心的情况说明》一份)
3、一次性办理退工人数超过10人时,需要逐级报批。
四、提交材料
1、企业办理“天津市城镇人员”退工、退档需递交材料清单 一式两份。
2、《缴费停缴保证函》一份。
3、《养老保险手册》。
4、《就失业证》。
5、《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退工名册》一式四份(分区填报、内容机打)。
6、《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书》一式两份。
7、《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一式两份。
8、《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情况说明书》一式两份。
9、《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程序表》一式两份。
10、《劳动合同》原件(本单位所有合同)。
11、失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需由本人在复印件上确认实际户籍地)。
12、《接收失业职工退工登记表》一式两份。
注:
1、集体户口人员需提供集体户口页复印件。
2、以下两种情况不办理退档的人员,退工材料按照“不具备失业金申领资格(外省市及天津市农籍人员)提交,同时根据实际情况提交以下两材料的其中一种:
(1)《档案未调入开发区人才服务中心的情况说明》一份(退工名册中档案未调入开发区的人员需提供)。
(2)《商调函》复印件一份(退工名册中档案在开发区,但不办理退档的人员需提供)。
第三篇:失业资格确认及退工登记申办程序566458186ba128-cd04-45d2-9608-bcb4555d1930
失业资格确认及退工登记申办程序
不具备申领失业金资格(外省市及天津市农籍人员)
一、办事依据
《天津市失业保险条例》(津人发[2001]10号)
二、受理部门
劳动保障综合办公室
办公地点:档案馆七楼
联系电话:59833554
三、办事程序
1、自解除(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办理失业资格确认及退工登记手续。
2、企业向劳动保障综合办公室提交各项申办材料。
3、一次性办理退工人数超过10人时,需要逐级报批。
四、提交材料
1、企业办理“外省市及天津市农籍人员”退工需递交材料清单 一式两份。
2、《缴费停缴保证函》一份。
3、《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退工名册》一式两份(内容机打)。
4、《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书》一份。
5、《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一份。
6、《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情况说明书》一份。
7、《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程序表》一份。
8、失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需由本人在复印件上确认实际户籍地)。
第四篇:失业登记(退工)流程20100330
失业登记(退工)工作流程
一、办理对象
每月按照正常手续办理离职,已在酒店办理就业登记(用工报备)的员工。
二、办理规定
1、在办理员工失业登记时,在每月中旬先登陆厦门人力资源网进行网上失业登记。
2、在劳动关系终止或解除后半个月内,携带办理失业登记的相关材料到劳动力市场办理失业登记。
三、需提供材料
1、办理本市人员(含农户)失业登记应提供以下材料到失业登记窗口办理:
(1)原用人单位开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2)原用人单位开具的《用人单位与失业人员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备案表》;
(3)《厦门市居民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厦门市居民失业证》或《劳动就业手册》);
(4)劳动合同;
(5)若是本人辞职的,加附“辞职报告”。
2、办理外来务工人员失业登记应提供:
《厦门市用人单位与失业人员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备案表》加盖公章到失业登记窗口办理或传真至劳动力市场办理失业登记窗口。
四、其他
1、办理失业登记手续时直接换发《厦门市居民就业失业登记证》的,须填写《厦门市居民失业证申领登记表》,提供本人一寸免冠近照两张,并提供《户口簿》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
2、办理失业登记后,失业人员本人携带档案和退工通知单到户口所在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报到;符合申请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可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请失业保险金手续。若已有新的工作单位,直接到新单位报到。
第五篇:申办失业证程序[范文模版]
申办《失业证》须持以下证件:
1.户口簿(包括有“户主姓名”和“户别”内容的首页、本人部分)及复印件;
2.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3.本人学历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及复印件;(有就业经历的失业人员,需要持有原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决定》、失业人员介绍信及复印件);
4.居住地社区(单位)出具的未就业证明;
5.近期同底1寸免冠照片4张。
《失业证》的办理是免费的,城镇失业人员持上所述证件到居住地社区居委会办理,申请人填写《城镇居民〈失业证〉申请审批表》,由居委会上报材料,经过审核后,由市劳动和保障局(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盖章发证。
《失业证》实行年检制度,失业人员每年按规定时间持证到所在社区进行免费年检,年检合格盖章确认当年有效,年检不合格或逾期不参加年检的《失业证》自动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