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税务分析
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税务分析
一、本公告出台的背景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
[2013]52号,以下简称“《通知》”)是对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原则性的规定,为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增加政策的可操作性,我们就《通知》中销售额或营业额的含义、季度申报销售额或营业额的确定、代开发票等问题做了进一步明确。
二、请介绍该公告的主要内容
该公告主要明确了四个事项:
(一)《通知》中销售额或营业额的含义:《通知》规定,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的发展,便于基层税务机关执行,本公告明确,《通知》中“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包含“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为2万元”。即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含2万元),暂免征收增值税;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含2万元),暂免征收营业税。
(二)季度申报销售额或营业额的确定:按照现行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规定,部分纳税人可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为避免按月区分,便于实际操作,本公告明确,对于按季度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6万元(含6万元)的,可按照 《通知》规定,暂免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
(三)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计算问题: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兼有增值税应税项目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纳税人既属于增值税纳税人,又属于营业税纳税人。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本公告明确,增值税小规模中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应该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营业额,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暂免征收增值税;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暂免征收营业税。
(四)代开发票问题:月初或月中,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时,尚不能确定其月销售额是否达到2万元(季销售额6万元)。按照现行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时,应先缴纳增值税税款。从既保护纳税人利益,又保证税款安全的角度,本公告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当期因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第二篇: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营业税
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营业税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24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进一步公平税负,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研究确定促进贸易便利化推动进出口稳定发展的措施;部署改革铁路投融资体制,加快中西部和贫困地区铁路建设。
会 议认为,当前我国经济运行处于合理区间,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发挥调结构、促改革对稳增长的积极作用,不断增强发展后劲和内生动力。要在营造公平开放便 利的市场环境上多下功夫,在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上多想办法,在加强薄弱环节建设上加大力度,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释放改革红利,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注入不 竭动力。
会议指出,小微企业数量众多,绝大多数为民营企业,对推动经济发展、促进市场繁荣、不断扩大就业发挥着重要作用。为支持小微企业 发展,会议决定,通过调整支出结构盘活存量财政资金,缓解财政收支矛盾,按照公平税负原则,从今年8月1日起,对小微企业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并抓紧研究相关长效机制。这将使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享受与个体工商户同样的税收政策,为超过600 万户小微企业带来实惠,直接关系几千万人的就业和收入。
会议指出,当前我国经贸环境复杂严峻,进出口增速均明显放缓。要通过制度创新,提 高贸易便利化水平,增强企业竞争力。一是制定便利通关办法,抓紧出台“一次申报、一次查验、一次放行”改革方案,分步在全国口岸实行。二是整顿进出口环节 经营性收费,减少行政事业性收费。暂免出口商品法定检验费用。减少法检商品种类,原则上工业制成品不再实行出口法检。抓紧研究法定检验体制改革方案。三是 鼓励金融机构对有订单、有效益的企业及项目加大支持力度,发展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业务,扩大保险规模。四是支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为中小民营企业出口提供融 资、通关、退税等服务。创造条件对服务出口实行零税率,逐步扩大服务进口。五是积极扩大商品进口,增加进口贴息资金规模。完善多种贸易方式,促进边境贸 易。六是努力促进国际收支基本平衡,保持人民币汇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的基本稳定。
会议强调,铁路是国家重要的基础设施和民生工程,是资源 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运输方式。要按照统筹规划、多元投资、市场运作、政策配套的基本思路,推进铁路投融资体制改革,这是继铁路机构改革、实现政企分开后的 又一重大改革举措。通过改革,全面开放铁路建设市场,优先建设中西部和贫困地区的铁路及相关设施。这将有力推动扶贫攻坚,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和积极稳妥推进 城镇化,更好地实现群众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增加收入的迫切期盼。为此,一要多方式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以中央财政性资金为引导,吸引社会资本投入,设立铁 路发展基金。创新铁路债券发行品种和方式。二要向地方和社会资本开放城际铁路、市域(郊)铁路、资源开发性铁路等的所有权和经营权。三要加大力度盘活铁路 用地资源,搞好综合开发利用,以开发收益支持铁路发展。四要加快前期工作,使“十二五”规划确定的重点项目及时开工,按合理工期推进,确保工程质量。会议 还审议通过了《铁路安全管理条例(草案)》。
会议强调,要继续有力做好甘肃定西抗震救灾工作,使灾区群众得到妥善安置。针对近期各类自然灾害仍可能多发的情况,各地区、各部门要本着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做好防范和应对灾害工作,确保人民生命安全和基本生活。
第三篇: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
一、政策出台背景
1.小微企业发展中面临的困难
我国小微企业遭遇一系列已严重影响生存与发展的困难,具体可概括为“两高两难两门”:成本高、税负高;用工难、融资难;玻璃门、弹簧门。
2.小微企业的战略定位
国务院常务会议专门研究部署进一步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健康发展,并明确指出,小微企业是提供新增就业岗位的主要渠道,是企业家创业成长的主要平台,是科技创新的重要力量。
3.支持和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一系列政策
(1)2011年10月12日,国务院出台了9条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的金融财税政策(简称小微企业“国九条”)。
(2)2011年10月,银监会下发了“银十条”的补充通知,内容涉及小微企业贷款平均增速、增量、金融服务机构准入和小微企业贷款专项金融债等多个方面。
(3)2011年 11月17日,财政部和国家发改委联合发布通知,决定从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对小微企业免征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等2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4)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由6%和4%统一降至3%;
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减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免征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贷款印花税;
目前正在积极推进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原适用5%营业税税率的小微企业,改征增值税后,大部分按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税负水平下降40%。
等等。
4.公平税负要求
考量一项税收政策,一个重要的因素就是公平。此政策的出台,正是考虑了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税收政策的衔接和公平。
二、基本概念
(一)小微企业
小微企业是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家庭作坊式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统称,是由经济学家郎咸平教授提出的。
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中型、小微企业划型标准:
(1)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
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2)工业——营业收入、从业人员
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3)建筑业——营业收入、资产总额
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4)批发业——营业收入、从业人员
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5)零售业——营业收入、从业人员
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6)交通运输业——营业收入、从业人员
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7)仓储业——营业收入、从业人员
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8)邮政业——营业收入、从业人员
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9)住宿业——营业收入、从业人员
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10)餐饮业——营业收入、从业人员
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11)信息传输业——营业收入、从业人员
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12)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13)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资产总额
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14)物业管理——营业收入、从业人员
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1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资产总额
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16)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
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实务问答1】
是否所有的小规模纳税人都是小微企业?
【解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二十八条规定,条例第十一条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
1.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
2.除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5号)规定,营改增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因此,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在判定时条件与小微企业是不同的,但对照小微企业的标准,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说都是小微企业。
【实务问答2】
企业所得税法中的小型微利企业都是小微企业吗?
【解答】
企业所得税法中的小型微利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工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2)其他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同时符合这四个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才可享受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因此,企业所得税法中的小型微利企业与这里的小微企业判定标准是不同的。
(二)起征点与免征额
起征点是征税对象达到一定数额开始征税的起点。
免征额是在征税对象的全部数额中免予征税的数额。
起征点与免征额同为征税与否的界限,对纳税人来说,在其收入没有达到起征点或没有超过免征额的情况下,都不征税,两者是一样的。
第四篇: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
财税〔2013〕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
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7月29日1 A
借:银行存款
贷:营业收入
应交税费增值税(减免税)
贷:营业外收入-补贴收入
第五篇:部分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相关问题解答
部分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相关问题解答
1、问:哪些小微企业能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的规定,暂免征收增值税的小微企业,是指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 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
2、问: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需要专门申请吗?
答:不需要专门进行申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在纳税申报时,只要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都可以按免税申报。
3、问:“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与“起征点”的把握是一样吗?
答:略有不同。为体现公平原则,小微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若当月申报的不含税销售额未超过2万元(含2万元)的,可以免征增值税;这与个人(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当月申报未达起征点的略有不同,起征点是当月申报的不含税销售额超过2万元(包含2万元整)的,应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4、问:当月销售额超过2万元,但次月符合条件,是否还能享受免税?
答:可以。小微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符合条件暂免征收增值税是按月计算的,当月销售额超过2万元全额缴纳增值税,并不影响次月的免税。
5、问:已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微企业还可以享受免税优惠吗? 答: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已到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普通发票的,当期因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6、问:某小微企业(小规模纳税人)当月销售额3万元,应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额? 答:该小微企业当月不含税销售额3万,应按3万元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这是因为,个人(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当月申报的全部销售额未达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为公平起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当月申报的不含税销售额超过2万元的,不能按扣减2万元的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7、问:混业经营的小微企业,如何享受免税优惠政策?
答:小微企业中的“营改增”试点小规模纳税人,若有混业经营的,可以按不同业务分别适用免税优惠政策,即销售货物及提供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未超过2万元的和提供应税服务销售额未超过2万元的,都可以享受暂免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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