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库大全 > 精品范文库 > 6号文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一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2011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第一条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条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第三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第五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益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别程序要求变更监护关系;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九条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第十一条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二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第十三条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四条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第十五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在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起诉离婚时另一方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遗产后另行起诉。第十六条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第十七条夫妻双方均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八条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第十九条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第二篇:婚姻法解释三

《婚姻法》解释三亮点:离婚房产如何分割,离

婚后房子归谁? 《婚姻法》解释三实施后,在婚姻存续期间,房产的归属与离婚时房产归谁的问题成为整个中国社会关注的焦点,根据新解释及以前的司法解释,对婚前房产、婚后房产,离婚房产归谁进行了详细梳理。希望我的撰文能为正处这个问题上的你提供帮助。

一、新解释,婚前房产,离婚房产如何分割,房子归谁?

1、夫妻一方婚前支付首付购房,婚后夫妻共同还贷,房屋登记在首付支付方名下的情形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

(三)》的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房产登记在支付首付款一方名下,离婚房产归登记一方。因此,该种情况下,登记的房产如何分割有法可依。未偿还的贷款为获得房产一方的个人债务,由于婚后是夫妻共同还贷,在离婚房产分割时,需要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如果双方对财产归属有协议的,按照协议内容处理。

2、一方婚前全额出资购房,婚后才取得房产证的情形

一方婚前全额出资购房,婚后采取得房产证的,不能简单的认为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实际上,一方婚前出资购房,买卖房屋的合同义务已经履行完毕,房产证只是对购买方对房子产权的确定。因此,离婚房产分割的,该房屋属于一方婚前财产,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3、婚前一方父母出资,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情形

若婚前购房时,一方父母全额资助自己的子女买房,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该房产就属于登记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在离婚房产分割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已经登记的房产。如果婚前购房时,父母资助子女买房,只出了部分购房款,剩余购房款由婚内夫妻双方共同按揭偿还贷款的,离婚房产分割时,一般会将房子判归登记一方所有,对于婚内共同偿还的贷款及房子产生的增值,由得到房子的一方对另一方做出补偿。

4、婚前双方出资购买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情形

实践中,经常会出现双方出资购买房屋,男方为了讨好女方,将房产登记在女方一方名下。离婚房子归谁?此种情况比较麻烦,如果登记一方不承认对方有出资行为,或是认定对方的出资属于赠与行为的,法院就很难支持未登记方的请求,也就是说离婚未登记方除非有证据证明自己有出资且出资不属于赠与的,才可能请求分割房产,否则最后可能会人财两空。

5、一方婚前全额出资购房,取得房产证的情形

根据婚姻法及物权法的规定,婚前一方全额出资购房且取得房产证的,毫无疑问房产属于一方婚前财产,在离婚分割财产时,不计入在夫妻共同财产内,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房产。

二、新婚姻法,婚后房产,离婚房产如何分割,房子归谁?

1、新婚姻法,婚后双方父母出资买房,产权登记在一人名下,离婚房产如何分割?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婚后双方父母资助子女买房,产权登记在一人名下的,该房产科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占有。如果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办理。

2、新婚姻法,婚后按揭购房,一方父母出首付款,产权登记在自己的子女名下,由夫妻共同还贷的,离婚房产如何分割?

这种情况,首付款可以认定为只赠与出资方的子女,离婚时该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对首付部分应认定为出资子女的个人财产。

3、新婚姻法,婚后一方父母全额出资,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离婚房产如何分割? 根据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婚后一方父母资助子女买房的,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的赠与,该房产认定为出资方子女的个人财产,对方无权请求分割该房产。

4、新婚姻法,婚后一方以个人财产出资,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离婚房产如何分割? 婚后一方以个人财产出资买房,取得房产证的,应该属于购房者一方的财产,离婚分割房产时,另一方无权请求分割;在此需要提醒的是,如何认定以个人财产买房,需要证据的支撑。以一方个人财产购房的,需要证明购房款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因此,特别需要保留认定财产属于个人财产的证据,以备不时之需;

5、新婚姻法,婚后一方或双方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买房,取得房产证的,离婚房产如何分割?

婚后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购房,不管房产证登记在哪方名下,该房产理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房产分割,法官会按照实际情况判决哪方拥有房子,获得房产的一方根据实际情况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以上仅仅是离婚房产如何分割部分情况的解释,对于其他情况,在此就不一一列举了。如果没有符合您的情况的,可以咨询一下律师,通过律师的解答,确定房产归谁,如何分割。但是,知道房产归谁还远远不够,毕竟知道归属并不能实际解决房产分割的问题。房产分割会参考离婚财产分割的原则:照顾无过错方、照顾女方、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等等条件,所以,房产归谁和房产分割并不是随便几句话,一篇文章就能解决的。此文只是告诉您房产分割的基本情况,了解本文至少不会在房产分割上由于不懂而吃亏。但是,具体得到如何分割还是律师比较在行,有一定经济基础的,可以找个律师帮忙。毕竟,和房价比起来,律师费就不算啥了。

第三篇: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草稿)

为了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第一条【条文主旨】婚姻登记瑕疵的处理

当事人因婚姻登记中的瑕疵问题起诉请求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经审查不属婚姻法第十条规定的无效婚姻情形的,应判决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出行政诉讼。

附:《婚姻登记条例》

第六条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二)非双方自愿的;

(三)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

(四)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五)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三十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条[条文主旨]同居关系、无效婚姻不受法律保护

男方以同居期间的财产、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或请求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的,不受婚姻法第三十四条的限制。

附:婚姻法第十二条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第三条【条文主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否作为原告提起离婚诉讼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一般不能代其提起离婚诉讼,但配偶一方有虐待、遗弃、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合法权益行为的除外。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七条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法定代理人之间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

第六十二条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第四条 【条文主旨】分居期限的认定

一方以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为由请求离婚的,夫妻双方为和解所为之短暂的共同生活并不导致分居期限的中断。

附:《德国民法典》第1567条(1)如果婚姻双方相互之间不再存在共同家庭关系并且婚姻一方以拒绝共同婚姻生活的方式表明无意建立此种关系,则婚姻双方为分居生活。即使婚姻双方是在婚姻住房之内分居生活,共同家庭关系也为不再存在;(2)婚姻双方为和解所为之短暂的共同生活并不导致分居期限的中止或停止。

第五条【条文主旨】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权利人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权利人是无过错方,双方都有过错的,均无权请求离婚损害赔偿。

附: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第六条【条文主旨】对“忠诚协议”效力的认定

离婚时夫妻一方以婚前或婚后双方签订的“忠诚协议”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该协议系自愿签订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的,应当予以支持。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第七条【条文主旨】生育权纠纷

夫妻有平等的生育权。因双方在生育问题上不能达成一致意见,致使婚姻关系难以维持的,一方可以要求离婚,但不得以生育权利受到侵害为由请求损害赔偿。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十七条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五十一条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第八条【条文主旨】为解除同居关系的补偿金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双方以借款形式确定补偿金,一方起诉主张另一方支付该补偿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四条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第九条【条文主旨】拒不配合做亲子鉴定的处理

当事人起诉请求确认父子关系的,如果一方提供的证据能够形成合理的证据链条证明双方存在血缘关系,另一方没有相反的证据又拒不配合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一方的主张成立。

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七十五条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第十条 【条文主旨】如何认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形成了抚养关系

婚姻法第二十七条所称的“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是指继父或继母负担继子女的全部或部分抚养费以及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共同生活尽了主要照顾养育义务且抚育时间超过五年的情形。

附:《俄罗斯联邦家庭法典》规定:“如果继父母教育和抚养继子女少于五年,或如果他们未以应有的方式履行教育或者抚养继子女的义务,法院有权解除继子女赡养其继父母的义务”。

《罗马尼亚家庭法》规定:继子女的生父母死亡、失踪或贫困无力抚养时,继父母有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义务;而继子女对继父母有赡养义务,以继父母尽义务在10年以上为限。第十一条 【条文主旨】不解除婚姻关系情形下能否主张子女抚养费

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期间,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的义务,需要抚养的未成年子女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权主张其支付抚养费。

附: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第十二条【条文主旨】中止行使探望权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如果一方申请中止另一方行使探望权发生在案件的执行程序中,应在执行程序中予以解决;如果之前没有形成诉讼,一方起诉要求中止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附: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第十三条【条文主旨】一方贷款所购房屋性质的认定

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在银行按揭贷款,支付的购房款数额超过房屋总价的一半时,无论房屋何时交付及房屋产权证何时取得,离婚时可以将该房屋视为一方的个人财产,尚未归还的部分贷款认定为一方的个人债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夫妻共同财产还贷部分,应考虑离婚时房屋的市场价值,由一方对另一方予以合理补偿。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第十四条【条文主旨】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举债的处理

离婚时夫妻一方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夫妻双方共同偿还的,举债一方应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附:婚姻法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十五条【条文主旨】重大理由的解释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一般不得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但另一方有严重损害婚姻共同财产利益之行为等重大理由的除外。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九十九条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第十六条【条文主旨】夫妻之间的赔偿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的,一方以人身、财产受到损害为由要求对方进行赔偿的,人民法院可予受理。

附: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第十七条【条文主旨】对养老保险金的处理

离婚时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的当事人,养老保险金不应认定为“应当取得”,一方主张对养老保险金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附: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十一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第十八条【条文主旨】附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

当事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达成的以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离婚未成,事后一方又主张按该协议履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二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

第十九条【条文主旨】离婚时对尚未分割遗产的处理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依法可以继承遗产,但继承人之间尚未进行遗产分割,离婚时另一方要求分割该遗产的,人民法院不予处理,告知其在权利条件具备时再主张分割。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二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第二十五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第二十条【条文主旨】本解释的适用

本解释自2009年 月日起施行。

本解释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婚姻家庭纠纷案件,适用本解释。

本解释施行后,此前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八十三条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第八十四条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第四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已于2011年7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二○一一年八月九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2011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 法释〔2011〕18号)

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第一条 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条 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第三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第五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六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益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别程序要求变更监护关系;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九条 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第十一条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二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第十三条 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四条 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第十五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在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起诉离婚时另一方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遗产后另行起诉。

第十六条 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第十七条 夫妻双方均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八条 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第十九条 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第五篇:婚姻法解释三全文及解读

婚姻法解释三全文及解读

作者:练丹 来源:找法网 日期:2011年12月31日

(2011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解读:第二条 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解读:第三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该条解释对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注意性规定。虽然婚姻法在此之前已经有规定,但在婚姻法解释三实施之前,子女要维护自己的权利起诉到法院,很多时候遇到法院不予立案的情况。而该条解释明确了女子向法院起诉,要求父母一方或双方支付抚养费的权利。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解读:第五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一方个人财产生产管理的收益包括孳息和因经营管理而得的收益。其实,自然增值不应视为收益。而是个人财产的原来的状态,只是其交换价格的增加,如房价上涨、股票价格上涨、股东权益的增加。而孳息包括法定孳息和自然孳息,指国债的利息、银行存款利息、房屋单纯出租的租金、牛羊在没有经过夫妻共同饲养管理时的产子等。但对于夫妻一方或双方用一方房屋进行经营的收益、对牛养进行饲养后产出的子、对土地进行耕种而收获的作物等系劳动和生产经营所得,应为夫妻共同财产。

解读: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解读:第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益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别程序要求变更监护关系;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本条是对《民法通则》第十七条、十八条;《民通意见》第20条在婚姻家庭中的具体运用。即当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监护人损害被监护人的利益时,其他有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变更监护人。而本条后半部分是根据法律原理和婚姻家庭关系的实际情况做出的合理规定。在此之前,变更后的监护人不能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原告提起离婚诉讼,只有当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被告时,可以代理其参与诉讼,并可以协议离婚,并由法院以判决的形式确认。而解释三根据实际情况,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制有虐待行为,继续维持该婚姻已经没有任何意义和价值,因此允许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提起离婚诉讼,但该种诉讼仅限于本条规定的这一种情况,且需要变更监护人后才能行使。

解读: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解读: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为房屋属于不动产,登记是不动产权物权的取得和公示方式,一般的公民基于对登记公示的信赖,完全有理由认为是个人财产。如果第三人是善意的,应当维护这种交易的稳定性,否则将伤害到市场交易的信誉。因此应当依据民法的善意取得保护第三人的利益。而对于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房屋,是对另一共有人财产权益的侵害。应由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解读:第十三条 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夫妻的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已经取得或者必将取得的财产(如已经发表并约定取得的稿费等),但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社会养老保险金的条件,且领取养老保险以当事人的实际生存办前提,所以养老保险金能否实际取得、取得多少尚不能确定,且养老保险金是社会对劳动者退休后的一种社会福利,因此在离婚时,如果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的,不应予以支持。但是养老保险金分为两部分,一部分为单位交纳,计入国家统畴帐户,另一部分为个人负担部分,进入个人帐户。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交纳进入个人帐户的部分,无论何种情况,必将由当事人取得。因此离婚时另一方要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读:第十五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在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起诉离婚时另一方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遗产后另行起诉。

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接受继承所得的财产应为夫妻共同财产,所以一方可以要求分割。但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配前,遗产为所有继承人共同共有。在没有将遗产分割前,无法对夫妻该部分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因此,允许当事人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遗产后另行起诉比较合情合理。解读:第十七条 夫妻双方均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了因一方存在过错,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情况,共有四种: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本条规定的请求损害赔偿的主体是“无过错方”。而如果双方均有过错的,则不存在无过错方,任一方丧失请求的权利。也体现了法律的平等。

解读:第十九条 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版权声明:此文自动收集于网络,若有来源错误或者侵犯您的合法权益,您可通过邮箱与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及时进行处理。

    本文地址:https://www.feisuxs.com/wenku/jingpin/6/1379059.html

相关内容

热门阅读

最新更新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