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用人单位因为单位原因依法裁员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因为单位原因依法裁员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按照劳动者在该单位的实际工龄,每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不满半年补偿半个月工资,满半年不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如果没有提前30天书面通知的应当再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
用人单位因为单位原因单方面违法裁员的应当支付赔偿金。2008.1.1前的工龄每满一年赔偿一个月工资,不满一年算一年。2008.1.1后的工龄每满一年赔偿二个月工资,不满半年赔偿一个月工资,满半年不满一年赔偿二个月工资。
用人单位因为劳动者有过错而依法辞退的,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
员工离开公司的原因不同,依照法律规定,补偿或赔偿是不一样的,具体您可以参考下面观点:
若公司以此种理由解除你,是无合法理由辞退你,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每工作一年支付2个月工资作为赔偿金。以你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工资标准。
若公司有拖欠工资或克扣工资等违法原因,您被迫提出离职或确实是生产经营困难等原因解除,是有补偿的,每工作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
若你主动提出离职,是没有经济补偿金的。
第二篇: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及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在下列情形下,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即
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包括:(1)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3)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6.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7.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8.其他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即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即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即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二十二条还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七、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即
1.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2.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比如,《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后半段规定: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赔偿金的情形
一、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不用支付经济补偿。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但是由劳动者提出解除动议的,用人单位不用支付经济补偿;
三、劳动合同期满时,用人单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且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
四、如果是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5条说,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
五、《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还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其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附相关法律法规: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第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其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第三篇:在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在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
经济补偿金?
有以下情形,用人单位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1)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所规定的情形解除
劳动合同的。一是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二是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地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三是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是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是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进而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其他情形;七是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声音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6条的规定,向劳动
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与劳动者协调一致解除的。适用本规定要注意两点:一是必须是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二是必须是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了解除劳动合同的协议。如果是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不给经济补偿金。
(3)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40条所规定的情形是:一是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是劳动者不以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是劳动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4)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地》41条第1款规定解除
劳动合同的。经济性裁员,如果用人单位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经济性裁员,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5)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
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劳动合同法》
第44条第1项规定终止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依照本规定,适用本条规定三种情况:一是如果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不愿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金。二是如果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降低原劳动合同中的待遇条件,提出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签的,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金。三是如果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原劳动合同中的待遇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签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不给予经济补偿
金。
(6)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4、5项规定终止劳动
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4、5项规定的是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情况,在这些情况下,用人单位终止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也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篇:什么情况下劳动者提出辞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什么情况下劳动者提出辞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6、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仍需支付经济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第五篇:用人单位应当如何支付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应当如何支付经济补偿
来源:胡律师网作者:上海律师 胡燕来 所属栏目:劳动纠纷律师案例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在(1)用人单位有过错,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同意解除劳动合同;(3)用人单位无过失性辞退;(4)用人单位实施经济性裁员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支付经济补偿金,应当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劳动合同法》所作出的上述规定,一方面扩大了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条件,劳动者工作不满半年的,也可以得到经济补偿金;另一方面限制了高收人者的经济补偿金标准,而且是从金额和补偿年限上进行双重限制。
另外,《劳动合同法》第97条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46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眷苒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这里就存在着一个经济补偿的年限如何计算,以及法律如何衔接的问题。根据原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规定,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是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工作时间不满1年的按1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这样一来,在新法和旧法规定都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时候,对于法律条文的理解不同,就会产生计算方式和计算结果上的不同;而且在实践中,有关部门也没有给出一个明确的说明。
专业劳动纠纷律师认为比较恰当的处理方式是:对于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和实施后的规定均需要支付经济偿金的,则工作年限一起计算;对于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前需要支付的而根据实施后的规定不需要支付的,则只计算实施前的工作年限;对于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前不需要支付的而根据实施后的规定需要支付的,则只计算实施后的工作年限。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的规定需要支付的,实施后的经济补偿金标准按照实施后的规定计算。
上海律师胡燕来,二十年只做法律,被政府荣记个人三等功两次,2008-2009卢湾区十位优秀律师之一,荣获上海“劳动争议代理最佳律师奖”,擅长劳动纠纷律师和企业法律顾问,手机***,邮箱hulvshi119@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