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库大全 > 精品范文库 > 6号文库

2013年一季度全国重特大事故情况公布

2013年一季度全国重特大事故情况公布



第一篇:2013年一季度全国重特大事故情况公布

2013年一季度全国重特大事故情况公布

一季度,全国共发生重特大事故18起。

一季度,全国有11个地区发生了重特大事故。吉林2起(其中特别重大事故1起)、贵州3起、黑龙江3起、云南2起、湖北2起、甘肃1起、山东1起、河北1起、河南1起、福建1起、四川1起。

一季度有20个地区和单位没有发生重特大事故。北京、天津、山西、内蒙古、辽宁、上海、江苏、浙江、安徽、江西、湖南、广东、广西、海南、西藏、重庆、陕西、青海、宁夏、新疆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第二篇:2014年全国重特大事故汇总

2014年全国重特大事故汇总

(共有23个省、直辖市发生重特大事故43起,其中交通行业16起、煤矿行业14起、工贸行业7起,数据包括台湾省)

2014年的每一起事故都是血的教训。总书记指出:“安全生产人命关天,发展绝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必须作为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回顾这一年的事故,旨在提醒我们要时刻牢固树立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让事故不再重演。

上海外滩“12•31”跨年夜踩踏事故

12月31日晚23时35分许,上海外滩陈毅广场发生拥挤踩踏事故。截至目前,事故已造成36人死亡,至少47人受伤,伤者多数是学生。

广东佛山顺德区广东富华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气体爆燃事故

12月31日上午9时30分,位于广东佛山顺德区勒流街道港口路的广东富华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厂房发生一起气体爆燃事故,截至当天中午13时20分,事故已造成17人死亡、33人受伤,其中3名伤者仍有生命危险,16人重伤,其余14人为轻度伤。佛山顺德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官方微博公布,2015年1月2日傍晚,富华公司气体爆燃事故中,顺德区第一人民医院救治的危重伤者张××(男,41岁),因 伤势过重,虽经省市区医疗专家全力抢救,仍医治无效,不幸去世。事故死亡人数增至18人。

北京市“12•29”清华附中底板钢筋倒塌事故

12月29日,清华大学附属中学体育馆的建筑工地发生底板钢筋倒塌事故。官方称,事故造成10人死亡、4人受伤。

黑龙江兴运煤矿“12•14”瓦斯事故

12月14日上午10点10分,由沈煤集团托管的鸡西市加奥销售公司兴运煤矿发生瓦斯事故,10人被困井下。经过一下午的抢险救援,截至16时15分,被困在井下的10名矿工遗体已经全部找到,抢险救援工作基本结束,善后工作正在有序进行。

河南长垣皇冠KTV火灾事故

12月15日零时20分左右,河南长垣县蒲东街道皇冠KTV发生火灾。火灾于1时05分扑灭。截至目前,送往医院35人,有11人经抢救无效死亡。

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县松林煤矿“11•27”重大瓦斯爆炸事故

11月27日3时52分,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县松林煤矿发生一起重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11人死亡、8人受伤。

这起事故暴露出以下一些主要问题:一是矿方弄虚作假,蓄意逃避监管。二是违反规定,多头作业。三是局部通风管理混乱。四是机电管理混乱。五是图实严重不符。六是安全监控系统弄虚作假。七是矿领导下井带班制度不落实。八是安全管理机构不健全。

辽宁省阜新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恒大煤业公司“11•26”重大煤尘爆炸燃烧事故

2014年11月26日2时35分,辽宁省阜新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恒大煤业公司综采放顶煤工作面发生一起重大煤尘爆炸燃烧事故。截止12月1日,已造成28人死亡、50人受伤。

这起事故暴露出以下一些主要问题:一是阜新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没有深刻吸取2005年孙家湾煤矿海州立井“2·14”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2006年五龙煤矿“6·28”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的教训,所属恒大煤业公司再次发生重大事故。二是现场安全管理混乱,“三违”问题突出,采煤工作面违章放炮,放炮没有按规定撤人、设警戒。三是该矿北翼153采区回风巷瓦斯超限,没有及时撤出作业人员。四是该矿同时安排大量人员在采煤工作面及上下顺槽平行作业。事故发生时,5336综放工作面及上下顺槽共安排89人作业,其中进回风顺槽安排了三个维修队共48人平行进行维修。五是该矿违规使用局扇和挡风帘排工作面上隅角瓦斯。

山东蓬莱“11•19”交通事故

014年11月19日7时31分,山东蓬莱潮水镇新机场连接路上发生一起大货车与一小型面包车相撞事故,造成12死3伤。事故中的面包车为接送幼儿园小孩的车辆,12名死者中有多名幼儿。

山东寿光“11•16”重大火灾事故

2014年11月16日,山东省寿光市化龙镇裴岭村龙源食品有限公司发生火灾,造成18人死亡、13人受伤,过火面积5000m2。据调查,事故的直接原因是:龙源食品有限公司保鲜恒温库内沿墙敷设的制冷风机供电线路接头过热短路,引燃墙面聚氨酯泡沫保温材料,引发火灾。

据初步分析,该起火灾暴露出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以下主要问题:一是违法违规生产经营,生产厂房未经正规设计、未向有关部门申报验收。二是消防安全隐患突出。违规使用不合格保温材料,电器线路敷设、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设置不符合规范要求。三是单位安全宣传培训教育不到位,未对从业人员进行消防安全培训教育。四是应急管理缺失,无预案、无演练。

贵州省毕节市永贵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新田煤矿“10•5”重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

2014年10月5日,贵州省永贵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新田煤矿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造成10人死亡。该矿为国有企业,隶属于河南能源化工集团永贵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位于贵州省毕节市黔西县境内,设计生产能力120万t/a,其中一期工程为60万t/a,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初步分析,事故暴露出以下主要问题:一是瓦斯抽采不达标、抽采接续不合理。二是工作面瓦斯超限未及时撤人。事故前1h,1404回风顺槽工作面及回风巷瓦斯传感器陆续超限,该矿未采取断然措施撤出井下作业人员,也未组织分析瓦斯超限原因,仍然继续作业。三是上级公司对该矿瓦斯治理工作监管不到位。此起事故调查工作正在进行,依据有关规定,国务院安委会对该起事故查处实行挂牌督办,事故调查报告将向社会公布。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沙沟煤矿“10•24”采空区冒落事故

10月24日23时30分许,位于乌鲁木齐市米东区铁厂沟镇的新疆东方金盛工贸有限公司沙沟煤矿一矿井发生采空区冒落事故,当时有33名工人正在井下作业,其中6人自行安全升井,27人被困。事故发生后,自治区人民政府、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乌鲁木齐市相关负责领导迅速赶往现场指挥救援。其中16人不幸遇难,11人正在医院接受治疗。

湖南省醴陵市浦口南阳出口鞭炮烟花厂“9•22”重大爆炸事故

2014年9月22日15时20分,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浦口南阳出口鞭炮烟花厂发生爆炸事故,截至目前,已造成13人死亡、1人失踪、33人受伤(其中4人重伤),4栋包装材料库(每栋160m2)、1栋筒子库(200m2)和1栋成品库(300m2)被炸毁。据初步调查分析,该厂超生产许可范围、擅自改变工房用途,在包装材料库和筒子库内违规组织生产直径40mm的小礼花。由于现场管理混乱、严重超员超量,导致人员伤亡扩大。

甘肃省“9•6”交通事故

月6日7时40分许,甘肃省环县城东塬通村油路东山距坡底约1公里处,一辆搭载14人的农用三轮车,从环县城东塬向七里沟方向行驶,在下山转弯处驶出路面,撞上砖墙发生侧翻,致使2人当场死亡,多人受伤。在后续伤员抢救过程中,有9名受伤人员经抢救无效死亡。

甘肃境内“8•26”交通事故

8月26日12时20分许,新疆一辆大客车行驶至甘肃境内时,突然冲撞中央隔离带,驶入对向车道,与正在行驶中的一辆河北牌照的重型半挂车正面相撞,截至27日凌晨1点,事故已造成15人死亡,其中货车内2人死亡、客车内13人死亡。48人受伤,其中危重1人,重伤5人。

目前事故原因正在调查中。发生事故时客车核载55人,实载61人,其中7名儿童。

安徽淮南煤矿“8•19”爆炸事故

2014年8月19日,安徽省淮南市东方煤矿发生爆炸事故,当时井下有39人作业,其中12人升井。8月29日14时,已经先后发现6名遇难者遗体,还有21人被困井下失去联系。

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局通报称,经初步核查,这是一起因越界违法开采引发的重大责任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等规定,经研究,决定注销淮南市望淮选煤有限公司东方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

西藏林芝工布江达县加兴乡境内“8•18”交通事故

8月18日11时20分许,318国道西藏林芝工布江达县加兴乡境内发生一起交通事故,现场已抢救出29人,另有3人死亡、13人失踪。事故发生在318国道加兴乡加兴村附近,一辆由拉萨前往林芝的旅游大巴因前轮爆胎,坠入尼洋河中,车牌号码为:藏AL1612,该车属博达旅游公司。事发时,车内含驾驶员共45人。

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安之顺煤矿“8•14”透水事故

2014年8月14日,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安之顺煤矿在井下设备回撤期间违法组织生产,打通老空区积水,发生透水事故,造成16人死亡。该矿为私营煤矿,2014年7月城子河区人民政府决定该矿井9月30日前实施关闭,7月15日,由城子河区煤管局批准开始回撤井下设备,但该矿以此为名,违法组织生产。事故暴露出的主要问题:一是该矿在回撤期间,违法组织生产;二是该矿冒险蛮干,漠视矿工生命。三是该矿超层盗采国家资源。四是该矿第四段暗斜井以下为独眼井开采,通风管理混乱,排水系统不健全;五是事故发生后,企业蓄意谎报事故人数。

西藏拉萨“8•9”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2014年8月9日14时37分许,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尼木县境内318国道发生一起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44人死亡、1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3 900余万元。

事故的直接原因是:藏AX9272越野车在上坡路段超速行驶,在会车时违法占道,藏AL1869大客车安全性能不符合国家标准,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在下坡路段严重超速行驶,会车时发现对方车辆违法占道未采取减速、警示、停车或者避让等措施。

江苏苏州昆山市中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8•2”特别重大爆炸事故

8月2日,江苏省昆山市中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抛光车间发生粉尘爆炸特别重大事故,目前已造成75人死亡,185人受伤。初步判断,事故起因是粉尘浓度超标,遇到火源,发生爆炸,是一起重大责任事故。

事故直接原因:企业抛光产生大量的铝镁粉末,不及时清理,在管道里积存,下雨受潮发生氧化还原反应,散发大量的热,温度达到650℃就自燃,引起管道粉尘的爆炸,进而引发车间粉尘的二次爆炸,金属粉末爆炸,瞬时温度超过2000℃,因此造成大面积深度烧伤。昆山中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安全生产问题十分严重,主要存在五大问题:

1、企业厂房建设的设计有严重问题。按照国家规定的二类危险品作业场所标准,这类企业的厂房建设必须是单层,轻型结构,但昆山中荣发生爆炸的汽车轮毂抛光车间为二层结构。

2、企业生产工艺路线设计、布局有严重问题。发生爆炸的车间不足2000平方米,却设计了29条生产线,每条生产线上有16个工位,严重违反人和人之间、线与线之间的安全规定。

3、通风除尘系统存在严重问题。昆山中荣通风除尘系统设计不合理,装备不齐全,运行不顺畅,经常停停开开,除尘能力和效果严重不足。

4、车间内所有电器设备没有按照防爆要求配置。按照规定,危险品作业场所要求电器设备全部按照防爆要求配置,但车间内包括电机、闸刀、配电柜、电线、电缆等在内的电器设备全不是防爆设备。

5、企业安全生产制度措施不健全,也不落实。该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的副经理甚至不知道粉尘会爆炸,只知道粉尘会产生污染;整个除尘管道中没有防水防湿干燥措施,有进水可能。

6、企业既没有给员工进行安全知识培训,也没有按照要求给工人配备阻燃工作服,而且工人每天上班时间达到12个小时,严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

台湾高雄“7•31”丙烯泄漏事故

7月31日午夜,台湾高雄遭遇十多年来最严重的石化气爆事故,该市前镇区逾6km长的数条街道因惊人的爆炸而塌陷碎裂,当地居民伤亡惨重。气爆事故造成26人死亡、280多人受伤,另有2人失踪。初步认定事故原因系丙烯外泄导致。这并非前镇区第一次遭遇惨重的气爆事故,1997年9月13日,台湾“中油”公司在前镇区进行管线施工时发生石油气泄漏,引发爆炸大火,大火从白天烧到黑夜,造成消防队员及民众14死11伤。

台湾复兴航空“7•23”空难

7月23日下午17时43分,台湾复兴航空编号GE222客机从高雄小港机场飞往澎湖马公机场,突然迫降重摔,台湾复兴航空GE-222班机,造成机上48人罹难、15人受伤。根据公布的“黑匣子”内容显示,飞航组员于7月23日19时5分44秒解除自动驾驶;19时6分11秒飞航组员呼叫重飞;19时6分13秒座舱语音记录器记录到不明声响;19时6分16秒飞航组员向塔台呼叫重飞;2秒后座舱语音记录器记录到第二次不明声响。两部记录器于19时6分19秒停止记录。

沪昆高速湖南邵阳段“7•19”特别重大道路交通危化品燃爆事故

2014年7月19日2时57分,湖南省邵阳市境内沪昆高速公路1309km33m处发生特别重大道路交通危化品爆燃事故,造成54人死亡、6人受伤(其中4人因伤势过重医治无效死亡),直接经济损失5 300万元。

事故的直接原因是:车牌号为湘A3ZT46轻型货车追尾车牌号为闽BY2508大客车,致使轻型货车所运载乙醇泄漏燃烧。

长沙市岳麓区“7•10”重大道路交通(校车)事故

2014年7月10日16时35分许,湘潭市雨湖区响塘乡乐乐旺幼儿园驾驶员郑友华驾驶湘CG5210校车(核载8人、实载11人)在送长沙的幼儿回家途中,车辆坠入长沙市岳麓区含浦街道干子村石塘水塘,导致发生1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657万余元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直接原因是郑友华驾驶超员的湘CG5210校车在临水、窄路、弯道和下坡机耕道上违法超速(限速20km/h,事故时32km/h)和不按照审核线路行驶,违反安全驾驶操作规范,导致校车冲出路面坠入水塘。

新疆大黄山豫新煤业有限责任公司“7•5”重大瓦斯爆炸事故

2014年7月5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新疆大黄山豫新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一号井发生重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17人死亡、3人重伤。该矿为国有股份制企业,核定生产能力100万t/a,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事故原因是:该矿在+708采煤工作面密闭火区未熄灭情况下,盲目决定缩小封闭范围。在违规打开原密闭、施工压缩密闭过程中,新鲜风流进入封闭区域,氧气和瓦斯浓度达到爆炸界限,遇采空区明火,发生瓦斯爆炸。事故暴露出的主要问题:一是该矿不严格执行煤矿防灭火管理规定。事故矿井开采的煤层是自燃煤层,但发生事故的+708采煤工作面对采取注浆、注氮措施效果未检验;该工作面采空区煤炭自燃后,没有认真分析急倾斜煤层采空区连通的特点,施工密闭存在漏风等问题。二是该矿未按规定启封火区。在没有对密封火区内各项气体指标认真分析,没有确认火区完全熄灭的情况下,盲目决定启封火区,缩小封闭范围,违规打开原密闭。三是该矿现场安全管理混乱。在井下火区拆、打密闭期间,井上施工总指挥及井下现场施工负责人均脱岗,同时,安排大量人员在井下危险区域内平行作业,导致事故扩大。

新华煤矿“6•11”重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

2014年6月11日0时5分许,贵州六枝工矿(集团)公司新华煤矿发生重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突出煤(岩)量约1 010t,瓦斯涌出量约12万m3,造成10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 634万元。

据调查,事故直接原因是:该矿区域和局部防突措施落实不到位,1601回风顺槽2#联络巷揭穿的M6煤层未消除突出危险性,石门揭煤时放炮诱发煤与瓦斯突出。事故暴露出该矿和施工企业未严格落实区域防突措施,违反作业规程、未执行放炮揭煤前所有人员撤出井下的规定等问题。

重庆万盛经开区南桐矿业公司砚石台煤矿“6•3”重大瓦斯事故

6月3日,重庆万盛经开区南桐矿业公司砚石台煤矿井下4406南2段回采工作面发生一起重大瓦斯事故,造成22人死亡1人受伤。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事故的具体塬因为工作面下隅角采空区内混有硫铁矿石结核的煤自燃,点燃工作面下隅角附近采空区内积聚的瓦斯,引起了第一次瓦斯爆炸;高温火焰的传播和冲击波造成的紊乱气流导致工作面上部采空区积聚的瓦斯发生第二次爆炸。

截止于本刊发稿时,事故还在调查当中。

新疆“5•25”交通事故

5月2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甘莫公路86KM处一辆重型货车与一辆轻型货车发生刮擦,造成10人死亡、32人受伤。

中煤陕西榆林能源化工有限公司大海则煤矿“5•14”重大坠落事故

2014年5月14日,中煤陕西榆林能源化工有限公司大海则煤矿(基建矿井)重大溜灰管坠落事故,造成13人死亡、16人受伤。施工方违反作业规程使用溜灰管输送C70混凝土,在输送过程中发生堵管,导致溜灰管弯曲,扭矩和横向剪力达到管材强度极限,在未撤出井下人员的情况下,作业人员违章处理,造成溜灰管与法兰盘焊缝撕裂,溜灰管相继坠落,导致正在吊盘上作业人员伤亡。事故暴露出该矿拒不执行监管指令、违规组织施工建设,施工方违反施工作业规程和施工组织设计,建设方、总承包方、施工方、监理方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等问题。

广东省珠江口水域“5•5”沉船事故

2014年5月5日2时52分,广东省珠江口水域,一艘马绍尔籍集装箱船与一艘河北籍货船“中兴2”发生碰撞,造成“中兴2”货船沉没,1人被救起,经搜救,截止5月8日18时,已找出1名遇难者,仍有10人失踪。救援工作正在进行。

“5•3”高州市在建石拱桥崩塌事故

2014年5月3日,广东省茂名市高州市深镇镇良坪村委会坑口村一在建石拱桥突然发生崩塌,造成11人死亡。据调查,坍塌桥梁无立项报建、无合法设计、无招投标手续、无施工监理、无质量监督、无安全管理;该石拱桥并无立项报建手续,属当地村委会自行建设。初步认定,这是一起违反工程建设基本程序、违规违法建设施工、疏于管理造成的责任事故。

曲靖市富源县红土田煤矿“4•21”重大瓦斯爆炸事故

2014年4月21日0时23分,曲靖市富源县后所镇红土田煤矿(以下简称红土田煤矿)发生一起重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14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 498万元。事故原因是:该矿非法越界组织生产,炮采工作面采用非正规采煤方法,采用局部通风机供风进行采煤,违规串联通风、循环风,工作面微风作业,造成瓦斯积聚并达到爆炸浓度界限,违章放炮产生火焰引起瓦斯爆炸。

曲靖市麒麟区黎明实业有限公司下海子煤矿“4•7”重大水害事故

2014年4月7日4时50分,曲靖市麒麟区黎明实业有限公司下海子煤矿(以下简称下海子煤矿)发生一起重大水害事故,造成21人死亡,1人下落不明,直接经济损失6 689万元。

事故暴露出事发企业下海子煤矿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越界开采,违法组织生产,不执行探放水措施,安全管理混乱。

广东省揭阳市“3•26”重大火灾事故

2014年3月26日13时20分,位于揭阳普宁市军埠镇莲坛村沙堆自然村水浮沟下第二街泉发楼郑晓生等人经营的内衣作坊(以下简称“郑晓生内衣作坊”)发生重大火灾事故,造成12人死亡,5人受伤,过火面积208m2,直接经济损失390.93万元。

事故直接原因是作坊经营者郑晓生的小女儿(2岁11个月)用郑晓生抽烟留下的打火机玩火,引燃一楼楼梯口南侧堆放的海绵内衣罩杯半成品堆垛所致

包茂高速公路黔江境内“3•25”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2014年3月25日零时30分许,G65包茂高速公路1862km+900m(重庆秀山往重庆主城方向)处路段发生一起重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6人死亡、39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 565.8万元。

事故直接原因是驾驶人曾有奎驾驶川E34436大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包茂高速公路1862km+900m(重庆秀山往重庆主城方向)处,在夜间及遇雨条件下未降低行驶速度,以96km/h的速度超速行驶于事发路段(限速80km/h)时车辆偏离车道,在此过程中,驾驶人曾有奎操作不当,致使车辆失控,其违法行为在事故发生中起重要作用,是导致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

川E34436发生侧翻后50s,驾驶人李江伦驾驶的渝BR2602号重型仓栅式货车行至事故路段时虽采取了紧急制动措施,但由于车辆超载,延长该车的制动距离,致使该车与斜向停驶于前方道路的川E34436号大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客车再次向前推移和旋转,其违法行为在事故发生中起一定作用,是导致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原因。

中国平煤神马集团河南省长虹矿业有限公司“3•21”重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

2014年3月21日10时35分,河南长虹矿业有限公司发生一起重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突出煤岩量970t、瓦斯量31 381m3,造成13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 555.46万元。调查报告认为,事故直接原因是长虹公司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所采煤层为突出煤层,机巷掘进工作面在出现了喷孔、顶钻等突出预兆,实际已进入突出危险区,未采取区域综合防突措施,没有消除突出危险性,继续掘进作业,工人修棚打穿杆作业扰动煤体,诱发煤与瓦斯突出。

唐山开滦化工有限公司乳化炸药生产工房“3•7”重大爆炸事故

2014年3月7日11时25分,位于唐山市古冶区赵各庄北的唐山开滦(集团)化工有限公司乳化炸药生产车间发生重大爆炸事故,造成13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 526.53万元。事故直接原因是晓进装药机叶片泵内存有死角,结构设计不合理,容错能力低、风险大,存在固有缺陷。装药机转子与转子下端面和泵底上端面之间的物料摩擦、转子上下端面与泵体端面之间金属摩擦产生的热积累,导致物料中的析晶含油硝铵发生热分解,最终导致爆炸。

南充市仪陇县“3•6”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2014年3月6日9时40分许,四川南充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运集团)仪陇分公司驾驶人鲜跃驾驶川R41518客车(核载16人,实载12人),行至杨桥镇金鼓村五一桥路段时,车辆驶向路面左侧,撞断五一桥左侧石栏杆坠入柏杨湖中,造成车上乘客11人死亡。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这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事故直接原因是:鲜跃驾驶川R41518号客车上路行驶,在五一桥前下坡路段空挡滑行,在行驶至五一桥时,车辆转向横拉杆体右侧与调整螺杆分离脱落,加之该车因前制动储气筒的压缩空气经密封不严的制动总阀排气口泄漏,丧失前左右制动效能,左后制动效能因制动摩擦片缺损而降低,左后主胎及右后副胎胎冠花纹严重磨损,左后副胎胎冠被铁钉刺穿造成胎压严重不足,造成该车在潮湿的五一桥路面不能有效制动和改变向左行驶的趋势;鲜跃临危处置不当,未使用驻车制动装置,致使车辆冲出桥面栏杆,坠入15m水深的柏杨湖中。

吉林市“3•5”重大客车燃烧事故

2014年3月5日7时05分,吉林市富康木业有限公司租用吉林市平安客运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通勤大客车在运送职工上班途中发生燃烧,当场造成10人死亡,17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 134.86万元。事故直接原因为:吉BA2057号大型普通客车更换的报废货车发动机总成(CA6113-1B00207939)燃油管及密封垫片老化,导致燃油渗漏;由于私自改装为涡轮增压,并使用了失效的增压器和规格型号不统一的喷油器,导致发动机热负荷加大,排温大幅升高,引起发动机仓着火;发动机仓使用了未加防护的聚氨酯材料,致使发动机仓火势加大;发动机仓检修口盖使用了易燃、可燃材料,且有孔洞与车厢连通,使火焰进入车厢;车厢顶部、侧部、座垫均使用聚氨酯发泡材料,导致车辆整体迅速燃烧;车厢过道设有并使用了边座,且违反相关规范要求在车厢后部安全门通道设置了乘客座椅,影响人员疏散、逃生,致使事故扩大。

甘南州合作市“3•3”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2014年3月1日18时许,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丁咀镇周下村李春燕驾驶上海青竹连发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沪D05700号“宇通牌”大型普通客车(核载55人,实载61人,其中成人49人,小孩12人,包括司助),由云南省文山州丘北县驶往兰州市皋兰县。3月3日凌晨2时20分许,车辆行至事发路段时,驶出公路西侧路面,与路侧广告牌立柱相撞后翻车,导致10人死亡、4人重伤、1人危重、30人轻伤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充分暴露出当前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一是客运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车辆安全监管不到位,驾驶员和客运包车管理等方面还存在漏洞;二是有的地区不能严格执行班线客运,长途客车夜间停驶或接驳运输的要求;三是超载、超员、超速和疲劳驾驶等现象依然存在。

晋济高速公路山西晋城段岩后隧道“3•1”特别重大道路交通危化品燃爆事故

2014年3月1日14时45分许,位于山西省晋城市泽州县的晋济高速公路山西晋城段岩后隧道内,两辆运输甲醇的铰接列车追尾相撞,前车甲醇泄漏起火燃烧,隧道内滞留的另外两辆危险化学品运输车和31辆煤炭运输车等车辆被引燃引爆,造成40人死亡、12人受伤和42辆车烧毁,直接经济损失8 197万元。

事故直接原因为晋E23504/晋E2932挂铰接列车在隧道内追尾豫HC2923/豫H085J挂铰接列车,造成前车甲醇泄漏,后车发生电气短路,引燃周围可燃物,进而引燃泄漏的甲醇。

云南禄劝县“1•15”交通事故

1月15日,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县境内,一辆面包车(云AT816U,核载7人,实载12人)行驶至马鹿塘乡上龙厂村路段时坠下山崖,造成12人死亡。

台州市大东鞋业有限公司 “1•14”重大火灾事故

2014年1月14日14时52分,温岭市台州大东鞋业有限公司发生火灾,经当地消防部门奋力抢救,从火灾现场救出17名被困员工。事故共造成16人死亡,5人受伤,火灾过火面积约800m2。

经初步调查,起火建筑为三层砖混结构,厂房主体建筑约1 080m2,企业主擅自在主体建筑东、南、北侧违章搭建了与之相连的单层铁皮棚用于生产。建筑物内未设置封闭楼梯间、消防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等消防设施;通往室外楼梯的疏散用门未采用平开门;企业内部安全管理混乱,员工安全教育培训和应急逃生演练不到位。这些都是导致火灾发生时人员逃生困难,以致造成重大伤亡的重要原因。此次火灾事故暴露出一些企业安全基础薄弱、主体责任不落实、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差、员工教育培训不到位等问题。同时,也反映出浙江省一些地方安全检查不够彻底、日常监管不到位、仍然存在盲区和死角等问题。

迪庆州香格里拉县独克宗古城“1•11”重大火灾事故

2014年1月11日1时10分许,迪庆州香格里拉县独克宗古城仓房社区池廊硕8号“如意客栈”经营者唐英,在卧室内使用五面卤素取暖器不当,引燃可燃物引发火灾,造成烧损、拆除房屋面积59 980.66m2,烧损(含拆除)房屋直接损失8 983.93万元(不含室内物品和装饰费用),无人员伤亡的重大火灾事故。

经调查认定,这是一起因使用取暖器不当,引发的责任事故。火灾事故直接原因为:唐英在卧室内使用五面卤素取暖器不当,入睡前未关闭电源,五面卤素取暖器引燃可燃物引发火灾。

第三篇:全国重特大典型事故案例分析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福瑞祥煤炭有限责任

公司八井“12·1”重大透水事故

2012年12月1日23时,黑龙江省七台河市福瑞祥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八井发生一起透水事故,造成10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2650万元。

一、事故发生单位基本情况

七台河市福瑞祥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八井(以下简称福瑞祥八井)位于七台河市桃山区桃西教堂东南100米,在308省道和大同街之间。该煤矿原名为万宝煤矿,始建于1989年,1990年正式投入生产,1991年更名为大连陆军学院煤矿,1996年转让给七台河矿务局地质公司多经分公司,期间,更名为七煤集团公司富强二矿五井,2004年10月七台河市福瑞祥煤炭有限责任公司成立,该公司隶属七台河矿业精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多种经营总公司,福瑞祥八井为该公司下属矿井,矿井由个人投资,投资人为孟凡军,2005年6月该矿股权转让给杨忠义、董占祥,2012年4月董占祥买断股权。该矿安全监管归七台河市桃山区属地管辖,福瑞祥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不再承担安全监管职责,但仍为该矿办理相关证照。

福瑞祥八井核定生产能力为4万吨/年。批准开采煤层为85#、90#、93#、94#煤层,截止到2010年末剩余地质储量50.12万吨,可采储量42.6万吨。

该矿采用片盘斜井开拓,主井斜长700米,副井斜长740米,倾角26°;矿井通风方式为中央并列抽出式,主备扇型号为FBCDZNO11/22×2两台,瓦斯矿井,煤层自燃发火倾向性为不易自燃煤层;矿井提升方式为斜井串车提升,主提升绞车型号JTP1.6×1.5缠绕式提升绞车,电机功率150千瓦;矿井采用双回路供电系统;主电源为桃山变电所42519线,备用电源为电力公司4323线,实现井上下供电分开;矿井采用一段集中排水,主水仓设在六片,配有双管路(6寸)、双水泵,一台工作、一台备用,型号D155-67×6-280 千瓦,五片车场下12米处还有截水仓,设100D45×7-132 千瓦水泵2台,一主一备,配有双4寸管路。该井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正常涌水量为 40 立方米/小时,最大涌水量80立方米/小时,矿井配备2台探放水钻机,型号分别为ZDY1600和ZYT168。;矿井装备了KJ90NB型安全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讯联络系统。地面设有200 立方米的静压水池和WSRF-80型暖风炉。

该矿证照情况:

采矿许可证号:C***0035949,有效期至2014年3月11日。

安全生产许可证号:(黑)MK安许证字【2006】4402YB,有效期至2013年8月5日。

煤炭生产许可证号:202309039007,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

营业执照注册号:***,有效期至2014年3月11日。

该矿主要管理人员“人、证、岗”不符,备案登记(持证):矿长肖立东、生产矿长徐永新、机电矿长石磊鑫、技术矿长刘贵河为挂名矿长,安全矿长席国君。该矿实际管理人员:矿长董占祥、生产矿长肖玉和、机电矿长金世江、安全矿长席国君、技术员杨健。

2012年11月23日经过桃山区复产验收合格,准予开工生产,批准开工生产工作面为93#层左五片采煤工作面和主井下山掘进工作面。

发生事故时,该矿实际有六个采掘工作面生产,94#层左六片全煤上山、90#层左四片上山、六片副井90#层巷道式采煤工作面和94#层五片平巷维修工作面,94#层右三片巷道式采煤工作面、94#层左三片巷道式采煤工作面越界开采已关闭的震祥煤矿五井井界煤柱。事故地点为94#层左三片巷道式采煤工作面上部。

二、事故发生经过、事故救援情况和事故类别(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2年12月1日16时,生产矿长肖玉和、值班井长王宝泉组织当班工人召开班前会。17时,王宝泉带领当班工人陆续入井,当班实际入井29人(其中,94#层左三片巷道式采煤工作面5人,94#层右三片巷道式采煤工作面2人,90#层左四片上山工作面4人,94#层左六片全煤上山工作面4人,六片副井90#层巷道式采煤工作面6人,94#层五片平巷维修工作面5人及值班井长王宝泉、瓦检员李有、抽水工祝永祥)。

当班22时30分,值班井长王宝泉升井。23时左右,把钩工孙井田提车将四片李殿刚等人升井,在矿车提升至三片车场上部7-8米处,发现身后有白雾、冷气和气浪往井口门方向吹来,他赶紧打了“快点”升井,升井后立即给值班电工艾国栋打电话问主扇是否反风,艾国栋看完主扇告诉他主扇正常。这时在井下六片副井附近等车出货的张吉飞和沈树君听到水响,看见很大的水流从副井巷道往下淌,他俩到主副井的联络巷去查看,发现水量更大,便同正在联络巷等车的陈守义、刘昌国开始沿副井往地面方向跑。23时40分左右,张吉飞等人跑至地面。张吉飞立即到翻车房报告井下出事了,三片透水了。把钩工孙井田立即下井查看,到了三片发现里面都是水,立即给值班井长王宝泉打电话告知井下透水了。王宝泉与艾国栋两人立即入井,到了五片发现五片以下已被水淹没,往下的巷道被石头和木支柱堵死,两人来到五片车场启动了备用水泵然后升井。

翻车工彭秀林知道发生事故后立即通知矿领导,接到事故通知的安全矿长席国君和生产矿长肖玉和带领数名工人先后入井,在五片车场发现了在五片94#层平巷进行维修作业的温宏福和盛乃栋从五片石门里走了出来,几人立即将温宏福和盛乃栋扶上矿车升井。

投资人董占祥接到通知后立即到井口门准备入井,值班井长王宝泉正好升井,王宝泉告诉董占祥井下发生透水有10多人仍在井下,董占祥立即给桃山区安监局科长闫向辉、市安监局副局长闫文昌、福瑞祥公司经理崔晓春打电话报告事故,七台河市政府逐级向有关部门和领导报告事故。

经核实,事故发生前后共有13人安全升井,16人被困井下。(二)事故救援情况

接到事故报告后,七台河市委、市政府、桃山区委、区政府和市、区相关部门立即赶到事故现场,成立了抢险救援指挥部,启动了事故抢险应急预案,紧急调动抢险救援设备、设施,迅速组织人员开展抢险救援工作,龙煤集团公司七台河分公司、宝泰隆公司等地方煤矿有关人员也积极协助救援。紧急调集救援车辆150多台,各类水泵24台,电缆6000多米,排水管线5000多米,电机5台,大功率钻机一部,专业救援人员500多人。事故发生后14小时内,成功安设了3台水泵排水,总排水能力为290 立方米/小时,2日中午11时30分成功解救出94#层五片平巷维修工作面的2名被困矿工。到12月3日12时达到6台水泵同时工作,总排水能力为550立方米/小时。12月7日3时50分,经过125小时的紧张救援,又成功解救出94#层左六片全煤上山工作面4名被困矿工,总计先后有6名矿工成功获救。至12月11日有8名遇难矿工陆续找到并已全部升井,经过对井下所有巷道清淤搜寻,至2013年1月6日,井下所有巷道已全部搜索清理完毕,共清理、恢复巷道3660.5米,清淤1990立方米,仍未发现2名失踪矿工。

2013年1月6日,经矿山救援队和医疗救护专业人员组成的专家组现场勘查、分析和论证,认为事故失踪人员被水冲到采空区,已无生还可能,若继续实施搜救,搜救人员生命安全无法保障,抢险救援指挥部决定停止搜救。

(三)事故类别 透水事故。

三、事故原因及性质(一)直接原因

福瑞祥公司八井越界非法盗采,94#层左三片巷道式采煤工作面上部开采与震祥煤矿五井的边界煤柱,造成与已关闭的震祥煤矿五井主井底(水窝)之间煤柱仅剩1.2米,震祥煤矿五井老空积水压垮煤柱并溃入井下,导致水害事故发生。

(二)间接原因

1.该矿违反《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越界非法盗采煤炭资源现象严重。私自打开三片、五片、六片密闭,进入界外进行非法盗采煤炭资源活动。由于盗采资源引发纠纷后,采取伪装手段砌筑密闭,躲避监管部门执法检查。

2.该矿违反《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煤矿防治水规定》,安全管理主体责任不落实。一是防治水工作职责不清,防治水专业人员配备不足,没有落实岗位责任制。二是矿井现场安全管理混乱,在界外有水患威胁区域冒险开采,“逢掘必探”措施未落到实处。三是该矿界外采掘生产布局混乱,巷道式采煤,通风系统不健全,矿井多头作业,超强度组织生产。四是该矿技术管理不到位,未按规定配全专职技术人员。五是煤矿管理人员“人、证、岗”不符。

3.七台河市福瑞祥有限责任公司对八井的管理职责不清,在该矿划归为个人所有后,仍为该矿办理相关证照。

4.安全监管不到位。一是复产验收和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不到位。监管部门对该矿较长时间存在的越界开采、私开工作面、煤矿主要管理人员“人、证、岗”不符等违法违规现象未能发现和制止。二是对防治水措施落实情况监督检查不力。该矿为水患矿井,在日常安全监管工作中,未切实将防治水患作为重点,监督检查不到位。三是《作业规程》审批、管理不严格。行管部门对该矿没有按规定报批《作业规程》失察漏管。四是驻矿安监员配备数量不足,驻矿安监员同时负责2个矿井,发生事故时未在该矿工作,现场监管缺失。

5.矿产资源管理工作不到位。矿产资源管理部门对采矿许可证年检工作把关不严,在该矿越界开采案件尚未处理到位的情况下通过年检。

(三)事故性质 责任事故。

五、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和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罚建议(一)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建议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责任人员:

1.董占祥,中共党员,福瑞祥八井投资人、矿长(无证)。组织越界非法盗采煤炭资源,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终身不得再担任任何煤矿的法定代表人或矿长,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第十三条,对其处以2011年年收入100%的罚款,罚款42000元。

2.肖玉和,福瑞祥八井生产矿长(无证),负责该矿生产工作。生产管理不力,参与组织越界非法盗采煤炭资源,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3.席国君,福瑞祥八井安全矿长,负责该矿安全工作。安全管理不力,对越界非法盗采煤炭资源行为未予以制止,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建议撤销其(安全矿长)安全资格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4.王宝泉,福瑞祥八井值班井长,负责该矿事故当班安全生产工作。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不力,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5.杨键,福瑞祥八井技术负责人(无证),负责该矿技术工作。技术管理不到位,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6.王宪红,七台河市桃山区煤管局驻福瑞祥八井专盯员,没有严格履行《桃山区煤矿驻矿专盯员工作职责》,对福瑞祥八井存在的越界开采、私开工作面、探放水执行措施不力等违法违规行为监管不到位,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7.陈福权,中共党员,七台河市桃山区煤管局安监二科科员(隐患排查二中队队员),具体负责包保福瑞祥八井,且参加了该矿党的复产验收工作。没有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对福瑞祥八井存在的越界开采、私开工作面、探放水执行措施不力、煤矿主要管理人员证、岗不符等违法违规行为监管不到位,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8.闫向辉,中共党员,七台河市桃山区煤管局安监二科科长(隐患排查二中队队长),分管福瑞祥八井。没有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对福瑞祥八井存在的越界开采、私开工作面、探放水执行措施不力、煤矿主要管理人员证、岗不符等违法违规行为失察,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鉴于检察机关已对其立案调查,待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后,给予其相应的党政纪处分。

上述人员待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后,再给予相应的党政纪处分。建议给予相关处罚的责任人员:

1.肖立东,福瑞祥八井挂名矿长,不在本矿工作,为煤矿提供相应资格证明,使煤矿取得合法生产资格,实际未履行职责。建议撤销其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终身不得再担任任何煤矿的法定代表人或矿长,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对其处以9999元罚款。

2.徐永新,福瑞祥八井挂名生产矿长,不在本矿工作,为煤矿提供相应资格证明,使煤矿取得合法生产资格,实际未履行职责。建议撤销其(生产矿长)安全资格证,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对其处以9999元罚款。

3.刘贵河,福瑞祥八井挂名技术矿长,曾在本矿工作,为煤矿提供相应资格证明,使煤矿取得合法生产资格,实际未履行职责。建议撤销其(技术矿长)安全资格证,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对其处以9999元罚款。

4.石磊鑫,福瑞祥八井挂名机电矿长,在本矿任库管员,为煤矿提供相应资格证明,使煤矿取得合法生产资格,实际未履行职责。建议撤销其(机电矿长)安全资格证,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对其处以9999元罚款。

以上罚款,由黑龙江煤矿安全监察局佳合监察分局执行收缴。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责任人员:

1.崔晓春,中共党员,七台河市福瑞祥有限责任公司经理,负责七台河市福瑞祥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面工作。对挂靠矿井疏于管理,对事故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警告处分。

2.张淼,中共党员,七台河市桃山区煤管局生产科科长,负责所辖煤矿《作业规程》的审批管理工作。对该矿没有按规定报批《作业规程》失察漏管,对事故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3.杨兵,中共党员,七台河市桃山区煤管局隐患排查大队副大队长,分管二中队,并具体负责对福瑞祥八井的复产验收工作。没有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对福瑞祥八井存在的越界开采、私开工作面、煤矿主要管理人员证、岗不符等违法违规行为失察,对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4.郭鸿飞,中共党员,七台河市桃山区煤管局局长,负责所辖煤矿企业的行业管理和安全监管工作。工作不到位,对该局在履行对福瑞祥八井行管和监管职责方面存在的复产验收和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不到位、对防治水措施落实情况监督检查不力、《作业规程》审批管理不严格等问题失察,对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5.张海,七台河市国土资源局矿产资源储量科(督察员办公室)科长,具体负责矿井储量登记、储量核实、采矿证年检、储量动态检测、督察员管理等工作。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对采矿许可证年检工作把关不严,在该矿越界开采案件尚未处理到位的情况下通过年检,对事故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6.范明俊,中共党员,桃山区副区长,主管全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对区煤矿安全监管人员工作未尽职责情况失察,对事故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二)对事故矿井的处罚建议

1.依据《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七条第六款,建议证照颁发管理部门吊(注)销该矿相关证照,七台河市政府对福瑞祥八井按照关闭矿井的五条标准予以关闭。

2.建议责成七台河市政府对福瑞祥八井超层越界非法盗采煤炭资源情况,按相关规定依法进行核实查处。

五、防范措施

(一)黑龙江省各产煤地市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国家法律法规,督导煤矿企业落实《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国家安监总局58号令),落实省委、省政府有关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部署和要求,深刻吸取和总结事故教训,举一反三,以这起事故为典型案例,对全省煤矿的法人代表、矿长和安全管理人员开展一次安全警示教育,教育其摆正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的关系,明确企业主体责任,完善企业内部安全管理机制,树立依法办矿、依法管矿,守界开采的意识,使煤矿从业人员真正认识水害防治工作的重要性,提高水害防治意识。

(二)进一步强化落实煤矿企业主体责任。煤矿企业要认真开展以水患防治为主的隐患排查工作,完善隐患排查制度,加强现场管理,杜绝“三违”行为,全力提高煤矿安全管理水平。要切实加强矿井水文地质基础工作,并标绘在井上、下对照图上,定期收集、调查本矿及相邻煤矿的废弃老窑情况,配备专职水文地质技术人员和探放水队伍,加大防治水的安全专项投入。水患矿井、疑似水患矿井或在水患区域内施工作业时,必须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防治水原则。

(三)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管,严格要求各煤矿企业,要按照《公司法》、《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等有关要求,配齐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履行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四)进一步落实地方政府属地管理责任,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一是健全完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机制,配齐配全安全监管员,强化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推进完善驻矿安全监管员制度,发挥驻矿安全监管员作用,强化监督考核,提高工作人员的履职能力与水平,促进依法行政,堵塞安全监管漏洞。二是落实煤矿安全监管人员的责任,强化以水害防治为主要内容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对煤矿水患排查和防治水措施落实情况全面排查,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三是针对事故中暴露出煤矿利用隐蔽工程非法生产问题制定针对措施和办法,特别要加强超层越界、隐蔽工程的专项检查和管理,落实具体责任人员,从制度上消除和取缔超层越界和隐蔽工程这一重大隐患。四是针对可采储量不多,易于发生超层越界盗采问题的煤矿要严格管理,严厉打击煤矿超层越界,盗采国家资源的违法行为。五是严格矿井复产验收和证照年检工作,制定措施,严格把关,明确图纸、资料保管年限,完善档案管理。

(五)进一步强化行业管理和技术指导。各级煤矿行业管理部门要指导帮助煤矿企业加强防治水基础工作,落实防治水措施、落实矿井水害防治责任制,配齐、配强水害防治专业技术人员;及时掌握收集区域矿井周边水文地质资料和相邻矿井及废弃老窑分布情况,切实加强矿井水文地质基础工作,编制水害防治规划,提高矿井防治水技术管理水平。严格规范《作业规程》审批工作,完善煤矿《作业规程》报送、备案、监督工作机制。认真做好矿井工程图的定期交换工作,坚持制度化,规范化,加强区级煤炭测量队伍建设,有效防范超层越界非法盗采煤炭资源行为。

(六)矿产资源管理部门要严格规范资源管理相关工作,完善采矿许可证年检和动态储量监测工作机制,加强煤炭资源开采的管理,采取针对性措施,加大打击煤矿超层越界、盗采资源行为的执法和查处力度,有效杜绝盗采资源现象。

(七)进一步加强煤矿职工的安全培训教育工作,尤其要加强矿井从业人员的防治水专业知识培训教育,督促企业开展水害事故逃生应急演练,提高矿井从业人员安全素质。要督促煤矿建立健全安全培训档案,规范煤矿安全培训管理工作,加大对煤矿安全培训、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的执法检查力度。制定行之有效的办法,规范煤矿用人制度,杜绝和打击煤矿随意使用未经培训的主要管理人员,杜绝矿井从业人员“证、岗”不符和专业人员配备不足现象的发生。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宁县永盛煤矿

“1·29” 一氧化碳中毒事故

2013年1月29日10时33分,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宁县永盛煤矿发生一起一氧化碳中毒事故,造成12人死亡(其中,煤矿企业施救人员死亡9人),8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149万元。

一、事故发生单位基本情况

东宁县永盛煤矿位于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宁县老黑山镇下碱村东2.6公里,矿井开采煤层为8#层,煤种为长焰煤,矿区面积1.4429平方公里。矿井设计生产能力为6万吨/年,核定生产能力5万吨/年,矿井剩余储量112万吨,为私营企业。2011年鉴定为瓦斯矿井,煤层自燃发火倾向性为不易自燃煤层。

该矿井为片盘斜井开拓,主井斜长120 米,坡度20°,副井斜长110 米,坡度22°,斜井串车提升。矿井采用中央并列抽出式通风,矿井总入风量760立方米/分,总排风量830立方米/分。矿井双电源供电,主电源为来自老黑山变电所,10千伏高压经地面变压器变压向井上下供电,备用电源为两台柴油发电机组。矿井水文地质类型为简单,正常涌水量0.5立方米/小时,最大涌水量1.0立方米/小时。井下右零路设有主、副水仓,容量为80立方米,采用一段集中排水,主排水泵采用3B-57水泵三台。地面静压水池容量200 立方米,设GRF-30型暖风炉,矿井安全监控系统为KJ-76N型,人员定位系统为KJ—320型,有压风自救、供水施救、通讯联络系统。

煤矿历史沿革:

东宁县永盛煤矿1986年建井并投产。2002年,该矿受地质构造影响,建设接续矿井。2004年3月,接续矿井建成。2005年,法人张传顺把接续矿井以1180万元转让给殷振发、张永华和高波三人,殷振发持股40%、张永华持股30%、高波持股30%。2007年3月通过省、市、县三级验收合格,原生产矿井报废关闭。2011年末,张永华退股,殷振发持股55%,高波持股45%。

矿井证照情况:

采矿许可证证号为C***0084280,有效期至2018年10月20日。安全生产许可证证号为(黑)MK安许证安[2004]5009B2CY,有效期至2014年10月16日。煤炭生产许可证证号为202310249030,有效期至2020年5月31日。营业执照注册号为***,营业执照有效期至2018年10月20日。

该矿井主要管理人员“人、证、岗”不符,备案登记(持证):矿长李宗志、生产矿长柴方勇(挂名)、技术矿长柳敦厚(挂名)、安全矿长朴基龙(挂名)、机电矿长张明宝。实际情况是:矿长、生产矿长赵川山(又名赵富绩)(无证),安全矿长李宗志,技术矿长张海斌(无证),机电矿长张明宝。

事故发生地点:

事故发生地点为左二路和左三路平巷。该矿井经煤炭管理部门批复《作业规程》的作业地点为左五路采煤和左六路掘进工作面。矿井停产前,矿方擅自打开左

二、左三密闭恢复掘进,计划穿过F1断层开采当年老井留下残余煤田。停产时,左二路已掘进1280m,进入老井区域内,左三路已掘进1150m,部分条块已进行了回采。

二、事故发生经过、救援情况和事故类别(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3年1月29日,当日为农历腊月十八,是东宁县煤矿企业民俗祭井日。当日8时58分,永盛煤矿投资人殷振发、高波带领本矿主要管理人员和部分工人拜祭井口,拜祭结束后,殷振发、高波及部分煤矿管理人员在矿办公室等待吃饭,机电矿长张明宝安排主扇工李广印、登钩工田进忠、技术矿长(挂名)柳敦厚入井抽水。

9时30左右,李广印等三人启动主扇后入井(该井于1月27日放假时便关停主扇)。10时30分左右,3名工人行至左二路时,2人中毒晕倒,李广印(当时中毒较轻)从井下打电话求救。

(二)事故救援情况 接到求救电话后,矿长赵川山安排技术矿长张海斌、机电矿长张明宝、采煤班长马丹喜、常万青入井救援。11点多,矿监控室接到井下电话,再次请求救援,赵川山又安排地面工人马晓、采掘工韩彦礼、后勤矿长陈德福、铲车司机刘永学、把钩工纪建忠等人入井救援,同时给住在矿家属区的工人打电话并安排人员去临近矿井找人来帮忙救援,随后赵川山带领安全矿长(挂名)朴基龙入井。12点30分左右,该矿顾问李广绪在矿翻车房接到井下赵川山电话,说赶紧找救护队,里面进不去人,进去的人都趴下了。李广绪立即给县煤炭局救护队副队长刘汝会(当时刘汝会同县煤炭局副局长王林岐在一起)打电话请求救援,井下遇险人员数量不清。刘汝会要求谁也别再下井了,他马上就过去。12点50分左右,王林岐和刘汝会赶到永盛煤矿,了解情况并向县煤炭局局长宋涛报告后入井。企业自救期间,永盛煤矿及附近东隆煤矿人员相继赶来并入井,前后共有20人入井参加救援,其中有5人误入左三路巷道。

13时30分,县政府副县长张富广接到宋涛报告后,立即赶赴现场,成立了救援领导小组,紧急调动县煤炭局救护队30人赶赴现场施救,同时组织周边煤矿留守矿工50人协助救援。

21时40分,牡丹江市政府接到东宁县事故报告后,周景隆副市长带领安监局、煤炭局相关人员连夜赶赴现场,指挥救援,截止1月30日1时,已有12人升井,经抢救5人脱离生命危险,7人经抢救无效死亡,尚有8人被困井下。于是请求沈煤集团鸡西盛隆公司救护队和龙煤集团鸡西救护大队给予支援。

2013年1月30日9时05分,沈煤集团鸡西盛隆公司救护队鸡东中队首先到达事故矿井。经救援,13时15分升井6人,3人生命体征稳定,3人遇难。15时30分又有2名遇难人员升井,抢险救援结束。这起事故共12人遇难,8人受伤。

(三)事故类别

其他事故(一氧化碳中毒)。

三、事故迟报情况

永盛煤矿于2013年1月29日10时33分发生事故,煤矿未及时上报情况,盲目组织人员施救,12时30分左右矿长赵川山安排李广绪给县煤炭局救护队副队长刘汝会打电话请求救援。12时50分左右,王林岐和刘汝会赶到永盛煤矿,了解情况并向县煤炭局局长宋涛报告后入井。13时30分,县政府副县长张富广接到宋涛报告后,立即赶赴现场,并投入指挥救援。到19时40分,张富广才打电话向县长孙吉舜、县委书记孙永先报告事故情况;孙永先、孙吉舜接到报告后分别从牡丹江和哈尔滨赶往事故现场,21时40分,孙永先到达事故现场,了解情况后,向牡丹江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报告,牡丹江市委、市政府接到报告后立刻向省煤炭局及省安委会等部门报告。

四、事故原因及性质(一)直接原因

报废矿井火区(一良煤矿)一氧化碳通过裂隙渗入永盛煤矿8#下煤层左二平巷第四片盘;由于矿井停风,造成井下一氧化碳积聚,(二)间接原因

1.煤矿企业违反有关安全法律法规。一是矿井停产期间,不作业人员进入左二平巷排水,导致一氧化碳中毒事故发生。

执行省政府要求的“六不停”规定,随意停风。二是矿井采取伪装手段砌筑密闭,躲避监管部门执法检查,私开工作面。三是矿井周边有火区隐患,没有制定有效防范措施。

2.煤矿应对事故抢险救援措施不力。事故发生后,煤矿未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要求及时上报事故,延误了最佳救援时机;煤矿企业有关人员在无防护措施的情况下,盲目组织施救,导致事故伤亡扩大。

3.该矿违反《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煤矿安全管理人员“人、证、岗”不符,实际管理人员无证,职工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

4.煤矿主要管理人员安全意识淡薄,今年未开展事故灾害应急演练,职工应急救援常识缺失,不能有效实施自救与互救。

5.东宁县及煤矿监管部门在得知永盛煤矿发生事故后,没有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事故上报省、市有关部门。

6.东宁县煤矿监管部门监管力量薄弱,安全监管不到位。一是对辖区煤矿的日常监管都是由县和安救护队人员兼职负责;二是驻矿安监员不严格履行工作职责,对该矿违规打开密闭,私开工作面制止不力;三是在日常监管中没有督促永盛煤矿针对矿井周边火区采取防范措施;四是未发现该矿存在的管理人员人、证、岗不符、私开工作面、矿工入井不随身携带自救器、不检查有害气体等问题;五是东宁县煤管局监控中心对永盛煤矿监控系统一氧化碳报警与联网中断问题,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切实解决。

7.牡丹江市煤矿监管部门未认真履行2012年监察计划,对永盛煤矿监管缺失,未能发现该矿管理人员“人、证、岗”不符、私开工作面、矿工入井不随身携带自救器、不检查有害气体等问题;市煤矿安全监控中心对永盛煤矿监控系统一氧化碳报警与联网中断问题,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三)事故性质 责任事故。

五、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和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罚建议(一)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建议不再追究责任人员:

1.李广印,永盛煤矿主扇工,停风2天后,重新开启主扇,在没有检测矿井有毒有害气体的情况下,不随身携带自救器,贸然带领抽水工人入井,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追究责任。

2.赵川山(又名赵富绩),永盛煤矿矿长(无证),负责该矿全面工作,该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擅自指挥人员打开密闭,私开工作面,对监控系统存在的超限报警现象,未进行处理,事故发生后不及时上报事故,违章指挥、盲目施救,导致事故扩大,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追究责任。

建议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责任人员:

1.殷振发,永盛煤矿投资人,聘用不具备矿长资格人员管理煤矿,事故发生后不及时上报事故,盲目组织施救,导致事故扩大,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高波,中共党员,永盛煤矿投资人,聘用不具备矿长资格人员管理煤矿,事故发生后不及时上报事故,盲目组织施救,导致事故扩大,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3.吴刚,东宁县煤炭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局永盛煤矿驻矿安监员兼东宁县煤炭局和安救护队队员,负责该矿日常监管工作。不严格履行工作职责,对永盛煤矿私开工作面制止不力,对作业人员入井不随身携带自救器、不检测矿井有毒有害气体现象,不报告,不制止,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4.刘汝会,中共党员,东宁县煤炭局和安救护队副队长,协助分管领导负责辖区煤矿日常监管工作。在对永盛煤矿日常检查时,未发现该矿存在的管理人员人、证、岗不符、私开工作面等问题,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鉴于检察机关已对其立案,待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后,再给予相应的党政纪处分。

5.季德彬,中共党员,东宁县煤炭局和安救护队副队长,协助分管领导负责辖区煤矿日常监管工作。在对永盛煤矿日常检查时,未发现该矿存在的管理人员人、证、岗不符、私开工作面等问题,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鉴于检察机关已对其立案,待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后,再给予相应的党政纪处分。

6.王林岐,中共党员,东宁县煤炭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局副局长,负责东宁县老黑山区域煤矿(含永盛煤矿)日常监管工作。作为分管领导,在对永盛煤矿日常检查时,未发现该矿存在的管理人员人、证、岗不符、私开工作面等问题,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鉴于检察机关已对其立案,待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后,再给予相应的党政纪处分。

上述人员待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后,再给予相应的党政纪处分。建议给予相关处罚的责任人员:

1.李宗志,永盛煤矿安全矿长(持有矿长证),负责该矿安全工作,由于矿井放假,事故发生前已离岗。疏于安全管理,对作业人员长期入井不随身携带自救器、不检测矿井有毒有害气体行为放任失察,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建议撤销其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终身不得再担任任何煤矿的法定代表人或矿长,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对其处以人民币9999元罚款。

2.张海彬,永盛煤矿技术负责人(无证),负责该矿技术工作。由于矿井放假,事故发生前已离岗。技术管理不力,对该矿存在私开工作面、违规作业及“一通三防”管理不到位的问题不制止、不改正,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建议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对其处以人民币9999元罚款。

3.张明宝,永盛煤矿机电矿长,负责该矿机电工作。由于矿井放假,事故发生前已离岗。当班工作安排不力,没有针对主扇恢复通风后入井抽水作业做出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建议撤销其(机电矿长)安全资格证,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对其处以人民币9999元罚款。

4.柴方勇,永盛煤矿生产矿长(挂名),不在本矿工作,为煤矿提供相应资格证明,使煤矿取得合法生产资格,实际未履行职责。建议撤销其(生产矿长)安全资格证,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对其处以人民币9999元罚款。

5.朴基龙,永盛煤矿安全矿长(挂名),为煤矿提供相应资格证明,使煤矿取得合法生产资格,实际未履行职责。建议撤销其(安全矿长)安全资格证,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对其处以人民币9999元罚款。

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责任人员:

1.张云国,东宁县煤炭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局监控中心主任,负责东宁县所属煤矿瓦斯监控工作。对永盛煤矿监控系统一氧化碳报警与联网中断问题,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切实解决,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撤职处分。

2.宋涛,中共党员,东宁县煤炭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局局长,负责县煤炭局全面工作。对县煤管局监管人员监管不力和县监控中心履职不到位等问题失察,在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向上级相关部门报告事故,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3.张富广,东宁县副县长,分管全县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对煤矿安全监管人员工作不尽职、煤矿救护队员与驻矿监督员互相兼职,非专职,救护队缺乏演练等情况失察,得知事故后,未及时向上级相关部门报告事故,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4.钟锐,中共党员,牡丹江市煤炭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局监控中心主任,负责全市煤矿瓦斯监控工作。对永盛煤矿监控系统一氧化碳报警与联网中断问题,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切实解决,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5.陈建宏,中共党员,牡丹江市煤炭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局监管二科科长,负责全市煤矿日常监管工作。未严格履行2012年监察计划,对永盛煤矿日常监管不力,未发现该矿存在的管理人员人、证、岗不符,私开工作面等问题,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二)对事故矿井的处罚建议

依据《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七条第六款规定,建议证照颁发管理部门吊(注)销该矿相关证照,牡丹江市政府对东宁县永盛煤矿按照关闭矿井的五条标准予以关闭。

(三)建议责成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向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以上罚款,由黑龙江煤矿安全监察局哈南监察分局执行收缴。

六、下一步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黑龙江省各产煤地市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国家法律法规,督导煤矿企业落实《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国家监管总局58号令),落实省委、省政府有关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部署和要求,充分认识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严峻性,坚决克服松懈、麻痹思想,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深刻吸取和总结这起事故的教训,针对事故中暴露出的管理问题,认真研究、制定防范措施,以这起事故为典型案例,对煤矿干部、职工开展针对性教育,落实各项责任制度,消除安全管理的死角,确保煤矿安全生产。

(二)各类煤矿企业要切实落实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加强煤矿安全基础管理。要把“一通三防”作为煤矿安全的重中之重,强化矿井通风管理,确保通风系统可靠,严禁无风、微风、循环风冒险作业。加强煤矿火区的治理,严禁在火区周围进行采掘活动。停产矿井必须做到停工不停风。入井工人必须随身携带自救器。

(三)各级煤矿安全管理部门及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扎实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加强对企业现场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煤矿非法、违法组织生产行为,督导企业依法依规组织生产,及时发现和整改安全隐患,切实保护矿工生命安全。要针对事故中暴露出煤矿非法生产问题,制定针对性措施和办法,特别要加强对超层越界、隐蔽工程的专项检查和开工验收管理工作。要按部门职能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形成合力,严厉打击煤矿超层越界,盗采资源的违法行为。

(四)各级行管部门要加强对煤矿生产技术和内业管理,定期对煤矿的交换图纸进行核实,防止私开工作面现象发生。

(五)要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针对救护队伍技术力量不强,设备落后,经验不足,未进行针对性地救助演练等问题,要加强队伍建设,配齐充实专业人员,配备专业装备,加强日常训练、演练,提高抢险救灾能力。

(六)加强职工安全培训教育。要进一步加强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全面提高职工的自主保安意识和安全责任意识,提高管理队伍的素质,杜绝“三违”现象。黑龙江省政府要组织相关部门在全省开展煤矿安全管理人员持证上岗专项检查,严格矿井安全管理人员的配备和证照管理,实现“人、证、岗” 相符。

(七)要严格执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规范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工作,严厉打击和惩处煤矿发生事故后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行为。

吉林省延边州和龙市庆兴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庆兴煤矿“4•20”重大瓦斯爆炸事故

2013年4月20日13时26分,吉林省延边州和龙市庆兴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庆兴煤矿发生一起重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18人死亡、1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633.5万元。

一、矿井基本情况

(一)矿井概况。

和龙市庆兴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庆兴煤业公司)属于私营企业,现有四对生产矿井,分别是庆兴煤矿、松下坪井、长才二井、长才二井二区(达里洞井),法定代表人为葛强。庆兴煤矿位于和龙市南坪镇庆兴村境内,始建于1995年11月,1998年7月投产,设计能力15万吨/年,2000年矿井进行技术改造,改造后设计生产能力为30万吨/年,2012年4月重新进行生产能力核定降至12万吨/年。

庆兴煤矿工商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均在有效期内。该矿2012年生产原煤7.7万吨。2013年到事故发生前,生产原煤2.9万吨。全矿共有职工180人,分三班作业。

该矿采用斜井片盘开拓,三段提升,采用中央并列式通风方式,主井、副井入风,风井回风。总入风量为2350m3/min,总回风量为2390 m3/min,地面风井安装两台4-72-1/№20B型主要通风机,一台工作,一台备用。2011年经省能源局批复,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结果为瓦斯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为1.34m3/min,相对瓦斯涌出量为7.06m3/t,煤层自燃倾向性为Ⅱ类自燃,煤尘具有强爆炸性。

(二)违规违法生产情况。

事故发生前,矿井在+246m标高新三段暗绞布臵了2个掘进工作面,分别掘进60米和150米。

该矿隐瞒位于三段暗绞+285m~+74m标高的三处作业地点,其中三段十一路巷道式采煤,三段十二路回撤(回撤前为开两帮出煤)、十五路回撤。三段十一路巷道式采煤工作面开采MC3煤层,煤层平均厚度4.3米,煤层倾角29~37°,从三段十一路车场掘送上下顺槽,在下顺槽掘上山与上顺槽贯通,打眼放炮落煤。采用三台5.5kw局部通风机供风,其中一台给上顺槽供风,二台给下顺槽供风。

该矿采取临时封闭暗绞三段绞车道、提供虚假图纸资料、不上传安全监测监控数据和不为隐瞒区域作业人员发放人员定位识别卡等欺骗手段,故意隐瞒违规违法开采区域,逃避政府及有关部门监管。

吉林八宝煤业有限责任公司“3•29”瓦斯爆炸事故后,省政府于3月30日召开视频会议,要求全省所有煤矿一律停产排查整改事故隐患。会后,庆兴煤业公司虽然将会议精神传达到公司所属矿井,但庆兴煤矿以防止工人流失为由决定不停产,4月1日后,庆兴煤业公司有关领导到该矿下井检查,对违规生产行为没有制止。

迫于上级有关部门频繁检查,该矿在全省煤矿停产整改期间曾停产3天,其余时间一直在违法违规组织生产。4月10日,和龙市煤炭事业管理局对该矿进行复产复工验收时,该矿同样采取打临时密闭方式,隐瞒了三段暗绞绞车道以下三处违规作业地点,以欺瞒手段,骗取监管部门验收合格。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抢险救援过程

4月20日白班,矿井入井作业人员72人,其中新三段区域两个掘进工作面27人、注浆队8人;三段暗绞十一路巷道式采煤工作面12人、三段十二路回撤作业地点5人、三段十五路回撤作业地点3人,其它管理和辅助人员17人。作业人员在技术矿长黄喜春带领下,于8时入井。13时26分,在井下副二段绞车房检修绞车的机电矿长张玉祥听到一声闷响,几秒钟后,绞车房充满灰尘,张玉祥按电话上的呼叫器问发生什么情况,九路人员说发生爆炸了,张玉祥立即向地面调度室报告了事故。生产矿长李继文和安全矿长王文军接到事故报告后,组织人员入井抢救,并向公司总经理刘志刚汇报,请求救护队救援,董事长葛强在到达井口后向和龙市政府报告了事故。

事故发生后,井下人员第一时间组织自救,先后在九路主副井交岔点、三段十一路车场、三段十二路、三段十五路救出9名受伤人员,运送到安全区域。14时42分,庆兴煤业公司矿山救护队接到事故救援电话,15时10分到达矿井并入井救援。经井下侦察确认在九路变电所门口、九路三段暗绞绞车房、三段十一路车场、三段十一路回风道、三段十二路回撤作业地点共有18人遇难,并在三段十二路交岔点处救出3名受伤人员。

延边州、和龙市两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成立抢险救援指挥部,全力组织施救,截止21时10分救援结束,共救出受伤人员12人,遇难人员18人。

吉林省、延边州、和龙市政府积极开展事故善后处理工作,精心治疗受伤矿工,迅速落实相关政策,妥善做好遇难矿工家属的安抚赔偿工作,矿区社会秩序稳定。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庆兴煤矿违法违规组织生产,蓄意隐瞒作业地点,在+214m标高三段十一路采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巷道式采煤方法,未形成全负压通风系统,造成瓦斯积聚,违章放炮引起瓦斯爆炸。

(二)间接原因。

1.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违法违规组织生产。

(1)拒不执行政府指令,违法违规组织生产。庆兴煤矿拒不执行3月30日省政府视频会议关于所有煤矿一律停产排查整改事故隐患的指令和要求,不但不组织隐患排查整改,而且还在停产整改期间严重违法违规组织生产。为达到违法违规组织生产目的,该矿还于3月30日至4月1日,擅自将地面火药库内2034Kg炸药和4560枚雷管转移到井下,以逃避公安机关火工品收缴。

(2)隐瞒作业区域,逃避监管监察。为逃避政府及有关部门监管,该矿蓄意隐瞒三段暗绞以下作业区域,采取临时封闭暗绞三段绞车道、提供虚假图纸资料、不上传三段暗绞以下作业区域安全监测监控数据和不为隐瞒区域作业人员发放人员定位识别卡等欺骗手段,隐瞒非法开采区域。

(3)矿井技术管理混乱,采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巷道式采煤方法。庆兴煤矿依法办矿意识淡薄,不编制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随意布臵采掘作业地点;在事故区域采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巷道式采煤方法,不能形成全负压通风系统,从而造成瓦斯大量积聚。

(4)安全生产管理混乱,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庆兴煤矿不按规定配齐特种作业人员,瓦斯检查工、安全检查工数量不足,以兼职代替专职;不按规定编制爆破说明书,随意确定炮眼深度、角度、装药量和封孔长度;不认真执行“一炮三检”及“三人联锁”放炮制,违章放炮。

(5)庆兴煤业公司安全责任制形同虚设,对庆兴煤矿的安全管理不到位。庆兴煤业公司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管理机构不健全,设臵的安全检查处未配备人员,不能履行安全检查管理职能;不落实省政府停产整改部署和要求,默许和纵容庆兴煤矿违法违规组织生产和采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巷道式采煤方法开采。

2.地方政府安全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相关部门未认真履行对庆兴煤矿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1)有关部门日常监管工作不到位。

延边州安监局、和龙市煤炭事业管理局煤矿安全监管职责履行不到位,对庆兴煤矿日常监管工作不认真。虽多次对庆兴煤矿进行检查,但没有发现庆兴煤业公司和庆兴煤矿不严格执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安全管理机构不健全、特种作业人员不足、不按要求编制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随意布臵采掘作业地点等问题;仅凭矿井管理人员介绍说该区域已经停止作业活动并打了密闭,没有到该区域实地核查,对企业违法违规生产问题没有及时发现并纠正。和龙市公安局在日常监管过程中工作不细致,对庆兴煤矿火工品监管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庆兴煤矿存在非持证人员代签、代领、代发火工品等违法违规问题并作出处理。

(2)对停产整顿期间企业违法违规生产问题失察。吉林八宝煤业有限责任公司“3•29”瓦斯爆炸事故发生后,省政府要求全省煤矿一律停产排查整改事故隐患,延边州安监局、和龙市政府、和龙市安监局、和龙市煤炭局在4月3日对庆兴煤矿检查过程中,检查不认真、不细致,没有发现庆兴煤矿违法违规生产问题。

(3)对停产整改期间煤矿火工品监管不力。和龙市政府落实省政府4月3日“停产期间坚决停供火工品”指示精神不力,部门之间没有沟通配合,未形成对煤矿火工品的监管合力,致使庆兴煤矿井下存有大量火工品,为庆兴煤矿在全省煤矿停产整改期间违法违规生产创造了条件。和龙市公安局落实上级有关煤矿停产整改期间收缴封存火工品的要求不及时、不严格。

(4)对企业隐患排查监督指导不力、复产验收工作不认真。和龙市政府在落实省政府统一部署开展的煤矿停产整改工作中,对企业隐患排查监督指导不力,在对庆兴煤矿验收过程中,不认真、不全面,没有发现庆兴煤矿隐瞒三段暗绞以下作业地点和采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巷道式采煤方法问题,给事故的发生留下重大隐患。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吉林省延边州和龙市庆兴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庆兴煤矿“4•20”重大瓦斯爆炸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事故单位处理建议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责任人员。

1.秦成军,放炮员。事故当班不认真执行“一炮三检”及“三人联锁”放炮制,违章放炮,造成瓦斯爆炸。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2.黄喜春,技术副矿长,负责庆兴煤矿技术和“一通三防”管理工作。未认真履行职责,随意布臵采掘作业地点,在+214m标高三段十一路采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巷道式采煤方法,未形成全负压通风系统,造成瓦斯积聚,违章放炮引起瓦斯爆炸。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二)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人员。

1.冯道林,和龙市庆兴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庆兴煤矿通风队长,负责矿井通风管理工作,负责当班井下瓦斯检查工作。未认真履行职责,不按规定检查瓦斯,矿井通风管理不到位。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13年5月3日被刑事拘留,5月13日被取保侯审。

2.邓世林,和龙市庆兴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庆兴煤矿掘进队队长,负责矿井掘进队工作。未认真履行职责,参与庆兴煤矿违法违规生产决策。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13年5月13日被取保侯审。

3.吴占久,中共党员,和龙市庆兴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庆兴煤矿采煤队长,负责矿井采煤队全面工作。未认真履行职责,采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巷道式采煤方法,参与庆兴煤矿违法违规生产决策。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13年5月3日被刑事拘留,5月27日被取保侯审。

4.张玉祥,中共党员,和龙市庆兴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庆兴煤矿机电副矿长,负责矿井机电运输管理和安全监控系统安装维护工作。未认真履行职责,在安装三段暗绞以下区域安全监控系统时,故意使监测监控数据不上传,参与庆兴煤矿违法违规生产决策。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13年5月3日被取保侯审。

5.李继文,中共党员,和龙市庆兴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庆兴煤矿生产副矿长,负责矿井生产管理工作。未认真履行职责,对庆兴煤矿现场生产管理不到位,蓄意隐瞒违法开采区域,采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巷道式采煤方法,参与庆兴煤矿违法违规生产决策。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13年5月3日被刑事拘留,5月17日被取保侯审。

6.王文军,中共党员,和龙市庆兴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庆兴煤矿安全副矿长,负责矿井安全管理工作。未认真履行职责,对庆兴煤矿安全管理不到位,对矿井蓄意隐瞒违法开采区域、采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巷道式采煤方法不制止,参与庆兴煤矿违法违规生产决策。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13年5月3日被刑事拘留,5月27日被批准逮捕。

7.张作堂,和龙市庆兴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庆兴煤矿矿长,负责矿井安全生产全面工作,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未认真履行职责,对庆兴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蓄意隐瞒违法开采区域,采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巷道式采煤方法,主持研究并作出庆兴煤矿违法违规生产决策。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13年5月3日被刑事拘留,5月27日被批准逮捕。

8.孙增科,中共党员,和龙市庆兴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分管所属煤矿安全管理工作。未认真履行职责,对庆兴煤矿安全管理工作指导检查不到位,对庆兴煤矿蓄意隐瞒违法开采区域、违法违规组织生产、采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巷道式采煤方法不制止。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13年5月13日被取保侯审。

9.雷云发,中共党员,和龙市庆兴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兼总工程师,分管所属煤矿技术管理工作。未认真履行职责,对庆兴煤矿技术管理工作指导检查不到位。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13年5月13日被取保侯审。

10.刘志刚,中共党员,和龙市庆兴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所属矿井全面安全生产工作。未认真履行职责,对庆兴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指导检查不到位,默许和纵容庆兴煤矿蓄意隐瞒违法开采区域、违法违规组织生产、采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巷道式采煤方法。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13年5月3日被取保侯审,5月27日被批准逮捕。

以上人员属于中共党员的,待司法机关作出处理后,由有关部门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三)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人员。

1.贾本祥,中共党员,和龙市煤炭事业管理局副局长,分管煤矿安全监管工作。因涉嫌玩忽职守罪,2013年5月6日被刑事拘留,5月17日被批准逮捕。

2.金广杰,中共党员,和龙市煤炭事业管理局副局长,分管煤炭行业管理工作。因涉嫌玩忽职守罪,2013年5月6日被刑事拘留,5月17日被批准逮捕。

3.胡发振,中共党员,和龙市煤炭事业管理局局长,负责和龙市煤炭事业管理局全面工作。因涉嫌玩忽职守罪,2013年4月28日被刑事拘留,5月6日被批准逮捕。

以上人员待司法机关作出处理后,由有关单位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及时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四)建议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人员。

董振忠,和龙市庆兴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保卫处处长,负责公司火工品监督管理和购买工作。对庆兴煤矿火工品监督管理不到位,对该矿存在非持证人员代签、代领、代发火工品的问题未能及时发现和处理;在全省煤矿停产整改期间,不但未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将庆兴煤矿井下火工品运回地面封存,并且还擅自安排人员将庆兴煤矿地面火药库储存的2034Kg炸药和4560枚雷管运至井下存放,为庆兴煤矿违法违规生产创造条件。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五)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人员。

1.葛强,中共党员,和龙市庆兴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省政府指令不力,对庆兴煤业公司安全检查处人员不足问题重视不够,未及时配齐安全检查人员;对庆兴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不到位,没有及时发现和处理庆兴煤矿违法违规生产问题,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建议依法罢免其和龙市人大代表和延边州人大代表职务。

2.蔡甲亮,中共党员,和龙市煤炭事业管理局副总工程师兼行业管理科长,协助局领导负责安全监管、行业管理、“一通三防”工作。对上级有关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要求落实不到位,在对庆兴煤矿日常监管和进行复产验收过程中,检查不细致,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庆兴煤矿擅自生产、隐瞒作业地点和采用国家明令禁止的采煤方法等违法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给予行政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3.金虎,中共党员,和龙市公安局治安大队副大队长,负责辖区内民用爆炸物品监管工作。落实监管责任不到位,对庆兴煤矿存在非持证人员代签、代领、代发火工品的问题未能及时发现并作出处理,在停产整顿期间未能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将庆兴煤矿井下火工品运回地面封存,对庆兴煤矿火工品监管不到位,负有监管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4.李福君,中共党员,和龙市公安局治安大队大队长,负责治安大队全面工作。落实监管责任不到位,对庆兴煤矿存在非持证人员代签、代领、代发火工品的问题未能及时发现并作出处理,在停产整顿期间未能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将庆兴煤矿井下火工品运回地面封存,对庆兴煤矿火工品监管不到位,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5.阚权,中共党员,和龙市公安局副局长,分管治安管理工作。在对辖区内煤矿火工品监管过程中,落实监管责任不到位,对庆兴煤矿存在非持证人员代签、代领、代发火工品的问题未能及时发现并作出处理,在停产整顿期间,未按照上级要求立即封存庆兴煤矿火工品,未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将庆兴煤矿井下火工品运回地面封存,对庆兴煤矿火工品监管不到位,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6.王禹,中共党员,和龙市政府副市长,分管安全生产工作(事故发生后已被免职),监督指导职能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不到位,上级有关煤矿安全生产文件要求没能得到认真彻底落实,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7.金烈,中共党员,和龙市政府市长,负责和龙市政府全面工作,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和龙市政府及相关监管部门对上级安全生产的相关文件规定和要求落实存在不彻底,不到位,不认真等问题,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8.杨斌,中共党员,延边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监管三处处长,负责全州各类煤矿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在执行监管计划对辖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过程中,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庆兴煤矿擅自生产、隐瞒作业地点和采用国家明令禁止的采煤方法等违法行为,对庆兴煤矿监管不到位,负有监管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9.倪孝民,中共党员,延边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察专员,协助分管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局长开展工作。在带队对和龙市辖区煤矿停产整改和排查隐患工作进行督查过程中,检查不认真、不细致,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庆兴煤矿擅自生产、隐瞒作业地点和采用国家明令禁止的采煤方法采等违法行为,对庆兴煤矿停产整改情况督查不到位,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0.金铉洙,中共党员,延边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分管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事故发生后已被免职)。对上级文件和要求贯彻落实不彻底,对庆兴煤矿监管不到位,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建议和龙市委书记韩先吉向上级党委作出书面检查;建议责成延边州人民政府向吉林省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五、行政处罚建议

1.和龙市庆兴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庆兴煤矿违法违规生产引发重大事故,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由吉林煤矿安全监察局对和龙市庆兴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处以罚款200万元。

建议由吉林省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及吉林煤矿安全监察局依法吊销庆兴煤矿有关证照,由和龙市人民政府依法对庆兴煤矿实施关闭。

2.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由吉林煤矿安全监察局对庆兴煤矿矿长张作堂处以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终身不得再担任煤炭行业的矿长(董事长、总经理)职务,由颁发证照的部门吊销其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

3.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由吉林煤矿安全监察局对庆兴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刘志刚处以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由颁发证照的部门吊销其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

4.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由吉林煤矿安全监察局对和龙市庆兴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葛强处以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六、防范措施

(一)切实提高企业依法办矿意识。要切实加强对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引导煤矿企业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理念,切实增强依法办矿和依法管矿意识。煤矿企业必须严格遵守和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国家安全技术标准,保证安全投入,按规定配齐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落实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认真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切实做到安全生产自我约束、自我管理、自我提高。

(二)认真贯彻落实“七条规定”。煤矿企业必须真正落实《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所有煤矿矿长及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以“七条规定”为准绳,把“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理念贯穿煤矿生产的全过程。要深入推进煤矿瓦斯防治,有效整治矿井通风系统不合理、治理措施不落实等重大隐患,加强对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日常维护检查,保障系统正常运行监控有效,凡监测监控系统不完善、数据不能按规定上传的,都必须坚决责令停产整顿;要严格执行瓦斯检查制度,配齐瓦斯检查人员,加强瓦斯巡回检查,严禁瓦斯超限作业;要采用正规采煤方法,严禁采用国家明令禁止的采煤工艺,对违反规定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设备和工艺的企业,要从重从严处罚。

(三)切实加强煤矿安全技术管理。煤矿企业要全面加强安全管理,健全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要按规定配齐安全管理人员,切实强化现场安全管理,严肃查处“三违”行为,加大隐患排查治理力度,确保隐患整治到位;要切实加强技术管理,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规标准和规程,严格规程措施的制订、审查、审批和落实,严禁无设计施工、无规程作业;要严格放炮管理,按规定编制爆破说明书,合理确定炮眼深度、角度、装药量和封孔长度等,并认真执行“一炮三检”及“三人联锁”放炮制度,严禁违章放炮。

(四)严厉打击煤矿非法违法生产行为,严肃查处蓄意隐瞒作业地点问题。要认真吸取庆兴煤矿违法违规生产事故教训,切实将“打非治违”作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制度化、长期化,做到真正强化政府监管责任,坚决治理纠正违法违规生产作业行为。有关部门要积极开展联合执法,加大对煤矿非法违法生产行为的打击力度,严厉打击拒不执行政府停产整改指令抗拒监管的行为,依法从严从重处罚,直至提请关闭。要严肃查处煤矿蓄意隐瞒作业地点问题,采取明查暗访、突击检查等方式,切实加大执法力度,严防煤矿弄虚作假、逃避检查。

(五)严格煤矿火工品管理。公安机关要严格火工品审批及供应管理,加强与相关部门配合,按照矿井核定的生产能力和工程量需求等实际情况核定火工品使用数量,及时查处煤矿非持证人员代签、代领、代发火工品等违法违规问题。对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要及时收缴封存煤矿火工品,严防煤矿借机利用火工品违法违规生产。

(六)切实加大煤矿安全监管工作力度,做好煤矿复产验收工作。要进一步加强对煤矿安全监管人员的责任意识教育,真正提高监管执法质量,强化监管执法效能,严肃认真的履行煤矿安全监管职责。要不断改进工作作风,加大煤矿安全监管力度,深入查处煤矿违法违规行为,特别是要针对当前全省煤矿普遍处于停产整改的状态,切实做好煤矿停产整改各项工作,严防煤矿停而不整甚至非法违法生产。要强化煤矿复产验收工作,严格执行复产验收标准,确保达到复产验收全覆盖,不留死角,同时要严格履行县、市两级政府初验、复验程序。对验收不合格的坚决不允许恢复生产,确保达到停产整改效果。

第四篇:重特大事故应急预案

重特大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为使各部门发生重特大事故时,能够及时有效地做好处置救援工作,最大限度的较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根据公司有关规定和条例意见,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公司内部(车间、仓库)发生的重特大事故。

二、应急机构的组成和职责

(一)街道重特大事故处置领导小组

1、成员组成组长:周鹏(总经理)

副组长:周发福(生产经理)成员:牟越、随红玉、傅文霞、周发山

(二)主要职责

1、向街道安监办和区安监局报告事故发生情况及应急救援预案和救援中发生的重大问题。

2、建议上级人民政府决定在灾区实行解除特别管制措施。

3、统一领导、指挥事故现场的处置工作,决定成立现场事故处理指挥部,协调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派遣抢险救灾队伍。

4、指挥抢险救灾,协调解决抢险救灾中急需解决的重大问题。

5、及时掌握事故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请求上级实施紧急支援。

6、统一把握事故情况宣传报道口径。

(三)事故处置现场指挥部

1、事故现场指挥部成员组成(1)指挥:分管副经理

(2)副指挥:车间主任及安全生产管理员等主要负责同志

(3)成员:牟越、随红玉、傅文霞、周发山

2、主要职责

(1)直接组织指挥事故的抢险救灾,控制险情的扩大;

(2)组织救治、转移伤员;

(3)安置疏散险区内的职工;

(4)做好事故现场险情的监测预报,进行事故现场调查与事故损失评估;

(5)及时向接到事故处理领导小组报告事故情况,提出紧急援助的项目建议;

(6)接待安置外来救援人员,接受、调配救险物资;

(7)提出事故救援应急期限延长和实施特别管制建议。

3、指挥部下设6个专业组

(1)抢险救灾组:主要职责是根据指挥部知识和现场情况,制定抢险方案,并组织实施,组织好现场防火、灭火、防爆、用电管制

等安全监护工作。

(2)通信保障组:主要职责是保障领导小组、现场指挥部及办公室之间的通信联络,同时保障与上级人民政府及业务部门之间的通信联络。

(3)治安保卫组:主要职责是负责现场的治安保卫、危险区域警戒,维持交通秩序,指挥职工疏散、转移工作。

(4)医疗救护组:主要职责是组织医疗救护队伍、救护车辆,及时抢救转移受伤和中毒人员。

(5)事故调查组:主要职责是协调上级有关部门对事故发生原因进行调查、定性,对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情况进行评估。

(6)善后处理组:主要职责是协调上级有关部门对事故伤亡人员的伤亡定性、医疗坚定、经济理赔、死亡人员的善后处理等工作。

(四)公司重特大事故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组成1、公司重特大事故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办公室,其成员组成:

(1)主任:分管副经理

(2)副主任:分管副主任

(3)成员:的负责同志。

2、主要职责

(1)负责公司重特大事故处置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2)全面了解、汇总事故情况,及时向公司领导报告,并报夏庄

街道安监办;

(3)贯彻落实公司领导小组的决策,协助现场指挥知道事故单位对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进行处置;

(4)负责与现场指挥部和公司有关部门保持联系;

(5)协调各专业救援小组及有关部门抢险救灾应急工作。

三、重特大事故处理原则和要求

(一)重特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在采取措施抢险排险和抢救伤员的同时,要立即向公司重特大事故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街道安监办等有关部门报告情况。公司重特大事故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接报后,要迅速报告公司重特大事故处置领导小组。

(二)重特大事故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企业各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分管领导要立即赶赴现场,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组成现场指挥部及相应机构,启动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系统,调集力量,组织指挥现场抢救处置工作,并向公司主要领导报告情况。

(三)各有关部门命令后,要快速反应,迅速组织力量赶到指定位置,按照现场指挥部要求和各自职责,开展事故处置工作。

(四)各部门到达现场后,首先由保安设立警戒线,做好现场抢险和治安、警戒等工作。

(五)当发生火灾时,先期到达人员在公安消防部队尚未到达事故现场时,应积极组织好初期灭火,控制火灾蔓延和防止发生次生火

灾,在公安消防部队到达后服从消防部门统一指挥。

(六)医疗救护组对事故中伤亡和抢险救灾中负伤的工作人员要紧急抢救,优先救护、医疗。

(七)事故调查组应通过准确取证、专家会诊、科学鉴定等手段尽快做出事故结论,写出事故调查报告,报告公司重特大事故处置领导小组。

第五篇:重特大事故报告

安监总局:重特大事故应在3小时内上报至总局

作者:朱立毅来源:新华网点击数: 2808更新日期:2010年02月19日

安监总局日前发出通报,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重大和特别重大事故信息,各级安监部门和煤监机构要在事故发生后3小时内逐级上报至安监总局。

安监总局指出,要加强事故信息报告工作,全面提高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的时效性。各级安监部门和煤监机构必须设立生产安全事故信息调度值班机构,建立健全安全调度值班制度,严格实行24小时不间断岗位值班,确保及时接报和处置生产安全事故信息。

重大和特别重大事故信息,各级安监部门和煤监机构接到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后,要在事故发生后3小时内逐级上报至安监总局。

较大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信息、煤矿一般事故信息,各级安监部门和煤监机构接到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后,要在事故发生后7小时内逐级上报至安监总局。事故具体情况一时难以核实清楚的,可先电话报告事故概况,随后及时报告文字材料。

此外,要加强事故跟踪调度,及时续报事故抢救进展情况。重特大事故和社会影响重大的事故要每天早、晚各续报1次;较大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要每天续报1次。续报工作直至事故抢救工作结束。必要时,安监部门和煤监机构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来自: 安全管理网()

http:///News/News/China/201002/39765.shtml详细出处:

相关内容

热门阅读

最新更新

随机推荐